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风吹雪四更初,嘉瑞天教及岁除。还有几天,时间的车轮就将进入到了二十一世纪的20年代,而当我们回顾即将过去的2019年时,中国乃至全球反洗钱及制裁合规领域又都发生了怎样的重大事件呢,按照过往的惯例,笔者尝试再次总结本年度的热点事件。中国FATF第四轮互评估2019年4月17日,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通过其官方网站向全球公布了《中国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互评估报告》。报告中,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认可了近年来中国政府在反洗钱工作方面取得的积极进展,认为中国的反洗钱体系具备良好基础。特别是:1) 中国建立了多层次的国家洗钱风险评估体系,制定和实施了国家反洗钱战略政策;2) 反洗钱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机制运行有效,金融业反洗钱监管工作取得积极进展;3) 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对反洗钱义务有充分认识;4) 执法部门亦能够广泛获取金融情报,打击腐败、非法集资、贩毒等洗钱上游犯罪取得了显著成效,追缴和没收犯罪收益达到了较高水平;5) 而且,中国高度重视反恐怖融资工作,对恐怖融资案件开展了有效的调查、起诉和宣判;以及6) 在国际合作方面具有较为完备的法律框架,开展了“天网行动”和“猎狐行动”,从境外追回了大量犯罪资产。不过,报告也指出了中国反洗钱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要改进。例如:1) 相对中国金融行业资产的规模,反洗钱处罚力度有待提高;2) 对特定非金融行业反洗钱监管缺失,特定非金融机构普遍缺乏对洗钱风险及反洗钱义务的认识;法人和法律安排的受益所有权信息透明度不足;3) 执法部门查处案件、使用金融情报、开展国际合作工作时侧重上游犯罪,而相对忽视洗钱犯罪;4) 中国在执行联合国安理会定向金融制裁决议方面存在机制缺陷,包括义务主体、资产范围和义务内容不全面,国内转发决议机制存在时滞等。互评估期间,来自于FATF/IMF的九名国际专家现场访问了中国北京、上海和深圳三地,与100多家单位900多名代表进行了面谈。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反洗钱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各相关成员单位为此精心准备,提交了4,000多页的评估材料、200多份法律规范、500多个典型案例,并与评估组举行90多场磋商会议,配合评估组顺利完成了互评估工作。根据计划,中国将会在未来5年进一步加强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各项政策法规制度的更新,并全力应对2024年的FATF后续再评价工作。中国接任FATF轮值主席2019年6月24日,在外交部举行的中外媒体吹风会上,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陈雨露表示,人民银行将代表中方接任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轮值主席。“我们将与成员一起,对金融行动特别行动组的工作开展战略性回顾,梳理面临的挑战,明确应对的策略,我们也期待大阪峰会继续肯定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在反洗钱、反恐怖融资上的重要作用,将与各方共同推进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的国际合作。”陈雨露称。早在去年6月21日,FATF就已公布,作为中方代表,刘向民先生将会在2019年7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期间接任FATF主席一职。公告显示,刘向民在任职FATF主席期间,主要负责FATF的战略审查,同时要在新兴技术下对抑制非法洗钱和恐怖主义融资的对抗风险进行负责。同时,作为中方代表,刘向民亦会优先推动司法辖区内的工作,以促进国家当局(中国)对反洗钱行动的有效推动。在就任FATF主席一职前,刘向民担任FATF副主席兼中国人民银行条法司司长,期间曾多次参与中国金融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制定,在金融法律和金融市场的交叉领域拥有丰富的经验。此前,刘向民担任中国反洗钱局局长,他负责制定和实施中国的反洗钱与打击恐怖主义政策和法规,除此之外,他还担任过FATF中国代表团团长一职。回顾历史,为了有效推动“40+9项建议”在全球范围内的贯彻实施,FATF于1998年决定应吸收包括中国在内的在世界上具有重大影响的国家加入该组织。2003年,国务院决定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协调组织国家反洗钱工作。2004年2月,央行行长周小川代表中国政府致函FATF主席,表明了中国希望尽早加入FATF的立场。根据FATF有关要求,加入FATF的前提必须承诺遵守其制定的国际标准,即“40+9项建议”。在中国政府决定参加FATF之后,2004年10月18日,周小川行长再次致函FATF主席,代表中国政府正式承诺中国将遵守FATF的反洗钱和反恐融资建议。同年12月,FATF主席率高级代表团访华,对中国加入FATF的政治意愿进行考察。2005年1月,FATF全体成员以电子投票方式一致同意接纳中国为观察员。按照该组织的要求,要成为正式成员,中国还应接受FATF的全面评估,并在FATF“40+9项建议”中的6项核心建议方面全部或大致合规。2006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高票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反洗钱法》的出台为我国接受FATF的评估铺平了道路。根据FATF联络小组指出的问题,各有关单位密切配合,推动《刑法修正案(六)》于2006年6月通过,中国人民银行也出台了一系列反洗钱规章。这些相关法律法规初步构成了我国比较完善的反洗钱和反恐融资法律体系,为我国接受FATF全面评估打下良好基础。2006年11月,FATF对我国反洗钱和反恐融资体制进行了现场评估。其间,评估小组先后与我国20余家单位及7家金融机构进行了约40场马拉松式会谈。从评估结果看,我国在“40+9项建议”中有一半实现了合规或大致合规,这个结果与FATF当时大部分成员的情况接近。为争取各FATF成员对我国如期成为正式成员的支持,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外交部、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门做了大量工作,向各FATF成员详细介绍了中国近几年在反洗钱和反恐融资领域取得的成绩,使各方从政治上高度重视我国正式加入FATF问题。