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款利率定价具有较强的外部性,存款市场竞争秩序事关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近日,人民银行召开加强存款管理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研究部署加强存款管理工作。会议提出强化存款管理的多方面措施,包括存款基准利率作为整个利率体系的“压舱石”要长期保留;督促地方法人银行回归服务当地的本源,不得以各种方式开办异地存款;继续加强对不规范存款创新产品的监测管理。 去年以来,监管层持续强化存款管理,业务整顿接踵而至。人民银行指导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持续加强存款管理,规范存款创新产品,维护存款市场竞争秩序。主要包括规范结构性存款并压降规模,叫停靠档计息存款产品,要求商业银行不得通过非自营网络平台开展定期存款和定活两便存款业务等。 东方金诚首席宏观分析师王青表示,上述一系列措施旨在稳定银行存款资金成本,从而稳定银行贷款等资产端利率。2020年,受央行政策利率下降、金融系统向实体经济让利1.5万亿元等因素推动,年末企业一般贷款利率下行至2015年以来的低点(4.61%)。2021年,考虑到疫情和外部环境不确定性仍然较大,国内经济修复基础还不牢固,金融还要对实体经济保持必要的支持力度,这就要求巩固贷款实际利率水平下降成果。在这背后,稳定好银行存款成本十分必要。 存款基准利率作为“压舱石”要长期保留 近年来,我国利率市场化改革稳步推进。2019年8月,央行完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形成机制,随着LPR改革的深入推进,贷款利率的市场化水平明显提高。2021年1月,央行取消信用卡透支利率上下限管理,信用卡透支利率完全市场化。 存款利率市场化稳步推进。2015年,央行取消金融机构存款利率浮动上限限制,我国的存款利率上下限已经放开,银行可以自主浮动定价。同时,2019年以来的LPR改革也推动了存款利率下行和更加市场化。 数据显示,2020年12月,3年期和5年期存款加权平均利率分别为3.67%和3.9%,已分别较上年末下降5个和16个基点。光大证券首席固定收益分析师张旭表示,为了与资产收益相匹配,银行就会适当降低存款利率,通过提高存款利率来“揽储”的动力也会随之下降。也就是说,在LPR改革的推动下,市场利率与存款利率正在实现“两轨合一轨”。 上述加强存款管理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强调,存款基准利率作为整个利率体系的“压舱石”要长期保留。中国银行研究院研究员郑忱阳表示,由于存款利率定价具有较强的外部性,存款基准利率有助于维持存款市场的良性竞争,防止非理性的“存款价格战”,长期保留存款基准利率是中国利率市场化分步走、渐进式改革的重要体现。 地方法人银行不得开办异地存款 地方银行回归本源、坚持本地经营一直是监管强调的方向。2020年10月,央行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修改建议稿)》,新增“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村镇银行等区域性商业银行未经批准,不得跨区域展业”的要求。 近年来,在互联网金融平台推出收益高、门槛低的存款产品,拓宽线上获客渠道,加大揽储力度,成为部分中小银行提高存款竞争力、缓解流动性压力的重要手段。郑忱阳指出,中小区域性银行利用互联网平台揽储突破了地域限制,打破市场竞争的自律机制,在加大监管难度的同时也易导致存款市场的过度竞争,且非自营网络平台存款产品缺乏稳定性,加大了中小银行的金融风险。 针对此问题,2021年1月,央行、银保监会联合下发《关于规范商业银行通过互联网开展个人存款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要求地方性法人银行要坚守发展定位,立足于服务已设立机构所在区域的客户,叫停商业银行通过非自营网络平台开展定期存款和定活两便存款业务。 本次会议进一步督促地方法人银行回归服务当地的本源,不得以各种方式开办异地存款。郑忱阳表示,限制地方银行跨区域吸收存款,有利于避免不规范竞争,进一步降低社会融资成本,促进存款利率市场化。这也是倒逼地方银行坚定发展定位、发力自营渠道的重要手段。 持续整顿不规范的存款创新产品 2020年以来针对不规范的结构性存款,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提出自律倡议,将结构性存款保底收益率纳入自律管理范围,并约定各银行停止新办并逐步压降存量不规范的存款创新产品;银保监会对结构性存款的业务开办资质、监管细则、销售管理等作出规范,也提出了结构性存款规模压降的要求。目前来看,结构性存款压降效果显著。截至2020年末,全国大型银行和中小型银行的结构性存款余额分别为2.59万亿元和3.85万亿元,已分别较2019年末压降了24%和38%。 对于“定期存款提前支取靠档计息产品”,不少银行已于2021年1月1日起下架该类产品,提前支取计息方式由靠档计息调整为按照支取日活期存款挂牌利率计息。 今年1月,银保监会发布《商业银行负债质量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禁止采取违规返利吸存、通过第三方中介吸存、延迟支付吸存、以贷转存吸存、提前支取靠档计息等违规手段吸收和虚增存款。 业内人士指出,以上举措意在维护存款市场秩序、稳定存款利率水平,从而稳定银行负债端成本、巩固贷款利率下降成果、降低实体经济融资成本。对于商业银行存款业务,郑忱阳表示,创新要在审慎监管的前提下进行。在监管趋严的背景下,对于地方银行来说,集结本地资源优势、金融服务下沉基层客户、创新合规的存款产品、发力自营渠道建设是其生存之道。
