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中国企业家十大法律风险】 放贷取息是人类社会亘古至今普遍存在的一种现象,尤其在中国经济高速发展的近几十年,民间借贷以其灵活、简便、多样性,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银行信贷的不足,解决了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但是,资本逐利的本性,现有法律法规的粗疏,以及我国征信体系的缺失,使得民间借贷难免异化成普遍的高利贷,且经营性非法放贷、强势讨债、“套路贷”等都偏离了民间借贷的常态,滋生了一系列严重的社会问题。 1、司法保护的民间利率大幅下调 整体而言,新中国成立后,国家对高利贷的态度较为宽松暧昧。2015年颁布的《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对金融从业机构改审批制为许可制,催生了大量从事信贷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且完全解除了信贷利率管理,借贷利率近乎自由化。 由此,不仅催生了炒房、炒地皮等形形色色的投机行为,产业投资避实就虚,金融机构积累大量信用货币,国家面临系统性金融风险。而且,高利贷自带的不公平性,引发大量诉讼纠纷,挤占司法资源。有的民间借贷以金融创新为名,规避金融监管,进行制度套利,并与其他金融乱象交织在一起,增加了案件的涉众性和复杂性。同时,高利贷高度依赖强势讨债,滋生出一批以此为业的黑恶性质组织,严重扰乱正常的社会经济和生活秩序。 2020年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改变了原先以24%和36%为基准的“三线两区”司法保护模式,删除了自然债务区,将司法保护上线降低为“合同成立当月一年期LPR(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也就是说如果合同于8月20日至9月公布LPR前成立,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0年8月20日公布的一年期LPR3.85%计算,司法保护上线为15.4%。 而且,该保护利率涵括了所有形式的放贷收益,无论是约定的借款利率、逾期利率,还是以到期应当支付的违约金等所有费用折算的实际承担的利率,均以四倍LPR为合法上线,超过该利率即为高利贷。对于超付利息,借款人将有权请求出借人予以返还或用于冲抵合法有效的剩余本息。 其次,针对民间借贷中高频出现的“砍头息”,即出借人为了规避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通过预先在本金中扣除部分本金或者利息,使得借款人实际到手的借款少于约定借款,从而变相提高利率的做法,相关法律均明令禁止,并规定以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本金并计息。 此外,企业之间或企业向个人出借的资金,必须是自有资金,如果将向金融机构贷款后转贷他人,与金融服务实体的价值导向相左,《决定》明确规定此类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再高利转贷给他人,谋取利益的,可能涉嫌高利转贷罪。 虽然法律不绝对禁止企业对外出借资金,但是如果企业不是经单位决定,针对特定事由、向特定的对象出借资金,而是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面向社会不特定的人或单位出借资金营利,也就是说放贷实际成为该公司的经营项目,这就属于非法从事金融业务的行为。不仅贷款合同在民事法律上被认定为无效,还可能在刑事上涉嫌非法经营罪。 