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首次立法的个人破产制度要来了! 6月2日,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在官网发布了《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征求意见稿)》(下称《个人破产条例》)。根据该《征求意见稿》,单独或者共同对债务人持有五十万元以上到期债权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 目前,我国还没有个人破产制度,深圳率先在全国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是具有改革意义的“破冰”之举。此次该条例草案已于4月底首次提请深圳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审议。各界如有意见或建议,可于6月18日前反馈。 哪些人可以提出破产申请? 债务人必须已连续三年缴了深圳社保 《征求意见稿》规定,在深圳经济特区居住,且参加深圳社会保险连续满三年的自然人,因生产经营、生活消费导致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可以进行破产清算或者和解。但如果是违法经营或者过度消费导致不能清偿债务的,则不能提出。 【解读】 之所以定为“个人参加社会保险连续满三年”,是考虑到深圳作为移民城市,实际居住人口数量远远超出户籍人口数量,因此应满足一定条件的实际居住人口。而一般参加社会保险连续满三年的,不仅相关的财产登记、社会保障等信息已基本完善,也说明其已为特区经济发展作出一定贡献,并一定程度避免出现“来深避债”的情况。 此外,考虑到夫妻共同财产的密切关联性,如夫妻中一方已在深圳进入个人破产程序,其配偶也申请个人破产的,可以合并审理,而不再要求另一方符合居住地和缴纳社保的条件。 债权人被欠50万元以上可提出对债务人破产清算 《征求意见稿》规定,单独或者共同对债务人持有五十万元以上到期债权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 【解读】 除了债务人主动提出破产,债权人是否也有权对欠他钱的债务人提出破产清算?这是调研和征求意见过程中各方关注的问题。人大研究认为,世界各国一般都赋予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的权利,只是有些国家对债权人持有的债权数额加以规定,以防止小额债权人滥用破产程序。因此,深圳试行个人破产制度将与国际惯例接轨。 如何避免债务人恶意逃避债务? 用“组合拳”制度设计来约束 《征求意见稿》规定,人民法院审查破产申请时,发现申请人“基于转移财产、恶意逃避债务、损害他人信誉等不正当目的申请破产”或者“有虚假陈述、提供虚假证据等妨害破产程序行为的”,将不予受理,已经受理但尚未宣告破产的,也会驳回申请,同时还要追究法律责任。 《征求意见稿》还规定了不予免除的债务、不予免责的行为、延长免责考察期、撤销免责等制度,以实现防范和惩戒破产欺诈行为的目的。 《征求意见稿》规定,债权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发现破产人通过欺诈手段获得免除剩余债务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撤销免责裁定。 【解读】 救济是个人破产制度的本质属性。但如何避免个人破产制度成为“老赖”的避风港?《征求意见稿》是打“组合拳”,通过一系列制度设计来约束的。目的就是严格限制免除债务的条件,即只有债务人如实申报财产,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主动移交财产并配合处置,履行应尽义务、遵守相关行为限制决定,才能依法获得剩余债务免除。 同时,《征求意见稿》还将免除债务人债务和解除对其相关行为限制的节点设定为免责考察期届满而非破产宣告时,且设置了相对较长的免责考察期。 进入破产程序后 债务人会否受到行为限制? 重点是“消费行为”和“职业资格”受限 《征求意见稿》主要从“限制消费行为”和“限制职业资格”两个方面对债务人作出限制。规定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至人民法院作出免除债务人剩余债务的裁定之日止,在限制消费行为方面,债务人不得有这些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商务舱、头等舱、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G字头高速动车组旅客列车及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 (二)在三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机动车辆; (四)新建、扩建、装修房屋; (五)旅游; (六)供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七)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在限制职业资格方面,债务人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和金融机构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职务,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 此外,这期间,债务人获取1000元以上借款或信用额度的,都要向出借人或授信人声明本人破产状况。 