2月8日晚间,央行发布了《2020年第四季度中国货币政策执行报告》(以下简称《报告》)。《报告》认为,总体来看,2020年稳健的货币政策体现了前瞻性、主动性、精准性和有效性,为我国率先控制疫情、率先复工复产、率先实现经济正增长提供了有力支撑。 《报告》指出,目前我国经济向常态回归,内生动能逐步增强,宏观形势总体向好。也要看到,国际经济金融形势仍然复杂严峻,境内外疫情变化和外部环境存在诸多不确定性,国内经济恢复基础尚不牢固。对此要深刻认识和辩证看待,增强忧患意识,坚定必胜信心,集中精力办好自己的事,努力实现高质量发展。 《报告》还谈及加强存款管理维护存款市场竞争秩序、发展绿色金融推动实现碳达峰和碳中和目标、大国货币政策的溢出效应、合理评估居民部门债务风险、下一阶段政策思路等话题,《金融时报》记者进行了重点梳理。 加强存款管理维护存款市场竞争秩序 维护存款市场竞争秩序,有利于保持金融机构负债成本合理稳定,促进降低社会融资成本,为有序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营造良好条件。《报告》指出,人民银行高度重视加强存款管理,发布《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存款利率管理的通知》,要求金融机构严格执行存款利率和计结息管理规定。同时,人民银行指导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简称“利率自律机制”),对存款利率进行行业自律管理,维护存款市场有序竞争。 为维护存款市场竞争秩序,2019年以来中国人民银行指导利率自律机制加强存款自律管理,督促金融机构依法合规经营,有序整改不规范存款创新产品。《报告》指出,截至2020年末,活期存款靠档计息产品余额为1.2万亿元,较整改前压降5.5万亿元,压降比例超过81%;截至2020年末,定期存款提前支取靠档计息产品已顺利实现余额清零目标,共压降15.4万亿元。 与此同时,《报告》指出,为引导结构性存款规范有序发展,2019年12月人民银行组织利率自律机制将结构性存款保底收益率纳入自律管理范围,督促银行合理确定利率水平。同时,银保监会也采取措施,督促银行有序发展结构性存款业务。2020年12月,结构性存款保底收益率为1.25%,较2019年12月下降1.18个百分点。同时,结构性存款的整体预期收益率和兑付收益率也快速下行,2020年12月分别为3.09%和3.03%,较2019年12月下降0.5个和0.54个百分点。2020年末结构性存款余额为6.3万亿元,较2020年4月的最高点10.7万亿元减少4.4万亿元。 此外,《报告》指出,在加强对异地存款的管理方面,为引导地方法人银行更好地服务本地,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人民银行将于2021 年第一季度起,将地方法人银行吸收异地存款情况纳入宏观审慎评估 (MPA),禁止其通过各种渠道开办异地存款,已发生的存量存款自然到期结清。无实体经营网点,业务在线上开展的银行除外,但此类银行展业范围不受空间限制,实质上已成为全国范围内经营的银行,所以存款利率自律要求参考国有银行执行。 “存款基准利率作为利率体系的‘压舱石’,要长期保留。”《报告》指出,下一步,人民银行将继续发挥利率自律机制的作用,加强对不规范存款创新产品、结构性存款、异地存款的管理,防止非理性竞争,维护存款市场有序竞争,保持银行负债端成本稳定,为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和促进企业综合融资成本稳中有降创造良好环境。 发展绿色金融推动实现碳达峰和碳中和目标 《报告》明确,人民银行将围绕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做好绿色金融顶层设计和规划,发挥金融支持绿色发展三大功能,逐步完善绿色金融体系五大支柱。 具体来看,发挥金融支持绿色发展的三大功能方面,《报告》提出,一是充分发挥资源配置作用。为促使绿色金融发展聚焦绿色低碳领域,应通过货币政策、信贷政策、监管政策、强制披露、 绿色评价、行业自律、产品创新等多种政策措施,引导和撬动金融资源向清洁能 源、绿色转型、碳捕集与封存等绿色创新项目倾斜。二是做好气候变化相关的风险管理。应通过气候风险压力测试、环境和气候风险分析等手段,增强金融体系管理转型风 险和气候变化风险的能力。三是在碳中和约束下促进碳价格发现。应围绕碳中和目标,制定具有强约束力的碳排放指标。推动建设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设计好与碳交易相关的金融 产品和交易机制,在碳排放约束下促进市场发现合理的碳价格。 为发挥好金融支持绿色发展的三大功能,应逐步完善绿色金融体系五大支柱。《报告》提出,一是健全绿色金融标准体系。可先行试用绿色金融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推进绿色金融规范发展,为在全国推动实施银行可操作、企业得实惠的绿色金融标准积累宝贵经验。二是完善金融机构监管和信息披露要求。逐步建立金融机构气候和环境信息 披露制度,引导社会投资向绿色低碳等环境友好型企业倾斜。三是构建政策激励约束体系。定期开展金融机构绿色金融业绩评价。研究绿 色资产和棕色资产差异化设置风险权重的可行性。综合运用多种货币政策工具, 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绿色低碳领域的信贷支持。四是不断完善绿色金融产品和市场体系。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 通过创新产品工具、提高定价合理性、加强环境风险管理等手段,继续发展绿色信贷、绿色债券、绿色基金等产品,建设碳市场,发展碳期货。五是加强绿色金融国际合作。继续在G20、央行与监管机构绿色金融网络 (NGFS)、“一带一路”等多边框架和中欧、中英、中法等双边框架下深化绿色 金融国际合作。 