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31日讯 12月29日,证监会四川监管局网站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17号显示,经四川证监局查明,周星辰存在借用他人账户违法买卖股票的违法相关事实。 一、周星辰任职情况 周星辰在2017年6月19日至2018年6月30日,以及2018年11月1日至2019年3月10日期间,在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简称“英大证券”)成都沙湾路证券营业部担任证券经纪人。 二、周星辰借用他人账户违法买卖股票情况 (一)周星辰借用“周某辰”账户违法买卖股票情况 周某辰证券账户2017年7月18日开立于英大证券成都沙湾路证券营业部,证券交易结算资金三方存管账户开立于农业银行。2017年7月18日,2017年7月24日至2018年6月29日及2018年11月1日至2019年3月8日期间,周星辰主要使用手机号码为183xxxxx265、183xxxxx003及MAC地址为542xxxxxx930的设备等操作周某辰账户进行股票买卖。周某辰账户期间对应买入金额2421.69万元,对应卖出金额2170.04万元。 (二)周星辰借用“周某兰”账户违法买卖股票情况 周某兰证券账户2018年2月22日开立于英大证券成都沙湾路证券营业部账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三方存管账户开立于工商银行。2018年4月9日至2018年6月29日及2018年11日1日至2019年3月8日周星辰主要使用手机号码为183xxxxx265及MAC地址为542xxxxxx930的设备等操作周某兰账户进行股票买卖,周某兰账户期间对应买入金额764.37万元,对应卖出金额747.67万元。 (三)周星辰借用“罗某文”账户违法买卖股票情况 罗某文证券账户2017年8月30日开立于英大证券成都沙湾路证券营业部,证券交易结算资金三方存管账户开立于建设银行。2017年9月1日至2018年5月28日,周星辰主要使用手机号码为183xxxxx265、183xxxxx003及MAC地址为542xxxxxx930的设备等操作罗某文账户进行股票买卖,罗某文账户期间对应买入金额7.18万元,对应卖出金额6.78万元。 (四)周星辰借用“张某会”账户违法买卖股票情况 张某会证券账户2016年4月8日开立于英大证券四川分公司,证券交易结算资金三方存管账户开立于平安银行。2018年11月1日至2019年3月8日期间,周星辰主要使用手机号码为183xxxxx265及MAC地址为542xxxxxx930的设备等操作张某会账户进行股票买卖,张某会账户期间对应买入金额892.06万元,对应卖出金额875.79万元。 综上,周星辰任职英大证券经纪人期间,借用“周某辰”“周某兰”“罗某文”“张某会”账户买卖股票,交易累计亏损3.31万元(已扣除佣金税费)。 周星辰上述行为违反2005年《证券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所述违法行为。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四川证监局决定对周星辰处以3万元罚款。 同日,证监会四川监管局网站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18号显示,经四川证监局查明,王建丰存在借用他人账户违法买卖股票的违法相关事实。 一、王建丰任职情况 2016年6月24日至2018年10月23日期间,王建丰在英大证券沙湾路证券营业部任证券经纪人。 二、王建丰借用“杨某秋”账户违法买卖股票情况 杨某秋账户2016年6月28日开立于英大证券成都沙湾路证券营业部,证券交易结算资金三方存管账户开立于农业银行。2016年8月29日至2017年7月20日,王建丰主要使用手机号为180xxxxx134、134xxxxx347的设备,硬盘序列号为WD-WXxxxxxxx469且MAC地址为1C65xxxxx9FE的设备、硬盘序列号为DSF0665xxxxxxH14J0HV的设备、硬盘序列号为WD-WCCxxxxxx454且MAC地址为B89xxxxxx186的设备等操作杨某秋账户进行股票买卖。杨某秋账户期间对应买入金额532.01万元,对应卖出金额529.57万元。 综上,王建丰任职英大证券经纪人期间,借用“杨某秋”账户买卖股票,交易累计亏损3.13万元(已扣除佣金税费)。 王建丰上述行为违反2005年《证券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所述违法行为。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四川证监局决定对王建丰处以2万元罚款。 据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英大证券成立于1996年,是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家电网”)旗下的全牌照综合性证券公司,总部位于深圳市,注册资本43.36亿元。公司在全国范围内设有35家分支机构,并控股英大期货有限公司、英大证券投资有限公司,拥有包括证券经纪及信用、投资银行、证券投资、固定收益、资产管理、期货业务等六大业务板块。 2020年,国家电网对金融资产进行了资产重组,重组后,国家电网通过上市公司国网英大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国网英大”,股票代码:600517)以及英大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间接持有公司股权。截至2020年6月末,国网英大直接持有英大证券96.67%的股份,间接持有英大证券3.33%的股份。 中国证券业协会官网显示,周星辰分别于2017年7月11日、2018年12月2日在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登记,职业岗位为证券经纪人,后分别于2018年7月3日、2019年4月2日离职注销。 王建丰于2016年7月17日在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登记,职业岗位为证券经纪人,后于2018年10月30日离职注销。 相关规定: 2005年《证券法》第四十三条: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任何人在成为前款所列人员时,其原已持有的股票,必须依法转让。 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人员,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买卖股票等值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以下为原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17号 当事人:周星辰,男,1984年9月出生,住址:四川省合江县。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依法对周星辰借用他人账户违法买卖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周星辰未要求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周星辰存在以下违法相关事实: 一、周星辰任职情况 周星辰在2017年6月19日至2018年6月30日,以及2018年11月1日至2019年3月10日期间,在英大证券成都沙湾路证券营业部担任证券经纪人。 