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首次立法的个人破产制度要来了! 6月2日,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在官网发布了《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征求意见稿)》(下称《个人破产条例》)。根据该《征求意见稿》,单独或者共同对债务人持有五十万元以上到期债权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 目前,我国还没有个人破产制度,深圳率先在全国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是具有改革意义的“破冰”之举。此次该条例草案已于4月底首次提请深圳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审议。各界如有意见或建议,可于6月18日前反馈。 哪些人可以提出破产申请? 债务人必须已连续三年缴了深圳社保 《征求意见稿》规定,在深圳经济特区居住,且参加深圳社会保险连续满三年的自然人,因生产经营、生活消费导致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可以进行破产清算或者和解。但如果是违法经营或者过度消费导致不能清偿债务的,则不能提出。 【解读】 之所以定为“个人参加社会保险连续满三年”,是考虑到深圳作为移民城市,实际居住人口数量远远超出户籍人口数量,因此应满足一定条件的实际居住人口。而一般参加社会保险连续满三年的,不仅相关的财产登记、社会保障等信息已基本完善,也说明其已为特区经济发展作出一定贡献,并一定程度避免出现“来深避债”的情况。 此外,考虑到夫妻共同财产的密切关联性,如夫妻中一方已在深圳进入个人破产程序,其配偶也申请个人破产的,可以合并审理,而不再要求另一方符合居住地和缴纳社保的条件。 债权人被欠50万元以上可提出对债务人破产清算 《征求意见稿》规定,单独或者共同对债务人持有五十万元以上到期债权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 【解读】 除了债务人主动提出破产,债权人是否也有权对欠他钱的债务人提出破产清算?这是调研和征求意见过程中各方关注的问题。人大研究认为,世界各国一般都赋予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的权利,只是有些国家对债权人持有的债权数额加以规定,以防止小额债权人滥用破产程序。因此,深圳试行个人破产制度将与国际惯例接轨。 如何避免债务人恶意逃避债务? 用“组合拳”制度设计来约束 《征求意见稿》规定,人民法院审查破产申请时,发现申请人“基于转移财产、恶意逃避债务、损害他人信誉等不正当目的申请破产”或者“有虚假陈述、提供虚假证据等妨害破产程序行为的”,将不予受理,已经受理但尚未宣告破产的,也会驳回申请,同时还要追究法律责任。 《征求意见稿》还规定了不予免除的债务、不予免责的行为、延长免责考察期、撤销免责等制度,以实现防范和惩戒破产欺诈行为的目的。 《征求意见稿》规定,债权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发现破产人通过欺诈手段获得免除剩余债务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撤销免责裁定。 【解读】 救济是个人破产制度的本质属性。但如何避免个人破产制度成为“老赖”的避风港?《征求意见稿》是打“组合拳”,通过一系列制度设计来约束的。目的就是严格限制免除债务的条件,即只有债务人如实申报财产,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主动移交财产并配合处置,履行应尽义务、遵守相关行为限制决定,才能依法获得剩余债务免除。 同时,《征求意见稿》还将免除债务人债务和解除对其相关行为限制的节点设定为免责考察期届满而非破产宣告时,且设置了相对较长的免责考察期。 进入破产程序后 债务人会否受到行为限制? 重点是“消费行为”和“职业资格”受限 《征求意见稿》主要从“限制消费行为”和“限制职业资格”两个方面对债务人作出限制。规定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至人民法院作出免除债务人剩余债务的裁定之日止,在限制消费行为方面,债务人不得有这些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商务舱、头等舱、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G字头高速动车组旅客列车及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 (二)在三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机动车辆; (四)新建、扩建、装修房屋; (五)旅游; (六)供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七)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在限制职业资格方面,债务人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和金融机构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职务,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 此外,这期间,债务人获取1000元以上借款或信用额度的,都要向出借人或授信人声明本人破产状况。 【解读】 债务人通过个人破产获得债务免责利益的同时,也将面临破产失权的限制,包括受到消费、职业资格、收入分配等诸多方面的相关行为限制。这是国际通行的惯例,世界各国的破产法都有规定。同时,有关部门也会把个人破产的相关信息及时推送到深圳公共信用信息系统,供有关单位、个人依法查询使用。 与债务人失权相对应的是权利恢复。《征求意见稿》也规定,免责考察期满,破产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免除剩余债务。人民法院裁定后,也会作出解除对破产人行为限制的决定。 同时,鼓励清偿制度保障债权人权益,即在免责考察期内,债务人主动清偿剩余债务并达到一定比例的,可以提前结束免责考察期,解除相关行为限制。 债务人破产后是否就“一无所有”了? 合理的生活必需品和费用不用于清偿债务 《征求意见稿》规定,“债务人及其所扶养人生活、医疗、学习的必需品和合理生活费用;为职业发展需要必须保留的物品或者合理费用;对债务人有特殊纪念意义的物品;勋章或者其他表彰荣誉物品;没有现金价值的人身保险;专属于债务人的人身损害赔偿金、社会保险金以及最低生活保障金等,以及依照其他法律、法规或者基于公序良俗不应当用于清偿债务的财产”属于豁免财产。 【解读】 豁免财产制度是个人破产制度特有的制度之一,豁免财产即不用于清偿债务的债务人财产。但同时出于公平考虑,如果上述豁免财产,价值较大、不用于清偿债务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的,也将不认定为豁免财产。 破产后是否所有债务立即免除了? 宣布破产三年后才可申请免除债务 《征求意见稿》规定,自人民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之日起算,免责考察期为三年。期间,破产人应每年定期向破产事务管理部门和管理人报告个人收入、开支、财产等状况。如期间破产人违反相关限制行为,人民法院可延长其免责考察期。 免责考察期满,破产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免除剩余债务。由管理人(指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债权人单独或共同推荐的破产管理人选)对破产人是否存在不能免除的债务以及不能免责的情形进行调查,征询债权人和破产事务管理部门意见,并向法院出具书面报告,最终由法院裁定是否免除剩余债务。 人民法院裁定不免除破产人剩余债务的,或者免除破产人剩余债务裁定被撤销的,债权人可以向破产人继续追偿债务。 【解读】 破产免责是破产制度的一项主要功能。《征求意见稿》之所将免责时点设定为“免责考察期满”,即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之日起三年,主要是考虑到个人破产立法在国内尚属首次,从社会接受程度和风险防控而言,宜谨慎稳妥、逐步推进。 但需要提醒的是,除非债权人自愿放弃,否则有些债务是不能免除的,具体包括: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犯他人身体权或者生命权产生的损害赔偿金;恶意侵权行为产生的财产损害赔偿金;基于法定身份关系产生的赡养费、抚养费和扶养费等;基于雇佣关系产生的报酬请求权和预付金返还请求权;破产人知悉而未记载于债务清册的债权,但债权人明知破产宣告情形的除外;学生教育贷款;罚款、罚金和没收财产;债务人所欠税款,以及依法不得免除的其他债务等。
