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银保监会主席郭树清:一些互联网金融机构通过各类消费场景 诱导过度消费 银保监会主席郭树清:推动互联网金融机构审慎经营。一些互联网金融机构通过各类消费场景,过度营销贷款或类信用卡透支等金融产品,诱导过度消费。有的机构甚至给缺乏还款能力的学生过度放贷,出现违约之后进行强制性催收,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对此,我们坚持对同类业务统一监管标准,坚决制止监管套利。 来源:金融界网站
原标题:郭树清:推动互联网金融机构审慎经营 银保监会主席郭树清在2020年新加坡金融科技节上的演讲中指出,推动互联网金融机构审慎经营。一些互联网金融机构通过各类消费场景,过度营销贷款或类信用卡透支等金融产品,诱导过度消费。有的机构甚至给缺乏还款能力的学生过度放贷,出现违约之后进行强制性催收,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对此,我们坚持对同类业务统一监管标准,坚决制止监管套利。 来源:金融界网站
相关阅读: 陈志武:银行为什么会发生危机 陈志武:金融只是富人俱乐部吗 陈志武:股市的价值不只是融资 【金融其实很简单】 在当今世界,熟知“大而不能倒”的逻辑极其重要:如果你规模小,就只能听别人的;而如果你规模太大,别人就必须听你的!这就是“规模制胜”的简单道理。那么,这个潜规则是怎么流行起来,或者是何时成为明规则的呢? 在2008年金融危机之前,“大而不能倒”只是潜规则。2008年9月15日,这一天被称为“雷曼时刻”——美国具有150多年历史的投资银行雷曼兄弟倒闭,引发了全球金融市场的大地震,使次贷危机演变成1929年大萧条以来最严重的全球金融危机。接下来的一周时间里,美国道琼斯指数下跌了20%多。各国决策层进入深度焦虑。 当时的雷曼兄弟是美国第四大投资银行,总资产6000多亿美元。按照国内银行业标准看,算不上巨头。但是,就是这样一家看起来并不巨大的投资银行的倒闭,却把全球金融市场带入深渊,让各国似乎都见到了棺材。这就是大型金融机构“大而不能倒”的体现。 这些经历成为许多政客和非金融人士要求救助大型金融机构的理由。在雷曼兄弟倒闭之后,美国财政部和美联储没有让规模更大的金融机构“美国国际集团”和花旗集团倒掉,而是不惜花政府资金大举救助,以稳定金融体系作为目标。 那么,更深一点看,大型金融机构为何“大而不能倒”呢?倒闭的危害有多大,救助的后患又如何呢? 大型金融机构为何“大而不能倒” 大型金融机构特别是大型银行的倒闭,往往会给其他金融机构以及经济和社会带来挑战,威胁社会稳定。 以前我们谈到,如果一家银行倒闭甚至是在可能倒闭时,都会引起储户的挤兑和恐慌,然后波及其他银行等等。所以,1930年代开始推出存款保险制度。只是存款保险有金额限制,只能覆盖部分存款,超出上限的个人储户和企业储户的资金就得不到保障,将很难收回,因此,银行倒闭会给成千上万储户带来直接损失,也会给银行的几十万乃至上百万的股东带来数千亿元的投资损失,这些都直接影响社会稳定。 其次,一家重要银行的倒闭,容易引发其他银行和金融机构的连环倒闭。即使没有传染式挤兑,也由于各金融机构之间往往有大量的相互交易,比如各类金融衍生品契约,倒闭银行作为相对交易方的金融合同要么无法履约,给其他交易方带来损失,要么就被冻结,等待漫长的破产清算。就像雷曼倒闭后,市场人士都在测算各家其他金融机构有多大头寸受影响,这种猜疑导致金融市场出现一定程度的冻结。 在这种时候,倒闭银行和其他受牵连的金融机构会甩卖大量金融资产,这对整个金融市场会有什么影响呢?——这必然导致多类金融资产价格大跌,让持有大量此类资产的金融机构也遭受重大损失,也面对破产倒闭风险。这就是所谓的大型金融机构“复杂而不能倒”。 以2008年金融危机时美国最大的保险公司——“美国国际集团”为例。美国国际集团同很多金融机构,主要是银行和基金公司,签订了大量CDS合约(creditdefaultswaps,也就是“信用债担保合约”),由美国国际集团给银行等提供信用债的担保。如果美国国际集团破产,那么,从它那里购买了信用债担保的银行等就不再有担保了,银行资产的风险就大幅增加,需要立即补充资本来覆盖新风险。这就危及整个金融体系,进一步放大危机。为避免这一结果,美国政府就不得不花巨资救助美国国际集团。 