12月22日10时,在公安部统一指挥下,北京、河北、江苏、安徽等24个省区市公安机关同步开展集中收网行动,依法严厉打击为电信诈骗提供转账服务的“跑分客”违法犯罪活动。截至当天17时,各地共抓获违法犯罪嫌疑人490余名,扣押冻结涉案资金1200余万元。 今年以来,一些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团伙为逃避打击、快速转移诈骗赃款,打着“互联网共享经济”的幌子,雇用技术人员开发用于转账洗钱的网络工具,称为“跑分平台”。据介绍,该平台一方面为诈骗团伙发布非法转账需求提供渠道,另一方面以高额佣金为诱饵吸引大量人员通过该平台协助转移赃款。在“跑分平台”上注册的会员被称为“跑分客”,他们主要通过上传个人收款二维码等支付账户信息协助转账,其行为已成为电信诈骗犯罪链条中一个重要环节。经查,当电信诈骗违法犯罪团伙需要转移涉案赃款时,会将转账需求发布在“跑分平台”供“跑分客”抢单。“跑分客”抢单成功后,诈骗团伙将其提供的收款二维码等发送给诈骗受害人,诱骗受害人将钱款扫码转账至“跑分客”账户中,再经多个不同账户层层转账,最终转至诈骗团伙指定账户。在赃款转移过程中,由于涉及账户众多、流向复杂,给公安机关侦查打击、追赃挽损工作造成困难,对受害群众造成严重财产损失。 据了解,随着“断卡”行动深入推进,各地各部门重拳出击、打防并举,向非法开办贩卖电话卡、银行卡违法犯罪活动发起凌厉攻势。电信诈骗团伙获取作案用电话卡、银行卡的难度进一步增加,其转移赃款的方式受到极大限制,从而将“目光”转向“跑分平台”。为拉拢更多“跑分客”协助转移赃款,“跑分平台”声称,每完成一笔转账就发放相应赃款金额1%至1.8%的佣金。面对高额佣金,越来越多的“跑分客”参与其中,甚至形成团伙作案。针对电信诈骗违法犯罪活动新特点新情况,公安部组织开展研判分析,在掌握大量犯罪事实和证据基础上,部署对“跑分客”违法犯罪团伙开展集中抓捕行动,有力打击了此类违法犯罪活动。 公安部有关负责人表示,针对“跑分平台”“跑分客”开展集中收网,是深入推进“断卡”行动、全链条打击“两卡”违法犯罪活动的重要举措。公安机关将继续保持严打高压态势,重拳出击、多措并举,会同相关部门进一步强化源头治理和惩戒措施,全力斩断非法买卖“两卡”黑灰产业链条,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和良好社会秩序。同时,公安机关提醒广大群众增强防范意识,充分认识“两卡”犯罪危害,切勿出租出售本人的电话卡、银行卡、支付账户等,共同维护良好经济社会秩序。
为了落实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提出的对资本市场违法犯罪行为“零容忍”工作部署,积极营造有利于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的良好法治环境,近日,上海证监局会同上海市司法机关等相关单位召开执法专题座谈会,研究进一步加强证券执法司法联动,强化刑事追责力度,形成打击资本市场违法行为合力。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上海市公安局、证监会上海专员办、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期货交易所、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等单位参会。 会议认为,今年是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基本建成之年,严厉打击资本市场违法犯罪行为,维护资本市场良好的法治环境,建设金融法治高地,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必须动真格、出实招、求实效,全力贯彻落实国务院金融委对资本市场违法犯罪行为“零容忍”的工作部署。 会议研究提出,要综合运用行政、刑事、民事追责以及自律处分、失信惩戒等法律手段,构建立体化惩治体系,不留死角,从严、从快、从重打击资本市场各类违法犯罪行为。首先,从严惩治,对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行为坚决保持高压态势,进一步加大行政处罚、市场禁入和自律处分力度,对凡是达到刑事追诉标准的,要坚决移送公安司法机关。