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最后一周,一连4名金融单位厅局级干部被宣布开除党籍:原内蒙古银监局党委书记、局长薛纪宁,原内蒙古银监局副局长陈志涛、宋建基,原山西银监局党委书记、局长张安顺。 2月1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发布消息称,薛纪宁、宋建基、陈志涛以及去年被查处的内蒙古银保监局原党委委员刘金明、贾奇珍,都和包商银行脱不开干系,包商银行过去的野蛮扩张,离不开他们的大肆放水。 被监管对象“俘获”的监管者 从公开通报看,金融监管“内鬼”都有一个突出问题:放弃监管职责,监管严重失守。比如,张安顺“弃守监管职责,纵容包庇金融机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薛纪宁“纵容包商银行野蛮扩张和违法经营”;宋建基“放弃监管职守,放纵包商银行野蛮扩张”;陈志涛“弃守监管职责,为包商银行野蛮扩张站台助威”。 专业人士曾表示,“监管俘获”是包商银行公司治理失效的重要原因。何为“监管俘获”?打个比方,监管机构和监管者本来是为国家和公众利益服务的,却被监管对象慢慢用各种手段和方法“俘获”了,成了监管对象的“俘虏”,为少数利益集团谋求利益。而这种“俘获”,实际上是“围猎”与“被围猎”的游戏。 2020年,已有多名银保监系统的领导干部落马。驻银保监会纪检监察组严查监管失职失守背后的腐败问题,对薛纪宁、张安顺等人采取留置措施,对16名会管干部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全系统共受理检举控告类信访举报1231件,立案160件,处分164人。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消息称,金融监管部门是金融领域的“守门人”,它们手中的监管权,是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一道重要盾牌。可是有一些监管者,却沦为金融秩序的破坏者、金融风险的制造者。 诈骗罪、违法发放贷款罪占比最高 除了金融监管部门外,金融反腐之下,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犯罪案件审结态势也呈现阶段性上升趋势。 根据近日发布的《中国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犯罪问题研究白皮书(2018-2020)》(下称《白皮书》)披露,2018年至2020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审结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犯罪案件共1573件,从年度分布来看,2018年审结264件;2019年审结688件,同比增长160.61%;2020年审结621件,同比下降9.74%。在相关监管制度不断“扎牢”之后,预计相关案件的审结态势会进入“触顶回落”走势。 据了解,《白皮书》是中国司法大数据研究院基于中国裁判文书网已公开的裁判文书,对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一审和二审已结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犯罪问题进行了深入分析。 《白皮书》认为,金融工作人员犯罪案件情况不仅是经济社会运行秩序的真实写照,也是当地营商环境和法治环境的重要参照。 根据《白皮书》,诈骗罪、违法发放贷款罪占比最高。2018年至2020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审结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犯罪案件中,从罪名分布来看,诈骗罪占比最高,共428件,占比为27.21%;其余排名靠前的罪名分别为违法发放贷款罪(124件,7.88%)、职务侵占罪(106件,6.74%)、受贿罪(101件,6.42%)、集资诈骗罪(84件,5.34%)、挪用资金罪(72件,4.58%)、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69件,4.39%)、贪污罪(67件,4.26%);其他占比33.18%。 此外,从身份为自然人的被告人所在金融机构分布情况来看,银行占比31.90%;保险公司占比23.41%;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占比16.56%;小额贷款公司占比5.48%;基金公司占比3.58%;消费金融公司占比1.13%;证券公司占比0.79%;信托公司占比0.54%;汽车金融公司占比0.52%;金融租赁公司占比0.07%;其他占比16.01%。 其中,身份为自然人的被告人职务,公司高管占比12.37%;中层管理者占比20.74%;基层员工占比66.90%。 《白皮书》表示,我国要保持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推动金融行业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其中,做好以“金融机构从业人员”为主体的犯罪预防和处置工作,不仅事关金融反腐工作成效,也事关营商环境持续优化等。
