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片来源:微摄为提高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质效,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维护金融机构债权人合法权益,银保监会会同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证监会制定了《关于印发金融机构债权人委员会工作规程的通知》(以下简称《工作规程》)。近年来,银保监会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决策部署,建立了银行业金融机构债权人委员会制度,推动债权银行业金融机构精准发力、分类施策,合力帮扶困难企业,有序退出“僵尸企业”。总体来看,银行业金融机构债权人委员会制度运行情况良好,有序缓释了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风险,避免了部分企业因资金链突然断裂而倒闭,守住了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工作规程》总结了前期风险企业债务问题特点及债委会运行过程中的成功经验,根据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对现有债委会制度进行进一步完善。《工作规程》共21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明确了债委会职责定位。债委会是协商性、自律性、临时性组织,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公平公正、分类施策的原则开展工作。二是扩大债委会成员的覆盖范围。明确对债务规模较大、存在困难的非金融债务企业,3家以上持有债权(含贷款、债券等)、管理的资产管理产品持有债权、依法作为债券受托管理人的银行保险机构和证券期货基金经营机构等可以发起成立债委会。三是区分债委会层级。债委会原则上由直接对企业持有债权的金融机构或其分支机构组建。涉及中央企业或者重大复杂的企业集团,可以在金融机构法人总部层面组建债委会。四是做好与联合授信制度的衔接。联合授信企业发生债务风险的,牵头银行可推动组建债委会。五是对债委会参加机构、主席单位、副主席单位、债权人协议、重大事项决策机制等债委会基本事项作出原则性规定。六是规定对债委会运作的约束机制。针对债委会成员机构的不当行为,支持债委会或者自律组织采取内部通报等自律性惩戒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金融管理部门可以依法采取约谈、向债委会成员机构总部通报等方式,督促其规范行为。七是支持债委会在破产程序中积极发挥作用。债委会可以代表成员机构,主动向法院推荐管理人、积极配合制定重整计划及债权受偿方案,做好与企业破产程序中的债权人委员会、债权人会议的有效衔接。八是明确打击逃废金融债务的要求。支持金融机构联合打击逃废金融债务,充分发挥行业自律与失信惩戒机制作用。下一步,银保监会将会同相关部门持续指导金融机构按照《工作规程》积极开展相关工作,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发展。
央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日前发布公告称,为进一步完善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引导金融机构市场化调节外汇资产负债结构,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将金融机构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调节参数从1.25下调至1。金融机构应树立“风险中性”理念,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这也是自今年3月11日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调节参数从1上调至1.25后,时隔仅9个月再次调整。值得注意的,这次参数调降的对象仅面向金融机构,并不包括企业。 业内人士表示,跨境融资宏观审慎调节参数的高低,直接影响企业和金融机构可以在境外融资的风险加权余额上限的大小。此次调降金融机构参数,意味着金融机构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上限下降。此举在当前汇率双向波动加大的情况下,利于控制金融机构跨境融资风险。 中国民生银行首席研究员温彬表示,今年以来人民币汇率弹性增强,下调跨境融资宏观审慎调节参数,将有助于金融机构树立汇率“风险中性”的理念,做好外币资产负债管理,避免汇率敞口风险,确保金融机构稳健经营,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 此前在3月上调宏观审慎调节参数,恰逢海外多国央行为应对疫情冲击开启新一轮量化宽松,使得低利率甚至是负利率的市场规模进一步扩大。国家外汇局有关负责人表示,政策调整后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上限相应提高,这将有助于便利境内机构特别是中小企业、民营企业充分利用国际国内两种资源、两个市场,多渠道筹集资金。 “彼时参数上调,主要是由于突发疫情对我国经济构成严重影响,尤其是中小民营企业面临资金链紧张、经营受阻等问题,管理层积极采取措施为中小民营企业拓宽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帮助企业渡过难关。但不可避免,境内金融机构和企业的整体外债有所上升。”光大银行金融市场部分析师周茂华指出,目前国内外债无论从规模还是结构上来说整体风险可控,管理层更关注的是个体企业外债和流动性风险。(向家莹)