简而言之,如果企业将向银行借贷来的资金转借给他人,则合同无效,约定的利息不受法律保护;不论合同约定的金额是多少,均以实际给付的金额为准;借款人以各种名义收受的收益,都计算在利息之内,不得超过合同成立当月LPR的四倍,否则为高利贷。高利贷的利率标准大幅下调,将产生牵一发动全身的效应,民间借贷将寸步难行,金融科技公司可能驶入快车道。 2、“套路贷”成为司法打击的重点 所谓“套路贷”,是高利贷的一种衍生异变形式。其与高利贷的本质区别在于,高利贷以到期收回本金并获取高额利息为目的,“套路贷”则不满足于此,它以借款为“套路”,通过各种欺瞒手段,最大限度地侵夺借款人的合法财产。披上合法债权债务外衣的“套路贷”,一方面增加司法机关执法的难度,另一方面使得被害人救济困难,实践中不乏被害人辍学、卖车、卖房甚至最终走向自杀绝路的悲剧。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力、扰乱社会秩序。这些“套路”,在现实案例中有如下表现形式: 其一,“实际出借资金的比合同约定的少”。先以低门槛、低利率、无抵押等为诱饵吸引被害人借款,欺骗被害人签订高于实际借款金额的借款合同,再“中介费”、“服务费”、“保证金”等名目截留部分借款,或以虚高的借款合同金额转入被害人账户,制造资金走账的虚假流水后,再以上述理由将部分资金收回。例如,在“3•15”晚会曝光的“714高炮”,实际到款金额仅为借款金额的三分之二左右。 其二,“故意制造违约或肆意认定违约”。出借方并不希望借款人尽早还本付息,而是设置违约陷阱、制造还款障碍或肆意认定违约,最终目的是侵占借款人的其他财产,这在“车贷”、“房贷”型“套路贷”中较为常见。比如,微贷网天津分公司要求签订借款合同时,给借款人车辆安装GPS定位器,并将车辆GPS定位信息提供给陈某等人。之后,陈某等人有组织地多次用备用钥匙在车主不知情的情况下将三、四百辆汽车盗走,故意造成借款人违约,以达到通过违约金侵占他人财产的目的。 其三,“恶意垒高借款金额”。当借款人无力偿还时,要求借款人“以贷还贷”,向该公司其他关联公司借金额更大的“新债”偿还“旧债”,使得债务的雪球越滚越大; 其四,“讨债软硬兼施”。当借款人未能偿还虚高借款,出借方以虚高借款合同、虚假流水为证据,借助诉讼、仲裁等司法途径,或采用暴力手段向借款人催债,获偿虚假债权。 不可否认,以上“套路”具有一定的迷惑性,但是刑法终究能穿透它的“合法”形式,看到“非法侵占他人合法财产”的本质,将其作为犯罪处理。2019年底,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黑社会性质“套路贷”案进行了宣判,该案牵涉9名公证人员、1名律师、1名公安民警,即使存在合同、公证、诉讼等一系列合法法律形式,终究还是逃不过法网。 更值得警示的是,在“净网2019”专项行动中,公安机关对网络“套路贷”犯罪涉及的技术服务商、数据支撑服务商、支付服务商、推广服务商等进行生态式、全链条打击。其中典型的是公安部通报的黑龙江公安机关网安部门侦破的“7.30”网络“套路贷”专案,该案侦获一条集实施“套路贷”犯罪团伙、催收团伙以及帮助“套路贷”的技术、数据支撑、支付服务等完整犯罪链条。 经查,天科安华(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专门为“套路贷”研发网上运行的“阿尔法象”系统平台,开发数百个APP,提供“一条龙式服务”。新颜科技、聚信立和同盾科技三家数据公司与“套路贷”系统方对接,通过“爬虫”技术非法获取并出售公民个人信息,为“套路贷”平台提供有偿查询服务,帮助资方降低放贷风险和提供催收支持。 涉案公司相关人员已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公安机关负责人也公开表示,对明知是“套路贷”,仍为其研发平台、提供技术和结算等服务的公司,“严厉打击、绝不姑息”。虽然科技公司要“明知”对方是“套路贷”提供相关服务,才构成犯罪,但是对“明知”的认定标准,一定会随着打击的力度而相应降低。