为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提高反洗钱监管有效性,提升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水平,人民银行组织起草了《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督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下称《修订草案》),昨日起公开征求意见。 在银行、证券、保险、信托、金融资管公司等金融机构的基础上,《修订草案》将银行理财子公司、非银行支付机构、从事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贷款公司等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纳入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管范畴,进一步扩大了监管范围。 人民银行在对《修订草案》的说明中表示,近年来,国内外反洗钱形势不断变化,国际反洗钱要求不断趋严,监管规则更加强调风险为本,各国反洗钱监管压力增大,需要进一步梳理明确国内反洗钱监管措施。同时,随着金融领域不断创新,出现各类新型金融业态,需要完善反洗钱监管范围。 《修订草案》新增了金融机构反洗钱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相关工作要求。金融机构应建立与洗钱风险和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内部控制制度,包括建立洗钱风险自评估制度,建立健全反洗钱组织机构和人力资源保障、反洗钱信息系统和技术保障、反洗钱内部检查和审计要求等;同时对金融机构提出洗钱风险管理要求,强调根据机构、客户、业务的风险状况,制定相应的风险管理措施和程序。 人民银行在说明中阐释了修改的必要性。2019年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对我国的第四轮评估报告指出我国反洗钱工作存在不足。十九大以来,党中央和国务院对防范化解金融风险,预防打击金融领域违法活动提出更高要求,需要进一步发挥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管机制在维护国家安全和金融秩序中的作用。为加强反洗钱监管,提升我国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防范能力,需要围绕金融风险防控要求,坚持风险为本反洗钱方法,完善反洗钱监管机制。 《修订草案》进一步强调了风险为本监管思路和工作要求,明确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对金融机构开展风险评估,并及时、准确了解金融机构风险,要求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以风险评估结果为依据,实施分类监管。同时,《修订草案》规范了各类反洗钱监管措施的运用条件,在监管手段方面增加《监管提示函》,强调反洗钱的持续监管要求。
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小贷公司、消费金融公司等纳入央行反洗钱监管范围。 12月30日,央行消息称,中国人民银行组织起草了《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督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下称《修订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关于《修订草案》的说明指出,近年来,国内外反洗钱形势不断变化,国际反洗钱要求不断趋严,监管规则更加强调风险为本,各国反洗钱监管压力增大,需要进一步梳理明确国内反洗钱监管措施。《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下称《管理办法》)存在修改的必要性。 