再次,就是会严重挫伤实体经济。一旦银行系统出现冻结,银行的借贷、结算以及其他银行业务就都会收紧,没法正常开展。你知道,银行的供血是经济正常运行的关键。而如果一家重要银行倒闭,那么其他银行也会变得非常谨慎,暂缓给企业和家庭提供新贷款、加速收回现有贷款,或者缩短信贷期限、改变贷款条件。银行供血功能的收缩迫使企业压低投资甚至减产裁员,对宏观经济产生重大负面影响。 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定义,系统性风险指的是对金融稳定产生威胁的风险。这种威胁会涉及到金融系统的绝大部分,也会波及到整个经济。由于担心大型金融机构倒闭会引发系统性风险,很多国家都会强化对银行的监管,也对濒临破产的大银行提供救助。这就是“大而不能倒”。 “大而不能倒”引发道德风险 从维护金融稳定、避免系统性风险的角度看,救助大型银行免于倒闭似乎是天经地义的。但是,救助大型银行的代价是什么呢? 最主要的代价就是道德风险以及由此制造的更大风险。“大而不能倒”问题的本质是,大型银行的债权人和股东相信,银行将会受到政府的援助而不会倒闭,他们的资金放在大型银行是安全的。于是,他们就会放松对银行的监督,因为反正有中央政府的保护。就这样,“大而不能倒”银行将会发放风险很高的贷款,并在其他高风险业务上下赌注,从而让银行面临更大的风险。这种不良行为就是“大而不能倒”的“道德风险”。 一些学者研究日本的银行借贷行为发现,由于政府的援助,日本的银行易于将信贷资源分配给财力低的借款者,而这种行为助长借款人变差、没动力做好事情。总之,这些行为使资源配置到低产出领域,阻碍经济增长。 如果政府无法将救援大型银行与改革金融机构结合起来,救助行为只会鼓励大型银行重复高风险运作,损害社会资源。 那么,如何做到既确保金融体系稳定,降低系统性风险,又避免“大而不能倒”的道德风险呢?美国前财长保尔森强调:“为了保证市场约束力能够有效控制风险,我们必须允许金融机构破产。但现在有两个因素,使人们开始期望监管措施防止金融机构破产:一是它们相互关联,所以不能破产,二是它们规模太大所以不能破产。我们必须采取措施改变人们的这种观念,当然这就需要我们降低这两种情况出现的可能性。” 2010年11月,金融稳定理事会向G20首尔峰会提交了一揽子政策建议。首先,要提高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自己对冲损失的能力,主要是通过提高这些金融机构的资本要求、应急资本和自救债券等方法实现,也包括更高的流动性要求和更加严格的大额风险暴露。其次,提升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监管强度和有效性,涵盖监管的目标、监管的独立性与资源投入、监管的具体权力、监管的持续性、并表监管、监管技术和国际合作等方面。再次,各国应建立有效的危机处置框架。最后,就是强化核心金融市场的基础设施,包括支付体系、证券交易与结算体系、中央交易对手等,目的是弱化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之间的关联性,降低风险传染的程度。 在中国,相应监管部门和央行都积极推动改革,以稳固整个金融体系的自我调剂机制,规避系统性风险。但是,“大而不能倒”尤其是“刚性兑付”等政策所带来的隐患还继续存在。 今天的要点有三。其一,银行具有很强的外部性。也就是,跟一般工商企业不同,金融机构的相互关联度很高。一家银行的倒闭也能对经济运行带来很大负面影响,大型银行更是如此。如果大型银行倒闭,容易影响到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甚至影响到整个经济。其二,当前的大型银行,已经从“大而不能倒”转变为“复杂而不能倒”,雷曼兄弟就是一个案例。最后,2008年金融危机之后,从巴塞尔新协议到金融稳定理事会,都在努力解决“大而不能倒”的问题,力求降低大型银行的倒闭概率。但是,跟存款保险一样,“大而不能倒”也带来巨大的道德风险,鼓励银行从业者和金融消费者去冒险。再者,在“大而不能倒”的银行政策框架下,老百姓都更愿意把钱存到大型银行,远离小型银行。长此以往,银行业、金融业会越来越高度集中,达到谁都是“大而不能倒”的银行,使整个金融业成了实际的国有行业。那么,小型银行还有空间发展吗?如何发展呢?金融创新和竞争的空间还有多大?
