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2021年1月29日上午,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对赖小民执行了死刑。 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2021年1月29日上午,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对赖小民执行了死刑。 2021年1月5日,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贪污罪和重婚罪,判处赖小民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赖小民上诉后,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确认:赖小民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利用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7.88亿余元;赖小民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共计人民币2513万余元;赖小民有配偶而长期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赖小民的行为构成受贿罪、贪污罪和重婚罪,应数罪并罚。赖小民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予严惩。赖小民虽有重大立功表现,但综合其所犯受贿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不足以对其从宽处罚。本案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对赖小民判处死刑的刑事裁定。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收到最高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定书和执行死刑命令后,依法对罪犯赖小民宣判并执行死刑。临刑前,赖小民与其近亲属进行了会见。
据银保监会网站7日消息,1月6日下午,中国银保监会党委召开专题党委会议,通报讨论赖小民受贿、贪污、重婚案一审判决,以案为鉴、反思剖析,安排部署有关工作。党委书记、主席郭树清同志主持会议。会议认为,赖小民案件是金融领域发生的一起触目惊心的腐败大案;金融领域反腐败斗争和银保监会系统党风廉政建设面临的形势依然十分严峻复杂。银保监会要持之以恒正风肃纪和加大金融反腐。坚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坚持重遏制、强高压、长震慑,深化金融领域反腐败工作。 银保监会党委完全赞成、坚决拥护党中央对华融公司赖小民严重违纪违法案件的严肃处理,坚决支持法院对案件作出的依法判决。华融公司赖小民案件是金融领域发生的一起触目惊心的腐败大案,贪腐犯罪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主观恶性极深,严重危害国家金融安全和金融稳定。赖小民目无法纪,极其贪婪,大部分犯罪行为均发生在党的十八大之后,属于典型的不收敛、不收手、顶风作案,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社会危害极大,罪行极其严重,受到法律的庄严审判,完全是咎由自取、罪有应得。 会议认为,赖小民案件的发生并不是偶然的,除了其个人放松思想改造和无视法纪约束之外,其原工作单位党组织和上级党委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特别是原华融公司党的领导长期弱化,党的建设严重淡化,党委会形同虚设,党内监督严重缺失,教训极其深刻。银保监会党委和华融公司党委要从全面从严治党的高度,深挖赖小民案件的病灶根源,明确以案促改、正本清源的方向,为全面净化政治生态奠定坚实基础。华融公司党委必须坚持查清问题、防控风险、追赃挽损、弥补短板、重塑生态“五位一体”协调推进。 会议强调,赖小民案件深刻警示,金融领域反腐败斗争和银保监会系统党风廉政建设面临的形势依然十分严峻复杂。银保监会系统要不断提高监管质效,切实维护好金融市场稳定和国家金融安全。 一是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结果导向,着力抓重点、补短板、强弱项,确保党中央、国务院各项决策部署落地见效。 二是要举一反三、以案明纪、警钟常鸣,以赖小民案件为反面镜鉴,在全系统和会管企事业单位深入开展警示教育,严格落实民主集中制,杜绝“一言堂”,教育广大党员干部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 三是持之以恒正风肃纪和加大金融反腐。坚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坚持重遏制、强高压、长震慑,深化金融领域反腐败工作。加强作风建设,持续整治官僚主义、形式主义。坚决反对盲目扩张、作风漂浮、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把“严”的主基调长期坚持下去。推动清廉金融文化建设,一体推进不能腐、不敢腐、不想腐。 四是持续推动完善公司治理,把加强党的领导与建设现代企业制度紧密结合起来,加强董事会建设,做实监事会监督功能,规范高管层履职,不断完善权利责任对等、激励约束相容、风险控制严格的中国特色现代金融企业治理机制,切实提高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的健全性和有效性。 五是要突出政治标准选人用人,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任人唯贤。树立重实干、重实绩的用人导向,坚决反对任人唯亲、拉帮结派搞小圈子。坚决反对“做虚功”和“花架子”,警惕投机钻营者,及时处理权力交换、利益输送、参与“围猎”和甘受“围猎”的行为,严防政治上的“两面人”。 银保监会党委委员出席会议。于学军同志,首席风险官、首席检查官、首席律师,党委工作部门以及相关部门负责同志列席会议。
