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初,银行借互联网平台“拉存款”戛然而止,揽储利器被“收缴”,首家与京东金融合作的民营银行——蓝海银行,成为了该平台上最后一批下架存款产品的银行之一。蓝海银行是中小银行通过互联网存款迅速扩张规模又在监管风暴下退守领地的典型代表。在生存窘境之下,如何解决中小银行负债端成本“刚性”问题,引导其更好的发展,需要市场各方共同探索。 转移阵地 在银行互联网存款新规“靴子”落地后的第10日,1月25日,蓝海银行官网发布公告称,该行在第三方平台(如京东金融、陆金所、度小满等)的个人存款业务,均已平移至该行自有平台正常办理。在互联网平台下架的同时,该行在“留存量”和“拉增量”上“双管齐下”。1月27日,一位此前在京东金融上购买过蓝海银行存款产品的用户对北京商报记者表示其收到了该行发来的短信,提示蓝海银行存款业务转移至自有平台;另有用户提供给记者的截图指向,该行正在微信推广广告:“要存款来蓝海,存款产品年化利率最高可达4.8%,点击就来买。” 公开资料显示,蓝海银行于2017年5月24日获批开业,总部位于山东威海,由威高集团有限公司等7家山东省内民营企业发起设立,是山东省首家民营银行,致力打造O2O类互联网银行。 2018年4月20日,蓝海银行与京东金融签订全面合作协议,成为首家与京东金融深入合作的民营银行。2021年1月19日,在银行互联网存款新规发布后的第4天,北京商报记者注意到,京东金融上仅余6家银行的存款产品针对存量用户正在售卖,蓝海银行就是其中之一,并被首页推荐。 在互联网流量平台合作推动下,蓝海银行存款业务得到快速增长,存款结构也发生显著变化。蓝海银行各项存款余额从2017年末的27.88亿元增至2019年末的225.43亿元,储蓄存款余额占比从2017年末的3.26%增至2019年末的87.82%。 “存款产品从互联网平台下架,对中小银行影响将非常显著,未来两三个季度内增长速度可能会明显下滑,不排除会有负增长的情况。突出的表现就是存款增速会减慢,特别是一些中小银行维护客户、资金来源可能就面临较为严峻的挑战。”银行业资深分析人士王剑辉对北京商报记者如是说。 对于互联网存款产品下架,蓝海银行对北京商报记者表示,该行主动适应互联网存款监管新规,未来,将持续发力自营APP建设,一方面,精选多款优质产品全方位满足用户的存款需求;另一方面,不断升级服务体验。 负债成本抬升 “弄潮儿”搭上互联网平台的东风迅速扩张,支撑其前期发展,但在存款业务高速增长的同时,负债成本也值得关注。 2020年10月以来,蓝海银行不断提高相关存款产品利率,以蓝贝贝360天周期付息产品为例,自2020年9月27日由年化利率4.2%调降至3.9%之后,利率便一路调升至4.7%。尤其在岁末年初银行“开门红”揽储,也是互联网存款新规监管风暴来袭前的2020年12月-2021年1月期间,该行密集发布存款产品利率调整公告。其中,蓝贝贝360天周期付息产品2020年12月以来利率提高了0.7个百分点。 “周期付息”存款产品,即客户存款满一个周期后,银行就按照约定的利率为这一周期付息。如果未满一个周期的,则按照活期存款计息。颇具争议的是,产品设计表面的背后,不少银行的“周期付息”产品满足一个周期,利息兑付时就可以本金连带满期年化利率水平计算的利息全部支取。 同样以蓝贝贝360天周期付息产品为例,该产品存期5年,满期年化利率4.7%,据该行工作人员介绍,该产品满360天即可本息全部支取,利率仍为4.7%。同样形式的“周期付息“产品,在多家民营银行以及部分中小银行中“流行”。多位业内人士对北京商报记者表示,如果本息皆可按周期取出,则与之前被叫停的“靠档计息”无本质差别,会引起商业银行负债端的不稳定,形成期限错配,造成流动性问题。 光大银行(行情601818,诊股)金融市场部分析师周茂华进一步表示,部分银行根本上还是未摆脱传统粗放型经营模式,负债定资产。而不转变银行经营模式,拓宽负债渠道,寻找新轻资产盈利点,要降低银行高息揽储动力难度可想而知。 成本压力求解 蓝海银行仅是互联网存款新规下的众生相之一。从原本的“摸着石头过河”到放弃流量通道退守领地,反映了部分中小银行的生存窘境。“实话说,压力非常大,但感觉没有什么特别好的办法。”银行互联网存款新规落地后,一家民营银行相关负责人在跟北京商报记者谈及此事时颇为无奈。 王剑辉指出,监管层面可以考虑一些半市场化的方式,比如设立政府主导的中小银行拆借基金,中小银行基于给中小微企业贷款可以向这些特殊基金拆入流动性。更重要的是,中小银行自身需要在经营层面下功夫,如何经营储户的钱,切实提升资金使用效率,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能够带来最好的收益,才是持续经营的根本,要为以后长足的发展打下基础。 周茂华指出,缓解中小银行负债压力,央行可采取结构性政策定向释放长期限资金,拓宽中小银行负债渠道,但政策扶持“救急不救穷”,且存款准备金率已处于较低水平。