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31日讯 (记者 张海蛟) 近日,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渝北区海成云境项目施工场地内部分裸露区域未进行覆盖,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环境违法事实作出行政处罚,对该项目施工单位重庆乾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乾和建筑”)罚款1万元。记者查询发现,渝北区海成云境项目为重庆海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成集团”)旗下项目。 行政处罚决定书指出,2020年11月10日14时50分,仙桃街道执法人员在委托执法过程中对重庆乾和建筑在重庆市渝北区仙桃街道腾芳大道睦邻路10号的F32-2地块海成云境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其施工场地内部分裸露区域未进行覆盖,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违反了环保法律法规。 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有下列证据为证: “1、2020年11月10日重庆市渝北区仙桃街道执法人员在重庆乾和建筑现场所做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0年11月19日重庆市渝北区仙桃街道执法人员对重庆乾和建筑项目负责人杨某所做的《调查询问笔录》; 3、2020年11月10日重庆市渝北区仙桃街道执法人员在重庆乾和建筑现场所拍摄的影像资料。 证据1、2、3证明重庆市渝北区仙桃街道执法人员查得重庆乾和建筑施工场地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事实。 4、杨某身份证复印件;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572124463H); 6、重庆乾和建筑建设施工合同。 证据4.5.6证明重庆乾和建筑是本案违法主体,实施了本案所列举的违法行为。 7、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渝北环执罚告[2020]59号)及其送达回证。 8、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北环执责改[2020]59号)及其送达回证; 9、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执法委托书。 证据7、8、9证明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程序合法。” 重庆乾和建筑收到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发出的《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渝北环执罚告[2020]59号)后,在规定时间内没有依法向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提出听证申请,也未进行陈述申辩,自动放弃以上权利。 重庆乾和建筑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码头、矿山、填埋场和消纳场应当实施分区作业,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属“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违法行为。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认为重庆乾和建筑未按以上规定设置防尘措施,不符合法律规定。 重庆乾和建筑“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违法行为依据《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裁行政处罚量基准》,由于该单位存在“未造成严重后果”和“立即整改”等情节经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集体讨论决定从轻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称,重庆乾和建筑作为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主体,应强化环保法制观念,加强环保法律法规的学习,建立健全环境保护管理体系以及相关制度,严格按环保法律法规要求,促进自身持续、健康发展,为重庆的环境保护事业做出应有的贡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决定对重庆乾和建筑作出上述罚款处罚。 重庆市渝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处罚决定日期为2020年12月16日。 据中国经济网记者了解,裸土未覆盖会存在扬尘隐患。扬尘污染是指泥地裸露,以及在房屋建设施工、道路与管线施工、房屋拆除、物料运输、物料堆放、道路保洁、植物栽种和养护等活动中产生的粉尘颗粒物,对大气造成的污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主要包括煤炭、道路浮土、耕地土壤、裸露地面、砂石、灰土、灰浆、灰膏、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等易产生粉尘颗粒物的物质。扬尘污染的危害包括传播流行性疾病(很多病菌、病毒正是附着在扬尘表面传染。扬尘大多通过鼻腔和咽喉进入肺部,引起肺功能改变、神经系统疾病等,并通过空气传播多种流行性疾病)、视觉污染、腐蚀性、影响植物生长等。 资料显示,渝北区海成云境项目建设单位为重庆蜀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蜀驰地产”)。该项目占地面积为45343平方米;建筑面积为130498.06平方米;容积率为2.00 ;绿化率为30%。 重庆蜀驰地产成立于2020年7月8日。其股东结构如下:海成集团持股100%,认缴出资2000万元。 海成集团官网显示,海成云境系海成集团礼献重庆主城首个“云系”之作。项目择址中央公园文化活力区。海成集团,起源于1992年,是一家以地产开发为主,集地产开发、项目投资、商业运营、资产经营、物业管理等为一体的投资控股集团公司。拥有中国房地产开发资质一级资质,总资产约300亿元。已累计完成开发建设规模约300万方,其中商业经营面积近100万方;在建规模约1000万方,项目储备超380万方。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24日讯 (记者 张海蛟) 近日,淮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淮安宝龙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淮安宝龙建设”)罚款3万元,其主要违法事实为开发建设的宝龙4#地块存在裸土未覆盖问题。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淮住建罚字[2020]000014号。记者查询发现,淮安宝龙建设为宝龙地产(香港)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龙地产”)旗下全资子公司。 淮安宝龙建设违法行为类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五款规定。该款规定如下: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建设单位应当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超过三个月的,应当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 淮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对淮安宝龙建设作出上述罚款处罚。该条规定如下: “违反本法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一、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密闭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 二、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或者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 违反本法规定,建设单位未对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覆盖,或者未对超过三个月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指出,防治大气污染,应当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目标,坚持源头治理,规划先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调整能源结构。防治大气污染,应当加强对燃煤、工业、机动车船、扬尘、农业等大气污染的综合防治,推行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对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氨等大气污染物和温室气体实施协同控制。 淮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为2020年12月1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公示日期为2020年12月2日。 据报道,淮安市住建部门将从基础设施建设、园林绿化管养、老旧小区改造、工地扬尘管理等方面持续发力,全力巩固来之不易的文明城市创建成果,努力构建文明城市建设的常态长效机制。大力加强建筑工地扬尘管理。在全市范围内常态化开展在建工地专项检查,围绕工地文明施工、渣土运输车辆管理、建筑工地内扬尘治理等,持续加大执法监督和行政处罚力度。定期组织召开建筑工地安全文明现场会,评选文明示范工地,进一步夯实创建成果。 据中国经济网记者了解,裸土未覆盖会存在扬尘隐患。扬尘污染是指泥地裸露,以及在房屋建设施工、道路与管线施工、房屋拆除、物料运输、物料堆放、道路保洁、植物栽种和养护等活动中产生的粉尘颗粒物,对大气造成的污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主要包括煤炭、道路浮土、耕地土壤、裸露地面、砂石、灰土、灰浆、灰膏、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等易产生粉尘颗粒物的物质。扬尘污染的危害包括传播流行性疾病(很多病菌、病毒正是附着在扬尘表面传染。扬尘大多通过鼻腔和咽喉进入肺部,引起肺功能改变、神经系统疾病等,并通过空气传播多种流行性疾病)、视觉污染、腐蚀性、影响植物生长等。 淮安宝龙建设成立于2013年9月3日。其股东结构如下:上海宝龙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直接持股75.00%;宝龙地产直接持股25.00%,最终受益股份100.00%。 官网显示,宝龙集团于1990年在澳门成立。宝龙地产自2003年起专注开发运营综合性商业地产项目,2009年在香港主板成功上市(股票代码:HK.1238)。目前已在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环渤海经济区、海西经济区、海南国际旅游岛及中西部地区的超40个城市打造了超160个高品质物业项目。商业项目涵盖宝龙一城、宝龙城、宝龙广场三大产品系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