2007年6月28日,FATF在巴黎召开的第十八届三次全会经过讨论,一致同意接纳中国为正式成员。这是中国反洗钱历史值得铭记的一天,它标志着中国进入了全球反洗钱的最高舞台。在经历了全行业十数年的不懈努力,中国专家不但作为评估员参与各国的互评估工作,更将指引全球反洗钱国际标准的制定与发展。据悉,2020年6月,FATF全会也将在中国举行。中国反洗钱法的修订今年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期间,有代表提出建议修改反洗钱法,扩大洗钱上游犯罪类型,扩展反洗钱义务主体范围,完善反洗钱义务和反洗钱调查相关规定,细化部门职责,加强部门间分工协作,确立风险为本的工作理念,强化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管,加强反洗钱国际合作提高行政处罚惩戒力度。据悉,中国人民银行以反洗钱法为基础,出台了一系列金融行业反洗钱规章制度,逐步将银行,证券保险等各类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纳入反洗钱监管范围,稳步推进特定非金融行业和领域反洗钱制度建设。对于议案中提出的建议,中国人民银行表示,下一步将继续收集社会各界对反洗钱法修订的意见和建议,在完成相关调研、开展座谈、建议收集等工作的基础上,推动该法的修订。近日,全国人大财经委建议中国人民银行加强对修订反洗钱法的研究论证,做好有关基础准备工作,适时提出修法建议,争取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安排审议。全行业反洗钱工作快速推进2019年2月21日,银保监会发布《银行业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该《办法》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管理体系,全面识别和评估自身面临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采取与风险相适应的政策和程序。银保监会表示,将逐步在银行业监管规则中嵌入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管要求,加强日常合规监管。2019年5月,为全面提升证监会反洗钱监管工作水平,充分发挥系统合力,进一步完善反洗钱监管链条,督促行业机构切实履行好反洗钱义务,中国证监会在北京召开系统反洗钱工作联席会议。证监会副主席李超出席会议并讲话。会议要求,全系统要深刻认识反洗钱监管工作对维护资本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的重要意义,把反洗钱工作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以实际举措推进行业反洗钱工作。一是加强与人民银行的监管合作和信息共享,避免监管重叠和监管真空,形成监管合力。二是结合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评估结果及我国反洗钱工作实际需求,推动完善反洗钱监管制度体系。三是进一步完善系统反洗钱联席会议制度,构建统筹协调的行业反洗钱监管格局。四是通过市场准入、反洗钱检查、处罚等加强反洗钱监管,督促行业机构切实提升反洗钱意识和工作水平。五是培养一批“干中学,学中专”的反洗钱监管专家,提升监管能力。2019年6月24日,为组织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落实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局印发的《法人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管理指引(试行)》(银反洗发〔2018〕19号)等规定,协助从业机构加强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风险管理及内控机制建设,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正式发布《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风险管理及内控框架指引手册》。该《框架手册》严格遵循了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风险为本反洗钱方法和相关工作要求,归纳总结了境内外从业机构反洗钱最佳实践,并结合互联网金融及反洗钱工作的最新发展,提供了一个可为广大从业机构开展反洗钱风险管理体系和内控机制建设借鉴参考的框架性文件。深化追逃追赃 密织反腐天网12月9日,是联合国确定的国际反腐败日。天网2019的追逃追赃成绩单也于近日公布。今年1至10月,全国共追回外逃人员1634名,其中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741人,包括“百名红通人员”4人,追赃金额约29.54亿元人民币,追回外逃人数同比增长69%。近年来,随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持续深入,海外追逃力量进一步优化整合,我国的反腐败综合执法国际协作持续深化,追逃力量不断增强。亮眼的追逃追赃成绩单再次说明,不管腐败分子逃到哪里,都将缉拿归案、绳之以法。十九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明确指出“扎实开展重点个案攻坚,完善防逃制度机制,一体推进追逃防逃追赃工作”,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明确要求“推进反腐败国家立法,促进反腐败国际合作”,为进一步深入开展追逃追赃工作、坚定不移推进反腐败斗争指明了工作方向。我们党以永远在路上的坚韧和执着,促进反腐败国际合作,巩固和发展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追逃追赃是我国反腐败斗争中的重要一环。各级公安机关始终将海外追逃工作作为服务中央反腐大局的重要举措,创新运用科技追逃、信息追逃等方式开展工作,为全面从严治党、全面依法治国和维护社会稳定贡献力量。当前,我国追逃追赃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智能化水平不断提高,公安机关要充分发挥职能优势,推动创新追逃追赃思路和手段,将大数据等科技与传统方法相结合,提高信息化追逃的能力和水平;要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追逃追赃工作,深入研究法律适用、不断完善案件证据,加强与境外警方和相关部门的协作,推进追逃防逃追赃一体化建设;要充分运用法律政策,利用好国家监察委员会、公安部等5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敦促职务犯罪案件境外在逃人员投案自首的公告》,积极争取相关部门的配合,全力开展劝返追赃工作,为巩固和发展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奠定坚实基础。