大国货币政策的溢出效应 《报告》指出,境外宽松货币政策的溢出效应值得关注。一般而言,主要央行实施宽松政策过程中,其境内流动性会向境外漏损。但在过去,危机时期国际金融市场动荡容易引发市场恐慌,导致资金出于避险目的又回流主要发达经济体,这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资金漏损对政策效应的影响。而本次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冲击过程中,全球流动性回流主要发达经济体的规模减少。相较而言,我国形势好,率先控制疫情、率先复工复产、率先实现经济正增长,2020年境外资金流入我国债券市场超过1万亿元,60%以上是境外央行的长期资金,购买的主要品种是国债和政策性金融债。 《报告》认为,长期来看,随着疫情得到控制、经济复苏态势明确,主要经济体央行宽松货币政策将可能退出,届时资本流动方向也可能出现变化,这对我国这样的超大型经济体而言是正常的,但也要防范相关风险。 《报告》还指出,我国已是全球第二大经济体,过去10年对世界经济增长实质贡献平均达到30%左右,宏观政策溢出效应显现,不再单纯是发达经济体宏观政策溢出效应的被动接受者。而且,2020年以来,我国坚持正常货币政策,是少数实施正常货币政策的主要经济体,正常货币政策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利率保持在合理区间,没有采取零利率甚至负利率。二是央行资产负债表规模基本稳定,银 行货币创造的市场化功能正常有效发挥。三是宏观杠杆率和货币信贷增速远低于2009 年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时期。 “总的来看,坚持正常货币政策比较好地把握了稳增长和防风险的长期均衡,2020 年我国经济增长 2.3%,是唯一实现经济正增长的主要经济体,这有利于带动全球经济恢复,进而有利于其他主要经济体未来 恢复货币政策正常化的进程。”《报告》分析称。 合理评估居民部门债务风险 近期各方对我国居民杠杆率上升的问题关注较多。对此,《报告》指出,我国大约有20%的居民债务与经营性活动相关,剔除后我国居民杠杆率在国际上处于合理水平。我国居民部门的经营性债务,主要来自个体工商户的经营性贷款,也有一些个体户使用消费贷、信用卡资金经营周转。2020年上半年末,BIS口径的我国居民杠杆率为59.1%,已接近欧元区和日本;但剔除经营性居民债务后,同期居民杠杆率降至46%左右,在国际上仍处合理水平。 《报告》分析称,我国居民部门债务风险总体可控,但宏观空间也已不大。在坚持“房住不炒”、强化消费金融监管的背景下,居民债务增速已从前几年超过20%放缓至当前的15%左右,居民杠杆率上升的速度亦有所放缓。考虑到我国居民杠杆率中有相当部分是具有自偿性的经营性债务,加上我国高储蓄率的“厚家底”、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比例较高的“缓冲带”,以及居民债务高度分散、集中度较低的特点,我国居民部门债务风险尚在可控范围。但也要看到,2011年以来我国居民部门杠杆率持续走高,2011年末至2020年上半年的上升幅度超过31个百分点,居民债务继续扩张的空间已非常有限,相关风险值得关注。 “总体而言,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要注重需求侧管理,坚持扩大内需这个战略基点,激发国内消费潜力,但不宜靠发展消费金融来扩大消费。”《报告》强调,要坚持金融创新在审慎监管的前提下进行,更多从促进就业、完善社保、优化收入结构、改善消费环境等方面发力,始终把实施扩大内需战略同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有机结合,增强消费对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基础性作用。 下一阶段主要政策思路 对于下一阶段的主要政策思路,《报告》表示,稳健的货币政策要灵活精准、合理适度,坚持稳字当头,不急转弯,把握好政策时度效,处理好恢复经济和防范风险的关系,保持好正常货币政策空间的可持续性。以“保持货币币值的稳定,并以此促进经济增长”为目标,完善货币供应调控机制,综合运用多种货币政策工具,保持流动性合理充裕,保持货币供应量和社会融资规模增速同名义经济增速基本匹配,保持宏观杠杆率基本稳定,同时根据形势变化灵活调整政策力度、节奏和重点。发挥好结构性货币政策工具的 精准滴灌作用,构建金融有效支持实体经济的体制机制。健全市场化利率形成和传导机制,完善央行政策利率体系,深化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改革,巩固贷款实际利率下降成果,促进企业综合融资成本稳中有降。发挥市场供求在汇率形成中的决定性作用,增强人民币汇率弹性,加强宏观审慎管理,稳定市场预期,引导企业和金融机构树立“风险中性”理念,保持人民币汇率在合理均衡水平上的基本稳定。加强监测分析和预期管理,保持物价水平基本稳定。健全金融风险预防、预警、处置、问责制度体系,妥善处置好个体机构风险和重点领域风险,进一步压实各方责任,多渠道补充银行资本金,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以创新驱动、高质量供给引领和创造新需求,加快形成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