从征求意见的主要内容来看,《修订草案》强调风险为本监管思路和工作要求,明确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对金融机构开展风险评估,并及时、准确了解金融机构风险的要求,要求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以风险评估结果为依据,实施分类监管。 此外,《修订草案》新增金融机构反洗钱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工作要求,规定金融机构建立与洗钱风险和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内部控制制度要求,包括建立洗钱风险自评估制度、建立健全反洗钱组织机构和人力资源保障、反洗钱信息系统和技术保障、反洗钱内部检查和审计要求等。 随着金融领域创新不断,出现了各类新型金融业态。《修订草案》在适用范围上,增加非银行支付机构、从事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以及消费金融公司、贷款公司、银行理财子公司等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 同时,完善反洗钱监管措施和手段。《修订草案》规范了各类反洗钱监管措施的运用条件,同时规范结果反馈和法律文书制作要求。在监管手段方面,增加《监管提示函》,删除质询(含电话和书面),同时强调反洗钱持续监管要求。 2019年,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对我国的第四轮评估报告指出我国反洗钱工作存在不足。央行表示,根据评估整改要求,需要进一步完善反洗钱监管制度,明确金融机构反洗钱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要求,更好地指导金融机构反洗钱履职和人民银行反洗钱监管,从而提高我国反洗钱整体水平。 近年来,我国反洗钱执法检查不断深入,反洗钱处罚力度进一步加强。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2019年中国反洗钱报告》显示,2019年,人民银行全系统共对1744家义务机构开展反洗钱执法检查,针对违反反洗钱规定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罚款金额合计2.15亿元,同比增长13.7%,基本实现“双罚”。其中,依法处罚违规机构525家,罚款2.02亿元;处罚个人838人,罚款1341万元。 值得一提的是,不久前,央行反洗钱局迎来新任局长,由上海市黄浦区原区长巢克俭担任。12月10日,巢克俭以央行反洗钱局局长的身份参加修订《反洗钱法》专家论证会,并向各位专家学者介绍了相关工作开展的情况。
□本报记者 赵白执南 财政部网站16日消息,财政部日前发布《关于国有金融机构聚焦主业、压缩层级等相关事项的通知》,要求引导国有金融机构围绕战略发展方向,突出主业,回归本业,“清理门户”,规范各层级子公司管理,严格并表管理和穿透管理,规范关联交易,加强商誉品牌管理,促进国有金融机构持续健康经营。 专家认为,《通知》有助于加强国有资本管控力,确保金融资源能最大程度用在“刀刃”上,切实有效支撑实体经济薄弱环节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等方面。 三个月内制定整改落实方案 在国有金融机构对子公司出资方面,《通知》明确,国有金融机构及其所属各级子公司之间不得进行虚假注资、循环注资,一般不得通过股权质押进行融资。除财务投资外,国有金融机构所属各级子公司不得反向持有母公司股权,国有金融机构所属各级子公司之间不得交叉持股。 在突出主业方面,《通知》要求,竞争性国有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发展战略建立产业目录,扶优限劣,坚决退出偏离主责主业、长期无财务回报的领域,推动资本向核心主业集聚。除国家政策另有规定及金融投资运营公司外,国有金融机构境内控股或实际控制的持有同类金融业务许可证的同级子公司原则上只能为一家。 财政部强调,本通知实施前,存在不符合上述规定情形的国有金融机构,应于三个月内制定整改落实方案,明确聚焦主业、压缩层级的时间表、路线图,报经财政部门认可后实施。国有金融机构应每半年一次将整改情况作为报告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 确保金融资源用在“刀刃”上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数字经济研究院执行院长盘和林表示,《通知》总体思想是让金融机构主导的集团体系更加审慎、精干、高效、可控、产权清晰,让经营更加稳健,从而减少和系统性风险共振的可能性。 具体而言,一是理清股权。