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指导意见》精神,优化北京市国有金融资本战略布局,完善管理体制机制,促进国有金融资本保值增值,结合北京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以及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以依法保护各类产权为前提,以尊重市场经济规律和企业发展规律为原则,以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为导向,加强国有金融机构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提高国有金融资本效益和国有金融机构活力、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为保障北京市金融安全稳定、促进首都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加强国有金融资本集中统一管理 本实施意见所称国有金融资本是指北京市各级政府及其授权投资主体直接或间接对金融机构出资所形成的资本和应享有的权益。凭借北京市各级政府权力和信用支持的金融机构所形成的资本和应享有的权益,纳入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以上所称金融机构包括依法设立的获得金融业务许可证的各类金融企业、金融控股公司、金融投资运营公司及金融基础设施等实质性开展金融业务的其他企业或机构。 各级政府依照法律法规,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并授权同级财政部门集中统一履行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根据统一规制、分级管理的原则,各级财政部门分别履行本级国有金融资本管理职责,负责组织实施基础管理、经营预算、绩效考核、负责人薪酬管理等工作,并对同级政府及其部门出资的金融机构依法依规享有参与重大决策、选择管理者、享有收益等出资人权利。 国有实体企业投资入股金融机构的,依法行使具体股东职责,执行统一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制度,由财政部门会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抓好落实。各级财政部门根据需要,可以分级分类委托其他部门、机构管理国有金融资本。采取委托管理的,财政部门履行出资人职责的身份不变、产权管理责任不变、执行统一规制不变、全口径报告职责不变。 三、优化国有金融资本配置格局 适应全市经济发展需要,合理调整国有金融资本在银行、证券、保险、信托、担保等行业的比重,提高资本配置效率。对于政策性金融机构,保持国有独资或全资的性质;对于关系全市金融安全稳定、在区域或行业中具有重要影响的国有金融机构,保持国有金融资本足够控制力和主导作用;对于处于竞争领域的其他国有金融机构,积极引入各类资本,国有金融资本可以绝对控股、相对控股,也可以参股。推动国有金融机构回归本源、专注主业。严格规范金融综合经营,依法合规开展股权投资,严禁国有金融企业凭借资金优势控制非金融企业。规范产融结合,按照金融行业准入条件,严格限制和规范非金融企业投资参股国有金融企业,参股资金必须使用自有资金。 四、以管资本为主加强资产管理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准确把握自身职责定位,科学界定出资人管理边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逐步建立管理权力和责任清单。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以公司治理为基础,以产权监管为手段,对国有金融机构股权出资实施资本穿透管理,防止出现内部人控制。按照市场经济理念,积极发挥国有金融资本投资、运营公司作用,着力创新管理方式和手段。强化落实分级管理责任,市财政部门依法依规履行市管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监管职责,各区财政部门分别履行本级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监管职责。加强国有金融资本投向等宏观政策执行情况监督,形成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 五、健全国有金融资本基础管理制度 严格执行产权登记、产权评估、产权转让等管理制度,做好国有金融资本清产核资、资本金权属界定、统计分析等工作。对占有和使用国有资本的金融机构进行产权登记。加强金融企业国有产权流转管理,及时、全面、准确反映国有金融资本产权变动情况。规范国有金融机构设立、改制重组、增资扩股、合并分立、无偿划转、上市发行等国有股权变动和确认行为。建立健全国有金融资北京市场化退出机制。国有金融资本情况要全口径向本级党委、政府报告,并按规定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金融资产管理情况,具体报告责任由本级财政部门承担。 六、强化国有金融资本经营预算管理 加强金融机构国有资本收支管理,督促国有金融机构执行国有金融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制度,合理确定国有金融机构利润上缴比例,平衡好分红和资本补充。结合北京市国有金融资本布局需要,不断优化国有金融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结构,主要用于相关改革成本支出、资本金注入和按规定调入一般公共预算等。逐步推进国有金融资本经营预算编制工作及预算执行的监管工作,加强对国有金融资本经营预算的审计监督。国有金融资本经营预算决算依法接受本级人大及 其常委会的审查监督。 七、加强国有金融资本经营绩效考核和薪酬管理 合理确定差异化考核标准,实行分类考核,突出考核重点,综合反映国有金融机构资产运营水平和社会贡献。对于主要承担党委和政府重大战略或专项任务的政策性国有金融机构,重点考核其所承担任务完成情况;对于弥补市场不足、具有准公共产品属性的地方政策性国有金融机构,重点考核支农支小作用发挥情况,降低对利润的考核;对于处于竞争领域的国有金融机构,重点考核风险控制、依法依规经营、投资回报、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能力。加强绩效考核结果运用,建立考核结果与企业负责人履职尽责情况、员工薪酬水平相挂钩的奖惩联动机制。对国有金融机构领导人员实行与选任方式相匹配、与企业功能性质相适应、与绩效考核相挂钩的差异化薪酬分配办法。对党委、政府及相关机构任命的国有金融机构领导人员,合理确定基本年薪、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对市场化选聘的职业经理人,实行市场化薪酬分配机制。 八、防范国有金融资本流失 强化国有金融资本内外部监督,严格股东资质和资金来源审查,加快形成全面覆盖、制约有力的监督体系。坚持出资人管理和监督的有机统一,强化出资人监督,动态监测国有金融资本运营。加强对国有金融资本重大布局调整、产权流转和境外投资的监督。加强金融机构和金融管理部门财政财务监管。强化国有金融机构防范风险的主体责任,推动国有金融机构细化完善内控体系,严守财务会计规则和金融监管要求。财政部门应督促国有金融机构坚持审慎合规经营,强化风险防控,除履行出资人职责外,不得干预其正常经营活动。加强审计、评估等外部监督和社会公众监督,依法依规、及时准确披露国有金融机构经营状况,提升国有金融资本运营透明度。 九、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规范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与经营管理层关系,健全国有金融机构授权经营体系,出资人依法履行职责。推进董事会建设,完善决策机制。按照市场监管与出资人职责相分离的原则,理顺国有金融机构管理体制。