原标题:“无证驾驶”遭紧急叫停 互联网存款产品集体下线 作者:星期五 来源:GPLP犀牛财经(ID:gplpcn) 随着国家对互联网金融监管日趋加强,互联网存款产品迎来集体下线潮。 据悉,1月25日,支付宝、京东金融、滴滴金融、天星金融等互联网平台关闭了银行存款产品的老用户购买渠道。而在此前为避免流动性风险,部分平台就已经下架对新用户的互联网存款产品。 2020年12月18日,蚂蚁集团率先将支付宝平台上的银行存款产品下架。随后不久,度小满金融、腾讯理财、京东金融等平台也纷纷下架。值得注意的是,这些平台均是主动下架。此次关闭老用户购买存款产品渠道也是如此。 2021年1月,中国银保监会、人民银行联合发布《关于规范商业银行通过互联网开展个人存款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规定商业银行不得通过非自营网络平台开展定期存款和定活两便存款业务。并作出具体指向:包括但不限于由非自营网络平台提供营销宣传、产品展示、信息传输、购买入口、利息补贴等服务。 一些商业银行因自身渠道有限,便借助拥有强大流量的互联网平台吸收存款,为其产品宣传,而商业银行只需向互联网平台支付“导流费”等手续费;对于互联网平台来说,通过金融产品吸引更多人增强用户黏性及活跃度才是其本质;而用户方面,与普通银行存款获取的利息相比,互联网金融产品带来的高收益才具有真正的吸引力。 如此看来,互联网存款产品对三方来说均有益处,然而作为银行和用户的连接者、中介人,互联网金融平台却尴尬地处在“无照经营”状态。 2020年12月15日,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稳定局局长孙天琦就曾表示,互联网金融平台开展此类金融业务,属“无证驾驶”的非法金融活动,也应纳入金融监管范围。 如今看来,“无照经营”的互联网存款是把双刃剑,既带来便利,又存在极大的风险性。诸如银行虽获取种种流量便利,却难免要付出高额利息;用户在获得高利息的“快钱”之时,同样也面临互联网金融平台的高风险情况。 (本文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2021年初,银行借互联网平台“拉存款”戛然而止,揽储利器被“收缴”,首家与京东金融合作的民营银行——蓝海银行,成为了该平台上最后一批下架存款产品的银行之一。蓝海银行是中小银行通过互联网存款迅速扩张规模又在监管风暴下退守领地的典型代表。在生存窘境之下,如何解决中小银行负债端成本“刚性”问题,引导其更好的发展,需要市场各方共同探索。 转移阵地 在银行互联网存款新规“靴子”落地后的第10日,1月25日,蓝海银行官网发布公告称,该行在第三方平台(如京东金融、陆金所、度小满等)的个人存款业务,均已平移至该行自有平台正常办理。在互联网平台下架的同时,该行在“留存量”和“拉增量”上“双管齐下”。1月27日,一位此前在京东金融上购买过蓝海银行存款产品的用户对北京商报记者表示其收到了该行发来的短信,提示蓝海银行存款业务转移至自有平台;另有用户提供给记者的截图指向,该行正在微信推广广告:“要存款来蓝海,存款产品年化利率最高可达4.8%,点击就来买。” 公开资料显示,蓝海银行于2017年5月24日获批开业,总部位于山东威海,由威高集团有限公司等7家山东省内民营企业发起设立,是山东省首家民营银行,致力打造O2O类互联网银行。 2018年4月20日,蓝海银行与京东金融签订全面合作协议,成为首家与京东金融深入合作的民营银行。2021年1月19日,在银行互联网存款新规发布后的第4天,北京商报记者注意到,京东金融上仅余6家银行的存款产品针对存量用户正在售卖,蓝海银行就是其中之一,并被首页推荐。 在互联网流量平台合作推动下,蓝海银行存款业务得到快速增长,存款结构也发生显著变化。蓝海银行各项存款余额从2017年末的27.88亿元增至2019年末的225.43亿元,储蓄存款余额占比从2017年末的3.26%增至2019年末的87.82%。 “存款产品从互联网平台下架,对中小银行影响将非常显著,未来两三个季度内增长速度可能会明显下滑,不排除会有负增长的情况。突出的表现就是存款增速会减慢,特别是一些中小银行维护客户、资金来源可能就面临较为严峻的挑战。”银行业资深分析人士王剑辉对北京商报记者如是说。 对于互联网存款产品下架,蓝海银行对北京商报记者表示,该行主动适应互联网存款监管新规,未来,将持续发力自营APP建设,一方面,精选多款优质产品全方位满足用户的存款需求;另一方面,不断升级服务体验。 负债成本抬升 “弄潮儿”搭上互联网平台的东风迅速扩张,支撑其前期发展,但在存款业务高速增长的同时,负债成本也值得关注。 2020年10月以来,蓝海银行不断提高相关存款产品利率,以蓝贝贝360天周期付息产品为例,自2020年9月27日由年化利率4.2%调降至3.9%之后,利率便一路调升至4.7%。尤其在岁末年初银行“开门红”揽储,也是互联网存款新规监管风暴来袭前的2020年12月-2021年1月期间,该行密集发布存款产品利率调整公告。其中,蓝贝贝360天周期付息产品2020年12月以来利率提高了0.7个百分点。 “周期付息”存款产品,即客户存款满一个周期后,银行就按照约定的利率为这一周期付息。如果未满一个周期的,则按照活期存款计息。颇具争议的是,产品设计表面的背后,不少银行的“周期付息”产品满足一个周期,利息兑付时就可以本金连带满期年化利率水平计算的利息全部支取。 同样以蓝贝贝360天周期付息产品为例,该产品存期5年,满期年化利率4.7%,据该行工作人员介绍,该产品满360天即可本息全部支取,利率仍为4.7%。同样形式的“周期付息“产品,在多家民营银行以及部分中小银行中“流行”。多位业内人士对北京商报记者表示,如果本息皆可按周期取出,则与之前被叫停的“靠档计息”无本质差别,会引起商业银行负债端的不稳定,形成期限错配,造成流动性问题。 光大银行(行情601818,诊股)金融市场部分析师周茂华进一步表示,部分银行根本上还是未摆脱传统粗放型经营模式,负债定资产。而不转变银行经营模式,拓宽负债渠道,寻找新轻资产盈利点,要降低银行高息揽储动力难度可想而知。 成本压力求解 蓝海银行仅是互联网存款新规下的众生相之一。从原本的“摸着石头过河”到放弃流量通道退守领地,反映了部分中小银行的生存窘境。“实话说,压力非常大,但感觉没有什么特别好的办法。”银行互联网存款新规落地后,一家民营银行相关负责人在跟北京商报记者谈及此事时颇为无奈。 王剑辉指出,监管层面可以考虑一些半市场化的方式,比如设立政府主导的中小银行拆借基金,中小银行基于给中小微企业贷款可以向这些特殊基金拆入流动性。