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撤销违法违规股东入股保险公司的行政许可、“清退”违规股东后,对相关保险公司的处罚,也正在逐步落地。 12月14日,银保监会发布2020年第65号罚单,处罚对象是华海财险。理由是华海财险在增资申请中存在股东隐瞒关联关系、提供虚假材料,以及存在公司治理不规范问题。根据法律法规有关规定,银保监会对华海财险罚款51万元;对相关责任人警告并罚款10万元。 据悉,因2016年5月至8月华海财险增资申请中,神州万向和乐保互联存在股东隐瞒关联关系、提供虚假材料,原保监会已于2018年2月,撤销了这两家公司增资华海财险的行政许可。此次银保监会对华海财险的处罚中,上述向监管部门提供虚假资料是一个重要原因。 据悉,银保监会对华海财险因报送虚假材料和公司治理不规范问题而作出的罚款额,已是相关罚款的最高金额,系顶格罚款。 对于此次处罚,华海财险表示,公司高度重视,认真对待,将严格按照中国银保监会的监管要求,正视历史遗留问题、逐一对照、认真整改。 华海财险还表示,目前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经营管理稳健、人员队伍稳定,各项业务正常有序开展。今后,华海财险将继续严格落实中国银保监会各项监管要求,并以此次处罚为警示,吸取教训、严格整改,坚守风险底线,依法合规经营,为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维护保险市场良好秩序和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做出不懈努力。 增资申请时报送虚假资料,公司被罚50万、责任人被罚10万 银保监会处罚决定书显示,经查,华海财险存在的违法行为中,一类是向监管部门提供虚假资料。 2016年5月至8月,华海财险相继向原保监会报送了增资申请材料,分别是华海〔2016〕195号和245号文,申请青岛神州万向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下称神州万向)增资6000万元,文件显示签发人为赵小鸣;华海〔2016〕303号和358号文,申请青岛乐保互联科技有限公司(下称乐保互联)增资1.2亿元,文件显示签发人为赵小鸣(即华海财险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经查,上述材料存在虚假的问题: 一是原保监会2017年查实神州万向和乐保互联的纳税证明系伪造;乐保互联出具的关联关系声明反映其与华海财险其他股东、投资人无关联关系,但其股东王丽和神州万向大股东邵强为夫妻关系,故乐保互联与神州万向有关联关系,其出具的关联关系声明与实际不符。 二是2016年7月8日华海财险实际未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但乐保互联增资材料中的《临时股东大会关于增加注册资本金的决议》和《2016年临时股东大会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决议》却都记录该日期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赵小鸣对上述问题负有管理责任,属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上述事实,有现场调查事实确认书、相关行为证据、相关人员调查笔录等证据证明。 据悉,针对上述增资申请中隐瞒关联关系、提供虚假材料的情况,原保监会已于2018年2月,撤销了上述的神州万向和乐保互联两家公司增资华海财险的行政许可。 银保监会最新处罚决定书显示,华海财险向监管部门提供虚假资料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 据该条文规定:“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精算报告、合规报告及其他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必须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处罚决定书称,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对华海财险予以罚款50万元;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对赵小鸣予以警告并罚款10万元。 《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 (二)拒绝或者妨碍依法监督检查的;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 《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 公司治理不规范,被罚1万 华海财险存在的第二类违法违规行为是公司治理不规范,具体包括: (一)监事会运行不规范,未按照时间要求召开监事会。 华海财险分别于2018年4月、2019年3月召开监事会,会议召开时间间隔超过6个月。 (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薄弱,披露信息不真实、不完整。 一是披露不真实信息。