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小贷公司、消费金融公司等纳入央行反洗钱监管范围。 12月30日,央行消息称,中国人民银行组织起草了《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督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下称《修订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关于《修订草案》的说明指出,近年来,国内外反洗钱形势不断变化,国际反洗钱要求不断趋严,监管规则更加强调风险为本,各国反洗钱监管压力增大,需要进一步梳理明确国内反洗钱监管措施。《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下称《管理办法》)存在修改的必要性。 从征求意见的主要内容来看,《修订草案》强调风险为本监管思路和工作要求,明确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对金融机构开展风险评估,并及时、准确了解金融机构风险的要求,要求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以风险评估结果为依据,实施分类监管。 此外,《修订草案》新增金融机构反洗钱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工作要求,规定金融机构建立与洗钱风险和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内部控制制度要求,包括建立洗钱风险自评估制度、建立健全反洗钱组织机构和人力资源保障、反洗钱信息系统和技术保障、反洗钱内部检查和审计要求等。 随着金融领域创新不断,出现了各类新型金融业态。《修订草案》在适用范围上,增加非银行支付机构、从事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以及消费金融公司、贷款公司、银行理财子公司等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 同时,完善反洗钱监管措施和手段。《修订草案》规范了各类反洗钱监管措施的运用条件,同时规范结果反馈和法律文书制作要求。在监管手段方面,增加《监管提示函》,删除质询(含电话和书面),同时强调反洗钱持续监管要求。 2019年,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对我国的第四轮评估报告指出我国反洗钱工作存在不足。央行表示,根据评估整改要求,需要进一步完善反洗钱监管制度,明确金融机构反洗钱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要求,更好地指导金融机构反洗钱履职和人民银行反洗钱监管,从而提高我国反洗钱整体水平。 近年来,我国反洗钱执法检查不断深入,反洗钱处罚力度进一步加强。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2019年中国反洗钱报告》显示,2019年,人民银行全系统共对1744家义务机构开展反洗钱执法检查,针对违反反洗钱规定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罚款金额合计2.15亿元,同比增长13.7%,基本实现“双罚”。其中,依法处罚违规机构525家,罚款2.02亿元;处罚个人838人,罚款1341万元。 值得一提的是,不久前,央行反洗钱局迎来新任局长,由上海市黄浦区原区长巢克俭担任。12月10日,巢克俭以央行反洗钱局局长的身份参加修订《反洗钱法》专家论证会,并向各位专家学者介绍了相关工作开展的情况。
每经记者 周程程 北京摄影报道 每经编辑 廖 丹 12月22日,国新办就落实五中全会精神,以高水平保护促进绿色发展有关情况举行发布会。生态环境部副部长庄国泰回应《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有关如何推动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的提问时表示,将完善体制机制和政策法律体系。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法律保障,加快推进野生动物保护法、国家公园法、湿地保护法、自然保护区条例的制修订工作,推动各地因地制宜出台相应的地方性法律法规。 全球新型肺炎疫情实时查询
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日前签署命令,发布新修订的《军队装备条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14章100条,明确了体现实战化要求、“战”与“建”有机衔接的工作机制;围绕落实需求牵引规划、规划主导资源配置的要求,完善了装备领域需求、规划、预算、执行、评估的战略管理链路;着眼提高装备建设现代化管理能力,优化了装备全系统全寿命各环节各要素的管理流程;立足破解制约装备建设的矛盾问题,构建了灵活高效、竞争开放、激励创新、规范有序的工作制度。