面对新技术带来的新问题,“技术中立论”在法律面前一再碰壁,这给科技公司的合规提出更高的要求,在追求客户的数量同时一定要把控质量,制定并落实严格的客户准入、审查和退出管理办法,是当务之急。 3、职业催收可能入刑 2019年4月10日,深圳市公安局发布通报称,架设“88财富网”的中科创集团因高息放贷牟利,采取暴力手段催收,相关涉案人员被以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等被执行逮捕;2019年10月21日,51信用卡有限公司因委托外包催收公司收贷,涉嫌寻衅滋事等犯罪,被杭州警方立案调查…… 高利贷自产生之日起,因其高额的利息往往超出借款人的承受范围,就带有血腥的暴力原罪。尤其在我国征信体系和调查机制缺失,企业往往又缺乏必要风控措施的情况下,暴力讨债成为“高利放贷”的“标配”。也许是考虑到对借款人采用暴力或以暴力威胁的“硬暴力”催收方式,容易触发刑律,这几年暴力讨债行为有所减少。但是,以对借款人通讯录中的亲友、同事采取电话骚扰、发送侮辱短信、PS淫秽图片等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软暴力”,却成为催收的主流,我们可以把这两种形式统称为强势讨债。 高利贷往往与强势讨债相伴而生。2012年山东邹平的高利贷案,引发了一系列的命案,代表了高利贷玩家的四种死亡方式:放钱的杀死“使钱的”、“使钱的”杀死放钱的、放钱的火并死人、“使钱的”内讧杀人,30多人为之丧命,当地经济严重倒退,强势讨债的社会危害性有目共睹。 其实,强势讨债使用的种种手段,在现行刑法中都能找到对应的罪名,比如,故意伤害、非法拘禁、寻衅滋事等。如果有组织地实施这些行为,更是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公安部发言人就明确将“套路贷”认定为一种新型黑恶犯罪,根本原因就在于讨债的暴力性。但是,这些罪名都是对已发生行为的事后追责,难以防患于未然,这才是刑法修正案增设职业催收高利贷罪的原因。 高利贷的泛滥,催生了各种形式的讨债公司,它们不仅为民间高利贷提供催收服务,也服务于银行、网贷公司等。作为职业催收者,讨债的手段可谓无所不用其极,某种程度上可以说,高利贷之恶源于讨债之恶。为了从根本上遏制强势讨债的严重社会危害性,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规定,以非法催收高利贷为业者,本身就构成独立的犯罪。这可以说是一个兜底条款,如果催收行为不能定罪,但是只要行为具有危害,且是以催收为业者,就可以独立评价为犯罪。 如果我们全盘统揽这些变化,就能清晰地呈现立法和司法对高利贷的全面整治:大幅降低司法保护的民间借款利率,扩大对高利贷惩治的范围;限定出借资金和放款对象,控制高利贷的资金进口和出口;将技术、数据、支付、催收者入刑,斩断高利贷犯罪链条中的各种链接。虽然这些举措也招致了一些质疑,但是它对相关行业和从业人员的影响都是不可忽视的。“欠债还钱”自古被认为天经地义,但是在现代社会中,借钱还多少、如何讨债,成为不断挑战社会和法律底线的问题。如果“为富不仁”,借钱也可能把自己送进监狱。 注:本文摘自于北京和昶律师事务所与《财富》(中文版)共同发布的“2020中国企业家法律风险报告”。 相关链接: 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下的平台责任和风险 数据保护助力行业和社会发展 【序言】好的公司是通过制度制约人性之恶 而不是以恶制恶 信息时代的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 合规是社会和企业的系统工程 个人信息保护应确立产权观念 公司章程:权益平衡、避免内斗 股权配置——维护公司的“人合性” 发展民营经济就是壮大中国经济的基石 新《证券法》背景下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责任与风险 互联网金融企业的创新与风险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新修订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将确定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定为4倍LPR,取代原先“以24%和36%为基准的两线三区”的规定。 