截至2019年12月9日,华海财险在2016年7月8日股东大会未召开的情况下,在官方网站披露了虚假的股东大会会议情况。 二是披露不完整信息。截至2019年12月9日,华海财险在官方网站未披露2016年8月16日召开的2016年临时股东大会情况;未披露2018年9月至2019年3月召开的共3次股东大会会议出席情况及表决情况;未披露2019年8月30日召开的2019年临时股东大会主要决议情况。 (三)公司治理档案管理混乱,存在材料造假风险。 一是公司治理档案缺失。华海财险2015年第一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2016年股东大会的会议档案缺失。 二是公司治理档案保存散乱。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档案使用文件夹散装保存,未按每次会议单独装订成册,未连续编号。 三是公司治理档案要件不齐。档案中未包含会议通知及董事的签收回执,材料中仅有会议记录,未将董事会议案等具体材料一并保存管理。 四是股东大会、董事会签字页管理不规范。华海财险仅有3次股东大会和3次董事会签字页标注会议名称,其他董事会、股东大会签字页均只标注“(签字页)”,未标注会议名称及会议时间;华海财险除3次股东大会参会人员在签字页签署日期外,其他均未在相关签字页签署日期,客观上存在材料造假的风险。 银保监会处罚决定书显示,上述事实,有现场调查事实确认书、相关情况说明、相关行为证据等证据证明。 处罚决定书称,该公司治理不规范的问题,违反了《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的规定。银保监会根据该规定第六十九条,对华海财险予以罚款1万元。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加强内部管理,建立严格的内部控制制度。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六十九条规定:保险机构或者其从业人员违反本规定,由中国(银)保监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进行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中国(银)保监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14日讯银保监会网站今日公布的中国银保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银保监罚决字〔2020〕65号)显示,华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海财险”)存在向监管部门提供虚假资料、公司治理不规范两宗违法违规行为。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华海财险予以罚款合计51万元;对华海财险董事长赵小鸣予以警告并罚款10万元。 一、向监管部门提供虚假资料 2016年5—8月,华海财险相继向原保监会报送了增资申请材料,分别是华海〔2016〕195号和245号文,申请青岛神州万向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州万向)增资6000万元,文件显示签发人为赵小鸣;华海〔2016〕303号和358号文,申请青岛乐保互联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保互联)增资1.2亿元,文件显示签发人为赵小鸣。 经查,上述材料存在虚假的问题:一是原保监会2017年查实神州万向和乐保互联的纳税证明系伪造;乐保互联出具的关联关系声明反映其与华海财险其他股东、投资人无关联关系,但其股东王丽和神州万向大股东邵强为夫妻关系,故乐保互联与神州万向有关联关系,其出具的关联关系声明与实际不符。二是2016年7月8日华海财险实际未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但乐保互联增资材料中的《临时股东大会关于增加注册资本金的决议》和《2016年临时股东大会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决议》却都记录该日期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赵小鸣对上述问题负有管理责任,属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二、公司治理不规范 (一)监事会运行不规范,未按照时间要求召开监事会。 华海财险分别于2018年4月、2019年3月召开监事会,会议召开时间间隔超过6个月。 (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薄弱,披露信息不真实、不完整。 一是披露不真实信息。截至2019年12月9日,华海财险在2016年7月8日股东大会未召开的情况下,在官方网站披露了虚假的股东大会会议情况。二是披露不完整信息。截至2019年12月9日,华海财险在官方网站未披露2016年8月16日召开的2016年临时股东大会情况;未披露2018年9月至2019年3月召开的共3次股东大会会议出席情况及表决情况;未披露2019年8月30日召开的2019年临时股东大会主要决议情况。 (三)公司治理档案管理混乱,存在材料造假风险。 一是公司治理档案缺失。