为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提高反洗钱监管有效性,提升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水平,人民银行组织起草了《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督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修订草案》),并于2020年12月30日在官网发布通知,就《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央行表示,《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修订工作已列入人民银行2020年规章制定计划。修订《管理办法》,是加强反洗钱监管,提升我国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防范能力的需要,是反洗钱国际评估后续整改的需要,也是新形势下完善反洗钱监管机制的需要。 据介绍,本次《修订草案》包括总则、反洗钱内控和风险管理、反洗钱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共5章40条。本次征求意见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强调风险为本监管思路和工作要求。《修订草案》明确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对金融机构开展风险评估,并及时、准确了解金融机构风险的要求,要求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以风险评估结果为依据,实施分类监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 二是新增金融机构反洗钱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工作要求。《修订草案》规定金融机构建立与洗钱风险和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内部控制制度要求,包括建立洗钱风险自评估制度、建立健全反洗钱组织机构和人力资源保障、反洗钱信息系统和技术保障、反洗钱内部检查和审计要求等,同时《修订草案》对金融机构提出洗钱风险管理要求,强调根据机构、客户、业务的风险状况,制定相应的风险管理措施和程序(第二章)。 三是完善监管对象范围。在《修订草案》适用范围增加非银行支付机构、从事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以及消费金融公司、贷款公司、银行理财子公司等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第二条、第三十八条)。 四是完善反洗钱监管措施和手段。《修订草案》规范了各类反洗钱监管措施的运用条件,同时规范结果反馈和法律文书制作要求。在监管手段方面,增加《监管提示函》,删除质询(含电话和书面),同时强调反洗钱持续监管要求(第三章)。
高盐高油,无辣不欢,烤串炸鸡当夜宵,奶茶饮料快乐水……色香味俱全的美味佳肴不一定健康。中国营养学会理事长杨月欣说,我国居民人均食用盐、油均远高于世界卫生组织推荐标准,杂粮、水果、坚果等摄入不足。民以食为天,合理膳食,营养均衡,在国民日常生活中尤为重要。12月22日,由中国营养学会主办的“膳食与健康科学证据专家研讨会”在武汉召开,来自全国的营养学专家针对膳食以及营养素对健康作用的最新研究进展行了深入研讨。会上,中国营养学会宣布启动《中国居民膳食营养素参考摄入量》(Dietary Reference Intakes,以下简称DRIs)新一轮修订,并与纽崔莱营养与健康研究中心签订合作备忘录,共同推动营养素在生理功能、营养状况评价等方面的研究,预计在2022年完成制定更适合我国居民的营养素摄入量,推进健康中国建设。这是纽崔莱营养与健康研究中心继支持2013版DRIs修订后,再次为新版DRIs修订提供科学支持。安利亚洲科技创新中心副总裁、纽崔莱营养与健康研究中心亚洲区负责人陈佳女士表示,连续两次参与DRIs修订,纽崔莱营养与健康研究中心将与中国营养学会紧密合作,推动定制营养、精准营养等细分领域的营养素基础性研究,提升国民营养健康水平。“中国营养学会”与“纽崔莱营养与健康中心”签订合作备忘录修订居民膳食营养素摄入量标准 指导居民合理膳食人类对营养素的认识始于3000 多年前,当时古埃及人发现夜盲症可被一些食物治愈,虽然他们并不清楚食物中什么物质起了医疗作用。在那之后的几千年中,人们仍然把疾病归罪于鬼神,巫术,空气,体液以及命运,直到现代分子生物学逐渐揭开了维生素、矿物质、氨基酸的秘密,从科学角度让人类认识到,在某些程度上吃些什么决定了人的身体状况。2013版DRIs发布至今已有7年,随着营养素基础科学研究的发展、国民生活方式和饮食习惯的变化,中国营养学会计划在未来3年内,对我国居民营养素推荐摄入标准进行全面梳理,2022年推出更适合我国居民的新版膳食营养素参考摄入量。同时,DRIs的修订工作已被列入国务院《国民营养计划(2017—2030年)》文件,凸显国家对国民健康的高度重视。