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遭遇电信诈骗,银行为何对此担责? 裁判文书网披露的一份判决书显示,家住广东佛山的陈老伯接到自称警察的诈骗者打来的电话,要求其前往银行开办新的银行账户保障资金安全。在骗子的指引下,使用按键手机的陈老伯竟然成功在交通银行(601328,股吧)某网点开通了电话银行和手机银行,最终被骗走近百万元。 懊恼不已的陈老伯认为交行“随意”为自己开通了电子银行,便一纸诉状书将银行告上法庭。 老人遭遇电话诈骗损失近百万 银行辩称风险提示“面面俱到” 文书显示,该案案发时,家住广东佛山的陈老伯已年过七旬。据他回忆,因为一起电信诈骗案自己才卷入这场纠纷。2016年11月4日,陈老伯分别接到两名陌生男子的电话。电话中,两人自称是警察,并告知陈老伯他的身份信息已经被他人冒用消费,要求其前往银行开办新的银行账户保障资金安全。 接到电话的陈老伯并未生疑,而是选择当日前往附近的交通银行城南支行办理借记卡。随后几天,陈老伯分多次共计向该卡转入98万余元。11月12日,陈老伯前往银行查询发现,自己的存款每次在存入当天即被人通过手机银行或者电话银行转走,账户余额仅剩71.1元,意识到被电话诈骗的陈老伯连忙报警。 年迈的陈老伯心生疑问,自己在银行仅仅是办理了一张借记卡,并未开通其他服务,究竟是骗子神通广大还是银行疏忽职守? 据人民法院报此前报道,陈老伯表示,自己办理借记卡期间,曾按柜台人员要求提供个人手机号码,但并未同意开通该卡的手机银行、网上银行、自助银行等服务。银行方未经同意擅自开通且后续未经合法程序将自己的款项转出又未履行告知义务,导致自己巨大的经济损失,应承担全部责任。由于索赔未果,陈老伯一纸诉状将交行城南支行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自己各项损失共计102万余元。 对于陈老伯的说法,交行城南支行却给出了不同的意见。交行辩称电子银行业务是陈老伯主动申请办理的,有相关签署文件为证。且办理过程中,柜台人员已经通过口头提示等方式就使用电子银行可能存在的风险等进行了充分的安全提示,已经尽到了适当的安全保障义务。 不过,法院最终认为银行确需承担陈老伯的部分损失。 使用按键机仍能开通手机银行? 交行存在两项违约行为 据判决书显示,交行城南支行提供的一段视频资料清晰的还原了银行为陈老伯开通借记卡的场景,陈老伯所在的业务柜台内外各有一名职员,柜台内的职员陈述称应该不用为他开通手机银行了吧?外面的职员回复帮他开通吧。里面的职员表示陈老伯使用的是键盘机。外面的职员却回复称“没关系”。陈老伯在此过程中并未发言。 在开卡业务办理完毕后,陈老伯询问款项进出是不是都有短信提醒?柜台内的职员陈述称,“一会儿到理财柜台会有人帮你开通。” 据交行城南支行提供的一段电话录音,当天晚些时候,一个操持普通话口音,自称陈老伯的客户打通了交行的客服电话,要求开通电话银行并进行电话银行转账,陈老伯在庭审中明确表示电话中的人并非他本人,也不是自己认识的人。 这名自称陈老伯的客户提供了借记卡卡号和取款密码,重置了查询密码,开通了电话银行,并通过输入取款密码和六位短信动态提醒密码,成功进行了电话转账。 对此,在该案一审中,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认为,陈老伯未依约妥善保管卡片信息,是导致其资金损失的重要原因。不过,交行城南支行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也存在不同程度的违约情形。 首先,陈老伯年龄较高,对于电子银行的了解程度不高,其所持有的手机为键盘机,交行工作人员在帮原告开通手机银行时,已经意识到其手机不具备使用手机银行功能,却依然帮其开通手机银行。此外,在开通手机银行的过程中,交行城南支行并未尽到相应的提示、告知义务。 其次,在申请开通电子银行时,交行明确约定电子银行业务所涉安全要素以交易规则为准。依据交行制定的交易规则,电话银行的安全认证工具为可视卡动态令牌/手机魔卡,而不包括查询密码与短信动态密码,但通过密码成功进行了电话银行转账,由此可见交行实际上未使用交易规则约定的安全认证工具,其行为显然属于违约。 最终,法院认定交行承担陈老伯因手机银行转款而造成损失10%的赔偿责任以及电话银行转款损失50%的赔偿责任,合计24.05万元。陈老伯不服判决,但二审法院仍然认为维持原判。 矛头对准银行职员 为索赔老人改变申诉口径 人心叵测,败诉后的陈老伯又将索赔矛头对准了那位帮他开通手机银行的职员。不过,这次陈老伯的诉请与状告银行时的口径并不一致。 陈老伯在上诉时表示,其在交行城南支行处办理存折业务时,因交行工作人员陈某桃推销理财产品而办理了借记卡。上述银行卡开办过程中,陈老伯按照工作人员要求提供了手机号码,并向卡内现金存入10元。陈老伯认为,该职员未经其同意而开通借记卡手机银行、网上银行、自助银行等服务,且未经合法程序而将其存款转出,又未履行告知义务,而导致自己巨大经济损失,故应承担全部责任。 交行工作人员陈某桃辩称,根据法院已查明的相关事实,陈老伯是因受到了诈骗分子的欺骗而按照要求前往银行开立借记卡,且银行工作人员询问其开卡用途时,得到回复是“儿子让其开卡用来存钱”。自己虽为银行的理财经理,但仅因为当时大堂经理等其他工作人员忙碌,代为接待陈老伯。且自己履行的是职务行为,陈老伯的财产损害结果与自己没有因果关系。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认为,从陈老伯的报案陈述看,其因根据他人指示而前往交通银行开办借记卡,并因此遭受资金损失,可见其资金损失涉嫌犯罪行为所致,无证据证明该银行职员有参与诈骗原告钱财行为,其在开卡过程中提供服务是履行银行职员的职务行为。 事实上,交行城南支行已因其过错对陈老伯的损失承担了相应的赔偿责任,交行城南支行的过错因素包含了职员履行职务时的不当行为,因此法院驳回陈老伯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