2021年1月5日,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由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提起公诉的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赖小民受贿、贪污、重婚一案,对被告人赖小民以受贿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百万元;以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同时,法院判决,对赖小民受贿所得财物及其孳息予以追缴,上缴国库,不足部分,继续追缴;对贪污所得财物依法发还被害单位。 经审理查明,2008年至2018年,被告人赖小民利用担任原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主任,原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党委副书记、总裁,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兼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获得融资、承揽工程、合作经营、调动工作以及职务提拔调整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直接或通过特定关系人非法收受、索取相关单位和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7.88亿余元。其中1.04亿余元尚未实际取得,属于犯罪未遂。2009年底至2018年1月,赖小民利用担任原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党委副书记、总裁,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兼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伙同特定关系人侵吞、套取单位公共资金共计人民币2513万余元。此外,赖小民在与妻子合法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还与他人长期以夫妻名义共同居住生活,并育有子女。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赖小民的行为构成受贿罪、贪污罪、重婚罪。赖小民受贿犯罪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主观恶性极深。在二十二起受贿犯罪事实中,有三起受贿犯罪数额分别在2亿元、4亿元、6亿元以上,另有六起受贿犯罪数额均在4000万元以上。同时,赖小民具有主动向他人索取贿赂和为他人职务调整、提拔提供帮助收受他人财物等从重处罚情节。赖小民在犯罪活动中,利用国有金融企业负责人的职权,违规决定公司重大项目,越级插手具体项目,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危害国家金融安全和金融稳定,社会影响极其恶劣。赖小民目无法纪,极其贪婪,大部分犯罪行为均发生在党的十八大之后,属于典型的不收敛、不收手、顶风作案,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社会危害极大,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予严惩。 虽然赖小民提供下属人员重大犯罪线索并经查证属实,具有重大立功表现,但综合其所犯受贿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不足以对其从宽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2021年1月5日,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由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提起公诉的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赖小民受贿、贪污、重婚一案,对被告人赖小民以受贿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百万元;以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同时,法院判决,对赖小民受贿所得财物及其孳息予以追缴,上缴国库,不足部分,继续追缴;对贪污所得财物依法发还被害单位。 