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支持实体经济:不支持怎么办? 据央行网站28日消息,央行货币政策委员会2020年第三季度例会日前召开,会议要求,着力打通货币传导的多种堵点,继续释放改革促进降低贷款利率的潜力,综合施策推动综合融资成本明显下降,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实体经济的支持力度,补短板、锻长板,确保新增融资重点流向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努力做到金融对民营企业的支持与民营企业对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相适应,推动供给体系、需求体系和金融体系形成相互支持的三角框架。 近年来,几乎每次有关金融方面的会议,都会讲到金融支持实体经济的问题,都会要求金融加大支持实体经济的力度,特别是制造业和中小微企业、三农等,又是要求的重点。同时,还提出了畅通货币政策传导机制、打通货币传导不畅的新要求。然而,从现实情况来看,虽然与此前相比,严重堵塞的现象不存在了,传导不通的问题也解决了。但是,堵点之多,管涌之广,又使货币政策的传导显得漏洞百出、有民无力,货币投放的规模很大,实体经济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依然存在。相反,由于货币超发,还带来了原材料成本等的涨价,导致企业效益下降、居民购买力减弱。 我们说,要求金融机构必须从大局出发,支持实体经济、尤其是制造业和中小微企业发展,目标题目非常正确的,要求也是非常明确的,金融机构也都是知道利害关系的。但是,为什么却始终难以执行到位,始终有被绑着向前推、只要有可能就开溜的现象呢?原因很简单,对金融机构不按规定执行、不按要求承担支持经济发展责任的行为,没有做出相应的处罚,没有履行好职责的内在压力。 要知道,要求是一个方面,行动是另一个方面,要求只有与行动紧密相连,效果才能得到充分体现。如果要求与行动运行在两股道上,就不可能产生应有的效果,甚至会导致政策的变形,让企业和经营者不相信政策,所以,现在要解决的,不只是如何要求金融机构怎么做,而是金融机构不按要求做怎么办。在这个问题上,宁可要求少一点、低一点,但一定要能够不折不扣地落实,能够不再流于形式,不再半路截留。 法律上有一句话,叫做执行是法律的生命,没有执行,法律就等于一张空纸。对金融机构支持实体经济的要求,同样执行是生命,没有很好的执行环境,没有足够的执行约束力,没有严密的执行力,所有的要求,都不可能产生效果。至少,不会产生应有的效果。只要效果不显现,政策的作用效率就会大打折扣。更重要的,一旦政策的执行效果不好,对宏观经济决策也会产生极为不利的影响。 这也意味着,在金融支持实体经济问题上,不再需要有太多的要求和政策,而要将已经出现的政策和提出的要求能够不折不扣地落实到位。果真能够落实到位,困扰实体经济、尤其是制造业和中小微企业的融资难题,也就能够很好地得到解决,实体企业也就不要再为融资问题而苦恼,而能够腾出更多的精力用于研究企业发展工作、研究市场、研究技术、研究创新了,那么,实体经济应对风险的能力也会大大增强。 要实现高质量发展,首先要实现企业的高质量发展。而企业的高质量发展,离不开金融的高质量服务。按照目前金融机构对经济的支持状态以及信贷资金的分布结构,显然没有达到高质量。因为,金融只有围绕经济发展大局、围绕促进企业发展、围绕经济转型和新发展理念,才能真正做到服务经济、服务发展。否则,就失去了前进的方向。恰恰是,金融机构过多地考虑自身利益和眼前利益,在信贷资金投放等方面,做出了许多违反经济发展规律和审美观实际的行为,把信贷资金大量投向了房地产、城市建设和产能过剩行业等,而没有很好地工,没有支持制造业和中小微企业。即便在决策层反复要求的情况下,也是言行不一,没有严格按照决策层的要求、按照管理层提出的具体措施去做,我行我素,释放的资金仍然大量流向非实体经济领域。或者专做锦上添花的事,而不愿雪中送炭。在上市公司中,相当一部分企业一边购买理财产品、一边从银行低息贷款,拿利差做业绩,就是最好的例证。 所以,央行在继续给金融机构提要求的同时,更应当把工作重点放到金融机构如果不按政策执行怎么办的层面,深化要求的内涵,提高要求的执行效率。也只有拿出不按要求执行怎么办的措施与办法,才能真正对金融机构形成约束,才能让金融机构按要求执行,制造业和中小微企业等才能真正得到金融机构的支持。 谭浩俊