二、周星辰借用他人账户违法买卖股票情况 (一)周星辰借用“周某辰”账户违法买卖股票情况 周某辰证券账户2017年7月18日开立于英大证券成都沙湾路证券营业部,证券交易结算资金三方存管账户开立于农业银行。2017年7月18日,2017年7月24日至2018年6月29日及2018年11月1日至2019年3月8日期间,周星辰主要使用手机号码为183xxxxx265、183xxxxx003及MAC地址为542xxxxxx930的设备等操作周某辰账户进行股票买卖。周某辰账户期间对应买入金额24,216,860.86元,对应卖出金额21,700,412.34元。 (二)周星辰借用“周某兰”账户违法买卖股票情况 周某兰证券账户2018年2月22日开立于英大证券成都沙湾路证券营业部账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三方存管账户开立于工商银行。2018年4月9日至2018年6月29日及2018年11日1日至2019年3月8日周星辰主要使用手机号码为183xxxxx265及MAC地址为542xxxxxx930的设备等操作周某兰账户进行股票买卖,周某兰账户期间对应买入金额7,643,665.47元,对应卖出金额7,476,697元。 (三)周星辰借用“罗某文”账户违法买卖股票情况 罗某文证券账户2017年8月30日开立于英大证券成都沙湾路证券营业部,证券交易结算资金三方存管账户开立于建设银行。2017年9月1日至2018年5月28日,周星辰主要使用手机号码为183xxxxx265、183xxxxx003及MAC地址为542xxxxxx930的设备等操作罗某文账户进行股票买卖,罗某文账户期间对应买入金额71,799.00元,对应卖出金额67,771.00元。 (四)周星辰借用“张某会”账户违法买卖股票情况 张某会证券账户2016年4月8日开立于英大证券四川分公司,证券交易结算资金三方存管账户开立于平安银行。2018年11月1日至2019年3月8日期间,周星辰主要使用手机号码为183xxxxx265及MAC地址为542xxxxxx930的设备等操作张某会账户进行股票买卖,张某会账户期间对应买入金额8,920,593.00元,对应卖出金额8,757,946.06元。 综上,周星辰任职英大证券经纪人期间,借用“周某辰”“周某兰”“罗某文”“张某会”账户买卖股票,交易累计亏损33,072.44元(已扣除佣金税费)。 以上事实,有相关合同、执业证书、情况说明、涉案人员询问笔录、证券账户委托记录及银行账户资料等证据证明。 周星辰上述行为违反2005年《证券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所述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周星辰处以3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四川证监局 2020年12月22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18号 当事人:王建丰,男,1988年11月出生,住址:四川省盐亭县。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依法对王建丰借用他人账户违法买卖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王建丰未要求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王建丰存在以下违法相关事实: 一、王建丰任职情况 2016年6月24日至2018年10月23日期间,王建丰在英大证券沙湾路证券营业部任证券经纪人。 二、王建丰借用“杨某秋”账户违法买卖股票情况 杨某秋账户2016年6月28日开立于英大证券成都沙湾路证券营业部,证券交易结算资金三方存管账户开立于农业银行。2016年8月29日至2017年7月20日,王建丰主要使用手机号为180xxxxx134、134xxxxx347的设备,硬盘序列号为WD-WXxxxxxxx469且MAC地址为1C65xxxxx9FE的设备、硬盘序列号为DSF0665xxxxxxH14J0HV的设备、硬盘序列号为WD-WCCxxxxxx454且MAC地址为B89xxxxxx186的设备等操作杨某秋账户进行股票买卖。杨某秋账户期间对应买入金额5,320,101.65元,对应卖出金额5,295,726.33元。 综上,王建丰任职英大证券经纪人期间,借用“杨某秋”账户买卖股票,交易累计亏损31,338.57元(已扣除佣金税费)。 以上事实,有相关合同、执业证书、情况说明、涉案人员询问笔录、证券账户委托记录及银行账户资料等证据证明。 王建丰上述行为违反2005年《证券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所述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王建丰处以2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四川证监局 2020年12月22日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29日讯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近日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深外管检[2020]103号)显示,江苏大丰海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存在非法买卖外汇的行为,违反了《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的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决定对该公司处罚款人民币81.21万元。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江苏大丰海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是一家涉足港口物流与贸易、高效农业、清洁新能源、海洋工程等产业的大型国有企业。公司前身为大丰市大丰港开发有限公司,成立于1997年6月27日,注册资本50亿元。该公司为江苏盐城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 相关规定: 《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在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汇和售汇,也可以在外汇调剂中心买卖外汇,其他境内机构、居民个人、驻华机构及来华人员只能在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汇和售汇。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私自买卖外汇、变相买卖外汇、倒买倒卖外汇或者非法介绍买卖外汇数额较大的,由外汇管理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违法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下为原文: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23日讯证监会网站昨日公布的四川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16号显示,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四川证监局依法对廖承贵涉嫌借用他人账户违法买卖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廖承贵未要求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廖承贵存在以下违法相关事实: 一、廖承贵任职情况 2016年4月8日至2018年5月14日期间,廖承贵在英大证券四川分公司担任证券经纪人。 