股权明晰就是产权明晰、管理责任明晰,可以部分解决国企管理者缺位问题。二是去除旁支、关注主业。“清理门户”,扶优限劣,优化金融集团架构体系,轻装上阵。三是提高治理水平。只有管理能力提升,控制能力增强,才会在风险到来时有足够的应对能力。 光大银行金融市场部分析师周茂华表示,目前我国处于全面深化改革开放和经济动能转向创新驱动的阶段,需要充分发挥金融服务经济转型升级、助力薄弱环节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功能。国内金融行业要在专的基础上精益求精,提升服务效率,在推动金融业高质量发展的同时,也有助于降低金融行业整体风险。 周茂华强调,通过引导国有金融机构聚焦主业,压缩层级,有助于提升决策效率,加强国有资本管控力,提升监管效率,确保金融资源能最大程度用在“刀刃”上,更切实有效支撑实体经济薄弱环节、战略性新兴产业等方面。 “目前,我国已转入高质量发展阶段,需要避免国有金融机构盲目‘铺摊子’,减少国有金融机构同质化竞争,加快推动多元化差异化良性金融市场竞争环境建设。”周茂华称。
近日,最高法《关于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适用范围问题的批复》引发了业界的广泛关注。文件明确“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七类地方金融组织,属于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其因从事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 此文件有两个指征。一是明确了多年未经认可的七类“地方金融组织”为金融机构,从司法层面确认了其金融机构的身份地位,明确与民间借贷的区别;二是变相使这七类地方金融组织不再受民间借贷利率的四倍LPR限制,简单地说15.4%不再是这七类机构的利率上限。这个文件字数很少,但是利率限制一直是近期信贷市场乃至舆论纠结的焦点,再结合近期其它的消息面,对市场的影响就不是那么简单了。 同期有媒体报道,中国银保监会普惠金融部相关领导披露2021年《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等三部监管立法即将出台,报道还详细披露了条例的一些细节。两相结合,我们可以分析一下信贷市场未来有可能的变化。 一、信贷市场主体将进一步明确,民间借贷只限于极小范围内的非盈利性互助,商业性信贷行为必须持牌经营。高院新的司法解释明确了地方金融组织的“金融机构”身份,而即将出台的《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也将小额贷款公司、典当公司视为专业的非存款类放贷组织,与民间借贷进行了明确的区分。条例同时还规定“对于未经批准擅自经营放贷业务,但尚未构成刑事犯罪的,由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或者责令停止经营,并给予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处罚”。也就是说,整个司法与监管的顶层设计已表明了一种态度与原则,即民间借贷原则上只能是亲朋好友、关系企业之间的非盈利性互助,严格禁止并打击民间以盈利为目的的商业性放贷。对民间商业性放贷人而言,监管的真空已经消失,不构成刑事犯罪的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取缔、没收非法所得及处罚,构成刑事犯罪的由司法直接打击,商业性民间借贷将处于数年来最严厉的制度环境下,此市场将全面萎缩。 二、文件貌似仅对小额贷款公司、典当等七类小机构产生作用,实则上影响面将全面延伸至整个信贷市场。持牌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市场将全面回复到之前的以年化利率24%、36%为基础的两线三区的格局。 按现有监管的规制,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已实现了市场化,理论上没有上限,但是2017年最高法《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法发【2017】22号)仍然是有效的约束,其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严格依法规制高利贷.....请求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予以调减的,应予支持。”也就是说,对于金融机构而言,其司法实践中的真实利率不应超过年化24%,这里的调减不是酌情减少,而是必须减到24%以内。 