对中小银行自身来说,需要加快健全管理制度,完善内部治理,精细化管理,提升风控和经营水平,凭借地缘优势,深耕区域市场,提升服务质量与客户黏性,多渠道补充资本;加快调整与第三方平台合作模式,根据监管环境、宏观经济发展趋势调整银行发展战略,拓展轻资产业务等。 “回归自营平台对于金融机构来说是该做的‘补课’。中小银行首先要匹配银行自身的技术能力、符合自己的战略定位,更重要的是要确定,自身是适合通过互联网的方式做大做强,还是适合服务一些专业性的小众的客户群体,需要银行做一个深入的自我诊断,才能寻找到一个比较明确的方向。”王剑辉如是说。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18日讯中国证监会网站近日公布的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102号)显示,2014年12月,成都亚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亚光”)控股子公司成都欣华欣化工材料有限公司(持股58.2%,以下简称“欣华欣”)发生巨大亏损,成都亚光面临严峻形势,成都市政府会同中国航空技术国际控股有限公司,确定了向成都亚光注资6亿元的解决方案。 2015年12月30日,成都市三家国资公司和成都亚光自然人股东之一周某共同签署了增资扩股协议。进行增资时,上述股东都表达待成都亚光把欣华欣剥离之后,通过资本市场以资产重组等方式退出的意愿。2016年4月8日,国资委批复同意成都亚光增资扩股方案。2016年4月13日,成都亚光完成增资后的工商局备案工作。2016年5月,成都永和顺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永和顺)、成都市第三产业实业发展公司(以下简称成都第三实业公司)组成竞买联合体受让欣华欣58.2%股权。在成都亚光增资前后,周某的配偶羊某文开始寻找有意向合作的上市公司。 2015年7月27日至2016年4月27日期间,在羊某文协调下,时任天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通股份”,600330.SH)董事长、总裁、实际控制人潘某清,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截至2016年1月)、海宁东方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2016年1月起)刘某,时任天通股份子公司天通新环境技术有限公司总经理郑某彬等人多次前往成都亚光考察交流,但未亮明天通股份的身份。在4月中下旬成都永和顺和成都第三实业公司通过股东会决议组成竞买联合体拟受让欣华欣58.2%股权后,2016年5月3日,羊某文通过电话告诉潘某清可以去成都出面商谈成都亚光重组事宜。 2016年5月23日,天通股份股票临时停牌一天。2016年5月24日,天通股份发布重大资产重组停牌公告;2016年7月22日,天通股份发布重大资产重组进展公告,称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潜在交易标的为成都亚光;2016年10月22日,天通股份发布六届二十次董事会决议公告、重大资产购买预案及摘要,拟现金竞买成都亚光75.73%股权;2016年11月3日,天通股份发布关于终止重大资产重组的公告;2016年11月7日,天通股份发布关于股票复牌的提示性公告。 本次交易拟购买标的公司成都亚光最近一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为20.00亿元,成都亚光75.73%股权所对应的营业收入额度占天通股份同期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营业收入的比例超过50%,达到《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关于重大资产重组的标准,天通股份拟现金竞买成都亚光75.73%股权事项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属于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所述“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和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内幕信息,内幕信息形成时点不晚于2016年5月3日,公开于2016年7月22日,刘某、郑某彬是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该内幕信息。 苏思通与刘某因工作等原因认识,后同为海宁东证蓝海并购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人,并通过刘某认识郑某彬。