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8日讯 中国银保监会网站昨日公布的湖北银保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鄂银保监罚决字〔2020〕49号)显示,经查,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以下简称“永诚保险湖北分公司”,股票名称“永诚保险”,834223)存在编制虚假资料的违法行为。 2019年8月22日,永诚保险湖北分公司在FY000052号记账凭证中以救援服务费名义虚列费用向汽车服务公司支付5.00万元,实际用于向汽车服务公司支付年度创投会赞助费用。 时任永诚保险湖北分公司销售总监陈晟曦组织策划了违法行为,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管理责任。时任永诚保险湖北分公司中介渠道部(企事业个人业务部)经理蔡方为违法行为的实施者,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经办责任。 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湖北银保监局决定对永诚保险湖北分公司予以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决定对陈晟曦予以警告并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对蔡方予以警告并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永诚保险湖北分公司成立于2005年7月4日。永诚保险成立于2004年9月27日,注册资本21.78亿元,华能资本服务有限公司为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20%。公司于2015年12月28日在新三板挂牌,主办券商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持续督导工作指引(试行)》第九条规定:主办券商应督导挂牌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会计核算体系、财务管理和风险控制等制度,以及对外担保、重大投资、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银保监会网站2008年8月27日公示的《关于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汉口中心支公司开业的批复》显示,核准陈晟曦的副总经理(主持工作)任职资格。 银保监会网站2017年8月25日公示的《关于蔡方任职资格的批复》显示,核准蔡方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总经理的任职资格。 《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精算报告、合规报告及其他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必须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 (二)拒绝或者妨碍依法监督检查的;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 《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报送或者保管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或者未按照规定提供有关信息、资料的; (二)未按照规定报送保险条款、保险费率备案的; (三)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的。 以下为原文: 湖北银保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鄂银保监罚决字〔2020〕49号) 当事人: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徐东大街175号中冶南方大厦A座11楼 主要负责人:周文全 当事人:陈晟曦 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身份证42010419730310XXXX 住址: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环湖路18号 职务:时任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销售总监 当事人:蔡方 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身份证42010619731029XXXX 住址: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台北路155号 职务:时任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中介渠道部(企事业个人业务部)经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局对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以下简称“永诚财险湖北分公司”)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永诚财险湖北分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编制虚假资料。2019年8月22日,永诚财险湖北分公司在FY000052号记账凭证中以救援服务费名义虚列费用向汽车服务公司支付50034元,实际用于向汽车服务公司支付年度创投会赞助费用。 