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5日,财政部发布关于国有金融机构聚焦主业、压缩层级等相关事项的通知。其中提出,国有金融机构对所属各级子公司的出资应当依法合规,资金来源应当为真实自有资金。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以受托管理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出资;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进行资产评估。国有金融机构及其所属各级子公司之间不得进行虚假注资、循环注资,一般不得通过股权质押进行融资。除财务投资外,国有金融机构所属各级子公司不得反向持有母公司股权,国有金融机构所属各级子公司之间不得交叉持股。 财政部关于国有金融机构聚焦主业、压缩层级等相关事项的通知 财金〔2020〕111号 国务院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有关金融机构::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指导意见》(中发〔2018〕25号),加强党的领导,引导国有金融机构围绕战略发展方向,突出主业,回归本业,“清理门户”,规范各层级子公司管理,严格并表管理和穿透管理,规范关联交易,加强商誉品牌管理,促进国有金融机构持续健康经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金融机构,包括依法设立的获得金融业务许可证的各类金融企业,主权财富基金、金融投资运营公司以及金融基础设施等实质性开展金融业务的其他企业或机构。 本通知所称国有金融机构,是指国家通过出资或者投资关系、协议、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的金融机构,包括国有独资、国有全资、国有控股、实际控制等情形。实际控制是指通过领导关系、人事任命、行使股东权利、决策重大事项等形式,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 本通知所称金融投资运营公司是指依法设立,在各级财政部门委托范围内管理国有金融资本,自主开展国有金融资本投资运作的国有独资公司。 二、国有金融机构对所属各级子公司的出资应当依法合规,资金来源应当为真实自有资金。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以受托管理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出资;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进行资产评估。 国有金融机构及其所属各级子公司之间不得进行虚假注资、循环注资,一般不得通过股权质押进行融资。除财务投资外,国有金融机构所属各级子公司不得反向持有母公司股权,国有金融机构所属各级子公司之间不得交叉持股。 三、国有金融机构应当明晰发展战略,按照突出主业、做精专业、内部分业的要求,审慎有序开展金融综合经营。 竞争性国有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发展战略建立产业目录,扶优限劣,坚决退出偏离主责主业、长期无财务回报的领域,推动资本向核心主业集聚。 除国家政策另有规定及金融投资运营公司外,国有金融机构境内控股或实际控制的持有同类金融业务许可证的同级子公司原则上只能为一家。 四、国有金融机构法人层级应与自身资本规模、经营管理能力和风险管控水平相适应,除金融投资运营公司外,包括国有金融机构本级在内,实质开展经营业务的法人层级原则上不得超过三级。 五、国有金融机构应当按照“有放有收”的原则,推动各级子公司完善授权经营体系,严格执行授权管理制度。原则上属于一般经营性事项的权限可适当放宽,国有股权比例增减变动等涉及股东资本权益的事项应从严设定,授权管理权限应随着企业层级延伸逐级递减。 六、国有金融机构应当对具有实际控制权的子公司,实施并表管理,具体情形包括: (一)根据出资关系、协议或其他安排,直接或间接拥有50%以上股份或表决权的机构; (二)根据公司章程、协议或其他安排,有权决定该机构的重大经营和财务事项; (三)根据公司章程、协议或其他安排,有权任免该机构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的多数成员或关键管理人员; (四)股东一致认定的其他情形。 金融投资运营公司结合实际管理情况,确定并表管理范围。 七、国有金融机构应当对控股和实际控制的各级子公司进行穿透管理,依法提名股权董事在所属重点子公司担任董事,根据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统一规制,按合并口径落实财务管理、绩效考核、薪酬管理、工资总额、产权管理等有关事宜。 