更重要的是,中小银行自身需要在经营层面下功夫,如何经营储户的钱,切实提升资金使用效率,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能够带来最好的收益,才是持续经营的根本,要为以后长足的发展打下基础。 周茂华指出,缓解中小银行负债压力,央行可采取结构性政策定向释放长期限资金,拓宽中小银行负债渠道,但政策扶持“救急不救穷”,且存款准备金率已处于较低水平。对中小银行自身来说,需要加快健全管理制度,完善内部治理,精细化管理,提升风控和经营水平,凭借地缘优势,深耕区域市场,提升服务质量与客户黏性,多渠道补充资本;加快调整与第三方平台合作模式,根据监管环境、宏观经济发展趋势调整银行发展战略,拓展轻资产业务等。 “回归自营平台对于金融机构来说是该做的‘补课’。中小银行首先要匹配银行自身的技术能力、符合自己的战略定位,更重要的是要确定,自身是适合通过互联网的方式做大做强,还是适合服务一些专业性的小众的客户群体,需要银行做一个深入的自我诊断,才能寻找到一个比较明确的方向。”王剑辉如是说。
为加强对商业银行通过互联网开展个人存款业务的监督管理,维护市场秩序,防范金融风险,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1月15日,银保监会办公厅、人民银行办公厅发布了《关于规范商业银行通过互联网开展个人存款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明确,“商业银行不得通过非自营网络平台开展定期存款和定活两便存款业务,包括但不限于由非自营网络平台提供营销宣传、产品展示、信息传输、购买入口、利息补贴等服务。商业银行已经开展的存量业务到期自然结清。” 银行不得通过非自营互联网平台开展定期存款等业务 商业银行通过互联网开展个人存款业务主要有两大渠道,一是自营网络平台,即指商业银行根据业务需要,依法设立的独立运营、享有完整数据权限的网络平台,二是非自营网络平台,包括支付宝、京东金融等第三方平台。 近两年来,多家银行相继在互联网金融平台上推出存款产品。据不完全统计,京东金融合作银行共70余家,其中有18家银行已上线在售产品,在售银行存款产品70余款;支付宝合作银行12家,其中有4家银行已上线在售产品,在售银行存款产品6款;度小满金融合作银行共40余家,其中有14家银行已上线在售产品,在售银行存款产品40余款。 去年12月,风靡一时的非自营平台互联网存款被按下“停止键”。支付宝、京东金融以及度小满等多家互联网平台纷纷下架互联网存款。12月24日,浙江银保监局发文治理存款乱象,要求银行不得通过第三方互联网平台或与其他第三方中介合作的方式吸收存款,已经开展合作的,即日起下架相关存款产品,中止合作。 此次《通知》则在全国范围“一锤定音”,非自营平台互联网存款即将全部“消失”。根据《通知》要求,商业银行不得通过非自营网络平台开展定期存款和定活两便存款业务,包括但不限于由非自营网络平台提供营销宣传、产品展示、信息传输、购买入口、利息补贴等服务。 对于已经持有此类产品的消费者以及银行而言,这一规定有何影响?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商业银行通过非自营网络平台已经办理的存款业务,到期后自然结清。在此期间,相关存款依法受到保护,消费者可以依据法律规定和存款协议到期取款或者提前支取。商业银行应当继续提供查询、资金划转等相关服务,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目前,相关商业银行通过非自营网络平台开展的存款业务规模不一,各自的经营状况也有所差别。为避免次生风险,《通知》明确监管部门可根据相关商业银行的风险水平,按照“一行一策”和“平稳过渡”的原则,督促商业银行稳妥有序整改。 值得关注的是,据该负责人介绍,商业银行与非自营网络平台进行合作,通过开立Ⅱ类账户充值,为社会公众购买服务、进行消费等提供便利,这部分业务不受影响,可继续开展。这也为后续业务开展留有一定余地。 引导商业银行规范开展互联网渠道存款业务 《金融时报》记者了解到,就非自营平台互联网存款而言,其风险主要集中在地方法人跨区域经营、涉嫌违反利率定价自律机制、流动性风险、产品管理不规范、消费者保护不到位等方面。上述负责人指出,目前,保险公司、基金公司等通过非自营网络平台销售相关产品受到相应监管。存款作为最基础的金融服务,理应受到更为严格的监管。商业银行通过非自营网络平台开展存款业务,是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的产物,最近业务规模增长较快。但该业务在发展过程中也暴露出一些风险隐患,涉嫌违反相关监管规定和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相关要求,突破地方法人银行经营区域限制,并且非自营网络平台存款产品稳定性较差,给商业银行的流动性管理也带来挑战。因此,为防范金融风险,依法对上述定期存款以及定活两便存款业务予以叫停。 有监管人士概述互联网存款业务存在的问题,例如,地方法人银行突破经营的区域限制,异化为全国性银行;违反存款计结息规定,扰乱利率市场秩序,推升银行资金成本;滥用存款保险兜底机制,在存款市场恶意竞争,暗示“零风险、高收益”;高息揽储必然追求高收益资产,匹配高风险项目,导致资产端风险增加,中小银行脆弱性提高;增加了中小银行流动性隐患;账户管理、资金出入等方面存在合规风险等。 有业内人士指出,部分高风险机构通过互联网平台吸收存款,占存款比例甚至高达70%。这些高风险机构自身抵御风险能力较弱,互联网平台存款占比过高进一步增加了其负债资金的不稳定性,饮鸩止渴,流动性隐患突出。 记者还发现,在第三方平台的存款产品页面,多标注有“本息保障。50万以内100%赔付”等字样。对此,西南财大金融学院数字经济研究中心主任陈文表示,从监管的角度看,在银行50万存款央行兜底这种硬性宣传下,互联网存款给予高息,会滋生银行道德风险,导致银行吸存的恶性竞争,为弥补高息成本支出,银行需要抬高放贷利率,拉高实体经济成本,加大金融体系承担的信用风险。 