苏思通与刘某在2016年3月、4月、5月分别通话6次、3次、2次。苏思通与郑某彬在2016年3月、4月、5月分别通话1次(为短信)、7次、2次。内幕信息形成后,苏思通与郑某彬、刘某存在通话联络,通话记录包括:2016年5月10日13点51分,郑某彬主叫苏思通,通话时长1分;2016年5月14日18点39分,刘某主叫苏思通,通话时长43秒;2016年5月17日18点20分,郑某彬主叫苏思通,通话时长1分17秒。 “蓝海七号”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产品,北京蓝海韬略资本运营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蓝海韬略”)系在该协会登记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为“蓝海七号”基金管理人。“蓝海七号”私募基金于2016年5月9日在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百万庄大街证券营业部开立“蓝海七号”账户,下挂1个上海股东账户(股东卡号B880×××923)和1个深圳股东账户(股东卡号089×××064)。该户由蓝海韬略控制使用。“蓝海七号”账户的交易决策人为基金经理苏思通,交易员为吴某。 “蓝海七号”账户2016年5月18日买入“天通股份”268.73万股,成交金额3249.76万元,占账户资金规模的51.58%,并于股票复牌后的第三天即2016年11月9日全部卖出。扣除交易税费,“蓝海七号”账户最终获利523.84万元。 中国证监会认为,蓝海韬略的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一、没收北京蓝海韬略资本运营中心(有限合伙)内幕交易违法所得523.84万元,并处以1571.53万元罚款(罚没合计2095.37万元);二、对苏思通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此前,中国证监会市场禁入决定书(〔2020〕20号)显示,因此次内幕交易,中国证监会决定:对苏思通采取3年市场禁入措施,自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据天眼查APP显示,成都亚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建立投产于1965年,原名国营亚光电工总厂,是原电子工业部部属国有大二型企业。1983年起下放成都市。是我国第一批研制生产微波半导体器件及电路的骨干企业。于1998年9月28日成立成都亚光电子有限责任公司,1999年3月改组为股份有限公司。亚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第一大股东,持股97.38%。 成都欣华欣化工材料有限公司第一大股东为成都江海龙投资有限公司,持股41.80%。北京蓝海韬略资本运营中心(有限合伙)第一大股东为宁波梅山保税港区蓝臻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持股80%。 据每日经济新闻报道,北京蓝海韬略资本运营中心(有限合伙)是前私募冠军,旗下产品“蓝海一号”曾经在2016年以180.92%的收益率夺取各大私募业绩排行冠军桂冠。据公开资料显示,蓝海韬略成立于2013年6月9日,在基金业协会的登记备案时间是2015年6月5日,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是苏思通,而苏思通也是“蓝海一号”产品的基金经理。据了解,苏思通是一位“80后”,当时任中国蓝海金融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委员,曾先后任职于北京城建集团、新时代证券,以出手犀利而闻名,市场人称“快刀八郎”。 天通股份官网显示,天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600330)创办于1984年,拥有多家控股公司和参股公司,是国内首家由自然人控股的上市公司,是集科研、制造、销售于一体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经过结构调整,目前天通已形成电子材料、电子部品、智能装备和产业投资四大业务板块。 天通新环境技术有限公司总经理郑某彬为天通新环境技术有限公司前总经理郑晓彬,郑晓彬已于2016年6月21日离任。天通新环境技术有限公司为天通股份全资孙公司。 2016年10月22日,天通股份发布重大资产购买预案称,本次交易为上市公司现金竞买标的公司股权的行为,交易对方为亚光电子股东中航深圳、成都产投、成都高投、成都创投,上述股东合计持有标的公司75.73%的股权。