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机构严监管呈常态化,巨额罚单不时出现。 近日,记者根据央行各分支机构公示信息统计,2020年12月25日至12月31日,即2020年最后一周,就至少有9家支付机构收到央行罚单,合计罚没金额达8728万元。其中,最高一笔罚单为6971万元。 记者发现,除了罚没金额巨大,上述机构罚单所涉名目繁多,有的多达十余条。此外,前述9家被罚支付机构中有4家涉及“双罚”,有机构相关责任人被罚55万元,侧面反映出支付违规既罚机构又罚个人的“双罚制”渐成常态。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支付机构违规“重灾区”主要集中在反洗钱问题和银行卡收单问题。从罚单名目来看,所涉“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未按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或可疑交易报告”以及“为身份不明客户交易”等行为均触及反洗钱“红线”;而未备案进行收单、未按规定落实收单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等,则涉及银行卡收单业务违规问题。 业内人士分析称,对比传统金融机构,年纪尚轻的支付机构在反洗钱能力建设上更薄弱,互联网支付特性也使得客户身份识别、交易追踪等反洗钱工作变得更为复杂困难,这也是央行等监管部门日趋重视支付机构反洗钱工作的关键因素。可以预见,2021年支付行业将延续严监管态势,尤其在反洗钱问题方面的处罚力度将进一步加大。 过半数踩反洗钱“红线”被“双罚” 开年不久,央行系统陆续公布了2020年年底作出的一批行政处罚决定。记者统计发现,2020年最后一周,至少有9家支付机构收到央行罚单,合计罚没金额达8728万元。其中,最高一笔罚单为6971万元,也是支付领域新年第一例千万级别巨额罚单。 央行福州中心支行1月12日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表显示,福建国通星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国通星驿”)因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等12项违法违规行为,合计被罚没6971万余元。同时,国通星驿5名管理人员合计被罚45万元。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作出的日期为2020年12月31日。 记者注意到,国通星驿12项处罚名目多与违反反洗钱规定相关,如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未按规定保存客户身份资料,未按规定报送可疑交易报告,与身份不明的客户进行交易等。 罚单公示当日,国通星驿母公司新大陆(000997.SZ)发公告称,国通星驿于2018年9月成立专项整改工作小组,全面梳理总结此次执法检查工作,深度剖析存在问题,全面启动相应整改工作,已于2019年4月全部按要求完成相关整改措施,并向央行福州中心支行汇报了整改情况。据新大陆称,本次6971万余元处罚将计入公司2020年当期损益,不会对公司及国通星驿后续主营业务及经营业绩造成重大影响。 除了国通星驿,上述9家支付机构中因踩反洗钱“红线”被罚的还包括深圳市腾付通电子支付科技有限公司(下称“腾付通”)、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下称“财付通”)、广州市汇聚支付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汇聚支付”),这四家机构均被实行“双罚”。 其中,腾付通违规事项包括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与身份不明的客户进行交易,未按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等违反反洗钱规定,合计被罚没614万元,腾付通相关责任人被罚18万元。 财付通同样因违反反洗钱、违规开展支付业务合作、未备案开展条码支付业务等问题被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318万元,处罚款558万元,合计罚没金额877万元。公司风控总监也被警告,并处罚款55万元。 汇聚支付的处罚信息显示,根据《反洗钱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三)项规定,央行广州分行对该公司处以196万元罚款,并对相关责任人共处以9.7万元罚款。该公司存在为虚假交易提供支付服务的违法行为,根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对该公司处以24万元罚款。汇聚支付合计遭罚220万元,相关责任人遭罚共计9.7万元。 另外,拉卡拉广西分公司因存在未准确标识并完整发送交易信息,以确保交易信息真实、完整、可追溯及在支付全流程中的一致性的违法违规行为,被央行南宁中心支行罚款3万元;天津城市一卡通有限公司违反《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被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6万元;联通支付河北分公司未按规定办理相关备案手续被罚2万元;平安付电子支付河北分公司未按规定落实收单业务本地化经营和管理责任、未按规定办理相关备案手续,被罚2万元;河北一卡通电子支付存在未按规定办理相关变更事项、未按规定存放或使用客户备付金等4项违规,被罚33万元。 支付领域反洗钱监管加码 支付领域反洗钱监管正逐步加码。“反洗钱”或将成为2021年支付机构合规内控层面最大的挑战。 普华永道2020年度反洗钱处罚分析及建议报告显示,2020年反洗钱行政处罚中,支付机构处罚总金额激增,成为第二大受罚主体,处罚总金额高达2.63亿元,为去年的8倍;处罚金额占比为42%,略低于银行类金融机构。 报告指出,支付机构在客户身份识别方面的问题依旧突出,具体包括未严格落实特约商户实名制,存在资料不实商户,以及未按规定保存预付卡业务商户资料等。 记者还注意到,央行营业管理部刘丽洪曾于2020年3月发表署名文章指出,与央行前几年反洗钱行政处罚相比较,金融机构与身份不明的客户进行交易成为新的处罚点,且成为“重灾区”。在其看来,除银行以外,第三方支付机构与身份不明的客户进行交易问题也较为突出,支付机构应加强客户身份初次识别措施,加大持续识别工作力度。 业内人士分析指出,对比传统金融机构,年纪尚轻的支付机构在反洗钱能力建设上更薄弱,互联网支付特性也使得客户身份识别、交易追踪等反洗钱工作变得更为复杂困难,这也是央行等监管部门日趋重视支付机构反洗钱工作的关键因素。