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老窖5年前的“1.5亿存款失踪”案终于破案了! 近日,裁判文书网公布的一则判决书,3万字详解该案始末,简单而言是这么一回事儿: 2012年下半年,为应对白酒销量下滑,泸州老窑决定用存款换销量,结果被袁剑鸣发现这业务,他觉得这有套取资金的机会,于是合伙冒充银行员工骗取泸州老窑的资料,泸州老窖给农行存了2个亿;并随后又冒充泸州老窖员工转账取款。 2014年9月,1.5亿元存款均已到期,泸州老窑去银行要求提款,却发现钱已经没了,于是报案。袁剑鸣见事情败露,于是逃跑至泰国。 而该案件的主犯袁剑鸣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17年,并处罚金420万元。 泸州老窖1.5亿存款蹊跷蒸发 事情要回到2014年10月,泸州老窖公告称,其存储在湖南长沙农行的1.5亿元银行存款不翼而飞。就此,公司决定将就此事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究竟1.5亿存款去哪儿了?市场对此十分关注。 泸州老窖用存款换销量 2012年下半年,为应对白酒销量下滑,泸州老窑推出“资源交换,助力营销”方案: 1、泸州老窑将5000万元为单位以定期方式存入银行一年,合作银行按照国家规定的一年定期利率上浮10%付息给泸州老窑,泸州老窑与银行签订存款及开销户协议进行约定; 2、合作银行通过该存款,获取存贷差收入,以团购价购买泸州老窑指定产品;银行也可以向客户推荐,主要由客户购买。每5000万元存款对应购酒在600万元以上,先购酒后存款,存款数额以此类推。合作银行必须确保存款安全。 2012年10月,袁剑鸣从朱某1处得知泸州老窑有上述“资源交换”业务,认为可以利用一年的定期存款期套取该款使用,便与朱某1合谋共同套取泸州老窑的存款。 随后,袁剑鸣经朱某1的引荐,认识了泸州老窑上海经销商陈某2(另案处理)和时任农业银行长沙迎新支行行长郑某。2013年初,袁剑鸣与陈某2、郑某来到泸州老窑商谈“资源交换”业务。之后,袁剑鸣、朱某1、陈某2达成合作意向,并以袁剑鸣实际控制的宁波额恩思贸易有限公司与陈某2签订了三份《白酒购销合同书》,由袁剑鸣、朱某1分三次支付陈某2购酒款2300.3143万元,陈某2负责让泸州老窑通过“协议存款”方式,分三次存款2亿元到被告人袁剑鸣、朱某1指定的迎新支行开立的泸州老窑公司账户,并承诺保证该笔存款在一年期内不查询。 同时,袁剑鸣与朱某1协商确定,获取泸州老窑2亿元资金后,由袁剑鸣、朱某1平分使用。 冒充银行员工骗取资料 为达到套取泸州老窑存款的目的,袁剑鸣先是于2013年4月份安排张某1、陈某1穿着银行制服,冒充农行迎新支行工作人员到泸州老窑上门开户,朱某1则通知陈某2予以接洽。 张某1、陈某1被陈某2带领到泸州老窑后,以农行迎新支行名义与泸州老窑签订了《协定存款协议》,获取了泸州老窑相关开户印鉴模板及开户资料。随即,袁剑鸣安排罗某、张某1一起持根据泸州老窑模板伪造的泸州老窑相关印鉴及开户资料到迎新支行,由罗某、张某1冒充泸州老窑工作人员以泸州老窑名义在银行开户。 因罗某、张某1所持泸州老窑账户资料不齐全,不符合开户及开通网上银行条件,郑某根据朱某1的要求通过“特事特办”程序开通账户及网上银行。袁剑鸣安排人员从该银行购买了电子支付密码器、支付凭证。同时,为避免泸州老窑与迎新支行在对账过程中使事情败露,张某1等人在对账协议中将对账单邮寄地址填写为其临时租住的长沙市人民路朝阳银座1002室。 2013年4月22日,为顺利套取泸州老窑存款,袁剑鸣与朱某1、黄某、罗某、唐某在长沙汇合。袁剑鸣安排唐某购买一台打印机,由罗某在电脑上打印一张面额为5000万元的虚假单位存款证明书。袁剑鸣在该伪造的单位存款证明书上模仿了郑某的签字并盖上伪造的印鉴。次日,泸州老窑指派财务人员吕某1到长沙迎新支行核实账户信息并办理第一笔5000万存款业务,为避免财务人员与银行工作人员直接接触拆穿骗局,朱某1直接将吕某1带至郑某的办公室,由郑某接待。被告人袁剑鸣则安排陈某1和张某1负责在大堂处理与柜台的衔接。泸州老窑财务人员核实公司账户后,便通知公司财务部门转账付款。随后,袁剑鸣特意将吕某1带至农行迎新支行对面的咖啡厅吃饭、聊天。聊天过程中,张某1冒充银行工作人员,将袁剑鸣事先伪造的面额为5000万元的单位存款证明书交给吕某1,吕某1未与银行核实便携存单离开长沙。 为顺利将农行迎新支行泸州老窑存款转出,袁剑鸣又安排罗某、张某1冒充泸州老窑公司员工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红星支行(以下简称农行红星支行),用伪造的泸州老窖公司开户凭证开立了泸州老窑账户。随后,袁剑鸣安排人员使用密码支付器、加盖了伪造的泸州老窖公司财务印章的取款凭证,将该5000万元从农行迎新支行泸州老窖账户转账至农行红星支行泸州老窑账户,然后再由该账户转移到袁剑鸣实际控制的宁波额恩思有限公司、宁波海峡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宁波博时利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宁波弘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等账户,然后又迅速转化为多笔金额较小资金转出。