杨月欣介绍,DRIs主要是为了满足不同年龄,不同性别,不同身体状况的中国居民营养需求而制定的专著,包括了各种营养素的平均需要量、推荐摄入量、适宜摄入量和可耐受最高摄入量。全球疾病负担研究表明,饮食因素导致的疾病负担占到15.9%,已成为影响健康的重要危险因素,启动新版DRIs的修订,标志着我国营养科学和应用的又一次重大进步,对于合理膳食、营养保健、食品生产、改善中国居民的营养健康状况具有重要意义。中国营养学会理事长杨月欣教授介绍DRIs起始和发展据了解,2013版DRIs修订,首次纳入了植物营养素在内的约20种具有生理健康作用的食物成分,并首次提出预防非传染性慢性病的营养素建议摄入量。新版DRIs修订中,将引入近十年营养学关于营养素评价、需要量、安全性等研究领域的新成果,并应用风险评估和循证营养学的方法,建立中国人饮食科学权威的新标准。安利纽崔莱86年聚焦植物营养素研究受到疫情影响,国民对于营养健康的关注达到前所未有的高度,营养健康知识和膳食补充剂的需求迅速放大,这一方面带动了大健康产业的发展,同时也为如老年人、慢病患者、孕产妇、上班族等细分人群的营养健康指导提出了新的期望和要求,显示了DRIs修订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安利亚洲科技创新中心副总裁陈佳介绍,继续支持新版DRIs修订,是因为纽崔莱营养与健康研究中心在全球范围内,积累了86年的从植物原料种植、有效物质和作用机制阐释全链条研发经验和成果。安利亚洲科技创新中心副总裁陈佳女士接受采访在2013版DRIs修订过程中,纽崔莱营养与健康研究中心借助全球科学合作网络,为修订工作提供了多方位支持,如搭建国际与中国营养学机构和专家沟通的学术交流平台,分享包括欧盟、美国等国家和地区的DRIs修订进展情况以及最新科学证据。对于新启动的DRIs修订,陈佳表示,纽崔莱营养与健康研究中心将继续发挥全球研发布局的优势,聚焦细分人群定制营养的精准需求,与中国营养学会紧密合作,推动提升国民营养健康水平。中国营养学会理事长杨月欣与安利亚洲科技创新中心副总裁陈佳签订合作协议吃动平衡科学补充合力营养构筑免疫力近年来,我国居民营养健康状况明显改善,但仍面临营养不足与过剩并存、营养相关疾病多发等问题,不健康的饮食习惯在一些人群中还比较普遍。目前新冠疫情国外形势严峻,国内输入性及偶发性病例仍有发生背景下,吃出健康,吃动平衡,构筑免疫力,更显重要。原卫计委发布的《中国居民营养与慢性病状况报告(2015)》显示,我国居民蔬菜、水果摄入量不足,钙、铁、维生素A、D等营养素摄入缺乏,全国成人和儿童的超重率和肥胖率都呈现上升趋势;吸烟、饮酒、少运动和高盐高脂等不健康饮食是慢性病发生、发展的主要危险因素。以营养早餐为例,每天吃早餐是世界卫生组织倡导的一种促进健康的行为。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生活节奏加快,很多居民没有足够时间准备一份营养充足的早餐,随便应付或不吃早餐,易引起能量及营养素摄入不足,使大脑的兴奋性降低,反应迟钝,降低工作或学习效率,增加患血脂异常、心脑血管疾病的风险。通过合理膳食、均衡营养,适量运动,有助于构筑自身免疫力。第一,食物多样,每天至少摄入12种食物,应包含谷薯类、蔬菜水果类、畜禽鱼蛋奶类、大豆坚果类等;第二,多吃蔬果、奶类、大豆,不以果汁代替鲜果;第三,适量吃鱼、禽、蛋、瘦肉,少吃肥肉、烟熏和腌制肉,坚决杜绝食用野生动物;第四,少盐少油,控糖限酒,足量饮水,成年人每天7-8杯(1500-1700毫升),提倡饮用白开水和茶水;第五,合理选用营养素补充剂;第六,每日运动不少于30分钟,室内体操、仰卧起坐、俯卧撑、拉伸等,或是在空旷人少通风良好的户外,慢跑、快走,同时获得一定日光暴露的时间。
在近几年,从各种媒体的公开报道中可以看到,随着信用卡市场产业化、科技化步伐的加快,信用卡业务中的盗刷、套现、恶意透支等用卡安全和风险问题愈发突出,引发了大量的信用卡法律诉讼案件,结果却又是五花八门。 10月23日,央行官网发布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包括总则、组织机构、人民币、业务、监督管理职责、监督管理措施、财务会计、法律责任和附则,共9章73条。1995年施行以来,经过了2003年、2015年两次修订直至目前。 近十余年来,中国银行业飞速发展,参与主体数量急剧增加,规模持续壮大,业务范围逐步扩展,创新性、交叉性金融业务不断涌现,立法和监管面临很多新情况,现有的大量条款已不适应实际需求,亟待全面修订。本次《银行法》的修订,将“促进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明确写入立法、修改完善了人民银行的职责、建立货币政策和宏观审慎政策双支柱调控框架、加大对金融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等八方面内容。 与信用卡业务息息相关的一部法规,暨2011年颁布实施的《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也即将到了十年。而近十多年来,中国的信用卡产业呈现出超常规式的高速发展局面,在2019年中国银联的网络转接交易金额达189.4万亿元,中国银联的发卡规模80多亿张,均也位居全球首位,其中信用卡达到了7.5亿张,较2011年增长了161%。 