国内首次立法的个人破产制度要来了! 6月2日,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在官网发布了《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征求意见稿)》(下称《个人破产条例》)。根据该《征求意见稿》,单独或者共同对债务人持有五十万元以上到期债权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 目前,我国还没有个人破产制度,深圳率先在全国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是具有改革意义的“破冰”之举。此次该条例草案已于4月底首次提请深圳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审议。各界如有意见或建议,可于6月18日前反馈。 哪些人可以提出破产申请? 债务人必须已连续三年缴了深圳社保 《征求意见稿》规定,在深圳经济特区居住,且参加深圳社会保险连续满三年的自然人,因生产经营、生活消费导致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可以进行破产清算或者和解。但如果是违法经营或者过度消费导致不能清偿债务的,则不能提出。 【解读】 之所以定为“个人参加社会保险连续满三年”,是考虑到深圳作为移民城市,实际居住人口数量远远超出户籍人口数量,因此应满足一定条件的实际居住人口。而一般参加社会保险连续满三年的,不仅相关的财产登记、社会保障等信息已基本完善,也说明其已为特区经济发展作出一定贡献,并一定程度避免出现“来深避债”的情况。 此外,考虑到夫妻共同财产的密切关联性,如夫妻中一方已在深圳进入个人破产程序,其配偶也申请个人破产的,可以合并审理,而不再要求另一方符合居住地和缴纳社保的条件。 债权人被欠50万元以上可提出对债务人破产清算 《征求意见稿》规定,单独或者共同对债务人持有五十万元以上到期债权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 【解读】 除了债务人主动提出破产,债权人是否也有权对欠他钱的债务人提出破产清算?这是调研和征求意见过程中各方关注的问题。人大研究认为,世界各国一般都赋予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的权利,只是有些国家对债权人持有的债权数额加以规定,以防止小额债权人滥用破产程序。因此,深圳试行个人破产制度将与国际惯例接轨。 如何避免债务人恶意逃避债务? 用“组合拳”制度设计来约束 《征求意见稿》规定,人民法院审查破产申请时,发现申请人“基于转移财产、恶意逃避债务、损害他人信誉等不正当目的申请破产”或者“有虚假陈述、提供虚假证据等妨害破产程序行为的”,将不予受理,已经受理但尚未宣告破产的,也会驳回申请,同时还要追究法律责任。 《征求意见稿》还规定了不予免除的债务、不予免责的行为、延长免责考察期、撤销免责等制度,以实现防范和惩戒破产欺诈行为的目的。 《征求意见稿》规定,债权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发现破产人通过欺诈手段获得免除剩余债务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撤销免责裁定。 【解读】 救济是个人破产制度的本质属性。但如何避免个人破产制度成为“老赖”的避风港?《征求意见稿》是打“组合拳”,通过一系列制度设计来约束的。目的就是严格限制免除债务的条件,即只有债务人如实申报财产,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主动移交财产并配合处置,履行应尽义务、遵守相关行为限制决定,才能依法获得剩余债务免除。 同时,《征求意见稿》还将免除债务人债务和解除对其相关行为限制的节点设定为免责考察期届满而非破产宣告时,且设置了相对较长的免责考察期。 进入破产程序后 债务人会否受到行为限制? 重点是“消费行为”和“职业资格”受限 《征求意见稿》主要从“限制消费行为”和“限制职业资格”两个方面对债务人作出限制。规定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至人民法院作出免除债务人剩余债务的裁定之日止,在限制消费行为方面,债务人不得有这些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商务舱、头等舱、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G字头高速动车组旅客列车及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 (二)在三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机动车辆; (四)新建、扩建、装修房屋; (五)旅游; (六)供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七)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在限制职业资格方面, 债务人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和金融机构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职务,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 此外,这期间,债务人获取1000元以上借款或信用额度的,都要向出借人或授信人声明本人破产状况。 【解读】 债务人通过个人破产获得债务免责利益的同时,也将面临破产失权的限制,包括受到消费、职业资格、收入分配等诸多方面的相关行为限制。这是国际通行的惯例,世界各国的破产法都有规定。同时,有关部门也会把个人破产的相关信息及时推送到深圳公共信用信息系统,供有关单位、个人依法查询使用。 与债务人失权相对应的是权利恢复。《征求意见稿》也规定,免责考察期满,破产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免除剩余债务。人民法院裁定后,也会作出解除对破产人行为限制的决定。 同时,鼓励清偿制度保障债权人权益,即在免责考察期内,债务人主动清偿剩余债务并达到一定比例的,可以提前结束免责考察期,解除相关行为限制。 债务人破产后是否就“一无所有”了? 合理的生活必需品和费用不用于清偿债务 《征求意见稿》规定,“债务人及其所扶养人生活、医疗、学习的必需品和合理生活费用;为职业发展需要必须保留的物品或者合理费用;对债务人有特殊纪念意义的物品;勋章或者其他表彰荣誉物品;没有现金价值的人身保险;专属于债务人的人身损害赔偿金、社会保险金以及最低生活保障金等,以及依照其他法律、法规或者基于公序良俗不应当用于清偿债务的财产”属于豁免财产。 【解读】 豁免财产制度是个人破产制度特有的制度之一,豁免财产即不用于清偿债务的债务人财产。