经审理查明,2008年至2018年,被告人赖小民利用担任原中国银行(行情601988,诊股)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主任,原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党委副书记、总裁,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兼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获得融资、承揽工程、合作经营、调动工作以及职务提拔调整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直接或通过特定关系人非法收受、索取相关单位和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7.88亿余元。其中1.04亿余元尚未实际取得,属于犯罪未遂。2009年底至2018年1月,赖小民利用担任原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党委副书记、总裁,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兼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伙同特定关系人侵吞、套取单位公共资金共计人民币2513万余元。此外,赖小民在与妻子合法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还与他人长期以夫妻名义共同居住生活,并育有子女。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赖小民的行为构成受贿罪、贪污罪、重婚罪。赖小民受贿犯罪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主观恶性极深。在二十二起受贿犯罪事实中,有三起受贿犯罪数额分别在2亿元、4亿元、6亿元以上,另有六起受贿犯罪数额均在4000万元以上。同时,赖小民具有主动向他人索取贿赂和为他人职务调整、提拔提供帮助收受他人财物等从重处罚情节。赖小民在犯罪活动中,利用国有金融企业负责人的职权,违规决定公司重大项目,越级插手具体项目,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危害国家金融安全和金融稳定,社会影响极其恶劣。赖小民目无法纪,极其贪婪,大部分犯罪行为均发生在党的十八大之后,属于典型的不收敛、不收手、顶风作案,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社会危害极大,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予严惩。 虽然赖小民提供下属人员重大犯罪线索并经查证属实,具有重大立功表现,但综合其所犯受贿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不足以对其从宽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严惩监守自盗的金融“内鬼” 推动加强行业监管化解系统风险赖小民案以案促改工作启示 编者按:以案促改,基础在案、关键在促、要害在改,最终实现治的目的。推动以案促改工作,是持续深化标本兼治、一体推进“三不”的重要举措,是充分发挥监督保障执行、促进完善发展职责作用的创新实践。我们选取10个(类)具有面上指导意义的典型案例进行剖析,总结以案促改工作举措、成效和启示,为进一步做好以案促改工作、推进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提供借鉴。 金融是国民经济命脉。血脉不通,则百病缠身。近年来,少数金融从业人员、监管人员背弃初心使命,把国有金融资产当成“摇钱树”,与不法商人沆瀣一气、相互勾结,形成“黑色利益”共同体,严重危害金融安全、经济安全、国家安全。赖小民案就是一起触目惊心的金融领域腐败大案,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社会危害极大,罪行极其严重。中央纪委国家监委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推动金融监管部门、国有金融机构等以案为鉴、举一反三,扎实开展金融领域以案促改工作,以强监督促强监管、强治理,坚决遏制金融领域腐败发生,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底线,坚决打赢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攻坚战,助力金融改革发展开创新局面。督促19家中央金融单位党委(党组)及时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130余名在职中管干部逐一开展对照反思,研究制定本单位以案促改工作方案,对本系统的传达学习、警示教育、对照反思进行部署。同时,重点督促案发单位华融公司及其上级单位银保监会党委压实整改主体责任,推动银保监会系统整改工作深入开展。 金融“内行”蜕变为金融“内鬼” 赖小民案是弃守金融风险底线、以稀缺金融资源为筹码谋取私利的贪腐大案,仅个人受贿金额就达人民币17.88亿余元,侵吞套取单位公共资金2513万余元。2021年1月5日,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赖小民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此案集政治问题和经济问题交织、金融乱象和金融腐败叠加于一体,擅权妄为、腐化堕落、道德败坏、生活奢靡、甘于被“围猎”成为其腐败犯罪行为的关键词,呈现复杂多样的形态和特点。 