【解读】 债务人通过个人破产获得债务免责利益的同时,也将面临破产失权的限制,包括受到消费、职业资格、收入分配等诸多方面的相关行为限制。这是国际通行的惯例,世界各国的破产法都有规定。同时,有关部门也会把个人破产的相关信息及时推送到深圳公共信用信息系统,供有关单位、个人依法查询使用。 与债务人失权相对应的是权利恢复。《征求意见稿》也规定,免责考察期满,破产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免除剩余债务。人民法院裁定后,也会作出解除对破产人行为限制的决定。 同时,鼓励清偿制度保障债权人权益,即在免责考察期内,债务人主动清偿剩余债务并达到一定比例的,可以提前结束免责考察期,解除相关行为限制。 债务人破产后是否就“一无所有”了? 合理的生活必需品和费用不用于清偿债务 《征求意见稿》规定,“债务人及其所扶养人生活、医疗、学习的必需品和合理生活费用;为职业发展需要必须保留的物品或者合理费用;对债务人有特殊纪念意义的物品;勋章或者其他表彰荣誉物品;没有现金价值的人身保险;专属于债务人的人身损害赔偿金、社会保险金以及最低生活保障金等,以及依照其他法律、法规或者基于公序良俗不应当用于清偿债务的财产”属于豁免财产。 【解读】 豁免财产制度是个人破产制度特有的制度之一,豁免财产即不用于清偿债务的债务人财产。但同时出于公平考虑,如果上述豁免财产,价值较大、不用于清偿债务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的,也将不认定为豁免财产。 破产后是否所有债务立即免除了? 宣布破产三年后才可申请免除债务 《征求意见稿》规定,自人民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之日起算,免责考察期为三年。期间,破产人应每年定期向破产事务管理部门和管理人报告个人收入、开支、财产等状况。如期间破产人违反相关限制行为,人民法院可延长其免责考察期。 免责考察期满,破产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免除剩余债务。由管理人(指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债权人单独或共同推荐的破产管理人选)对破产人是否存在不能免除的债务以及不能免责的情形进行调查,征询债权人和破产事务管理部门意见,并向法院出具书面报告,最终由法院裁定是否免除剩余债务。 人民法院裁定不免除破产人剩余债务的,或者免除破产人剩余债务裁定被撤销的,债权人可以向破产人继续追偿债务。 【解读】 破产免责是破产制度的一项主要功能。《征求意见稿》之所将免责时点设定为“免责考察期满”,即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之日起三年,主要是考虑到个人破产立法在国内尚属首次,从社会接受程度和风险防控而言,宜谨慎稳妥、逐步推进。 但需要提醒的是,除非债权人自愿放弃,否则有些债务是不能免除的,具体包括: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犯他人身体权或者生命权产生的损害赔偿金;恶意侵权行为产生的财产损害赔偿金;基于法定身份关系产生的赡养费、抚养费和扶养费等;基于雇佣关系产生的报酬请求权和预付金返还请求权;破产人知悉而未记载于债务清册的债权,但债权人明知破产宣告情形的除外;学生教育贷款;罚款、罚金和没收财产;债务人所欠税款,以及依法不得免除的其他债务等。
国内首次立法的个人破产制度要来了! 6月2日,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在官网发布了《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征求意见稿)》(下称《个人破产条例》)。根据该《征求意见稿》,单独或者共同对债务人持有五十万元以上到期债权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 目前,我国还没有个人破产制度,深圳率先在全国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是具有改革意义的“破冰”之举。此次该条例草案已于4月底首次提请深圳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审议。各界如有意见或建议,可于6月18日前反馈。 哪些人可以提出破产申请? 