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17日讯12月15日,上交所网站公布的关于对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荆州市科达商贸投资有限公司予以监管关注的决定显示,经查明,截至2019年2月13日,荆州市科达商贸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达商贸”)持有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乐科技”,600260.SH)股份1.66亿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23.24%,为公司控股股东。 科达商贸于2019年2月14日至2019年12月24日期间,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1982.85万股股份、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2285.96万股股份,合计减持4268.81万股股份,累计减持股份数占公司总股本的5.22%。其中,2019年12月24日,科达商贸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300万股股份,约占总股本的0.30%,导致其在上述期间的累计减持比例从4.92%变为5.22%。科达商贸在股份减持比例达到5%时未及时停止买卖公司股票。2019年12月25日,科达商贸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科达商贸作为公司的控股股东,未按规定在减持比例达到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及时停止减持,超比例减持数量约224万股,约占总股本的0.22%,违规减持数量较大。其行为违反了《证券法》(2014年修订)第八十六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1条、第3.1.7条等有关规定。另经核实,控股股东本次减持主要系为降低其股份质押比例,减持获得资金用于偿还股票质押业务融资借款,并解除质押股份数2520万股,降低其股份质押比例13.97%。据此,可酌情予以考虑。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1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上交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决定对凯乐科技控股股东科达商贸予以监管关注。上市公司股东应当引以为戒,在从事证券交易等活动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上交所业务规则,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凯乐科技成立于1993年2月28日,注册资本9.97亿元,是一家专注于大通信产业闭环及互联网领域的高科技企业,其大通信产业闭环主要涵盖光纤、光缆、数据线缆、自主可控计算平台、智能指控终端、量子保密数据链通信终端、量子保密数据链存储终端和其它量子数据链产品,应用覆盖于控制、通讯、计算机、侦查、监视等各个方面。2000年7月6日,凯乐科技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代码600260。截至2020年9月30日,凯乐科技大股东为科达商贸,持股1.56亿股,持股比例为15.57%。 2019年12月25日,科达商贸披露的《关于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和《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显示,科达商贸于2019年2月14日至2019年12月24日期间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1982.85万股,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2285.96万股,合计减持其所持有的凯乐科技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共4268.81万股,累计减持占公司总股本的5.22%。其中,2019年12月24日,科达商贸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300.00万股股份,减持比例为0.30%。 科达商贸表示,本次权益变动前,科达商贸持有公司股份1.66亿股(普通股A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3.24%;本次权益变动后,科达商贸持有凯乐科技股份1.80亿股,占凯乐科技总股本的18.02%。本次减持后,科达商贸仍为凯乐科技控股股东。 相关规定: 《证券法》(2014年修订)第八十六条: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五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五后,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百分之五,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二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抄报该上市公司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前述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后,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2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等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本规则及本所其他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2.1条: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本规则以及本所其他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3.1.7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上市公司股东买卖公司股票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本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任职期间拟买卖本公司股票应当根据相关规定提前报本所备案;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在本所网站公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7.1条:本所对本规则第1.5条监管对象实施日常监管,具体措施包括: (一)要求发行人、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或者其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对有关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二)要求公司聘请相关证券服务机构对所存在的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三)发出各种通知和函件等; (四)约见有关人员; (五)暂不受理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相关人员出具的文件; (六)向中国证监会报告有关违法违规行为; (七)向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监管建议函; (八)其他监管措施。 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等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接受并积极配合本所的日常监管,在规定期限内如实回答本所问询,并按要求提交说明,或者披露相应的更正或补充公告。 以下为原文: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证公监函〔2020〕0140号 关于对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荆州市科达商贸投资有限公司予以监管关注的决定 当事人: 荆州市科达商贸投资有限公司,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 经查明,截至2019年2月13日,荆州市科达商贸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达商贸)持有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乐科技或公司)股份166,144,337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23.24%,为公司控股股东。科达商贸于2019年2月14日至2019年12月24日期间,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19,828,480股股份、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22,859,600股股份,合计减持42,688,080股股份,累计减持股份数占公司总股本的5.22%。其中,2019年12月24日,科达商贸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300万股股份,约占总股本的0.30%,导致其在上述期间的累计减持比例从4.92%变为5.22%。科达商贸在股份减持比例达到5%时未及时停止买卖公司股票。2019年12月25日,科达商贸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科达商贸作为公司的控股股东,未按规定在减持比例达到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及时停止减持,超比例减持数量约224万股,约占总股本的0.22%,违规减持数量较大。其行为违反了《证券法》(2014年修订)第八十六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1条、第3.1.7条等有关规定。 另经核实,控股股东本次减持主要系为降低其股份质押比例,减持获得资金用于偿还股票质押业务融资借款,并解除质押股份数2,520万股,降低其股份质押比例13.97%。据此,可酌情予以考虑。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1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我部做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荆州市科达商贸投资有限公司予以监管关注。 上市公司股东应当引以为戒,在从事证券交易等活动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18日讯 中国证监会天津证监局昨日公布的津证监措施〔2020〕23号显示,天津中科达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达创投”)在私募基金产品管理过程中,存在未按照合伙协议约定向投资者披露基金运行信息的情形。 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现责令中科达创投予以改正。 资料显示,中科达创投成立于2015年10月28日,注册资本1000万人民币,实缴资本300万人民币,经营范围包括投资管理;投资咨询;商务信息咨询;企业管理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公司股东包括刘向东、谢卫栋、张宇、王晋年,持股比例分别为70%、15%、13%、2%。 相关法规: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如实向投资者披露基金投资、资产负债、投资收益分配、基金承担的费用和业绩报酬、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情况以及可能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其他重大信息,不得隐瞒或者提供虚假信息。信息披露规则由基金业协会另行制定。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规定,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其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公开谴责等行政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天津中科达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天津中科达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在私募基金产品管理过程中,存在未按照合伙协议约定向投资者披露基金运行信息的情形。 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予以改正,你公司应于2020年12月31日前向投资人补充披露基金2019年运行信息,并提示你公司在开展私募投资基金业务过程中,恪尽职守,严格落实信息披露要求。你公司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个月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报告应包括整改措施及其落实情况等内容。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天津证监局 2020年12月16日
12月24日,苏州科达(603660)发布公告称,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的方式回购公司股份,回购金额上限5000万元、回购价格上限12.19元/股,回购期限不超12个月,本次回购股份全部用于后期实施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 根据公告,本次回购,苏州科达拟自有资金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筹资金。若按本次回购股份价格上限12.19元/股,本次回购资金上限人民币5000万元(含)、下限人民币3000万元(含)分别进行测算,预计可回购股份数量约为410.17万股和246.10万股,约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比例为0.82%和0.49%。 对于本次回购的目的,苏州科达表示,为稳定投资者对公司股票长期价值的预期,构建稳定的投资者结构,同时充分调动公司员工干部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利益紧密结合在一起,完善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和利益共享机制,促进公司健康可持续发展。 截至2020年9月30日,公司总资产为31.64亿元,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17.52亿元,货币资金为1.6亿元。本次回购资金总额上限5000万元,约占公司总资产、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货币资金的比重分别约为1.58%、2.85%、31.1%。 根据公司目前经营、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规划,苏州科达认为,本次回购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经营、财务状况、债务履行能力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债权人的利益也不会受到重大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