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2021年1月29日上午,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对赖小民执行了死刑。 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2021年1月29日上午,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对赖小民执行了死刑。 2021年1月5日,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贪污罪和重婚罪,判处赖小民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赖小民上诉后,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确认:赖小民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利用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7.88亿余元;赖小民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共计人民币2513万余元;赖小民有配偶而长期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赖小民的行为构成受贿罪、贪污罪和重婚罪,应数罪并罚。赖小民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予严惩。赖小民虽有重大立功表现,但综合其所犯受贿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不足以对其从宽处罚。本案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对赖小民判处死刑的刑事裁定。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收到最高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定书和执行死刑命令后,依法对罪犯赖小民宣判并执行死刑。临刑前,赖小民与其近亲属进行了会见。
日前,天津市财政局拨付首批专项资金1.99亿元,支持天津市新一批智能制造项目。 今年8月,市政府印发《天津市关于进一步支持发展智能制造政策措施》,在2018年版智能制造政策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政策聚焦、完善政策体系,以国家“卡脖子”和试点示范重大项目为核心,对拉动投资、效益明显的智能化改造项目加大支持力度;根据两年来国家和天津市打造新动能有关部署,将支持信创、5G、区块链、集成电路等产业发展,打造创新应用场景,建设绿色制造体系等内容补入新政策。同时,进一步厘清政策层次,简并原有条款,确保财政资金集约、高效使用。 10月份以来,市财政局联合工信、网信、发改、科技等部门,抓紧开展新一批智能制造项目组织工作,各区、各企业踊跃申报参与,初审报送项目达1700个。经严格审核,最终确定支持项目815个,市区两级财政计划支持金额15.68亿元,其中市级8.03亿元、区级7.65亿元。 下一步,市财政局将联合主管部门紧盯项目执行和绩效管理,定期汇总分析投资完成和收益产出情况,加大智能制造政策与社会资本衔接成效,为天津市引育新动能,建设制造强市夯实产业基础。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21日讯(记者马先震孙辰炜)天津市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于近日公示的《天津市海王星辰健康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二十三店经营标签项目不符合国家标准酸梅汤料(代用茶)案》(津市监和罚〔2020〕440号)显示,经查,2020年9月5日,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委托检测机构对当事人天津市海王星辰健康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二十三店当日经营的酸梅汤料(代用茶)进行了监督抽检,检验结论为标签项目不符合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0年10月16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相关抽检文书,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复检要求。 调查中,天津市海王星辰健康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二十三店出具情况说明,表示这批酸梅汤料(代用茶)都是由总部天津市海王星辰健康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向天津市同義中药饮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购进,再配送至当事人店内;同时,当事人表示,愿意将店内剩余的16袋标签项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酸梅汤料(代用茶)上交依法进行处理。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天津市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当事人给予没收涉案标签项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16袋酸梅汤料(代用茶)的行政处罚。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天津市海王星辰健康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二十三店成立于2006年12月14日。天津市海王星辰健康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成立于2005年10月28日,注册资本1亿人民币,为深圳市海王星辰医药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市海王星辰医药有限公司大股东为深圳市海王星辰商业发展有限公司,持股比例97%。深圳市海王星辰商业发展有限公司为CHINANEPSTARCHAINDRUGSTORELTD全资子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规定: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 (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 (二)成分或者配料表; (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四)保质期; (五)产品标准代号; (六)贮存条件; (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 (八)生产许可证编号;(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标签标注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以下为原文: 天津市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监和罚〔2020〕440号 当事人:天津市海王星辰健康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二十三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1797255421F; 住所(住址):天津市和平区宜昌道41号; 负责人:石颖; 2020年9月5日,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委托检测机构对当事人当日经营的酸梅汤料(代用茶)进行了监督抽检,检验结论为标签项目不符合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0年10月16日,我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相关抽检文书,告知当事人如对检验结果有异议,可在收到上述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复检要求,逾期不予受理。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复检要求。 调查中,当事人天津市海王星辰健康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二十三店出具情况说明,表示这批酸梅汤料(代用茶)都是由总部天津市海王星辰健康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向天津市同義中药饮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购进,再配送至当事人店内的,当事人可提供总部购买时销售单据,以及销售方天津市同義中药饮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证照资质,以及酸梅汤料(代用茶)的出厂检验合格报告单。同时,当事人表示,愿意将店内剩余的16袋标签项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酸梅汤料(代用茶)交至我局依法进行处理。