但同时出于公平考虑,如果上述豁免财产,价值较大、不用于清偿债务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的,也将不认定为豁免财产。 破产后是否所有债务立即免除了? 宣布破产三年后才可申请免除债务 《征求意见稿》规定,自人民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之日起算,免责考察期为三年。期间,破产人应每年定期向破产事务管理部门和管理人报告个人收入、开支、财产等状况。如期间破产人违反相关限制行为,人民法院可延长其免责考察期。 免责考察期满,破产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免除剩余债务。由管理人(指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债权人单独或共同推荐的破产管理人选)对破产人是否存在不能免除的债务以及不能免责的情形进行调查,征询债权人和破产事务管理部门意见,并向法院出具书面报告,最终由法院裁定是否免除剩余债务。 人民法院裁定不免除破产人剩余债务的,或者免除破产人剩余债务裁定被撤销的,债权人可以向破产人继续追偿债务。 【解读】 破产免责是破产制度的一项主要功能。《征求意见稿》之所将免责时点设定为“免责考察期满”,即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之日起三年,主要是考虑到个人破产立法在国内尚属首次,从社会接受程度和风险防控而言,宜谨慎稳妥、逐步推进。 但需要提醒的是,除非债权人自愿放弃,否则有些债务是不能免除的,具体包括: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犯他人身体权或者生命权产生的损害赔偿金;恶意侵权行为产生的财产损害赔偿金;基于法定身份关系产生的赡养费、抚养费和扶养费等;基于雇佣关系产生的报酬请求权和预付金返还请求权;破产人知悉而未记载于债务清册的债权,但债权人明知破产宣告情形的除外;学生教育贷款;罚款、罚金和没收财产;债务人所欠税款,以及依法不得免除的其他债务等。
深圳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深圳经济特区科技创新条例》等7项创新性重要法规。其中,《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是我国首部个人破产法规,拟于明年3月1日起实施。个人破产制度要来了,一点心得,分享给大家。 个人财产与企业财产的捆绑 做律师有一项重要的工作就是审合同。大大小小的合同看过无数,我们注意到在大企业与小微企业的合作中,具有相对优势的大企业会要求小微企业在履行债务时,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法定代表人、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等承担连带责任。 暂不去评价该条约定是否无理以及是否有人愿意接受。但必须承认的是,很多时候,企业债务与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个人债务相互绑定是既有事实。 于是我们看到“你曾经拥有这一切,转眼又飘散如烟”。产品可以失败,企业可以出售,唯独债务是创业失败者们无法轻易甩掉的包袱。由于个人破产制度长期缺失,创业之人一旦遭遇风险,以个人名义负担无限债务责任的,根本无法从市场退出和再生。 大量失败后的创业者们或远走高飞,留下“下周我就回国”的只字片语后,杳无音信;或因一份情怀,依靠尚在的人气,进军直播领域,带货还钱;或只此销声匿迹,江湖仅剩或再无哥的传说…… 《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可谓后来创业者们的一剂强心针,他帮助诚信债务人经济再生,规范个人破产程序,调整债务人和债权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权利义务关系。想要真正干一番事业之人还请看过来,以最坏的准备,圆最好的期待。 个人破产条例主要说了啥 1. 个人破产的申请 (1)债务人以及债务人配偶可以申请破产清算、和解以及重整: 在深圳经济特区居住,且参加深圳社会保险连续满三年的自然人,因生产经营、生活消费导致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条例进行破产清算或者和解。债务人符合前款规定情形,但未来有可预期收入的,可以依照本条例进行重整。前两款规定的债务人的配偶,可以同时依照本条例申请破产清算、和解或者重整。 (2)债权人可以申请债务人破产 单独或者共同对债务人持有五十万元以上到期债权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 2.个人破产进行中,债务人应履行的义务 个人破产申请被人民法院受理后,债务人会受到相应的行为限制(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执行)、从业禁止(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和金融机构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职务,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以及需履行必要的申报义务以及诚信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完整、真实陈述破产的原因及经过; (2)提供与个人收入、财产、债权债务相关的清单、凭证等资料; (3)妥善保管债务人财产,配合管理人的财产清查、接管; (4)配合人民法院、破产事务管理部门和管理人的调查询问; (5)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询问; (6)个人身份信息、电话号码、常用地址发生变动时,及时报告管理人; (7)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出境; (8)禁止个别清偿; (9)配合人民法院、破产事务管理部门和管理人开展与破产程序有关的其他工作。 3.个人破产的免责考核期 对债务人进行免责考察的期限为三年,自人民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之日起算。在免责考察期内,破产人应当每年定期向破产事务管理部门和管理人报告个人收入、开支、财产等状况。 管理人负责破产人免责考察期内的消费行为监督,审核破产人提交的年度个人收入、开支和财产报告,按照财产分配方案对破产人年度新增或者新发现的破产财产进行接管分配。破产事务管理部门应当对破产人的收入、开支、财产等变动情况及管理人履职行为进行检查监督。 申请破产之人也可以通过还债早日解除免责考核期,具体而言,如果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免责考察期届满: (一)破产人清偿剩余债务或者债权人免除破产人全部清偿责任的; (二)破产人清偿剩余债务达到三分之二以上,且免责考察期经过一年的; (三)破产人清偿剩余债务达到三分之一以上不足三分之二,且免责考察期经过二年的。 个人破产制度之下,可名正言顺当老赖? 个人破产制度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是为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提供了一种可期待、可信赖的保障。因此,个人破产立法要树立的基本价值导向是,只有诚实守信的债务人,在不幸陷入债务危机时,才能获得个人破产制度的保护,并帮助其从债务危机中解脱出来,重新参与社会经济活动,创造更多财富。而对于那些恶意逃债或者实施破产欺诈的债务人,不仅不能通过破产逃避债务,还要通过法律手段加以预防和惩治。 新条例也通过一系列制度设计来避免个人破产制度下,名正言顺当老赖的行为: (1)对于具有破产欺诈行为的债务人,不允许其适用破产免责规则,同时还要追究其法律责任。 (2)严格限制免除债务的条件,即只有债务人如实申报财产,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主动移交财产并配合处置,履行应尽义务、遵守相关行为限制决定,才能依法获得剩余债务免除; (3)将免除债务人债务和解除对其相关行为限制的节点设定为免责考察期届满而非破产宣告时,且设置了相对较长的免责考察期; (4)规定债务人通过个人破产获得债务免责利益的同时,将受到消费、职业资格、收入分配等诸多方面的相关行为限制;个人破产的相关信息会及时推送公共信用信息系统,有关单位、个人可以依法查询使用。 (5)建立鼓励清偿制度保障债权人权益,即在免责考察期内,债务人主动清偿剩余债务并达到一定比例的,可以提前结束免责考察期,解除相关行为限制。 结语 建立完善个人破产制度,为诚实但不幸的创业者提供遭遇债务危机的后续保障,能够为个人创业者解除后顾之忧、促进创新创业,为社会经济带来新的活力和发展动力,也是保障深圳经济持续稳定高质量增长的必然选择。但想要借制度之名,名正言顺当老赖的不诚信的创业者还需注意,或许新条例带来的不是新生而是刑罚,且行且珍惜!