结合商业银行通过互联网开展存款业务的实际情况,《通知》有针对性地提出了相应监管要求,一是坚持依法合规。商业银行通过互联网开展存款业务,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不得借助网络等手段违反或者规避监管规定。二是强化风控管理。商业银行通过互联网开展存款业务,应当评估业务风险,完善风险治理架构。同时,持续监测和控制各类风险。三是规范销售行为。商业银行应当强化互联网渠道存款销售管理和网络安全防护,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保障消费者个人信息安全。四是坚守发展定位。地方性法人商业银行应当确保通过互联网开展的存款业务,立足于服务已设立机构所在区域的客户。 中小银行揽储压力如何解 除了风险之外,中小银行背后的揽储压力亦值得关注。 前述监管人士指出,通过互联网平台吸收存款的银行主要为地方中小银行甚至村镇银行,借助互联网平台的流量优势,部分银行存款规模得以快速增长,有的银行平台存款规模占其各项存款比重达83%。其中,异地个人储蓄存款占绝大部分。部分中小银行依靠平台存款弥补了流动性缺口,在一定程度上替代了同业融资。不只是非自营平台互联网存款,近年来,银行在存款、理财等产品上推出诸多“创新”,例如结构性存款、靠档计息存款、分期派息存款等,其背后都指向一个根源——激烈竞争下的揽储压力。 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副主任曾刚告诉《金融时报》记者,部分中小银行由于线下网点有限,同时线下吸储也受到自律机制限制,负债来源相对受限,很难获得超常增长,但自身又有业务发展需要,对储蓄存款有较大需求。“这背后反映的问题其实是一致的,即商业银行通过各种手段获得增量资金,在不同监管环境下寻找新的空间,带有一定监管套利性质。” 揽储压力之下,中小银行面临着业务发展和流动性风险相匹配的问题。在Wind数据统计的187家中小银行中,有146家2020年三季度净息差数据较年初收窄,38家银行净息差降幅在1%以上。 对此,招联金融首席研究员董希淼建议从资本补充入手。为中小银行获得资金来源提供便利,缓解负债来源单一等问题。
“冲时点”“抢份额”“高息揽储”将与银行说再见了。1月22日,银保监会发布《商业银行负债质量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从六大方面对银行负债质量管理提出明确要求。 去年以来,从压降结构性存款到叫停靠档计息产品,再到互联网存款新规出台,商业银行负债端的不合规操作被频频肃整。“负债业务是商业银行最基本的业务之一,是其主要的资金来源,严把负债业务关是防范金融风险的关键。”中国银行研究院博士后郑忱阳在接受《金融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银行负债业务复杂度增加 众所周知,银行资产质量管理一直受到监管层和银行机构的高度重视,而此次与之相对应的负债质量纳入全面监管意味着什么? 负债业务是商业银行最基本也是最主要的业务之一,主要由存款、同业负债、应付债券和向央行借款4个部分构成,其中,存款是最主要的负债来源。1月22日,银保监会副主席梁涛在国新办发布会上介绍称,截至2020年年末,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总负债293.1万亿元,同比增长10.2%。 “资产与负债可以看作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目前,国内银行资产端管理办法相对完善,成效也较好,那么在银行负债业务越来越复杂,面临的风险管理难度也随之加大的情况下,研究出台负债质量管理办法,可以说是体现了强化银行管理的系统性。”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研究员娄飞鹏在受访时表示。 专家普遍认为,近年来,互联网金融、影子银行等新型金融业态发展迅速,催生了金融产品的创新和金融服务的迭代,商业银行在丰富负债业务种类、拓宽负债渠道和来源的同时,也增加了负债业务的复杂度,加大了负债管理的难度,极易造成金融风险的快速聚集和集中暴露。 光大银行金融市场部分析师周茂华认为,《征求意见稿》有三处亮点,一是拟对商业银行负债业务进行全面监管,从6个方面明确了负债质量管理的核心要素;二是明确和强化商业银行存款利率和计结息管理及规范吸储监管;三是对商业银行负债创新业务的“全流程”监管,坚决打击伪创新,强化消费者合法权益等。 创新应在合规的基础上进行 “此前,不少银行存在冲时点规模的情况,比如在半年或季度节点,经常会以高息方式吸引短期大额资金,用以提高考核时点的业务规模。”某银行从业人士坦言。 《征求意见稿》明确,商业银行不得通过返利吸存、第三方中介吸存、延迟支付吸存、以贷转存吸存、提前支取靠档计息等违规手段吸收和虚增存款。商业银行通过互联网吸收存款的,应当遵守相关监管规定。 “当前银行负债端的主要问题在于,资金来源单一且不稳定、负债结构不合理甚至失衡、负债和资产在期限、币种、利率、汇率等方面存在错配、负债获取缺乏主动性、负债成本偏高等。”郑忱阳表示,不同类型银行面临的负债端压力不同,大型银行和股份制银行客户资源丰富、渠道建设完善、品牌和信用优势明显,负债端压力不大;而对于客户结构单一、吸储能力弱、信用不足的中小银行来说,负债端压力已经成为其经营方面的根本性困境。 在此背景下,不少银行通过高收益的假结构性存款加大线下揽储力度,并利用互联网平台推出收益高、门槛低的存款产品,以违规返利吸存、提前支取靠档计息等“伪创新”手段维持稳定客源,不仅拉高了银行负债端成本,而且扰乱了负债业务竞争秩序。 《征求意见稿》强调称,商业银行开展负债业务创新活动,应当坚持依法合规和审慎原则,确保创新活动与本行的负债质量管理水平相适应,不得以金融创新为名,变相逃避监管或损害消费者利益。 