中航深圳、成都产投、成都高投、成都创投均为标的公司的国有股东,根据国有资产转让的相关规定,国有股东持有的标的公司股权转让需履行国有产权挂牌交易手续。上市公司拟遵循上述产权交易所相关程序参与上述国有股东持有的标的公司75.73%的股权的竞买。 2016年11月3日,天通股份发布关于终止重大资产重组的公告。本次交易为公司在公开市场采用现金支付方式竞买成都亚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股权。2016年10月25日,公司在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通过网络竞价参与成都亚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45.29%国有股权竞拍,经多轮次竞价后,从公司长远发展角度考虑,公司停止继续竞价,因此,公司未能竞得该部分国有股权。基于公司长远利益角度的考虑,经审慎研究,并经公司2016年11月2日召开的六届二十六次董事会(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将不再参与成都亚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30.43%的国有股权报价,终止本次重大资产重组。 《证券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下列情况为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证券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 《证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为内幕信息。下列信息皆属内幕信息: (一)本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 (二)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三)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四)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五)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六)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七)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八)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证券法》第七十六条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收购上市公司的股份,本法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公开前,买卖该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处以三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从事内幕交易的,还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进行内幕交易的,从重处罚。 以下为原文: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蓝海韬略、苏思通) 〔2020〕102号 当事人:北京蓝海韬略资本运营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蓝海韬略),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759号陆家嘴世纪金融广场2号楼1004室。 苏思通,男,1983年8月出生,时任蓝海韬略执行事务合伙人,住址:山东省单县浮岗镇。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蓝海韬略内幕交易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蓝海韬略和苏思通的要求于2020年8月26日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蓝海韬略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与公开过程 2014年12月,成都亚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亚光)控股子公司成都欣华欣化工材料有限公司(持股58.2%,以下简称欣华欣)发生巨大亏损,成都亚光面临严峻形势,成都市政府会同中国航空技术国际控股有限公司,确定了向成都亚光注资6亿元的解决方案。