当前的金融云计算巨头争霸,阿里云占据市场领先份额,腾讯、百度、京东、金山等云服务商均在发力。与此同时,在日益激烈的竞争中,他们的产品方案逐渐缩小了早期背靠母集团资源协同带来的特色化,而是随着业务侧重点一起趋于同质化。 “一季度手机端获客增长468%。”近日,上海华瑞银行科技部负责人叶宁在接受券商中国记者采访时,透露该行通过推动核心业务系统加速向云架构转型后的业务新变化。 华瑞银行的个案,是一些中小银行、保险机构、支付机构正加速上云,积极拥抱第三方云服务厂商的缩影;而疫情给银行数字化摁下快捷键,无接触式金融的出现,更进一步催快了两者的合作节奏。 当前的金融云计算巨头争霸,阿里云占据市场领先份额,腾讯、百度、京东、金山等云服务商均在发力。与此同时,在日益激烈的竞争中,他们的产品方案逐渐缩小了早期背靠母集团资源协同带来的特色化,而是随着业务侧重点一起趋于同质化。 云计算属于重资金、重资产、需要不断投入的行业,对于中小金融机构而言,选择链接入其中,好处很明显:减少低效的重复建设。不过,问题也就来了,对于中小金融机构而言,他们一旦选择了第三方云厂商的服务,也即选择了后者的标准。而这一标准由谁定,将意味着谁来主导游戏规则。 未来,在符合监管导向的基础上,充分竞争的金融云厂商与金融机构合作将达到怎样的深度广度,值得期待。 银行上云一季度手机端获客提升468% “2020年一季度,华瑞新移动银行获客提升了468%,金融科技助力业务发展的实效性逐步显现。”近日,上海华瑞银行科技部总经理叶宁在接受券商中国记者采访时透露一个新变化:该行通过推动核心业务系统加速向云架构转型,系统开发周期缩短30%以上,同时大幅缩短系统环境准备和资源扩容周期,有效提升业务响应时间。 2019年年初,华瑞银行和阿里云开始接洽,到了当年底,华瑞银行基于阿里云“飞天”云计算操作系统、金融分布式架构 SOFAStack、mPaaS移动开发平台和大数据风控平台等金融科技技术,构建了“祥云“专属金融云平台,支撑起该行手机银行、营销系统、反欺诈系统、贷款核算等业务系统运行。 从概念走进现实,过去三年来,国产云服务商无论是业务规模还是入局者数量,都在不断爆发。2019年,阿里云营业收入首次超过400亿元大关,腾讯云也首次迈过百亿元,全年营收超过170亿元、增速87%,占金融科技及企业服务业务总收入的约17%。 在这个过程中,第三方云服务商里的公共政务行业、金融行业云业务更是其收入增量里的两大重要支柱。对于银行来说,在选择云供应商时,最看重后者的哪些指标? “中国绝大部分云厂商都是在开源的基础上做一些定制开发应用。”叶宁及其专家团队从调研情况来看,“当前市场上,SaaS层面涉及到刷脸、认证等差异并不大,相对来说比较好选择”,“最重要的因素在PaaS层面。” 在华瑞银行上阿里云的过程中,首先要解决的短期目标是移动银行的升级,将原有的架构笨重的APP变轻,将其升级为一个专业化的自营渠道。“要达到这个目标,第一个面临的就是要研发一个专业化的移动银行产品,第二个是研发架构要自建还是采用专业化组件,如果自建,有多少能力和资金投入?”他介绍,选择mPaaS研发组件后,底层技术基础问题解决,开发效率得到保障,用户端的使用感更加流畅。 叶宁介绍,在APP升级之后,“为线上业务的展业提供高频化的交易或者小额高频交易的平台”会被列入考虑,随着技术基础难题解决,从科技的合作延伸到生态资源的共享会成为可能,“逐渐发展到场景、客户合作这方面。” 降成本定标准,只有“云”知道 一些中小银行、保险机构、支付机构拥抱第三方云厂商的速度正在加快。 “一个资产规模400亿元的银行,手机银行每年维护成本少则三四百万元,多则六七百万元,mPaaS一次性解决的话大概花费四、五百万元。”一位民营银行业人士向券商中国记者算了一笔账,采购第三方云厂商服务的效益产出,从成本来看是“值得的”。 云本身是降成本,正成为金融科技人士的共识。 “现在说online,实际上对于系统来讲,无论是在家里还是在公有云上,差别已经不大了。”恒生电子(行情600570,诊股)首席架构师章乐焱向记者分析,在近期恒生电子推出的云原生统一运维平台上,与传统运维关注高可用、连续性、隔离性、容量预留、精细化、人工化不同,云原生运维更看重敏捷性、弹性扩展、经济性、容量共享、自动化和服务化。 “我们说的云原生不是只有公有云,我们还可以帮助行业搭建行业云,因为现在金融机构‘家里’机房规模也很大了,足够他把私有云搞起来。云本身还是降低成本。”章乐焱认为,“所谓云原生,我的理解就是让原来拥有很多服务器、很多人的事,不用想了,只要把业务系统做好了,这是云原生一直在追求的东西。” 在定位开放银行加速过程中云服务商承担的角色时,叶宁认为是“公路”。“传统银行把一个网点开在小区门口就方便小区老年人、住户存钱,开在商场就方便购物,进入了线上金融、互联网金融,就必须把银行网点开在一个信息化高速公路旁边,”他认为,能拥有流量入口、资源和综合研发能力的云服务商平台,就是新一代信息化高速公路。 云计算属于重资金、重资产、需要不断投入的行业,对于中小金融机构而言,选择链接入其中,好处很明显:减少低效的重复建设。 “华瑞不想做农民也不想做养殖户,我们就想在超市里把已经加工好的半成品拿过来做符合自己口味的菜。”叶宁的理解是,“你要做菜,有人说我自己种、自己养猪自己榨油,什么都自己做,但更多人就是买回家自己一炒就可以了。做一个好的厨师、好的农民很好,但是每一个家庭主妇没必要这些都做,做符合家人口味的菜式,一加工就好了。” 技术开发架构标准化,是叶宁在谈及选择与第三方云服务商合作时反复提及的原因。不过,问题也就来了,对于中小金融机构而言,他们一旦选择了第三方云厂商的服务,也即选择了后者的标准。而这一标准由谁定,将意味着谁来主导游戏规则。 金融云群雄争霸,侧重点同质化 当前的云计算巨头争霸赛,内有阿里、腾讯、百度、华为、金山等巨头,外有AWS(亚马逊)、谷歌、微软。 6月8日,蚂蚁集团官宣将自研数据库产品Oceanbase独立进行公司化运作,成立由蚂蚁全资控股的数据库公司北京奥星贝斯科技,蚂蚁集团CEO胡晓明任董事长、蚂蚁CTO胡喜为董事。这一业务地位的升格,也被业内解读为蚂蚁将大力推动Oceanbase面向金融等行业的技术输出。 调研机构Canalys近期发布2019年第四季度中国公共云服务市场报告,阿里云继续排名第一,市场份额上涨至46.4%。第二为腾讯云,市场份额18%。百度云排名第三,份额为8.8%。IDC《中国公有云服务市场跟踪》报告中,截至2019Q3,市场份额排名前五的是阿里云、腾讯云、华为云、中国电信(港股00728)天翼云和AWS,此外还有百度云、京东云正在发力,独立云服务商浪潮云、UCloud、青云等也都有各自资源优势。 券商中国记者注意到,一个明显的变化是,国内云计算服务商多在开源基础上的定制化开发应用,也意味着,各大云服务厂商早期的一些产品特色,和母集团的资源协同密切相关;但在日益激烈的云服务市场中,他们的产品和业务侧重点正在趋同。 数月前刚登陆美股的金山云,在成立之初应用场景合作商主要来自两个行业——视频和游戏,从2018年开始重点聚焦金融、政务行业,2019年第二季度,金山云政府业务同比增长近5倍,金融行业业务激增超10倍。记者从金山云方面人士获悉,当前,在银行领域,已与建设银行(行情601939,诊股)(港股00939)、众邦银行落地了大数据云平台方案。 金融云在合作具体行业的分布数量上,又以银行机构案例相对较多。“银行数字化转型启动相对较早;此外,目前保险、证券行业的进展也比较迅速。”腾讯金融云相关负责人分析。 据其透露,腾讯金融云当前合作的金融机构中包括150多家银行以及数十家保险公司和证券公司;5月18日,腾讯云与中国银联达成合作的“银联云”项目、金额达3.86亿元,也是金融云市场首次拓向支付类机构项目的最大单。阿里云方面的情况类似,合作金融机构有上百家银行及半数的保险公司及券商。 值得一提的是,各家云厂商输出的产品方案差异化也在缩小。券商中国记者从机构获悉,无论是腾讯金融云“1+4+5”总体架构解决方案,还是京东数科方面的金融云产品方案,都提及了在基础能力之上的区块链中台、业务中台、数据中台、AI中台,以及覆盖金融业务场景的用户连接平台、开放金融平台,以及金融营销、风控和运营平台,强调其能为金融机构提供从底层架构到上层应用的全场景金融科技能力。 毫无疑问,金融云市场日益激烈的充分竞争,必将带来云服务商们更快的技术解决方案创新迭代,也不难想象,将加速其与金融机构的合作深度广度。 “银行全部业务迁移没有那么快、周期可能相比较长,”华北一家头部平台金融科技事业部技术总经理向记者分析传统金融机构尤其是银行的数据库迭代时称,但“在未来,可能五年左右的时间,金融分布式数据库会替换传统数据库,必然是趋势。”
作者为苏宁金融研究院高级研究员孙扬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这对于相关金融机构日常业务经营有哪些影响?金融机构该如何避免踩坑被罚款呢?下文将通过生动、具体的案例进行讲解。 只有银行机构被《办法》覆盖? 错!银行机构、支付机构、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以及征信机构、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经营机构都被《办法》覆盖。 未经消费者允许发送金融营销短信,违规! 现在很多金融机构会和运营商合作,通过运营商提供的手机号码名单发送金融产品推荐短信给消费者。实际上,如果消费者没有同意运营商和金融机构向其发送商业信息。这就同时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和《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会面临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和金融监管部门的双重处罚。 