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18日讯(记者徐自立马先震)12月16日,广州互联网法院网站发布的1份公告显示,广州互联网法院对虎牙域名被恶意使用一案作出判决,认定域名“huya.com.cn”持有人刘某将网址跳转至斗鱼平台,构成网络域名侵权,域名解析服务商云木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广州互联网法院判决:刘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域名“huya.com.cn”转移至虎牙公司,由虎牙公司注册使用;云木公司与刘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连带赔偿虎牙公司合理费用48980元。 广州互联网法院发布的基本案情显示,广州虎牙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虎牙公司)是域名“huya.com”的权属人及经营者,huya.com所指向的虎牙直播平台是国内较大的直播平台之一。虎牙公司发现刘某通过云木公司注册的域名“huya.com.cn”会跳转至其竞争对手斗鱼直播平台上。虎牙公司认为,刘某注册及恶意使用域名“huya.com.cn”行为已侵害了其对域名“huya.com”所拥有的财产性权益,构成网络域名侵权。同时,刘某恶意利用被诉域名将本想访问虎牙直播平台的用户全部导入斗鱼直播平台,引起用户混淆,对“huya”“虎牙”的市场声誉和市场号召力造成不利影响,具有明显的恶意,构成不正当竞争。此外,虎牙公司还认为,云木公司作为网络域名和解析服务商,在接到虎牙公司通知后,对案涉域名未作处理,故意帮助刘某一起侵权,导致侵权行为持续、侵权损害结果扩大,构成帮助侵权,应承担连带责任。 广州互联网法院判决:刘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域名“huya.com.cn”转移至虎牙公司,由虎牙公司注册使用;云木公司与刘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连带赔偿虎牙公司合理费用48980元;驳回原告虎牙公司其他诉讼请求。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显示,法院生效判决认为:具体到本案,虎牙公司对域名“huya.com”、注册商标“huya”和“虎牙直播”及企业字号“虎牙”享有合法的民事权益。刘某于2005年5月3日注册了域名“huya.com.cn”,远远早于原告获得相关域名及商标的时间,没有注册的恶意。因此,要认定被告是否构成网络域名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关键在于被告是否实施了被诉域名的跳转行为以及对该跳转行为的性质判断。 关于案涉域名跳转行为的实际实施人 本案在追踪网址www.huya.com.cn的解析路径时,解析服务器(DNS)的地址为云木公司,说明云木公司提供了解析服务,且该种解析服务不会因刘某转移注册服务商而自动停止。虽然云木公司抗辩相关解析服务是由案外人帝诗公司提供,与其无关,但解析服务器的选择仍属于其业务范畴,云木公司不能因其与案外人的合作关系而否认其应尽的相关域名解析义务。其次,虽然解析服务由域名解析服务商提供,但将域名解析或跳转至对应网站的具体请求系由域名持有人发起,且域名在完成解析或跳转后,只要域名持有人未请求原域名注册商停止解析或跳转,相关解析或跳转就仍然存在。刘某抗辩相关跳转系被告云木公司直接所为,无证据证实,不予采信。最后,结合虎牙公司举证证明网址www.huya.com.cn曾在2015年被跳转至另一直播平台,以及刘某于2015年8月4日对广州华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律师函回函能够证实:刘某曾将被诉域名跳转至第三方直播平台;刘某称被诉域名已经转让他人为不实陈述。 综上所述,法院确认域名“huya.com.cn”跳转至斗鱼直播平台网址www.douyu.com是由刘某提出了具体的解析请求,云木公司提供解析服务。 刘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网络域名侵权或不正当竞争 关于不正当竞争。本案中,刘某职业为高级系统工程师,并非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而且本案也无证据证实刘某对被诉域名设置的跳转属于一种经营行为,因此,刘某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的主体范畴。 关于网络域名侵权。