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8日晚间,央行发布了《2020年第四季度中国货币政策执行报告》(以下简称《报告》)。《报告》认为,总体来看,2020年稳健的货币政策体现了前瞻性、主动性、精准性和有效性,为我国率先控制疫情、率先复工复产、率先实现经济正增长提供了有力支撑。 《报告》指出,目前我国经济向常态回归,内生动能逐步增强,宏观形势总体向好。也要看到,国际经济金融形势仍然复杂严峻,境内外疫情变化和外部环境存在诸多不确定性,国内经济恢复基础尚不牢固。对此要深刻认识和辩证看待,增强忧患意识,坚定必胜信心,集中精力办好自己的事,努力实现高质量发展。 《报告》还谈及加强存款管理维护存款市场竞争秩序、发展绿色金融推动实现碳达峰和碳中和目标、大国货币政策的溢出效应、合理评估居民部门债务风险、下一阶段政策思路等话题,《金融时报》记者进行了重点梳理。 加强存款管理维护存款市场竞争秩序 维护存款市场竞争秩序,有利于保持金融机构负债成本合理稳定,促进降低社会融资成本,为有序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营造良好条件。《报告》指出,人民银行高度重视加强存款管理,发布《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存款利率管理的通知》,要求金融机构严格执行存款利率和计结息管理规定。同时,人民银行指导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简称“利率自律机制”),对存款利率进行行业自律管理,维护存款市场有序竞争。 为维护存款市场竞争秩序,2019年以来中国人民银行指导利率自律机制加强存款自律管理,督促金融机构依法合规经营,有序整改不规范存款创新产品。《报告》指出,截至2020年末,活期存款靠档计息产品余额为1.2万亿元,较整改前压降5.5万亿元,压降比例超过81%;截至2020年末,定期存款提前支取靠档计息产品已顺利实现余额清零目标,共压降15.4万亿元。 与此同时,《报告》指出,为引导结构性存款规范有序发展,2019年12月人民银行组织利率自律机制将结构性存款保底收益率纳入自律管理范围,督促银行合理确定利率水平。同时,银保监会也采取措施,督促银行有序发展结构性存款业务。2020年12月,结构性存款保底收益率为1.25%,较2019年12月下降1.18个百分点。同时,结构性存款的整体预期收益率和兑付收益率也快速下行,2020年12月分别为3.09%和3.03%,较2019年12月下降0.5个和0.54个百分点。2020年末结构性存款余额为6.3万亿元,较2020年4月的最高点10.7万亿元减少4.4万亿元。 此外,《报告》指出,在加强对异地存款的管理方面,为引导地方法人银行更好地服务本地,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人民银行将于2021 年第一季度起,将地方法人银行吸收异地存款情况纳入宏观审慎评估 (MPA),禁止其通过各种渠道开办异地存款,已发生的存量存款自然到期结清。无实体经营网点,业务在线上开展的银行除外,但此类银行展业范围不受空间限制,实质上已成为全国范围内经营的银行,所以存款利率自律要求参考国有银行执行。 “存款基准利率作为利率体系的‘压舱石’,要长期保留。”《报告》指出,下一步,人民银行将继续发挥利率自律机制的作用,加强对不规范存款创新产品、结构性存款、异地存款的管理,防止非理性竞争,维护存款市场有序竞争,保持银行负债端成本稳定,为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和促进企业综合融资成本稳中有降创造良好环境。 发展绿色金融推动实现碳达峰和碳中和目标 《报告》明确,人民银行将围绕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做好绿色金融顶层设计和规划,发挥金融支持绿色发展三大功能,逐步完善绿色金融体系五大支柱。 具体来看,发挥金融支持绿色发展的三大功能方面,《报告》提出,一是充分发挥资源配置作用。为促使绿色金融发展聚焦绿色低碳领域,应通过货币政策、信贷政策、监管政策、强制披露、 绿色评价、行业自律、产品创新等多种政策措施,引导和撬动金融资源向清洁能 源、绿色转型、碳捕集与封存等绿色创新项目倾斜。二是做好气候变化相关的风险管理。应通过气候风险压力测试、环境和气候风险分析等手段,增强金融体系管理转型风 险和气候变化风险的能力。三是在碳中和约束下促进碳价格发现。应围绕碳中和目标,制定具有强约束力的碳排放指标。推动建设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设计好与碳交易相关的金融 产品和交易机制,在碳排放约束下促进市场发现合理的碳价格。 为发挥好金融支持绿色发展的三大功能,应逐步完善绿色金融体系五大支柱。《报告》提出,一是健全绿色金融标准体系。可先行试用绿色金融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推进绿色金融规范发展,为在全国推动实施银行可操作、企业得实惠的绿色金融标准积累宝贵经验。二是完善金融机构监管和信息披露要求。逐步建立金融机构气候和环境信息 披露制度,引导社会投资向绿色低碳等环境友好型企业倾斜。三是构建政策激励约束体系。定期开展金融机构绿色金融业绩评价。研究绿 色资产和棕色资产差异化设置风险权重的可行性。