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2019年8月发布消息,中央纪委办公厅、国家监委办公厅印发《纪检监察机关办理反腐败追逃追赃等涉外案件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要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把反腐败追逃追赃工作作为全面从严治党和反腐败斗争重要一环,纳入反腐败工作总体部署,建立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规定》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严格遵循有关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明确追逃追赃工作范围、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的追逃追赃职责和追逃追赃部门的工作任务;对外逃信息报送提出具体要求,明确外逃信息的范围和报告、处置程序;要求强化国内基础工作,依法开展调查取证、采取有关措施;强调要统筹利用各方面国际合作资源,借助多双边条约框架下司法协助、执法合作等渠道,综合采取引渡、遣返、异地追诉、劝返等多种方式开展追逃工作;坚持一体推进追逃防逃追赃,明确防逃责任,突出防逃工作重点;明确纪律要求和奖励机制,要求建立一支政治素质高、专业能力强的追逃追赃队伍。数字货币与反洗钱2019年6月21日,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就虚拟资产以及虚拟资产服务提供商的反洗钱问题发布指引文件,以帮助各国了解其洗钱及恐怖融资风险,并有效实施适用于该行业的FATF建议与要求。在最新发布的指引文件中,FATF完成并汇总了2018年10月和2019年6月对建议标准的修订内容,以回应虚拟资产被用于洗钱和恐怖融资的广泛关注。新的指引文件不但加强了标准,还澄清了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要求对虚拟资产和虚拟资产服务提供商的适用问题。根据该指引文件,FATF希望各国都可以评估和减轻与虚拟资产金融活动和服务提供商相关的风险;授权许可或要求服务提供商注册,并纳入国家主管当局监督范围。而且,引人注目的则是,虚拟资产服务提供商将应当受到适用于金融机构相同的反洗钱措施的约束与管制。在2018年10月时,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曾对《FATF新40项建议》进行了修改,明确说明它们适用于涉及虚拟资产的金融活动,并在词汇表中添加了两个新定义,即虚拟资产(VA)和虚拟资产服务提供商(VASP)。经修订的建议15要求对虚拟资产服务提供商进行反洗钱反恐怖融资监管并将其纳入许可或注册范畴。2019年6月,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则通过了对建议15的解释性说明,以进一步阐明FATF要求应如何应用于虚拟资产和虚拟资产服务提供商,特别是关于将基于风险为本的方法应用于其活动或运营的问题。并强调应当为该类活动建立监测系统;许可或注册机制;预防措施,例如客户尽职调查、记录保存和可疑交易报告等;制裁和其他强制措施;和国际合作等一系列机制和政策体系。为了协助各国执行最新的建议标准,新发布的指引文件中阐述了虚拟资产及其服务提供商的金融活动特征并解释了其为何应当纳入FATF建议的范围。另外,指引文件还讨论了符合虚拟资产服务提供商定义的五种类型,并提供了与之有关的金融活动示例,以明确那些可以被排除在FATF建议范围之外的交易与活动。在这方面,FATF强调了有资格成为虚拟资产服务提供商所需的关键要素,即具有代表客户办理业务并积极促进或促成虚拟资产金融交易的特征。同时,该指引文件还描述了各国主管当局的职责要求以及参与虚拟资产金融活动的其他义务实体,包括银行和证券经纪交易商等金融机构的义务。总的说来,几乎所有的《新40项建议》内容都与解决与虚拟资产和虚拟资产服务提供商相关的洗钱或恐怖融资风险直接相关,因此,虚拟资产服务提供商应当被认为具有着与金融机构或特定非金融行业和职业相同的全部义务。2019年8月18日,新华社受权发布《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意见》,《意见》提出,支持在深圳开展数字货币研究与移动支付的创新应用。这是中央第一次明确深圳在数字货币创新研究中的地位。公开资料显示,2014年年初,中国央行成立了法定数字货币专门研究小组,以论证央行发行法定数字货币的可行性。2016年1月20日,央行首次提出了对外公开发行数字货币的目标;同年6月15日,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成立区块链研究工作组。2017年1月29日,央行正式成立数字货币研究所。在成功开发法定数字货币原型后,该所在南京、深圳等多地布局,通过与研发机构和产业结合,以实现金融科技研究成果开发的落地。央行数字货币的研发工作目前由央行货币金银局管理。2019年2月21日,央行副行长范一飞在央行2019年全国货币金银工作会议上指出,要加大改革创新力度,深入推进央行数字货币研发。2019年12月24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副局长陆磊今天在北京出席“国是论坛2019年会”时透露,要推进外汇领域改革开放应对数字货币的前瞻性研究,探索新形势下的外汇监管科技体系。有消息指出,在央行的牵头下,工、农、中、建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以及中国移动、中国电信、中国联通三大电信运营商将在深圳、苏州等城市展开数字货币的试点应用。随着时代的飞速发展,金融创新已经彻底改变了全球金融格局。在这股浪潮中,不断涌现出的新技术、新服务和新产品为传统金融产品提供了有效的替代方案,在赋予其新的生命同时也全面提升了金融普惠的程度。中国能否抓住这一历史性机遇,引领数字货币反洗钱国际规则的全球话语权,值得期待。受益所有权与法人实体的透明度问题2019年10月24日,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正式发布了题为《法人企业受益所有权问题之最佳实践》的详细指南文件,以敦促各国使用多种方法准确及时地确定法人实体的受益所有人,并提出一些高级别建议。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先前曾于2014年10月发布了《透明度和受益所有权问题的指南》。