新的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了“金融机构从事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这一规定,将使金融机构放心大胆地摆脱4倍LPR的限制,占信贷市场主体地位的金融机构信贷产品将全面回复到年化24%的水平线上,这也算是另一种对司法过度刚性下压市场利率的一种纠偏。 社会公众不要再简单地固守“金融机构放贷利率不应该超过民间借贷利率”的观点。新的金融秩序是“民间借贷不可以商业化、规模化”,“放贷必须持牌”,因此民间借款法定利率高低对互助为主的民间借贷而言已没多少影响,新的制度下民间商业性借贷已完全视为非法,并纳入现实打击范围,4倍LPR仅是为了给互助性的熟人借贷提供便利而已。 当然,最高法给广东省高院的批复,其它的省法院认不认可,也是存在一些不确定性的,但是从公正稳定、节省司法资源角度看上讲,其他省市均应自觉遵守此批复,不应该也不太会随意变动。 三、对七类组织的金融机构身份的认定,将全面提升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的权威,同时为规范地方金融市场提供了有力的依据。预计《非存条例》出台后,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将拥有合法且可执行的手段对无牌金融行为进行查处与处罚,且有相当的便利将日常监管中发现的严重非法金融行为移交给公安及司法部门。值得注意的是,与之而来的是民间借贷市场供给的全面萎缩,有可能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到小微企业的融资可得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需要大幅度降低地方金融组织的准入门槛,通过大力发展持牌地方金融机构来弥补民间借贷市场的空白。 四、利率与市场承压的互联网小额贷款公司将得到短期的回血,作为资金方的银行受到利率合规的压力也将得到一定程度的缓解,部分中等以上规模的助贷机构业务有可能重启,与之高度关联的金融科技公司压力也会同步减轻。但是,互联网小贷新规将会在《非存条例》出台后正式落地,这种压力的减轻只是一时之机,拿不到牌照的互联网小贷的全国性经营之路将被终止,互联网小贷新规在正式出台时会不会调整,将成为互联网小贷的生死一线,不出意外时间应该就在今年的上半年。 五、普惠、小微信贷产品与市场仍将保持相当的活跃度与创新能力。利率空间的弹性将使金融机构更宽松地在客群定位、利率定价、风险管理上锚定长尾人群,从而有机会提升普惠金融的广度与深度。按当前的科技能力与信贷机构各类成本计算,持牌机构回复到两线三区后才有更大可能实现商业的可持续性。从这个角度看,高院的司法解释重新恢复了被政策扭曲的小微信贷定价空间,次级、长尾人群与中高风险的小微企业经营贷能得以继续。 六、传统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等将陆续迎来政策利好期,战略方向也将得以明确。利率的弹性恢复能让一部分坚持传统信贷产品的机构生存下来;更多的场景方、渠道方也将因互联网小贷的停摆转向与传统地方信贷机构合作,B+B+C模式将开始兴起。尽管如此,传统信贷市场仍是压力重重,政策利好不代表机构可以凭牌照挣钱,银行小微信贷市场的下沉、市场风险、经营风险均在持续加大,弱势机构仍将继续退出。对有市场理解力、资金实力的小额贷款公司来说,机遇与挑战并存,创新与突破仍是必选项。 七、对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等地方金融组织而言,身份的认定远比利率水平的调整更有长远价值。除了利率外,金融机构的身份意味着很多原来只有银行等金融机构才能享有的政策待遇有很大可能得以承接,包括骗取贷款罪对借款人的约束、五级分类风险准备金的税前扣除、中央与地方的小微信贷补贴和税收优惠政策、与各政府部门相关制度的匹配等都有了现实的可能。同时,由于身份的确定以及与民间借贷行为的明确区分,行业的社会地位与公众认知度也会进一步提高,有利于长期的经营。 《非存条例》、《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及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互联网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数据与征信管理办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划预期,2021年将是金融监管政策密集出台的一年,由此也将引发信贷产品与信贷市场的巨变,各类金融机构、金融科技公司、助贷机构均需密切关注政策预期、做好预案以指导本机构的工作,2021年也应是地方金融机构、金融科技公司的战略元年,期待更多、更好的机构参与到普惠金融事业中来。