国有金融机构所属子公司应就重大事项加强与母公司、股权董事的沟通,避免决策程序倒逼。 八、国有金融机构开展境外投资、设立境外子公司等事项应围绕主责主业、审慎合规,严格实施尽职调查和可行性论证,加强境外业务管理和风险管控。 国有金融机构应根据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统一规制,对标境内子公司管理标准,对境外子公司实施授权管理、并表管理和穿透管理,督促境外子公司落实产权登记、资产评估备案等股权管理要求,规范境外子公司重大事项决策等公司治理程序。 九、国有金融机构应当在内部建立有效的风险隔离机制,对所属子公司之间的交叉任职、同业往来、信息共享、运营后台、共享营业设施等进行合理隔离,有效防控风险。 国有金融机构应当加强关联交易管理,建立关联交易报告制度,确保关联交易依法合规、公开透明,不得通过各种手段隐匿关联交易和资金真实去向,不得通过关联交易开展不当利益输送、规避监管规定,不得违背公平竞争规则、破坏市场秩序。 国有金融机构应当严格管理内部融资、担保等事项,防止资金无效空转,避免滋生虚假交易。 十、国有金融机构应当加强声誉管理,原则上不得将机构名称、专用简称、商标标志等用于不具有实际控制权、不纳入并表管理的机构,严禁出售出借名号和挂名经营。 十一、国有金融机构应当加强信息披露,在非涉密事项范围内,及时在官网上公布所属各级子公司名单,以及使用机构名称、专用简称、商标标志等标识的机构名单,并做好实时更新。 十二、本通知实施前,存在不符合上述规定情形的国有金融机构,应于三个月内制定整改落实方案,明确聚焦主业、压缩层级的时间表、路线图,报经财政部门认可后实施。国有金融机构应每半年一次将整改情况作为报告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 十三、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财政部 2020年11月17日
财政部网站15日发布《关于国有金融机构聚焦主业、压缩层级等相关事项的通知》,其中提到,国有金融机构及其所属各级子公司之间不得进行虚假注资、循环注资,一般不得通过股权质押进行融资。 《通知》提到,国有金融机构对所属各级子公司的出资应当依法合规,资金来源应当为真实自有资金。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以受托管理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出资;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进行资产评估。 国有金融机构及其所属各级子公司之间不得进行虚假注资、循环注资,一般不得通过股权质押进行融资。除财务投资外,国有金融机构所属各级子公司不得反向持有母公司股权,国有金融机构所属各级子公司之间不得交叉持股。 《通知》提到,竞争性国有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发展战略建立产业目录,扶优限劣,坚决退出偏离主责主业、长期无财务回报的领域,推动资本向核心主业集聚。 除国家政策另有规定及金融投资运营公司外,国有金融机构境内控股或实际控制的持有同类金融业务许可证的同级子公司原则上只能为一家。 《通知》提到,国有金融机构应当对具有实际控制权的子公司,实施并表管理。包括根据出资关系、协议或其他安排,直接或间接拥有50%以上股份或表决权的机构;根据公司章程、协议或其他安排,有权决定该机构的重大经营和财务事项;根据公司章程、协议或其他安排,有权任免该机构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的多数成员或关键管理人员;股东一致认定的其他情形。金融投资运营公司结合实际管理情况,确定并表管理范围。 《通知》提到,国有金融机构应当严格管理内部融资、担保等事项,防止资金无效空转,避免滋生虚假交易。 《通知》还提到,国有金融机构应当加强声誉管理,原则上不得将机构名称、专用简称、商标标志等用于不具有实际控制权、不纳入并表管理的机构,严禁出售出借名号和挂名经营。
今年9月,国家主席习近平在第75届联合国大会一般性辩论中指出,中国将提高国家自主贡献力度,采取更加有力的政策和措施,二氧化碳排放力争于2030年前达到峰值,努力争取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12月12日,习近平在气候雄心峰会上进一步宣布:到2030年,中国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将比2005年下降65%以上,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将达到25%左右,森林蓄积量将比2005年增加60亿立方米,风电、太阳能发电总装机容量将达到12亿千瓦以上。 金融如何支持应对气候变化、助力“30·60目标”?