二、廖承贵借用他人账户违法买卖股票情况 (一)廖承贵借用“曾某秀”账户违法买卖股票情况 曾某秀账户2016年9月1日开立于英大证券四川分公司,证券交易结算资金三方存管账户开立于农业银行。2016年9月8日至2016年12月26日,廖承贵主要使用手机号为133xxxxx688、186xxxxx789、MAC地址为3085xxxxx023的设备操作曾某秀账户进行股票买卖。曾某秀账户期间对应买入金额35.91万元,对应卖出金额35.70万元。 (二)廖承贵借用“王某”账户违法买卖股票情况 王某账户2016年8月5日开立于英大证券四川分公司,证券交易结算资金三方存管账户开立于农业银行。2016年8月11日至2018年5月14日,廖承贵主要使用手机号为133xxxxx688、186xxxxx789、MAC地址为3085xxxx023的设备等操作王某账户进行股票买卖。王某账户期间对应买入金额111.58万元,对应卖出金额110.96万元。 综上,廖承贵任职英大证券经纪人期间,借用“曾某秀”“王某”账户买卖股票,交易累计亏损8526.82元(已扣除佣金税费)。 以上事实,有相关合同、执业证书、情况说明、涉案人员询问笔录、证券账户委托记录及银行账户资料等证据证明。 四川证监局指出,廖承贵上述行为违反2005年《证券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所述违法行为。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四川证监局决定:对廖承贵处以1万元罚款。 资料显示,英大证券成立于1996年,是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家电网”)旗下的全牌照综合性证券公司,总部位于深圳市,注册资本43.36亿元。公司在全国范围内设有35家分支机构,并控股英大期货有限公司、英大证券投资有限公司,拥有包括证券经纪及信用、投资银行、证券投资、固定收益、资产管理、期货业务等六大业务板块。2020年,国家电网对金融资产进行了资产重组,重组后,国家电网通过上市公司国网英大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国网英大”,股票代码:600517)以及英大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间接持有公司股权。 截至2020年6月末,国网英大直接持有英大证券96.67%的股份,间接持有英大证券3.33%的股份。 中国证券业协会官网显示,廖承贵于2016年5月1日在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登记的职业岗位为证券经纪人,于2018年5月17日离职注销。 相关规定: 《证券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 任何人在成为前款所列人员时,其原已持有的股票,必须依法转让。 《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人员,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买卖股票等值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以下为原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16号 当事人:廖承贵,男,1972年9月出生,住址:成都市成华区。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依法对廖承贵涉嫌借用他人账户违法买卖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廖承贵未要求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廖承贵存在以下违法相关事实: 一、廖承贵任职情况 2016年4月8日至2018年5月14日期间,廖承贵在英大证券四川分公司担任证券经纪人。 二、廖承贵借用他人账户违法买卖股票情况 (一)廖承贵借用“曾某秀”账户违法买卖股票情况 曾某秀账户2016年9月1日开立于英大证券四川分公司,证券交易结算资金三方存管账户开立于农业银行。2016年9月8日至2016年12月26日,廖承贵主要使用手机号为133xxxxx688、186xxxxx789、MAC地址为3085xxxxx023的设备操作曾某秀账户进行股票买卖。曾某秀账户期间对应买入金额359,066.00元,对应卖出金额356,978.00元。 (二)廖承贵借用“王某”账户违法买卖股票情况 王某账户2016年8月5日开立于英大证券四川分公司,证券交易结算资金三方存管账户开立于农业银行。2016年8月11日至2018年5月14日,廖承贵主要使用手机号为133xxxxx688、186xxxxx789、MAC地址为3085xxxx023的设备等操作王某账户进行股票买卖。王某账户期间对应买入金额1,115,822.00元,对应卖出金额1,109,631.62元。 综上,廖承贵任职英大证券经纪人期间,借用“曾某秀”“王某”账户买卖股票,交易累计亏损8,526.82元(已扣除佣金税费)。 以上事实,有相关合同、执业证书、情况说明、涉案人员询问笔录、证券账户委托记录及银行账户资料等证据证明。 廖承贵上述行为违反2005年《证券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所述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廖承贵处以1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四川证监局 2020年12月16日
12月21日,银保监会网站公布显示,中国银保监会台州监管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台银保监罚决字〔2020〕19号)显示,台州银行存在贷款资金违规流入房地产市场;理财销售存在代客操作行为;销售理财未进行双录3宗违法违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中国银保监会台州监管分局对台州银行罚款人民币80万元。 资料显示,台州银行始建于2002年3月,注册资本18亿元,总行位于浙江省台州市。截至2019年末,台州银行的第一大股东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招商银行”,600036.SH)、吉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持股比例均为10.00%。 相关新闻 年内逾20位券商员工代客理财被罚 今年以来,记者据中国证监会及各地证监局公开信息不完全统计,已有逾23位证券从业人员因“违规炒股”、“私下接受委托进行证券交易”收到监管罚单。涉及至少15家券商,包括申万宏源、国泰君安、光大证券、恒泰证券、长江证券、国金证券、东方证券、浙商证券(601878)、中航证券、海通证券、华鑫证券、国信证券等。值得注意的是,很多违规代客理财的员工亏钱又被罚,有的还进行了场外配资,被从重处罚。 从罚款金额看,数量最大的是10月发布的张城钢案例。据了解,先后在华龙证券和原宏源证券(000562)从事投资银行业务的张城钢,其在2008-2015年的7年间,使用朋友“陈某光”的账户买卖多只股票,交易金额4415万元,获利超454万元。对此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证监会决定没收张城钢违法所得454万元,并处以450万元罚款。 