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花税法草案拟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一些内容和你息息相关。 中国政府网7月8日消息显示,国务院2020年立法工作计划出炉,其中,印花税法草案拟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中国人民银行法修订草案、商业银行法修订草案、反洗钱法修订草案、保险法修订草案等预备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此外,还有拟制定、修订的行政法规,包括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 少部分税目的税率拟适当调整 1988年8月,国务院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规定自1988年10月1日起,对书立、领受合同、产权转移书据等应税凭证的单位和个人征收印花税。根据应税凭证的性质,印花税分别按比例税率或者按件定额计征。 1992年,国家统一规定对沪深两市证券交易征收印花税,经过多次政策调整,目前证券交易印花税按1‰的税率对出让方征收。1988年至2017年,全国累计征收印花税21450亿元,年均增长19.1%,其中2017年征收印花税2206亿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除对少部分税目的税率适当调整外,基本维持了现行税率水平。根据应税凭证的性质,分别实行比例税率或者定额税率。其中:应税合同按不同类型,税率分别为合同列明价款或者报酬的万分之三、万分之零点五和千分之一;应税产权转移书据税率为支付价款的万分之五;应税权利、许可证照税率为每件五元;应税营业账簿税率为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的万分之二点五;证券交易税率为成交金额的千分之一。 与《暂行条例》相比,《征求意见稿》作出调整的税率包括:一是为简并税率、公平税负,减少因合同类型界定不清在适用税率上引发的争议,将《暂行条例》中原加工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货物运输合同的适用税率由万分之五降为万分之三。二是考虑到国务院已决定自2018年5月起对资金账簿和其他账簿分别减征和免征印花税,为了与现行政策保持一致,将营业账簿适用税率由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的万分之五降为万分之二点五。 值得的是,《征求意见稿》还规定了一些免税情形,其中引人注目的是,为支持特定主体融资,对无息或者贴息借款合同、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订立的借款合同等免税;为减轻个人住房负担,对转让、租赁住房订立的应税凭证,免征个人应当缴纳的印花税。 那么,上升为法律对证券交易印花税有什么影响呢? 从2009-2018年的数据来看,证券交易印花税在印花税收入中占了“大头”。而今年以来,证券交易印花税在财政收入总体减少的情况下保持“逆势”增长,这与股市交易量息息相关。 不过,目前证券交易印花税的税率并没有变化。按照征求意见稿中的规定,证券交易印花税需要征收成交金额的千分之一,对证券交易的出让方征收,不对证券交易的受让方征收。 拟修订商业银行法 除了印花税法,商业银行法修订草案也预备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行长张智富建议,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明确分类监管理念,放开并规范综合经营或混业经营;适当提升处罚上限,提高金融违法行为成本。 张智富建议,要明确分类监管理念。现行商业银行法对各类银行的准入采取相对单一的标准,经营范围、业务规则、监管要求等也未作详细区分。他建议,根据商业银行在资产规模、盈利水平、客户覆盖、公司治理和内部管理水平等方面的差异,实行科学动态的市场化分类监管制度。 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行长郭新明则建议,全面系统修订商业银行法。在修改重点上,主要包括完善立法调整范围及业务规则、明确分类监管理念、健全公司治理机制、适当支持综合经营、加大金融消保力度等方面内容。 拟修订中国人民银行法 近期关于修订中国人民银行法的建议不断引起市场。 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行长徐诺金此前表示,根据人民银行履职变化,建议在中国人民银行法修订中,增加下列职能:负责宏观审慎管理,制定审慎监管基本制度;监测和评估系统性金融风险,负责金融控股公司等金融集团和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基本规则制定、监测分析和并表监管;统筹监管重要金融基础设施;统筹金融业综合统计;拟定金融业重大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草案;管理征信业,推动建立社会信用体系;金融消费者保护;统筹互联网金融监管;承担全国反恐怖融资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责任,负责涉嫌恐怖活动的资金监测。
近日,中国证监会就修订《行政处罚委员会组成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现行《行政处罚委员会组成办法》(以下简称《组成办法》)于2008年发布后,证监会行政处罚工作法治化、专业化、规范化的水平不断提升,各项工作体制机制也在执法实践中不断完善,积累了一些新的宝贵经验。随着市场发展和外部法制环境的变化,《组成办法》的部分内容已不能完全适应执法形势的新要求,证监会结合实践经验对此予以修订。 本次修订以明晰职责、规范程序、提高效能为导向,主要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一是明确行政首长负责制的基本原则。在修订草案中明确行政处罚委员会的职能定位,厘清案件审理意见与行政处罚决定的关系,明确了主任委员负责下的“主审-合议”的案件审理制度。二是明确兼职审理委员的职责和定位。兼职委员与专职委员适用相同的任职条件,履行相同的职责,均由证监会聘任。三是明确巡回审理工作机制。四是明确根据案情适用差异化的案件审理程序。既依法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又合理配置审理资源,提高执法效率。五是完善各层级主体的工作职责。进一步厘清责任,理顺工作流程,提高执法效能。 欢迎社会各界提出宝贵意见,证监会将认真研究各方反馈意见,进一步完善后按程序发布实施。
中国证监会昨日就修订《行政处罚委员会组成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据悉,此次修订以明晰职责、规范程序、提高效能为导向,拟明确行政首长负责制的基本原则、兼职审理委员的职责和定位、巡回审理工作机制、根据案情适用差异化的案件审理程序等。 根据证监会官网昨日发布的信息,此次修订的内容主要有五个方面: 明确行政首长负责制的基本原则,明确行政处罚委员会的职能定位,厘清案件审理意见与行政处罚决定的关系,明确主任委员负责下的“主审-合议”的案件审理制度;明确兼职审理委员的职责和定位,兼职委员与专职委员适用相同的任职条件,履行相同的职责,均由证监会聘任;明确巡回审理工作机制;明确根据案情适用差异化的案件审理程序,既依法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又合理配置审理资源,提高执法效率;完善各层级主体的工作职责,进一步厘清责任,理顺工作流程,提高执法效能。 现行《行政处罚委员会组成办法》于2008年发布。然而,随着市场发展和外部法制环境的变化,该办法的部分内容已不能完全适应执法形势的新要求,因此,证监会拟结合实践经验对其作出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