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银保监会21日消息,日前银保监会印发《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监管主体职责改革方案》(下称《方案》),将87家财险公司和13家再保险公司进行划分,36家由银保监会直接监管,64家由属地银保监局监管。 《方案》共五部分,确立改革目标,明确基本原则,对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的监管主体职责进行划分,厘清银保监会和属地监管局的监管职责分工,明确了监管横向、纵向联动的主要工作内容。 一是监管对象划分。综合考评公司业务规模、行业影响、股东背景、机构类型、发展阶段等指标,将87家财险公司和13家再保险公司划分为直接监管公司和属地监管公司。其中,直接监管公司36家,由银保监会承担监管主体职责,其余64家为属地监管公司,由属地银保监局承担监管主体职责。 二是监管职责分工。银保监会统筹整体监管政策。银保监会、属地监管局分别承担直接监管公司和属地监管公司的主体职责,协同监管局配合做好辖区内分支机构的日常监管。 三是监管联动。通过建立监管联动会、信息共享、专项工作交办等机制,加强监管联动,统一监管思路,分享监管信息,通报风险问题,推动部署下一步监管工作,形成监管合力。 四是动态调整。改革实施后,银保监会可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对直接监管公司和属地监管公司的范围以及相关监管事权划分进行动态调整。新增法人机构监管主体职责参照本《方案》执行。 关于监管对象划分的改革,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目前,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均由银保监会直接监管。调整后,综合考评公司业务规模、行业影响、股东背景、机构类型、发展阶段等指标,将87家财险公司和13家再保险公司划分为直接监管公司和属地监管公司。其中,直接监管公司36家,由银保监会承担监管主体职责,其余64家为属地监管公司,由属地银保监局承担监管主体职责。 关于《方案》与相关监管规定如何衔接,上述负责人称,前期,银保监会印发《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授权派出机构实施部分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9〕69号)。此次改革之后,直接监管公司相关行政许可事项由银保监会办理。 《方案》涉及的产品监管事项将按照《中国银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财产保险公司产品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17号)执行。改革实施后,银保监会可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对直接监管公司和属地监管公司的范围以及相关监管事权划分进行动态调整。新增法人机构监管主体职责参照本方案执行。 银保监会表示,下一步,将深入推进监管改革,持续加大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监管力度,多措并举治理市场乱象,有效防范化解重点领域风险,推动财险业高质量发展。
提高监管有效性,保险业属地监管改革来了。 7月21日,为进一步统筹财险监管资源,完善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监管工作体制机制,提高监管有效性,依据银保监会“三定”方案以及相关法律法规,银保监会研究制定了《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监管主体职责改革方案》(下称《方案》),将于今年8月起实施。 根据《方案》,除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外,将87家财产保险公司和13家再保险公司划分为银保监会直接监管和银保监局属地监管两类。其中,银保监会直接监管公司36家,银保监局属地监管公司64家。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方案》的印发是银保监会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重要改革举措,是统筹监管资源、形成上下联动监管合力的重要政策措施,将有利于进一步完善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监管体制机制,激发市场活力,有效防范化解重点领域风险,推动行业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64家试点属地监管 目前,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均由银保监会直接监管。调整后,综合考评公司业务规模、行业影响、股东背景、机构类型、发展阶段等指标,银保监会将87家财险公司和13家再保险公司划分为直接监管公司和属地监管公司。 其中,直接监管公司36家,由银保监会承担监管主体职责,其余64家为属地监管公司,由属地银保监局承担监管主体职责。 根据银保监会披露,此次属地监管改革,大型财险公司、互联网保险公司、相互保险公司等仍属于银保监会直接监管公司。比如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众惠财产相互保险社等;一些中小型财险公司则将由当地银保监局属地监管,比如上海银保监局监管13家,北京银保监局、深圳银保监局分别监管7家等。 “银保监会继续对一些大中型机构,包括一些政策性保险公司、创新性的互联网保险公司进行监管,中小型的中资公司、外资公司实行属地监管,这样的分配主要还是基于审慎考虑,地方银保监局在人员配备、监管力量、监管经验上还需要一个逐步加强的过程。”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保险研究室副主任朱俊生对记者表示。 属地监管如何联动? 属地监管对监管职责分工作了哪些规定?监管如何联动?与相关监管规定又该如何衔接? 据了解,在职责分工方面,银保监会和地方银保监局厘清分工,明晰职责,各司其职,权责对等,提高监管效率和监管有效性。 “《方案》对监管职责进行了明确分工。其中,银保监会统筹整体监管政策;银保监会、属地监管局分别承担直接监管公司和属地监管公司的监管主体职责,协同监管局配合做好辖区内分支机构的日常监管。”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 比如,在市场准入退出问题上,属地监管局的监管职责包括属地监管公司变更公司名称、变更营业场所(跨辖区变更营业场所由迁入地银保监局办理)、变更注册资本、修改公司章程、变更公司5%股权以上的股东、发行次级定期债及资本补充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等7项内容。 此外,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指出,《方案》规定,通过建立监管联动会、信息共享、专项工作交办等机制,加强监管联动,统一监管思路,分享监管信息,通报风险问题,形成监管合力。改革实施后,银保监会可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对直接监管公司和属地监管公司的范围以及相关监管事权划分进行动态调整。新增法人机构监管主体职责参照本方案执行。 优化资源配置 在业内人士看来,此次保险业属地监管改革并不意外。 此前,一些股份制商业银行就已开始属地监管。而在保险资金运用上,监管也做过一些探索。比如,早前原保监会发布的《关于保险资金运用属地监管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授权北京、上海、江苏、湖北、广东、深圳保监局代行部分保险资金运用监管职权,防范保险资金运用风险。 “现在是财险,未来寿险公司也会有类似的趋势,先选择财险,是因为财险经营期限比较短,经营绩效当年就能看出,寿险公司期限较长,如有风险的话,可能比较隐蔽一些,所以基于审慎监管,首选择财险公司。”朱俊生表示。 深化“放管服”改革,减少监管成本成为此次改革的意义所在。朱俊生认为,从监管角度来讲,属地监管可更好地统筹监管资源,让银保监会的监管力量跟地方监管资源不重复配置,优化资源配置;从保险公司角度来讲,可降低其监管成本。属地监管后,更多的是与当地银保监局沟通,监管成本会减少很多。 朱俊生指出,此举还能促进保险市场的创新和效率。“在银保监会统一监管下,由于中国的发达地区市场跟不发达市场间差异较大,很多政策并不完全符合当地实际。市场主体的一些诉求,当地监管希望有所支持,但没有相应权限,属地监管后会有利于一些地方结合本地实践,做一些探索创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