2015年12月30日,成都市三家国资公司和成都亚光自然人股东之一周某共同签署了增资扩股协议。进行增资时,上述股东都表达待成都亚光把欣华欣剥离之后,通过资本市场以资产重组等方式退出的意愿。2016年4月8日,国资委批复同意成都亚光增资扩股方案。2016年4月13日,成都亚光完成增资后的工商局备案工作。2016年5月,成都永和顺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永和顺)、成都市第三产业实业发展公司(以下简称成都第三实业公司)组成竞买联合体受让欣华欣58.2%股权。 在成都亚光增资前后,周某的配偶羊某文开始寻找有意向合作的上市公司。 2015年7月27日至2016年4月27日期间,在羊某文协调下,时任天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通股份)董事长、总裁、实际控制人潘某清,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截至2016年1月)、海宁东方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2016年1月起)刘某,时任天通股份子公司天通新环境技术有限公司总经理郑某彬等人多次前往成都亚光考察交流,但未亮明天通股份的身份。 在4月中下旬成都永和顺和成都第三实业公司通过股东会决议组成竞买联合体拟受让欣华欣58.2%股权后,2016年5月3日,羊某文通过电话告诉潘某清可以去成都出面商谈成都亚光重组事宜。 2016年5月20日,潘某清、刘某、郑某彬等人前往成都和羊某文商谈具体细节并与成都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马某兵沟通。 2016年5月21日,羊某文安排潘某清一行对成都亚光进行参观考察。 2016年5月23日,天通股份股票临时停牌一天。 2016年5月24日,天通股份发布重大资产重组停牌公告;2016年7月22日,天通股份发布重大资产重组进展公告,称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潜在交易标的为成都亚光;2016年10月22日,天通股份发布六届二十次董事会决议公告、重大资产购买预案及摘要,拟现金竞买成都亚光75.73%股权;2016年11月3日,天通股份发布关于终止重大资产重组的公告;2016年11月7日,天通股份发布关于股票复牌的提示性公告。 本次交易拟购买标的公司成都亚光最近一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为2,000,425,955.14元,成都亚光75.73%股权所对应的营业收入额度占天通股份同期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营业收入的比例超过50%,达到《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关于重大资产重组的标准,天通股份拟现金竞买成都亚光75.73%股权事项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属于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所述“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和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内幕信息,内幕信息形成时点不晚于2016年5月3日,公开于2016年7月22日,刘某、郑某彬是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该内幕信息。 二、苏思通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与刘某、郑某彬联络 苏思通与刘某因工作等原因认识,后同为海宁东证蓝海并购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人,并通过刘某认识郑某彬。 苏思通与刘某在2016年3月、4月、5月分别通话6次、3次、2次。苏思通与郑某彬在2016年3月、4月、5月分别通话1次(为短信)、7次、2次。 内幕信息形成后,苏思通与郑某彬、刘某存在通话联络,通话记录包括:2016年5月10日13点51分,郑某彬主叫苏思通,通话时长1分;2016年5月14日18点39分,刘某主叫苏思通,通话时长43秒;2016年5月17日18点20分,郑某彬主叫苏思通,通话时长1分17秒。 