如果消费者允许金融机构可以通过短信/微信/邮件等方式向其发送金融营销信息,但是《办法》规定——营销信息里面必须有拒绝继续接收金融营销信息的方式。 理财产品宣传上说“保本无风险”,违规! 比如某家银行推出了一种理财产品,宣称预期收益率4.8%,约定2年期还本付息,产品宣传文字中明确承诺保本保息。这种营销方式明示了保本、无风险和保收益,未来也是违规会受到处罚的。 根据《办法》第二十三条,银行、支付机构在进行营销宣传活动时,不得有下列行为——明示或者暗示保本、无风险或者保收益等,对非保本投资型金融产品的未来效果、收益或者相关情况作出保证性承诺。 强制搭售产品、擅自改变金融服务内容,违规! 现在金融业务服务线上化程度较高,APP成为主要金融服务渠道。我们经常看到申请贷款的流程里面默认用户办理保险;在购买手机支付的路径上,平台方强制消费者用消费贷款购买手机;将用户信用卡欠款自动转为分期付款。 以后这种都不能做了,根据《办法》第六十二条,以下场景将予以处罚——“擅自代理金融消费者办理业务,擅自修改金融消费者的业务指令,或者强制搭售其他产品或者服务。” 以拒绝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要挟获取消费者金融信息的,违规! 某银行信用卡中心的APP,为用户提供“周边游”服务。一般来说,“周边游”服务获取消费者位置信息就可以了,但是该行信用卡中心还需要获得用户的个人微信号,如果不给,就停止服务。这实际上已经超出了提供该服务所必须的金融信息的范围了。 某银行贷款APP,未经消费者同意,也未作匿名处理,就通过嵌入贷款APP的地图SDK向第三方提供用户位置信息。很多金融机构通过这种方式在后台悄悄地获取用户信息,11月1日之后,将面临监管部门大额的处罚。 《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银行、支付机构处理消费者金融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经金融消费者或者其监护人明示同意,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银行、支付机构不得收集与业务无关的消费者金融信息,不得采取不正当方式收集消费者金融信息,不得变相强制收集消费者金融信息。向金融消费者发送金融营销信息的,应当向其提供拒绝继续接收金融营销信息的方式。 格式条款免除金融机构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的,违规! 现在有些金融机构通过格式化合同、条款或者协议,增加消费者需要承担的责任,减少金融机构责任。比如“客户同意,无论XX机构是否同意其贷款申请,XX机构都可以将其金融信息用于其他业务目的”,还比如“XX机构可以在客户贷款还未到期的时候,宣布客户贷款已经到期,并进行名下所有银行账户扣款的操作”。这违背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通过格式条款侵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 《办法》第二十一条还规定了必须用“显著”方式提醒消费者格式条款:银行、支付机构向金融消费者提供金融产品或者服务时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足以引起金融消费者注意的字体、字号、颜色、符号、标识等显著方式,提请金融消费者注意金融产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利率、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注意事项、风险提示、纠纷解决等与金融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 消费者金融信息没有落实分类分级授权,违规! 一些金融机构使用消费者金融信息的方式比较粗放,比如某农商行因为违规泄露客户信息给外部商业机构被罚款,该行客户信息泄露责任人被禁止从事银行业工作3年。 党群工作部员工能够访问消费者征信信息,供应链贷款开发部员工能够访问到消费者的金融消费记录,金融市场部员工能够访问消费者个人财产信息,这些都属于不合理的数据访问。金融机构需要建立起符合业务需求和实际需要的的分类分级授权的消费者金融信息使用管理制度,消费者金融信息的使用要有面向使用部门和角色的明确合理的访问权限控制机制,要有明确有效的分级授权审批程序。金融机构内部人员对于消费者金融信息的访问和使用必须通过日志、后台记录方式留痕。 