综合运用多种货币政策工具, 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绿色低碳领域的信贷支持。四是不断完善绿色金融产品和市场体系。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 通过创新产品工具、提高定价合理性、加强环境风险管理等手段,继续发展绿色信贷、绿色债券、绿色基金等产品,建设碳市场,发展碳期货。五是加强绿色金融国际合作。继续在G20、央行与监管机构绿色金融网络 (NGFS)、“一带一路”等多边框架和中欧、中英、中法等双边框架下深化绿色 金融国际合作。 大国货币政策的溢出效应 《报告》指出,境外宽松货币政策的溢出效应值得关注。一般而言,主要央行实施宽松政策过程中,其境内流动性会向境外漏损。但在过去,危机时期国际金融市场动荡容易引发市场恐慌,导致资金出于避险目的又回流主要发达经济体,这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资金漏损对政策效应的影响。而本次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冲击过程中,全球流动性回流主要发达经济体的规模减少。相较而言,我国形势好,率先控制疫情、率先复工复产、率先实现经济正增长,2020年境外资金流入我国债券市场超过1万亿元,60%以上是境外央行的长期资金,购买的主要品种是国债和政策性金融债。 《报告》认为,长期来看,随着疫情得到控制、经济复苏态势明确,主要经济体央行宽松货币政策将可能退出,届时资本流动方向也可能出现变化,这对我国这样的超大型经济体而言是正常的,但也要防范相关风险。 《报告》还指出,我国已是全球第二大经济体,过去10年对世界经济增长实质贡献平均达到30%左右,宏观政策溢出效应显现,不再单纯是发达经济体宏观政策溢出效应的被动接受者。而且,2020年以来,我国坚持正常货币政策,是少数实施正常货币政策的主要经济体,正常货币政策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利率保持在合理区间,没有采取零利率甚至负利率。二是央行资产负债表规模基本稳定,银 行货币创造的市场化功能正常有效发挥。三是宏观杠杆率和货币信贷增速远低于2009 年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时期。 “总的来看,坚持正常货币政策比较好地把握了稳增长和防风险的长期均衡,2020 年我国经济增长 2.3%,是唯一实现经济正增长的主要经济体,这有利于带动全球经济恢复,进而有利于其他主要经济体未来 恢复货币政策正常化的进程。”《报告》分析称。 合理评估居民部门债务风险 近期各方对我国居民杠杆率上升的问题关注较多。对此,《报告》指出,我国大约有20%的居民债务与经营性活动相关,剔除后我国居民杠杆率在国际上处于合理水平。我国居民部门的经营性债务,主要来自个体工商户的经营性贷款,也有一些个体户使用消费贷、信用卡资金经营周转。2020年上半年末,BIS口径的我国居民杠杆率为59.1%,已接近欧元区和日本;但剔除经营性居民债务后,同期居民杠杆率降至46%左右,在国际上仍处合理水平。 《报告》分析称,我国居民部门债务风险总体可控,但宏观空间也已不大。在坚持“房住不炒”、强化消费金融监管的背景下,居民债务增速已从前几年超过20%放缓至当前的15%左右,居民杠杆率上升的速度亦有所放缓。考虑到我国居民杠杆率中有相当部分是具有自偿性的经营性债务,加上我国高储蓄率的“厚家底”、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比例较高的“缓冲带”,以及居民债务高度分散、集中度较低的特点,我国居民部门债务风险尚在可控范围。但也要看到,2011年以来我国居民部门杠杆率持续走高,2011年末至2020年上半年的上升幅度超过31个百分点,居民债务继续扩张的空间已非常有限,相关风险值得关注。 “总体而言,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要注重需求侧管理,坚持扩大内需这个战略基点,激发国内消费潜力,但不宜靠发展消费金融来扩大消费。”《报告》强调,要坚持金融创新在审慎监管的前提下进行,更多从促进就业、完善社保、优化收入结构、改善消费环境等方面发力,始终把实施扩大内需战略同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有机结合,增强消费对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基础性作用。 下一阶段主要政策思路 对于下一阶段的主要政策思路,《报告》表示,稳健的货币政策要灵活精准、合理适度,坚持稳字当头,不急转弯,把握好政策时度效,处理好恢复经济和防范风险的关系,保持好正常货币政策空间的可持续性。以“保持货币币值的稳定,并以此促进经济增长”为目标,完善货币供应调控机制,综合运用多种货币政策工具,保持流动性合理充裕,保持货币供应量和社会融资规模增速同名义经济增速基本匹配,保持宏观杠杆率基本稳定,同时根据形势变化灵活调整政策力度、节奏和重点。发挥好结构性货币政策工具的 精准滴灌作用,构建金融有效支持实体经济的体制机制。健全市场化利率形成和传导机制,完善央行政策利率体系,深化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改革,巩固贷款实际利率下降成果,促进企业综合融资成本稳中有降。发挥市场供求在汇率形成中的决定性作用,增强人民币汇率弹性,加强宏观审慎管理,稳定市场预期,引导企业和金融机构树立“风险中性”理念,保持人民币汇率在合理均衡水平上的基本稳定。加强监测分析和预期管理,保持物价水平基本稳定。健全金融风险预防、预警、处置、问责制度体系,妥善处置好个体机构风险和重点领域风险,进一步压实各方责任,多渠道补充银行资本金,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以创新驱动、高质量供给引领和创造新需求,加快形成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