华海财险2015年第一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2016年股东大会的会议档案缺失。二是公司治理档案保存散乱。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档案使用文件夹散装保存,未按每次会议单独装订成册,未连续编号。三是公司治理档案要件不齐。档案中未包含会议通知及董事的签收回执,材料中仅有会议记录,未将董事会议案等具体材料一并保存管理。四是股东大会、董事会签字页管理不规范。华海财险仅有3次股东大会和3次董事会签字页标注会议名称,其他董事会、股东大会签字页均只标注“(签字页)”,未标注会议名称及会议时间;华海财险除3次股东大会参会人员在签字页签署日期外,其他均未在相关签字页签署日期,客观上存在材料造假的风险。 华海财险向监管部门提供虚假资料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根据该法第一百七十条,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华海财险予以罚款50万元;根据该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对赵小鸣予以警告并罚款10万元。 华海财险公司治理不规范的问题,违反了《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根据该规定第六十九条,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华海财险予以罚款1万元。 中国经济网查询发现,华海财险于2014年3月21日获中国保监会批准筹建,2014年12月9日正式开业。公司注册地位于山东烟台,注册资本12亿元。 相关规定: 《保险法》第八十六条: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 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精算报告、合规报告及其他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必须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加强内部管理,建立严格的内部控制制度。 以下为原文: 中国银保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银保监罚决字〔2020〕65号 当事人:华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海财险) 住所:山东省烟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路300号内9号 法定代表人:赵小鸣 当事人:赵小鸣 身份证号:37063419691026XXXX 职务:华海财险董事长 住址:北京市西城区保险总公司阜内大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华海财险违法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在法定期限内,华海财险、赵小鸣未向我会提出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华海财险存在下列违法行为: 一、向监管部门提供虚假资料 2016年5—8月,华海财险相继向原保监会报送了增资申请材料,分别是华海〔2016〕195号和245号文,申请青岛神州万向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州万向)增资6000万元,文件显示签发人为赵小鸣;华海〔2016〕303号和358号文,申请青岛乐保互联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保互联)增资1.2亿元,文件显示签发人为赵小鸣。经查,上述材料存在虚假的问题:一是原保监会2017年查实神州万向和乐保互联的纳税证明系伪造;乐保互联出具的关联关系声明反映其与华海财险其他股东、投资人无关联关系,但其股东王丽和神州万向大股东邵强为夫妻关系,故乐保互联与神州万向有关联关系,其出具的关联关系声明与实际不符。二是2016年7月8日华海财险实际未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但乐保互联增资材料中的《临时股东大会关于增加注册资本金的决议》和《2016年临时股东大会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决议》却都记录该日期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赵小鸣对上述问题负有管理责任,属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上述事实,有现场调查事实确认书、相关行为证据、相关人员调查笔录等证据证明。 二、公司治理不规范 (一)监事会运行不规范,未按照时间要求召开监事会。 华海财险分别于2018年4月、2019年3月召开监事会,会议召开时间间隔超过6个月。 (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薄弱,披露信息不真实、不完整。 