其次,从快办理,证券期货交易所、证券监管部门、司法机关持续深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各环节衔接和联动,进一步加快线索发现、调查、处罚、移送、侦查、起诉、审判进度,快速打击违法行为,及时回应市场关切。再次,从重打击,对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者出重拳、用重典,对构成严重犯罪的依法从重追究刑事责任,严格控制缓刑的适用,并加大财产刑处罚力度,依法适用从业禁止处罚措施。
四问资本市场违法犯罪“零容忍” 编者按:如何根治资本市场违法犯罪行为,金融委开出了一剂“良方”:监管协同、立体式追责、加强和改进证券执法、强化投资者保护…… 针对市场诟病多年的顽疾,金融委出重拳、用重典,对资本市场违法犯罪行为“零容忍”,意在全力维护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和良好生态。 证券时报记者 程丹 打击资本市场违法犯罪是资本市场全面深化改革的关键一步,是净化市场生态、取信于市场的有效之举。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简称“金融委”)近日召开了第三十六次会议,研究全面落实对资本市场违法犯罪行为“零容忍”工作要求,这是金融委年内第四次针对资本市场违法犯罪行为进行表态,措辞之严厉,把脉之精准,体现出从严从重打击资本市场违法违规之迫切。 如何践行好“零容忍”,证券时报记者问计多位专家学者。他们普遍认为,随着“零容忍”政策动真格,一系列防范财务造假、强化投资者保护的规则细节不断完善,制度和规则的笼子越扎越密,各种市场力量不断发展壮大,中国资本市场必将行稳致远。 一问:为何高层屡屡提及 严打资本市场犯罪? 市场主体的诚信建设,事关资本市场长期健康发展。欺诈发行、财务造假等违法犯罪行为是资本市场的“毒瘤”,损害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危及市场秩序,制约资本市场功能的有效发挥,必须坚决、果断、及时地加以纠正。 第三十六次金融委会议聚焦资本市场,会议提出了包括严厉查处重大违法犯罪案件、强化民事赔偿和刑事追责力度、深化退市制度改革、加快刑法修改等工作进度、加强舆论引导等在内的七大方面举措。 这是4月份金融委首次提到资本市场违法犯罪行为以来,年内第四次提及要重点打击资本市场违法犯罪行为。回顾历次会议的内容不难发现,有关资本市场违法犯罪的表述逐步升级。 4月7日召开的金融委第二十五次会议提到,“坚决打击各种造假和欺诈行为”;4月15日召开的金融委第二十六次会议提到,“对造假、欺诈等行为从重处理”;5月4日召开的金融委第二十八次会议提出,“必须坚决维护投资者利益、严肃市场纪律,对资本市场造假行为‘零容忍’” ;而本次召开的会议则认为,市场主体的诚信建设,事关资本市场长期健康发展。欺诈发行、财务造假等违法犯罪行为是资本市场的“毒瘤”,损害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危及市场秩序,制约资本市场功能的有效发挥,必须坚决、果断、及时地加以纠正。 可以看出,金融委对于资本市场违法犯罪的措辞严厉程度以及广度在逐步提升,对违法行为从重从快从严惩处的态度及决心更加坚定,表明了我国清理整顿资本市场乱象、营造法治市场、保护投资者权益的决心。 为何高层会议屡次专题聚焦资本市场违法乱象?为何一再强化对资本市场违法犯罪的打击力度要求? “这主要是源于股市多年来的现状。”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表示,过往多年,对于违法犯罪分子,违法犯罪的收益高于成本;对于公司机构和投资人而言,守信收益低于守信成本;对投资者而言,维权成本高于维权收益,这让一些投资者陷入了“为了追回一只鸡而杀掉一头牛”的尴尬境地,这是资本市场里的“牛皮癣”,必须稳准狠地坚决打击。 这和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郭雳的观点不谋而合。郭雳表示,过去由于基础制度供给不足等原因,国内资本市场长期以来存在违法违规成本过低、法律惩戒威慑不足的顽疾。在证券发行逐步转向注册制的当下,金融委对资本市场违法犯罪活动亮明“零容忍”态度,影响深远。 