办理信用卡业务收集的个人信息未经许可用于推销保险,违规! 客户在办理信用卡的时候,填写的个人金融信息,只是用于申请和使用信用卡的,并未明确允许用于保险业务推销,也没有允许信用卡中心将信息推送给保险公司。这是严重侵犯了金融消费者权益。 《办法》第六十条明确规定了,消费者金融信息依法受到保护。具体来说,金融机构如果超出法律法规规定和双方约定的用途使用消费者金融信息,必将受到处罚。 未经消费者允许擅自挪用客户资金,违规! 2019年,某银行某支行的客户经理,未经储户允许,历经6个月,从储户的账户上转走近70万元,用于网络赌博平台购买彩票,致使储户损失惨重。 一些金融机构,在处理此类案件的时候,不够维护客户利益,甚至推诿到个人身上,以解雇相应客户经理了事。但是,以后就不行了,不但司法机关会介入查处挪用资金罪,金融监管部门也会依法处罚此类案件。 《办法》第十二条明确规定:金融机构应当依法保障金融消费者在购买、使用金融产品和服务时的财产安全,不得非法挪用、占用金融消费者资金及其他金融资产。未来监管将会严查此类事件,并重罚。 没有全流程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违规! 《办法》第九条规定,银行、支付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涉及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全流程管控机制,确保在金融产品或者服务的设计开发、营销推介及售后管理等各个业务环节有效落实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相关规定和要求。 消费者权益保护要从营销向前延展到产品设计开发阶段,向后要延展到售后管理阶段。金融监管部门一定会检查对应产品。比如某贷款产品,在产品设计开发阶段有没有明确的环节审核消费者权益保护内容;在宣传海报设计阶段,有没有防止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讨论纪要。所以,金融监管更加注重从金融机构业务经营的过程中来确保金融机构有实实在在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举措,而不仅仅是根据举报信息和产品信息来评估。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这对于相关金融机构日常业务经营有哪些影响?金融机构该如何避免踩坑被罚款呢?下文将通过生动、具体的案例进行讲解。只有银行机构被《办法》覆盖?错!银行机构、支付机构、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以及征信机构、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经营机构都被《办法》覆盖。未经消费者允许发送金融营销短信,违规!现在很多金融机构会和运营商合作,通过运营商提供的手机号码名单发送金融产品推荐短信给消费者。实际上,如果消费者没有同意运营商和金融机构向其发送商业信息。这就同时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和《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会面临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和金融监管部门的双重处罚。如果消费者允许金融机构可以通过短信/微信/邮件等方式向其发送金融营销信息,但是《办法》规定——营销信息里面必须有拒绝继续接收金融营销信息的方式。理财产品宣传上说“保本无风险”,违规!比如某家银行推出了一种理财产品,宣称预期收益率4.8%,约定2年期还本付息,产品宣传文字中明确承诺保本保息。这种营销方式明示了保本、无风险和保收益,未来也是违规会受到处罚的。根据《办法》第二十三条,银行、支付机构在进行营销宣传活动时,不得有下列行为——明示或者暗示保本、无风险或者保收益等,对非保本投资型金融产品的未来效果、收益或者相关情况作出保证性承诺。强制搭售产品、擅自改变金融服务内容,违规!现在金融业务服务线上化程度较高,APP成为主要金融服务渠道。我们经常看到申请贷款的流程里面默认用户办理保险;在购买手机支付的路径上,平台方强制消费者用消费贷款购买手机;将用户信用卡欠款自动转为分期付款。以后这种都不能做了,根据《办法》第六十二条,以下场景将予以处罚——“擅自代理金融消费者办理业务,擅自修改金融消费者的业务指令,或者强制搭售其他产品或者服务。”