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29日讯中国银保监会网站昨日公布的福建银保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闽银保监罚决字〔2020〕36号)显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莆田市分公司湄洲湾北岸经济开发区营销服务部存在虚构中介业务套取手续费的违法违规行为,翁建南为上述违法违规行为的相关责任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十)项、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一条,中国银保监会福建监管局对人保财险莆田市分公司湄洲湾北岸经济开发区营销服务部处以7万元罚款,并责令改正;对翁建南予以警告,并处1.5万元罚款。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二)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三)阻碍投保人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四)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 (五)拒不依法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六)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虚构保险合同或者故意夸大已经发生的保险事故的损失程度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七)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 (八)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从事保险销售活动; (九)利用开展保险业务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十)利用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或者保险评估机构,从事以虚构保险中介业务或者编造退保等方式套取费用等违法活动; (十一)以捏造、散布虚假事实等方式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或者以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保险市场秩序; (十二)泄露在业务活动中知悉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 (十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保险公司有本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 以下为原文: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23日讯 银保监会网站昨日公布的镇江监管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镇银保监罚决字〔2020〕8号)显示,经查明,人保汽车保险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简称“人保销售”)镇江营业部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赵延作为人保销售镇江营业部原总经理,应对上述行为承担直接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人保销售镇江营业部2019年有184笔业务,合计保费61.69万元存在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利益共计9.01万元。赵延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镇江银保监分局表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四)项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对赵延给予警告,并处以人民币3万元罚款。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赵延于2014年8月12日至2020年6月12日任人保销售镇江营业部总经理。2014年8月12日,江苏保监局关于同意设立人保汽车保险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无锡市中山路营业部等六家分支机构的批复显示,同意设立人保汽车保险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无锡市中山路营业部等六家分支机构,其中赵延为人保汽车保险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镇江市正东路营业部负责人;2020年6月12日,中国银保监会镇江监管分局关于薛晖任职资格的批复显示,核准薛晖人保汽车保险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镇江营业部负责人的任职资格。 人保销售成立于2006年1月27日,注册资本5000万元。公司大股东为人保社区保险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90.20%;而人保社区保险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全资子公司。 人保财险官网显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前身是1949年10月20日成立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总部设在北京,是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核心成员。人保财险于2003年11月6日在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股票代码2328)。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二)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三)阻碍投保人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四)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五)拒不依法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六)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虚构保险合同或者故意夸大已经发生的保险事故的损失程度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七)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八)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从事保险销售活动;(九)利用开展保险业务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十)利用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或者保险评估机构,从事以虚构保险中介业务或者编造退保等方式套取费用等违法活动;(十一)以捏造、散布虚假事实等方式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或者以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保险市场秩序;(十二)泄露在业务活动中知悉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十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 以下为原文: 中国银保监会镇江监管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镇银保监罚决字〔2020〕8号 当事人:赵延 身份证号:321102196902****** 住址: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白莲巷 职务:人保汽车保险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镇江营业部原总经理(任职期限2014.6-2020.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分局对赵延参与的人保汽车保险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镇江营业部(以下简称该公司)给予投保人合同以外利益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赵延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该公司镇江营业部2019年有184笔业务,合计保费61.69万元存在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利益共计9.01万元。赵延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上述行为有事实确认书、业务合作服务协议、微信支付截屏及支付清单、岗位职责、调查笔录、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四)项规定。