昨日下午深圳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以下简称本条例),作为中国第一部个人破产条例,将对我国创业创新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立法宗旨:促进诚信债务人经济再生 在深圳经济特区居住,且参加深圳社会保险连续满三年的自然人,因生产经营、生活消费导致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按照本条例破产清算或和解。 诚然,深圳经济特区活跃着大量创业者,他们代表新的技术或生产关系,在创业初期以一己之力“摸着石头过河”,往往出现抵押房屋、腾挪信用卡等筹措资金的情况,一着不慎就容易导致全家陷入经济困顿的局面。但是,从本意而言,这些创业者是想通过自己的双手和智慧为社会创造财富的“有生力量”,社会对其不能按照“成王败寇”的标准进行单一评价,要通过制度层面对创业创新者进行扶植,而深圳个人破产制度正是弥补了这一空白。 受理审查:中院管辖,财产申报 个人破产案件的管辖权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没有下放到基层法院。这意味着对于个人破产案件,法院系统保持谨慎的态度,对于案件数量和质量也许将有相应管理。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后三十日内裁定是否受理,人民法院审理破产申请,一般以书面调查的方式进行;案情复杂的,可以进行听证调查。 为防止债务人钻法律漏洞,本条例设有债务人申报义务环节,总结一下,需申报的财产类型主要包括: (一)现金类资产:工资、劳务所得、微信等第三方支付平台资金、公积金; (二)投资类资产:公司股权(含代持); (三) 财产性利益:集体经济组织分红、信托受益权、知识产权等; (四)不动产:房屋、土地使用权; (五)动产:车辆、机器设备、产品、原材料等; (六)贵重物品:文玩字画、个人收藏品等; (七)继承、赠与等财产权益; (八)可期待、可主张的财产权益; (九)海外取得的合法资产; (十)其他有处置价值的资产,例如比特币等。 从财产申报的种类来看,已经涵盖了目前我国法律认可的全部财产和财产性利益,基本与国际上的通行标准相吻合。近年来,区块链技术发展迅猛,在深圳的区块链技术相关创业者众多,这类创业者的突出特点是公司主体多为海外公司,且拥有合法的海外资产,一旦创业者在中国负债需要进行个人破产,就得将其海外资产进行如实申报,否则可能会导致个别人钻法律空子。同时,作者提醒诸位申请个人破产的债务人,若虚假申报、隐瞒资产,将面临刑法第307条之一虚假诉讼罪的严惩,请勿以身试法。 重整与和解:重整听证,债权和解 与企业破产制度类似,我国首例个人破产条例也规定了“重整”环节。申请重整有两个渠道:一是债务人可直接向法院申请重整;二是债务人在法院受理个人破产清算申请后,宣告破产前,向法院申请重整。 重整计划草案需要债务人与债权人达成基本一致。人民法院可以组织债务人,已通知债权人等进行听证调查。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重整申请符合本条例规定,重整计划草案合法、可行的,应当裁定债务人重整,并予以公告。请注意,在重整期间(一般不超过三年),对债权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且该财产为重整所必需的,该担保权暂停行使。因此,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在参与讨论重组计划时应当特别注意自身权利的限制,防止错失优质资产。另一方面,债权人为了完成重组,其工作重点也是有担保权的债权人,只有他们同意重整计划,债务人才能免于破产。 人民法院处理个人破产案件,不反对债务人与债权人委托和解、自行和解等。但是,依照司法实践经验,债权人群体的诉求往往不稳定,为了固定和解的效果,本条例特意增加了“禁止反言”的规定:“债务人与债权人在债权人会议召开前达成未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债务清偿协议,和解协议草案规定的债权债务安排不低于该协议约定的,视为该债权人出席债权人会议,并同意和解协议草案。可以预见,在条例生效后,债务人申请个人破产时,如果能够拿出之前与债权人达成和解的协议,将加快个人破产案件的审理工作。 写在最后 我国第一个个人破产条例将于明年3月1日实施,深圳特区再次成为“第一个吃螃蟹的人”。早在2018年最高法院就曾经提出要推动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各地也有相应的萌芽,但深圳特区本次的创举可以说是迈出了实质性的一步。 在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青年人创新创业的热情不断,出现了一批创业公司成长为业内“独角兽”的成功案例。但是由于个人破产制度的缺失,中国创业者笑称自己是“只能成功不能失败”的一群人,创业试错的成本极高。一旦创业失败,尤其是服务个人(C端客户)的创业项目,还将面临被集体诉讼维权的尴尬境地,现在个人破产制度深圳版正式出台,将极大鼓舞青年人的创业热情,为正在改变世界的人提供助力。个人破产制度,功在当代,利在千秋。 *本文首发自新京报
新冠疫情肆虐全球,给世界经济造成重创。在此宏观背景下,如何完善破产制度,使在竞争中被劣汰的市场主体得以平稳、有序退出市场,是优化营商环境、维系市场稳定亟待解决的问题。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推进破产案件依法高效审理的意见》(下称《意见》),就构建简单破产案件快速审理机制等程序问题提出指导意见,提高破产审判程序效率,有助于进一步保障债权人和债务人等主体合法权益。一优化案件公告和受理等程序流程1、优化公告等送达程序首先,强化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发布信息的地位,明确需要公告的事项应当发布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统一了司法口径。其次,明确了电话、短信、即时通讯等简便方式在破产案件送达中的地位,意见规定除公告外需要通知或告知的事项可以通过前述简便方式进行。最后,采用简便方式进行通知或告知,必须要保证“能够确认债权人、债务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收悉”。这就要求法院、管理人也需要在执行职务过程中注意搜集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电子邮件、微信、QQ等),要求债权人、债务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书面确认并告知其法律后果。2、明确关联企业破产案件协调审理与管辖原则《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38条虽明确了此类案件的协调审理与管辖原则,可由共同的上级法院确定一家法院集中管辖,但对法院间具体该如何协调管辖争议问题没有规定。