网传最高法给广东省高院的《关于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适用范围问题的批复》自在坊间传播以来,金融、法律领域的多位资深从业者与飒姐私信谈自己的观点,甚至有朋友将飒姐2020年在杭州某论坛用的PPT找了出来,当然还有法律圈的非诉律师做了详细的法律汇编和梳理,以证明小贷公司并非真正意义上的金融机构。感谢大家愿意与俺探讨这一话题,今天飒姐简单回应一下,毕竟年底案子多,真心忙。 第一 小贷公司因身份问题,受过委屈 在媒体老友的提醒下,飒姐发现了最高院给广东省高院的这个批示,第一时间写了一篇《媳妇熬成婆,小贷终确认金融机构身份》,由于发布快,受到财经媒体的喜爱。其实,飒姐有私心,在这些年参与立法立规的过程中,经常与处长们和教授们打交道,公开或私下场合,都有个别朋友表达了对小贷公司卑贱出身的“有色眼镜”。地方上批的+以民间资本为主+没有正式金融机构身份,让小贷公司在法律法规酝酿之初就不被重视。甚至有人断言,LPR4倍之后,小贷会继P2P网贷之后湮没在历史尘埃里。 作者走访了几个省市的小贷协会,与小贷行业的从业者促膝长谈,我发现他们真的在促进地方毛细血管输血方面做出了贡献。对于扶植地方企业,解决企业燃眉之急还是有正面作用的,不宜“一刀切”。倘若真的要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继续对待小贷行业,从成本角度看,这个行业大多数小贷公司真的会死。鉴于此,飒姐确实在不同场合,官方或民间都在为小贷行业说话,力争给这个行业一点空间,幸而发现最高法的批复,如获至宝,积极给小贷坐实金融机构身份。 第二 小贷是否为金融机构的判断,应考虑市场主体之真实诉求 坐而论道,不如到实践里来,看看刑事司法领域、民事司法领域对于小贷公司的法律定位到底是什么。 有位金融学博士找飒姐探讨,提及2020年作者在杭州某论坛对小贷公司的判断,没错,我当时的观点是:司法实践中,无论刑事还是民事都没把小贷公司当成金融机构,还是当做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进行保护。因此,小贷行业提出的“我们不一样”,应该改为“我们都一样”。我讲的是实话,彼时确实司法机关就是认为:小贷公司的借贷关系按照民间借贷来处理,虽然这个观点是值得商榷的(最终也真的被网传的新批复给“商榷”了)。 对于法律专业之外的朋友,总有个误解,一个名词在法律上的外延是保持一致的。其实,法律是有细分领域+分位阶的,相同的词汇在不同位阶和部门法里的内涵和外延不一样。举个例子,用“卖淫”举例,在《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的理解和《刑法》中的理解不一样,有兴趣的读者可以找到柏浪涛教授的音频听一听,他的解释更为生动有趣。也就是说,在不同部门法之间,对同一名词的认识是不同的,而这个不同是被允许的,因为每个法的目的不同,规制的角度不同,实现的功能不同。就像“组织”这个词,在不同语境下,不同文件里,不同社会生活里,内涵和外延是不同的。 飒姐认为,对于小贷公司是否被定性为金融机构,应当考虑市场主体的真实诉求,这不仅需要立法学知识,也需要解释学知识,还需要平衡的智慧,不应刻舟求剑。 第三 法律对金融机构的特殊保护 诚然,翻开现行法律,我们会找到很多对金融机构的保护性规定,从刑法到行政法到民商法,这是现实,无需回避。 曾几何时,信用卡诈骗罪成了各家银行信用卡中心催账的“法律技术”,被司法机关识破后,目前该罪名发案率骤然下降。还有违规设立金融机构的犯罪及行政处罚,也是相当严苛。骗取金融机构资金,还会享受特殊罪名的对待。应该说,我国法律对于金融机构的保护是多方位的,相对充分,而对民间借贷主体的刑法保护相对薄弱,最终在2020年8月20日将非法民间放贷认定成非法经营罪。 如上情况间接导致的结果是:小贷行业等7类地方金融组织,相较于银行类金融组织而言,几乎没有较大竞争优势,只在垂直细分领域在本县城本城市内找机会(当然,地方金融组织就是要服务地方经济,这也无可厚非)。同时,我们也看到了网络小贷的兴起,但其背景复杂,飒姐不做探讨。 法律是上层建筑,是经济基础决定的。我们希望小贷行业等7类地方金融组织被司法上接受为“金融机构”后,结合《金融机构编码规范》对于金融机构的规定,能够让小贷行业等与其他金融机构缩小因身份问题带来的差距,更好地为地方金融行业做贡献。 写在最后 WINTER 我知道读者朋友很想知道到底什么情形下应当把小贷公司看成金融机构,要素是什么,标准是什么。说实话,飒姐认为这个结果是动态的,不精确的,但法律是成体系的,牵一发而动全身,需要平衡的智慧,也要考虑各方反弹的力量,现有信息不足以支撑飒姐给出结论。我只能说,在证据、法条解释、法律政策的多重作用下,通过每个鲜活的案例,也许我们能够得到很多判决结果,再把这些结果归纳总结,科学分析,吸纳到新的司法解释或立法中来,在实践中寻求真知。 如上,明天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