日前,在“‘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引领下的中国绿色金融改革创新研讨会”上,与会专家开展了一系列讨论。 中国金融学会绿色金融专业委员会主任马骏提出四条建议:一是以碳中和为约束条件,完善绿色金融标准,保证绿色项目、绿色贷款、绿色债券、绿色基金目录中的项目不损害应对气候变化目标;二是建立覆盖面更广的、强制性的环境信息披露制度,并逐步将披露要求扩大到金融机构,碳排放和碳足迹应该成为披露的基本要求;三是鼓励金融机构开展环境和气候风险分析,并适时要求其披露环境和气候风险敞口、压力测试或情景分析结果,尤其是煤电行业的风险;四是强化碳市场金融属性,金融机构要参与进来,需要有碳远期和其他金融产品来作为管理工具,也希望通过这些工具来提升碳市场流动性。此外,要注重发挥绿色科技在农业、工业领域的运用;要利用多边开发机构催化器的作用,撬动更多其他方面的资金和资源。 中国工商银行现代金融研究院副院长殷红表示,为实现“30·60目标”,金融机构环境信息披露是个很好的抓手和切入点。2017年12月,作为第九次中英经济财金对话成果,中英金融机构气候与环境信息披露试点启动。工商银行与联合国负责任投资原则组织(UNPRI)分别担任中方及英方试点牵头机构,组织推动试点金融机构根据气候相关财务信息披露工作组(TCFD)气候信息披露框架进行环境信息披露。三年来,试点取得积极进展,中方参与机构已增至15家,覆盖银行、证券、保险等多种金融业态,已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有益经验。 金砖国家开发银行副行长及首席财务官莱斯利·马斯多普(Leslie Maasdorp)表示,“绿色”和“可持续”越来越受到金融机构关注,将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ESG)因素纳入投资决策已经成为趋势。除了中国,其他金砖国家及许多其他国家也开始关注绿色金融,绿色金融领域的国际合作将逐步深化。多边开发银行在推动绿色金融中发挥着重要作用,需要进一步在金砖国家及更广泛的范围内助力绿色金融市场的发展。在此过程中存在一些挑战,例如,绿色金融的创新和科技手段的使用仍需加强,不同国家之间的绿色金融标准尚未统一等。 香港能源交易公司首席执行官黄杰夫表示,推进中国碳市场和碳金融的发展,要充分借鉴欧洲、美国等发达经济体碳市场和碳金融方面的经验。一方面,需要充分认识到碳市场的金融属性,强化碳市场在碳减排和配置绿色金融资源中的作用,鼓励金融机构参与,发展碳金融产品和碳排放权抵质押融资,提高市场流动性,帮助管理碳价格;另一方面,在借鉴国际经验推动碳定价的过程中,要充分认识中国发展现状与国际实践的差异性,加强金融机构和金融监管机构的能力建设。 广州碳排放权交易所总裁孟萌表示,广东在粤港澳大湾区应对气候变化及绿色金融合作方面开展了积极的工作,比如与香港建立了粤港环保及应对气候变化合作机制,成立合作小组,制定2020年粤港环保及应对气候变化合作计划;在环境信息披露、碳标签等方面与港澳机构开展了合作研究;还与港澳一道组建大湾区绿色金融联盟,为大湾区绿色金融协同发展提供支撑。未来,广州碳排放权交易所将在跨境人民币通道参与广东碳市场的实践基础上,为粤港澳投资机构参与广东碳市场提供支持,并探索以碳普惠等自愿减排产品为切入点,推动大湾区碳达峰和碳中和目标。 淡马锡新加坡总部企业发展和可持续发展及管理常务董事吉姆·赫里(Gim Huay)分享了淡马锡在实践可持续发展和应对气候变化方面的三类经验。首先是测量投资组合当中的碳排放,淡马锡已开始测量和管理碳足迹,在关注投资收益的同时,也关心ESG影响;二是追随可持续发展的脚步,尤其是在农业、工业和材料等行业,发展和利用新兴技术、黑科技等,通过全球行动减缓气候变化、减少全球碳排放;三是通过融资支持碳市场发展,推动碳减排。
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指导意见》精神,优化北京市国有金融资本战略布局,完善管理体制机制,促进国有金融资本保值增值,结合北京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以及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以依法保护各类产权为前提,以尊重市场经济规律和企业发展规律为原则,以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为导向,加强国有金融机构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提高国有金融资本效益和国有金融机构活力、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为保障北京市金融安全稳定、促进首都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加强国有金融资本集中统一管理 本实施意见所称国有金融资本是指北京市各级政府及其授权投资主体直接或间接对金融机构出资所形成的资本和应享有的权益。