可以预见,2021年支付行业将延续严监管态势,尤其在反洗钱问题方面的处罚力度将进一步加大。 据了解,监管在加大反洗钱处罚力度的同时,也针对反洗钱相关法律法律进行了完善。2020年12月30日,央行出台《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督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拟完善监管对象范围,适用范围增加非银行支付机构、从事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以及消费金融公司、贷款公司、银行理财子公司等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 普华永道报告建议,强监管之下,反洗钱义务机构需重视反洗钱数据治理工作,对数据完整性、合理性进行校验以发现客户身份识别不到位、交易行为可疑等情形。同时,对问题发现进行排查,总结工作经验,在客户身份识别流程及业务办理流程中增设校验规则,以确保反洗钱管控工作的有效落实。
为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提高反洗钱监管有效性,提升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水平,12月30日,央行官网披露《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督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修订草案》),并就《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1年1月30日。 据北京商报记者了解,《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发布于2014年11月,2019年被列入央行2020年规章制定计划。央行表示,修改《管理办法》的必要性在于加强反洗钱监管,提升我国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防范能力的需要,也是我国反洗钱国际评估后续整改的需要。 央行还提到,修改《管理办法》也是新形势下完善反洗钱监管机制的需要。近年来,国内外反洗钱形势不断变化,国际反洗钱要求不断趋严,监管规则更加强调风险为本,各国反洗钱监管压力增大,需要进一步梳理明确国内反洗钱监管措施。同时,随着金融领域不断创新,出现各类新型金融业态,需要完善反洗钱监管范围。 北京商报记者注意到,相较于《管理办法》,《修订草案》突出强调风险,并新增金融机构反洗钱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工作要求、完善监管对象范围以及完善反洗钱监管措施和手段。其中,在完善监管对象范围这一项中,适用范围新增非银行支付机构、从事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以及消费金融公司、贷款公司、银行理财子公司等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 麻袋研究院高级研究员苏筱芮指出,《修订草案》拓宽监管对象范围,表明了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工作涉及的领域非常广泛。随着金融业态不断丰富以及传统金融业务的线上化迁移,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工作也面临新态势,需要将更多主体纳入监管,以实现监管工作的“全方位、零死角”。 “对于小贷、消金公司来说,被纳入反洗钱、反恐怖融资监管也是行业发展的必然结果。” 苏筱芮告诉北京商报记者,从此前裁判文书网的一些材料来看,部分小贷机构、消费金融公司由于贷前发放不审慎、贷中监测不到位,致使资金流向偏离了监管要求。因此,小贷机构、消费金融公司也需要提升合规意识,加强客户资料审查,加强资金用途管控。 此外,在强调风险方面,《修订草案》在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明确,央行及其分支机构对金融机构开展风险评估,并及时、准确了解金融机构风险的要求,要求央行及其分支机构以风险评估结果为依据,实施分类监管。 在《修订草案》第二章中,央行要求金融机构建立与洗钱风险和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内部控制制度,包括建立洗钱风险自评估制度、建立健全反洗钱组织机构和人力资源保障、反洗钱信息系统和技术保障、反洗钱内部检查和审计要求等。同时《修订草案》对金融机构提出洗钱风险管理要求,强调根据机构、客户、业务的风险状况,制定相应的风险管理措施和程序。 在《修订草案》第三章中,央行规范了各类反洗钱监管措施的运用条件,同时规范结果反馈和法律文书制作要求。在监管手段方面,增加《监管提示函》,删除质询(含电话和书面),同时强调反洗钱持续监管要求。 苏筱芮表示,2020年以来,金融监管持续关注反洗钱领域,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已成为一种常态化工作。《修订草案》的出炉,既是对前期监管工作的总结提炼,也能够进一步完善监管框架,为机构提升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工作水平提供更加明确的参照。 展望未来,苏筱芮认为,随着《修订草案》最终落地,相关机构在反洗钱、反恐怖融资方面面临更高要求,机构的合规意识将不断提升,行业乱象得以改善。在这个过程中,监管或将就反洗钱、反恐怖融资领域开出更多罚单。当前罚单多集中在传统银行与第三方支付机构,未来也不排除会扩展至小贷机构与消费金融公司。第三方支付作为资金流转的底层服务商,也有可能会被重点关注。