中金公司首席经济学家、研究部负责人彭文生指出,信息真实是资本市场有效配置资源的基础,弄虚作假的行为威胁资本市场的稳健运行。近年有少数A股上市公司及在境外上市的公司因为虚假财务信息问题,既破坏了资本市场健康的环境,也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和国际影响。 “要建设规范、透明、开放、有活力、有韧性的资本市场,要顺利实施注册制改革必须严厉打击破坏市场规则的蛀虫”。彭文生表示,严厉打击虚假信息、打击资本市场造假行为,是实现资本市场公平正义、风清气正、保护投资者应有之义,是确保资本市场改革顺利推进的必要之举,在新的国际形势之下,实现资本市场进一步对外开放及与国际接轨,对资本市场的规范和透明提出了新的要求,对资本市场违法犯罪行为“零容忍”,也是开放市场、更好地吸引海外投资者的重要举措。 二问:如何严厉查处 重大违法犯罪案件? 目前正在探索建立包括自律管理、日常监管、稽查处罚、刑事追责、集体诉讼和民事赔偿有机衔接、权威高效的资本市场执法体系,配合着资本市场失信惩戒机制,全力提升监管有效性和市场诚信水平。 过往多年,对于信息披露等违法违规的行政顶格惩处就是60万元,制度建设存在短板,资本市场违法犯罪成本较低,发生了多起恶性财务造假案件。新修订的证券法已大幅提高资本市场违法犯罪成本,监管规章制度正在不断完善。金融委会议提出,要严厉查处重大违法犯罪案件,强化民事赔偿和刑事追责力度,配合立法机关加快刑法修改等工作进度,进一步完善惩戒违法犯罪行为的法律制度,提高刑罚力度。 实际上,对财务造假等恶性违法违规行为从重从快打击是证监会的常规动作。仅今年上半年,就有康得新、康美药业、獐子岛、*ST斯太、康尼机电、长园集团、索菱股份等一批市场高度关注、影响恶劣的重大财务造假案件被查处,稽查执法的高压态势持续升级。 从调查情况来看,这些造假案件有一些共性特点,包括造假周期长、金额巨大,往往持续数年时间,虚增利润动辄几十亿元乃至上百亿元;出现系统性、规模性造假现象,有的公司虚构业务,搞“两本账”;有的公司甚至定期制定造假指标,与供应商、客户内外勾连实施全流程造假。另外,造假同时往往还伴生违规占用、违规担保、内幕交易、操纵股价等违法犯罪行为。 对于这些有预谋、有组织,长期、系统实施财务欺诈的行为,仅仅依靠证监会行政监管的力量单兵突进远远不够,行政处罚的惩处效力也稍显不足,要对资本市场违法行为重拳出击,必须形成监管合力。如何构建起立体处罚的有力框架,严厉惩处重大违法犯罪案件,成了摆在监管层面前的重大课题。 据接近监管层的相关人士表示,目前正在探索建立包括自律管理、日常监管、稽查处罚、刑事追责、集体诉讼和民事赔偿有机衔接、权威高效的资本市场执法体系,配合着资本市场失信惩戒机制,全力提升监管有效性和市场诚信水平。 在康美药业财务造假的惩处中,立体式追责已有探索。虽然根据旧《证券法》,证监会穷尽被赋予的法律手段,在对公司处以60万元顶格罚款的同时,对实际控制人、所有涉案董监高均处以相应罚款,共计595万元。但“行政处罚不是终点”,证监会在案件查办过程中已第一时间将涉嫌犯罪行为移送司法机关,将继续配合司法机关对康美药业案进行查处,相关人员将受到刑事追责。同时,民事追责机制亦将发挥作用,随着投资者近年来维权意识越来越高,多数案件行政处罚结案后,投资者提起民事赔偿诉讼,诉诸于法律武器维护权利,相关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参与其中起到积极作用。 刘俊海表示,打击资本市场犯罪不是证监会一个部门的事,而是全社会面临的挑战。除了由证监会采取行政执法,还需要通过行政监管、行政处罚、行政指导、市场准入来协同合作,共同打击资本市场违法犯罪行为,这其中涉及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在内的相关机构,都应当在打击资本市场犯罪、净化维持市场秩序方面有所担当,有所作为。 郭雳建议,要建立立体式追责体系,一要抓住“关键少数”,严格“看门人”责任。上市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键少数”群体,以及保荐人、律师、会计师等“看门人”对预防和抑制资本市场违法犯罪行为至关重要,金融委会议给这些市场参与主体都敲响警钟,让“关键少数”和“看门人”能了解到资本市场法治化监管的新趋势,使其慎独自律、择善而从。 