被诉域名“huya.com.cn”与虎牙公司域名“huya.com”的主要部分均为“huya”,而“huya”不但作为虎牙公司域名的主要部分,同时也和“虎牙”及“虎牙直播”等一并被注册为虎牙公司的商标,“huya”与“虎牙”及“虎牙直播”已经具有特定的联系且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刘某在明知斗鱼直播平台与虎牙公司经营范围一致且存在竞争的情况下,无正当理由仍将被诉域名“huya.com.cn”跳转至www.douyu.com,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具有使用被诉域名的恶意,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构成对虎牙公司的侵权。 云木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网络域名侵权或不正当竞争 关于不正当竞争。在被诉域名“huya.com.cn”跳转至www.douyu.com斗鱼直播平台的过程中,云木公司提供了解析服务。在刘某不构成不正当竞争,且虎牙公司无证据证明云木公司存在其他不正当竞争的情形时,虎牙公司主张云木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不予支持。 关于网络域名侵权。虎牙公司主张云木公司明知被诉域名“huya.com.cn”没有备案而提供解析服务的行为属于直接侵权。法院认为,云木公司作为域名解析服务商,在进行域名解析或跳转时,不需审查是否进行备案,只需根据《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和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审查域名是否含有禁止性的内容。此外,《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提供域名解析服务,不得擅自篡改解析信息。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恶意将域名解析指向他人的IP地址。本案中无证据证明云木公司擅自篡改了域名解析并故意将域名恶意解析指向他人的IP地址,故不予认定云木公司构成直接侵权。 对于被诉域名的跳转事实,虎牙公司曾向云木公司发送两份律师函,要求云木公司立即协助停止被诉域名的解析跳转。云木公司却仅对刘某实施了转通知行为,其作为域名服务商有能力停止解析而没有及时停止解析,致使相关跳转行为一直持续至本案行为保全听证日止,构成对虎牙公司的侵权,对域名解析跳转损害的扩大部分应当与刘某承担连带责任。 广州互联网法院表示,域名是企业经营发展的重要财产,积累了企业商业信誉,关乎企业的市场竞争优势。各种域名恶意抢注、域名变造、反向域名侵夺等网络域名侵权纠纷不断发生。如何通过司法裁判维护好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关乎互联网新产业、新业态的发展。 根据域名“保护在先注册”原则,当域名注册与商标产生冲突时,域名先于商标注册的,由于域名持有人不可能预见他人尚未取得的权利而进行避让,通常认定域名注册行为属善意,但善意的注册行为并不必然使持有人绝对地豁免其由于之后的行为而导致转让域名的责任。域名持有人善意注册域名后却恶意使用,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仍可能构成网络域名侵权。 需要注意的是,域名解析服务商如明知域名持有人实施侵权行为而不采取必要措施,不能以“通知-删除”规则为由免责。此外,法律法规对网络服务提供者应采取的必要措施未作出明确解释,但通过对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进行体系解释,可知网络服务提供者所采取的必要措施须能够有效避免了侵权损害后果的扩大。所以,必要措施并不局限于“删除、屏蔽、断开”,其范围应当更为广泛,即只要能够有效避免侵权损失后果进一步扩大的,均可被认定为已经采取必要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域名纠纷案件,对符合以下各项条件的,应当认定被告注册、使用域名等行为构成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一)原告请求保护的民事权益合法有效;(二)被告域名或其主要部分构成对原告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翻译或音译;或者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近似,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三)被告对该域名或其主要部分不享有权益,也无注册、使用该域名的正当理由;(四)被告对该域名的注册、使用具有恶意。 