一是排斥党的领导,偏离主责主业。赖小民无视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背离党中央金融工作方针政策,对监管机构的部署要求置若罔闻,甚至公然发表质疑言论,把国有金融企业当成“私人领地”。打着支持国家战略旗号,滥设机构、盲目发债,将募集资金投向国家政策明确限制的房地产等行业领域,严重偏离公司主业发展需要,最终从不良资产处置者异化为不良资产制造者。 二是滥用金融资源,大搞权钱交易。赖小民官欲膨胀、价值观严重扭曲,靠“金”换权、以权捞“金”,用手中掌握的稀缺金融资源不择手段搞政治投机、拉票贿选,为个人造势、谋求职务晋升,把公司当成仕途发展的跳板。 三是漂白贪腐手段,实施“内行作案”。赖小民长期从事银行、资产管理等金融工作,深谙各类行业规则,喜欢打着“市场化”幌子,大肆利用制度漏洞操纵实施腐败犯罪,大搞曲线获利、期权腐败,导致监管难、固证难、查处难。他通过在实际价格基础上大幅度加价中标华融公司项目,在华融入股其他公司过程中收取“顾问费”等方式,伙同他人套取公款。 四是信奉“利益均沾”,形成抱团腐败。赖小民与华融公司高管、监管人员等上下合谋、共同作案,查一个、带一串、挖一窝,涉案金额大、影响范围广。安排多名亲信把持境内外子公司的重要岗位,相互勾结、逐步演变为贪腐团伙,牵扯腐败干部近百人,严重污染华融公司系统政治生态。 既打金融“老鼠”又护国资“玉盘” 治理金融腐败具有很强的政治性、政策性、敏感性,必须更加坚定稳妥、更加精准有效、更加讲究方法方式,整改治理的要领是“管住人、看住钱、筑牢制度防火墙”,一体推进查案件、挽损失、堵漏洞、防风险、塑文化。 ——紧盯弃守主体责任乱象“改”。检视赖小民严重违纪违法问题,根本原因在于华融公司党的建设弱化淡化,管党治党主体责任严重失守。银保监会第一时间全面改组华融公司领导班子,及时调整班子成员,现任董事长、总裁和监事长均为外部选派,指导新的党委班子建立问题整改台账,清除涉及赖小民流毒用语的文件、音像资料等9万余册,对违规破格提拔的54人次中层管理人员进行组织处理。出台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清单,研究制定肃清赖小民流毒实施意见,组织修订公司章程,将加强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写入其中;修订党委工作规则、“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改进完善考核评价机制,提高党建工作权重,要求资产公司严格执行党委决策前置程序,落实集体领导制度。银保监会举一反三,及时制定《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会管金融机构党的建设的若干意见》,列出会管单位名贵土特产和特殊资源清单,细化机构领导人员管理、党建工作责任制、员工投资行为等规范要求,坚决防止监守自盗、利益输送。对长城、东方、信达等资产公司全面巡视,对信达公司进行巡视“回头看”,运用“四种形态”处理违纪违法人员,对华融公司直接立案25件。 ——紧盯管理漏洞缺陷“堵”。内控机制不完善、制度规定有漏洞,是赖小民在贪腐之路上越滑越远的关键因素。华融公司针对案件暴露出来的共性问题和体制机制缺陷,将2020年作为制度执行年,对华融公司成立以来制定出台的681个规范性文件开展立规后评价,深入推进制度立改废释,把金融反腐败机制融入公司治理和内控机制建设。研究制定工作人员与客户或特定关系人非公务往来管理办法、公司中介机构选聘办法、公司业务授权管理办法、公司业务基本准入标准等一系列制度,压缩权力寻租空间。银保监会认真反思金融机构公司治理问题症结,督促机关有关职能部门加强监管流程再造、监管协同推进,重点健全“三会一层”架构和董事会、监事会制度,严格按规范要求完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工作细则和监事会监督办法,修订完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制度,为行业发展和日常监管提供相应的法律依据,推动完善现代金融企业制度。全面开展资产公司治理有效性评估,及时调整不称职的董事、监事,强化对高管、关键岗位和重要人员的监督管理,减少监管盲区,提高监管效能。 ——紧盯金融风险隐患“防”。剖析赖小民案件可以发现,乱办金融、乱搞同业、乱加杠杆、乱做表外业务等违规违法问题突出,处置不当极易引发重大金融风险。把做好风险处置摆在突出位置,督促银保监会成立风险处置专责工作组,指导华融公司坚守流动性风险底线,全面排查并稳妥处置风险项目,重点关注涉众项目、大额风险项目和敏感客户,主动应对负面舆情,防范案件次生风险。督促华融公司加强同中介机构沟通,加强财务筹划,做好业绩年报发布。全面开展子公司清理整合,指导资产公司制定子公司3年清理整合方案,坚决撤并整合非金子公司,同步推进持牌金融机构转让和非金子公司退出,推动资产公司回归健康发展轨道。 ——紧盯思想道德防线“治”。赖小民之所以敛取钱财毫无忌惮、近乎疯狂,根子还是理想信念完全丧失,党性原则荡然无存,不想腐的思想根基彻底坍塌。华融公司以赖小民系列案件为反面教材,对近2年来查处的典型案例,通过召开处分决定宣布会、专题警示教育会、编发案情通报、组织对照反思等形式,让全系统党员干部特别是中层以上干部“对号入座”、闻警自省。在宣布对赖小民处分决定通报后,即有多名干部在反思材料中主动交代给赖小民送礼品礼金、违规选人用人等问题。