二是全面提升资本市场违法犯罪行为的违法成本。新《证券法》已从多个方面加重了相关的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在审议的《刑法修正案(十一)》也拟提高针对欺诈发行、违规披露、实控人及中介机构违法等的刑罚。 三是落实证券民事赔偿责任优先原则。在立体式追责框架中,可能存在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之间的竞合,在相关法律修订后这一问题将更为突出,建议在设计相关机制时,落实新《证券法》有关证券民事赔偿责任优先的规定。 三问:如何依法 及时启动“集体诉讼”? 为有效保障投资者的民事赔偿权利,我国新证券法创设了具有中国特色的证券集体诉讼制度,规定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诉讼代表人,按照“默示加入,明示退出”原则,参加证券民事赔偿诉讼。该项诉讼制度有望进一步提高对恶性违法行为的综合处罚力度,在未来的证券民事赔偿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发挥重要作用。 金融委会议提及的要“依法及时启动集体诉讼”,这对资本市场具有重大意义。刘俊海表示,市场有眼睛,法律有牙齿,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都要激活。其中,民事责任尤为关键,这与集体诉讼也是息息相关。 何为“集体诉讼”?目前国际成熟资本市场均采用“集体诉讼”机制,只要有一个人发起诉讼,其他所有相同利益受损者会一呼百应,最终导致的赔偿金额巨大。在发达市场,集体诉讼是证券市场震慑违法违规行为的重要成型制度。以安然公司为例,投资者通过集体诉讼方式获得了数十亿美元的和解赔偿金,巨额赔偿之下安然公司最终受到了破产倒闭的严厉惩罚,发挥了较好的惩前毖后效果。 如今为有效保障投资者的民事赔偿权利,我国新证券法创设了具有中国特色的证券集体诉讼制度,规定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诉讼代表人,按照“默示加入,明示退出”原则,参加证券民事赔偿诉讼。该项诉讼制度有望进一步提高对恶性违法行为的综合处罚力度,在未来的证券民事赔偿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发挥重要作用。 记者了解到,最高人民法院正在制定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司法解释,完善具有时代特色、中国特色的证券民事诉讼制度,证监会也在研究证券代表人诉讼管理办法。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近期在上海召开证券代表人诉讼座谈会,听取对投保机构特别代表人诉讼工作的意见建议,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投保基金)在加紧制定相关规则。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汤欣表示,集体诉讼效力强劲,需要严格依照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来推进。相关制度的落地,需要同时考虑肃清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利益的出发点和逐步摸索推进、适应市场发展现状的现实背景。 这就关系到如何及时启动“集体诉讼”?哪些案子适用于“集体诉讼”? “对典型重大、社会影响恶劣的个案,依法及时启动‘集体诉讼’。也就是说,并非所有的案件,都适用‘集体诉讼’。”刘俊海表示,判断是否为典型重大、社会影响恶劣的案件,应该看是否满足三个标准:一是投资者人数众多;二是投资者损失较大;三是违法行为手段恶劣、情节严重,引起极大民愤。这需要投保机构具体分类研究,不能让典型重大、影响恶劣的案件成为漏网之鱼。 在选取案件标准方面,投服中心曾表示,首先,将选择已经被证监会及有权国家机关行政处罚或刑事判决的案件。其次,选择典型性、影响大、关注高,且具有示范性的案件。