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日,国家外汇管理局(下称“外汇局”)通报了10起外汇违规典型案例。与以往案例通报有所不同,此次通报主要是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的典型案件。 梳理发现,此次案例包括8起个人案例和2起企业案例。外汇局对这些案例进行了严厉查处,共涉及违规金额3600余万美元,总计处罚金额2400余万人民币。 外汇局相关部门负责人对记者表示,地下钱庄为涉赌、贪污、走私、贩毒、恐怖融资等上游犯罪资金提供了非法跨境转移通道,严重破坏金融市场秩序,危害经济金融安全与稳定。外汇局持续保持对地下钱庄的高压打击态势,仅2020年以来,配合公安机关重点破获一批地下钱庄大要案,查处交易对手500余起,罚款8700多万元。 个人最高罚了1372万元 8起个人案例均涉及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涉案金额和处罚金额最多的为赵某的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7年1月至3月,赵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34笔,金额合计2211.5万美元。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1372万元人民币,同时,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通报中的8起个人案例 近年来,个人外汇违法违规行为时有发生,其中个人私自买卖外汇、以分拆或通过地下钱庄向境外转移资产是典型的违规行为。 外汇局相关部门负责人告诉记者,这次通报与以往案例通报不同,是针对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典型案件的一次专项集中通报,旨在及时加强宣传警示,向广大市场主体揭示地下钱庄的非法性和严重危害性,提醒远离地下钱庄,并通过正规金融渠道办理外汇业务。 严打涉地下钱庄违规机构 通报的两起企业案例也均为非法买卖外汇案。其中,涉案金额和处罚金额较大的为深圳市博驰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8年6月,深圳市博驰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3笔,金额合计301.4万美元。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是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248.7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此外,2018年11月至2019年2月,北京金盛泰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2笔,金额合计101.6万美元。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48.2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外汇局相关部门负责人介绍,此次通报案例涉事主体主要通过地下钱庄,多采取境内外资金对敲方式,完成资金非法汇兑和跨境转移,资金运作手法隐蔽化、多样化。外汇局在对这些违法违规行为严厉处罚的同时,协同相关部门将其纳入征信记录,并在日常监管中重点关注,加大惩戒力度。 当前,打击和整治地下钱庄工作形势依然严峻和复杂。 上述负责人强调,外汇局将继续在服务实体经济发展、保证企业个人合法合理用汇需求的同时,配合公安机关加大打击地下钱庄及交易对手的打击力度,切实维护国家经济金融安全。
说起短线交易,大家都知道是法律禁止的行为。但什么是短线交易,是不是所有6个月内买卖股票都叫短线交易?其实没那么简单。有家公司的监事任职不久,其退休赋闲的夫人炒起了这家公司股票,低点买入、高位抛出,获利颇丰。要是监事自己买卖股票,短线交易自然无可争议,但在这个案子中,近亲属买卖股票算不算短线交易,在当时没有法律规定,认定起来就有点左右为难了。 好在,这次新修订的证券法注意到了这个问题,将近亲属纳入规制范围,让借道近亲属进行短线交易难以遁形。类似的问题还不少。比如大股东的一致行动人买卖股票算不算短线交易,要给个定论似乎又有点纠结了。要避免着了短线交易的“道”,做到知法守法,还真要下点功夫去弄明白。 短线交易的规则看似简单,实际情况却复杂多变。要搞明白为什么限制短线交易,先要搞懂背后的原理。规范短线交易的实际目的,是为了防范内幕交易,由此在法律上对特定主体在6个月内的证券买卖行为,直接概括性地予以禁止。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实践中要认定内幕交易非常困难,当事人有没有获得某个信息,交易与信息的因果关系如何,核实起来费时费力。法律直接以推定的方式禁止这类行为,解决了这个难题。可以说,立法的主要考虑,更多是放在了维护中小股东利益与市场秩序上。当然,正因为这是一种推定式的限制规定,如果限制程度过严、范围过宽,势必会对这些特定主体的权利影响过大,立法上也就有一个利益均衡的考量。而这些考量,也是造成短线交易具体适用复杂性的根源。 利益均衡的复杂性主要集中在三点。用一句话来概括,就是哪些市场主体、哪些交易行为、哪些证券品种是短线交易规范的范围。关于主体,前面已经提到,董监高及其近亲属已经在法律中有明确规定。至于大股东的一致行动人算不算,法律上虽未言明,实际执法中如何按法的本义解释,已有实践案例。有家法人单位,旗下3家关联企业在二级市场上收购一家上市公司合计超10%股份后,其中两家企业在6个月内减持了股份,在后续查处中被监管机构认定为短线交易,予以行政处罚。背后的道理在于,一致行动人本具有共同的行为意愿,也可能享有信息的优势,如果放任不管,只约束大股东本身,很可能按下葫芦浮起瓢,短线交易的规范目的就会流于表面。在这一点上,把一致行动人纳入短线交易的主体进行限制,应该是有市场共识的。 还有一个更复杂的问题。打个比方,一个人是不是必须在买卖两个时点上都是公司董监高或者大股东,才会被认定构成短线交易?这就是法律上聚讼未休的“一端说”和“两端说”。这类案子有不少,也有相应的判例可循。当年的“九龙山案”中,九龙山国旅协议受让公司15.25%股份成为控股股东,在初始取得股份时还不是大股东,但在完成过户手续后的6个月内,又卖出了3.67%的股份,最高院最终认定其构成短线交易。这一司法实践背后的法律逻辑就是,只要相关主体在买卖的任一时点具备了特殊身份,就有可能利用信息优势来选择买或卖的时点,获取不当利益。有了最高院的先例,大家都按照“一端说”去执行,可能算比较靠谱的做法。但从境外立法例来看,也有些不同的选择。宽松一点的做法,就是要两个时点上都具有特定身份才构成短线交易;严一点的做法,就是只要一个时点具有特殊身份即可。 具体买卖什么品种的证券可能构成短线交易呢?这次新修订的证券法也做了一个原则性的规定,就是把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纳入了短线交易标的。这一规定其实也是对前期实践的规范总结,道理也不复杂。以上市公司可转债来看,其在上市6个月后就能转换为股票,其价格波动与股票具有很强的联动性。如果不将其纳入短线交易的标的,就很容易在交易上予以规避。实际上,可交债也是如此。但是除了这些之外,证券衍生品种还有不少,各具特性,一概纳入,有时难免限制过严,影响特定品种的正常流通和交易。比如说,ETF对应的是一篮子股票,如果将其作为短线交易客体,会使ETF的转换操作更加复杂。实践中,目前也没有将其认定为短线交易客体的先例。规则上看,新证券法在前述增补规定的基础上,也设置了例外条款,明确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规定除外情形。 再来看看,哪些交易行为可以够得上短线交易的买卖。证券市场的买卖行为有不少宽泛的解释,比如,一级市场的认购、协议转让、司法拍卖、遗产继承、股权激励等等。这些方式中,哪些可以认定是短线交易行为,听起来有点让人云里雾里。其实有个大原则,关键在于相关主体对于买卖行为是否可以预见、是否能够主动控制。从这个角度出发,判断起来就相对明朗了。对于司法拍卖、遗产继承,市场主体难以一己之力主导控制,常规上不宜认定为短线交易。而股权激励、一级市场认购等行为则存在着探讨空间。如果要规范的严一点,可以一概禁止;如果认为相关交易方主观意愿的主导力不强的,其实放开也无妨。实践中,市场主体都比较谨慎,一般都会主动避开这些情况。如有家公司曾经发布定增预案,大股东承诺认购,但此前半年内其已大额减持套现逾6亿元,被质疑涉嫌短线交易,最终放弃了认购。 可以看到,短线交易制度中看似简单且有共识的规定,深入到具体问题就变得异常复杂。这也说明,证券市场的专业性和技术性比较强,不少道理面上人人皆知,但真正要判断是非曲直,还需把握原理,切合实际。短线交易制度在立法上难以巨细无遗,执法适用上就显得特别重要。既要尊重规则原意,偏重保护中小股东和市场秩序的价值,也要兼顾保障受规范主体的交易权利,在公平和效率之间不断地斟酌、优化和完善。回到短线交易话题上,对于市场主体来讲,最好的办法就是尽可能避免瓜田李下,知其然还须知其所以然,避免踩上红线,别让自己素来爱惜的羽毛沾上灰尘。