凭借北京市各级政府权力和信用支持的金融机构所形成的资本和应享有的权益,纳入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以上所称金融机构包括依法设立的获得金融业务许可证的各类金融企业、金融控股公司、金融投资运营公司及金融基础设施等实质性开展金融业务的其他企业或机构。 各级政府依照法律法规,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并授权同级财政部门集中统一履行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根据统一规制、分级管理的原则,各级财政部门分别履行本级国有金融资本管理职责,负责组织实施基础管理、经营预算、绩效考核、负责人薪酬管理等工作,并对同级政府及其部门出资的金融机构依法依规享有参与重大决策、选择管理者、享有收益等出资人权利。 国有实体企业投资入股金融机构的,依法行使具体股东职责,执行统一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制度,由财政部门会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抓好落实。各级财政部门根据需要,可以分级分类委托其他部门、机构管理国有金融资本。采取委托管理的,财政部门履行出资人职责的身份不变、产权管理责任不变、执行统一规制不变、全口径报告职责不变。 三、优化国有金融资本配置格局 适应全市经济发展需要,合理调整国有金融资本在银行、证券、保险、信托、担保等行业的比重,提高资本配置效率。对于政策性金融机构,保持国有独资或全资的性质;对于关系全市金融安全稳定、在区域或行业中具有重要影响的国有金融机构,保持国有金融资本足够控制力和主导作用;对于处于竞争领域的其他国有金融机构,积极引入各类资本,国有金融资本可以绝对控股、相对控股,也可以参股。推动国有金融机构回归本源、专注主业。严格规范金融综合经营,依法合规开展股权投资,严禁国有金融企业凭借资金优势控制非金融企业。规范产融结合,按照金融行业准入条件,严格限制和规范非金融企业投资参股国有金融企业,参股资金必须使用自有资金。 四、以管资本为主加强资产管理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准确把握自身职责定位,科学界定出资人管理边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逐步建立管理权力和责任清单。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以公司治理为基础,以产权监管为手段,对国有金融机构股权出资实施资本穿透管理,防止出现内部人控制。按照市场经济理念,积极发挥国有金融资本投资、运营公司作用,着力创新管理方式和手段。强化落实分级管理责任,市财政部门依法依规履行市管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监管职责,各区财政部门分别履行本级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监管职责。加强国有金融资本投向等宏观政策执行情况监督,形成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 五、健全国有金融资本基础管理制度 严格执行产权登记、产权评估、产权转让等管理制度,做好国有金融资本清产核资、资本金权属界定、统计分析等工作。对占有和使用国有资本的金融机构进行产权登记。加强金融企业国有产权流转管理,及时、全面、准确反映国有金融资本产权变动情况。规范国有金融机构设立、改制重组、增资扩股、合并分立、无偿划转、上市发行等国有股权变动和确认行为。建立健全国有金融资北京市场化退出机制。国有金融资本情况要全口径向本级党委、政府报告,并按规定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金融资产管理情况,具体报告责任由本级财政部门承担。 六、强化国有金融资本经营预算管理 加强金融机构国有资本收支管理,督促国有金融机构执行国有金融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制度,合理确定国有金融机构利润上缴比例,平衡好分红和资本补充。结合北京市国有金融资本布局需要,不断优化国有金融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结构,主要用于相关改革成本支出、资本金注入和按规定调入一般公共预算等。逐步推进国有金融资本经营预算编制工作及预算执行的监管工作,加强对国有金融资本经营预算的审计监督。国有金融资本经营预算决算依法接受本级人大及 其常委会的审查监督。 七、加强国有金融资本经营绩效考核和薪酬管理 合理确定差异化考核标准,实行分类考核,突出考核重点,综合反映国有金融机构资产运营水平和社会贡献。