虎牙官网显示,虎牙公司是一家以游戏直播为核心业务、致力于打造全球领先直播平台的技术驱动型内容公司,旗下产品包括知名游戏直播平台虎牙直播、风靡东南亚和南美的游戏直播平台NimoTV等,产品覆盖PC、Web、移动三端。2016年8月,广州虎牙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成立,正式独立发展;2018年5月,虎牙在美国纽交所上市,股票代码为“HUYA”,成为中国第一家上市的游戏直播公司。2019年6月,虎牙总部乔迁并宣布启用全新的公司级LOGO,预示将以更多元化的战略布局,持续为更大范围的用户提供更优质更丰富的直播内容,2020年4月,腾讯成为虎牙控股股东。
又现内幕交易,这次还是两兄弟“联手”行动。两人谋划使用不同的策略,合计投入上千万元,结果损失了两百多万,证监局的罚单也跟随而至。 近日,山东证监局公布了本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源起一桩2017年的交易 故事与三年前的一桩收购相关。 从2015年起,A股上市公司山东圣阳电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阳股份(002580)”)就在积极寻找新能源领域的合作伙伴,也曾与多家企业接触洽谈资产收购或控制权变更事项。 而当时中民新能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民新能)也一直在寻求合适的上市公司标的,以注入自己的优质资产。2017年10月15月,在经过前期多次接洽后,中民新能与圣阳股份双方人员商讨了合作方式,基本确定要开展合作,并安排中民新能的翁某权等人设计具体合作方案。10月27日,翁某权与张某顺等相关中介机构人员对合作方案进行研究并讨论了拟向圣阳股份注入资产的政策问题。 2017年11月6日,双方讨论了圣阳股份变更控股股东、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股票停牌等事项。次日,中民新能向中国民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报送了《关于中民新能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拟与某上市公司进行合作事项的请示》。11月10日,圣阳股份发布《重大事项停牌公告》,称拟筹划资产收购事项。 2017年12月20日,圣阳股份发布公告,称圣阳股份控股股东将变更为中民新能全资子公司中民新能电力投资有限公司。 山东证监局认为,圣阳股份资产收购事项、控股股东变更事项属于内幕信息,其形成时间不晚于2017年10月15日,圣阳股份资产收购事项的内幕信息公开于2017年11月10日,控股股东变更的内幕信息公开于2017年12月20日。上述内幕信息形成日至公开日系内幕信息敏感期,参与人员是内幕信息知情人。 曾有多次通话联络记录 翁某权作为参与人员是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而刘某宇与他是上下级关系,主要负责融资工作,两人日常见面接触频繁。 在内幕信息形成后至股票停牌前,刘某宇与翁某权有多次通话联络,2017年10月15日至11月31日通话9次、11月2日至8日通话7次。 在刘某宇及其堂兄刘某良2017年10月31日下午转入大量资金并集中买入“圣阳股份”的当天上午,刘某宇与翁某权还有通话联络。 此外,翁某权于2017年8月16日与圣阳股份董秘于某龙、中介机构人员张某顺初次见面时,将刘某宇介绍给于某龙、张某顺认识。本次见面后,刘某宇知道圣阳股份是做储能的,中民新能也有做储能的意愿,估计双方有可能合作。 随后,刘某宇开启了内幕交易“圣阳股份”股票之路。 经查,刘某宇使用了两个账户进行交易,分别是名为“刘某宇”的财富证券账户和名为“刘某宇”安信证券账户。其中“刘某宇”的财富证券账户于2017年10月31日买入“圣阳股份”5.704万股,成交金额46.53万元;“刘某宇”安信证券账户于2017年10月31日买入“圣阳股份”3.54万股,成交金额28.51万元。前述买入的股票均于11月8日全部卖出。 “刘某宇”财富证券账户三方存管银行为招商银行,经调查显示,2017年10月31日转入35万元,来源于刘某宇妻子郝某娇赎回银行理财产品的资金。“刘某宇”安信证券账户三方存管银行是民生银行,该账户敏感期内没有发生银证转入业务,买入“圣阳股份”股票资金来源于卖出其他股票资金。 综合来看,“刘某宇”上述2个账户交易“圣阳股份”共获利2.34万元,均为刘某宇使用手机委托下单操作交易。 堂兄弟“联手”操作 结果合计亏掉250多万 更大的内幕交易还在后头。 刘某良是刘某宇的堂哥,对刘某宇比较关照,双方关系密切。刘某宇、刘某良交易“圣阳股份”时共同决策、共同承担交易盈亏,交易资金混同、开始下单时点高度一致。