同时,移动支付作为中国支付产业为世界支付领域做出的重要贡献,也已经成为中国经济的“新名片”,由移动支付派生出新兴的支付方式,特别是金融科技在信用卡领域的广泛应用,对中国信用卡产业起到了推动作用。因此,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这部2011年版的信用卡业务法规在很大程度上都面临着与时俱进的调整与修订。 中国信用卡产业发展至今,在法规制度建设方面,目前只有1993年、1996年、1999年和2011年颁发修订的四个信用卡业务相关管理办法。在中国银行业协会银行卡专业委员会发布的《中国信用卡产业发展蓝皮书》中,对中国信用卡产业的法制建设问题一直发出呼吁,其中包括对信用卡产业法律层级有待提高的问题。 目前,中国信用卡产业尚未立法,只能套用《中国人民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法》、《民法通则》、《合同法》、《担保法》、《刑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中的一些原则性规定,其中又都缺少专门针对信用卡业务可操作的条款。2011年颁布实施的《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属于行政法规及规章领域。 信用卡业务近几年的高速发展,无论是风险审批、发行使用、收单机构与商户受理、交易清算等诸多环节都已经出现了多种多样的风险的发生,信用卡法律文件的滞后,让参与信用卡业务各方的主体责任和权利义务都缺乏法律层面的具体规定,以及系统性规范管理。片面强调发卡银行对持卡人的安全保障义务及银行责任,也导致银行信贷资金处于更大风险之中,反而不利于有效保护持卡人合法权益,更不利于产业长期健康发展。这表明中国在信用卡产业的法律法规制度的建设上,已经与信用卡产业发展的脚步出现了脱节。 相比较国外信用卡产业发展中,都配套了相对完善的法律法规制度,美国与信用卡相关的立法就有包括《信用卡发行法》、《诚实信贷法》等18项之多,即便像韩国、中国台湾地区在二十一世纪之初遭受到严重的信用卡危机后,也能很快地进行自我调整,重新走上健康发展之路。 在近几年,从各种媒体的公开报道中可以看到,随着信用卡市场产业化、科技化步伐的加快,信用卡业务中的盗刷、套现、恶意透支等用卡安全和风险问题愈发突出,引发了大量的信用卡法律诉讼案件,结果却又是五花八门。同一个案例却有多种不同的结果,也让发卡银行无所适从,一方面是银行对信用卡业务的大力推广,另一方面还要对众多违规违法的持卡人付诸法律。 2018年,高检高法还针对2009年颁布实施的《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行了修订,其中提到修改透支利息计息方式从全额改为未偿部分等诸多内容,而关于以透支部分的全额计息还是以未偿部分计息,一直是行业中争论的焦点。“2009解释”的修订中,主要是从实际判案的角度便于区分责任,但是条款的修订还是应该由相关行业部门进行更为恰当,这也是信用卡业务亟待立法的需要。 今年,银保监会、深圳银监局等监管部门,前后出台了《关于合理安全使用信用卡的风险提示》,针对信用卡业务中的信用卡转借他人使用,或利用信用卡套取积分、非法套现等违规现象发声,提醒用户合理用卡、健康用卡,避免造成个人信息泄露、遭受经济损失或征信记录不良等负面影响,为使用信用卡过程中存在的违法违规现象一次又一次地敲响了警钟。 近几年,支付形式也从传统的实卡支付、POS支付,向无卡支付、移动支付等多种形式发展,信用卡支付的风险领域不仅增加,形式也从过去盗卡盗刷、盗取持卡人信息制作伪卡,发展到“嗅探”等新兴技术手段成为目前主要的信用卡犯罪方式,对正当用户形成支付安全威胁。支付安全早已经成为当前中国信用卡产业中最重要的问题。 《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实施十年之久,今天中国的支付市场已经有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中国银行卡清算牌照制度历经五年时间已经落地,中国银联去年收获首张牌照,美国运通今年正式进入中国市场,万事达卡已获批进入筹备阶段。中国的银行卡与支付市场,在实卡虚拟化、支付移动化方面已经走在了世界前列,这也为每一家欲进入这个市场的国际卡组织带来了发展的机遇和挑战。中国银行卡清算市场对任何一家国际卡组织的诱惑都是巨大的,没有哪一家会缺席这个市场。 中国信用卡与支付产业不仅面临,而且引领了一个崭新的时代,也亟待配套与之相适应的法律法规。正是面对这样的局面,《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也应该与时俱进,不仅需要修订,更应该到了提升到法律层级的时候了。