对于主要承担党委和政府重大战略或专项任务的政策性国有金融机构,重点考核其所承担任务完成情况;对于弥补市场不足、具有准公共产品属性的地方政策性国有金融机构,重点考核支农支小作用发挥情况,降低对利润的考核;对于处于竞争领域的国有金融机构,重点考核风险控制、依法依规经营、投资回报、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能力。加强绩效考核结果运用,建立考核结果与企业负责人履职尽责情况、员工薪酬水平相挂钩的奖惩联动机制。对国有金融机构领导人员实行与选任方式相匹配、与企业功能性质相适应、与绩效考核相挂钩的差异化薪酬分配办法。对党委、政府及相关机构任命的国有金融机构领导人员,合理确定基本年薪、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对市场化选聘的职业经理人,实行市场化薪酬分配机制。 八、防范国有金融资本流失 强化国有金融资本内外部监督,严格股东资质和资金来源审查,加快形成全面覆盖、制约有力的监督体系。坚持出资人管理和监督的有机统一,强化出资人监督,动态监测国有金融资本运营。加强对国有金融资本重大布局调整、产权流转和境外投资的监督。加强金融机构和金融管理部门财政财务监管。强化国有金融机构防范风险的主体责任,推动国有金融机构细化完善内控体系,严守财务会计规则和金融监管要求。财政部门应督促国有金融机构坚持审慎合规经营,强化风险防控,除履行出资人职责外,不得干预其正常经营活动。加强审计、评估等外部监督和社会公众监督,依法依规、及时准确披露国有金融机构经营状况,提升国有金融资本运营透明度。 九、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规范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与经营管理层关系,健全国有金融机构授权经营体系,出资人依法履行职责。推进董事会建设,完善决策机制。按照市场监管与出资人职责相分离的原则,理顺国有金融机构管理体制。建立董事会与管理层制衡机制,规范董事长、总经理(总裁、行长)履职行为。建立健全权责对等、运转协调、有效制衡的国有金融机构决策执行监督机制,充分发挥股东(大)会的权力机构作用、董事会的决策机构作用、监事会的监督机构作用、高级管理层的执行机构作用、党委(党组)的领导作用。推动具备条件的国有金融机构整体改制上市。根据不同金融机构的功能定位,逐步调整国有股权比例,形成股权结构多元、股东行为规范、内部约束有效、运行高效灵活的经营机制。 十、加强党对国有金融机构的领导 充分发挥党委(党组)的领导作用,坚持党的建设与国有金融机构改革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及工作机构同步设置、党委(党组)负责人及党务工作人员同步配备、党建工作同步开展。国有金融机构党委(党组)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重点管政治方向、领导班子、基本制度、重大决策和党的建设,切实承担好、落实好从严管党治党责任。把加强党的领导和完善公司治理统一起来,将党建工作总体要求纳入国有金融机构章程,明确国有金融机构党委(党组)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完善“双向进入、交叉任职”的领导体制,全面推行党委(党组)书记、董事长由一人担任。规范党委(党组)参与重大决策的内容和程序规则,把党委(党组)会议研究讨论作为董事会、经理层决策重大问题的前置程序。具有人财物重大事项决策权且不设党委的独立法人企业的党支部(党总支),一般由党员负责人担任书记和委员,由党支部(党总支)对企业重大事项进行集体研究把关。切实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两个责任”,加强党性教育、法治教育、警示教育,引导国有金融机构领导人员正确履职行权。规范金融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到金融机构从业行为,限制金融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离职后到原任职务管辖业务范围内的金融机构、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金融机构工作,规范国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离职后到与原工作业务相关单位从业行为,完善国有金融管理部门和国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任职回避制度。加强纪检监察、巡视监督和日常监管,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及市委贯彻落实办法,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 十一、进一步加强领导班子和人才队伍建设 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好干部标准,建设高素质领导班子。