三、蓝海韬略控制使用“蓝海七号”账户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交易“天通股份” (一)“蓝海七号”账户基本情况 “蓝海七号”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产品,蓝海韬略系在该协会登记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为“蓝海七号”基金管理人。“蓝海七号”私募基金于2016年5月9日在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百万庄大街证券营业部开立“蓝海七号”账户,下挂1个上海股东账户(股东卡号B880×××923)和1个深圳股东账户(股东卡号089×××064)。该户由蓝海韬略控制使用。“蓝海七号”账户的交易决策人为基金经理苏思通,交易员为吴某。 (二)“蓝海七号”账户交易“天通股份”的情况 “蓝海七号”账户2016年5月18日买入“天通股份”2,687,307股,成交金额32,497,616.21元,占账户资金规模的51.58%,并于股票复牌后的第三天即2016年11月9日全部卖出。扣除交易税费,“蓝海七号”账户最终获利5,238,422.69元。 (三)交易行为明显异常 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苏思通和刘某、郑某彬存在通讯联络,联络时点正是天通股份实际控制人潘某清等人准备前往成都正式商讨重组事宜之时,其后其管理的“蓝海七号”账户集中、大量买入“天通股份”,并在“天通股份”复牌后的第三天全部卖出,交易活动与内幕信息形成、变化和公开过程高度吻合,且无法作出合理说明或提供证据排除利用内幕信息从事相关交易活动。 上述违法事实,有上市公司公告、谈话笔录、通讯记录、证券账户开户资料、基金合同、证券账户交易明细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会认为,蓝海韬略的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 对蓝海韬略的内幕交易行为,苏思通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在听证过程中,蓝海韬略及苏思通提出如下申辩意见: 第一,内幕信息形成时点应不晚于2016年5月20日,而非2016年5月3日。内幕信息形成时点的认定要把握影响内幕信息形成的人员和内幕信息动议、策划、决策或者执行的初始时间。本案中,羊某文仅仅是“传话者”,对本案收购事项无法起到实质影响,且5月3日羊某文电话告诉潘某清可以去成都出面商谈重组事宜,也仅表达可以前往成都商谈,此时并不知商谈有何进展、能否达成一致意见,无法达到本案内幕信息形成的效果。而潘某清作为影响内幕信息形成的动议、策划和决策人员,是在5月20日在成都商谈时才作出的决定,此时收购事项才具有初步确定性,本案内幕信息才开始形成。 第二,在案证据无法证明刘某在2016年5月14日与苏思通通话联络前以及郑某彬在5月17日与苏思通通话联络前知悉内幕信息。 第三,“蓝海七号”账户买卖“天通股份”行为不存在明显异常,符合其以往交易风格和交易习惯,交易行为是基于技术分析和实战经验,具有合理解释,且苏思通与郑某彬、刘某的联络接触系正常工作联系。本案认定未达到明显优势证明标准。 综上,蓝海韬略和苏思通请求不予行政处罚。 经复核,我会认为:第一,我会关于内幕信息形成时点的认定并无不当。潘某清在询问笔录中表示其考虑具备重组条件后还需要对成都亚光总经理团队有所了解,并对车间现场实地考察。2016年5月前,潘某清多次亲自或派人前往成都亚光,了解成都亚光总经理团队并进行实地考察,天通股份拟收购成都亚光股权事项已处于前期准备阶段。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推进情况来看,成都亚光完成增资并实现欣华欣的剥离是开展重大资产重组的重要条件,这一事项在2016年4月中下旬取得重大进展,重组条件趋于成熟。2016年5月3日,羊某文告知潘某清可以前往成都面谈重组事宜,结合相关人员前后开展的相关工作,将该时点认定为内幕信息事项的动议、筹划初始时间也即内幕信息的形成时点,并无不当。 第二,本案询问笔录和通话记录等证据证明,羊某文于2016年5月9日联络刘某,告知其欣华欣剥离的重要进展,结合刘某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中的参与程度,其不晚于5月9日已足以知悉涉案资产重组事项条件趋于成熟并进入动议、筹划阶段,也即对内幕信息知情。本案虽无直接证据表明郑某彬在5月17日与苏思通通讯联络前已对内幕信息知情,但综合考虑其在上市公司所任职务及在本次资产重组事项中的参与程度,其在该时点应当已知悉内幕信息。