为缓解当前人民币升值压力,金融机构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调节参数从1.25下调至1。 近日,为进一步完善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引导金融机构市场化调节外汇资产负债结构,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将金融机构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调节参数从1.25下调至1。并称,金融机构应树立“风险中性”理念,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中国民生银行首席研究员温彬对记者表示,此次调整针对金融机构,不涉及企业部分。今年以来,人民币汇率弹性增强,根据市场变动情况,将跨境融资宏观审慎调节参数从1.25下调至1,有助于金融机构做好外币资产负债管理,降低外汇敞口的风险,也通过这一政策调整,延缓当前人民币升值压力。 今年3月12日,央行与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将跨境融资宏观审慎调节参数由1上调至1.25。“将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调节参数由1上调至1.25,将提高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上限,有利于境内机构特别是中小企业、民营企业充分利用国际国内两种资源、两个市场,多渠道筹集资金,缓解融资难、融资贵等问题,降低实体经济融资成本,更好地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温彬称。 彼时,人民币对美元汇率处于7左右的水平。此后,中国率先控制了疫情,经济社会恢复发展,受到经济基本面的支撑,境外长期资金有序增持人民币资产,人民币汇率在市场供求推动下有所升值。截至11月末,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和收盘价较5月底分别上涨8.4%和8.5%,较去年底分别上涨6.0%和5.8%。 从跨境融资政策看,2017年,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关于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17〕9号),提高了金融机构和企业跨境融资杠杆率,进一步便利了境内机构跨境融资,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外债余额增长。 其中,跨境融资是指境内机构从非居民融入本、外币资金的行为。全口径指在跨境融资层面上统一了本外币、中外资主体、短期与中长期管理。央行对27家银行类金融机构跨境融资进行宏观审慎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对企业(不包括政府融资平台和房地产企业)和除27家银行类金融机构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跨境融资业务按属地原则进行管理,并对企业和金融机构进行全口径跨境融资统计监测。 业内认为,跨境融资宏观审慎调节参数上调意味着境内金融机构和企业跨境融资敞口空间提升,也会相应增加我国整体外债规模,反之亦然。 最新数据显示,2020年6月末,我国全口径外债余额21324亿美元,较2019年末增长751亿美元,增幅为3.7%;截至2020年11月末,我国外汇储备规模为31785亿美元,较10月末上升505亿美元,升幅为1.61%。11月,我国外汇市场运行稳健,市场预期保持稳定,跨境资金流动总体均衡,预期未来我国外汇市场将呈现基本稳定、双向波动的格局。
图片来源:微摄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实施好房地产金融审慎管理制度的要求,推动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房地产和金融市场平稳健康发展,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关于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制度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建立了银行业金融机构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制度。 《通知》明确了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制度的机构覆盖范围、管理要求及调整机制。综合考虑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资产规模、机构类型等因素,分档设置房地产贷款余额占比和个人住房贷款余额占比两个上限,对超过上限的机构设置过渡期,并建立区域差别化调节机制。 建立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制度,是健全我国宏观审慎管理制度和完善房地产金融管理长效机制的重要举措,有助于提高金融体系韧性和稳健性,有助于银行业金融机构优化信贷结构,有助于房地产市场的平稳健康发展,有助于推动金融、房地产同实体经济均衡发展。(完) 1、为什么要建立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制度? 近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统一部署下,房地产长效机制实施取得明显成效。