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29日讯银保监会网站28日公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市城厢支公司城南营销服务部(以下称:人保财险城厢支公司城南营销服务部)的行政处罚决定。闽银保监罚决字〔2020〕34号显示,该公司财务不真实,被福建监管局处以40万元罚款,并责令改正。 上述处罚的责任人为张峻伟,被福建监管局处予以警告,并处8万元罚款。 行政处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精算报告、合规报告及其他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必须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二)拒绝或者妨碍依法监督检查的;(三)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 以下为原文: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30日讯银保监会网站29日公布对工银安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沪银保监罚决字〔2020〕5号显示,工银安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未经批准变更公司营业场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四条规定,上海银保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对其罚款2万元。 上海银保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沪银保监罚决字〔2020〕4号)显示,赵毅斌为上述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四条规定,上海银保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给予赵毅斌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四条:保险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一)变更名称;(二)变更注册资本;(三)变更公司或者分支机构的营业场所;(四)撤销分支机构;(五)公司分立或者合并;(六)修改公司章程;(七)变更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变更持有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八)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保险公司违反本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 以下为处罚原文: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8日讯 中国银保监会网站昨日公布的湖北银保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鄂银保监罚决字〔2020〕51号)显示,经查,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国任财险武汉中支”)存在编制虚假资料的违法行为。 2019年8月22日、9月18日,国任财险武汉中支在420120190800000046-1/1和420120190900000111-1/1号记账凭证中以车辆代办年审服务费名义虚列费用向汽车服务公司支付199070元,实际为中介渠道维护费用。 时任国任财险武汉中支总经理刘伟参与违法行为的决策,并在该过程中起到决定性作用,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湖北银保监局决定对国任财险武汉中支予以罚款16万元的行政处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决定对刘伟予以警告并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国任财险武汉中支成立于2013年10月11日。国任财险成立于2009年8月31日,注册资本30亿元,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信达”,01359.HK)为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60.40%。 《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精算报告、合规报告及其他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必须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 (二)拒绝或者妨碍依法监督检查的;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 《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报送或者保管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或者未按照规定提供有关信息、资料的; (二)未按照规定报送保险条款、保险费率备案的; (三)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的。 以下为原文: 湖北银保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鄂银保监罚决字〔2020〕51号) 当事人: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 地址:湖北省武汉市友谊大道999号武钢集团有限公司办公楼A座5层11、15室 主要负责人:刘伟 当事人:刘伟 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身份证42010719750312XXXX 住址:武汉市水岸星城 职务:时任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总经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局对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国任财险武汉中支”)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国任财险武汉中支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编制虚假资料。2019年8月22日、9月18日,国任财险武汉中支在420120190800000046-1/1和420120190900000111-1/1号记账凭证中以车辆代办年审服务费名义虚列费用向汽车服务公司支付199070元,实际为中介渠道维护费用。 时任国任财险武汉中支总经理刘伟参与违法行为的决策,并在该过程中起到决定性作用,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上述事实,有事实确认书、财务凭证、客户电话回访录音、费用列支情况说明、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我局决定对国任财险武汉中支予以罚款16万元的行政处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我局决定对刘伟予以警告并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到财政部指定的代理银行进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银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2020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