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17日讯证监会官网昨日披露了关于对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公国际”)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经查,大公国际存在以下违规事实:部分项目评级模型定性指标上调理由依据不充分或不匹配;未对影响受评主体偿债能力的部分重要因素进行必要分析;对个别项目进行复评时,在无相关依据的情况下,对定性指标进行了打分上调,并直接影响模型结果上升一个子集。 上述问题违反了《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三条和第五条的规定。 2020年12月15日,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根据《暂行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大公国际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 取得中国证监会证券评级业务许可的资信评级机构(以下简称证券评级机构),从事证券评级业务,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 《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 证券评级机构从事证券评级业务,应当制定科学的评级方法和完善的质量控制制度,遵守行业规范、职业道德和业务规则,勤勉尽责,审慎分析。 《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 证券评级机构及从业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向证券评级机构发出警示函,对责任人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管谈话,责令限期整改。 证券评级机构逾期未改正的,中国证监会可以不受理由其出具的评级报告。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16日讯 中国证监会宁波证监局近日公布了关于对宁波赛伯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简称:赛伯乐投资)采取公开谴责措施的决定(〔2020〕44号)、关于对陈保明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0〕45号)。 经查,赛伯乐投资在私募基金产品募集与管理过程中,未恪尽职守,没能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投资者利益的投资活动;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四条和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根据《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宁波证监局决定对赛伯乐投资采取公开谴责的行政监管措施。 陈保明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根据《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宁波证监局决定对陈保明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资料显示,赛伯乐投资成立于2011年7月26日,注册资本300万人民币,经营范围包括投资管理、投资咨询(未经金融等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吸收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向社会公众集(融)资等金融业务)。公司股东为创业乾坤(北京)投资有限公司、宁波浚晨投资有限公司,持股比例分别为70%、30%。 相关法规: 《暂行办法》第四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和从事私募基金托管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私募基金托管人)管理、运用私募基金财产,从事私募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从事私募基金服务活动,应当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私募基金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私募基金业务,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投资活动; (二)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三)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本人或者投资者以外的人牟取利益,进行利益输送; (四)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五)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六)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投资者利益的投资活动; (七)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八)从事内幕交易、操纵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交易活动; (九)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规定,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其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公开谴责等行政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宁波赛伯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公开谴责措施的决定 〔2020〕44号 宁波赛伯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在私募基金产品募集与管理过程中,未恪尽职守,没能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投资者利益的投资活动;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四条和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根据《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公开谴责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当加强法律法规学习,切实提高规范运作意识,持续加强业务管理,尽职履行基金管理人职责,杜绝产生新的违法违规行为。 如果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宁波证监局 2020年12月11日 关于对陈保明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20〕45号 陈保明: 经查,宁波赛伯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伯乐投资或公司)在私募基金产品募集与管理过程中,未恪尽职守,没能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投资者利益的投资活动;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四条和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你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根据《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应当在收到本监管措施决定后,立即组织公司开展整改规范工作,尽职履行基金管理人主要负责人的义务和责任,杜绝产生新的违法违规行为。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宁波证监局 2020年12月11日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16日讯 近日,中国证监会黑龙江证监局发布关于对黑龙江中盛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盛基金)采取公开谴责措施的决定。 经查,该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一是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报送的高管人员、注册资本等登记信息不真实。二是向基金业协会报送的中盛母婴1号股权投资基金投资情况等备案信息不真实。三是向不合格投资者募集。四是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和最低收益。五是通过组织讲座、散发传单等公开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六是存在以“中盛哈佳高铁建设基金”名义与投资者签订合同募集资金行为,经查询基金业协会网站,未发现该产品备案信息。 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按照《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黑龙江证监局决定:通过黑龙江证监局官方网站、黑龙江省基金业协会微信公众号等公开渠道,对该公司予以公开谴责。 资料显示,黑龙江中盛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14年12月23日,注册地位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法定代表人为焦健。经营范围包括受托管理股权投资基金,从事投资管理及相关咨询服务。股东为焦健、田宇、高春明三人。 相关法规: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向基金业协会申请登记,报送以下基本信息: (一)工商登记和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 (三)主要股东或者合伙人名单; (四)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信息; (五)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业协会应当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材料齐备后的20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站公告私募基金管理人名单及其基本情况的方式,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办结登记手续。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各类私募基金募集完毕,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报送以下基本信息: (一)主要投资方向及根据主要投资方向注明的基金类别。 (二)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资金募集过程中向投资者提供基金招募说明书的,应当报送基金招募说明书。以公司、合伙等企业形式设立的私募基金,还应当报送工商登记和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三)采取委托管理方式的,应当报送委托管理协议。委托托管机构托管基金财产的,还应当报送托管协议。 (四)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业协会应当在私募基金备案材料齐备后的20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站公告私募基金名单及其基本情况的方式,为私募基金办结备案手续。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 (一)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 (二)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 前款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和布告、传单、手机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规定,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其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公开谴责等行政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送达公告 黑龙江中盛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经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一是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报送的高管人员、注册资本等登记信息不真实。二是向基金业协会报送的中盛母婴1号股权投资基金投资情况等备案信息不真实。三是向不合格投资者募集。四是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和最低收益。五是通过组织讲座、散发传单等公开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六是存在以“中盛哈佳高铁建设基金”名义与投资者签订合同募集资金行为,经查询基金业协会网站,未发现该产品备案信息。 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按照《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局决定:通过我局官方网站、黑龙江省基金业协会微信公众号等公开渠道,对你公司予以公开谴责。 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关于对黑龙江中盛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公开谴责措施的决定》(﹝2020﹞11号)。限你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我局领取前述决定书(联系电话:0451-51898073)。逾期即视为送达。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黑龙江证监局 2020年12月11日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7日讯 近日,中国证监会宁波证监局发布关于对宁波誉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经查,该公司在私募基金产品募集与管理过程中存在未恪尽职守,未按合同约定办理资金划转等事宜;未及时披露可能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信息。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四条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针对上述情况,根据《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宁波证监局决定对该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资料显示,宁波誉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07月24日在宁波市鄞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成立。法定代表人刘伟佳,公司经营范围包括投资管理;资产管理。为宁波华诚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全资持股。 相关法规: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和从事私募基金托管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私募基金托管人)管理、运用私募基金财产,从事私募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从事私募基金服务活动,应当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 私募基金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如实向投资者披露基金投资、资产负债、投资收益分配、基金承担的费用和业绩报酬、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情况以及可能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其他重大信息,不得隐瞒或者提供虚假信息。信息披露规则由基金业协会另行制定。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规定,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其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公开谴责等行政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宁波誉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20〕43号 宁波誉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在私募基金产品募集与管理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未恪尽职守,未按合同约定办理资金划转等事宜;未及时披露可能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信息。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四条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针对上述情况,根据《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一步规范资金募集、信息披露等行为,切实做好投资者沟通和保护工作。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宁波证监局 2020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