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长春1月17日讯记者在17日吉林省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截至当日14时,该省累计报告新冠肺炎确诊病例34例,无症状感染者80例。其中,长春市报告确诊病例10例,无症状感染者18例;通化市报告确诊病例24例,无症状感染者59例;松原市报告无症状感染者3例。 “吉林省本次疫情传播链条清晰,为黑龙江省望奎县无症状感染者输入,之后引发本地传播。”吉林省卫健委副主任张艳介绍,目前报告的114例感染者中,有9例为黑龙江省输入,105例为本地续发感染,其中102例续发感染者为同一输入病例林某传播。 据了解,该病例林某为黑龙江籍,近期多次往返于黑龙江、吉林两省,1月6日至11日曾在公主岭市、通化市开展4次针对中老年人的营销活动。 目前,通化市、长春市已按分区分级精准防控要求,划定风险等级区域和防控区域范围。吉林现有17个中风险区域,其中长春11个、通化6个。 据了解,1月10日黑龙江省望奎县疫情发生后,吉林省立即启动风险触发机制。目前累计排查出密接者2374人、次密接者4747人、一般接触者207678人,对以上人员第一时间落实隔离措施,累计核酸检测237767份。
2020年最后一天,广东银保监局发布《广东银保监局辖区银行业保险业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该细则共包括6章、28条内容,涉及报告范围和标准、报告时限和方式、报告处理和反馈、考评和问责等。 其中该细则制定了银行业保险业突发事件报告共同标准以及银行、保险业的特有标准。例如,因聚众围堵、冲击银行保险机构,致使1个营业网点停业4小时以上、2个以上营业网点停业2小时以上,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等则属于突发事件。 《细则》同时指出,在特别重大、非常敏感的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力争在30分钟内电话报告相关信息、1小时内书面报告银行保险监管机构。 据券商中国记者了解,银保监会此前制定了《银行业保险业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办法》,之后多地跟进发布所在辖区的细化版本,但总体内容相差不大。 列明30项突发状况“需报告” 《细则》规定,以下23项银行业保险业突发事件,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向广东银保监局报告突发事件信息: (一)因聚众围堵、冲击银行保险机构,致使1个营业网点停业4小时以上、2个以上营业网点停业2小时以上,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 (二)银行保险机构营业网点受到100人以上围堵、冲击,或者连续一周受到20人以上围堵、冲击; (三)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致使银行保险机构5个以上营业网点停业3天以上,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 (四)银行保险机构受到暴恐袭击或发生造成人员伤亡、财产严重损失的社会安全事件,或者受到其他社会安全事件严重影响; (五)重要信息系统出现故障、受到网络攻击,导致银行保险机构在同一省份的营业网点、电子渠道业务中断3小时以上,或者在两个及以上省份的营业网点、电子渠道业务中断30分钟以上,或者因网络欺诈或其它信息安全事件,导致银行保险机构或客户资金损失1000万元以上,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 (六)银行保险机构从业人员涉嫌利用职务工作挪用、侵占资金1000万元以上,或者进行非法集资、传销、洗钱等非法活动造成重大社会影响; (七)银行保险机构从业人员涉嫌假冒银行保险机构印信、凭证、渠道等骗取、套取资金1000万元以上; (八)银行保险机构客户或他人涉嫌利用虚假票证、交易、信用等骗取银行保险机构资金1000万元以上; (九)银行保险机构丢失或泄露大量重要资料、重要账册、重要空白凭证、重要数据或客户信息等,已经或可能造成重大损失、严重影响; (十)银保监会直接监管的银行保险机构(法人)董事长、行长(总经理)、监事长、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一级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失联失踪或不明原因死亡等; (十一)广东银保监局和银保监分局直接监管的银行保险机构(法人)董事长(理事长)、行长(总经理)、监事长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失联失踪或不明原因死亡等; (十二)银行保险机构同一系统内有3名以上董事(理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重要部门(岗位)人员同时或相继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失联失踪或不明原因死亡等; (十三)银行保险机构从业人员非正常死亡严重影响正常对外营业和其他经营活动正常开展,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 (十四)银行保险机构(法人)及其一级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重要部门(岗位)工作人员突然集体辞职,严重影响银行保险机构经营管理活动,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 (十五)银行保险机构被其他金融管理机构、执法部门罚没单个机构1000万元以上或者同批次多个机构共计5000万元以上; (十六)银行保险机构被其他金融管理机构、执法部门处以停产停业、吊销有关许可证、吊销营业执照或取消业务类处罚; (十七)银行保险机构的境内子公司(含非金融类公司)发生突发事件对银行保险机构造成重大影响; (十八)银行保险机构的境外机构发生突发事件可能造成重大影响,或者被境外监管机构实施处罚或采取其他强制措施; (十九)银行保险机构主要股东或其实际控制人出现危机或其他严重问题,对银行保险机构造成重大影响; (二十)银行保险机构发生重大诉讼案件,造成1000万元以上损失或导致重要监管指标、经营指标发生变,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 (二十一)银行保险机构发生突发事件,已经或可能形成重大声誉风险; (二十二)其它可能对银行保险机构资产造成重大损失的突发事件; (二十三)其它严重影响单体机构或区域银行业保险业正常经营秩序的突发事件。 针对银行业,除此之外,《细则》规定,出现以下5种情况,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向广东银保监局报告突发事件信息: (一)挤兑事件; (二)盗窃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库、保管箱库、现金业务区、自助设备存放的现金、贵金属或其他物品等值人民币30万元以上; (三)抢劫银行业金融机构营业网点、自助网点、业务库、运钞车或其外包押运公司运钞车; (四)银行业金融机构表内外授信余额10亿元以上企业(集团)出现重大风险,严重危及金融债权安全或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五)银行业金融机构自查发现重大违规事件,涉及金额1亿元以上,或已造成损失1000万元以上。 针对保险行业,发生以下两种保险业突发事件,保险业金融机构应当向广东银保监局报告突发事件信息: (一)因发生洪水、台风、地震、泥石流等严重的自然灾害,或者重大火灾、安全生产、环境污染、交通运输等严重事故,或者境外突发性的战争、武装暴动、政权更迭等事件,造成或可能造成保险财产损失5000万元以上、人身伤亡赔付1000万元以上或被保险人死亡10人以上,或者对保险机构业务产生重大影响; (二)发生群体性疾病、传染性疾病、重大食物中毒等公共卫生事件,可能引发大面积保险索赔,造成重大社会影响。 《细则》还表示,涉及敏感地区、敏感时期、敏感人物的突发事件信息,不拘泥于上述标准规定,银行保险机构应全部报告广东银保监局。此外,若发现非法设立银行保险机构、非法办理银行保险机构业务事件,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及时向广东银保监局报告信息。 强化突发事件信息首报、先报意识 广东银保监局表示,《细则》出台旨在加强和规范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促进银行业保险业风险防范处置,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金融稳定。 事发单位是突发事件信息报告的责任主体,各银行保险机构应当按照“谁监管、向谁报”的原则,向银行保险监管机构报告突发事件信息。 《细则》强调,银行保险机构、各银保监分局应强化突发事件信息首报、先报意识。突发事件发生后,应当采取一切措施尽快掌握情况,尽快报告信息。 对涉及挤兑、围堵、冲击、停业、盗抢等突发事件,事发单位应不迟于1小时向银行保险监管机构报告信息;对涉及诈骗侵占、丢失泄露、人员异常、合规风险、声誉风险等突发事件,事发单位应不迟于24小时向银行保险监管机构报告信息。 特别重大、非常敏感的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力争在30分钟内电话报告相关信息、1小时内书面报告银行保险监管机构。 银行保险机构突发事件信息首报后,出现新情况、新变化、新进展或者需要补充内容的,一般应在24小时内续报,最迟不超过72小时。 《细则》要求,各银保监分局接到银行保险机构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后,应当在1小时内向广东银保监局报告。广东银保监局直接监管的银行保险机构接到下级机构报送的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后,应当在1小时内向广东银保监局报告。
