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6日,新华保险召开中期业绩发布会。2020年上半年,该公司实现总保费968.79亿元,同比增长30.9%;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82.18亿元;年化总投资收益率5.1%,同比提升0.4个百分点。 据新华保险管理层介绍,公司目前没有下调全年目标的打算,将继续推进“一体两翼,科技赋能”发展布局,更加聚焦高价值业务的发展,推动全年价值目标的达成。 资产质量总体健康 2020年上半年,新华保险实现原保险保费收入968.79亿元,同比增长30.9%,增速在五大上市险企行列中处于领先水平。保费细分来看,长期险首年保费298.62亿元,同比增长155.0%;长期险首年期交保费134.60亿元,同比增长15.1%;续期保费626.95亿元,同比增长7.4%;短期险保费43.22亿元,同比增长11.3%。 2020年上半年,新华保险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82.18亿元,同比下降22.1%。“净利润下降主要是由于去年同期国家对于保险业的佣金、手续费扣除的税务政策利好,将去年同期的基数抬得比较高”。新华保险副总裁、首席财务官杨征表示。 投资收益方面,新华保险管理层指出,受疫情影响,2020年上半年全球资本市场波动剧烈。在复杂、严峻的市场形势下,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紧密围绕绝对收益目标,审时度势,精准施策,有效应对资本市场波动。 公司实现年化总投资收益率5.1%,同比提升0.4个百分点。据介绍,债权型金融资产投资依旧是公司资产配置的主要方向,截至上半年末,公司债权型金融资产投资金额为5544.99亿元,在总投资资产中占比为61.6%,占比较上年末下降4.0个百分点。股权型金融资产投资金额为1844.33亿元,在总投资资产中占比为20.5%,占比较上年末提高1.8个百分点。 新华保险总裁李全表示,公司目前资产质量总体非常健康,未发现重大风险。现有持仓主要以利率债为主,国债、国开债、地方债等在固收资产中占绝大部分比例。非标资产投资方面,公司采取诸多征信措施,通过担保、征信、抵押等增加了资产安全性。 全年目标暂不下调 李全在业绩会上表示,公司到目前为止没有下调全年目标的打算。据他透露,下半年,新华保险将更加聚焦高价值业务的发展,充分利用疫情影响逐步减弱客户健康保障需求释放的契机,加大保障型业务推动的力度,升级健康险的主打产品,推出高价值年金险和附加险产品,推动全年价值目标的达成。 据管理层介绍,今年下半年,新华保险将继续推进“一体两翼,科技赋能”发展布局,加快转型升级,持续回归本原,促进高质量发展。 一是加速产品创新,推进产业协同。继续探索市场化产品开发机制,加强产品形态和组合创新能力,通过产品创新与迭代升级,支持业务发展并成为康养产业协同纽带,有效促进获客、养客和蓄客。 二是严控投资风险,把握配置机遇。强化投资风险意识与合规意识,优化资产配置结构,守住风险底线;同时,把握疫情带来的结构性投资机会,发挥保险资产特点,尤其是在服务实体经济与民生建设方面,做好中长期布局。 三是强化创新应用,推进科技赋能。全面提升销售支持、客户服务以及运营作业三大领域的数字化、智能化水平;同时,提升公司研发能力和开发效率,通过关键项目实施,集中突破,积累经验、复制推广。 四是强化合规经营,筑牢风控底线。进一步健全风险监测、分析与预防机制,完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加强内部控制与审计监督,并贯穿业务发展各个环节。
新华保险前7月保费收入1072.5亿元 新华保险公告,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7月31日期间,累计原保险保费收入为1072.5亿元,上年同期为824.5亿元。