且无论郑某彬5月17日与苏思通通讯联络前是否已确定知悉内幕信息,基于刘某在与苏思通通讯联络时已确定知悉内幕信息这一事实,已足以成就苏思通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与内幕信息知情人联络这一基础事实。 第三,当事人所辩称的交易行为符合其以往交易风格和交易习惯以及基于技术分析和实战经验等理由、相关联络接触系正常工作联系等辩辞,均不足以合理解释苏思通与内幕信息知情人联络时点与内幕信息形成时点的高度吻合性、联络后不久“蓝海七号”账户即动用半仓以上规模资金买入“天通股份”的明显异常性,不足以解释证券交易活动与内幕信息的高度吻合。 综上,我会对蓝海韬略和苏思通的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我会决定: 一、没收北京蓝海韬略资本运营中心(有限合伙)内幕交易违法所得5,238,422.69元,并处以15,715,268.07元罚款; 二、对苏思通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0年11月26日
芳草萋萋,山风习习,绵延万亩的宁德市柘荣县鸳鸯草场,游客回归,人气回升。这里号称“中国至美风情草场”,也是福建省最大的天然草场,在旅游从业者看来,颇具开发潜力。 但看着眼前的美景,从事旅游业工作多年的陈小兴却高兴不起来。 陈小兴的身份,是福建福旅蓝海旅游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旅蓝海”)副董事长兼总经理。2018年5月,福旅蓝海接手鸳鸯草场景区,负责景区品牌市场及营销。不料今年初,新冠肺炎疫情的发生,让该景区的经营陷入困境。雪上加霜的是,合作方也来函要求解除关于鸳鸯草场景区的合作。 在疫情期间,福旅蓝海遭遇“出局”危机?这究竟是怎么回事? 宁德市柘荣县鸳鸯草场。蒋锦仕摄 鸳鸯织就欲双飞 事情还得从2017年说起。 陈小兴早年创办了一家企业,名为福建新蓝海旅游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蓝海”),陈小兴本人任董事长。几年前,她运营了三明市尤溪县侠天下景区,在福建打出不小名气,也得到业界的认可。 这个成功案例给陈小兴带来新的机遇。 陈小兴介绍说,2017年,国企福建省旅游发展集团找到她,希望一起合作,做强做大旅游目的地板块。 “他们来跟我说合作这个事,比较诚恳,我就答应了。”陈小兴回忆说。 事情进展很顺利。当年,福建省旅游发展集团的下属企业――福建旅游投资集团(以下简称“福旅投资集团”)与陈小兴的新蓝海采用国企混改模式,共同出资成立福旅蓝海,福旅投资集团占股60%,新蓝海占股40%。 “福旅蓝海的作用,是为福旅投资集团对外投资开发、输出管理的项目提供策划、规划、运营、管理等专业服务,鸳鸯草场就是第一个项目。”陈小兴说。 蜜月里的定期考核 福旅蓝海成立后的第二年,公司的团队便奔赴宁德市柘荣县东源乡鸳鸯头村,来到广袤清馨的鸳鸯大草场。 陈小兴说,在鸳鸯大草场项目上,福旅蓝海的合作方是柘荣福旅旅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柘荣福旅”),该公司由福旅投资集团与柘荣县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合资成立。 2018年5月3日,柘荣福旅与福旅蓝海签约。 图为《柘荣鸳鸯草场旅游项目合作经营协议书》。 蒋锦仕摄 根据双方签署的协议,柘荣福旅(甲方)负责景区开发产品建设和现场管理,福旅蓝海(乙方)则负责品牌管理和市场营销。协议约定,2019年5月1日起至2022年4月30日,为项目正式营业合作期,每年都有考核,第一个合作年度,福旅蓝海须为景区招徕不低于10万人次的有效购票客源量。如果未能完成每一年度的考核目标,则柘荣福旅有权单方面终止合作,且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正是这个条款,成为了后来双方发生纠纷的焦点。 半途而废的“鸳鸯之约” 签约后,福旅蓝海扬帆下海,陈小兴任副董事长,组建起的经营团队,核心成员来自新蓝海。 鸳鸯草场进入正式营业期后,陈小兴和她的团队每天都在关心游客数量,因为完成任务是头等大事。可是没想到,2019年10月25日,合作期才过了5个月,福旅投资集团的母公司福建省旅游发展集团就以“合作模式不合理”为由提出协商解约。2020年1月21日,福旅蓝海收到甲方柘荣福旅的解约意向。紧接着,2月10日,柘荣福旅委托律师事务所向福旅蓝海正式发出律师函,提出解除协议,理由为:“现正式营业合作期第一个合作年度已过三个季度,且销售旺季期已过,合理预期贵司无法完成约定的指标,根据《协议》,柘荣福旅享有约定解除权。” 此时,距第一个年度考核到期还有81天。这个时间点,正逢新冠肺炎疫情发生期。 考核期未到,为何单方解约? 考核期未到,柘荣福旅为何提出解约? 