一是披露不真实信息。截至2019年12月9日,华海财险在2016年7月8日股东大会未召开的情况下,在官方网站披露了虚假的股东大会会议情况。二是披露不完整信息。截至2019年12月9日,华海财险在官方网站未披露2016年8月16日召开的2016年临时股东大会情况;未披露2018年9月至2019年3月召开的共3次股东大会会议出席情况及表决情况;未披露2019年8月30日召开的2019年临时股东大会主要决议情况。 (三)公司治理档案管理混乱,存在材料造假风险。 一是公司治理档案缺失。华海财险2015年第一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2016年股东大会的会议档案缺失。二是公司治理档案保存散乱。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档案使用文件夹散装保存,未按每次会议单独装订成册,未连续编号。三是公司治理档案要件不齐。档案中未包含会议通知及董事的签收回执,材料中仅有会议记录,未将董事会议案等具体材料一并保存管理。四是股东大会、董事会签字页管理不规范。华海财险仅有3次股东大会和3次董事会签字页标注会议名称,其他董事会、股东大会签字页均只标注“(签字页)”,未标注会议名称及会议时间;华海财险除3次股东大会参会人员在签字页签署日期外,其他均未在相关签字页签署日期,客观上存在材料造假的风险。 上述事实,有现场调查事实确认书、相关情况说明、相关行为证据等证据证明。 我会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一是向监管部门提供虚假资料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根据该法第一百七十条,对华海财险予以罚款50万元;根据该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对赵小鸣予以警告并罚款10万元。 二是公司治理不规范的问题,违反了《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根据该规定第六十九条,对华海财险予以罚款1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到财政部指定的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0年12月3日
记者 种昂 2020年12月14日,中国银保监会公布了对华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海财险”)因“向监管部门提供虚假资料”“公司治理不规范”两项违规行为而做出的处罚决定。 原来,2016年5月至8月,华海财险相继向原保监会报送了增资申请材料――分别是华海〔2016〕195号和245号文,申请青岛神州万向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州万向”)增资6000万元;华海〔2016〕303号和358号文,申请青岛乐保互联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保互联”)增资1.2亿元。这两个文件显示签发人为华海财险法人代表、董事长“赵小鸣”。 可实际上,这两次增资行为却是一场暗藏玄机的虚假“关联交易”。 经中国银保监会调查,上述材料存在虚假的问题:一是原保监会2017年查实神州万向和乐保互联的纳税证明系伪造:乐保互联出具的关联关系声明反映其与华海财险其他股东、投资人无关联关系,但其股东王丽和神州万向大股东邵强为夫妻关系,故乐保互联与神州万向有关联关系,其出具的关联关系声明与实际不符。 二是2016年7月8日华海财险实际未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但乐保互联增资材料中的《临时股东大会关于增加注册资本金的决议》和《2016年临时股东大会关于修订的决议》却都记录该日期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伪造的股东纳税证明、伪造的临时股东大会,加之两个增资股东又存在的关联关系……华海财险这场虚假的增资被原保监会抓个正着。(详情请看《经济观察报》“隐瞒关联关系、提供虚假材料华海财险增资扩股被保监会查处内情”一文)。 此次银保监会对华海财险的处罚还因其“公司治理不规范”。 一是“华海财险分别于2018年4月、2019年3月召开监事会,会议召开时间间隔超过6个月”;二是“披露信息不真实、不完整”――截至2019年12月9日,华海财险在2016年7月8日股东大会未召开的情况下,在官方网站披露了虚假的股东大会会议情况…… 同时,银保监会还认为,华海财险“治理档案管理混乱,存在材料造假风险”:华海财险2015年第一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2016年股东大会的会议档案缺失。这正是华海财险虚假增资的那一年;该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档案使用文件夹散装保存,未按每次会议单独装订成册,未连续编号……此外,华海财险除3次股东大会参会人员在签字页签署日期外,其他均未在相关签字页签署日期,客观上存在材料造假的风险。 银保监会对华海财险违法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在法定期限内,华海财险以及董事长赵小鸣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由此,银保监会做出处罚决定:一是向监管部门提供虚假资料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根据该法第一百七十条,对华海财险予以罚款50万元;根据该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对董事长赵小鸣予以警告并罚款10万元。二是公司治理不规范的问题,违反了《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根据该规定第六十九条,对华海财险予以罚款1万元。