先后任职中航证券、安信证券及上海证券通资讯公司的的覃紫君在2010-2018年,控制并操作母亲“张某杏”证券账户买卖股票,累计亏损183万元。最终证监会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对覃紫君处以10万元罚款。 相似的还有多个案例,东方证券潘金虎控制使用林某莉证券账户买卖股票亏损8.5万元,被罚款3万元;东方证券周天航,使用控制父亲公司员工“徐某”账户买卖股票,合计亏损7.08万元,最终被罚款5万元。 长江证券张伟文控制其母亲“梁某玲”证券账户买卖股票,亏损118万元,罚款8万元;长江证券公募基金营销经理何琳,控制其本人及母亲“林晓华”证券账户买卖股票,亏损2.9万元,罚款5万元。 海通证券张甜因在从业期间内控制“刘某1”“全某伟”“等4证券账户持有、买卖股票,并私下接受客户委托,控制“刘某1”“全某伟”证券账户买卖证券的行为。最终被没收违法所得超59万元,罚款超148万元。 张甜在申辩中表示,罚款金额明显过重,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及立法目的不符。证监局表示,张甜不仅借用他人证券账户持有、买卖股票,还联系配资公司实施场外股票配资。场外配资行为严重扰乱资本市场正常交易秩序,损害投资者权益,导致市场风险成倍放大,对市场造成恶劣影响,是证券监管部门严厉打击的违法违规行为。此外,调查期间我局多次要求张甜通知李某和刘某2到案接受调查谈话,张甜均推诿拒绝,且串通他人编造事实,不配合调查。当事人关于量罚过重的陈述申辩不能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六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加强外汇市场监管,严厉打击跨境赌博所涉资金非法买卖行为,维护外汇市场健康良性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等相关规定,现将部分违规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案例1:山东籍张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7年7月至2018年3月,张某非法买卖外汇折合58.6万美元,用于境外赌博活动。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49.8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2:河北籍李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9年2月至12月,李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14笔折合46.5万美元,用于境外赌博活动。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32.1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3:福建籍杜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9年2月至5月,杜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5笔折合31.8万美元,用于境外赌博活动。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21.6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4:福建籍何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9年6月,何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折合30.6万美元,用于境外赌博活动。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21.1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5:广东籍葛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8年5月至2019年11月,葛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21笔折合24.8万美元,用于境外赌博活动。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16.7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6:江苏籍夏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8年6月至10月,夏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6笔折合24.3万美元,用于境外赌博活动。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16.6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7:浙江籍徐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7年12月至2018年1月,徐某非法买卖外汇折合18.9万美元,用于境外赌博活动。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15.9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8:浙江籍韩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9年2月,韩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涉赌外汇资金3笔折合19.4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13.2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9:北京籍李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8年7月,李某通过在非法移机境外的境内商户POS机上刷卡,非法买卖外汇折合12.4万美元,用于境外赌博活动。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12.1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10:上海籍王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9年3月,王某通过个人非法买卖外汇2笔折合10.2万美元,用于境外赌博活动。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10.3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中国经济网北京8月18日讯国家外汇管理局湖北省分局网站于今日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荆州汇检罚〔2020〕1号)显示,经查,燕赵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非法买卖外汇,违反了《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银发〔1996〕210号)第三十二条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荆州市中心支局依据《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第四十五条规定,对其给予警告,并处罚款468万元。