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日,国家医保局发布消息称,其日前发布了《关于联通京津冀、长三角、西南五省普通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服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提到,综合考虑前期跨区域业务实测情况,决定联通京津冀、长三角、西南五省等12个先行试点省际间的普通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服务。 《通知》提到,联通服务范围为北京、天津、河北、上海、江苏、浙江、安徽、重庆、四川、云南、西藏等11个省(区、市)的统筹地区,以及贵州省本级和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全部接入国家异地就医结算系统并联通普通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服务。 公开资料显示,今年初,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福建、江西、山东、湖北、广西、海南、陕西、青海、宁夏、新疆等15个省份新增为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试点省份。加上新一批试点,进入全国门诊费跨省结算系统的省份已达到了27个。 Latitude Health创始人赵衡介绍称,门诊费用实现跨省结算,顾名思义,在国家平台上已备案的医保患者异地就医,在看门诊时,可以使用自己的医保卡,从过去的“垫资报销”变为医保卡直接结算。同时,赵衡也指出,门诊统筹是医保推进的重点,也是大势所趋,未来也会逐渐倾斜。 如何办理跨省结算呢?根据《通知》,通过医保电子凭证和社会保障卡均可顺利办(行情000606,诊股)理跨省直接结算业务。具体来看,已办理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备案人员同步开通普通门诊费用直接结算服务,无需另外备案。其他有异地普通门诊就医需求的人员按照参保地异地就医管理要求办理异地就医备案,在上述试点地区的试点定点医药机构就医时,可以按照规定直接结算。 跨省结算的费用与报销标准如何执行?据国家医保局介绍,跨省异地就医人员直接结算的门诊费用,原则上执行就医地规定的支付范围及有关规定(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医疗服务项目和医用耗材等的支付范围)。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起付标准、支付比例、最高支付限额等报销政策执行参保地规定。 对于接下来的试运行,《通知》指出,优先保障就医集中地与参保人流出量较大地区间的跨省直接结算业务实测。2021年2月1日起启动试运行。相关省级医疗保障部门要组织所辖统筹地区做好运行监测和系统保障工作。重点跟踪普通门诊费用结算相对集中的定点医药机构,做好参保群众的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制定好工作预案,及时响应和处理系统故障及结算细节问题。
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北京2月1日讯日前,国家医保局、财政部两部门联合印发通知,明确新增山西、内蒙古等15个省份为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试点省份。自2月1日起,全国共27个省份可依托国家异地就医结算系统统一开展普通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试运行。 据了解,2018年以来,长三角、京津冀、西南五省份相继开展区域内普通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试点。截至2020年底,北京、天津、河北、上海、江苏、浙江、安徽、重庆、云南的所有统筹地区,以及四川、贵州、西藏的部分统筹地区,开通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双双突破1万家,累计直接结算人次突破300万。 2021年1月,新增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福建、江西、山东、湖北、广西、海南、陕西、青海、宁夏、新疆15个省份为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试点省份,首批开通统筹地区89个、定点医药机构663家。 据国家医保局介绍,已办理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备案人员同步开通普通门诊费用直接结算服务,无需另外备案。其他有异地普通门诊就医需求的人员按照参保地异地就医管理要求办理异地就医备案,在上述试点地区的试点定点医药机构就医时,可以按照规定直接结算。 另外,跨省异地就医人员直接结算的门诊费用,原则上执行就医地规定的支付范围及有关规定(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医疗服务项目和医用耗材等的支付范围)。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起付标准、支付比例、最高支付限额等报销政策执行参保地规定。 国家医保局开发上线的国家医保服务平台APP可提供异地就医备案功能,22个省份的170个统筹地区参保人可以依托国家统一的线上备案渠道办理备案,同时可以在线查询开通普通门诊试点的统筹地区和定点医药机构。为保障参保人员权益,试运行期间直接结算未成功的费用,仍保留原有报销渠道。
经济日报北京2月1日讯(记者吴佳佳)日前,国家医保局、财政部两部门联合印发通知,明确新增山西、内蒙古等15个省份为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试点省份。自2月1日起,全国共27个省份可依托国家异地就医结算系统统一开展普通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试运行。 据了解,2018年以来,长三角、京津冀、西南五省份相继开展区域内普通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试点。截至2020年底,北京、天津、河北、上海、江苏、浙江、安徽、重庆、云南的所有统筹地区,以及四川、贵州、西藏的部分统筹地区,开通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双双突破1万家,累计直接结算人次突破300万。 2021年1月,新增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福建、江西、山东、湖北、广西、海南、陕西、青海、宁夏、新疆15个省份为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试点省份,首批开通统筹地区89个、定点医药机构663家。 据国家医保局介绍,已办理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备案人员同步开通普通门诊费用直接结算服务,无需另外备案。其他有异地普通门诊就医需求的人员按照参保地异地就医管理要求办理异地就医备案,在上述试点地区的试点定点医药机构就医时,可以按照规定直接结算。 另外,跨省异地就医人员直接结算的门诊费用,原则上执行就医地规定的支付范围及有关规定(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医疗服务项目和医用耗材等的支付范围)。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起付标准、支付比例、最高支付限额等报销政策执行参保地规定。 国家医保局开发上线的国家医保服务平台APP可提供异地就医备案功能,22个省份的170个统筹地区参保人可以依托国家统一的线上备案渠道办理备案,同时可以在线查询开通普通门诊试点的统筹地区和定点医药机构。为保障参保人员权益,试运行期间直接结算未成功的费用,仍保留原有报销渠道。