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落实房地产长效机制、实施好房地产金融审慎管理制度的要求,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借鉴国际经验并结合我国国情,研究制定了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制度,以提高金融体系韧性和稳健性,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同时,推动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强化银行业金融机构内在约束,优化信贷结构,支持制造业、科技等经济社会发展重点领域和小微、三农等薄弱环节融资,推动金融、房地产同实体经济均衡发展。 2、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制度是指,在我国境内设立的中资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其房地产贷款余额占比及个人住房贷款余额占比应满足人民银行、银保监会确定的管理要求,即不得高于人民银行、银保监会确定的相应上限。 人民银行、银保监会根据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资产规模、机构类型等因素,分档设定了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要求。管理要求的设定综合考虑了银行类型、存量房地产贷款业务现状及未来空间。同时,为体现区域差异,确定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要求时,可以有适度的弹性。管理制度还设置了过渡期,以保证政策的平稳实施,促进房地产市场和金融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管理要求以法人(不含境外分行)为单位设定并执行,对全国性银行在各地的分支机构不单独设定要求。 当前超出管理要求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结合自身实际,制定过渡期业务调整方案;符合管理要求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稳健开展房地产贷款相关业务,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将密切监测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房地产贷款业务开展情况,对异常增长的,将督促采取措施及时予以校正。 为支持大力发展住房租赁市场,住房租赁有关贷款暂不纳入房地产贷款占比计算。目前,人民银行正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制定住房租赁金融业务有关意见,并建立相应统计制度,届时对于符合定义的住房租赁有关贷款,将不纳入集中度管理统计范围。 为配合资管新规的实施,资管新规过渡期内(至2021年底)回表的房地产贷款不纳入统计范围。 3、建立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制度对房地产市场会产生怎样的影响? 2019年以来,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已就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制度开展了广泛调研,与金融机构进行了充分的沟通,相关指标设定充分考虑了银行业金融机构实际情况,并采取了分类分档、差别化过渡期、区域调节机制等多种机制安排。目前,大部分银行业金融机构符合管理要求,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将要求其稳健开展房地产贷款相关业务,保持房地产贷款占比及个人住房贷款占比基本稳定。对于超出管理要求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将要求其合理选择业务调整方式、按年度合理分布业务调整规模,确保调整节奏相对平稳、调整工作稳妥有序推进。个别调降压力较大的银行,通过延长过渡期等方式差异化处理,确保政策平稳实施。 总体而言,建立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制度,有利于市场主体形成稳定的政策预期,有利于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可持续发展。
为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提高反洗钱监管有效性,提升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水平,人民银行组织起草了《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督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修订草案》),并于2020年12月30日在官网发布通知,就《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央行表示,《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修订工作已列入人民银行2020年规章制定计划。修订《管理办法》,是加强反洗钱监管,提升我国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防范能力的需要,是反洗钱国际评估后续整改的需要,也是新形势下完善反洗钱监管机制的需要。 据介绍,本次《修订草案》包括总则、反洗钱内控和风险管理、反洗钱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共5章40条。本次征求意见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强调风险为本监管思路和工作要求。