徽商银行股权并购现罗生门 杉杉控股与中静新华互诉对方违约 7月10日,杉杉股份(600884,SH;前收盘价12.45元)的控股股东杉杉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杉杉控股)通过其认证微信号(杉杉通)发布了《杉杉控股有限公司关于与中静新华诉讼情况的声明》(以下简称《声明》)。 上述《声明》事出杉杉控股与中静新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静新华)双方对徽商银行(03698,HK;前收盘价2.62港元)股权转让的纠纷。 杉杉控股在声明中称:“中静新华针对杉杉控股的诉讼纯属恶意诉讼,既无法律依据,亦无事实依据。其目的是通过恶意查封杉杉控股流动资金来干扰我司的正常经营。对此,我司将坚决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中静新华于7月8日发布公告称,杉杉控股违约给其造成重大损失,已于近日向法院提起诉讼并获受理,现已完成立案。 目前,对于这宗徽商银行股权并购案,杉杉控股与中静新华买卖双方各执一词,都指责对方违约,事件陷入罗生门。 截至2019年6月30日,中静新华持有徽商银行约2.25亿股 刘国梅制图 付款进度成谜 中静新华方面公告称,2019年8月20日,其与杉杉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杉杉集团)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中静新华拟向杉杉集团转让持有的中静四海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静四海)51.6524%股份,交易对价约为18.82亿元。彼时,中静四海持有徽商银行约5.06亿股内资股,占徽商银行总股本的4.16%。 中静新华的公告显示,同日(2019年8月20日),其还与杉杉控股方面签订了《关于转让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及中静四海实业有限公司股权之框架协议》(以下简称《协议》),主要条款包括:中静新华转让其直接加间接所持的全部徽商银行股份(含内资股和H股股份),转让价格约为6.98元/股。 徽商银行2019年中期报告显示,截至2019年6月30日,中静新华持有徽商银行约2.25亿股。“中静系”相关公司合计约持有徽商银行16.12%的股份,合计持股数约为19.6亿股。 中静新华并未披露其具体向杉杉集团和杉杉控股转让的股份数。 今年6月3日,中静新华发布公告称,《协议》签订后,杉杉控股陆续向其支付了部分转让价款,但未在《协议》约定时间内向其支付全部转让价款。 2020年6月1日,“公司向杉杉控股发出《关于终止〈杉杉控股有限公司与中静新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转让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中静四海为家实业有限公司股权之框架协议〉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中静新华称。 对于中静新华的终止通知,杉杉控股表示:“2020年6月1日,中静新华向我司发送了关于终止‘框架协议’的通知,单方面终止协议。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杉杉控股依法于2020年6月2日向上海金融法院提起诉讼并完成立案。” 但对于付款进度,杉杉控股的说法与中静新华的说法也迥然不同。 杉杉控股在公告中称,按照协议约定,杉杉控股及杉杉集团已累计支付交易对价约38.9亿元,但目前中静新华仅向杉杉集团交割了中静四海51.6524%股权的标的资产,对应交易对价约为18.82亿元(该股权转让协议由中静新华与杉杉集团另行独立签署,交易款项亦由杉杉集团以自有资金支付)。杉杉控股已付的剩余约20.08亿元股权转让款,中静新华并未向杉杉控股交割相对应的交易标的资产。 “中静新华在办理其持有的约2.25亿股内资股过户过程中,拖延提交转让资料,在相关部门审批、办理过户过程中设置障碍,时至今日仍未过户至杉杉控股名下,违背了协议约定,导致后续履约无法进行,对此中静新华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杉杉控股表示。 6月已先行立案 双方就已经支付金额的披露也有差异。 中静新华在公告中披露,按照《协议》约定,杉杉控股应于2019年11月15日前付清全款,但截至2019年11月15日,杉杉控股仅累计支付了约29.3亿元,截至2020年6月1日,杉杉控股也仅累计支付了约48.9亿元。 