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燕赵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成立于1995年4月25日,注册资本1亿人民币,王欣欣为法定代表人,王连芝为实控人、大股东,持股比例55.60%。 《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银发〔1996〕210号)第三十二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在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汇和售汇,也可以在外汇调剂中心买卖外汇,其他境内机构、居民个人、驻华机构及来华人员只能在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汇和售汇。 《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第四十五条规定:私自买卖外汇、变相买卖外汇、倒买倒卖外汇或者非法介绍买卖外汇数额较大的,由外汇管理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违法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下为原文: (责任编辑:韩艺嘉)
图片来源:微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六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加强外汇市场监管,严厉打击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行为,维护外汇市场健康良性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等相关规定,现将部分违规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案例1:深圳市博驰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8年6月,深圳市博驰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3笔,金额合计301.4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248.7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2:北京金盛泰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8年11月至2019年2月,北京金盛泰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2笔,金额合计101.6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48.2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3:北京籍赵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7年1月至3月,赵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34笔,金额合计2211.5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1372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4:海南籍张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7年2月,张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6笔,金额合计433.6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269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5:广东籍高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7年3月,高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2笔,金额合计76.6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48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6:广东籍邓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7年3月,邓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7笔,金额合计174.4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108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7:福建籍郑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7年8月至12月,郑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7笔,金额合计150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80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8:四川籍王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8年6月至2019年10月,王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23笔,金额合计141.2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167.4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9:山东籍王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9年4月至9月,王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20笔,金额合计41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48.6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10:湖北籍周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9年6月至11月,周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15笔,金额合计54.2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64.7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