图片来源:微摄 中国金融网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六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加强外汇市场监管,严厉打击跨境赌博所涉资金非法买卖行为,维护外汇市场健康良性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等相关规定,现将部分违规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案例1:安徽籍丁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6年11月,丁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折合36.1万美元,用于境外赌博活动。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36.6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2:辽宁籍王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7年3月,王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2笔折合43.64万美元,用于境外赌博活动。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45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3:北京籍高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6年8月至2017年8月,高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8笔折合74.58万美元,用于境外赌博活动。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76.1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4:浙江籍韩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7年8月,韩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8笔折合44.6万美元,用于境外赌博活动。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44.98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5:境外个人段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7年4月至10月,段某利用境内账户非法买卖涉赌外汇资金13笔折合505万港元;2018年5月再次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涉赌外汇资金6笔折合279万港元。 该行为违反《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102.1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6:黑龙江籍史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7年12月至2018年2月,史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2笔折合208.6万美元,用于境外赌博活动。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135.6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7:福建籍邓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7年7月至2018年4月,邓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50笔折合85.7万美元,用于境外赌博活动。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70.8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8:河南籍李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7年7月至2018年4月,李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涉赌外汇资金75笔折合127.5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105.5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9:福建籍钱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8年2月至5月,钱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8笔折合48.87万美元,用于境外赌博活动。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41.4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案例10:上海籍刘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7年7月至2018年6月,刘某通过地下钱庄非法买卖涉赌外汇资金19笔折合51.2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处以罚款41.8万元人民币。处罚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停牌中的桑德国际(00967-HK)表示,根据现时工作进度,估计2019年6月底止中期业绩及中期报告于2020年3月底前可供发布。 于2016年4月13日,股份已根据香港法例第571V章证券及期货(在证券市场上市)规则第8(1)条暂停买卖。原因为证监会发现,于2012年12月31日及2013年12月31日,该公司附属公司的五个银行账户的银行结余分别被大幅高估约人民币21亿元及人民币27亿元。 于本公告日期,证监会尚未接获该公司的任何申述或声明以对其银行结余出现重大差异作出令人信服的解释。该公司仍与证监会磋商中,且尚未达成任何协议。该公司将于适当时候另行刊发公告。 公司股份自2016年4月30日上午九时正起已于联交所暂停并将继续暂停买卖,直至另行通告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