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银保监会纪检监察组注重教育警示与企业文化建设同步推进,及时召开赖小民案件专题警示教育会议,对全系统专题警示教育活动进行安排部署;会同会党委对35家单位专题警示教育情况进行现场督导,确保专题警示教育入脑入心、收到实效;及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有关案件违纪事实及忏悔材料,镜鉴常照、警钟长鸣,用身边的血泪教训,警示党员干部走过的弯路不要再走、付过的学费不再重付。针对金融领域人际关系圈子化、利益板结化、从业意识西化、发展模式和发展目标异化等问题,向全系统提出清廉金融文化建设倡议,推动银行业、保险业协会学会积极开展清廉金融文化课题研究,将清廉金融要求纳入从业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范围;督促部分地区将清廉金融文化融入公司治理和内控合规管理,开展清廉金融文化活动,切实增强拒腐防变的思想自觉和文化自觉。 实现纠偏止损和正本清源的多赢预期 通过以点带面、点面结合的促改工作,金融乱象整治尤其是国有资产公司治理取得明显成效,不断释放“惩”的震慑、发挥“治”的功能、强化“防”的效果。 ——从根本上扭转资产公司治理走样和附属机构管理失控局面。银保监会指导华融公司清理各类领导小组134个,董事长办公会、专题会等非法定决策形式得到彻底纠正,目前公司各治理主体规范履职,子公司治理机制建设一体推进,内部授权管理和集体有效管控得到强化。实现党的领导和公司治理有机统一,主动向财政部通报机构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年度考核情况,促进党建账和经济账统算、管党建与管资本融合。推进国有金融资本投资运营改革试点,研究起草关于深化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改革方案,提出22条具体意见措施,推动形成统一管理、权责明晰、以管资本为抓手、以管党建为保障的资产公司管理新体制,健全国有金融资本授权经营体制。 ——实现国有资产挽损止损、经营管理平稳过渡。推动追回涉案项目资金、挽回国有资产损失过百亿元,及时完成风险资产重组,稳妥处置风险隐患资产,华融公司未发生债务违约和挤提事件,最大程度防止了风险外溢和市场震动。部际协调机制作用得以充分发挥,协调香港证监会做好停牌复牌工作进展顺利,华融公司股价在短暂波动后趋于稳定,有效管控市场风险、稳定投资者预期。 ——推动资产公司化险瘦身、加速回归救助性金融主业。针对赖小民背离初心使命盲目扩张、严重毒化市场生态问题,银保监会以开展子公司清理整合为切入口,择机退出与主业协同效应不高、经营效益较差的金融持牌机构,推动华融、长城、东方、信达4家公司整合撤并56家子公司,其中境外8家,非金子公司资产规模缩减1884亿元。华融公司列入清理的19家非金子公司中,已有2家清算注销、7家进入退出程序,同时还自行清理100多家附属机构;信达公司主动调整结构,继转让信达财险之后,又出售幸福人寿全部股权,实现集中资源做主业;东方公司正在转让24家小额贷款公司。2019年四家资产公司在资产总规模稳中有降的情况下,新增收购不良资产5716亿元,不良资产业务占比达65%,提高10.3个百分点,纠错纠偏效果凸显。 ——有效引导资产公司服务保障金融风险攻坚战大局。督促银保监会以金融供给侧结构优化为主导,围绕服务实体经济需要、化解金融风险,积极参与上市公司纾困、地方债务化解和高风险中小金融机构处置。2019年四家资产公司累计开展问题企业重组项目68个;实施市场化债转股项目16个,投放资金84亿余元。长城公司牵头实施中铁物债务重组和资产重组,东方公司主导北京大钟寺中坤广场救助重塑,信达公司和长城公司共同参与注资20余亿元处置锦州银行风险,充分发挥市场化法治化处置风险专业优势,促进了金融风险缓释化解和问题企业解困重生。 工作启示 持续深化以案促改工作,是打赢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攻坚战的重要举措。梳理总结赖小民案件以案促改工作经验,有以下几点启示可供借鉴。 第一,注重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协调协同。金融腐败以案促改责任大、任务重、涉及面宽,单靠纪委监委一家不行,必须在党委(党组)领导下开展工作。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紧盯赖小民案件暴露出的“两个责任”长期缺失缺位的突出问题,着力推动银保监会党委自觉扛起主体责任,压实纪检监察机构监督职责,在决策部署指挥、资源力量整合、措施手段运用上更加协同高效。银保监会党委书记切实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全力支持赖小民系列案件审查调查工作,直接带队赴华融公司现场指导风险处置等工作,对华融公司迅速稳定人心、稳定队伍、稳定经营发挥了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重要作用。纪检监察机构负责同志多次赴华融公司调研督导,详细了解公司系统政治生态和干部员工思想动态,督促银保监会系统以案为鉴、以案促改。华融公司党委、纪委新班子全面履行“两个责任”,构建“党委牵头、纪委协助、部门推动、系统落实”的反腐败工作格局,推动公司风气明显好转、干部员工干事创业的精气神重新焕发。实践证明,加强党的统一领导,贯通“两个责任”,同向发力、形成合力,是做好以案促改工作根本所在、关键所在。 第二,注重政治建设与业务发展相辅相成。没有脱离政治的业务,也没有脱离业务的政治。抓金融领域以案促改工作,必须解决政治建设与业务发展“两张皮”问题。