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政府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正式印发《高原美丽城镇示范省建设实施方案》和《高原美丽城镇示范省建设试点工作方案》,标志着青海省高原美丽城镇示范省建设正式迈进实质性实施阶段。 《实施方案》明确,高原美丽城镇示范省建设要注重西部特点和高原属性,以美丽为魂脉,以城镇为载体,以示范为机遇,在全国率先推进“高原美丽城镇示范省”建设。高原美丽城镇示范省建设以全省所有城市、建制镇为主要对象,以城镇建成区为重点,通过部省共建,到2035年,在生态保护和城镇建设协同发展、城镇人文特色发展、城镇智慧安全建设等方面积累典型经验,为国内乃至国际高原城镇建设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同时,《实施方案》结合青海省城镇发展实际提出了四个方面21条建设任务,明确了建立高原美丽城镇项目建设机制、建设保障机制、统筹协调工作机制、试点工作机制等四个方面13条推进机制;针对相关重点工作还提出了8类工作行动和11类重大工程,有效支撑示范省建设的具体工作任务。 此外,《试点工作方案》提出,根据不同层次、不同区域,在西宁市、格尔木市、玉树市、同仁市、祁连县等5个具有典范示范效应的高原美丽城镇及环湖地区城镇带,分级分类开展生态人文、安全宜居、治理有序、充满活力等4个方面试点工作。明确到2022年,各试点地区建设完成一批试点工程,率先建立健全高原美丽城镇建设体制机制,使城镇建设管理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大幅提升,城镇人居生态环境进一步改善,城镇风貌特色进一步彰显,城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