按照对党忠诚、勇于创新、治企有方、兴企有为、清正廉洁的要求,选优配强国有金融机构一把手,认真落实“一岗双责”。加强对国有金融机构领导人员的管理,根据不同机构类别和层级,实行不同的选人用人方式。把党委(党组)领导与董事会依法选聘管理层、管理层依法行使用人权有机结合起来,加大市场化选聘力度,推行职业经理人制度。健全领导班子考核制度,财政部门要将经营绩效考核情况及时通报组织部门,作为领导班子考核的重要参考。制定金融高端人才计划,培养德才兼备的优秀管理人员。 十二、强化部门协同推进和责任落实 各区各部门各单位要统一思想认识,密切协作配合,切实履职尽责,确保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重大决策部署落到实处。履行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要与人民银行、金融监管部门、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加强沟通协调和信息共享,形成工作合力。2020年底前,推进各级政府授权同级财政部门集中统一履行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争取用两年时间,建立健全北京市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制度机制,全面优化国有金融资本战略布局,理顺管理体制,切实增强国有金融机构的活力与控制力。 十三、严格责任追究 建立健全国有金融机构重大决策失误和失职、渎职责任追究倒查机制,严厉查处侵吞、贪污、输送、挥霍国有金融资本的行为。建立健全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监督问责机制,对形成风险没有发现的失职行为,对发现风险没有及时提示和处置的渎职行为,加大惩戒力度。对重大违法违纪问题敷衍不追、隐匿不报、查处不力的,严格追究有关部门和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坚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为深入贯彻风险为本的反洗钱方法,提高法人金融机构对洗钱与恐怖融资风险的识别能力,人民银行反洗钱局近日制定发布了《法人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自评估指引》。 《指引》适用于各类金融机构和非银支付机构,为机构实施风险自评估和有效运用评估结果提供指导。 《指引》的评估框架分为机构固有风险和反洗钱控制措施两大方面,固有风险评估包括地域、客户群体、产品业务种类以及渠道类型四个维度,控制措施分为反洗钱内部控制基础与环境、洗钱风险管理机制和针对各类固有风险的特殊控制措施三个层次。 《指引》强调法人金融机构自评估工作应当由高级管理人员负责、各部门广泛参与;评估应由金融机构自身主导完成,如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风险自评估应坚持辅助性定位。《指引》鼓励各机构根据自身业务经营状况合理设计、优化评估项目分类和指标,倡导义务机构探索创新风险自评估方法、建立常态化评估体系与信息系统,允许中小型义务机构采取简便的评估方法,并适当放宽全面自评估的时间周期。 根据要求,各金融机构和非银支付机构应于2021年内按照《指引》要求制定或修改其风险自评估制度,并在2022年底前完成符合《指引》规范的全面风险自评估。下一步,人民银行将在反洗钱监管中进一步突出对机构落实《指引》的督导和检查,将风险自评估质量作为评价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有效性的关键内容,重点关注评估方法与指标的合理性、金融机构高级管理层对风险自评估的重视程度、各部门的参与程度以及对评估结果的运用等情况。
央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日前发布公告称,为进一步完善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引导金融机构市场化调节外汇资产负债结构,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将金融机构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调节参数从1.25下调至1。金融机构应树立“风险中性”理念,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这也是自今年3月11日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调节参数从1上调至1.25后,时隔仅9个月再次调整。