在案件选取过程中,投服中心将充分考虑证券代表人诉讼工作开展初期对证券市场和被诉上市公司正常经营活动的影响,充分与各市场主体相关方沟通,并依规向监管部门备案。 业内期待尽早出现国内首个集体诉讼案例,今年3月份,杭州中院发布对五洋债券纠纷适用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并发布征集债券自然人投资者的登记公告。5月份,南京中院发布了澄星股份等4家上市公司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登记公告。这将为最高法的司法解释起草积累试点经验。 四问:如何建立打击违法 活动协调工作小组? 资本市场是一个生态系统,而生态的改善需要多方合力、多措并举。包括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等在内的公安司法部门在刑事追责、民事维权、社会安全方面责任重大。同时,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财政部、国资委等的职能也息息相关。证监会在这个工作小组中有必要充分体现主动性和协调功能,推动行、民、刑不同责任机制之间的顺畅有机衔接。 金融委会议的亮点就是提出了由证监会会同相关部门建立“打击资本市场违法活动协调工作小组”,共同维护资本市场健康稳定。记者了解到,该小组正在酝酿建立中,目的就是强化行政刑事的有机衔接,对违法行为精准、重拳出击。 当前资本市场违法犯罪行为,打击力量主要在证监会稽查部门,这个成立了十多年的资本市场稽查执法队伍,主要由稽查局、稽查总队和上海、深圳两个专办构成。其中,稽查局负责案件的指挥协调、监督指导和服务保障;稽查总队、两个专办主要查办跨区域重大的、紧急复杂敏感的案件。后者战功赫赫,早年的万福生科、绿大地、新大地案,近期的雅百特、獐子岛、*ST斯太案都出自稽查总队和两个专办之手。 近几年来,为了全力保障资本市场平稳运行,证监会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升级,案件多、任务重,各类形式的违法违规案件压在了600多位稽查人员的身上。自去年9月份起,证监会稽查队伍进行了改革,通过强化案件分层分类分级管理提升稽查执法效能,集中力量查办欺诈造假等大要案,提升案件查办效率。 行政执法体系的改革也迫切要求资本市场法治建设的完善。全国政协委员、证监会原主席肖钢近日在浦山讲坛和CF40孙冶方悦读会上坦言,当前困扰资本市场改革发展的法治问题不少,行政管理介入过度,同类市场活动制度规则统一性不够,不同层次市场的法律制度安排相互混淆,有关市场整体结构、长远发展的顶层制度设计不足,法律制度规则完善机制也还不健全。需要理顺多层次资本市场的法律逻辑,多部门互相配合共同协作提高监管合力。 郭雳表示,资本市场是一个生态系统,而生态的改善确实需要多方合力、多措并举。包括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等在内的公安司法部门在刑事追责、民事维权、社会安全方面责任重大,同时,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财政部、国资委等的职能也息息相关,特别是在防范处理跨市场、多机构、复杂资金流动和特殊主体问题上能够发挥重要作用。 如何建立“打击资本市场违法活动协调工作小组”?该小组该承担哪些职责? 郭雳建议,证监会在这个工作小组中有必要充分体现主动性和协调功能,通过专业分析、技术支持、依法出具行政认定意见等方式提供专业支持,推动行、民、刑不同责任机制之间的顺畅有机衔接,参与相关司法解释和法律修订工作。此前,证监会已与相关部门配合,针对中介机构违法违规、IPO欺诈发行及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市场操纵违法、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违法等行为开展过一系列专项执法行动,为工作小组的组建和任务执行积累了一些经验。 “还需要在组织力和技术面上下功夫。”华鑫证券首席经济学家何晓斌表示,在技术层面的支持,要充分利用新一代的信息技术,包括大数据、人工智能、云计算,甚至于区块链技术,来组织专业的人员建立一定的规章制度,以实现跨条线跨市场的协同监管,尽早发现问题,尽早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让技术面的联系带动组织层面的聚合,使得资本市场乃至金融市场整体协调和监管能力有显著的提高。 