此规定一出,随机在网上低烈度传播,不少人认为这是“高利贷”的彻底终结。事实上,高利贷几乎伴随着人类历史,在不同的时期有不同的形式,披上各种外衣,本质从未改变;高利贷始终是有产者对无产者的赤裸裸的掠夺。 从古至今,历朝历代,虽然当局者从未停止对高利贷的打击,但高利贷仍然像鼹鼠一样,有个洞就会钻出来。往事越千年,中国古代高利贷的起源,可以上溯到战国末期的楚国。 1 债台高筑 春秋战国后期,周朝最后一位君主周赧王听信楚考烈王,用天子的名义召集六国出兵六千伐秦,但由于没有军费,只好向富商地主借钱并许以高息,结果战败,周赧王无力还钱,被逼躲到宫内高台上来逃避债主。 由此,“债台高筑”成为中国历史上首个因高利贷破产而生的成语典故,流传至今。 西汉景帝时期,汉景帝即位三年,采用晁错的《削藩策》,先后下诏削夺楚、赵等诸侯国的封地,以加强中央集权。导致吴王刘濞、楚王刘戊、赵王刘遂、济南王刘辟光等刘姓宗室诸侯王以“清君侧”为名发动叛乱,史称“七国之乱”。 由于景帝即为不久,百废待兴,政府财政亏空严重,为平定诸侯叛乱,急需大量经费,汉朝将领不得不向民间商人借贷。但当时由于大多商人担心叛乱不能平息而不肯出借,最后仅有一位当时的巨商无盐氏愿意出借1000金,但约定利息按本金的10倍归还。 三个月后,叛乱得以平定,无盐氏如期收回本金和利息,一举成为长安巨富。 因无盐氏的效应,西汉当朝开始掀起放高利贷的风潮,一度成为当时官僚家族取得财产的主要途径之一。 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民间借货高潮,从此,高利贷成为历朝普遍存在的社会现象。 但由于缺乏严格的管理,以及官府本身也参与其中,导致大多数时期民间借贷乱象频出。 2 佛教高利贷 高利贷史的另一条主线,往往与宗教相关。中世纪欧洲天主教皇禁止高利贷,而意大利美第奇等银行家则通过汇票与回购协议规避宗教规定,而且讽刺都是,当时各大银行家族的主要放贷对象,竟是梵蒂冈教皇。 在古代的中国,高利贷背后往往都有佛教的影子。僧人可以无欲无求,但寺庙却不能断了裁员。事实上,寺庙在古代向来都是放高利贷的重要角色。 南北朝战乱时期,佛教却盛极一时。 据记载,近南陈时就有1232处寺庙,供养僧尼3.2万人。北周时佛寺有4万处,供养僧尼多达300万人。 当时的寺庙由于长期普通百姓、氏族大夫、皇族郡王的香火供奉,以及皇族的赏赐等,并且不用交税,因此财富惊人。 因为钱太多,且战乱时期民间钱财需求旺盛,这些寺庙就做起了放贷。比如“僧邸粟”,表面用途是赈济灾民,但实际上这高利贷上至王侯,下至商贾贫民,都可以来寺庙借钱。不过寺庙会要求借贷人抵押比如房产、土地、衣服、首饰、牲畜甚至妻女等来换取高利贷。一旦借贷人还不上钱,寺庙和尚就会把这些抵押物没收来弥补损失。 为了对付赖账的人,寺庙还与官府合作,由官府专门负责收债!最开始南北朝的和尚只是用自己寺庙的钱来放高利贷,发展到后来地主、官僚、王侯也会把多余的金钱委托给寺庙和尚帮忙放贷,寺庙从中收取一定的管理费。由此,由寺庙为明,地主官僚为暗的民间高利贷生态越发巩固。 清净的寺庙更多演变成了联合官府掌控和收割国民财富,变相压榨老百姓的又一大工具,这也是当时的寺庙泛滥最大原因,北魏迁都洛阳后,甚至出现了“寺夺民居,三分且一”的局面。 "南朝四百八十寺,多少楼台烟雨中。" 杜牧的这首诗就是对南朝时期佛教遍布盛况的感叹。 公元527年,梁武帝梁武帝脱了龙袍,穿上袈裟,剃了头发,到同泰寺,欲舍身为僧。