摘要 【曹中铭:信披规则迎修订 有望让上市公司更透明】为了规范上市公司信披行为,持续加强信息披露监管,日前,中国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修订稿)》(征求意见稿),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现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于2007年发布施行,至今已有13年,而13年来,资本市场已发生重大变化,对其进行修订亦在情理之中。 为了规范上市公司信披行为,持续加强信息披露监管,日前,中国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修订稿)》(征求意见稿),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现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于2007年发布施行,至今已有13年,而13年来,资本市场已发生重大变化,对其进行修订亦在情理之中。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是一个“老大难”问题。在日常监管中,上市公司不报、瞒报、迟报等现象较为常见,既扰乱市场正常的秩序,也会损害到投资者的利益。对于投资者而言,信息披露是了解一家上市公司的窗口,也是众多投资者的投资参考和作出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如果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上存在短板,就会产生一系列的连锁反应。 根据征求意见稿,此次修订主要从多个方面着手。包括完善信息披露原则规定;完善临时报告事项;进一步强调董监高等相关主体的责任。此外,此次修订按照新《证券法》的相关规定,对指定媒体披露要求、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表述、法律责任等相关条文进行了调整,同时配合注册制对发行文件披露要求进行了完善,借鉴了科创板非交易时段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可以说,此次修订可谓面面俱到。 证监会修订上市公司信披管理办法,既是针砭市场弊端的必然,某种意义上也是新版证券法施行后倒逼的结果。随着新版证券法于今年3月1日开始实施,现行信披管理办法已明显不适应市场发展的需要,对其进行修订亦是应有之义。比如某些上市公司的信披,由于专业性太强,许多投资者根本看不懂,这样的信披就值得商榷。而新版证券法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简明清晰,通俗易懂”,直指某些上市公司信披的痛点,非常具有针对性。 整体而言,新版证券法为规范上市公司信披,看点并不少。比如信息披露设置专章规定,既说明了对于信息披露的重要性,也从侧面说明信披监管是难点。而在完善信披方面,更是可圈可点。比如原先A股与H股就存在信披不一致的现象。当年万科股权争夺战时,万科在香港市场披露的某些信息,就没有在A股披露。而新版证券法规定,证券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其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外披露的信息,应当在境内同时披露。该规定很好地弥补了这一漏洞。 此次证监会对上市公司信披管理办法进行修订,目的是让一个更加“透明”的上市公司呈现在市场与投资者面前。就像注册制以发行人的信息披露为核心一样,对于上市公司的日常监管,同样要以信息披露为核心。而要让一个透明的上市公司呈现在市场面前,个人以为需要从多个方面着手。 对于信息披露义务人而言,除了不应该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信息外,日常信披活动中,最重要的无疑是主动披露了。此次修订的一大重点,即是鼓励上市公司自愿披露。上市公司做到不迟报、不瞒报,甚至是能够做到主动披露,让投资者能够从更广的维度、更深的角度深入地了解上市公司,对于让上市公司更加透明化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对于监管者而言,一方面需要对制度建设不断地进行完善。中国资本市场的发展,可以说步入了超常规的阶段,但市场的某些规章制度却常常出现多年一成不变的现象,这显然是不能适应市场发展的,信披管理办法13年才“大修”的现象,今后不宜再出现。 另一方面,对于信披违规违法行为,严刑峻法才是正道。新版证券法对于信披违规的处罚,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而且,相对于老版证券法,如今信披的违规成本也要高得多。但新版证券法在处罚违规行为时,由于罚款的金额高低差别太大,导致证监会在处罚时自由裁量权过大,那么能否严厉处罚违规行为,我们不妨拭目以待。 此外,让上市公司更加透明,广大投资者同样不能缺席,也不能成为旁观者。作为上市公司的股东,投资者有监督上市公司的权利,也是其义务所在。而且,一旦自身权益因信披违规受到侵害,在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后,也要勇敢地拿起维权的武器。新版证券法推出了中国版的集体诉讼制度,将使投资者维权成本更低,操作起来更便捷,对上市公司的威慑更大。投资者参与其中,在提高上市公司信披违规成本的同时,也能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