在其中,FATF曾就各国应采取哪些步骤防止将法人企业滥用为洗钱及恐怖融资犯罪提供了指导。但当时,FATF却并没有规定各国应执行的受益所有权信息收集要求等方面的机制,而是提供了三种选择,以促进法人企业与主管当局的合作并确保可获得受益所有权信息。这三个选项是:• 机构注册制,此方法要求商业登记与注册机构获取并保留有关法人企业受益所有权的最新信息。该信息也应当是公开可用的,并可供金融机构、特定非金融行业和职业(DNFBP)以及其他主管部门进行访问;• 公司报告制,在这种方法下,法人企业必须保存其受益所有权的最新信息,或者必须采取合理措施来获取并持有受益所有权的最新信息;。• 存量信息登记制,在这种方法下,受益所有权信息可以从现有来源收集,包括:(i)金融机构与特定非金融行业和职业(DNFBP)获得的信息;(ii)其他主管部门所掌握的有关公司法律安排和经营权的信息;(iii)公司按要求持有的信息;(iv)有关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信息,其中披露要求应确保受益所有权的充分透明度。经过一系列互评估工作的开展,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发现在各国识别受益所有权的措施时,几乎都存在着以下共同挑战。• 缺乏对滥用法人企业实施洗钱犯罪的风险评估。具体而言,互评估表明,多数司法管辖区的洗钱风险评估并未涵盖所有类型的法人,相关的风险评估与国家风险评估的结果也不够一致,并且仅考虑了与法人企业相关的国内威胁和脆弱性。最后,FATF得出结论,那就是商业登记与注册管理机构、金融机构、特定非金融行业和职业(DNFBP)以及其他主管部门并未充分了解滥用法人企业所涉及的风险。• 受益所有权信息的充分性、准确性和时限。互评估显示,受益所有权信息的收集并不总是准确的,也没有适当的系统来进行验证或测试。而且,还缺乏要求法人企业更新其受益所有权信息或通知商业登记与注册管理机构受益所有权的变化情况。各国也没有在不同的信息来源之间进行协调以核对信息的准确性。此外,负责更新信息的各方缺乏严格的客户尽职调查措施。而当涉及复杂的结构或外国所有权时则很难识别出受益所有权信息。最后,有的国家也没有建立记录保留的法律要求。• 主管当局的访问权。互评估发现,不少司法管辖区还没有足够的机制来确保主管当局能够及时获取受益所有权信息。之所以如此,是因为数据保护和隐私法对信息共享造成了障碍。此外,FATF还发现有的主管当局不但未能共享信息,也没有程序从义务机构那里寻求信息。最后,相当数量的主管当局亦缺乏足够的资源开展调查• 不记名股份和提名股东安排。根据互评估结果,各国都没有采取缓解风险的足够措施来解决洗钱问题,特别是无记名股票和认股权证所有权不透明的问题。另外,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还发现,使用代名人股东往往会掩盖很多公司的最终控制权和所有权。• 罚款与制裁。在互评估工作中,国家专家还发现不少司法管辖区都缺乏针对未能提供受益所有权和报告法人实体准确和最新信息时所应具备相称性和劝诫性的制裁手段。因此,FATF建议采用多管齐下的方法。简单的说,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在最佳实践文件中建议的有效措施包括了,• 风险评估,FATF鼓励各国指定专业部门通过审查相关的法院案件、可疑交易报告、实践经验以及各种犯罪集团中的洗钱及恐怖融资模式和趋势来分析风险;• 继续加强受益所有权信息的充分性、准确性和及时性;• 任命“看门人(Gatekeeper)”,以核实或监测信息的准确性;• 除公司注册文件外,还根据其他信息平台进行交叉检查,例如税务数据库;• 通过交叉检查、危险信号或可疑活动、使用公共和非公共数据的样本测试、当局之间的协调或在怀疑有错误时由外部各方自愿报告来验证信息;• 加强对拥有外国所有权/控制权的公司管控力度;• 建设具有足够资源的高效执法机构;• 使用科学技术来促进检查和确认工作;• 授权主管当局直接访问受益所有权信息数据库;• 禁止不记名股票和代名人安排;及• 完善有效的、相称的和具有劝诫性的制裁体系,包括从行政制裁到刑事诉讼等。金融制裁目前,金融制裁继续在美国的外交政策和国家安全中发挥着核心作用。与前任们一样,特朗普总统自从入主白宫之后,发布了一系列的行政命令或签署法案。与此同时,特朗普总统还特别让美国从《全面联合行动计划(JCPOA)》中退出 -- 该计划签订于2016年初,曾是美国一度承诺对伊朗解除某些制裁措施的多边协议,以换取伊朗限制其核计划的许诺。2019年5月2日,海外资产控制办公室发布了最新《OFAC合规承诺框架》,强烈鼓励受美国管辖的组织、在美国或与美国开展业务的外国实体、美国人士或使用美国原产货物或服务的外国实体,基于公司规模和成熟度、产品和服务、客户和交易方及地理位置不同,根据风险因素制定、实施和定期更新制裁合规计划。根据该《OFAC合规承诺框架》,制裁合规计划应至少包括五个合规基本要素,包括管理层承诺、风险评估、内部控制、测试和审计及培训。除此以外,海外资产控制办公室也列出了公司制裁合规计划中常见的漏洞,主要有•没有正式的OFAC制裁合规计划;•错误理解或未理解OFAC法规该如何适用;•为非美国人士的交易提供便利;•向被OFAC制裁的人或国家出口或再出口美国原产货物、技术或服务;•利用美国金融系统或通过美国金融机构进行资金转移,从而与受OFAC制裁的人员或国家进行商业交易;•制裁筛查软件不能准确识别;•未能对客户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合规职能分散、未能统一适用制裁合规计划;•美国公司的员工在美国境外开展违规业务且试图规避现有制裁合规计划。与布什和奥巴马政府为实现统一的多边制裁战略所做出的努力相比,美国当局现在所采取的制裁措施变得更加单边化,也导致美国与欧盟、加拿大、瑞士、日本等国家之间出现分歧。而这种法律冲突正在为全球公司带来了快速变化和复杂的制裁风险。从目前看,这一趋势将在整个2019年进一步加速,特别是在美国寻求借助制裁工具来对伊朗、朝鲜以及委内瑞拉持续施压时,另外,美国国会监督和立法也将会带来额外的制裁压力。因此,对于金融服务公司和其他行业企业来说,考虑并研究特朗普政府上任以来制定的制裁措施之关键发展则显得至关重要。出口管制冷战结束后,以西方发达国家为主的33个国家在维也纳签署了有关常规武器和两用物资的出口管制多边法律体系《瓦森纳协定》,以实施新的物品管控清单和信息交换规则。该协定包含了两份物品管控清单:一份是军民两用商品和技术清单,而另一份则是军品清单。在《瓦森纳协定》这个多边条约下,条约国可以制定法律法规针对特定国家禁止或限制出口管控清单项下的物资。故而,美国在该协定确定的范围内亦制定了属于自己的出口管制法规与政策。当前,美国出口管制的法律法规是由一系列互相交叉且较为繁杂的法令和监管体系所组成,并由各个美国联邦机构管理和执行。主要包括美国财政部海外资产控制办公室、美国商务部工业安全局、美国司法部以及美国国务院等部门出于国家安全、反恐怖主义以及高新科学技术保护等目的,限制或禁止向某些特定目的地出口含有美国元素产品的制度。去年8月起,最新生效的《出口管制改革法案》的政策目的其实很明显,那就是期望能够将美国商务部现有的实践进行了法典化,并为《出口管制条例(Export Administration Regulations)》提供永久性法定授权。