彭文生对协调工作小组充满期待。他指出,可以预期,打击资本市场违法犯罪的专业性、及时性、针对性及力度可能会得到大大加强,可以对资本市场违法活动进行及时、精准、有效、常态化地打击。证监会充分发挥在资本市场监管方面的专业性,其他部门协同,这将有效避免分业监管形成的监管漏洞,会使得监管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的执行力得到加强,对资本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将造成强有力的威慑,有利于维护资本市场的健康、稳定。
金融委七大举措解读:“零容忍”如何落实 如果说前几次会议是发现问题和提出问题,那么本次会议的主旨就只有一个,即解决问题。会议要求,要全面落实对资本市场违法犯罪行为“零容忍”要求,多措并举加强和改进证券执法工作,全力维护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和良好.。。 打击资本市场违法犯罪正在成为今年资本市场一条不可忽视的主线。 近日,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以下简称“金融委”)召开第三十六次会议,研究全面落实对资本市场违法犯罪行为“零容忍”工作要求。 从会议内容来看,打击资本市场违法犯罪在金融委层面已经由发现问题、提出问题到提出众多举措全面解决问题。 对于此次会议所释放的信息,工银国际首席经济学家程实认为,本次会议并非着眼于短期的市场走势,而是立意长远,沿承了此前数次金融委会议的政策思路,旨在为中国资本市场的长远发展保驾护航。在中国经济的“双循环”新格局之中,这一举措主动应对时代变革,有望在多个层面产生深远的积极影响。 七大举措践行“零容忍” 值得注意的是,这是4月份金融委首次提到资本市场违法犯罪行为以来,年内第四次金融委在会议中提及要重点打击资本市场违法犯罪行为,回顾历次会议的内容不难发现,有关资本市场违法犯罪的表述逐步升级。 4月7日第二十五次会议仅提到,“坚决打击各种造假和欺诈行为”;4月15日第二十六次会议提到,“对造假、欺诈等行为从重处理”;5月4日第二十八次会议提出,“必须坚决维护投资者利益、严肃市场纪律,对资本市场造假行为‘零容忍’” 。 而本次也就是第三十六次金融委会议则认为,市场主体的诚信建设,事关资本市场长期健康发展。欺诈发行、财务造假等违法犯罪行为是资本市场的“毒瘤”,损害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危及市场秩序,制约资本市场功能的有效发挥,必须坚决、果断、及时地加以纠正。 可以看到,金融委层面对于资本市场违法犯罪的措辞严厉程度以及广度在逐步提升,这也意味着金融委越来越重视打击资本市场违法犯罪行为。 对于表述一再升级,涵盖资本市场违法犯罪的范围变大,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委员汤欣认为,资本市场上的违法行为在财务造假之外,至少还有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欺诈客户等等;在保护市场投资者之外,还需要保护金融消费者的权利和利益,对这些违法犯罪行为都要依法加大打击的力度。 “今年以来,过去两年的大案逐渐落地,比如,康得新等事件都在近期有了结果,但因为在旧法的框架下,其处罚结果并没有如市场所期望的严厉,尽管后续相关人员已经被移交司法机关,但这并不能回应市场的期待。另外,今年瑞幸咖啡财务造假的事件也在海内外的资本市场造成了极坏的影响。资本市场的信用需要修复,政策的升级和处罚的严厉都是必要的。”一位中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表示。 如果说前几次会议是发现问题和提出问题,那么本次会议的主旨就只有一个,即解决问题。会议要求,要全面落实对资本市场违法犯罪行为“零容忍”要求,多措并举加强和改进证券执法工作,全力维护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和良好生态。 