负债管理突出精细化差异化 去年以来,为应对疫情冲击,提高支持实体经济能力,不少银行开始在负债端“做功课”,调整负债结构、压降负债成本。 “在负债端,农行的确做了些功课,主动调整存款策略,继续压降部分高成本存款,使得存款付息率同比下行。在主动管理的范畴之内压降负债成本。”农行行长张青松曾公开表示,目前,存款竞争还是非常激烈的,存款成本降低有赖于活期存款的维护和活期存款占整个存款的比重,这要求银行在服务端、产品端有竞争力,增强客户的黏性,加强存款的精细化、差异化定价力度,合理控制中长期高成本的存款增长。 邮储银行方面则表示,该行将在保持核心存款优势的基础上,做好量价平衡,严控长期高利率存款增长,实现整体负债成本的有效管控。 专家认为,随着金融监管趋严、利率市场化改革稳步推进、金融脱媒向纵深发展,商业银行传统经营模式的众多红利消失,依赖业务扩张和追逐短利的盈利路径难以为继,银行的负债管理应该从注重量的积累转换为注重质的提升。 “商业银行可以从拓展客户结构、分散资金交易对手、丰富产品种类等方面优化负债结构,稳定负债来源,提高负债获取的主动性。创新负债产品也是优化负债结构的重要手段,但一定要保证创新产品的合规性,摒弃依赖价格吸存的粗放式创新模式,主动适应客户和市场的需要,提供有针对性、差异化的自主创新类负债产品。”郑忱阳表示。 此外,值得一提的是,目前,银行之间负债端情况差异较大,《征求意见稿》允许银行差异化设置负债管理指标和内部限额,为的是引导银行根据六大因素评估自身,并建立起最优的、适合自身的负债结构。
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近日,歌手曲婉婷在微博发文,引发关注。有网友对其隔空喊话:“母亲被羁押后6年不敢回国一次,却在国外用赃款逍遥自在,这就是你的孝心吗?”据悉,曲婉婷母亲张明杰曾任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发改委副主任、市城镇化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2014年9月因涉嫌贪污、受贿与滥用职权罪被羁押,目前案件正在审理中。图片舆论关注此事,正是因为人们痛恨腐败分子损害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攫取大量不义之财,满足亲属子女奢靡生活。现实中一些案例也正是如此,有的甚至是配偶子女移居海外,财产转移到境外,随时准备“跳船”,这样的领导干部与党和人民离心离德,与共产党人的初心使命背道而驰,必须受到党纪国法严惩,为其违纪违法行为付出应有代价。向海外转移财产,一有风吹草动便逃之夭夭今年6月,外逃加拿大的“红通人员”、原铁道部运输局营运部调研员(正处级)海涛回国投案。海涛于2013年1月外逃,是党的十八大之后外逃的职务犯罪嫌疑人。他在退休前十年就违规获得外国永久居住权,配偶子女均已加入外国国籍,是典型的“裸官”。“裸官”,是指配偶移居国外,或是没有配偶,子女均移居国外的干部。近年来查处的党员干部携款外逃案件中,有相当一部分腐败分子早早做了“裸官”,向海外转移财产,一有风吹草动便逃之夭夭,妄想逃避法律的惩罚,过上开豪车住豪宅的“天堂生活”。对于最终目的是出逃的腐败分子来说,将大量资产转移到海外是外逃的基本步骤,也是其外逃的基础和目的之一。“百名红通人员”之一肖建明,在担任国有企业云锡集团董事长期间,涉嫌在国内收受大额贿赂,并利用职权安排亲属在云锡集团境外投资企业冒领数额不菲的薪水。外逃之前,肖建明还通过各种手段安排主要关系人移居海外,并在海外购置了房产,自以为已经“铺好后路”。同为“百名红通人员”之一的莫佩芬,其出逃也早有预谋。2007年至2011年,莫佩芬在担任浙江省杭州西溪阳光实业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期间,涉嫌利用职务便利,通过采用虚假发票冲账等手段,非法占有公司巨额资金,并将丈夫、女儿共同受贿部分所得转移至国外账户。“裸官”更容易无所畏惧地贪财“‘裸官’未必是贪官,但‘裸官’更容易成为贪官,因为他没有后顾之忧,更容易有无所畏惧的贪欲。”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吴丹红这样评价“裸官”。对于配偶、子女定居国外的“裸官”而言,为支付家属在境外高额的生活开支,也更可能贪污受贿。部分“裸官”在把配偶、子女处心积虑送往国外后,通过各种方式将赃款转移至海外家人的名下,认为即便自己不慎“翻船”、外逃失败,也可牺牲一人而保家人过上“锦衣玉食”的生活。近日,内蒙古自治区国防科工办原主任、经信委原副主任文民因犯贪污罪、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隐瞒境外存款罪、滥用职权罪,一审获刑18年。在文民的诸多违纪违法行为中,便有他出于“爱子之心”,通过地下钱庄转移资金,为在澳大利亚留学的女儿在墨尔本购置房产之举。同时,他还以其女儿名义,通过非正常业务流程将人民币兑换成美元存在新加坡华侨银行,用以规避名下财产。广东省东莞市委原副秘书长吴湛辉向境外亲属转移资产的行为则更加疯狂。在他将怀孕待产的妻子移居香港后,“没有了后顾之忧”,便开始大肆收受贿赂,通过地下钱庄疯狂洗钱,至案发前,共向境外转移资产9200万元港币,用于购买商品房供妻子女儿居住等。公职人员具有申报境外存款的法定义务难道境外真的是转移赃款、隐瞒收入的乐土?“公职人员具有申报境外存款的法定义务。不管该存款的来源是否合法,不论是在境内境外的工作报酬、继承遗产或接受赠予,还是违法犯罪所得;也不论是本人亲自存在境外,还是托人辗转存于境外,都属于境外存款,应当如实申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研究室有关负责人表示,这是国家对公职人员设定的一项强制性义务,党纪、政纪和法律都有相关具体规定。我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在境外的存款,应当依照国家规定申报。