意见第4条明确了相关人民法院协商——逐级报请上级法院协调——报请共同上级法院的争议解决路径,同时要求应当对相关协调结果形成书面纪要,遵照执行。二完善债务人财产接管和调查方式1、优化时间成本(1)将指定管理人的准备工作提前至破产申请受理审查阶段;(2)以经济手段激励管理人积极推进破产程序进展;(3)明确在接管过程中因权利人行使取回权发生诉讼的,不停止接管;(4)管理人聘请中介机构应当签署协议,明确工作时限及未按期完成工作的违约责任。2、扩充调查手段及相关保障措施《企业破产法》及《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对债务人拒不移交或提交财产或相关资料的,仅明文规定了罚款这一制裁措施,手段单一。《意见》对相关保障措施进行了完善,即法院可裁定要求债务人移交的内容和期限,拒不履行的可采取搜查、强制交付等必要措施,为管理人接管工作扫平障碍。明确管理人在调查债务人涉诉情况及财产状况时可以通过法院案件管理系统以及网络执行查控信息系统获得相关信息,扩充了管理人的调查手段,提升了工作效率。三提升债权人会议召开和表决效率1、拓展债权人会议召开和表决的方式明确债权人会议可以采用网络在线视频、非在线视频通讯群组等其他非现场方式(第一次债权人会议除外)召开,并可采用包含短信、邮件、即时通讯群组等非现场方式表决,在当前全国疫情防控常态化背景下,对提高破产程序的效率具有显著意义。2、缩小了可申请撤销会议决议的范围《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12条规定了债权人会议损害债权人利益,债权人向法院申请撤销的条件,一旦法院裁定撤销,债权人会议须依法重新作出决议。意见第12条缩小了可申请撤销的范围,即召开或者表决程序仅有轻微瑕疵,且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法院不予支持。四构建简单案件快速审理机制该部分首先以正面概括加反向列举的方式明确了快速审理的适用范围。快速审理可以适用于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务人财产状况清楚、案情简单的破产清算、和解案件,看似范围较广,但又反向列举四类不适用快速审理方式的案件,包括债权债务关系复杂、债务人财产状况复杂、债务人系上市公司和金融机构,或者存在关联企业合并破产、跨境破产等情形,所列举条款涵盖范围较大,再加之第四项规定了其他不宜适用快速审理方式的兜底条款,在后期的破产实践中快速审理机制的适用或受限,自由裁量空间大,很有可能出现快转普的情况。此外,在明确适用范围的基础上,对快速审理适用的各种期间做了规定,总体而言时间较普通程序大大缩短:审限为6个月;裁定受理之日起15日内通知债权人;管理人在接受指定之日起30日内完成财产调查并向法院报告等。五强化强制措施和打击逃废债力度首先,强化法院司法强制措施,对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毁损账簿等重要证件材料的行为,以及有关人员对管理人打击报复等违法行为,法院可以依照民诉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予以处理。其次,明确管理人有调查并追回财产的义务,以及配合刑事制裁,打击债务人的不当转移财产或处置财产等逃废债行为的职责。意见规定,企业法定代表人、出资人、实际控制人等恶意逃废债涉嫌违法犯罪的,管理人可以提请法院或依职权将相关线索移送有关机关依法处理。特别提示:近日,苏宁金融研究院发布了《2020互金二季报》,读者可在“苏宁金融研究院”公众号后台回复“2020互金二季报”,一键获取网盘链接和提取码。
全国首个个人破产地方法规,向公众征求意见。 6月2日,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发布关于《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征求意见稿)》的说明称,单独或者共同对债务人持有50万元以上到期债权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 此外,该意见稿还明确,债务人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和金融机构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焦点1:50万元以上可申请破产清算 关于债务人申请破产的条件,《征求意见稿》第二条规定,在深圳经济特区居住,且参加深圳社会保险连续满三年的自然人,因生产经营、生活消费导致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条例进行破产清算或者和解。 单独或者共同对债务人持有五十万元以上到期债权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 焦点2:债务人不得担任董监高 在限制职业资格方面,规定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至人民法院作出免除债务人剩余债务的裁定之日止,债务人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和金融机构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职务,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 焦点3:推出豁免财产制度 免责时点设定为免责考察期届满(自人民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之日起三年),破产人才可以申请免责。但同时也作出激励性规定,如破产人主动清偿剩余债务达到一定比例的,可以提前申请结束免责考察期,解除相关行为限制。 焦点4:以后可以欠债不还?不是的 救济是个人破产制度最本质的意义和属性。个人破产制度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是为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提供了一种可期待、可信赖的保障。因此,个人破产立法要树立的基本价值导向是,只有诚实守信的债务人,在不幸陷入债务危机时,才能获得个人破产制度的保护,并帮助其从债务危机中解脱出来,重新参与社会经济活动,创造更多财富。 而对于那些恶意逃债或者实施破产欺诈的债务人,不仅不能通过破产逃避债务,还要通过法律手段加以预防和惩治。 焦点5:故意欠债不还咋整 《征求意见稿》通过一系列制度设计来避免恶意逃债: 对于具有破产欺诈行为的债务人,不允许其适用破产免责规则,同时还要追究其法律责任。《征求意见稿》规定了不予免除的债务、不予免责的行为、延长免责考察期、撤销免责等制度,以实现防范和惩戒破产欺诈行为的目的; 严格限制免除债务的条件,即只有债务人如实申报财产,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主动移交财产并配合处置,履行应尽义务、遵守相关行为限制决定,才能依法获得剩余债务免除。 焦点6:什么人才能申请个人破产? 在深圳经济特区居住,且参加深圳社会保险连续满三年的自然人,因生产经营、生活消费导致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条例进行破产清算或者和解。本条规定主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 一是,将申请破产的债务条件限定为因生产经营和生活消费导致资不抵债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如果是违法经营或者过度消费导致不能清偿债务的,不能适用本条例。 二是,深圳是移民城市,实际居住人口数量远远超出户籍人口数量。作为特区立法,应当将满足一定条件的实际居住人口纳入适用范围,即个人参加社会保险连续满三年,已为特区经济发展做出一定贡献,且与其相关的财产登记、社会保障等信息已基本完善。