9月7日晚,华海药业公开发行可转债申请获证监会发审委通过。公司拟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18.43亿元,投向年产16个原料药项目及生物园区制药及研发中心项目等。 新研发中心将落户杭州 此次发行可转债,华海药业拟在杭州下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内建设生物园区制药及研发中心项目,该项目总投资额为14.94亿元,拟投入募集资金6亿元,项目建设期为两年。 记者注意到,华海药业目前拥有三大研发中心。其中,临海研发中心紧邻公司两大重要生产基地——位于台州市临海市汛桥的生产基地与浙江省化学原料药基地临海园区;上海研发中心则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江高科技园区内;另外一个设立在海外的研发中心位于美国新泽西州。 据记者了解,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正在打造生物医药高端产品研发集聚区,目前已经集聚了近500家生物医药企业,其中辉瑞、默沙东、拜耳等全球一流药企也落户于此。 “背靠浙江省最大的高教园区,开发区在人才上拥有天然优势,为产学研合作推进提供了良好的土壤,也为开发区的生物医药企业发展提供了源源不断的人才保障,”浙江大学管理学院特聘教授钱向劲告诉记者,“开发区为生物医药企业项目审批、注册申报等提供一站式服务体系,新研发中心在此落成有助于华海药业在生物医药领域的研发实力快速提升,且进一步完善公司不同梯次、不同侧重点的研发及技术网络。” 持续研发注入新活力 华海药业董秘祝永华告诉记者:“在生物药方面,华海药业将主要聚焦在肿瘤、免疫治疗等领域。而与仿制药相比,生物药和创新药投入更大、风险更高、周期更长,公司已着重建立健全风险评估机制,并积极寻求全方位合作,切实加快项目推进。” 据悉,目前华海药业有2个生物类似药完成了I期临床试验;另外有3个项目进行的阶段分别为启动IB/2期临床、完成两个新适应症的临床IND申报、获得中美双报临床批件。公司同时稳步推进2个小分子创新药项目临床研究工作;细胞免疫疗法和基因治疗方面,已建立针对肿瘤的CAR-T平台和基因病治疗平台。 研发创新无疑为这家医药企业不断注入新的活力。今年上半年,华海药业支出研发费用2.31亿元,2017年-2019年三个年度,公司共支出研发费用12.17亿元。 近日,华海药业的盐酸哌甲酯片获得美国FDA批准,值得一提的是,盐酸哌甲酯片是美国管控类制剂产品,最早由诺华公司研发,该药品2019年在美国的销售额约5400万美元。今年3月份,公司硫酸苯丙胺片同样获美国FDA批准,该产品也是美国管控类制剂。从中不难看出,华海药业正逐步迈入美国管控类制剂领域,综合实力彰显。 “今年至今,公司顶住疫情和美国FDA禁令的影响,新增上市产品1个,获得了2个管控类制剂产品的FDA批准文号,公司已经有17个产品在美国的市场占有率排名居前,”祝永华提到,公司中美两地研发中心有熟悉FDA规范注册的高效申请团队。 上半年净利同比增72.77% 事实上,随着国家集中采购的推进,依托扩围联盟地区中选契机,华海药业产品市场覆盖率得以快速提升。 早在2019年9月份,华海药业参与集采竞标的“厄贝沙坦片、厄贝沙坦氢氯噻嗪片、氯沙坦钾片、福辛普利纳片、赖诺普利片、盐酸帕罗西汀片、利培酮片”7个品种全部中标。在今年8月底结束的第三轮全国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上,华海药品凭借国际制剂一体化的产业优势,中标了包含缬沙坦片、奥氮平口崩片、盐酸舍曲林片等三个集采品种。截至目前,华海药业累计实现12个品种的中标。 受益于市场覆盖率快速提升与三大沙坦类产品厄贝沙坦、氯沙坦钾、缬沙坦CEP证书的恢复,华海药业业绩高速增长。2020年上半年,华海药业实现营业收入33.06亿元,同比增长24.60%;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5.78亿元,同比增长72.77%。 祝永华对记者表示:“随着疫情蔓延,各国医药供应链面临挑战,原料药行业的景气度仍将提升,而在国内集采方面,入围的仿制药企业将进一步扩大市场占有率,提高市场份额。” 由于集采推进产品市场覆盖率提升,同时伴随新增产品不断推出,华海药业原生产基地产能已经无法满足。此次发行可转债,华海药业还将6.93亿元募集资金投向年产20吨培哚普利、50吨雷米普利等16个原料药项目。该项目的投产,将帮助公司提高普利类抗高血压药物工业化水平的进一步提高,也为下游制剂发展提供可靠原料药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