为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提高反洗钱监管有效性,提升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水平,人民银行组织起草了《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督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下称《修订草案》),昨日起公开征求意见。 在银行、证券、保险、信托、金融资管公司等金融机构的基础上,《修订草案》将银行理财子公司、非银行支付机构、从事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贷款公司等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纳入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管范畴,进一步扩大了监管范围。 人民银行在对《修订草案》的说明中表示,近年来,国内外反洗钱形势不断变化,国际反洗钱要求不断趋严,监管规则更加强调风险为本,各国反洗钱监管压力增大,需要进一步梳理明确国内反洗钱监管措施。同时,随着金融领域不断创新,出现各类新型金融业态,需要完善反洗钱监管范围。 《修订草案》新增了金融机构反洗钱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相关工作要求。金融机构应建立与洗钱风险和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内部控制制度,包括建立洗钱风险自评估制度,建立健全反洗钱组织机构和人力资源保障、反洗钱信息系统和技术保障、反洗钱内部检查和审计要求等;同时对金融机构提出洗钱风险管理要求,强调根据机构、客户、业务的风险状况,制定相应的风险管理措施和程序。 人民银行在说明中阐释了修改的必要性。2019年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对我国的第四轮评估报告指出我国反洗钱工作存在不足。十九大以来,党中央和国务院对防范化解金融风险,预防打击金融领域违法活动提出更高要求,需要进一步发挥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管机制在维护国家安全和金融秩序中的作用。为加强反洗钱监管,提升我国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防范能力,需要围绕金融风险防控要求,坚持风险为本反洗钱方法,完善反洗钱监管机制。 《修订草案》进一步强调了风险为本监管思路和工作要求,明确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对金融机构开展风险评估,并及时、准确了解金融机构风险,要求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以风险评估结果为依据,实施分类监管。同时,《修订草案》规范了各类反洗钱监管措施的运用条件,在监管手段方面增加《监管提示函》,强调反洗钱的持续监管要求。
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小贷公司、消费金融公司等纳入央行反洗钱监管范围。 12月30日,央行消息称,中国人民银行组织起草了《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督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下称《修订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关于《修订草案》的说明指出,近年来,国内外反洗钱形势不断变化,国际反洗钱要求不断趋严,监管规则更加强调风险为本,各国反洗钱监管压力增大,需要进一步梳理明确国内反洗钱监管措施。《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下称《管理办法》)存在修改的必要性。 从征求意见的主要内容来看,《修订草案》强调风险为本监管思路和工作要求,明确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对金融机构开展风险评估,并及时、准确了解金融机构风险的要求,要求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以风险评估结果为依据,实施分类监管。 此外,《修订草案》新增金融机构反洗钱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工作要求,规定金融机构建立与洗钱风险和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内部控制制度要求,包括建立洗钱风险自评估制度、建立健全反洗钱组织机构和人力资源保障、反洗钱信息系统和技术保障、反洗钱内部检查和审计要求等。 随着金融领域创新不断,出现了各类新型金融业态。《修订草案》在适用范围上,增加非银行支付机构、从事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以及消费金融公司、贷款公司、银行理财子公司等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 同时,完善反洗钱监管措施和手段。《修订草案》规范了各类反洗钱监管措施的运用条件,同时规范结果反馈和法律文书制作要求。在监管手段方面,增加《监管提示函》,删除质询(含电话和书面),同时强调反洗钱持续监管要求。 2019年,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对我国的第四轮评估报告指出我国反洗钱工作存在不足。央行表示,根据评估整改要求,需要进一步完善反洗钱监管制度,明确金融机构反洗钱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要求,更好地指导金融机构反洗钱履职和人民银行反洗钱监管,从而提高我国反洗钱整体水平。 近年来,我国反洗钱执法检查不断深入,反洗钱处罚力度进一步加强。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2019年中国反洗钱报告》显示,2019年,人民银行全系统共对1744家义务机构开展反洗钱执法检查,针对违反反洗钱规定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罚款金额合计2.15亿元,同比增长13.7%,基本实现“双罚”。其中,依法处罚违规机构525家,罚款2.02亿元;处罚个人838人,罚款1341万元。 值得一提的是,不久前,央行反洗钱局迎来新任局长,由上海市黄浦区原区长巢克俭担任。12月10日,巢克俭以央行反洗钱局局长的身份参加修订《反洗钱法》专家论证会,并向各位专家学者介绍了相关工作开展的情况。