整改工作中,针对赖小民等人违背党管金融原则,一味赚快钱、赚大钱等错误政绩观,督促华融公司全面加强党对金融工作的领导,把党建工作纳入金融机构领导班子考核体系,与业务同安排、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加强政治引领、强力有效纠偏、促其回归本源。在肃清赖小民流毒影响的同时,推动明确新华融建设规划,千方百计激发金融企业内在活力,促其回归救助性金融主业,助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在内外部环境十分复杂严峻的情况下,既有力整治腐败问题,又稳住经营收入、维护公司品牌形象,极大提振市场信心,有力破除“反腐败影响业务发展”的谬论。 第三,注重惩治腐败与修复生态有机融合。政治生态好,人心就顺、正气就足,腐败问题就会丧失生存空间。开展金融领域腐败以案促改,必须正确把握惩与治、破与立的关系,坚持查清问题、防控风险、追赃挽损、弥补制度短板、重塑政治生态“五位一体”协同推进。促改过程中,督促华融公司党委、纪委认真梳理赖小民系列案件中发现的问题线索,按照“惩处极少数,教育挽救大多数”、重在修复和重建政治生态的原则,审慎、安全、稳妥、有序做好涉案人员的核查处理工作,指导华融公司党委、纪委综合运用“四种形态”,把握政策策略,区分问题性质、客观事实、主观态度和工作表现,分别给予不同的处理、处分,通过拔“烂树”、治“病树”、正“歪树”,公司积存已久的不讲政治、不守规矩、不遵纪律等问题得到有效纠治。与此同时,推动华融公司出台员工职务任免管理办法、关键岗位人员管理办法等10余项制度,从干部选任酝酿讨论、破格任用、亲属回避等7个方面开展专项整治,选拔任用一批实干、苦干、能干的干部,匡正选人用人风气,逐步实现政治生态的由“乱”转“治”。 第四,注重建章立制与落地见效同步到位。违纪违法往往始于破坏制度、违反规定,赖小民系列案件就是践踏制度、削弱制度执行力的典型。抓金融领域腐败以案促改,必须坚持一手抓制度完善,一手抓刚性执行,以两手抓、两促进巩固整改成果、提升治理效能。一方面,针对赖小民案件暴露出的监管制度和治理能力的短板和不足,督促银保监会加强监管流程再造、监管协同推进,举一反三,发现并解决类似隐患、漏洞,减少监管盲区和真空,扎紧制度的笼子,推动源头预防。另一方面,针对制度执行过程中做选择、打折扣、搞变通等行为,建立全覆盖的制度执行监督机制,强化日常监督和专项检查,适时对执行实际效果检查评价,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坚决查处,及时通报曝光,以有效问责强化制度执行,防止制度规定成为“纸老虎”“稻草人”。(钟纪言)
图片来源:微摄 1月6日下午,中国银保监会党委召开专题党委会议,通报讨论赖小民受贿、贪污、重婚案一审判决,以案为鉴、反思剖析,安排部署有关工作。党委书记、主席郭树清同志主持会议。 银保监会党委完全赞成、坚决拥护党中央对华融公司赖小民严重违纪违法案件的严肃处理,坚决支持法院对案件作出的依法判决。华融公司赖小民案件是金融领域发生的一起触目惊心的腐败大案,贪腐犯罪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主观恶性极深,严重危害国家金融安全和金融稳定。赖小民目无法纪,极其贪婪,大部分犯罪行为均发生在党的十八大之后,属于典型的不收敛、不收手、顶风作案,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社会危害极大,罪行极其严重,受到法律的庄严审判,完全是咎由自取、罪有应得。严肃查处和依法审判赖小民案件,充分彰显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的坚定决心,充分表明了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有腐必反、有贪必肃和零容忍惩治腐败的坚定意志,有力体现了国家法律的尊严和权威。 会议认为,赖小民案件的发生并不是偶然的,除了其个人放松思想改造和无视法纪约束之外,其原工作单位党组织和上级党委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特别是原华融公司党的领导长期弱化,党的建设严重淡化,党委会形同虚设,党内监督严重缺失,教训极其深刻。银保监会党委和华融公司党委要从全面从严治党的高度,深挖赖小民案件的病灶根源,明确以案促改、正本清源的方向,为全面净化政治生态奠定坚实基础。华融公司党委必须坚持查清问题、防控风险、追赃挽损、弥补短板、重塑生态“五位一体”协调推进。 会议强调,赖小民案件深刻警示,金融领域反腐败斗争和银保监会系统党风廉政建设面临的形势依然十分严峻复杂。银保监会系统要不断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更加自觉地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落实好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以政治建设为统领,抓好党组织各方面建设,不断提高监管质效,切实维护好金融市场稳定和国家金融安全。一是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结果导向,以永远在路上的精神从严要求,坚决把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金融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抓实抓细,对照以案为鉴以案促改目标任务,着力抓重点、补短板、强弱项,确保党中央、国务院各项决策部署落地见效。二是要举一反三、以案明纪、警钟常鸣,以赖小民案件为反面镜鉴,在全系统和会管企事业单位深入开展警示教育,严格落实民主集中制,杜绝“一言堂”,教育广大党员干部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三是持之以恒正风肃纪和加大金融反腐。