从很多过往的案例看,除高额的经济损失外,违反美国出口管制规定有时还可能导致个人直接承担责任。修订后的《出口管制改革法案》同时还修改了对违规行为的民事处罚条款。修改前的最高民事处罚是:每次违规罚款295,141美元或者交易价值的两倍,以孰高者为准。而《出口管制改革法案》则将最高民事处罚修改为:每次违规罚款300,000美元或者交易价值的两倍,以孰高者为准。最高刑事处罚保持不变,仍旧为20年监禁,或罚款100万美元,或者两者并罚。尽管《出口管制改革法案》并未明确表示相关规定针对任何国家设置,但无论是从该法案相关条款的文字呈现,还是美国政府近期的实际行动,华盛顿都已经开始针对向其潜在竞争对手出口时进行更为严格的审查,特别是高新技术领域。视角回到国内,《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草案)》于2019年12月23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审议。除将两用物项、军品、核纳入管制物项外,草案还明确将“其他与履行国际义务和维护国家安全相关的货物、技术、服务等物项”纳入管制物项,确保应管尽管,实现管制物项全覆盖。中国商务部部长钟山在就草案作说明时表示中国出口管制法相对分散,出口管制工作的统筹协调机制不够完善,管制物项的范围以及管制措施与其他国家不完全对等、平衡,已经不适应时代发展的要求。为此,出口管制法草案根据形势变化,总结了现行的6部有关出口管制的行政法规实施经验,同时借鉴了国际通行做法,对出口管制政策、管制清单、管制措施以及监督管理等方面统一确立了基本制度框架和规则。整部草案包括总则、管制政策和清单、管制措施、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等六章,共48条。针对出口管制工作新问题新情况,草案充分体现了政策制定的灵活性。例如,在管制政策方面,草案规定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可以对管制物项出口目的国家或者地区进行评估,确定风险等级并采取相应的管制措施。在管制清单方面,草案规定根据履行国际义务、维护国家安全的需要,可以禁止相关管制物项的出口、或者禁止向特定目的国家或者地区以及特定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出口,并可以对管制清单以外的物项实施临时管制。2019年12月28日上午闭幕的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草案)》进行了审议,28日下午该法律草案在中国人大网公布,征求公众意见。欧盟着手起草并计划颁布反洗钱6号令2018年11月12日时,欧盟公报发布了反洗钱6号令草案,并要求各成员国最晚在2020年12月3日前将新指令中的反洗钱要求纳入至本国法律。最新启动的这一指令,其旨在进一步通过刑法打击洗钱犯罪活动,并使得成员国之间的跨境合作更加有效且迅捷。在欧盟反洗钱6号令中,包括以下重要变化:• 引入并建立统一的上游犯罪清单:欧盟官方认为,构成洗钱上游犯罪的司法定义应当在所有成员国中足够统一。为此,成员国应确保将指令草案中可判处监禁的所有罪行均认定为洗钱的上游犯罪。此外,该指令草案还列出了22项必须被视为上游犯罪的罪行。值得注意的是,在欧洲议会草案中,该清单的上游犯罪类型还包括了“与国家法律规定直接或间接有关的税务犯罪”;• 机构组织的刑事责任:指令草案要求将洗钱的刑事责任扩大到法人组织。在缺乏有效监督的情况下,法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为此,成员国必须针对置于司法监督、司法清盘令之下的机构实施有效的、相称的和具有劝诫性的制裁,例如临时或永久排除获得公共资金,包括招标、赠予和特许权、暂时或永久取消商业活动的资格;或永久和临时关闭那些实施犯罪的机构。这就意味着,金融机构加强其治理和监督安排将会成为愈发重要的任务;• 加强国际合作:根据指令草案,如果洗钱犯罪发生在一个以上欧盟成员国的管辖范围,并且任何有关成员国都可以根据同一事实进行起诉时,各个成员国都应当进行充分的合作,以决定其中哪一个将起诉罪犯,其终极目的是希望将诉讼程序集中在一个成员国。2018年9月12日时,欧盟委员会还发布了一份关于加强欧盟金融机构审慎经营和反洗钱监管框架的声明。并表示,有效打击包括税收犯罪在内的金融犯罪需要恰当地实施新规则以及不同当局之间更强有力的协调。另外,欧洲银行监管局还将计划开展定期风险评估活动,以便在反洗钱风险的背景下测试战略和资源。未来与展望2019年12月26日,反洗钱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第十次工作会议在京召开。会议学习了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加强反洗钱工作的重要批示精神,分析了当前反洗钱工作形势,对下一阶段反洗钱工作任务进行了部署。部际联席会议召集人、中国人民银行行长易纲出席会议并讲话。易纲指出,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批示为我们做好新时代反洗钱工作指明了方向。各成员单位要从维护国家经济金融安全、打击金融洗钱犯罪行为、提高国家治理能力和参与全球治理的高度,深刻认识反洗钱工作重要意义,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加强反洗钱监管工作统筹协调,进一步完善部际联席会议工作机制,牵头单位与成员单位各负其责,密切配合,以反洗钱国际评估整改为契机,按照反洗钱国际标准和互评估提出的整改建议要求,把需要完成的工作落实到位,把需要补齐的短板尽快补足补好,全面提升我国反洗钱工作水平。在中共中央政治局10月24日第十八次集体会议学习中,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抓住区块链技术融合、功能拓展、产业细分的契机,发挥区块链在促进数据共享、优化业务流程、降低运营成本、提升协同效率、建设可信体系等方面的作用,其中特别提出在解决部门监管难的问题上应充分发挥新技术的优势。而反洗钱作为现代化国家治理的重要工具,需顺应时代潮流,紧跟政策步伐,及时对《反洗钱法》这一顶层设计进行升级,可以考虑逐步将区块链技术的应用纳入其中,并在法律层面对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工信部、财政部等相关监管机构的职责与权限进行明确规范,从政策层面为区块链技术在反洗钱领域的应用打下坚实基础。同时,在国际上,利用中国出任FATF主席国的历史性机遇,推动修订并完善《新40项建议》,特别是有关信息共享方面的管理要求,为全球反洗钱建议标准的发展贡献中国智慧。所谓“为山者,基于一篑之土,以成千丈之峭;凿井者,起于三寸之坎,以就万仞之深。”中国反洗钱事业的未来之路很长,前进途中,有平川也有高山,有缓流也有险滩,有丽日也有风雨,有喜悦也有哀伤。只要心中有阳光,脚下有力量,为了理想能坚持、不懈怠,我们有理想相信一定可以创造无愧于时代的灿烂光彩。