债务人必须已连续三年缴了深圳社保 《征求意见稿》规定,在深圳经济特区居住,且参加深圳社会保险连续满三年的自然人,因生产经营、生活消费导致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可以进行破产清算或者和解。但如果是违法经营或者过度消费导致不能清偿债务的,则不能提出。 【解读】 之所以定为“个人参加社会保险连续满三年”,是考虑到深圳作为移民城市,实际居住人口数量远远超出户籍人口数量,因此应满足一定条件的实际居住人口。而一般参加社会保险连续满三年的,不仅相关的财产登记、社会保障等信息已基本完善,也说明其已为特区经济发展作出一定贡献,并一定程度避免出现“来深避债”的情况。 此外,考虑到夫妻共同财产的密切关联性,如夫妻中一方已在深圳进入个人破产程序,其配偶也申请个人破产的,可以合并审理,而不再要求另一方符合居住地和缴纳社保的条件。 债权人被欠50万元以上可提出对债务人破产清算 《征求意见稿》规定,单独或者共同对债务人持有五十万元以上到期债权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 【解读】 除了债务人主动提出破产,债权人是否也有权对欠他钱的债务人提出破产清算?这是调研和征求意见过程中各方关注的问题。人大研究认为,世界各国一般都赋予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的权利,只是有些国家对债权人持有的债权数额加以规定,以防止小额债权人滥用破产程序。因此,深圳试行个人破产制度将与国际惯例接轨。 如何避免债务人恶意逃避债务? 用“组合拳”制度设计来约束 《征求意见稿》规定,人民法院审查破产申请时,发现申请人“基于转移财产、恶意逃避债务、损害他人信誉等不正当目的申请破产”或者“有虚假陈述、提供虚假证据等妨害破产程序行为的”,将不予受理,已经受理但尚未宣告破产的,也会驳回申请,同时还要追究法律责任。 《征求意见稿》还规定了不予免除的债务、不予免责的行为、延长免责考察期、撤销免责等制度,以实现防范和惩戒破产欺诈行为的目的。 《征求意见稿》规定,债权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发现破产人通过欺诈手段获得免除剩余债务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撤销免责裁定。 【解读】 救济是个人破产制度的本质属性。但如何避免个人破产制度成为“老赖”的避风港?《征求意见稿》是打“组合拳”,通过一系列制度设计来约束的。目的就是严格限制免除债务的条件,即只有债务人如实申报财产,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主动移交财产并配合处置,履行应尽义务、遵守相关行为限制决定,才能依法获得剩余债务免除。 同时,《征求意见稿》还将免除债务人债务和解除对其相关行为限制的节点设定为免责考察期届满而非破产宣告时,且设置了相对较长的免责考察期。 进入破产程序后 债务人会否受到行为限制? 重点是“消费行为”和“职业资格”受限 《征求意见稿》主要从“限制消费行为”和“限制职业资格”两个方面对债务人作出限制。规定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至人民法院作出免除债务人剩余债务的裁定之日止,在限制消费行为方面,债务人不得有这些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商务舱、头等舱、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G字头高速动车组旅客列车及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 (二)在三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机动车辆; (四)新建、扩建、装修房屋; (五)旅游; (六)供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七)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在限制职业资格方面, 债务人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和金融机构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职务,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 此外,这期间,债务人获取1000元以上借款或信用额度的,都要向出借人或授信人声明本人破产状况。 【解读】 债务人通过个人破产获得债务免责利益的同时,也将面临破产失权的限制,包括受到消费、职业资格、收入分配等诸多方面的相关行为限制。这是国际通行的惯例,世界各国的破产法都有规定。同时,有关部门也会把个人破产的相关信息及时推送到深圳公共信用信息系统,供有关单位、个人依法查询使用。 与债务人失权相对应的是权利恢复。