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倍通检测被投诉事件中,“创新券”沦为重要的诱饵、工具。在创新券实际兑付操作中,服务机构与小微企业一起“空刷”分成是较为常见的操作。 创新券本是政府部门推出的扶持小微企业的利好政策,虽然倍通检测事件因其受到较多投诉而引起关注,但针对创新券的“刷空券”套利并不是什么秘密。 在深圳从事企业服务业务的周先生介绍,创新券服务一般是有相关部门核准的机构才具有相关资质,小微企业领到券后,也是要找这些服务机构才能刷券,所以就演变成了部分服务机构和小微企业之间的交易。 记者在百度搜索创新券相关内容,很容易就出现服务企业广告,部分还标明“代刷业务”,记者随机致电两家公司咨询,并点明用假报告空刷套现,一家公司工作人员称“可以操作,但要收取25%的服务费。”另一家公司工作人员表示,公司资质目前正在审核,创新券业务需等到明年1月份,记者提到“空刷”,对方立马表示“可以加微信详聊”。 倍通检测前员工也向证券时报·e公司记者证实了在之前业务中“刷空券”的情况,要完成刷券拿到补贴资金,科创委就必须看完成了哪些认证,但实际出具的很多检测报告是假的,骗国家的钱。 不难发现,在创新券的兑现使用环节,中介服务机构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而且只有经过政府相关部门或指定第三方审核入库的服务机构,才能进行创新券的兑换工作。有小微企业介绍,一开始就有人钻这个空子,主要是服务机构引导,过过合同,刷刷流水。 据了解,从2019年开始,广东将科技创新券的发放、结转、兑付,委托给第三方平台——华南技术转移中心负责,在其开发的华转网上,实现创新券的直接抵扣和兑付。深圳科创委2020年创新券申请兑现指南显示,兑现需满足的首要条件也为:申请单位是深圳市科技创新券已入库服务机构,按照相关规定与持券单位签订了科技服务合同、接收了创新券并按服务合同约定完成了相关科技服务事项。 记者分别致电华转网和深圳科创委。对于倍通事件和“刷空券”现象,深圳科创委工作人员表示:“有邀请企业和机构过来开会,说了这个情况,以后会加大力度检查这些漏洞的,但目前具体措施还没出来。” “我们去年12月在做现场核查过程中,已经对倍通创新券业务进行了暂停和冻结的处理,信达是今年2月份。”华转网工作人员则表示,“倍通的一些说辞、营销手段都是他们自己的行为,我们这边在平台发过一些公告,告知企业具有广东省创新券使用资质的机构需要到华转网确认,不要听信一些企业的招摇撞骗。” 中国(深圳)综合开发研究院金融与现代产业研究所所长刘国宏表示,各种政策补贴,都会有一定负面效应,本身创新券业务就存在一定的套利空间,倍通事件之所以引起关注,则有单个公司对潜规则破坏后矛盾激化的成分。这也给政府和社会提供了一个反思,一些创新政策能不能长期化,执行一段时间后如何进行重新评估和改进,否则长期化其实是培养了一批中间的倒爷、权利的掮客。 刘国宏建议,对于小微企业的扶持,更多应从降低制度成本着手,给企业营造良好的创新环境,让市场机制真正发挥优胜劣汰作用,补贴也以直接方式更优,比如更大的税收优惠。深圳的一大优势正是由于大家都遵守市场规则,公开透明可持续,才能打造国际一流的营商环境,这一切的基础正是不能干预得太多。
2019年12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订后的《证券法》。修订后的《证券法》已于2020年3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的《证券法》创新监管方式,调整了原来相关证券服务机构事前准入审批的监管体制,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以及从事资产评估、资信评级、财务顾问、信息技术系统服务的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应当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备案。为落实前述备案要求,证监会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司法部和财政部,在广泛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管理规定》(以下简称《备案规定》),自2020年8月24日起施行。 按照有关立法程序的要求,2020年2月29日证监会就《备案规定》(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间,各类证券服务机构、行业自律组织和社会公众给予了广泛关注。证监会共收到有效书面意见建议71份。社会各方普遍认为,为落实修订后的《证券法》新要求,有必要尽快制定《备案规定》,整体上对《备案规定》的基本思路和主要内容表示赞同,相关具体修改意见主要集中于备案业务范围、备案材料和备案程序等方面。证监会会同有关主管部门认真梳理研究,采纳了合理可行的意见和建议,相应完善了《备案规定》的有关表述。 《备案规定》共23条,主要规定了备案机构、备案业务范围、备案时点和备案程序等内容,并另附证券服务机构备案表格。为方便证券服务机构备案,证监会开发了有关备案信息采集系统,待系统上线后,证券服务机构可通过该系统报送电子备案材料。同时,证监会也将通过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等形式对相关证券服务机构在备案中的程序规范、常见问题等作出说明。
图片来源:微摄 2019年12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订后的《证券法》。修订后的《证券法》已于2020年3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的《证券法》创新监管方式,调整了原来相关证券服务机构事前准入审批的监管体制,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以及从事资产评估、资信评级、财务顾问、信息技术系统服务的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应当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备案。为落实前述备案要求,证监会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司法部和财政部,在广泛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管理规定》(以下简称《备案规定》),自2020年8月24日起施行。 按照有关立法程序的要求,2020年2月29日证监会就《备案规定》(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间,各类证券服务机构、行业自律组织和社会公众给予了广泛关注。证监会共收到有效书面意见建议71份。社会各方普遍认为,为落实修订后的《证券法》新要求,有必要尽快制定《备案规定》,整体上对《备案规定》的基本思路和主要内容表示赞同,相关具体修改意见主要集中于备案业务范围、备案材料和备案程序等方面。证监会会同有关主管部门认真梳理研究,采纳了合理可行的意见和建议,相应完善了《备案规定》的有关表述。 《备案规定》共23条,主要规定了备案机构、备案业务范围、备案时点和备案程序等内容,并另附证券服务机构备案表格。为方便证券服务机构备案,证监会开发了有关备案信息采集系统,待系统上线后,证券服务机构可通过该系统报送电子备案材料。同时,证监会也将通过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等形式对相关证券服务机构在备案中的程序规范、常见问题等作出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