因此,条例以“在深圳经济特区居住,且参加深圳社会保险连续满三年的自然人”作为适用对象。 三是夫妻共同破产的适用。考虑到夫妻共同财产的密切关联性,如夫妻中一方已在深圳进入个人破产程序,其配偶也申请个人破产的,可以合并审理,而不再要求另一方符合居住地和缴纳社保的条件。 焦点7:债主怎样才能申请欠债的人破产? 《征求意见稿》规定,单独或者共同对债务人持有五十万元以上到期债权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 焦点8:为什么深圳推动个人破产制度破冰? 截至今年1月底,在深圳登记的个体工商户123.6万户,占深圳商事主体总数的37.5%。除了数量惊人的创业者以自然人的身份进行创业,还有很多小微企业主往往将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捆绑在一起,企业可以破产,个人不能破产,不少债权人要求企业主以个人财产进行抵押。这不仅加大了金融风险,也给高利贷、地下钱庄等非法融资创造了空间。 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委员、深圳市商业联合会执行会长林慧表示,因为我们有大约百分之七八十的企业在做企业贷款的时候质押了个人的财产,应该说是押上了他们的身家性命。希望这部法能保护到这些为我们深圳发展建设敢于冒险、敢于投资、敢于担当的这些企业主,给他们有一个缓冲的机会。 深圳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称,建立个人破产制度,能够有效厘清框定市场主体承担风险的责任,促使金融机构完善信贷评估和风险防控制度以提高金融活动的价值;能够引导企业和社会公众增强对信用价值的认识,在社会交往和经济活动中诚实守信,循规蹈矩,从而推动和完善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 附:意见稿核心内容 《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征求意见稿)》分为十三章,包括总则、申请与受理、管理人、债务人财产、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债权申报、债权人会议、重整、和解、破产清算、简易程序、法律责任和附则,共计一百五十七条。 一、适用范围 在深圳经济特区居住,且参加深圳社会保险连续满三年的自然人,因生产经营、生活消费导致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条例进行破产清算或者和解。 其中,债务人符合前款规定情形,但未来有可预期收入的,可以依照本条例进行重整。 此外,前两款规定的债务人的配偶,可以同时依照本条例申请破产清算、和解或者重整。 二、申请材料 债务人申请破产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材料: 1、破产申请书、诚信承诺书、破产经过说明; 2、收入说明、社保证明、纳税记录; 3、个人财产或者夫妻共同财产清册、债权债务清册; 4、所扶养人基本情况等有关材料。 其中,债务人所扶养的人是指债务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且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 此外,债权人申请破产清算的,应当提交破产申请书、到期债权证明等有关材料。个体工商户债务人还应当提交其雇用人员工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三、不予受理或驳回情形 人民法院审查破产申请时,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人民法院已经受理但尚未宣告破产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 1、申请不符合本条例《适用范围》规定的; 2、申请人基于转移财产、恶意逃避债务、损害他人信誉等不正当目的申请破产; 3、申请人有虚假陈述、提供虚假证据等妨害破产程序行为的。 此外,债务人、债权人不服裁定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四、财产申报说明 债务人应当自人民法院受理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如实申报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下列财产情况: 1、工资收入、劳务所得、银行存款、现金、微信和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资金、住房公积金账户资金等现金类资产; 2、投资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股票、基金、投资型保险以及其他理财产品等的情况; 3、投资境内外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情况; 4、集体经济组织的分红、信托受益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权益; 5、所有或共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等不动产; 6、交通运输工具、机器设备、产品、原材料等动产; 7、文玩字画、个人收藏等贵重物品; 8、债务人基于继承、赠与、代持等依法享有的财产权益; 9、债务人有理由主张的财产权益; 10、债务人在破产受理前可期待的财产或者财产权益; 11、债务人在境外获得的本条1—10项规定的财产及财产权益; 12、其他具有处置价值的财产。 同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申报时一并说明: 1、为债务人成年子女所有,但取得时该子女尚未成年; 2、债务人财产已出租、已设立担保物权等权利负担,或者存在共有、权属争议等情形; 3、债务人的动产由第三人占有; 4、债务人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其他财产权等登记在第三人名下。 五、豁免财产界定 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为债务人财产。债务人自破产申请受理后至获得裁定免责前取得的财产,也应当用于清偿债务。 同时,下列财产属于豁免财产: 1、债务人及其所扶养人生活、医疗、学习的必需品和合理生活费用; 2、为职业发展需要必须保留的物品或者合理费用; 3、对债务人有特殊纪念意义的物品; 4、勋章或者其他表彰荣誉物品; 5、没有现金价值的人身保险; 6、专属于债务人的人身损害赔偿金、社会保险金以及最低生活保障金等; 7、依照其他法律、法规或者基于公序良俗不应当用于清偿债务的财产。 其中,价值较大、不用于清偿债务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的,不认定为豁免财产。 六、限制消费及从业禁止情况 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至人民法院作出免除债务人剩余债务的裁定之日止,债务人不得有下列消费行为: 1、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商务舱、头等舱、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G字头高速动车组旅客列车及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 2、在三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消费; 3、购买不动产、机动车辆; 4、新建、扩建、装修房屋; 5、旅游; 6、供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7、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8、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9、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此外,债务人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和金融机构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职务,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 七、关于债权申报情况说明 1、申报期限。