“加快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的重大部署,对于“十四五”时期我国经济发展具有极为重要的指导意义。这是当前我国应对国内外局势变化的主动举措,也是经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高质量发展的应有之义。 在这一新发展格局下,我国金融业将迎来怎样的机遇与挑战?金融机构、监管部门又当如何积极作为、应对变局?对此,多位专家、学者表示,金融机构应该及时补齐业务短板,优化服务,更好地支持“双循环”新发展格局建设。 顺应“双循环”新发展格局 补上产业链金融短板 作为全球产业链的重要一环,中国产业升级成为全球价值链升级的“推进器”。工银国际首席经济学家、董事总经理程实告诉《金融时报》记者,据WIPO和CB Insights数据,当前中国已具有全球第一多的年度国际专利申请量,第二多的“全球百强”科创集群,第二多的新经济“独角兽”。基于此,通过有针对性地补短板、锻长板,中国经济有望抓住新一轮科技革命的历史机遇,加速产业升级、迈向全球价值链上游,同时也将撬动全球价值链升级。 程实进一步表示,中国金融业在调配和优化社会资源流向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要更加积极主动地支持实体经济发展。伴随国际资本流入和市场准入放宽,国际金融机构料将提速进入中国市场。全球竞争者的涌入将激活鲶鱼效应,也将加快国内金融行业资产定价、风险管理、资金融通等核心能力的提升,进而在宏观层面优化资源配置。 《金融时报》专家委员会委员、中国银行首席研究员宗良认为,顺应“双循环”新发展格局要求,当是未来金融业发展的重要着力点。金融机构要继续加强对外投资,为高科技产业(如芯片制造)在全球范围内构建更加安全且可替代的产业链提供资金支持。而目前,金融业在促进产业链金融发展上仍存在一些短板。 “金融业还存在业务范围相对狭窄、科技投入和技术储备不足、供应链金融服务能力有待提升等问题。未来应积极推进数字化转型,提升供应链融资服务水平,加强信息整合,有效支持建立互利共赢的新型全球产业链体系。”宗良表示。 除了对中国金融机构加速转型和优化的建议外,宗良还提出,要引入外部资本和金融机构,支持实体经济,尤其是中国的高端制造产业发展。他表示,金融机构要在国际市场上募集更多资金,支持相关产业的发展,促进居民消费产品的转型升级。 金融双向开放再深化 新格局倒逼技术升级制度完善 如上述两位专家所言,在形成“双循环”新发展格局过程中,金融服务优化至关重要。而其中,以开放促改革既是过去四十多年来的发展经验,也是为未来金融业改革的重要抓手,具有“牵一发而动全身”之效。 在程实看来,在“双循环”新发展格局下,金融业的双向开放已成必然趋势,而中国金融机构应根据新发展格局的新要求,及早筹谋,修炼内功。他提出,为应对外资金融机构的竞争,要在新发展格局中加速数字化转型。 “从资本市场角度看,金融科技应用场景大幅增多。运用大数据风控、机器学习等先进技术评估交易对手风险,搭建动态准入池,一方面有助于提高境内外资本的流动性,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动态监控跨境资本的频繁流动。从市场竞争角度看,金融科技则成为中国本土金融机构保持竞争力的关键。外资金融机构具备更成熟的全球市场经验和高端技术产品,外资银行业务准入的放宽将会对本土金融机构形成全新挑战。而金融科技通过洞察用户需求、提升渠道效能以及精准防范风险,将显著增强本土金融机构在开放市场中的抗压能力。”程实表示。 宗良则认为,在“双循环”新发展格局下,金融机构的内外布局也会因势而动,这需要相关政策、制度体系配套调整。未来可以考虑逐步放开政策,给予境外金融机构牌照,为其创造更加公平的竞争环境;在这个过程中,需进一步完善金融制度环境,进一步推进境内外资本市场互联互通。 据宗良判断,在当前的国际环境中,中资金融机构在“走出去”的过程中很可能将面临一些挑战,但这些挑战是可以克服的。“中资金融机构应当充分了解和遵守被投资国家的监管规则和法律,避免因违反当地特殊的法律和监管规则而使自身的国际形象受损;同时,中资金融机构应当增强自身的竞争力,具体的,要优化境外机构的人员结构、雇佣被投资国家的高素质金融人才、提升自身的竞争实力;此外,良好的风险防控能力是重要基础,中资金融机构需要提升风险防控能力,特别是对汇率风险等的防控能力。”