赵延作为该公司营业部原总经理,应对上述行为承担直接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对赵延给予警告,并处以人民币3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后告知)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银保监会江苏监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银保监会镇江监管分局 2020年12月17日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23日讯 中国银保监会网站昨日公布的《中国银保监会镇江监管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镇银保监罚决字〔2020〕5号、6号)显示,经查明,安盛天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毛勇作为该公司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对该公司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年,该公司在经营车险过程中通过第三方服务公司向投保人支付保险合同外利益合计19万元。 镇江银保监分局表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四)项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对该公司处12万元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对毛勇给予警告,并处以人民币4万元罚款。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安盛天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成立于2016年1月4日,当事人毛勇为负责人。安盛天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成立于2004年12月31日,注册资本8.46亿人民币,为AXA Versicherungen AG全资子公司。 银保监会网站于2019年7月14日发布的《中国银保监会江苏监管局关于毛勇任职资格的批复》(苏银保监复〔2019〕275号)显示,核准毛勇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副总经理(主持工作)的任职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二)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三)阻碍投保人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四)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 (五)拒不依法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六)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虚构保险合同或者故意夸大已经发生的保险事故的损失程度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七)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 (八)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从事保险销售活动; (九)利用开展保险业务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十)利用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或者保险评估机构,从事以虚构保险中介业务或者编造退保等方式套取费用等违法活动; (十一)以捏造、散布虚假事实等方式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或者以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保险市场秩序; (十二)泄露在业务活动中知悉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 (十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保险公司有本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 以下为原文: 中国银保监会镇江监管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镇银保监罚决字〔2020〕5号 当事人:安盛天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 地址: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金润大道999号江苏芳满庭生态科技园区A幢2-4层 主要负责人:毛勇,公司副总经理(主持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分局对安盛天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给予投保人合同以外利益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该公司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明,该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2019年,该公司在经营车险过程中通过第三方服务公司向投保人支付保险合同外利益合计19万元。 上述行为有事实确认书、该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会计凭证和支付明细、内部审计问责材料等证据证明。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四)项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现对该公司处12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后告知)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银保监会江苏监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银保监会镇江监管分局 2020年12月17日 中国银保监会镇江监管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镇银保监罚决字〔2020〕6号 当事人:毛勇 身份证号:321102197705****** 住址: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梦溪路 职务:安盛天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副总经理(主持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分局对毛勇参与的安盛天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给予投保人合同以外利益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毛勇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2019年,该公司在经营车险过程中通过第三方服务公司向投保人支付保险合同外利益合计19万元。毛勇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上述行为有事实确认书、该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会计凭证和支付明细、内部审计问责材料、毛勇出具的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四)项规定。毛勇作为该公司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应对上述行为承担直接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对毛勇给予警告,并处以人民币4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后告知)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银保监会江苏监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银保监会镇江监管分局 2020年12月17日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18日讯 银保监会网站今日公布了关于安心财险、轻松保经纪、津投经纪、保多多经纪侵害消费者权益案例的通报。检查发现,上述机构在宣传销售短期健康险产品中,存在“首月0元”“首月0.1元”等不实宣传(实际是将首月保费均摊至后期保费),或首月多收保费等问题。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保险法》中“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欺骗投保人”等相关规定。 其中,安心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安心财险”)存在欺骗投保人问题。 经查,2019年1月至6月,安心财险通过轻松保经纪微信平台公众号“轻松保官方”销售“安享一生尊享版”产品时,宣传页面显示“首月0元”“限时特惠 首月立减**元”等内容,实际是首月不收取保费,将全年应交保费均摊至后11个月,消费者并未得到保费优惠。涉及保单16879笔,保费收入396.34万元。 上述通过“限时特惠”等宣传,以“零首付”等方式,给投保人优惠(豁免或减少)应交保费错觉、诱导投保人购买保险的行为,属于虚假宣传、欺骗投保人。 