《修订草案》明确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对金融机构开展风险评估,并及时、准确了解金融机构风险的要求,要求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以风险评估结果为依据,实施分类监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 二是新增金融机构反洗钱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工作要求。《修订草案》规定金融机构建立与洗钱风险和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内部控制制度要求,包括建立洗钱风险自评估制度、建立健全反洗钱组织机构和人力资源保障、反洗钱信息系统和技术保障、反洗钱内部检查和审计要求等,同时《修订草案》对金融机构提出洗钱风险管理要求,强调根据机构、客户、业务的风险状况,制定相应的风险管理措施和程序(第二章)。 三是完善监管对象范围。在《修订草案》适用范围增加非银行支付机构、从事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以及消费金融公司、贷款公司、银行理财子公司等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第二条、第三十八条)。 四是完善反洗钱监管措施和手段。《修订草案》规范了各类反洗钱监管措施的运用条件,同时规范结果反馈和法律文书制作要求。在监管手段方面,增加《监管提示函》,删除质询(含电话和书面),同时强调反洗钱持续监管要求(第三章)。
来源:证券时报 作者:卓泳 强制披露环境信息、建立绿色金融管理制度、投资项目需进行绿色评估,深圳的金融机构明年起将迎来这些变化。近日,《深圳经济特区绿色金融条例》已经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将于2021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是全国首部绿色金融法规。 该法规从金融机构的管理、投资、信息披露等方面明确了金融机构和绿色企业的主体责任,规定了政府部门和中央驻深金融监管机构的监督管理措施,并在诸多领域开创了全国甚至国际绿色金融领域的先河。 在金融机构的管理制度方面,条例要求各类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内部绿色金融管理制度,包括银行绿色信贷管理制度、保险绿色投资管理制度、机构投资者绿色投资管理制度等。鼓励金融机构设立专门开展绿色金融业务的分支机构、营业部、事业部等,并建立健全组织架构、绩效考核、激励约束和内控制度。 在金融机构的投资方面,为落实金融机构保护生态环境的社会责任,完善金融机构对投资项目的评估和管理制度,条例创设了绿色投资评估制度:针对投资项目总额达5000万元或年温室气体排放量预期超过3000吨的项目,要求金融机构开展投资前评估和投资后管理,在投资环节严把绿色关。 而条例的重要亮点是强制性环境信息披露。据了解,目前我国环境信息披露程度低、标准不统一,不能满足我国绿色金融的发展需求。而监管部门对银行、公募和私募基金等传统金融机构(非上市),也鲜有对其披露环境信息的强制性要求。因此,条例借鉴国际绿色金融前沿实践经验,突破现有规定,要求在特区内注册的金融行业上市公司、绿色金融债券发行人和已经享受绿色金融优惠政策的金融机构履行环境信息披露的责任,并明确规定环境信息披露的内容、形式、时间和方式等要求。 绿色产业和项目通常具有投资期限长、回报率偏低等特征,与现有金融体系存在产品和服务供给不足、期限错配等矛盾,因此需要政府采取财政、金融、税收、产业等激励引导措施,为绿色金融提供充足的驱动力。2018年,深圳市人民政府就发布了《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实施意见》,提出18条绿色金融支持政策。此次条例优化了政府的引导激励作用,确立相应制度,明确了政府服务和促进绿色金融发展的多项措施。 绿色金融的发展是大势所趋,各类产品和服务将持续涌现,但是如何在创新与风险管理之中取得平衡,成为困扰金融监管部门的难题。条例严格按照中央和地方相关职责划分,规定了绿色金融监管与风险防范的具体措施,加强了交叉性金融业务的风险管理。 同时,条例强有力地赋予了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在绿色金融领域的部分行政处罚权限,对金融机构在建立内部绿色管理制度、开展绿色投资评估和环境信息披露中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规范和强化了绿色金融领域的监管职能,为绿色金融的发展创造优良法治环境。
相关阅读: 陈志武:银行为什么会发生危机 陈志武:金融只是富人俱乐部吗 陈志武:股市的价值不只是融资 【金融其实很简单】 在当今世界,熟知“大而不能倒”的逻辑极其重要:如果你规模小,就只能听别人的;而如果你规模太大,别人就必须听你的!这就是“规模制胜”的简单道理。那么,这个潜规则是怎么流行起来,或者是何时成为明规则的呢? 在2008年金融危机之前,“大而不能倒”只是潜规则。2008年9月15日,这一天被称为“雷曼时刻”——美国具有150多年历史的投资银行雷曼兄弟倒闭,引发了全球金融市场的大地震,使次贷危机演变成1929年大萧条以来最严重的全球金融危机。接下来的一周时间里,美国道琼斯指数下跌了20%多。各国决策层进入深度焦虑。 当时的雷曼兄弟是美国第四大投资银行,总资产6000多亿美元。按照国内银行业标准看,算不上巨头。但是,就是这样一家看起来并不巨大的投资银行的倒闭,却把全球金融市场带入深渊,让各国似乎都见到了棺材。这就是大型金融机构“大而不能倒”的体现。 这些经历成为许多政客和非金融人士要求救助大型金融机构的理由。在雷曼兄弟倒闭之后,美国财政部和美联储没有让规模更大的金融机构“美国国际集团”和花旗集团倒掉,而是不惜花政府资金大举救助,以稳定金融体系作为目标。 那么,更深一点看,大型金融机构为何“大而不能倒”呢?倒闭的危害有多大,救助的后患又如何呢? 