6月17日,李克强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引导金融机构进一步向企业合理让利,助力稳住经济基本盘。会议强调,要加大货币金融政策支持实体经济力度,帮助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渡过难关,推动金融机构与企业共生共荣。 “共生共荣”道出了实体经济与金融唇齿相依、互利共赢的关系。当前,我国发展面临诸多困难挑战。世界经济增长低迷,国际经贸摩擦加剧,国内经济下行压力加大,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艰巨。共生共荣意味着相互支持,会议明确提出要求——要引导金融机构进一步向企业合理让利。 新冠肺炎疫情冲击下,我国经济社会各行各业发展受到影响。今年一季度,商业银行实现净利润6001亿元,同比增长5%,增速比上年同期下降4.4个百分点,增速放缓。但在实体经济面临较大困难、银行利润绝对量较大的情况下,银行让利实体经济存在一定空间。 人民银行行长易纲6月18日在第十二届陆家嘴论坛上表示,金融部门向企业让利主要包括三块:一是通过降低利率让利,二是通过直达货币政策工具推动让利,三是银行减少收费让利,预计金融系统通过以上三方面将在今年全年为企业让利1.5万亿元。综合上述国务院常务会议和监管部门领导表态可知,引导金融机构进一步向企业合理让利,将通过在尊重市场规律的基础上完善政策工具等方式达到。 引导金融机构进一步向企业合理让利,要通过降低利率、减少收费等一系列措施,让实体经济得实惠。 在疫情期间,受到最大冲击、迫切需要支持的正是中小微企业,而这些市场主体的稳定发展也是保就业、保产业链稳定等“六保”任务中最重要的一环。因此,疫情发生以来,金融系统“让利”举措不断加码。目前来看,三次降准,增加1.8万亿元再贷款再贴现额度,出台小额企业信用贷款支持计划,实施中小微企业贷款阶段性延期还本付息等政策措施已经取得了良好效果。 银保监会政策研究局一级巡视员叶燕斐日前介绍,今年以来,企业融资成本明显下降。2020年1至5月,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平均利率6.03%,较2019年全年平均利率下降0.67个百分点。一季度,制造业贷款平均利率4.32%,较年初下降0.46个百分点。中小微企业融资“量增、价降、面扩”。 引导金融机构进一步向企业合理让利,不仅要有支持性政策,更要通过完善政策工具和机制,确保资金直达企业。 疫情冲击下,支持政策急管繁弦,而提高政策传导效率的紧迫性陡增,对此,金融监管机构予以积极应对。 6月1日,央行公布,新创设两个直达实体经济的货币政策工具,即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延期支持工具和普惠小微企业信用贷款支持计划,意在鼓励地方法人银行对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应延尽延”,扩大金融机构信用贷款投放。具体来看,新工具体现了实事求是的特点,针对中小银行客户中小微企业的占比更高、数量更多,同时自身吸储能力、风控能力相对薄弱的客观情况,从政策上延续了鼓励中小银行对小微企业贷款放宽还本付息时间的导向,并通过特殊目的工具来鼓励金融机构提高小微企业信用贷款比重,其中“普惠”“信用”这样的关键词更精准框定了支持对象。“直达基层、直达企业、直达民生”,实质上是政策效率最大化、用之于民最贴切的体现。 引导金融机构进一步向企业合理让利,需要遵循市场化规律,增强金融机构服务中小微企业的能力和动力。 金融机构本身也是企业,需要遵循基本的市场规律。在鼓励金融机构加强支持中小企业时,还要增强机构自身的能力和动力。上述国务院常务会议强调,要合理补充中小银行资本金、督促银行完善内部考核激励机制,提升普惠金融在考核中的权重、加大不良贷款核销处置力度、严禁发放贷款时附加不合理条件等,可谓从激励、约束两端着手,引导金融机构增强服务实体的能力。 实际上,过去几个月中,一系列完善中小银行资本补充机制、改善激励约束机制的政策已经接连落地。未来还应当通过政策引导、加大中小银行金融科技应用能力、完善信用平台搭建、优化政府担保机制等手段,多管齐下,减少金融机构支持实体的“后顾之忧”。
为满足金融机构临时性流动性需求,2020年10月,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开展常备借贷便利操作共7亿元,均为1个月期。常备借贷便利利率发挥了利率走廊上限的作用,有利于维护货币市场利率平稳运行。期末常备借贷便利余额为7亿元。