中静新华表示,其关于终止协议的《通知》发出后,已过《通知》中确定的最后期限,杉杉控股并未办理与终止《协议》有关的事项,且因为杉杉控股违约,对其造成了约82.8亿元的重大损失,因此其除已收取杉杉控股支付的约48.9亿元之外,还有权进一步向杉杉控股主张损失赔偿。 中静新华称,其向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杉杉集团向其返还中静四海股权,同时将中静四海恢复至股权过户前状态,请求判令杉杉控股、杉杉集团赔偿损失等。 中静新华已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中静新华称法院已经冻结被告方合计价值13亿元的银行账户存款及被告名下的杉杉股份股票资产。 对此,杉杉控股称,这是中静新华违约在先,其已经就此提起了诉讼,且中静新华提出的高达82亿元的损失毫无根据。 杉杉控股在《声明》中称,杉杉控股依法于2020年6月2日向上海金融法院提起诉讼并完成立案。诉讼请求包括:判令中静新华退还杉杉控股已付资金约9.74亿元;判令中静新华协助办理其名下的“徽商银行”内资股约2.25亿股股份的转让过户手续,并承担因逾期未办理过户而产生的滞纳金等。 “上海金融法院已于2020年6月2日先行立案,且诉讼全套材料已送达中静新华,中静新华对此明确知悉。中静新华隐瞒上述案件已被立案且其已收到案件材料的事实,恶意向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相同诉讼,利用黄山中院不知情,同时恶意申请对杉杉控股的财产进行诉讼保全,黄山中院于2020年7月3日查封了杉杉控股和杉杉集团部分银行账户和资产。中静新华意在通过恶意查封我司流动资金来干扰我司正常经营,损害我司声誉。”杉杉控股表示。 此外,杉杉控股称,上海金融法院于2020年6月17日依法采取了保全措施:查封(冻结)被保全人中静新华持有的徽商银行的额度约2.25亿股内资股的股份。
6月12日,新华保险第二十届客户服务节开幕式在京举行,新华保险副总裁龚兴峰表示,2019年公司提出“资产负债双轮驱动、规模价值全面提升”的发展模式和“1+2+1”的战略构想。2020年,公司以高质量党建引领高质量发展,公司发展呈现出崭新气象。 龚兴峰介绍称,一方面,面对突如其来的疫情冲击,新华保险依然实现了逆势增长,公司总资产达到9390亿元,实现了资产负债双轮驱动、规模价值全面发展;另一方面,公司“1+2+1”战略逐步落地,服务半径不断延伸,公司在康养产业快速布局。 在“1+2+1”发展战略的指导下,新华保险今年将加速科技化发展,在疫情催生服务需求的大背景下,紧密围绕客户投保、服务保障和权益守护三个方面,推出八项创新服务。未来,新华保险将紧密结合当下数字化、智能化的科技趋势,以实现“数字生态、智慧新华”为愿景,推动公司从“线下人工服务”转向“上下融合服务”,从“保单管理”转向“客户经营”,为客户提供更轻松、畅快、愉悦的服务新体验。 新华保险今日发布保费公告称,今年前5月,公司累计实现原保费收入790.09亿元。
表面上,新华医疗的2019年的净利润同比增速在医药生物行业内高居首位,3680.33%的数值表现远远超过同行业其他上市公司,然而在这亮眼的同比业绩增速背后,非经常性损益的贡献巨大,若剔除这一因素影响,公司实则亏损。更为重要的是,该公司扣非后的净利润还存在失真的可能,其中不排除公司为避免过大的亏损而存在虚减成本的可能。 A股公司2020年一季报和2019年年报披露工作已经基本结束,作为医药生物行业中的新华医疗,其净利润同比增速在行业内高居首位,2019年实现归属母公司股东净利润8.61亿元,同比增长了3680.33%;紧随其后的是屈居“榜眼”位置的天目药业,其2019年归属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增速为520.94%,与新华医疗业绩增速差了很大的距离。然而,若从营业收入表现来看,新华医疗2019年仅实现了87.67亿元,不仅没有实现同比增长,相反还大幅下滑了14.75%。 为何在公司营业收入大幅下滑下,归属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却能迅猛增长呢?究其原由可发现,在公司业绩华丽增长的“外衣”之下,非经常性损益贡献巨大。2016年至2019年,新华医疗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实际上已经连续四年亏损。 那么,2020年情况又是否有所改变呢?