建立董事会与管理层制衡机制,规范董事长、总经理(总裁、行长)履职行为。建立健全权责对等、运转协调、有效制衡的国有金融机构决策执行监督机制,充分发挥股东(大)会的权力机构作用、董事会的决策机构作用、监事会的监督机构作用、高级管理层的执行机构作用、党委(党组)的领导作用。推动具备条件的国有金融机构整体改制上市。根据不同金融机构的功能定位,逐步调整国有股权比例,形成股权结构多元、股东行为规范、内部约束有效、运行高效灵活的经营机制。 十、加强党对国有金融机构的领导 充分发挥党委(党组)的领导作用,坚持党的建设与国有金融机构改革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及工作机构同步设置、党委(党组)负责人及党务工作人员同步配备、党建工作同步开展。国有金融机构党委(党组)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重点管政治方向、领导班子、基本制度、重大决策和党的建设,切实承担好、落实好从严管党治党责任。把加强党的领导和完善公司治理统一起来,将党建工作总体要求纳入国有金融机构章程,明确国有金融机构党委(党组)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完善“双向进入、交叉任职”的领导体制,全面推行党委(党组)书记、董事长由一人担任。规范党委(党组)参与重大决策的内容和程序规则,把党委(党组)会议研究讨论作为董事会、经理层决策重大问题的前置程序。具有人财物重大事项决策权且不设党委的独立法人企业的党支部(党总支),一般由党员负责人担任书记和委员,由党支部(党总支)对企业重大事项进行集体研究把关。切实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两个责任”,加强党性教育、法治教育、警示教育,引导国有金融机构领导人员正确履职行权。规范金融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到金融机构从业行为,限制金融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离职后到原任职务管辖业务范围内的金融机构、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金融机构工作,规范国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离职后到与原工作业务相关单位从业行为,完善国有金融管理部门和国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任职回避制度。加强纪检监察、巡视监督和日常监管,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及市委贯彻落实办法,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 十一、进一步加强领导班子和人才队伍建设 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好干部标准,建设高素质领导班子。按照对党忠诚、勇于创新、治企有方、兴企有为、清正廉洁的要求,选优配强国有金融机构一把手,认真落实“一岗双责”。加强对国有金融机构领导人员的管理,根据不同机构类别和层级,实行不同的选人用人方式。把党委(党组)领导与董事会依法选聘管理层、管理层依法行使用人权有机结合起来,加大市场化选聘力度,推行职业经理人制度。健全领导班子考核制度,财政部门要将经营绩效考核情况及时通报组织部门,作为领导班子考核的重要参考。制定金融高端人才计划,培养德才兼备的优秀管理人员。 十二、强化部门协同推进和责任落实 各区各部门各单位要统一思想认识,密切协作配合,切实履职尽责,确保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重大决策部署落到实处。履行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要与人民银行、金融监管部门、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加强沟通协调和信息共享,形成工作合力。2020年底前,推进各级政府授权同级财政部门集中统一履行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争取用两年时间,建立健全北京市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制度机制,全面优化国有金融资本战略布局,理顺管理体制,切实增强国有金融机构的活力与控制力。 十三、严格责任追究 建立健全国有金融机构重大决策失误和失职、渎职责任追究倒查机制,严厉查处侵吞、贪污、输送、挥霍国有金融资本的行为。建立健全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监督问责机制,对形成风险没有发现的失职行为,对发现风险没有及时提示和处置的渎职行为,加大惩戒力度。对重大违法违纪问题敷衍不追、隐匿不报、查处不力的,严格追究有关部门和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坚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图片来源:微摄 5月11日,财政部发布通知,《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发布。《征求意见稿》分为12章,共105条,聚焦制约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体制机制障碍,明确出资人等相关方面职责,明晰委托代理关系,规范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国有金融机构运营等事项,以保障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权益,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发展。 近年来,财政部以管资本为主,按照制度管事理念,推动构建起以部门规章为龙头、规范性文件为辅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制度体系,在促进保值增值和防范国有资产流失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要看到,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法治建设依然存在上位法缺失、规制层级较低、法律依据不充分、管理权威性不足等突出矛盾和问题。因此,在当前形势下,对国有金融资本管理专门立法规范,非常迫切。 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金融研究中心副主任、研究员封北麟接受经济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征求意见稿》基本延续了《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的核心精神和改革思路,但在具体内容方面有了较多的细化扩充,更利于从操作层面强化指导性、规范性。” 据封北麟介绍,《征求意见稿》从管理体制、出资人与受托人职责、国有金融机构权利义务、资本布局、基础管理、运营管理、收益管理、风险控制、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多个方面规范了财政部门、金融管理部门、金融机构在国有金融资本管理过程中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比如,《征求意见稿》明确,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按照所有权与经营权分开、市场监管职能与出资人职责分离、国有金融资本管理与实业资本管理隔离、不干预企业依法自主经营的原则,依法履行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国务院授权,履行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根据同级人民政府授权,履行地方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财政部门根据需要,可以分级分类委托其他部门、机构管理国有金融资本,发挥国有金融资本投资、运营公司作用。 “《征求意见稿》明确赋予了财政部门集中统一履行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组织实施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权利,采取中央财政部门统一规制、地方财政部门组织实施管理的体制框架。”封北麟说,《征求意见稿》明确了金融管理部门对国有金融机构实施行业监管的职责、协同配合财政部门开展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角色地位”,从法律层面解决了金融管理部门与财政部门之间在国有金融资本管理中长期存在的“权责分散不清、多龙治水”的问题。 此外,在规范出资人履行职责原则方面,《征求意见稿》更加突出了市场化、法制化原则,由《指导意见》提出的“充分尊重企业法人财产权利”的提法转变为“不干预企业依法自主经营”。 封北麟表示:“总体看,《征求意见稿》总结归纳了近些年我国国有金融资本管理过程中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和规范做法,对于指导各级政府下一步推进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改革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据和实施办法,有利于加快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改革。” 封北麟认为,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涉及众多国有金融企业、非金融企业以及类金融业态(政府投资基金)等众多机构的核心资产和利益,需要面对非常复杂的经济关系。因此,相关法律制度还需要结合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实际改革和深入发展进一步完善和细化。(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记者董碧娟)
5月11日,财政部发布通知,《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发布。《征求意见稿》分为12章,共105条,聚焦制约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体制机制障碍,明确出资人等相关方面职责,明晰委托代理关系,规范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国有金融机构运营等事项,以保障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权益,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发展。 近年来,财政部以管资本为主,按照制度管事理念,推动构建起以部门规章为龙头、规范性文件为辅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制度体系,在促进保值增值和防范国有资产流失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要看到,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法治建设依然存在上位法缺失、规制层级较低、法律依据不充分、管理权威性不足等突出矛盾和问题。因此,在当前形势下,对国有金融资本管理专门立法规范,非常迫切。 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金融研究中心副主任、研究员封北麟接受经济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征求意见稿》基本延续了《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的核心精神和改革思路,但在具体内容方面有了较多的细化扩充,更利于从操作层面强化指导性、规范性。” 据封北麟介绍,《征求意见稿》从管理体制、出资人与受托人职责、国有金融机构权利义务、资本布局、基础管理、运营管理、收益管理、风险控制、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多个方面规范了财政部门、金融管理部门、金融机构在国有金融资本管理过程中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比如,《征求意见稿》明确,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按照所有权与经营权分开、市场监管职能与出资人职责分离、国有金融资本管理与实业资本管理隔离、不干预企业依法自主经营的原则,依法履行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国务院授权,履行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根据同级人民政府授权,履行地方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财政部门根据需要,可以分级分类委托其他部门、机构管理国有金融资本,发挥国有金融资本投资、运营公司作用。 “《征求意见稿》明确赋予了财政部门集中统一履行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组织实施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权利,采取中央财政部门统一规制、地方财政部门组织实施管理的体制框架。”封北麟说,《征求意见稿》明确了金融管理部门对国有金融机构实施行业监管的职责、协同配合财政部门开展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角色地位”,从法律层面解决了金融管理部门与财政部门之间在国有金融资本管理中长期存在的“权责分散不清、多龙治水”的问题。 此外,在规范出资人履行职责原则方面,《征求意见稿》更加突出了市场化、法制化原则,由《指导意见》提出的“充分尊重企业法人财产权利”的提法转变为“不干预企业依法自主经营”。 封北麟表示:“总体看,《征求意见稿》总结归纳了近些年我国国有金融资本管理过程中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和规范做法,对于指导各级政府下一步推进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改革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据和实施办法,有利于加快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改革。” 封北麟认为,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涉及众多国有金融企业、非金融企业以及类金融业态(政府投资基金)等众多机构的核心资产和利益,需要面对非常复杂的经济关系。因此,相关法律制度还需要结合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实际改革和深入发展进一步完善和细化。(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记者董碧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