《征求意见稿》也规定,免责考察期满,破产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免除剩余债务。人民法院裁定后,也会作出解除对破产人行为限制的决定。 同时,鼓励清偿制度保障债权人权益,即在免责考察期内,债务人主动清偿剩余债务并达到一定比例的,可以提前结束免责考察期,解除相关行为限制。 债务人破产后是否就“一无所有”了? 合理的生活必需品和费用不用于清偿债务 《征求意见稿》规定,“债务人及其所扶养人生活、医疗、学习的必需品和合理生活费用;为职业发展需要必须保留的物品或者合理费用;对债务人有特殊纪念意义的物品;勋章或者其他表彰荣誉物品;没有现金价值的人身保险;专属于债务人的人身损害赔偿金、社会保险金以及最低生活保障金等,以及依照其他法律、法规或者基于公序良俗不应当用于清偿债务的财产”属于豁免财产。 【解读】 豁免财产制度是个人破产制度特有的制度之一,豁免财产即不用于清偿债务的债务人财产。但同时出于公平考虑,如果上述豁免财产,价值较大、不用于清偿债务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的,也将不认定为豁免财产。 破产后是否所有债务立即免除了? 宣布破产三年后才可申请免除债务 《征求意见稿》规定,自人民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之日起算,免责考察期为三年。期间,破产人应每年定期向破产事务管理部门和管理人报告个人收入、开支、财产等状况。如期间破产人违反相关限制行为,人民法院可延长其免责考察期。 免责考察期满,破产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免除剩余债务。由管理人(指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债权人单独或共同推荐的破产管理人选)对破产人是否存在不能免除的债务以及不能免责的情形进行调查,征询债权人和破产事务管理部门意见,并向法院出具书面报告,最终由法院裁定是否免除剩余债务。 人民法院裁定不免除破产人剩余债务的,或者免除破产人剩余债务裁定被撤销的,债权人可以向破产人继续追偿债务。 【解读】 破产免责是破产制度的一项主要功能。《征求意见稿》之所将免责时点设定为“免责考察期满”,即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之日起三年,主要是考虑到个人破产立法在国内尚属首次,从社会接受程度和风险防控而言,宜谨慎稳妥、逐步推进。 但需要提醒的是,除非债权人自愿放弃,否则有些债务是不能免除的,具体包括: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犯他人身体权或者生命权产生的损害赔偿金;恶意侵权行为产生的财产损害赔偿金;基于法定身份关系产生的赡养费、抚养费和扶养费等;基于雇佣关系产生的报酬请求权和预付金返还请求权;破产人知悉而未记载于债务清册的债权,但债权人明知破产宣告情形的除外;学生教育贷款;罚款、罚金和没收财产;债务人所欠税款,以及依法不得免除的其他债务等。
深圳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深圳经济特区科技创新条例》等7项创新性重要法规。其中,《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是我国首部个人破产法规,拟于明年3月1日起实施。个人破产制度要来了,一点心得,分享给大家。 个人财产与企业财产的捆绑 做律师有一项重要的工作就是审合同。大大小小的合同看过无数,我们注意到在大企业与小微企业的合作中,具有相对优势的大企业会要求小微企业在履行债务时,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法定代表人、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等承担连带责任。 暂不去评价该条约定是否无理以及是否有人愿意接受。但必须承认的是,很多时候,企业债务与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个人债务相互绑定是既有事实。 于是我们看到“你曾经拥有这一切,转眼又飘散如烟”。产品可以失败,企业可以出售,唯独债务是创业失败者们无法轻易甩掉的包袱。由于个人破产制度长期缺失,创业之人一旦遭遇风险,以个人名义负担无限债务责任的,根本无法从市场退出和再生。 大量失败后的创业者们或远走高飞,留下“下周我就回国”的只字片语后,杳无音信;或因一份情怀,依靠尚在的人气,进军直播领域,带货还钱;或只此销声匿迹,江湖仅剩或再无哥的传说…… 《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可谓后来创业者们的一剂强心针,他帮助诚信债务人经济再生,规范个人破产程序,调整债务人和债权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权利义务关系。想要真正干一番事业之人还请看过来,以最坏的准备,圆最好的期待。 个人破产条例主要说了啥 1. 