从最新发布的一季报营收业绩来看,公司实现营业收入17.3亿元,同比下滑了14.66%,实现归属母公司股东净利润3339.59万元,同比下滑94.04%。就这一组数据来看,新华医疗的营收和业绩表现不太乐观。 既然公司连续四年都靠着非经常性损益来扭亏为盈,那么导致2019年归属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同比大幅增长3680.33%的非经常性损益,又到底是从何而来的呢? 长期依靠非经常性损益扭亏 年报披露,在新华医疗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中,当年最大一项收益为非流动资产处置损益,金额达到了9.61亿元,此外还有4100多万元的政府补助和将近3200万元的金融资产公允值变动、处置收益等。其中新华医疗非流动资产处置损益的主要来源是依靠出售子公司股权所产生的收益。 在2019年一季度,新华医疗将其全资子公司华佗国际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佗国际”)持有的威士达医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士达)60%的股权作价12.34亿元转让给华检医疗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检医疗”),其中8.23亿元以华检医疗向华佗国际发行华检医疗股份(每股25.44元)支付,剩下的4.1亿元则由华检医疗以人民币或等值美元支付。在此次交易中,截至评估基准日(2018年8月31日),威士达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值为20.3亿元,较威士达(合并口径)归属于母公司的所有者权益账面值增值13.02亿元,增值率为178.87%。 除了对威士达股权的出售,2019年,新华医疗还以1.07亿元为转让底价,挂牌出售了长光华医8.20%的股权,同年5月13日,南京毅达汇益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1.13亿元价格获得上述股权;同年12月,新华医疗又以1780.41万元为转让底价公开挂牌出售新华执信51%的股权,2020年3月13日,北京联合执信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以底价获得交易股权。 正是通过一系列出售子公司股权等方式,新华医疗2019年主营业务虽然依旧不振,但其净利润却实现了大幅增长。 《红周刊》记者发现,2019年新华医疗并不是首次依靠非经常损益来扭亏转盈的,其2018年的非经常性损益金额也有8800多万元,其中非流动资产处置损益达4500多万元,而当年的政府补助更是高达8900多万元。在巨额费非经常性损益的助力之下,2018年其扣非后归属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在亏损6500多万元的情况下,实现净利润1.22亿元。 同样是在2018年,公司还通过产权交易中心公开挂牌的方式,以6436.05万元的价格将全资子公司山东新华医疗(上海)有限公司所持有的控股子公司上海方承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方承”)58%的股权,出售给了聚赢医疗器械(上海)有限公司。 值得一提的是,新华医疗在2020年4月25日发布的年度业绩说明会暨投资者接待日活动的相关公告中,就投资者关于未来是否还会继续出售有关子公司的问题进行答复时表示:“公司后续将根据‘整合、升级、提效’的工作方针对资产进行梳理,突出主业,根据公司各子公司的发展情况制定具体方案,实现资产价值的提升,充分发挥协同效应”。如此表述意味着,未来年度,新华医疗仍然存在不断出售子公司的可能。 “卖子”的得与失 正如上文所述,2019年新华医疗正是靠着对子公司的出售才大幅盈利的,那么新华医疗为什么要将威士达卖掉呢?难道是该公司业绩不好吗?事实上,从新华医疗披露的威士达的审计报告来看,情况绝非如此。 从2015年到并购前的2018年1~8月,威士达实现的营业收入分别为11.46亿元、14.20亿元、15.96亿元和10.60亿元,实现的净利润分别为1.16亿元、1.41亿元、1.71亿元和1.02亿元。