刘某宇向刘某良介绍了对圣阳股份这家公司的判断,两人商量后先是分头买入“圣阳股份”,在圣阳股份股票停牌前刘某宇又卖出自己账户持有的全部“圣阳股份”,连同近亲属资金转入“马某璐”账户,由刘某良买入“圣阳股份”。 而马某璐,正是刘某良的妻子。刘某良使用手机委托下单操作“马某璐”2个账户来交易“圣阳股份”,合计亏了250多万,后刘某宇承担18万元亏损,刘某良承担其余亏损。 经查明,刘某良使用“马某璐”华安证券(600909)账户于2017年10月31日买入“圣阳股份”77.8343万股,成交金额648.62万元,在股票复牌后全部卖出,亏损137.90万元。该账户之前没有股票交易记录。 刘某良使用“马某璐”国融证券账户于2017年10月31日至11月9日买入“圣阳股份”81.4035万股,成交金额677.79万元,在股票复牌后全部卖出,亏损120.04万元。在这波交易之前,该账户已空置一年多。 复盘来看,于2017年11月10日起停牌的圣阳股份,在2019年4月23日晚间公告,公司原拟向中民投下属中民新能收购中民新光100%股权,并配套募集资金。因标的公司资产状况比较复杂,公司认为目前收购标的公司的条件尚不成熟,决定终止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复牌后公司股价有明显下跌。 再来看刘氏兄弟的内幕交易动作,“马某璐”上述2个账户三方存管银行均是农业银行,2017年10月31日至11月9日发生7笔大额银证转入业务合计1328万元,其中来源于刘某良期货账户1000万元,来源于刘某良控制的企业200万元,来源于刘某宇卖出“圣阳股份”资金、刘某宇父亲刘某军银行账户、刘某宇母亲张某琴赎回银行理财产品资金、刘某宇妻子郝某娇赎回银行理财产品资金合计128万元。刘某宇及其近亲属资金由刘某宇安排郝某娇转入马某璐银行账户。 “马某璐”上述2个账户卖出“圣阳股份”后的资金,其中950万元转至刘某良期货账户,110万元转至刘某宇岳母田某账户。 证监局认定构成内幕交易行为 山东证监局认定,刘某宇、刘某良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交易“圣阳股份”的行为明显异常,交易时间、账户资金变化、重新启用账户时间与内幕信息形成、变化和公开的时间基本一致。 同时,“刘某宇”账户存在亏损卖出其他股票后买入、首次买入、资金量明显放大的特征,刘某宇动用近亲属资金集中进行股票交易,买入意愿强烈。刘某良之前两年一般都在做期货投资,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突然把大量资金从期货账户转入长期不用的“马某璐”账户后立即集中买入“圣阳股份”,买入意愿强烈;存在开户后仅交易该股、资金量明显放大的特征。刘某宇、刘某良股票交易活动与内幕信息高度吻合。 山东证监局认定,刘某宇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与本案内幕信息知情人存在接触联络,刘某宇、刘某良共同交易“圣阳股份”股票的活动与内幕信息高度吻合,且未能作出合理说明。刘某宇、刘某良的上述行为,构成2005年《证券法》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 在听证过程中,刘某宇及其代理人、刘某良及其代理人提出如下申辩意见: 第一,刘某宇不知悉内幕信息,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刘某宇为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刘某宇买卖“圣阳股份”股票的行为系其在正常工作中,作为“有心人”根据个人研究判断作出的投资决定,与内幕信息无关。 第二,刘某良投资“圣阳股份”股票的决定系其2017年初与邻居管某华交流后作出,与刘某宇无关。且刘某良买卖“圣阳股份”股票行为符合其一贯的投资风格与习惯。 第三,刘某宇、刘某良不构成共同内幕交易行为。刘某宇、刘某良“合作炒股”行为具有合理性、正当性,双方关系非常密切,刘某宇在信息方面有优势、刘某良在资金方面有优势,双方通过“合作炒股”实现优势互补、合作共赢,但推断双方存在共同内幕交易违法行为,证据不足。 山东证监局经复核认为,刘某宇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存在联络接触、刘某宇与刘某良共同交易“圣阳股份”股票行为明显异常,与内幕信息高度吻合且未能作出合理说明,足以认定刘某宇、刘某良构成共同内幕交易。 根据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202条的规定,山东证监局决定对刘某宇、刘某良处以30万元罚款,其中刘某宇、刘某良各自承担1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