个人破产的申请 (1)债务人以及债务人配偶可以申请破产清算、和解以及重整: 在深圳经济特区居住,且参加深圳社会保险连续满三年的自然人,因生产经营、生活消费导致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条例进行破产清算或者和解。债务人符合前款规定情形,但未来有可预期收入的,可以依照本条例进行重整。前两款规定的债务人的配偶,可以同时依照本条例申请破产清算、和解或者重整。 (2)债权人可以申请债务人破产 单独或者共同对债务人持有五十万元以上到期债权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 2.个人破产进行中,债务人应履行的义务 个人破产申请被人民法院受理后,债务人会受到相应的行为限制(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执行)、从业禁止(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和金融机构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职务,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以及需履行必要的申报义务以及诚信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完整、真实陈述破产的原因及经过; (2)提供与个人收入、财产、债权债务相关的清单、凭证等资料; (3)妥善保管债务人财产,配合管理人的财产清查、接管; (4)配合人民法院、破产事务管理部门和管理人的调查询问; (5)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询问; (6)个人身份信息、电话号码、常用地址发生变动时,及时报告管理人; (7)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出境; (8)禁止个别清偿; (9)配合人民法院、破产事务管理部门和管理人开展与破产程序有关的其他工作。 3.个人破产的免责考核期 对债务人进行免责考察的期限为三年,自人民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之日起算。在免责考察期内,破产人应当每年定期向破产事务管理部门和管理人报告个人收入、开支、财产等状况。 管理人负责破产人免责考察期内的消费行为监督,审核破产人提交的年度个人收入、开支和财产报告,按照财产分配方案对破产人年度新增或者新发现的破产财产进行接管分配。破产事务管理部门应当对破产人的收入、开支、财产等变动情况及管理人履职行为进行检查监督。 申请破产之人也可以通过还债早日解除免责考核期,具体而言,如果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免责考察期届满: (一)破产人清偿剩余债务或者债权人免除破产人全部清偿责任的; (二)破产人清偿剩余债务达到三分之二以上,且免责考察期经过一年的; (三)破产人清偿剩余债务达到三分之一以上不足三分之二,且免责考察期经过二年的。 个人破产制度之下,可名正言顺当老赖? 个人破产制度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是为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提供了一种可期待、可信赖的保障。因此,个人破产立法要树立的基本价值导向是,只有诚实守信的债务人,在不幸陷入债务危机时,才能获得个人破产制度的保护,并帮助其从债务危机中解脱出来,重新参与社会经济活动,创造更多财富。而对于那些恶意逃债或者实施破产欺诈的债务人,不仅不能通过破产逃避债务,还要通过法律手段加以预防和惩治。 新条例也通过一系列制度设计来避免个人破产制度下,名正言顺当老赖的行为: (1)对于具有破产欺诈行为的债务人,不允许其适用破产免责规则,同时还要追究其法律责任。 (2)严格限制免除债务的条件,即只有债务人如实申报财产,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主动移交财产并配合处置,履行应尽义务、遵守相关行为限制决定,才能依法获得剩余债务免除; (3)将免除债务人债务和解除对其相关行为限制的节点设定为免责考察期届满而非破产宣告时,且设置了相对较长的免责考察期; (4)规定债务人通过个人破产获得债务免责利益的同时,将受到消费、职业资格、收入分配等诸多方面的相关行为限制;个人破产的相关信息会及时推送公共信用信息系统,有关单位、个人可以依法查询使用。 (5)建立鼓励清偿制度保障债权人权益,即在免责考察期内,债务人主动清偿剩余债务并达到一定比例的,可以提前结束免责考察期,解除相关行为限制。 结语 建立完善个人破产制度,为诚实但不幸的创业者提供遭遇债务危机的后续保障,能够为个人创业者解除后顾之忧、促进创新创业,为社会经济带来新的活力和发展动力,也是保障深圳经济持续稳定高质量增长的必然选择。但想要借制度之名,名正言顺当老赖的不诚信的创业者还需注意,或许新条例带来的不是新生而是刑罚,且行且珍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