金融界网1月9日消息,据河北卫健委披露,2021年1月8日0—24时,河北省新增14例本地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确诊病例,均为石家庄市报告。无新增死亡病例,无新增疑似病例。 1月8日0—24时,河北省新增16例本地无症状感染者,均为石家庄市报告。 截至1月8日24时,河北省现有本地确诊病例137例(重型7例、普通型130例)、境外输入确诊病例2例(普通型)。累计治愈出院病例367例(含境外输入34例),累计死亡病例6例,累计报告本地确诊病例476例、境外输入病例36例。尚在医学观察本地无症状感染者197例、境外输入无症状感染者5例。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29日讯银保监会官网昨日披露的福建银保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闽银保监罚决字〔2020〕35号)显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市涵江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莆田涵江支公司”)财务不真实。 中国银保监会福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对人保财险莆田涵江支公司处以21万元罚款,并责令改正;对人保财险莆田涵江支公司法定代表人游秀焕予以警告,并处4.2万元罚款。 据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2017年11月7日,中国银保监会福建监管局发文核准游秀焕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副经理(主持工作)的任职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 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精算报告、合规报告及其他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必须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 (二)拒绝或者妨碍依法监督检查的;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 以下为原文: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29日讯 银保监会网站昨日公布的福建银保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闽银保监罚决字〔2020〕37号)显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市荔城支公司存在财务不真实的违法违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市荔城支公司处以23万元罚款,并责令改正;对林国章予以警告,并处4.6万元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 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精算报告、合规报告及其他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必须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 (二)拒绝或者妨碍依法监督检查的;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 以下为原文: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29日讯银保监会网站28日公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市城厢支公司城南营销服务部(以下称:人保财险城厢支公司城南营销服务部)的行政处罚决定。闽银保监罚决字〔2020〕34号显示,该公司财务不真实,被福建监管局处以40万元罚款,并责令改正。 上述处罚的责任人为张峻伟,被福建监管局处予以警告,并处8万元罚款。 行政处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精算报告、合规报告及其他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必须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二)拒绝或者妨碍依法监督检查的;(三)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 以下为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