数额较大、隐瞒不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梳理相关报道可以发现,近来落马官员的罪名之中,“隐瞒境外存款”这一项并不罕见。如,原广东省公安厅警卫局局长陈荣贵因受贿罪、隐瞒境外存款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九个月;上海机场集团原党委副书记、董事长吴建融因受贿罪、隐瞒境外存款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等等。隐瞒境外存款罪给国家公职人员划出了明确的红线:境外不是法外,即使处心积虑将赃款转移到境外,到头来也只是给自己增加了一项罪名。不止存款。按国家有关规定,公职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在国(境)外工作、生活和留学,及拥有境外银行存款、购置房产、投资等,都属于需要报告的个人有关事项,必须向单位或组织申报。2014年1月,中共中央印发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明确提出: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各级组织人事部门结合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工作,对“裸官”进行摸底。近千名在限入性岗位任职且配偶或子女不愿意放弃移居的领导干部,最终被调整岗位。2017年,党中央修订印发《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核结果处理办法》两项法规,进一步调整了报告对象,完善了报告内容,并将抽查核实和结果处理制度化,强化对“裸官”的从严管理。“将领导干部‘家事’‘家产’等向组织报告、接受监督,不是小题大做。”甘肃省社会科学院教授郑本法表示,不少“问题”干部,在隐瞒个人有关事项的背后是违规违纪,甚至违法行为的开始。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抓早抓小,就可以防止小错酿成大错。在江苏省政协副主席洪慧民看来,对于“裸官”的治理之网愈收愈紧已成必然之势,他同时建议:“对于之前已有的规定,要继续加大执行力度,如加强对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申报情况的抽查核实,对于存在的问题,做到早发现、早处置。”加强对公职人员向境外汇款行为的监管“裸官”之所以引发舆论不满,正是因为一些“两面人”干部一边口口声声说着爱党爱国,一边利用手中的权力为自己与家人谋后路,妄想“内外通吃”,带来极坏的社会影响。这种“两面人”的存在,与监督缺失、缺位不无关系。以文民为例,他从一名基层干部成长为正厅级干部,近20年间,先后在海南、珠海、青岛、威海、包头、澳大利亚等地购买36套房产,却没有被发现查处。对此,中国廉政法制研究会副会长邓联繁建议,这种同党离心离德的干部坚决不能用,要加大这方面的抽查力度。“要严格落实个人有关事项查核等制度,以个人事项报告为基础,细化申报事项,严格审核并加大抽查力度,同时利用社会公众和媒体的舆论监督,提高监督的透明度。”邓联繁说。“建议加大加强对公职人员向境外汇款行为的监管,例如建立公职人员向境外大额汇款行为的监测报告机制,监测的范围可以扩大到其配偶子女等近亲属,金融部门一旦发现他们有大额汇款行为,应当及时向纪检监察机关报告。”有专家表示。让境内赃款“转不出”、境外赃款“追得回”党员领导干部的家人或财产在国外,成为“裸官”,不仅容易受到国外的监控,某种情况下也可能危及国家安全。“我在国外没有一分钱资产,搞‘制裁’不是白费劲吗?当然,我也可以向特朗普先生寄去100美元,以供其冻结之用。”8月7日,美国财政部对香港行政长官林郑月娥等11名中国内地及香港官员实施制裁,除了涉及签证、服务与商品等,还有一项重要内容就是:冻结在美国私人财产。对此,中联办主任骆惠宁的回应十分硬气。在把人看紧、把门关死的同时,我国追赃力度正持续加大,运用政府合作、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等手段,对境外赃款进行查找、冻结、没收和返还,努力实现境内赃款“藏不住、转不出”,境外赃款“找得到、追得回”。2014年8月29日,我国修订刑事诉讼法后“海外追赃第一案”在江西上饶开庭审理。潜逃新加坡并获永久居住权的江西省鄱阳县财政局经济建设股原股长李华波当时还在国外,但2012年我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中规定的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为没收外逃腐败分子非法所得提供了法律依据。经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李华波夫妇在新加坡拥有的2953万元资产属于违法所得,依法应予没收。这场被告人缺席的审判,具有特殊的意义,宣告我国追赃制度得到进一步完善。“以往没抓到外逃贪官,其违法所得难以及时追缴,而现在即便其将赃款赃物转移到国外,也将难以躲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黄京平表示。据统计,2014年至2020年6月,我国共从120多个国家和地区追回外逃人员7831人,追回赃款196.54亿元;其中,国家监委成立以来,共追回外逃人员3848人,追回赃款99.11亿元,追回人数、追赃金额同比均大幅增长,改革形成的制度优势进一步转化为追逃追赃领域治理效能。2020年继续被列为“追赃工作年”,对外逃腐败分子的涉案财产应冻尽冻、应收尽收,加大对涉腐洗钱犯罪的惩治力度,努力实现境内赃款“藏不住、转不出”、境外赃款“找得到、追得回”,切实把腐败分子盗窃人民的财产如数追回、还给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