银保监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局长郭武平 我国基本金融服务已覆盖99%的人口,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是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的具体体现。当前,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着眼“十四五”规划和二O三五年远景目标,按照近日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会议精神,在鼓励创新的同时依法将金融活动全面纳入监管,对同类业务同类主体实施同一监管,监督市场主体依法合规经营,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 一、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具有全局性和极端重要性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是国家重要的核心竞争力。金融消费者是金融的微观基础,与金融服务供给主体构成金融交易的一体两面。如果没有金融消费者,广大人民群众不参与存款、理财、股票、基金等金融活动,经济社会发展所需要的资金就缺乏来源,金融和经济活动不可能有效循环。因此,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是推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 金融史表明,在资本主义社会,金融是造成社会两极分化的重要原因。不论是上世纪30年代大危机,还是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以及今年以来的疫情大流行,都因为金融服务供给者过度追逐利润、开展掠夺性贷款(predatory lending)、利用科技手段误导金融消费者等行为,使得穷者愈穷、富者更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性质,决定了我国金融服务面向广大人民群众,具有更强的普惠性,承担着为人民群众财产保值增值和促进社会公平的使命。金融服务供给主体,无论是持牌金融机构,还是新兴金融科技公司,都必须保护好金融消费者权益。 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十四五”期间将全面促进消费,发挥消费对经济发展的基础性作用。金融消费是我国消费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产业增加值和GDP有重要贡献,同时对于“十四五”期间重点发展的汽车消费、住房消费以及开拓城乡消费,也具有促进作用。此外,金融消费的高质量发展,有助于增加广大人民群众财产性收入,扩大我国中等收入群体规模,进而扩大其他消费和内需,强化我国经济增长的引擎。因此,必须改善金融消费环境,强化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 二、各类金融服务供给主体都必须保护好消费者权益 经过四十多年,我国已形成多层次多业态的金融体系,银行、保险、证券、信托等各类机构共同发展。同时,从上世纪80年代开始,国家出台相关发展规划,鼓励金融与技术的融合与创新,既鼓励金融机构加快数字化建设,又支持金融机构与科技公司相互合作,还对金融科技公司发展给予了足够空间和包容审慎。因此,科技和数字化在金融消费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形成了大型金融机构市场份额有序下降,其他金融机构份额上升,新兴金融科技公司蓬勃发展的互相补充、竞争合作的市场格局。 金融科技是技术驱动的金融创新,落脚点是金融,本质是金融服务,因此新兴金融科技公司和持牌金融机构一样,其客户都属于金融消费者。客户的资金存放、借贷和支付都属于金融活动,提供这些金融服务的市场主体本质上是信用中介与信息中介的结合体。