时任永诚财险湖北分公司销售总监陈晟曦组织策划了违法行为,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管理责任。时任永诚财险湖北分公司中介渠道部(企事业个人业务部)经理蔡方为违法行为的实施者,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经办责任。 上述事实,有事实确认书、财务凭证、涉案车辆保单信息、道路救援费用情况说明、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我局决定对永诚财险湖北分公司予以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我局决定对陈晟曦予以警告并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对蔡方予以警告并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到财政部指定的代理银行进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银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2020年11月30日
永诚保险近日披露的2020年半年报显示,今年上半年,永诚保险净利润为0.98亿元,同比增加10.27%。营业收入为24.51亿元,同比增加11. 63%;原保费收入38.23亿元,同比增加9.14%;资产总额120.96亿元,同比增加15.94%。 永诚保险延续了2019年以来的增长势头,各项经营指标持续向好:在业务增速超市场的同时,业务品质持续优化,综合成本率97.82%,承保利润5000万元,非车业务占比升至66.2%。 经历了发展徘徊不前,2018年开启改革转型,永诚保险确立了三条主轴:聚焦核心业务打造专业能力,深耕传统业务改善盈利能力,布局创新业务培育竞争能力。上半年,永诚保险经营结果进一步证实了其战略选择的正确性。 2020年,作为国内电力能源风险管理领域毫无疑问的“领头羊”,永诚保险仍持续推进电力能源保险业务。上半年,电力能源业务同比增长24.2%,发电行业保险市场份额超30%,市场份额保持第一。 随着永诚保险品牌效应加速释放,电力能源核心业务优势进一步凸显,保险合作范围从团体业务逐渐延伸到个人业务;除了与国内大型电力集团保持深度合作,永诚保险地方性电力企业业务也获得突破,上半年实现保费收入1亿元,同比增长50%。 上半年,永诚保险克服疫情带来的影响,直面国际保险市场竞争,国际业务取得重大突破,新增海外项目17个,获得澳洲2个燃煤电站和英国3个燃机电站的运营期保险项目,100%主导回分国内;成功参与越南永新燃煤电站运营期保险项目,实现对非中资利益保险项目的突破。 目前,永诚保险国际业务已辐射至澳大利亚、英国、巴基斯坦、新加坡、加纳、巴西、柬埔寨、白俄罗斯、印尼、土耳其等国家,并将进一步延伸至巴布亚新几内亚、孟加拉国、越南等国家和地区。 疫情推动了民众对健康险产品和服务的需求,也加速了永诚保险相关业务的发展。上半年,永诚保险健康险业务同比增长138.3%,远超市场增速。 在车险第三次商车费改的大背景下,永诚保险表示,将全面落实新车险发展理念,持续推动二元网格化管理模式,提升车险经营管理水平,加快推动旅游意外险、汽车延保等创新项目的销售力度,推动业务车险实现品质增长。 自2018年以来,永诚保险及时调转航向,全力推行新战略,经营效益明显提升,业务结构明显优化。上半年,非车险业务占比升至66.2%。这与动辄车险占比六七成、却仍陷入亏损泥潭的一些中小财险公司形成强烈对比。在整个财险市场竞争加剧的大环境下,永诚保险通过转型发展,无论是市场份额还是经营效益均往前迈了一大步,成为中小险企成功转型的一个样本。 当前,伴随着金融科技驱动的变革以及向保险行业逐步渗透,科技赋能保险已成为发展趋势,互联网巨头、第三方科技公司纷纷进入保险科技创新领域,而传统保险企业逐步分化,行业竞争格局日趋白热化。 顺应行业发展趋势,永诚保险迎来了新战略实施后的首次战略升级,制定了金融科技发展规划,突出金融科技的引领和数字化转型,明确了未来3-5年金融科技战略建设路径,形成了完整的金融科技改革项目群,全力把公司打造成专业化、智慧型科技保险公司。
银保监会官网4日披露的一则罚单显示,永诚财险因偿付能力报告、风险综合评级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被罚50万元,两位相关当事人分别被警告并罚款8万元、6万元。 罚单显示,永诚财险从2009年起至2017年对股东业务应收保费未进行减值测试,也未计提坏账准备; 永诚财险多家分公司防预费跨年度核算。导致2016年度偿付能力报告实际资本错误增加495.14万元,2017年度偿付能力报告实际资本错误增加171.91万元; 永诚财险2017年2月取得的上海浦东新区周家渡街道土地使用权未及时入账和摊销,2017年第1、2、3季度财务报告和偿付能力报表中均未体现土地使用权价值,且分别少摊销134.73万元、538.93万元、943.11万元; 永诚财险将2017年支付给美联盛航保险代理河北分公司以及宁波掌金、兰州掌金、景泰掌金三家科技公司的服务费以员工借款的名义计入其他应收款,导致2017年度实际资本虚增2967.81万元; 永诚财险2017年风险综合评级报告在财务管理操作风险方面、资金运用操作风险方面、准备金管理操作风险方面、再保险业务操作风险方面、合规风险方面、理赔业务线操作风险方面、销售、承保、保全业务线操作风险方面30余项评价指标填报错误。 时任永诚财险副总裁兼首席风险官、合规负责人康国君及时任永诚财险财务部副总经理蔡力健对上述事项分别负有直接责任。 银保监会指出,上述行为违反《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根据该法第一百七十条,对永诚财险罚款50万元;根据该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对康国君警告并罚款8万元,对蔡力健警告并罚款6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