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9日讯中国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今日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表(安银处罚﹝2020﹞0003号)显示,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阳银行”,601997.SH)安顺分行存在反洗钱类、支付结算类违法违规行为。中国人民银行安顺市中心支行对其警告并处以罚款合计20.5万元。 对于贵阳银行安顺分行反洗钱类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三十二条,中国人民银行安顺市中心支行对单位处20万元罚款,并对相关责任人员处1万元罚款。 对于贵阳银行支付结算类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六十七条,中国人民银行安顺市中心支行对单位给予警告,并处0.5万元罚款。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三十二条:金融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设区的市一级以上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 (二)未按照规定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的; (三)未按照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的; (四)与身份不明的客户进行交易或者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假名账户的; (五)违反保密规定,泄露有关信息的; (六)拒绝、阻碍反洗钱检查、调查的; (七)拒绝提供调查材料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材料的。 金融机构有前款行为,致使洗钱后果发生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建议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对有前两款规定情形的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建议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责令金融机构给予纪律处分,或者建议依法取消其任职资格、禁止其从事有关金融行业工作。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六十七条:银行在银行结算账户的使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提供虚假开户申请资料欺骗中国人民银行许可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 (二)开立或撤销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未按本办法规定在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上予以登记、签章或通知相关开户银行。 (三)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办理个人银行结算账户转账结算。 (四)为储蓄账户办理转账结算。 (五)违反规定为存款人支付现金或办理现金存入。 (六)超过期限或未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账户开立、变更、撤销等资料。 银行有上述所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银行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停止对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核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下为原文:
在银办发〔2018〕130号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的通知》中,已要求银行对洗钱高风险国家或地区的客户,在建立业务关系或进行交易时,须采取与高风险相匹配的强化身份识别或交易监测措施。 上周专栏对被FATF(金融特别行动组)列入最新黑、灰名单国家或地区企业的洗钱风险防范进行了分析,其实银行还须注意,与被FATF列入黑、灰名单国家或地区金融机构进行收汇款业务时,要依据上述130号文要求采取强化识别及交易监测措施后,才可以进行资金交易。需注意的是FATF的黑名单所列国家属于联合国制裁对象,如客户与黑名单所列国家发生资金往来,还需符合联合国的制裁规定。 银行首先须考虑的是,与被FATF列入黑、灰名单国家或地区金融机构进行收付汇业务往来时,要考虑哪些风险因素?例如对洗钱风险等级较高的客户,银行须采取更严格的强化识别及交易监测措施;或是关注客户与交易对手的关系,例如关联交易因为比较敏感,就须加强识别交易真实性及交易价格合理性;其次是要厘清客户交易对手所在地,万一是避税型离岸金融中心,银行的识别重点就应转向关注交易价格合理性,并判断是否存在税务犯罪,如果交易对手来自上游犯罪或洗钱风险较高的国家或地区,则须重点关注交易资金来源合法性。 除此之外,银行还须掌握客户交易对手公司的性质,到底是实体经营公司,还是没有办公地址,甚至没有人员的非实体公司或离岸公司;交易商品方面,可以从是货物贸易还是服务贸易角度来区分风险;至于银行承做业务的风险等级,就要结合交易过程中到底是采取电汇还是信用证等形式,与银行内部产品的洗钱风险一起分析。 银行面对被FATF列入黑、灰名单国家或地区的收付汇业务,在不同模式下应进行可能涉及的洗钱风险分析,一般来说,关联交易的洗钱风险肯定高于非关联交易,因为关联交易容易出现假交易或交易价格不公允的情况;而交易对手为非实体公司的洗钱风险,当然也高于有实际营运地点又有人员的实体公司;而没有真实交易的服务贸易洗钱风险,自然也比货物贸易风险来得高。 最后,银行在面对FATF黑、灰名单国家或地区的收付汇业务时,除了上述因不同风险而采取不同措施外,还可采取依照客户风险等级,与承做的业务产品风险两者相结合进行洗钱风险防控,并对具备一项或多项洗钱高风险特征的收付汇业务,采取以下强化识别及交易监控措施。 1、更频繁的客户身份重新识别 对相关客户,应采取更频繁的身份识别措施,比如银行原本对低风险客户是2年才重新识别一次,但对交易对手为FATF黑、灰名单所在地的客户,就可以调整为1年甚至半年就进行一次KYC(了解你的客户)。 2、更频繁的业务监测次数 按洗钱高风险客户标准,银行须每半年就进行交易回溯检查,但在一定期间内,若客户与高风险国家(地区)往来的金额、占比出现异常,那就须对超过一定金额的交易部分采取强化识别措施(EDD)。 3、更严格审查交易流程 银行对货物贸易应审核进(出)口商名称及国别、托运人、收货人、船籍/船舶编号、开状/代收银行名称及其国别、保兑银行名称及其国别、通知银行名称及其国别等;其次,银行还须关注交易的运输方式,审核收货地及国别、装载港、机场及国别、转运港、机场及国别、目的地及国别;此外,银行须重视提货单与付款单或发票的商品是否相符?交易价格是否异常?交易条件是否和行业特征不符?货物与交易双方产业、营业范围是否相符?货物体积、重量是否明显超过了集装箱容量等。 4、采取交易限制措施 对已被归入洗钱高风险的客户,如果银行承做的业务风险又较高,那银行就须综合判断自身风险程度,采取限制某些业务甚至限制交易金额等措施。 (本文作者系上海富拉凯会计师事务所反洗钱项目总监叶湧青)