从威士达的经营业绩表现来看,其营收和利润在以上周期内,均有不错的增长趋势。 此次交易前,威士达共有两位股东,除了持股60%的华佗国际外,华检医疗则是威士达的另外一名股东,其持有40%的股权,此外,华佗国际还持有华检医疗9.92%的股权,为华检医疗的大股东,同时新华医疗的监事陈心刚是华检医疗的董事,因此,此次股权转让,实际上是一项关联交易。 更深层次的原因在于,华检医疗实际上自2018年第二季度就启动了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的计划。既然要上市,就需要有足够的资产规模和盈利资产,然而华检医疗本身只是一家投资控股公司,自成立以来并无实际经营收入,其主要资产便是长期股权投资,其主要投资的公司就是威士达和达承医疗设备(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达承”)。 从上市公司2019年1月24日披露的问询函答复来看,华检医疗投资的达承公司的主营产品为仪器和试剂产品,截至2018年8月,该公司全部权益评估价值仅有3.81亿元,而参股威士达40%股权的评估值却有8.12亿元,因此,控股威士达就成了其能否顺利登录联交所的关键。 新华医疗作为大股东,华检医疗成功上市,其自然也会受益不少,这点从此次交易完成后的持股情况就可见一斑。本次交易完成后,威士达成为华检医疗的全资子公司,同时新华医疗全资子公司华佗国际持有华检医疗的股权比例从9.92%猛增加到44.37%,同时,新华医疗通过出售威士达,2019年业绩也着实猛增不少。而华检医疗也如愿以偿,于2019年7月12日在香港联交所主板挂牌上市。 然而,问题在于,威士达对新华医疗也是相当重要的,正如前文所述,从2015年到2018年1~8月,威士达每年持续盈利均超过亿元,所实现的净利润占新华医疗净利润的比例分别高达32.04%、116.53%、114.77%和69.39%,考虑到新华医疗2015年到2018年合并报表扣非净利润均为亏损,这意味着,威士达是新华医疗绝对的“业绩担当”,2019年出售威士达股权,虽然在短期内让新华医疗获得了巨额非经常性损益,抬升了当年业绩,但在失去威士达后,新华医疗又将靠什么来盈利则成了令人担忧的问题。 成本有虚减之嫌 2019年,新华医疗靠着非经常性损益成为归属母公司股东净利润增速“状元”,但扣非后的净利润金额则亏损了2934.69万元。值得注意的是,即使是如此不堪的扣非后净利润,其真实性也依然存在一定疑点的,让人怀疑其主营业务成本存在虚减的可能。 根据年报披露,新华医疗2019年向前五大供应商采购24.48亿元,占年度采购总额的比例为37.09%,也就是说,新华医疗经营相关的年度采购总额为65.99亿元。 作为生产型企业,与采购总额相关的成本一般为材料成本和能源成本。那么其材料成本情况又如何呢?在年报中,新华医疗将其主要产品分为4大类,分别是医疗器械制造产品、医疗商贸产品、制药装备产品和医疗服务,根据披露,2019年其医疗器械制造产品的原材料成本为13.8亿元,燃料动力费为1264.83万元;制药装备产品的的材料成本为7.21亿元,燃料动力费为490.28万元;医疗商贸产品属于商品贸易范畴,不涉及生产,因此不存在材料成本和燃料动力费,该项的采购成本为37.27亿元;医疗服务为医院的成本,似乎也不涉及采购总额相关项目。总体来算,其主营业务涉及采购相关的就是前三类产品,材料成本及燃料动力费用金额共计52.47亿元,相比当年发生的65.99亿元的采购总额少了13.52亿元。这意味着这13.52亿元的材料在2019年并未转化为商品被销售出去,理论上应该结转到存货中,导致当年存货金额的增加,由于部分原材料可能已经被加工成为在产品或者完整商品,因此当年存货新增金额应该会超过13.52亿元,那么,实际情况又是如何呢? 从年报披露的内容来看,2019年末新华医疗的存货并未出现增加,反而相比期初金额减少了5.93亿元,一增一减之下,前后相差了19.45亿元。 2019年一季度,新华医疗将其子公司所持威士达60%股权出售给了关联公司,威士达的财务报表也不再合并,因此新华医疗期末存货金额有可能会因为剥离该子公司的存货而减少,使得上文计算的当年存货新增金额出现偏差,不过从威士达的审计报告来看,其2018年8月末的存货金额仅有5.93亿元,即使2019年剥离其报表时,其存货有所增加,也不应该太离谱,而若按照6亿元的存货金额计算,则差额仍然超过了13亿元。问题在于,如此巨额的存货差异到底如何产生的,显然令人很生疑。 除此之外,其2018年也存在类似的情况。