值得注意的,这次参数调降的对象仅面向金融机构,并不包括企业。 业内人士表示,跨境融资宏观审慎调节参数的高低,直接影响企业和金融机构可以在境外融资的风险加权余额上限的大小。此次调降金融机构参数,意味着金融机构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上限下降。此举在当前汇率双向波动加大的情况下,利于控制金融机构跨境融资风险。 中国民生银行首席研究员温彬表示,今年以来人民币汇率弹性增强,下调跨境融资宏观审慎调节参数,将有助于金融机构树立汇率“风险中性”的理念,做好外币资产负债管理,避免汇率敞口风险,确保金融机构稳健经营,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 此前在3月上调宏观审慎调节参数,恰逢海外多国央行为应对疫情冲击开启新一轮量化宽松,使得低利率甚至是负利率的市场规模进一步扩大。国家外汇局有关负责人表示,政策调整后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上限相应提高,这将有助于便利境内机构特别是中小企业、民营企业充分利用国际国内两种资源、两个市场,多渠道筹集资金。 “彼时参数上调,主要是由于突发疫情对我国经济构成严重影响,尤其是中小民营企业面临资金链紧张、经营受阻等问题,管理层积极采取措施为中小民营企业拓宽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帮助企业渡过难关。但不可避免,境内金融机构和企业的整体外债有所上升。”光大银行金融市场部分析师周茂华指出,目前国内外债无论从规模还是结构上来说整体风险可控,管理层更关注的是个体企业外债和流动性风险。
为提高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质效,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维护金融机构债权人合法权益,银保监会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证监会制定了《关于印发金融机构债权人委员会工作规程的通知》(以下简称《工作规程》)。 近年来,银保监会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决策部署,建立了银行业金融机构债权人委员会制度,推动债权银行业金融机构精准发力、分类施策,合力帮扶困难企业,有序退出“僵尸企业”。总体来看,银行业金融机构债权人委员会制度运行情况良好,有序缓释了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风险,避免了部分企业因资金链突然断裂而倒闭,守住了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工作规程》总结了前期风险企业债务问题特点及债委会运行过程中的成功经验,根据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对现有债委会制度进行进一步完善。 《工作规程》共21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明确了债委会职责定位。债委会是协商性、自律性、临时性组织,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公平公正、分类施策的原则开展工作。二是扩大债委会成员的覆盖范围。明确对债务规模较大、存在困难的非金融债务企业,3家以上持有债权(含贷款、债券等)、管理的资产管理产品持有债权、依法作为债券受托管理人的银行保险机构和证券期货基金经营机构等可以发起成立债委会。三是区分债委会层级。债委会原则上由直接对企业持有债权的金融机构或其分支机构组建。涉及中央企业或者重大复杂的企业集团,可以在金融机构法人总部层面组建债委会。四是做好与联合授信制度的衔接。联合授信企业发生债务风险的,牵头银行可推动组建债委会。五是对债委会参加机构、主席单位、副主席单位、债权人协议、重大事项决策机制等债委会基本事项作出原则性规定。六是规定对债委会运作的约束机制。针对债委会成员机构的不当行为,支持债委会或者自律组织采取内部通报等自律性惩戒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金融管理部门可以依法采取约谈、向债委会成员机构总部通报等方式,督促其规范行为。七是支持债委会在破产程序中积极发挥作用。债委会可以代表成员机构,主动向法院推荐管理人、积极配合制定重整计划及债权受偿方案,做好与企业破产程序中的债权人委员会、债权人会议的有效衔接。八是明确打击逃废金融债务的要求。支持金融机构联合打击逃废金融债务,充分发挥行业自律与失信惩戒机制作用。 下一步,银保监会将会同相关部门持续指导金融机构按照《工作规程》积极开展相关工作,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