从消费者服务角度看,金融科技公司的“花呗”“白条”“任性付”等产品,其内核与银行发行的信用卡没有本质差别,也具有信用供给和分期付款的功能,消费者支付的利息与费用是其盈利主要来源;再如“借呗”“金条”“微粒贷”等产品,与银行提供的小额贷款无本质差别。从消费者风险控制看,在其第一还款来源不足时,银行要求抵押担保作为第二还款来源;金融科技公司则要求账户现金作为担保,或通过延期支付资金、收取其他费用等作为风险控制措施。 基于上述逻辑,持牌金融机构和新兴金融科技公司都必须保护好消费者权益。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后,G20于2011年出台了保护金融消费者的10条基本原则,世界银行2017年公布了保护金融消费者最佳实践,均对各类金融服务供给主体提出了要求。我国一直高度重视金融机构的消费者权益保护,2015年国务院发布了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金融管理部门陆续出台了金融机构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体制机制建设、金融消费者投诉处理等方面的制度办法,加大了对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查处力度,并对金融机构开展年度消保监管评价。银保监会从几元的手机碎屏险,百元的洗牙卡,到近亿元理财产品,认真查处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银行和保险机构进行了妥善处理,去年一年真金白银清退、赔付消费者40.92亿元。相对而言,对于金融科技公司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目前缺乏明确规则和要求,出现了监管套利行为,与持牌金融机构形成不当竞争,最终难以有效保障金融消费者权益。 三、高度重视侵害金融消费者权益的问题和乱象 近年来,通过严监管强监管,金融消费者权益得到有效保护,增强了人民群众对金融的获得感,使更多人享受到我国改革发展的成果。与此同时,近年来金融服务供给主体越来越多元化,既有持牌金融机构,又有新兴金融科技公司,既有线下服务渠道,也有线上营销方式,在提供多元消费体验的同时,出现了无序竞争和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产生了侵害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一些乱象。 从金融机构看,有的产品结构复杂,信息披露不充分,用语过于专业,金融消费者难以识别其中的风险。销售宣传时,存在夸大收益、风险提示不足等问题。消费者适当性评估不到位,使低风险等级的消费者购买了高风险产品。此外,个别从业人员通过“飞单”“萝卜章”谋取个人私利,侵害消费者财产安全权和收益权。 金融机构与科技公司合作中,资金大部分来源于金融机构,但是金融科技公司利用寡头垄断地位,收取过高费用,增加了金融消费者成本。在对个人和小微企业的联合贷款中,90%以上的资金来源于银行业,有的高达98%以上,金融科技公司利用导客引流的优势,直接收取的费用占客户融资综合成本的1/3左右,加上代销或其他过度增信产品等收取的费用,往往高达2/3。在数字经济时代,数据已经成为重要的生产要素,这些乱象的本质是将本应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数据,变成部分公司谋取自身利益、向消费者收取高额服务费的资本。 金融科技公司侵害消费者权益的乱象更加值得高度关注。与持牌金融机构相比,金融科技公司更加依赖购物、交易、物流等行为数据,更多依据借款人的消费和还款意愿,缺乏对还款能力的有效评估,往往形成过度授信,与场景诱导共同刺激超前消费,使得一些低收入人群和年轻人深陷债务陷阱,最终损害消费者权益,甚至给家庭和社会带来危害。在收费方面,金融科技公司缺乏统一标准,一般高于持牌金融机构。比如“花呗”与银行信用卡业务基本相同,但分期手续费高于银行,与其普惠金融理念不符,实际上是“普而不惠”。同时,有的金融科技公司存在过度收集并滥用客户信息、信息管理不当的问题,在消费者不知情的情况下,其信息在平台方、支付机构、出资方等之间流转,侵害了消费者信息安全权。前几年现金贷快速发展时,非法买卖借款人个人信息的情况时有发生。