大型金融机构为何“大而不能倒” 大型金融机构特别是大型银行的倒闭,往往会给其他金融机构以及经济和社会带来挑战,威胁社会稳定。 以前我们谈到,如果一家银行倒闭甚至是在可能倒闭时,都会引起储户的挤兑和恐慌,然后波及其他银行等等。所以,1930年代开始推出存款保险制度。只是存款保险有金额限制,只能覆盖部分存款,超出上限的个人储户和企业储户的资金就得不到保障,将很难收回,因此,银行倒闭会给成千上万储户带来直接损失,也会给银行的几十万乃至上百万的股东带来数千亿元的投资损失,这些都直接影响社会稳定。 其次,一家重要银行的倒闭,容易引发其他银行和金融机构的连环倒闭。即使没有传染式挤兑,也由于各金融机构之间往往有大量的相互交易,比如各类金融衍生品契约,倒闭银行作为相对交易方的金融合同要么无法履约,给其他交易方带来损失,要么就被冻结,等待漫长的破产清算。就像雷曼倒闭后,市场人士都在测算各家其他金融机构有多大头寸受影响,这种猜疑导致金融市场出现一定程度的冻结。 在这种时候,倒闭银行和其他受牵连的金融机构会甩卖大量金融资产,这对整个金融市场会有什么影响呢?——这必然导致多类金融资产价格大跌,让持有大量此类资产的金融机构也遭受重大损失,也面对破产倒闭风险。这就是所谓的大型金融机构“复杂而不能倒”。 以2008年金融危机时美国最大的保险公司——“美国国际集团”为例。美国国际集团同很多金融机构,主要是银行和基金公司,签订了大量CDS合约(creditdefaultswaps,也就是“信用债担保合约”),由美国国际集团给银行等提供信用债的担保。如果美国国际集团破产,那么,从它那里购买了信用债担保的银行等就不再有担保了,银行资产的风险就大幅增加,需要立即补充资本来覆盖新风险。这就危及整个金融体系,进一步放大危机。为避免这一结果,美国政府就不得不花巨资救助美国国际集团。 再次,就是会严重挫伤实体经济。一旦银行系统出现冻结,银行的借贷、结算以及其他银行业务就都会收紧,没法正常开展。你知道,银行的供血是经济正常运行的关键。而如果一家重要银行倒闭,那么其他银行也会变得非常谨慎,暂缓给企业和家庭提供新贷款、加速收回现有贷款,或者缩短信贷期限、改变贷款条件。银行供血功能的收缩迫使企业压低投资甚至减产裁员,对宏观经济产生重大负面影响。 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定义,系统性风险指的是对金融稳定产生威胁的风险。这种威胁会涉及到金融系统的绝大部分,也会波及到整个经济。由于担心大型金融机构倒闭会引发系统性风险,很多国家都会强化对银行的监管,也对濒临破产的大银行提供救助。这就是“大而不能倒”。 “大而不能倒”引发道德风险 从维护金融稳定、避免系统性风险的角度看,救助大型银行免于倒闭似乎是天经地义的。但是,救助大型银行的代价是什么呢? 最主要的代价就是道德风险以及由此制造的更大风险。“大而不能倒”问题的本质是,大型银行的债权人和股东相信,银行将会受到政府的援助而不会倒闭,他们的资金放在大型银行是安全的。于是,他们就会放松对银行的监督,因为反正有中央政府的保护。就这样,“大而不能倒”银行将会发放风险很高的贷款,并在其他高风险业务上下赌注,从而让银行面临更大的风险。这种不良行为就是“大而不能倒”的“道德风险”。 一些学者研究日本的银行借贷行为发现,由于政府的援助,日本的银行易于将信贷资源分配给财力低的借款者,而这种行为助长借款人变差、没动力做好事情。总之,这些行为使资源配置到低产出领域,阻碍经济增长。 如果政府无法将救援大型银行与改革金融机构结合起来,救助行为只会鼓励大型银行重复高风险运作,损害社会资源。 那么,如何做到既确保金融体系稳定,降低系统性风险,又避免“大而不能倒”的道德风险呢?美国前财长保尔森强调:“为了保证市场约束力能够有效控制风险,我们必须允许金融机构破产。但现在有两个因素,使人们开始期望监管措施防止金融机构破产:一是它们相互关联,所以不能破产,二是它们规模太大所以不能破产。我们必须采取措施改变人们的这种观念,当然这就需要我们降低这两种情况出现的可能性。” 2010年11月,金融稳定理事会向G20首尔峰会提交了一揽子政策建议。首先,要提高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自己对冲损失的能力,主要是通过提高这些金融机构的资本要求、应急资本和自救债券等方法实现,也包括更高的流动性要求和更加严格的大额风险暴露。其次,提升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监管强度和有效性,涵盖监管的目标、监管的独立性与资源投入、监管的具体权力、监管的持续性、并表监管、监管技术和国际合作等方面。再次,各国应建立有效的危机处置框架。最后,就是强化核心金融市场的基础设施,包括支付体系、证券交易与结算体系、中央交易对手等,目的是弱化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之间的关联性,降低风险传染的程度。 在中国,相应监管部门和央行都积极推动改革,以稳固整个金融体系的自我调剂机制,规避系统性风险。但是,“大而不能倒”尤其是“刚性兑付”等政策所带来的隐患还继续存在。 今天的要点有三。其一,银行具有很强的外部性。也就是,跟一般工商企业不同,金融机构的相互关联度很高。一家银行的倒闭也能对经济运行带来很大负面影响,大型银行更是如此。如果大型银行倒闭,容易影响到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甚至影响到整个经济。其二,当前的大型银行,已经从“大而不能倒”转变为“复杂而不能倒”,雷曼兄弟就是一个案例。最后,2008年金融危机之后,从巴塞尔新协议到金融稳定理事会,都在努力解决“大而不能倒”的问题,力求降低大型银行的倒闭概率。但是,跟存款保险一样,“大而不能倒”也带来巨大的道德风险,鼓励银行从业者和金融消费者去冒险。再者,在“大而不能倒”的银行政策框架下,老百姓都更愿意把钱存到大型银行,远离小型银行。长此以往,银行业、金融业会越来越高度集中,达到谁都是“大而不能倒”的银行,使整个金融业成了实际的国有行业。那么,小型银行还有空间发展吗?如何发展呢?金融创新和竞争的空间还有多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