年报披露,2018年新华医疗向前五大供应商采购金额为31.53亿元,占年度采购总额的38.82%,因此可知公司年度采购总额为81.22亿元。而成本方面,其当年三大类产品的材料成本及燃料动力费用合计为73.05亿元,两者相差8.18亿元。理论上,其2018年存货新增金额应该超过8.18亿元才对,不过根据公司披露的期初和期末存货金额核算,实际上新华医疗2018年的存货仅增加了6250多万元,相比8.18亿元理论应增加金额存在7.55亿元的差异。 2018年,新华医疗同样存在出售子公司股权的情况,其当年以 6436.05万元的价格出售了子公司上海方承医疗器械有限公司58%股权,而根据方承医疗的审计报告,其2018年5月末的存货金额也不过1.97亿元,即使扣除因剥离该子公司存货产生的影响,其2018年的存货与理论金额之间仍然存在至少5.58亿元的差异。 连续两年出现巨额数据差异,其到底是如何形成的呢?如果公司披露的存货数据的无误的话,那么问题很可能就出在其披露的成本数据上,如果其披露的原材料成本过低则会出现上述异常,因此从上文出现巨额数据异常的结果来看,不排除该公司存在虚减成本的可能。■
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刘新华认为,信息决定着资本流动、资源配置的效率与效果,必须加大力度打击信息披露造假,让失信欺诈者付出沉重代价。他建议,尽快推进公司法、刑法修改,提升对欺诈发行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惩戒力度。 刘新华认为,证券法已经落地施行,对公司法、刑法进行联动修改,有利于统筹处理公司法、证券法、刑法之间的共性、相关性问题,确保法律的协调统一。 他建议,修改公司法可考虑从以下六个方面着手:建立完善的公众公司制度;加强公司内部法人治理;丰富完善公司股票、债券发行融资制度;完善公司股份减持、质押及担保等股份转让制度;健全上市公司分立及清算制度;完善公司的利润分配、公积金管理,以及公司审计等财务会计制度。 在加强公司内部法人治理方面,刘新华建议,应当确立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诚信义务,明确要求控股股东、实控人在行使权利时,不得损害其他股东和公司利益,不得滥用控制权;同时,应禁止上市公司董监高背信损害公司利益,控股股东、实控人指使董监高从事背信行为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在丰富完善公司股票、债券发行融资制度方面,刘新华建议修订公司法中关于“同股同权”的相关条款,在继续坚持“同股同权”原则的基础上,规定可以由公司章程规定、经股东大会绝对多数决议后,公司可以发行具有不同表决权的普通股。同时,他建议丰富类别股制度,明确公司可以发行普通股以外的,其他种类的特别股,并维护类别股股东与普通股股东之间的公平。 刘新华还建议加快推动刑法修订。他认为,应考虑拓展刑法规制范围,增强新证券法的实施效果;加大对欺诈发行股票、债券违法行为的惩戒力度;严惩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扩展虚假证明文件罪的规制范围。 刘新华表示,欺诈发行犯罪影响的投资者人数众多,社会影响恶劣,但与集资诈骗罪最高可处无期徒刑的规定相比,欺诈发行犯罪的刑期明显偏低,与该罪造成的严重后果不相一致。从境外立法经验看,各个国家及地区都对欺诈发行严厉追究刑责。我国市场一些信息披露造假行为情节严重、社会反映强烈,如上市公司康得新连续4年业绩造假,对这类案件应当完善法制供给,加大刑事处罚力度。 新证券法明确,对信息披露造假的公司实行“双罚制”,就此,刘新华认为,信息披露造假行为不只是相关责任人员的个人行为,公司作为信息披露造假的“第一责任人”更需要被追究刑事责任。为保持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逻辑一致,建议将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改为“双罚制”。控股股东、实控人虽然不是法律规定的信息披露义务人,但往往组织、指使公司从事了信息披露造假行为。新证券法已经规定了该类行为的行政法律责任,刑法也亟需修订将此类行为纳入打击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