另外,袁剑鸣还安排公司职员到各个银行提取巨额现金将该款项予以转移。2013年6月、9月,袁剑鸣伙同朱某1、黄某、陈某1、张某1等人又以同样方式两次获取泸州老窖公司资金共计1.5亿元。 2014年4月,伪造协定存款协议约定的还款时间到期几天后,被告人袁剑鸣与朱某1、黄某共同归还了第一笔5057.5万元,其中朱某1、黄某筹措了900万元用于归还。 2014年6月,第二笔5000万存款即将到期,袁剑鸣及朱某1无法按时归还,又从陈某2处购买了360余万元的白酒,就该笔存款办理了三个月续存手续。陈某1等人按照被告人袁剑鸣的安排,携带伪造的面额为5000万元的单位存款证明书到长沙。泸州老窑指派财务人员代某2到长沙办理5000万元续存三个月的业务,后陈某1冒充银行工作人员将事先伪造的新存单交代某2,代某2将到期存单给陈某1,代某2未与银行核实便携存单离开长沙。 冒充泸州老窖员工转账取款 2013年4月22日,为顺利套取泸州老窑存款,袁剑鸣与朱某1、黄某、罗某、唐某在长沙汇合。袁剑鸣安排唐某购买一台打印机,由罗某在电脑上打印一张面额为5000万元的虚假单位存款证明书。 袁剑鸣在该伪造的单位存款证明书上模仿了郑某的签字并盖上伪造的印鉴。次日,泸州老窑指派财务人员吕某1到长沙迎新支行核实账户信息并办理第一笔5000万存款业务。为避免财务人员与银行工作人员直接接触拆穿骗局,吕某1被人带至郑某的办公室,由郑某接待。袁剑鸣则安排陈某1和张某1负责在大堂处理与柜台的衔接。泸州老窑财务人员核实公司账户后,便通知公司财务部门转账付款。随后,袁剑鸣特意将吕某1带至农行迎新支行对面的咖啡厅吃饭、聊天。聊天过程中,张某1冒充银行工作人员,将袁剑鸣事先伪造的面额为5000万元的单位存款证明书交给吕某1,吕某1未与银行核实便携存单离开长沙。 为顺利将农行迎新支行泸州老窑存款转出,袁剑鸣又安排罗某、张某1冒充泸州老窑公司员工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红星支行,用伪造的泸州老窖公司开户凭证开立了泸州老窑账户。随后,袁剑鸣安排人员使用密码支付器、加盖了伪造的泸州老窖公司财务印章的取款凭证,将该5000万元从农行迎新支行泸州老窖账户转账至农行红星支行泸州老窑账户,然后再由该账户转移到袁剑鸣实际控制的宁波额恩思有限公司、宁波海峡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宁波博时利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宁波弘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等账户,然后又迅速转化为多笔金额较小资金转出。另外,袁剑鸣还安排公司职员到各个银行提取巨额现金将该款项予以转移。2013年6月、9月,袁剑鸣伙同朱某1、黄某、陈某1、张某1等人又以同样方式两次获取泸州老窖公司资金共计1.5亿元。 事情败露潜逃泰国 2014年9月30日,1.5亿元存款均已到期,泸州老窑派财务人员携存单到长沙市开福区农行迎新支行提示取款。而银行工作人员则告知财务人员账户内资金已被转出,存单系伪造。 由此才有了2014年10月15日,泸州老窑对外发布《重大诉讼公告》,公司存于农行的1.5亿存款失踪。 在判决书的证词中,泸州老窖先后办理存款业务的两名财务人员则称,没有去柜台核实存单信息均因为行长陈某极力阻挠,但确实属于违规的。 而袁剑鸣眼见事情败露且无法归还所挪用的资金,便逃跑至泰国。 截至案发时止,扣除案发前归还的5057.5万元(含利息),本案仍有14942.5万元未归还,其中4000余万元被用于开设江西亚细亚陶瓷有限公司,剩余资金均被袁剑鸣掌控和支配,并用于走私等其他活动。另外,朱某1从中获取中介费50万元。 2018年被押解回国 有期徒刑17年+420万元罚金 2018年2月,长沙市公安局将潜逃泰国曼谷后向当地警方投案的袁剑鸣押解回国。 袁剑鸣辩称: (1)袁剑鸣非诈骗行为的起意者、主导者,相较于朱某1来说作用相对较小。 (2)本案经济损失后果的发生不仅是袁剑鸣等人的原因,泸州老窖放任、长沙农行内部监管不力也是导致被告人诈骗得逞的原因之一。 (3)本案的行贿行为非袁剑鸣起意,袁剑鸣没有亲自参与和郑某的沟通,行贿行为属诈骗罪的牵连行为,虽应数罪并罚,但已在诈骗罪中处罚;袁剑鸣有自首、退赃等从宽量刑情节。故请求对其从宽处理。 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袁剑鸣犯诈骗罪,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合并执行有期徒刑17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20万元。继续追缴诈骗犯罪所得人民币1.5亿元发还被害人泸州老窖。其中,责令被告人袁剑鸣退赔犯罪所得人民币1.17亿元。 另据泸州老窖2019年5月16日公告,公司收到长沙存款案一审《民事判决书》,根据该判决书,对于泸州老窖通过刑事执行程序不能追回的损失,由农行迎新支行承担40%的赔偿责任,中国农业银行长沙红星支行承担20%的赔偿责任,其余损失由泸州老窖自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