满朝文武大臣去寺庙跪地央求请他回宫执政,梁武帝不应,直到群臣用一亿万钱的代价向同泰寺奉赎,和尚默许之后,梁武帝才勉勉强强点了头还俗当皇帝。 据历史记载,梁武帝此后又先后三次欲往同泰寺舍身为僧,但四次出家时间都非常短,最短的仅有4天,最长的仅有37天,最后都被大臣们用巨量奉赎迎回,其中有三次写明“赎价”为“钱一亿万”。 至于梁武帝为何对舍身为僧念念不忘,虽然史书记载中是因其信佛欲求 “永生”,但也有野史认为其实际是变相给寺庙布施,目的是看中寺庙放高利贷的巨大利益,才以如此方式“入股”,又有说其通过此方式募集大臣们的财富以为民赈灾。实际原因到底为何,史书没有明确答案,但天价奉赎却是真的。 当时的寺庙放高利贷非常赚钱,因为有官府合作,寺庙的房贷利率最高可以超过1倍,根据敦煌文献的记录,敦煌有个净土寺,某一年其全年收入的三分之一来自于高利贷。 正是因为寺庙的放贷利率太高,导致民生怨气极大,北魏年间,宣武帝元恪下诏,诏书规定寺庙贷款利息合计不得超过本金的100%,但这种规定在执行层面往往都会走样。 3 “九出十三归” 隋唐时期,朝廷设置了一种叫“公廨本钱”的专款用于官方发放贷款,其职能有点类似于现在的银行。公廨本钱由各州令史经管,借出五万本钱,每月收取利息四千文,年息约达100%。 宋朝的高利贷开始进入标准化,当时贷款利率普遍维持在100%左右,不仅有私营的交子铺、钱引铺等高利贷机构,还有官营的放贷机构交子务、交子会。有信用贷款,还有抵押贷款。抵押物可以是田契、地契以及金银珠宝,甚至还出现过有人拿妻女抵押的情况。私人第一放贷人叫钱民(钱人、钱主、库户),第二放贷人叫行钱(行人)。行钱主要充当放贷人的放贷中介,“中介费”最高可以达到利息的50%。 其中一种利息特别高、盘剥很重的称为“九出十三归”。即指若当期三个月,月息就是十分,即当十元物品,每个月需要纳息一元;但在当物时,当押店只付出九元,这就是九出;客人到期取赎时,要加收三个月的利息三元,合收十三元,故称为十三归。 九出十三归因为易记易懂,从此就一直在后世民间广泛流传,逐渐成为高利贷的一个显著标记。 元朝时期也有种名为“羊羔利”的借贷专称比较流行。当时蒙古贵族出钱委托善于经营的中亚商人经营商业和放贷,他们发放一种叫“斡脱钱”的高利贷。这种高利贷年息100%,次年转息为本,本再生息,因原约定在羊产羔时本利对收,又称“羊羔利”。民户一旦负债,多因不能偿还而“破家散族”。 《元史》记载:“州郡长吏多借贾人银以偿官,息累数倍,曰羊羔儿利,至奴其妻子,犹不足偿”。此现象在当时并不少见。 从明朝开始,高利贷的现象有了明显改善。现存史料上记载的贷款利率多半维持在20%-36%之间。当然个别也有超过100%的高利贷现象。 明太祖朱元璋在明律中规定:“今后放债,凡私放钱债及典当财物每月取利并不得过三分,年月虽多,不过一本一利;违者笞四十,以余利计赃,重者坐赃论罪,止杖一百”。“一本一利”即利率100%。 明律里同时也规定‘如有年月过期,叠算不休”者论罪,算是有记载的首部明确禁止“滚复利”的封建法律。 清代利率政策基本继承明代,月息上限三分,年化即36%,这也是历史前后都经常出现的标准线。 自清光绪初年至1946年,民间除了羊羔息、九出十三归外,演化出的高利贷还有驴打滚、坐地抽一等种类。因为普遍缺乏有效监管,这些借贷活动的利率普遍都非常高,月息超越三分司空见惯。 驴打滚,是东北地区、老北京和天津卫非常出名的传统小吃之一,但在民间借贷中,驴打滚却是一种剥削非常严重的高利贷方式。驴打滚的借贷期限一般为1个月,月息一般为3-5分,到期不还,利息翻番,并将利息计入下月本金。依此类推,本金逐月增加,利息逐月成倍增长,像驴打滚一样。 坐地抽一借款期限1个月,利息1分,但借时须将本金扣除十分之一。到期按原本金计息。如借10元,实得9元,到期按10元还本付息。后来这种方式逐渐演变成目前熟知的套路贷中的“砍头息”。 4 香港“放贵利” 新中国成立后,国家通过减租减息、土地改革等重大斗争,农村高利贷活动受到沉重打击。 1954年国家试点建立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民个人贷款月利率15‰,即年利率18%,之后,在很长一段时间里,民间高利贷活动大幅减少。 