柘荣福旅经营部经理吴清竹对此解释说:“每年7月到10月,是草场旅游经营的最主要时段,过了10月份没有完成揽客任务,基本上是完不成了。” 柘荣福旅提供的统计数据显示,2019年5月1日至2020年1月31日,鸳鸯草场景区的有效购票为64521人次。也就是说,在第一个合作年度中,在剩下的三个月内,福旅蓝海还需要完成35479人次的有效购票客源量。 柘荣福旅分析指出,考虑到接下来是草场旅游淡季因素,按照行业特征和从业经验,可以合理预计福旅蓝海无法完成业绩指标。 “冬天是山地草场旅游淡季,即使到了初春,草叶也没那么绿,一般入秋后才是旺季。”吴清竹介绍说,疫情发生前,公司收到的春节游预订的订单为零。“疫情与预计福旅蓝海无法完成业绩指标并无关联。” 对此,陈小兴的看法完全不同。“疫情与完成业绩指标关联很大。”她说,“如果最后三个月不发生疫情,完成约定保底指标没有问题。因为最后三个月属于春节黄金周及三、四月踏青旅游市场旺季。” “退一步说,考核期限未到,提前解除合同也是不能接受的。而且,考核期内发生疫情,《协议》有‘遇不可抗力因素,期限应当顺延’的条款。这期间要求解约是不合理的。”陈小兴愤愤不平。 是否违约?这个锅谁来背? 陈小兴说,受解约事件影响,企业已举步维艰。 她和经营团队认为,柘荣福旅的行为已构成违约,而且此举给民营投资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鸳鸯草场项目的经营效益是从2019年国庆期间才开始显露,此前都在投入、培育,未来几年才是收益期。如今,新蓝海在该项目上投入的心血全部白费。 今年5月份的鸳鸯草场。 蒋锦仕摄 而福旅投资集团给的一份反馈函则指出,在合作过程中,发现福旅蓝海策划的活动项目未达到预期效果,柘荣福旅多次提醒福旅蓝海要改变思路,但对方均未给予回应和整改。柘荣福旅在持续亏损且没有改善迹象的情况下,为了提升经营效益,只得选择解除合同,收回鸳鸯草场景区的营销权。此外,柘荣福旅于疫情发生前就已决定并告知福旅蓝海解约事宜,所以此事与疫情无关。 对此,陈小兴表示,合作过程中经营正常,并没有收到合作方建议改变经营思路或要求整改的说法。相反,福旅蓝海多次建议柘荣福旅加速景区建设,对方没有采纳,也一直没有回应。 在福建元一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佘雷看来,该事件涉及单方解除合同行为的法律效力问题。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单方解除合同需满足相应的前提条件:一是一方当事人存在根本违约等法定情形,二是双方当事人约定的解除合同条件成立。如不符合前述两个条件之一,解除合同行为不产生法律效力。 “一般而言,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双方都不应以预期对方违约为由解除合同。根据《协议》约定,如出现不可抗力,甲方无权单方解除合同。”佘雷建议,福旅蓝海收到解除合同律师函后,如有异议,可以在3个月内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时至今日,此事如何解决尚无定论。 (责编:姚媛、杨高宇)
本报见习记者 石运来 近日,记者从蓝海股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蓝海股权”)获悉,继蓝海股权有限合伙企业财产份额出质登记业务获批后,《青岛蓝海股权交易中心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登记托管管理办法》正式通过相关部门的联合备案,蓝海股权开展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登记托管业务成功获批。 据悉,开展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登记托管,有利于推动企业建立现代产权制度,促进企业股权规范流转;有利于拓宽企业融资渠道,缓解融资难的问题;有利于建设以股权融资为核心的综合金融服务平台,促进企业依托多层次资本市场健康、规范发展。 记者了解到,截至2020年3月底,蓝海股权1698家挂牌企业全部完成登记托管,托管率100%,在全国区域性股权市场处于前列。通过托管、规范、培育,海容冷链、青岛农商行等企业实现A股上市,12家挂牌企业登陆新三板,2家企业启动海外上市,20多家企业启动“新三板”,5家企业实现并购。目前,蓝海股权是全国首家服务农村商业银行成功上市的区域性股权市场,也是全国首家托管解决企业“三类股东”问题的区域性股权市场。 蓝海股权表示,未来将持续提升服务实体经济、服务中小微企业的能力和水平,积极用平台思维做发展乘法,谱写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生态圈”的生动实践。(编辑 田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