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自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2、到期与计息。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 3、未决债权的申报。债权人可以申报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 八、关于重整情况说明 1、重整条件。在人民法院受理对债务人的破产清算申请后、宣告破产前,债务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2、他人财产取回。债务人合法占有他人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在重整期间要求取回的,应当符合事先约定的条件。 3、重整终结。在重整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1)债务人财产状况继续恶化,缺乏重整的可能性; (2)债务人有欺诈、恶意减少债务人财产或者有其他显著不利于债权人的行为; (3)由于债务人的行为致使管理人无法执行职务。 4、重整要求。重整计划草案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清偿期限不超过三年,且每次清偿间隔不得超过三个月; (2)对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就该特定财产将获得全额清偿,其因延期清偿所受的损失将得到公平补偿,并且其担保权未受到实质性损害; (3)同类债权给予公平清偿; (4)清偿顺序符合破产清算程序的法定清偿顺序; (5)清偿比例不得低于破产清算状态下的清偿比例。 其中,债权人自愿放弃其权利的,可以不受前款规定限制。 5、强制批准。部分表决组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但重整计划草案符合本条例重整要求规定的,债务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批准重整计划草案。 九、关于破产清算情况说明 1、清偿顺序。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其他债务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1)破产人欠付的赡养费、抚养费、抚养费; (2)个体工商户破产人所欠雇用人员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包括应当划入雇用人员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费用,以及依法应当支付给雇用人员的补偿金、人身损害赔偿金; (3)普通破产债权。 此外,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债权的,按照比例分配。 2、不能免除的债务。下列债务不得免除,但债权人自愿放弃的除外: (1)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犯他人身体权或者生命权产生的损害赔偿金; (2)恶意侵权行为产生的财产损害赔偿金; (3)基于法定身份关系产生的赡养费、抚养费和抚养费等; (4)基于雇佣关系产生的报酬请求权和预付金返还请求权; (5)破产人知悉而未记载于债务清册的债权,但债权人明知破产宣告情形的除外; (6)学生教育贷款; (7)罚款、罚金和没收财产; (8)债务人所欠税款; (9)依法不得免除的其他债务。 此外,破产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免除剩余债务: (1)隐匿、伪造、变造、销毁涉及财产状况的账簿、凭证、文书类及其他物件; (2)虚构债务或者提供虚假的债务清册; (3)无正当理由拒不列席债权人会议或者拒绝履行说明义务、作虚假说明; (4)以不正当手段妨碍管理人执行职务; (5)隐匿、转移、损坏、不当处分或者其他不当减少财产价值; (6)对个别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或者对个别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 (7)因奢侈消费、赌博等行为而承担重大债务或者使财产显著减少; (8)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负担债务; (9)八年内获得过破产清算免责,或者四年内获得过重整或者和解免责; (10)依法不得免除的其他情形。 十、相关法律责任说明 1、债务人相关法律责任。债务人的配偶、共同生活的近亲属等利害关系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处理;构成刑事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拒不协助人民法院或管理人调查债务人的财产及收入状况,或者提供虚假资料、作虚假陈述的; (2)帮助、包庇债务人故意隐匿、转移、毁损、不当处分债务人财产或者其他不当减少债务人财产价值的; (3)帮助、包庇债务人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债务的; (4)帮助、包庇债务人违反本条例关于债务人义务规定和限制债务人相关行为决定的; (5)以不正当手段妨碍管理人执行职务的; (6)其他妨害破产程序的行为。 2、债权人相关法律责任。债权人、利害关系人和其他第三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处理;构成刑事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虚构债权,虚假申报,或者主张虚假的取回权、抵销权的; (2)明知债务人处于破产程序中,仍然取得债务人财产的,但为债务人日常生活需要的除外; (3)恶意串通行使表决权,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4)其他妨害破产程序的行为。