在现代,最能体现中国民间高利贷活动各种社会乱象的,80年代的香港是绝对绕不开的典型。 当时的香港,还没从最混乱的黑帮猖獗的年代走出来,但内地市场开放给香港注入了蓬勃的红利,香港开始人口激增,经济迅速腾飞,民间借贷活动越发活跃。 过去香港的放债行业并无明确法例规管,且业务范围含糊。直至1980年香港实施《放债人条例》(第163章),放债行业的主要业务才得以明确界定并受到规管。 但即使如此,香港法律保护的放贷利率上限却出奇的高,只有在年利率超60%才判为犯罪,年利率在48%-60%之间为法官自由裁量区,48%之下的年利率可受法律保护。 不过由于本地金融制度和监管无力等方面问题,高利贷问题非常突出,其中最流行的高利贷方式包括九出十三归、砍头息等。 由于当时的香港“放贵利”活动十分猖獗,同时香港影视娱乐行业呈现井喷式黄金发展时期,大量与黑帮、古惑仔等影视作品中有关高利贷的题材元素一度长期充斥荧屏。 有些专门讲述高利贷题材的电影如王秋生主演的《香港奇案之吸血贵利王》、由李修贤、卢惠光、林雪等人主演的《反收数特遣队》、由吴镇宇、黄秋生、张家辉等人主演的《黑道风云之收数王》等等,都是讲述黑帮高利贷收账发生的恩怨情仇故事。 还有一种被本地居民非常诟病的高利贷变种——大耳窿。昔日放贷者主要在街市放数,交易的多是“大头”银元和“铜板”,街市档口无论肉贩、菜贩,遇有输钱赌徒,或周转不灵者,需要紧急周转时便向有三合会背境的地区性黑社会“大耳窿”集团借钱。高利贷者收数后,多数将银元、铜钱之类塞在耳窿,作为记号,方便令人认得。年久月深,久而久之把耳窿也撑大,故称为“大耳窿”。 大耳窿的放贷方式就是借钱一万,只能得到九千,但还款时却要支付一万三千,而且,这是逐日起“钉”息,以复息计算,此谓之“利叠利”。如借几百,过一年多连本带利可能要还几万,如果借得多没及时还,那么很可能下场是越滚越大,一辈子都不可能还完。 大耳窿还被拍成了电影,内容以高利贷为主,讲述非法放贷活动的运作过程、放贷情况,以及环绕在借放贷者之间恩怨的真实情况。 与历来的高利贷要债手段相比,香港在80年代的香港黑帮在要债方面有时狠辣程度堪称残忍。 有一部根据真实历史改编因高利贷还不上酿成惨剧的恐怖电影《人头豆腐汤》,一定程度上反应了当时的黑帮要债手段的凶残。由于场面故事十分惊悚令人不适容易造成心理阴影,这里就不展开介绍了,建议读者最好也不用手贱去搜索,不然后果自负。 不过,香港回归之前,内地开始加大与香港警方在打击清剿香港黑社会犯罪方面的合作,1990年公安部还专门制定了应对港澳台黑社会势力的三项原则,大大打击了香港黑社会的气焰,一些根基复杂的黑帮团伙虽然未有完全清理干净,但再也不复往日猖狂,要么转入地下,要么转向改行。 如今随着香港的回归,香港黑社会放高利的活动虽然一直不能禁止,但在要债手段方面人道和讲规矩非常多了。 现在已经很少有看到关于黑社会催债打人砍人的桥段新闻了,最多的是骚扰不打人。 香港如今常用的追债三宝——“砸门、泼漆、大字报”。 当然,只有当债务人实在还不了时,追债团伙才会拿出一些残酷的方式,但相对来说还是少见很多了。 5 温州民间借贷危机 1979年改革开放后,正规的国家金融体系已经不能满足商品经济的发展速度与要求,因为相对银行正规渠道严格的审批要求限制,中小企业融资发展问题突出,比银行方便但利息更高的民间借贷开始蓬勃发展。 从2003年开始,我国逐步放开了民间小额信贷的限制,民间借贷由此进入黄金发展时期。 2005年10月开始,山西、内蒙古、贵州、四川、陕西等5省份进行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当年民间借贷总规模就突破了1万亿元。 2008年5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出台《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表明对小额信贷公司的宽容态度,但强调这些小额信贷公司必须“只贷不存”,且对借贷利率做出了规定,不得超过同期银行借贷利率的4倍。