同时金融委也提出,新修订的证券法已大幅提高资本市场违法犯罪成本,监管规章制度正在不断完善,构建了立体处罚的有力框架,证监会和相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证券执法和司法工作,坚决打击、遏制资本市场违法犯罪活动,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权益,回应社会各方面期待。 根据记者梳理,七大举措中包含了“严厉查处重大违法犯罪案件,加快调查、处罚、移送工作,依法从重从快从严惩处”以及“深化退市制度改革,进一步完善退市标准,简化退市程序,强化退市监管力度,严格执行退市制度,形成‘有进有出、优胜劣汰’的市场化、常态化退出机制”等常规内容。 另外,让市场意识到此次推出的举措在落实层面与之前的最大区别是,在七大举措中金融委提到将由证监会会同相关部门建立“打击资本市场违法活动协调工作小组”。 这意味着将由证监会牵头组建专门的部门来落实打击资本市场违法活动,有了这样一个部门的存在,打击资本市场违法犯罪的专注度和力度以及和其他部门协调机制都将上一个档次,资本市场违法犯罪将在未来一段时间内迎来高压监管、“零容忍”的阶段。 程实就指出:“由于资本市场违法成本较低、信息不透明,对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保护尚有缺陷,制约了上述正向效应的释放。直面这一问题,本次会议对症下药,一方面,通过完善证券执法体制机制,配合立法机关加快刑法修改等工作进度,构建事前监管的‘防火墙’,另一方面,通过严厉查处违法行为、启动‘集体诉讼’、建立专项工作小组等措施,强化事后惩治的‘纠错器’。这一‘双管齐下’的政策组合有助于补上制度建设的短板,放大资本市场在‘内部循环’中的战略功效。” 集体诉讼或加速落地 值得注意的是,汤欣表示,通过立法、执法、司法的联动,提高违法犯罪行为的现实成本,对于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利益具有重要意义。但同时也要注意念好“建制度、不干预、零容忍”的“九字真经”,在强化法律责任之外,通过理顺市场机制、强化治理制度,建立促成市场良性和持续发展的长效环境。 因此,七项举措中还有一项内容值得重点关注,这便是金融委提出要强化民事赔偿和刑事追责力度,要加快新修订的证券法实施细则落地,对典型重大、社会影响恶劣的个案,依法及时启动“集体诉讼”。 相比其他几项举措,集体诉讼将是唯一一个从民事赔偿层面对资本市场违法犯罪行为形成威慑的,也就是借助市场自己的力量对资本市场参与主体形成规范的约束。 今年3月1日新证券法生效后,中国版集体诉讼加速落地,先是3月24日上海金融法院发布了《上海金融法院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机制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代表人诉讼规定》)。 此后,南京中院就四家上市公司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告知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在指定的时间内向南京中院登记起诉,主张相应的投资损失,并在公告中特别说明,投资者保护机构经50名以上投资者委托可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这也是新证券法实施后迎来的首批证券集体诉讼。 而此次金融委专门提到及时启动“集体诉讼”也被业界认为中国版集体诉讼落地将要加速的信号,各部门也将尽最大可能扫除制度障碍为集体诉讼落地提供良好的政策环境。 不过,汤欣也提出,证券法第95条第3款规定的“特别的代表人诉讼”制度很受市场关注,但集体诉讼效力强劲,需要严格依照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来推进。相关制度的落地,需要同时考虑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利益的出发点和逐步摸索推进、适应市场发展现状的现实背景。 (作者:谷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