坚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坚持重遏制、强高压、长震慑,深化金融领域反腐败工作。加强作风建设,持续整治官僚主义、形式主义。坚决反对盲目扩张、作风漂浮、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把“严”的主基调长期坚持下去。推动清廉金融文化建设,一体推进不能腐、不敢腐、不想腐。四是持续推动完善公司治理,把加强党的领导与建设现代企业制度紧密结合起来,加强董事会建设,做实监事会监督功能,规范高管层履职,不断完善权利责任对等、激励约束相容、风险控制严格的中国特色现代金融企业治理机制,切实提高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的健全性和有效性。五是要突出政治标准选人用人,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任人唯贤。树立重实干、重实绩的用人导向,坚决反对任人唯亲、拉帮结派搞小圈子。坚决反对“做虚功”和“花架子”,警惕投机钻营者,及时处理权力交换、利益输送、参与“围猎”和甘受“围猎”的行为,严防政治上的“两面人”。 银保监会党委委员出席会议。于学军同志,首席风险官、首席检查官、首席律师,党委工作部门以及相关部门负责同志列席会议。
图片来源:微摄 2021年1月5日,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由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提起公诉的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赖小民受贿、贪污、重婚一案,对被告人赖小民以受贿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百万元;以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同时,法院判决,对赖小民受贿所得财物及其孳息予以追缴,上缴国库,不足部分,继续追缴;对贪污所得财物依法发还被害单位。 经审理查明,2008年至2018年,被告人赖小民利用担任原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主任,原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党委副书记、总裁,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兼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获得融资、承揽工程、合作经营、调动工作以及职务提拔调整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直接或通过特定关系人非法收受、索取相关单位和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7.88亿余元。其中1.04亿余元尚未实际取得,属于犯罪未遂。2009年底至2018年1月,赖小民利用担任原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党委副书记、总裁,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兼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伙同特定关系人侵吞、套取单位公共资金共计人民币2513万余元。此外,赖小民在与妻子合法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还与他人长期以夫妻名义共同居住生活,并育有子女。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赖小民的行为构成受贿罪、贪污罪、重婚罪。赖小民受贿犯罪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主观恶性极深。在二十二起受贿犯罪事实中,有三起受贿犯罪数额分别在2亿元、4亿元、6亿元以上,另有六起受贿犯罪数额均在4000万元以上。同时,赖小民具有主动向他人索取贿赂和为他人职务调整、提拔提供帮助收受他人财物等从重处罚情节。赖小民在犯罪活动中,利用国有金融企业负责人的职权,违规决定公司重大项目,越级插手具体项目,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危害国家金融安全和金融稳定,社会影响极其恶劣。赖小民目无法纪,极其贪婪,大部分犯罪行为均发生在党的十八大之后,属于典型的不收敛、不收手、顶风作案,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社会危害极大,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予严惩。 虽然赖小民提供下属人员重大犯罪线索并经查证属实,具有重大立功表现,但综合其所犯受贿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不足以对其从宽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文章来源:人民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