但高利贷不受法律保护,对民间合会、民间钱庄、民间集资依然是禁止、取缔的态度。 政府态度的转变直接刺激了民间金融的繁荣,此后很快,国内的典当行、中介、投资理财公司、担保公司等民间借贷机构就如雨后春笋纷纷出现。 但随着时间的演化,民间的贷款活动越来越执行走样,一些民间借贷的利息越来越高,甚至采用各种巧立名目扣费变相提高实际贷款利率,很多的贷款公司不是顶着允许的上限放贷,甚至超过了该条红线。 2010年时,仅温州就有1000多家民间金融机构,其中只有46家是经主管部门审批的融资性担保公司。 据当时的人行监测数据,2010年温州民间借贷年综合利率为14.22%,2011年上半年,温州社会融资中介的放贷利率以高达40%左右,真实的民间借贷利率更高。据里昂证券的民间借贷调研报告,当时温州的民间未偿贷款总量可能已经高达8000亿元到10000亿元。 由于当时监管制度不全,不少非正规金融机构违规操作,高息揽储,或套取银行信贷资金,再高利放贷,使得以“金融三乱”为特征的民间借贷乱象频出。很多民间借贷处于非法状态,出现各种非法集资模式,恶意逃债、暴力讨债屡有发生。 高利率伴随着高风险,很快,随着欧债危机国际国内经济环境不利影响,形势开始急转直下,温州高息放贷游戏泡沫突然破灭。 2011年4月到2011年9月期间,一大批涉足民间借贷的中小企业和担保公司的扎堆倒闭,企业老板因不能偿债而潜逃或自杀,企业关门,员工失业;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激增,2011年1月至8月期间,案件数同比增长25.73%;大量民间借贷放出去的债收不回来,导致信用危机,出现挤兑风潮。 最终轰动全国的“温州民间借贷危机”爆发,引起了中央高层的关注。 与此同时,远在内蒙古的鄂尔多斯也上演了同样状况。这个曾一度被称为中国西部的“小香港”,因为煤炭和气田经济而快速崛起,一度成为全国开发商最多的城市,2011年的时候就有人统计说鄂尔多斯的人均GDP已经高于香港。 然而也是因为当时鄂尔多斯的民间高利贷如同温州一样盛极一时,然后因为经济形势突变,导致2012年的时候,大量当地借了高利贷的开发商突然不见影踪,留下大量烂尾的楼房、工地等等。大量的鄂尔多斯市民的一辈子积蓄都被打了水漂。 高利贷的崩盘、楼市泡沫破灭,让鄂尔多斯网红的近四年被媒体贴上了“鬼城”的标签。 6 互联网金融 不仅是企业,近年来,针对个人的民间借贷也逐渐扭曲变形。 由于网络经济的便利化,以及互联网金融科技一度放开限制,不管是正规金融体系里的信用卡、消费金融,还是P2P、互联网平台发放的所谓民间借贷开始大肆泛滥。 在其中,关于P2P互联网金融大时代引发的金融乱象最为夸张。 所谓P2P金融,又称点对点网络借款,是一种将小额资金聚集起来借贷给有资金需求人群的一种民间小额借贷模式,属于互联网金融产品的一种。 2012年中国网贷平台进入了爆发期,当年数量已达到2000余家,全年交易额已超百亿,到2014年,网贷平台规模已经超过万亿。 但同时,大量的P2P平台开始问题频出,到了2015年9月底,累计问题平台占总数量(3448家)已高达30%。 其中一些披着合法信贷外衣的借贷平台,都紧跟时代趋势,开办起各种所谓的小额贷款平台,或者就是挂名互联网金融科技公司,借以对个人进行高利放贷。这些违规借贷平台中,绝大部分都是从事非法支付业务的无证机构,有的为了更方便开展“业务”,甚至一次性开发十数个贷款app,多的甚至一个团伙就超开发400个app铺天盖地的去渗透到消费者任何一个可能看到的角落。 超高的贷款利率逐渐催生出了各种网络借贷、校园贷、砍头贷、套路贷甚至涉黑涉恶的甚至癫狂的高利贷乱象,如“714高炮”、“55高炮”、裸贷等耸人听闻的恶性现象一度被央视315晚会曝光谴责。 近几年的因为遭受套路贷而导致债台高筑、家破人亡的惨剧屡见不鲜。其中有些套路贷,不但月息超过3%,甚至月息超过10%,还有各种夸张的“砍头息”、按日滚利,最夸张的甚至有报道“借1500元两个月还50多万”,“借2万还570万”等令人不敢相信的恶性事件。 