国家医疗保障局8月26日就《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意见提出,建立完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统筹保障机制,从高血压、糖尿病等群众负担较重的门诊慢性病入手,逐步将多发病、常见病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普通门诊统筹覆盖全体职工医保参保人员,支付比例从50%起步,随着基金承受能力增强逐步提高保障水平,待遇支付可适当向退休人员倾斜。针对门诊医疗服务特点,科学测算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并做好与住院支付政策的衔接。 全文 《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为进一步健全互助共济、责任共担的全民医保制度,更好解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保障问题,切实减轻职工医疗费用负担,按照中央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有关任务部署,我局研究起草了《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在9月6日前提出意见。 邮箱:dybzszqyj@nhsa.gov.cn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北小街2号-9,国家医疗保障局 邮编:100830 国家医疗保障局 2020年8月26日 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健全互助共济、责任共担的全民医保制度,更好解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门诊保障问题,切实减轻职工医疗费用负担,按照中央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有关任务部署,现就建立健全职工医保门诊共济保障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既尽力而为,又量力而行,坚持人人尽责、人人享有,完善制度、引导预期,加快基本医保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通过将门诊医疗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改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建立健全门诊共济保障机制,提高医保基金使用效率,逐步减轻参保人员医疗费用负担,实现制度更加公平可持续。 (二)基本原则。坚持基本保障,实行统筹共济,切实维护参保人员权益。坚持平稳过渡,保持政策连续性,实现改革前后待遇顺利衔接。坚持统筹联动,实现改进个人账户制度和完善门诊保障机制同步推进、逐步转换。坚持因地制宜,在整体设计基础上,从实际出发,分类施策,鼓励地方积极探索增强职工医保门诊保障的有效途径。 二、主要措施和内容 (一)增强门诊共济保障功能。建立完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统筹保障机制,从高血压、糖尿病等群众负担较重的门诊慢性病入手,逐步将多发病、常见病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普通门诊统筹覆盖全体职工医保参保人员,支付比例从50%起步,随着基金承受能力增强逐步提高保障水平,待遇支付可适当向退休人员倾斜。针对门诊医疗服务特点,科学测算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并做好与住院支付政策的衔接。 根据基金承受能力,各地可探索逐步扩大由统筹基金支付的门诊慢特病病种范围,将部分治疗周期长、对健康损害大、经济负担重的门诊慢性病、特殊疾病医疗费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对部分需要在门诊开展、比住院更经济方便的特殊治疗,可参照住院待遇进行管理。随着门诊共济保障机制逐步健全,探索由病种保障向费用保障过渡。 (二)改进个人账户计入办法。科学合理确定个人账户计入办法和计入水平,在职职工个人账户由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计入,计入标准原则上控制在本人参保缴费基数的2%以内,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统筹基金;退休人员个人账户原则上由统筹基金按定额划入,划入额度按所在地区改革当时基本养老金2%左右测算,今后年度不再调整。个人账户具体划入比例或标准,由省级医保部门按照以上原则,指导统筹地区结合本地实际,统筹研究确定。调整统账结构后减少划入个人账户的基金主要用于支撑健全门诊共济保障,提高门诊待遇。 (三)规范个人账户使用范围。个人账户主要用于支付参保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自付费用。可以用于支付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以及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医用耗材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费用。探索个人账户用于配偶、父母、子女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的个人缴费。个人账户不得用于公共卫生费用、体育健身或养生保健消费等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的其他支出。健全和完善个人账户使用管理办法,做好收支信息统计。 (四)加强监督管理。完善管理服务措施,创新制度运行机制,引导医疗资源合理利用,确保医保基金稳定运行和制度保障效应发挥。严格执行基金预算管理制度,加强基金稽核制度、内控制度建设等。建立对个人账户全流程动态管理机制,加强对个人账户的使用、结算等环节的审核。加强对门诊医疗行为和医疗费用的监管,建立基金安全防控机制,严厉打击欺诈骗保行为,确保基金安全高效、合理使用。创新门诊就医服务管理办法,健全医疗服务监控、分析和考核体系,引导医疗机构控制医疗服务成本。按照全国统一的医保信息平台建设要求加快推进信息化建设,探索门诊异地就医结算实现路径。通过协同推动基层医疗服务体系建设、完善家庭医生签约服务、长期处方制度等,引导参保人员就医在基层首诊。结合完善门诊慢性病和特殊疾病管理措施,规范基层医疗机构诊疗及转诊等行为。 (五)完善适合门诊就医特点的付费机制。对基层医疗服务可按人头付费,积极探索将按人头付费与慢性病管理相结合;对日间手术及符合条件的门诊特殊病种,推行按病种和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付费;对不宜打包付费的门诊费用,可按项目付费。加快制定医保药品支付标准,引导医疗机构和患者主动使用疗效确切、价格合理的药品。 三、组织领导 (一)认真组织实施。完善职工医保门诊保障机制工作涉及广大参保人的切身利益,各地医疗保障、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工作实施细则。已经开展相关探索的地区,要根据本意见进一步细化完善政策,规范制度标准。尚未开展相关工作的地区,要积极稳妥研究方案,抓紧启动实施。 (二)加强统筹协调。完善职工医保门诊保障机制工作复杂,牵涉面广,政策性和技术性强,各级医疗保障、财政部门要统筹安排,科学决策,精心组织实施。要妥善处理好改革前后门诊保障政策衔接,确保改革期间参保人员待遇享受平稳过渡。要主动加强与发展改革、卫生健康、工会等部门联系,建立协调机制,协同推进工作。要稳妥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做好预案,化解矛盾。 (三)积极稳妥推进。本意见从 年月起实施。各地要在 年 月底前出台省级文件,指导各统筹地区抓好落实。要依据本意见精神,结合地方实际,进一步明确政策调整区间,作出统一细化规定,清理修改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政策规定。在推进工作过程中,遇有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向国家医疗保障局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