与此不同的是,微软、谷歌等大型科技公司由于在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方面受到严格限制,没有成为大型放贷机构。 四、多措并举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 鼓励金融与科技共同发展,合力提升金融服务质效。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不断发展,市场主体之间的专业化分工与合作越来越重要,持牌金融机构与新兴科技公司应取长补短、相互竞合。因此,一方面要鼓励金融机构加快数字化转型,充分利用互联网、大数据、区块链等技术提升金融服务效率,降低交易成本,改善消费者体验。目前,一些金融机构设立了科技公司,明显提升了服务效率,比如小微企业贷款由20-30天的审批周期,变为“秒审秒贷”“立等可到”。另一方面,要支持金融科技公司继续探索创新,紧扣金融消费者不同于其他消费者的特点,降低金融交易的信息不对称程度,真正使科技为金融赋能。同时,加强金融支付和信用体系等基础设施建设,促进金融与科技深度融合,更好服务广大金融消费者。 制定统一规则,营造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统一产品审查标准,持牌金融机构和新兴金融科技公司都应设置专岗专人,在产品和服务上市前,开展消费者保护审查并组织客户体验。对于存在侵害消费者权益隐患的产品,进行整改或召回。统一销售标准,落实销售适当性原则,做到“了解产品,了解客户”,确保销售行为可回溯,信息披露充分,实现“卖者尽责”。统一信息保护标准,从信息收集、存储、使用、流传、销毁等环节加强全流程管理,遵循“必须知道”和“最小授权”原则,保障消费者信息安全权。通过统一市场规则,消除监管套利,促进市场稳健运行和公平竞争,最终保护好消费者合法权益。 强化金融科技公司的风险管控。金融科技公司面临着与金融机构类似的信用风险、操作风险和流动性风险,同时由于渠道和客群特点,可能引发一些新类型的金融风险。试想一下,如果没有我国新型举国体制的独特性和优越性,疫情还像有的国家一样持续蔓延,金融科技公司的信用违约风险不会上升吗?流动性风险不会出现吗?进一步而言,金融科技公司的消费者集中于“长尾”,群体性特征比金融机构更单一,消费者抗风险能力较弱,在疫情得不到有效控制的情况下更易引发群体性事件和系统性风险。巴塞尔协议经过几十年逐步演进,覆盖的风险从信用风险扩大到操作风险,2008年危机后又增加了流动性风险控制标准,各国实践证明,有广泛适用性。因此,从防控风险和保护金融消费者财产安全权的角度,金融科技公司应有针对性地逐步建立资本和拨备计提等风控措施。 加强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持续监测,依法将金融活动全面纳入监管。对同类业务、同类主体要一视同仁,监督持牌金融机构和新兴金融科技公司都依法合规经营。对于不同市场主体合作中发生的侵害消费者权益问题,监管部门在查处持牌金融机构的同时,对相关金融科技公司也要开展延伸调查。针对寡头垄断行为,要就相关公司是否存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情况,组织开展消费者问卷调查。加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司法,防止赢者通吃,“店大欺客”,侵害消费者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 加强金融消费者宣传教育和投诉纠纷化解。为增强消费者金融决策能力、风险意识和契约精神,各类金融服务供给主体都要加强金融宣传教育,倡导理性消费文化,谨防盲目攀比、超前消费和过度借贷,培育良好的金融消费群体。金融消费者也应清楚自身金融需求,依法合规使用资金,不能将消费资金、生产性资金挪用于股市,盲目“打新”、炒概念,追逐所谓的市场热点股,在暴涨暴跌中损害自身利益。与此同时,持牌金融机构和新兴金融科技公司都要落实投诉纠纷化解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回应消费者诉求,公平对待各类消费者,探索建立小额纠纷快速解决机制,并按照依法公正、调解自愿、高效便民的原则,充分利用各地建立的第三方金融纠纷调解机构,多渠道化解金融消费纠纷。(文章来源:中国经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