“个人破产制度破冰”再追问 个人破产制度并非欠款可不还 “半部破产法”需补缺 近日,有媒体以“个人破产制度温州破冰”“全国首例个人破产试点”为题,报道了温州市平阳县人民法院办结的蔡某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件。 蔡某是温州一家破产企业的股东,因无力偿还承担连带责任的214万元债务,经法院裁定可适用执行的特殊程序,对其个人债务集中清理。一次性清偿3.2万余元的方案,终获通过。 一石激起千层浪。此案虽然不能与制度化的个人破产做简单类比,但足以引发舆论热议。 在我国,“欠债还钱”“父债子还”的观念根深蒂固。人们认为,破产就是败家,意味着耻辱。担忧对债务人的宽容和免责,更容易被“老赖”们利用,加剧个人破产的道德风险。 作为最重要的市场经济制度,破产制度是经济运行与市场信用的基础保障。个人破产制度长期缺失,使我国破产法被戏称为“半部破产法”,无法真正解决债权问题,甚至会陷入“救得了企业却救不了老板”的窘境。 这些社会和司法问题的背后,究竟与个人破产制度之间有哪些关联?如何看待个人破产的“罪”与“赎”? 破产和逃废债是一样的吗? 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律师任一民表示,从法律制度上讲,破产法为防止逃废债设置了门槛,建立健全配套制度,增加打击“恶意失信债务人”的手段。不能因为破产可以免除债务,就简单地把破产和逃废债画等号。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六庭庭长方飞潮也认为,如果真正进入破产程序,就会有专业律师审查,有会计师查账,查债务人的资产去向。2012年以来,温州有二三十个逃废债案件被移送到公安机关,还有几个老板被判了刑。 围绕个人破产制度的讨论,确实存在一些认识误区。比如,有人认为“欠钱不还”就是“老赖”,是否有偿还能力是债务人自己的事;也有人认为破产多是债务人不负责任的结果。这种过于简单、片面的结论,无形中放大了恶意逃避债务的程度。 “破产”就是“免责”吗? 实际上,在蔡某的案件中,并不仅是“欠214万元只还3.2万元”,蔡某除宣读《无不诚信行为承诺书》外,还提出按1.5%的清偿比例即3.2万余元在18个月内一次性清偿的方案。同时,蔡某承诺,该方案履行完毕之日起六年内,若其家庭年收入超过12万元,超过部分的50%将用于清偿全体债权人未受清偿的债务。所以“破产”和“免责”不能混为一谈。 任一民强调,当然,个人破产制度的债务豁免,前提是要诚实守信。当然,并不是说前期不能有任何瑕疵,否则法律实施成本太高。债务人有了重生的机会,就要完整披露自己的资产和负债。如果隐瞒或转移财产,则终身不能豁免债务。 个人破产有何法律依据? 任一民表示,个人破产法缺位,是我国破产制度目前最大的短板——企业破产倒闭后,个人承担无限责任,企业主没有东山再起的机会。 198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适用对象为全民所有制企业。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再获通过,却未将个人破产纳入破产法调整范围之内。因此,一直被业内称为“半部破产法”。 2018年10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建议:推动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完善现行破产法,畅通“执行不能”案件依法退出路径。 2019年7月16日,国家发改委公布《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提出分步推进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重点解决企业破产产生的自然人连带责任担保债务问题”“明确自然人因担保原因而承担与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负债可依法合理免责”,为启动破产制度改革提供了政策“切入点”。 破产法如何救赎“诚实而不幸者”? 北京外国语大学个人破产法研究中心主任、副教授刘静指出,针对我国各地经济差异较大的情况,个人破产应该考虑诉讼外解决的制度安排,给债务人一段缓冲和修复的时间,协商一些债务减免,债务人就有可能偿还部分债务,债权人也不用过度付出沉没成本,司法外分流后剩下的案件再按照不同情况,进入不同的司法程序。有的案件可以在强制执行之前,通过债务人和债权人群体的沟通,达成和解协议;司法外的和解不成再进入司法内的破产程序,根据债务人的诚信表现决定是否对其免责。此外,针对公务员等有稳定收入预期或者有定期清偿意愿的债务人群体,设计破产更生程序,规定一定清偿比例,债务人可以照常工作,但要按时清偿债务。 要等到征信完善后才考虑个人破产立法? 尽管我国已建立个人财产登记制度和信用信息制度,但并不能完全满足信用数据化的需求。是否要等到信用体系成熟时,再建立个人破产制度,一直是人们争论的焦点。 对此,刘静指出,如果指望个人信用体系完备之后,再考虑个人破产立法的问题,实际上是本末倒置。与其消极等待征信体系的自行完善,不如同步进行个人破产的立法,边开渠边放水,促进征信体系的完善。事实上,个人征信体系也是由法院“执行难”、银行“呆坏账”等问题共同推动的。没有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压力,个人征信体系就少了重要一环和动力。 债权人利益如何保障? 首先应该注意到的是,债务人面临的财务风险,其实也是债权人的投资风险。如果债权人自身没有尽到风险控制责任,单凭债务人的一纸担保,包括为了增信采用股东反担保的方式,就不能降低投资风险。 任一民称,在债务人清偿期限上,可以设定5至7年的考察期,新赚的钱要拿来还债,鼓励其更好地守信还债。如发现债务人隐瞒或转移财产,会有相应的惩罚性措施。 任一民还表示,在执行过程中,如果是先到先得,谁先起诉谁先保全,后到的债权人就可能无法得到清偿。个人破产制度旨在对债权人公平清偿,要从制度上解决“先下手为强”“靠关系靠拳头”等哄抢财产行为,切实保护全体债权人的利益。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陈卫国从法院执行的角度来看,表示法院应当要求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如果不申报,哪怕其他方面都很诚信,一旦被列入失信人名单,就会影响进入个人债务清理程序。 专家点评 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可更明确“执行难”客体 由于我国尚未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民事执行制度承担了很多个人破产的功能。陈卫国指出,这几年,法院系统狠抓规范执行,过去执行当中存在“执行乱、乱执行”等突出问题,都已经得到明显改善,相形之下,“执行不能”案件问题却日益凸显。 基于国外自然人破产经验,刘静认为,除了真正的“老赖”,个人到了寻求破产救济的境地,基本上没有足够财产清偿债务。法院真正要解决的“执行难”并不是所有执行不了的案件,而主要是债务人实际上有能力却不履行判决的案件。所以,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可以更加明确“执行难”真正的客体。 同时,针对我国各地经济差异较大的情况,个人破产应该考虑诉讼外解决的制度安排,给债务人一段缓冲和修复的时间,协商一些债务减免,债务人就有可能偿还部分债务,债权人也不用过度付出沉没成本。有的案件还可以在强制执行之前,通过债务人和债权人群体的沟通,达成和解协议;司法外的和解不成再进入司法内的破产程序,根据债务人的诚信表现决定是否对其免责。 此外,针对公务员等有稳定收入预期或者有定期清偿意愿的债务人群体,设计破产更生程序,规定一定清偿比例,债务人可以照常工作,但要按时清偿债务。 新闻内存 个人破产制度 指作为债务人的自然人不能清偿其到期债务时,由法院依法宣告其破产,并对其财产清算和分配或者进行债务调整,对其剩余债务进行免责以及确定当事人在破产过程中权利义务关系的制度。 破产免责制度 指在个人破产程序终结后,对于破产人未能清偿的债务,依照法律规定,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免除继续清偿责任的制度。作为一个整体的破产免责制度,包括对符合条件的破产人予以免责的规定、不予免责、法律规定不能免责的债权以及撤销破产人的免责等规定。 自由财产制度 是个人破产制度的特有制度,为了保护债务人基本的生存权和发展权,个人债务人的破产财产中,基于法律规定或者法院的裁量,当由债务人保留而不得用于分配清偿的财产,即为自由财产。 失权复权制度 失权制度是规定破产宣告后,对破产人从事某些职业、担任某些职务的资格,实施某些行为的限制的制度。复权制度则是一定时期后或者一定条件满足后对失权债务人取消前述限制的制度。失权会对破产人的经济等活动进行限制,可以敦促市场主体审慎行事,减少道德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