图片来源于网络 12月30日,中国人民银行官网公布了6张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表,罚款总额为815.3万元,涉及包括工行在内的四家银行、一家农信社和一家第三方支付公司。 本次央行温州市中心支行共开出三张罚单。温银处罚字[2020]5号-7号显示,工行温州分行因未建立单位开户审慎核实机制被央行温州市中心支行予以警告并处罚款100万元,两名直接责任人分别被予以警告并处罚款5万元。 浙江平阳农商行因未按照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未按照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或可疑交易报告;与身份不明的客户进行交易或者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假名账户三项违反《反洗钱法》的行为,被央行温州市中心支行处以合计215万元罚款,该案六名直接责任人合计被罚15.5万元。 另一张罚单被浙江温州瓯海农商行收下。处罚信息显示,浙江温州瓯海农商行金融统计存在错误,且未按照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由于以上两项违法行为被合计处罚131.5万元,四名直接责任人被处以总额为7.5万元的罚款。 贵州瓮安农商行因犯有金融统计类、违反反洗钱规定类、支付结算类等六类违法行为被央行黔南州中心支行处以83.6万元罚款。 广州银罚字〔2020〕21号、22号显示,汇聚支付在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期间,存在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未按规定报送可疑交易报告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和《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被央行广州分行共计处罚229.7万元。 此外,还有合作市农信社因征信系统新建、停用用户未备案等违法行为,被央行甘南州中心支行予以警告并处罚款24.5万元,一名责任人被处1万元罚款。
为深入贯彻风险为本的反洗钱方法,提高法人金融机构对洗钱与恐怖融资风险的识别能力,人民银行反洗钱局近日制定发布了《法人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自评估指引》。 《指引》适用于各类金融机构和非银支付机构,为机构实施风险自评估和有效运用评估结果提供指导。 《指引》的评估框架分为机构固有风险和反洗钱控制措施两大方面,固有风险评估包括地域、客户群体、产品业务种类以及渠道类型四个维度,控制措施分为反洗钱内部控制基础与环境、洗钱风险管理机制和针对各类固有风险的特殊控制措施三个层次。 《指引》强调法人金融机构自评估工作应当由高级管理人员负责、各部门广泛参与;评估应由金融机构自身主导完成,如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风险自评估应坚持辅助性定位。《指引》鼓励各机构根据自身业务经营状况合理设计、优化评估项目分类和指标,倡导义务机构探索创新风险自评估方法、建立常态化评估体系与信息系统,允许中小型义务机构采取简便的评估方法,并适当放宽全面自评估的时间周期。 根据要求,各金融机构和非银支付机构应于2021年内按照《指引》要求制定或修改其风险自评估制度,并在2022年底前完成符合《指引》规范的全面风险自评估。下一步,人民银行将在反洗钱监管中进一步突出对机构落实《指引》的督导和检查,将风险自评估质量作为评价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有效性的关键内容,重点关注评估方法与指标的合理性、金融机构高级管理层对风险自评估的重视程度、各部门的参与程度以及对评估结果的运用等情况。
为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提高反洗钱监管有效性,提升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水平,人民银行组织起草了《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督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修订草案》),并于2020年12月30日在官网发布通知,就《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央行表示,《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修订工作已列入人民银行2020年规章制定计划。修订《管理办法》,是加强反洗钱监管,提升我国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防范能力的需要,是反洗钱国际评估后续整改的需要,也是新形势下完善反洗钱监管机制的需要。 据介绍,本次《修订草案》包括总则、反洗钱内控和风险管理、反洗钱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共5章40条。本次征求意见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强调风险为本监管思路和工作要求。《修订草案》明确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对金融机构开展风险评估,并及时、准确了解金融机构风险的要求,要求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以风险评估结果为依据,实施分类监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 二是新增金融机构反洗钱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工作要求。《修订草案》规定金融机构建立与洗钱风险和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内部控制制度要求,包括建立洗钱风险自评估制度、建立健全反洗钱组织机构和人力资源保障、反洗钱信息系统和技术保障、反洗钱内部检查和审计要求等,同时《修订草案》对金融机构提出洗钱风险管理要求,强调根据机构、客户、业务的风险状况,制定相应的风险管理措施和程序(第二章)。 三是完善监管对象范围。在《修订草案》适用范围增加非银行支付机构、从事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以及消费金融公司、贷款公司、银行理财子公司等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第二条、第三十八条)。 四是完善反洗钱监管措施和手段。《修订草案》规范了各类反洗钱监管措施的运用条件,同时规范结果反馈和法律文书制作要求。在监管手段方面,增加《监管提示函》,删除质询(含电话和书面),同时强调反洗钱持续监管要求(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