日前,SWIFT和BAE Systems Applied Intelligence国际商业和技术咨询公司联合发布《追踪资金走向》报告,详述复杂的钱骡、幌子公司和加密货币网络,解析犯罪分子在网络攻击后如何从金融系统中窃取资金。 该报告重点剖析了洗钱活动的策略和手段,不法分子如何获取流动性金融资产并避免后续的资金追查。通过分析网络犯罪分子得手后进行资金“兑现”的手段,帮助SWIFT全球社群中的11000多家金融机构、市场基础设施和企业更好地主动防御。 SWIFT联合BAE Systems对洗钱流程的要素进行调查,这也是SWIFT客户安全计划(CSP)的一部分。 CSP通过一系列措施(包括强制控制、情报共享和行业见解)持续帮助金融社群增强其网络防御能力。 SWIFT客户安全计划负责人Brett Lancaster表示,该报告强调了随着网络攻击的增长,金融机构对反洗钱、反欺诈和网络安全流程融合的需求也在增加,呼吁金融社群加强信息共享、执行要求更严格的尽职调查,并在维护系统领域进行明智的投资,增强其防御能力。 BAE Systems Applied Intelligence网络安全金融服务部门负责人Simon Viney表示,随着现代技术飞速发展及犯罪分子的手段花样百出,无论是私营机构还是执法部门都需要通力合作,并与时俱进,了解不断发展的洗钱技术,以降低犯罪分子从大额网络交易中窃取资金的机会。 据悉,SWIFT是世界领先的安全金融报文传送服务机构,为社群提供报文传送平台和通信标准,并在连接、集成、身份识别、数据分析和合规等领域的产品和服务。BAE Systems Applied Intelligence则致力于帮助全球各地的政府和企业抵御网络犯罪,降低其在互联世界中的风险。
监管排查与保险公司自查已成为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的常态。记者昨日获悉,近日,多地监管部门针对保险公司开展了反洗钱分类评级,综合固有风险和管控措施评估情况,确定了保险公司的分类评级结果,并就评级结果进行了通报。 与其他金融行业相比,保险业目前遭遇的洗钱冲击相对较小,但保险产品和保险交易的固有特性(投保自由、退保自愿、缴费方式灵活、可以保单贷款等),为洗钱者提供了可以利用的平台,并且呈现手段多样化、隐蔽性高的趋势。不法分子将非法所得通过购买保险产品,再通过配套方式,将保险产品“洗”出合法收入。 保险洗钱手段的日趋多样化,给防范保险洗钱带来了一定难度。有业内人士告诉记者,从行业摸底情况来看,部分案件洗钱手法隐蔽性较高。一是隐瞒真实身份和职业,以逃避保险公司强化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二是在多家公司分散投保。 从反洗钱分类评级情况来看,保险公司开展反洗钱工作仍然存在一些问题,急需打上“补丁”。尤其是保险公司事先发现可疑交易的能力仍有待提高。 在固有风险情况方面,监管部门发现,部分保险公司的客户身份信息缺失问题较为突出。一是关键身份信息缺失,个别寿险公司和部分财险公司的个人和单位客户证件类型、证件有效期未在系统内登记或登记错误。二是职业信息不明确,部分寿险公司和财险公司20%以上个人客户职业信息不明,其中个别财险公司个人客户职业信息不明的比例甚至超过90%。 在管控措施情况方面,部分保险公司在可疑交易报告方面也存在问题。比如,异常交易预警情报价值和人工甄别分析质量不高,部分保险公司可疑交易监测标准全年无预警,且长年不变;部分保险公司可疑交易预警批量排除、排除理由单一,或批量上报且分析简单。 在业务洗钱风险研判方面,保险公司的问题也不少。比如,部分保险公司未制定统一的研判流程,未设计具体评估指标;部分保险公司的产品、业务洗钱风险研判流于形式,未客观反映真实洗钱风险;部分保险公司评估的中低风险产品存在退保方式灵活、理赔资金去向不易追溯等特征。 之所以出现上述问题,与部分保险公司对反洗钱工作不重视有关。比如,部分保险公司洗钱风险管理工作未完全实现系统化,依赖纯手工方式开展反洗钱基础性工作的问题仍然存在,导致客户身份初次识别、持续识别以及可疑交易报送等工作的及时性难以获得保障。甚至还有个别保险公司在核心业务系统中竟然连自然人客户的国籍、职业等字段都未设置。 就目前存在的一些问题,监管部门要求各保险公司应继续完善洗钱案件风险评估,强化可疑交易监测和报告,妥善处置洗钱案件风险。 在上述通报中,监管部门明确指出,各保险公司应从固有风险和管控措施双维度正确认识分类评级结果,反洗钱工作是否到位主要体现为管控措施的评分,固有风险的评估结果除由各风险特征值决定,一定程度上还与保险公司的业务类型、服务规模所挂钩。 “各保险公司要不断加深对反洗钱工作的理解,务必把洗钱风险自评估工作做深、做细、做实,在正确认识自身面临的洗钱威胁、找准风险管控薄弱环节的基础上,不断完善各类工作机制,细化业务流程,力争实现反洗钱工作有效性的全面提升。”监管部门在通报中强调。
互联网贷款归类于银行线上业务,指从申请、审批、支付全流程都在线上完成的一种个人贷款业务,银保监会于2020年7月12日刚公布实施《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从银行线上自动受理贷款申请及开展风险评估开始,到最终完成授信审批、合同签订、贷款支付、贷后管理等核心业务环节进行完整规范,对于个人消费性贷款,银保监会还明确了授信限额不得超过人民币20万元,如果是到期一次性还本,则授信期限不可超过一年。互联网贷款这种线上的非面对面业务,使银行核查与尽职调查手段都不易达到KYC(了解你的客户)的目的,洗钱风险自然较高,因此,银行在面对互联网贷款等类似业务时,须先了解可能潜在的洗钱风险,才能进行有效的反洗钱措施。有效的互联网贷款反洗钱措施首重如何验证借款人真实身份,银行最起码要掌握借款人姓名、身份证号、联系电话、银行账户等可以开展风险评估的基本信息;如果是通过合作机构获取身份信息,那就还应确认合作机构的个人资料来源合法与真实,且须获得客户本人的授权,再加上采取视频、手机认证等客户身份验证措施。其次是银行要重视互联网贷款业务的贷前调查,特别是在经客户授权后,在查询客户征信信息时,要重点关注该个人客户的新增贷款情况,并核查个人税务、社保、住房公积金等信息,了解真实信用状况,同时对交易背景和贷款资金用途启动真实性审查。