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16日讯 近日,中国证监会黑龙江证监局发布关于对黑龙江中盛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盛基金)采取公开谴责措施的决定。 经查,该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一是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报送的高管人员、注册资本等登记信息不真实。二是向基金业协会报送的中盛母婴1号股权投资基金投资情况等备案信息不真实。三是向不合格投资者募集。四是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和最低收益。五是通过组织讲座、散发传单等公开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六是存在以“中盛哈佳高铁建设基金”名义与投资者签订合同募集资金行为,经查询基金业协会网站,未发现该产品备案信息。 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按照《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黑龙江证监局决定:通过黑龙江证监局官方网站、黑龙江省基金业协会微信公众号等公开渠道,对该公司予以公开谴责。 资料显示,黑龙江中盛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14年12月23日,注册地位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法定代表人为焦健。经营范围包括受托管理股权投资基金,从事投资管理及相关咨询服务。股东为焦健、田宇、高春明三人。 相关法规: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向基金业协会申请登记,报送以下基本信息: (一)工商登记和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 (三)主要股东或者合伙人名单; (四)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信息; (五)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业协会应当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材料齐备后的20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站公告私募基金管理人名单及其基本情况的方式,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办结登记手续。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各类私募基金募集完毕,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报送以下基本信息: (一)主要投资方向及根据主要投资方向注明的基金类别。 (二)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资金募集过程中向投资者提供基金招募说明书的,应当报送基金招募说明书。以公司、合伙等企业形式设立的私募基金,还应当报送工商登记和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三)采取委托管理方式的,应当报送委托管理协议。委托托管机构托管基金财产的,还应当报送托管协议。 (四)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业协会应当在私募基金备案材料齐备后的20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站公告私募基金名单及其基本情况的方式,为私募基金办结备案手续。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 (一)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 (二)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 前款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和布告、传单、手机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规定,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其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公开谴责等行政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送达公告 黑龙江中盛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经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一是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报送的高管人员、注册资本等登记信息不真实。二是向基金业协会报送的中盛母婴1号股权投资基金投资情况等备案信息不真实。三是向不合格投资者募集。四是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和最低收益。五是通过组织讲座、散发传单等公开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六是存在以“中盛哈佳高铁建设基金”名义与投资者签订合同募集资金行为,经查询基金业协会网站,未发现该产品备案信息。 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按照《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局决定:通过我局官方网站、黑龙江省基金业协会微信公众号等公开渠道,对你公司予以公开谴责。 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关于对黑龙江中盛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公开谴责措施的决定》(﹝2020﹞11号)。限你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我局领取前述决定书(联系电话:0451-51898073)。逾期即视为送达。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黑龙江证监局 2020年12月11日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14日讯 中国证监会青岛证监局近日公布的关于对青岛太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监管措施的决定〔2020〕15号显示,青岛太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初资产)存在以下问题: 一、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的登记备案信息存在更新不及时情形。太初资产在基金业协会登记的地址是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南路17号附1号2栋B座12楼1号,取得基金从业资格人数为0。2020年9月3日,青岛证监局赴太初资产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实际经营情况与基金业协会网站所载相关信息不符,就该事项向太初资产进行提示。截至本行政监管措施出具日,基金业协会信息显示太初资产仍未按实际经营情况更新上述信息。 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不到位。太初资产在未认定深圳太初一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两名投资者为专业投资者的情况下,没有对投资者风险告知、警示全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 三、管理、运用私募基金财产未履行谨慎勤勉义务。太初资产一人同时担任公司风控总监、深圳太初一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投资经理的职位。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证监会《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四、二十五条以及《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按照《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青岛证监局现对太初资产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 资料显示,太初资产成立于2018年12月,注册资本1000万,经营范围包括资产管理;投资管理;股权投资(需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未经金融监管部门依法批准,不得从事向公众吸收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等金融服务)。公司股东为邓茜之、彭晓峰,持股比例分别为99%、1%。 相关法规: 《暂行办法》第四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和从事私募基金托管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私募基金托管人)管理、运用私募基金财产,从事私募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从事私募基金服务活动,应当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私募基金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及时填报并定期更新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的有关信息、所管理私募基金的投资运作情况和杠杆运用情况,保证所填报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发生重大事项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报告。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向基金业协会报送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和所管理私募基金年度投资运作基本情况。 《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规定,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其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公开谴责等行政监管措施。 《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经营机构通过营业网点向普通投资者进行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告知、警示,应当全过程录音或者录像;通过互联网等非现场方式进行的,经营机构应当完善配套留痕安排,由普通投资者通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要求的电子方式进行确认。 《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经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经营机构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参加培训等监督管理措施。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青岛太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监管措施的决定 〔2020〕15号 青岛太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根据工作安排,我局对你公司私募基金业务开展情况进行了检查核查。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的登记备案信息存在更新不及时情形。你公司在基金业协会登记的地址是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南路17号附1号2栋B座12楼1号,取得基金从业资格人数为0。2020年9月3日,我局赴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实际经营情况与基金业协会网站所载相关信息不符,就该事项向你公司进行提示。截至本行政监管措施出具日,基金业协会信息显示你公司仍未按实际经营情况更新上述信息。 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不到位。你公司在未认定深圳太初一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两名投资者为专业投资者的情况下,没有对投资者风险告知、警示全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 三、管理、运用私募基金财产未履行谨慎勤勉义务。你公司一人同时担任公司风控总监、深圳太初一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投资经理的职位。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证监会《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四、二十五条以及《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按照《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我局现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你公司应高度重视,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整改,于2021年1月9日前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你公司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青岛证监局 2020年12月10日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4日讯 近日,中国证监会安徽证监局发布关于对合肥德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经查,该公司存在私募基金产品未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备案手续,即开展投资运作的情况,以及公司实际办公地址发生变更后未及时进行变更登记。 安徽证监局表示,上述情况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对该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资料显示,合肥德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12年07月23日成立。法定代表人周好好,公司经营范围包括:投资管理、黄金管理、企业管理、财务管理、理财、投资咨询服务及策划;财经资讯咨询服务、数据分析、研究;计算机软硬件销售与服务;教育咨询等。股东为王成刚、蔡俊智,二人分别持股68%和32%。 相关法规: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各类私募基金募集完毕,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报送以下基本信息: (一)主要投资方向及根据主要投资方向注明的基金类别。 (二)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资金募集过程中向投资者提供基金招募说明书的,应当报送基金招募说明书。以公司、合伙等企业形式设立的私募基金,还应当报送工商登记和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三)采取委托管理方式的,应当报送委托管理协议。委托托管机构托管基金财产的,还应当报送托管协议。 (四)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业协会应当在私募基金备案材料齐备后的20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站公告私募基金名单及其基本情况的方式,为私募基金办结备案手续。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及时填报并定期更新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的有关信息、所管理私募基金的投资运作情况和杠杆运用情况,保证所填报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发生重大事项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报告。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向基金业协会报送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和所管理私募基金年度投资运作基本情况。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规定,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其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公开谴责等行政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合肥德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合肥德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1、存在私募基金产品未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备案手续,即开展投资运作的情况。 2、公司实际办公地址发生变更后未及时进行变更登记。 上述情况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切实整改相关问题,并在本决定书作出之日起1个月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我局将在日常监管中持续关注你公司整改落实情况。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安徽证监局 2020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