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29日讯中国银保监会网站昨日公布的福建银保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闽银保监罚决字〔2020〕36号)显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莆田市分公司湄洲湾北岸经济开发区营销服务部存在虚构中介业务套取手续费的违法违规行为,翁建南为上述违法违规行为的相关责任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十)项、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一条,中国银保监会福建监管局对人保财险莆田市分公司湄洲湾北岸经济开发区营销服务部处以7万元罚款,并责令改正;对翁建南予以警告,并处1.5万元罚款。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二)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三)阻碍投保人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四)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 (五)拒不依法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六)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虚构保险合同或者故意夸大已经发生的保险事故的损失程度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七)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 (八)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从事保险销售活动; (九)利用开展保险业务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十)利用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或者保险评估机构,从事以虚构保险中介业务或者编造退保等方式套取费用等违法活动; (十一)以捏造、散布虚假事实等方式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或者以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保险市场秩序; (十二)泄露在业务活动中知悉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 (十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保险公司有本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 以下为原文: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29日讯 银保监会网站昨日公布的福建银保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闽银保监罚决字〔2020〕37号)显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市荔城支公司存在财务不真实的违法违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市荔城支公司处以23万元罚款,并责令改正;对林国章予以警告,并处4.6万元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 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精算报告、合规报告及其他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必须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 (二)拒绝或者妨碍依法监督检查的;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 以下为原文: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29日讯银保监会网站28日公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市城厢支公司城南营销服务部(以下称:人保财险城厢支公司城南营销服务部)的行政处罚决定。闽银保监罚决字〔2020〕34号显示,该公司财务不真实,被福建监管局处以40万元罚款,并责令改正。 上述处罚的责任人为张峻伟,被福建监管局处予以警告,并处8万元罚款。 行政处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精算报告、合规报告及其他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必须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二)拒绝或者妨碍依法监督检查的;(三)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 以下为原文: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27日讯近日,银保监会网站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沧银保监罚决字〔2020〕4号)显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辖内营销服务部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擅自迁址。王斌时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副总经理,对该违法违规行为承担直接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百七十一条,沧州银保监分局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责令改正,处6万元罚款;对王斌予以警告,并处4万元罚款。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成立于2003年8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保险公司违反本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 以下为原文: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14日讯中国银保监会网站近日公布的黔东南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黔东南银保监罚决字〔2020〕8-11号)显示,经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从江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从江支公司”)在办理车辆保险过程中,存在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利益的行为。 当事人石渠江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管理责任;吴远刚负管理责任;赖立权负有直接责任。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黔东南监管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对人保财险从江支公司罚款人民币10万元;对石渠江、吴远刚警告并罚款人民币1万元;对赖立权警告并罚款人民币5000元。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人保财险从江支公司成立于2001年3月1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保险公司违反本法规定,超出批准的业务范围经营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报送或者保管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或者未按照规定提供有关信息、资料的; (二)未按照规定报送保险条款、保险费率备案的; (三)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 (二)拒绝或者妨碍依法监督检查的;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 以下为原文:
据贵州银保监局23日消息,由于车辆保险承保资料虚假,近日,中国人寿财险公司旗下两支公司分别被罚20万元和25万元。 铜仁银保监分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仁市中心支公司,以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桃县支公司车辆保险承保资料虚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铜仁银保监分局对铜仁市中心支公司罚款20万元,对有关责任人沈昊予以警告并罚款1万元;对松桃县支公司罚款25万元,对有关责任人吴进西予以警告并罚款1万元。 根据中国银保监会官网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拒绝或者妨碍依法监督检查的;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 此外,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