在完成前两项反洗钱措施后,银行接着是进行该授信案的洗钱风险评估。面对互联网贷款业务,银行特别要从借款人的职业、收入、交易习惯、还款来源等特性分析,同时将贷款金额、贷款频率与借款人背景与过去交易特性配比分析后,评估出借款人的洗钱风险程度。银行要特别注意此次刚公布的银保监会新规规定,对授信与首笔贷款发放两者时间距离超过1个月的,银行须在贷款发放前,再对客户信用状况进行评估。互联网贷款的反洗钱措施最后一项是贷款管理,也就是通过对账户的监测和对账管理,银行应及时发现潜在洗钱风险和客户异常行为,并根据客户历史交易记录、行为资料和信用情况等交叉比对,设定单日贷款支付限额,同时要关注客户还款来源,确认是否存在漂白黑钱的可能性。此次针对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的新规中,银保监会还要求银行必须针对“客户身份识别、核心业务和风险模型管理职责”三项业务的外包进行限制,特别是针对借款人身份的核验工作,及客户信息采集、甄别筛选、资信评估、开户,甚至是授信审批、合同签订、贷款支付、贷后管理等核心风控环节进行外包持保留态度,也就是说对核心风控环节银行应独立开展,不能因为外包就免除反洗钱模型的管理职责。银行从事互联网贷款业务借助第三方合作机构,是很常见的现象,通过营销合作获得个人客户,或是与小额贷款公司、其他银行同业共同出资发放互联网贷款,在支付结算环节与非银行支付机构合作、与保险公司或融资担保公司进行风险分担,从AI(人工智能)等科技公司获取数据信息,甚至是和第三方合作催收债权等。正因为第三方合作机构对银行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的重要性,直接关系到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最终的品质,和反洗钱工作落实程度,所以银行在挑选合作伙伴时须注意以下重点。1、准入前评估银行须针对合作机构的风控水准进行评估,确保合作机构已符合反洗钱监管与反洗钱法规的各种要求,确保不会连累银行造成银行被禁止准入的情形。2、须承诺提供相关信息配合银行接受主管部门检查。3、及时识别与定期评估此次银保监会新规特别要求银行,须针对互联网贷款业务的合作机构进行及时识别与定期评估,避免因合作机构单方所引发的银行风险,评估时间为起码每年要对所有合作机构全面评估一次。4、及时终止合作只要合作机构出现风险预警或潜在风险,或无法继续满足准入条件,银行应及时终止合作关系,避免风险传导引发银行端的风险。5、建立禁止合作机构名单第三方合作机构出现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像是滥用、买卖或泄露客户信息,或以非法手段催收贷款、虚构交易背景或贷款用途等,银行都应及时列入禁止合作机构名单并终止合作关系。(本文作者系上海富拉凯律师事务所银行风险合规部中国执业律师 王凡)
网络直播平台是很时髦的行业,也是银行在反洗钱工作中的全新挑战,一般来说,网络直播可分为游戏直播、娱乐直播、电商直播、体育直播等不同业态。 网络科技公司常是网络直播平台背后真正的运营主体,伴随网络直播行业的蓬勃发展,又衍生出主播、直播公会等围绕网络直播行业的外层新兴行业,但也伴随不少问题,例如与直播公会谈妥结算比例后,却将倾吞的公款作为礼物刷(打赏)给主播,或是银行很难核实网络直播所带来资金的流向,因此,网络直播平台一直都存在洗钱风险。 在2018年《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关于加强网络直播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中,已明确了网络直播服务提供者应办理三类许可证,分别是: 1.ICP经营许可证(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属于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信息服务业务) 2.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3.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同时还要求网络直播平台在直播服务上线的30日内,必须到所在地公安机关履行备案手续。 当然,银行可通过以上证照审查了解直播平台的正规性,也可以判断哪些是不正规的直播平台,特别对那些平台域名是由境外域名主机服务商代为注册,或是服务器在境外,让国内执法部门难以查封或追踪,及直播运营人员在境外,完全可以逃避境内主管机关监管的几种情形,银行都必须小心。 对银行来说,网络直播平台潜在的风险主要是四方面,首先是对购买虚拟礼物的用户身份识别不到位,使不法分子可以通过刷礼物轻松进行洗钱;其次是通过购买直播平台账户,不法分子可以避开实名监测的监管;接着是网络直播的内容违法,其中可能涉黄赌毒,自然所涉及的资金也不合法;最后则是由于网络直播的充值和打赏无上限,也无核算标准,都使不法分子可以通过网络直播平台漂白资金。 在2019年12月30日“法制网”报道中,不法分子正是利用网络直播平台建立了洗钱黑色产业链,受害人通过扫描不法分子提供的二维码,将资金汇入直播平台提供的账号,这些账号背后又经过层层转手,给警方调查取证带来障碍。 这当中也有正规直播平台遭不法分子利用,主要原因是平台分成少,使得洗钱成本较低,不法分子也比较容易掩饰非法所得,实务中,有的不法分子会与主播加入的直播公会联系,双方约定结算比例,不法分子先通过在平台充值取得虚拟币后,再将虚拟币或用虚拟币购买的礼物打赏给主播,形成完整的上下游链条,等直播平台与公会结算后,再与不法分子按约定比例拆账,等于帮不法分子漂白资金。 银行要管控网络直播平台的洗钱风险,最起码要在客户身份识别(KYC)和资金监控两方面强化反洗钱工作。 银行对网络直播平台的客户身份识别,须区分为直播平台、主播、刷礼物的人等不同身份。在《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中,官方已要求直播平台应对使用者基于移动电话号码等方式进行真实身份认证,对主播或直播发布者,则须进行基于身份证件、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有效文件的认证登记。 例如对主播的要求须年满18周岁,且要上传身份证或通过人脸识别等手续完成实名认证,当直播平台作为银行客户时,为降低因客户交易对手带来的潜在洗钱风险,将银行卷入洗钱纠纷中,银行可以与直播平台在协议中约定直播平台的身份识别义务,并在可能情况下,要求直播平台每月向银行提供异常使用者或负面客户清单信息,并将异常原因一并报送银行。 银行对网络直播平台的资金监控,主要是审查直播平台每月交易流水有无显著变化,若发现可疑或异常情况,银行须马上进行人工分析并找出背后原因。除此之外,还须密切关注网络直播平台的异常充值情形,像是同一个用户注册多个账号,分散充值打赏金额等可疑行为,都有可能是洗钱,值得银行提高警觉。 (本文作者系上海富拉凯会计师事务所银行风险合规部中国注册会计师刘华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