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共5页,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及被委托人处理此案的资格; 2、《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区抽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顺序号SC20120000001833052)《检验报告》(N0:TFI-06631-2020/TFI-06632-2020)各一份,证明当事人涉嫌经营标签项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酸梅汤料(代用茶)的事实情节; 3、2020年10月16日,现场笔录1份、送达回证1份,证明当事人收到了相关抽检检验材料事实情节; 4、2020年11月13日,对被委托人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复检申请以及经营经营标签项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酸梅汤料(代用茶)的事实情节; 5、当事人天津市海王星辰健康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二十三店出具的情况说明和材料,证明这批次标签项目不符合国家标准酸梅汤料(代用茶)的合法来源; 6、与本案相关的情况证据材料。 执法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告知后,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第(九)项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4.1.2食品名称4.1.2.1“应在食品标签的醒目位置,清晰地标示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4.1.2.2“标示“新创名称”、“奇特名称”、“音译名称”、“牌号名称”、“地区俚语名称”或“商标名称”时,应在所示名称的同一展示版面标示4.1.2.1规定的名称”4.1.2.2.1当“新创名称”、“奇特名称”、“音译名称”、“牌号名称”、“地区俚语名称”或“商标名称”含有易使人误解食品属性的文字或术语(词语)时,应在所示名称的同一展示版面邻近部位使用同一字号标示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没收涉案标签项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16袋酸梅汤料(代用茶)。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本机关将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业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如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不准确,当事人可以申请本机关予以更正。 天津市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2月10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据高检网消息,日前,天津市津南区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韩志秋(副局级)涉嫌受贿罪一案,由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依法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韩志秋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起诉指控:被告人韩志秋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担任天津市津南区双港镇镇长、八里台镇党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日前,天津市静海区政协原副主席崔悦平(副局级)涉嫌受贿罪一案,由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依法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崔悦平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起诉指控:被告人崔悦平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担任天津市静海县大邱庄镇党委书记、静海县副县长、静海区副区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天津市政府网站近日发布一则干部任免通知,具体情况如下: 市人民政府决定: 李茁(女)任天津市文化和旅游局副局长(试用期一年); 洪世聪任天津港(行情600717,诊股)保税区管理委员会主任、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委员会副主任(兼); 刘建国任天津医科大学副校长(试用期一年); 张艳军任天津中医药大学副校长(试用期一年); 孙文秀任天津国际生物医药联合研究院副院长(试用期一年); 免去李建华天津市司法局副局长职务; 免去朱宝平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副主任职务; 免去李占勇天津科技大学副校长职务。 天津市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31日
天津市政府网站近日发布一批干部任免通知,具体情况如下: 市人民政府决定: 王洪任天津市司法局副局长; 孙洋任天津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天津市金融工作局)副局长; 免去张嘉华(女)天津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职务; 免去郑燕翔(女)天津市司法局副局长职务。 市人民政府决定: 刘义任天津工业大学副校长(试用期一年); 夏青林任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主任; 免去夏青林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委员会副主任(兼)职务。 市人民政府决定: 朱慧(女)任天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总队(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政委; 赵刚任天津市公安局特警总队(天津市公安局巡警总队)总队长; 刘石英任天津职业大学副校长; 免去范志强天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副局长职务; 免去冯力(女)天津市戒毒管理局局长职务; 免去朱慧(女)天津市公安国内安全保卫局(天津市公安局国内安全保卫总队)政委职务; 免去郑伟铭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主任、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委员会副主任(兼)职务; 免去刘石英天津市大学软件学院副院长职务; 免去赵忠天津国际生物医药联合研究院副院长职务。 市人民政府决定: 刘桂林任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副主任(试用期一年); 汪海军任天津市人民政府研究室副主任(试用期一年); 王洪海任天津市港航管理局局长; 尤天成任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主任; 刘哲任天津社会科学院副院长(试用期一年); 张雪颖任天津市科技创新发展中心主任(试用期一年); 唐海军任天津华北地质勘查局副局长(试用期一年); 黄凤羽(女)任天津商业大学副校长; 刘欣(女)任天津商务职业学院院长; 王凤梅(女)任天津市第三中心医院院长(试用期一年); 免去张文波天津市水务局副局长职务; 免去尤天成天津港(行情600717,诊股)保税区管理委员会主任职务; 免去张俊奇天津海河教育园区管理委员会副主任职务; 免去李强天津医科大学副校长职务; 免去刘欣(女)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大学校长职务; 免去武宝林天津海运职业学院院长职务; 免去宫宝利天津商务职业学院院长职务; 免去黄凤羽(女)天津市经济发展研究院院长职务; 免去李彤天津市第三中心医院院长职务; 免去尹占春天津国际生物医药联合研究院副院长职务; 免去孔晓艳(女)天津产权交易中心主任职务; 天津国际工程咨询公司(天津市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中心)行政领导成员职务自然免除。 市人民政府决定: 刘钊任天津市残疾人联合会执行理事会理事长; 免去雷颖君天津市残疾人联合会执行理事会理事长职务。
2020年12月15日,天津市滨海新区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任命梅志红为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副区长;任命韩学武为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副区长;免去夏青林的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副区长职务。 据中国经济网地方党政领导人物库资料显示,夏青林已任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党委书记、管委会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