中国银保监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指出,安心财险、轻松保经纪、津投经纪、保多多经纪等保险机构的上述行为,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公平交易权等基本权利,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消保局将严格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各银行保险机构要引起警示,围绕营销宣传、产品销售等方面侵害消费者权益乱象开展自查自纠,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依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中国经济网查询发现,安心财险成立于2015年12月31日,注册资本人民币12.85亿元。安心财险的第一大股东为中诚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33.074%;第二大股东为北京玺萌置业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11.673%;第三大股东为北京通宇世纪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洪海明珠软件科技有限公司,持股比例均为11.284%。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18日讯 银保监会网站今日公布了关于安心财险、轻松保经纪、津投经纪、保多多经纪侵害消费者权益案例的通报。检查发现,上述机构在宣传销售短期健康险产品中,存在“首月0元”“首月0.1元”等不实宣传(实际是将首月保费均摊至后期保费),或首月多收保费等问题。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保险法》中“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欺骗投保人”等相关规定。 其中,广东轻松保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原名广东宏广安保险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轻松保经纪”)存在欺骗投保人问题。 经查,2019年4月至10月,轻松保经纪在微信平台公众号“轻松保官方”销售众惠财产相互保险社“年轻保?600万医疗保障”产品时,销售页面显示“首月0.1元”“首月3元”“会员日补贴”等内容,实际是将全年应交保费扣除首月0.1元或3元的保费后,将剩余保费均摊至后11个月,消费者并未得到保费优惠。涉及保单377489笔,保费收入5188.97万元。 上述通过“会员日补贴”等宣传,以“零首付”等方式,给投保人优惠(豁免或减少)应交保费错觉、诱导投保人购买保险的行为,属于虚假宣传、欺骗投保人。 中国银保监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指出,安心财险、轻松保经纪、津投经纪、保多多经纪等保险机构的上述行为,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公平交易权等基本权利,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消保局将严格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各银行保险机构要引起警示,围绕营销宣传、产品销售等方面侵害消费者权益乱象开展自查自纠,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依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中国经济网查询发现,轻松保经纪成立于2011年6月24日,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
中国经济网北京1月4日讯 中国银保监会网站近日公布的河南银保监局驻马店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驻银保监罚决字〔2020〕18号)显示,建信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建信人寿”)驻马店中心支公司给予投保人合同以外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六十一条,驻马店银保监分局对其罚款6万元。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驻银保监罚决字〔2020〕19号)显示,杨恒恒对建信人寿驻马店中心支公司给予投保人合同以外利益负有直接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一条,驻马店银保监分局对杨恒恒警告,罚款1万元。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建信人寿成立于1998年10月12日,因股权变更,2011年更名为建信人寿保险有限公司。2016年公司完成股份制改革,更名为建信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信人寿大股东为中国建设银行(601939)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建设银行”,601939.SH),持股比例51%。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二)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三)阻碍投保人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四)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 (五)拒不依法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六)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虚构保险合同或者故意夸大已经发生的保险事故的损失程度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七)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 (八)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或者个人从事保险销售活动; (九)利用开展保险业务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十)利用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或者保险评估机构,从事以虚构保险中介业务或者编造退保等方式套取费用等违法活动; (十一)以捏造、散布虚假事实等方式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或者以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保险市场秩序; (十二)泄露在业务活动中知悉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 (十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保险公司违反本法规定,超出批准的业务范围经营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报送或者保管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或者未按照规定提供有关信息、资料的; (二)未按照规定报送保险条款、保险费率备案的; (三)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的。 以下为原文: (责任编辑:韩艺嘉)
据中国银保监会江西江西监管局网站公告,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后文简称“人保健康”)3天连收14张罚单,两下属公司合计被罚77万,12名责任人被警告并处罚。 截图 公开信息显示,因欺骗投保人、承诺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利用保险代理人以虚构保险中介业务方式套取费用、阻碍投保人接受回访、保险销售从业人员代替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人保健康江西分公司被警告并罚款46万元。 人保健康江西分公司员工周朝华对该司欺骗投保人、承诺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的违法行为负直接责任,被警告并罚款2万元;熊波对该司利用保险代理人以虚构保险中介业务方式套取费用的违法行为负直接责任,被警告并罚款3万元;陈莉萍、李娥云、黄骏华、邹春莲4人对该司阻碍投保人接受回访的违法行为负直接责任,被警告并罚款1万元;柯友瑞、邹雪芬2人对该司保险销售从业人员代替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的违法行为负直接责任,被警告并罚款1000元。 截图 公开信息还显示,因承诺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利用保险代理人以虚构保险中介业务方式套取费用、未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唆使诱导保险代理人进行违背诚信业务的活动,人保健康南昌中心支公司被警告并罚款31万元。 张素梅、揭勇2人对该司承诺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的违法行为负直接责任,被警告并罚款1万元;罗磊、胡帅2人对该司利用保险代理人以虚构保险中介业务方式套取费用的违法行为负直接责任,被警告并罚款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