在2018-2019年间,关于大学生贷款被裸照威胁,一些女大学生最终不堪威胁甚至走上轻生的不归路开始频频见诸报端,终于引发国家高度关注。 2018年开始,全国互金整治办开始联合公安部门快速介入,全国性开展打击各种“套路贷”犯罪活动,开始全国性清退,关于网贷泛滥之风开始急刹车。 经过两年多的全力整治,网贷平台开大量倒闭退出,从最多时的五六千家到如今不足50家,剩下的连1%都不到。 至今,充斥高利贷乱象的中国p2p行业终于迎来消亡倒计时。 7 政策新生 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发布新规:民间借贷利率受保护的上限锚定为一年期LPR(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过之视为无效,本决定自2020年8月20日起施行。 而根据最新的1年期LPR3.85%,4倍即为15.4%。 也就是说,民间借贷利率受保护的上限将不超过15.4%,这相对于此前年利率24%、36%的“两线三区”,最高降幅降至腰斩。 并且这个上限还包括了逾期利息、违约金等等。这意味着,所有利息之和不能超过15.4%。 新规还在人民法院认定借贷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中增加了对职业放贷行为的规定: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应当认定无效。 同时,新规还专门还修改了规定以严厉打击对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等行为。 这一份新规之所以引起金融科技圈及民间金融圈的行业巨震,不仅仅是因为大幅降低受保护贷款利率的上限,更主要的是对目前国内借贷行业尤其是民间借贷行业生态的一次打乱重构,其影响程度远非一纸公文能说透。 在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只是规定了24%、36%两道法定利率的司法标准,也就是“两线三区”,延用至今。 年利率36%,如同封建时期的那数个朝代一样,都是法律保护民间借贷与否的一条红线。但在实际执行中,即使是有合法执照的小贷机构也绝大部分都是顶着年化36%这条线去放贷的。 关于15.4%这个水平到底是否合理,将产生什么问题,国内一直纷争很多,赞同反对的都各有理由。 对于赞同的一方面,中国以往GDP两位数增长速度不复存在,社会融资增速也回落至个位数,我国企业的利润一般也在3%-15%。现在余额宝利息只有1.4%,银行lpr只有3.85%了,如果民间贷款利率还被继续维持24%,甚至36%的受保护上限,已经不再早不再适宜。 同时,民间借贷最大的需求方是通过正规银行渠道难以理想获得额度的中小企业和普通消费者,他们本就处于弱势一方,赚钱能力弱,但很多时候会出现突然需要一笔超出自身能力的需求,如企业事故,个人大病等,如果民间贷款利率过高,不亚于把他们逼进高利贷的黑洞,从此更难翻身。 对于反对一方,民间借贷利率下调后,持牌金融机构利率也会面临很大的下调压力,到时候会对大量“高进高出”的商业模式的贷款机构挤出,在民间贷款需求得不到有效解决的背景下,中小企业的贷款融资途径反而被大大压缩,反而得相反效果。对于一些因为突然大病而急需用钱的用户来说,这甚至有可能意味着生命的代价。 8 结语 中国民间的高利贷之所以存在千年都野火烧不尽,是因为有其根本存在的土壤。从市场的角度,高利贷本身是一种市场自由定价的结果,无论什么时候,需求错配从来都不可能被合理满足。 但这并不意味着不管不顾,毕竟人性是贪婪的,并且强势一方从来都是压制剥削弱势一方的规律,如果不进行干预规范,必然会走向疯狂。 野蛮生长的中国民间高利贷时代,是时候画上句号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