以拒绝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要挟获取消费者金融信息的,违规!某银行信用卡中心的APP,为用户提供“周边游”服务。一般来说,“周边游”服务获取消费者位置信息就可以了,但是该行信用卡中心还需要获得用户的个人微信号,如果不给,就停止服务。这实际上已经超出了提供该服务所必须的金融信息的范围了。某银行贷款APP,未经消费者同意,也未作匿名处理,就通过嵌入贷款APP的地图SDK向第三方提供用户位置信息。很多金融机构通过这种方式在后台悄悄地获取用户信息,11月1日之后,将面临监管部门大额的处罚。《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银行、支付机构处理消费者金融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经金融消费者或者其监护人明示同意,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银行、支付机构不得收集与业务无关的消费者金融信息,不得采取不正当方式收集消费者金融信息,不得变相强制收集消费者金融信息。向金融消费者发送金融营销信息的,应当向其提供拒绝继续接收金融营销信息的方式。格式条款免除金融机构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的,违规!现在有些金融机构通过格式化合同、条款或者协议,增加消费者需要承担的责任,减少金融机构责任。比如“客户同意,无论XX机构是否同意其贷款申请,XX机构都可以将其金融信息用于其他业务目的”,还比如“XX机构可以在客户贷款还未到期的时候,宣布客户贷款已经到期,并进行名下所有银行账户扣款的操作”。这违背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通过格式条款侵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办法》第二十一条还规定了必须用“显著”方式提醒消费者格式条款:银行、支付机构向金融消费者提供金融产品或者服务时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足以引起金融消费者注意的字体、字号、颜色、符号、标识等显著方式,提请金融消费者注意金融产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利率、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注意事项、风险提示、纠纷解决等与金融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消费者金融信息没有落实分类分级授权,违规!一些金融机构使用消费者金融信息的方式比较粗放,比如某农商行因为违规泄露客户信息给外部商业机构被罚款,该行客户信息泄露责任人被禁止从事银行业工作3年。党群工作部员工能够访问消费者征信信息,供应链贷款开发部员工能够访问到消费者的金融消费记录,金融市场部员工能够访问消费者个人财产信息,这些都属于不合理的数据访问。金融机构需要建立起符合业务需求和实际需要的的分类分级授权的消费者金融信息使用管理制度,消费者金融信息的使用要有面向使用部门和角色的明确合理的访问权限控制机制,要有明确有效的分级授权审批程序。金融机构内部人员对于消费者金融信息的访问和使用必须通过日志、后台记录方式留痕。办理信用卡业务收集的个人信息未经许可用于推销保险,违规!客户在办理信用卡的时候,填写的个人金融信息,只是用于申请和使用信用卡的,并未明确允许用于保险业务推销,也没有允许信用卡中心将信息推送给保险公司。这是严重侵犯了金融消费者权益。《办法》第六十条明确规定了,消费者金融信息依法受到保护。具体来说,金融机构如果超出法律法规规定和双方约定的用途使用消费者金融信息,必将受到处罚。未经消费者允许擅自挪用客户资金,违规!2019年,某银行某支行的客户经理,未经储户允许,历经6个月,从储户的账户上转走近70万元,用于网络赌博平台购买彩票,致使储户损失惨重。一些金融机构,在处理此类案件的时候,不够维护客户利益,甚至推诿到个人身上,以解雇相应客户经理了事。但是,以后就不行了,不但司法机关会介入查处挪用资金罪,金融监管部门也会依法处罚此类案件。《办法》第十二条明确规定:金融机构应当依法保障金融消费者在购买、使用金融产品和服务时的财产安全,不得非法挪用、占用金融消费者资金及其他金融资产。未来监管将会严查此类事件,并重罚。没有全流程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违规!《办法》第九条规定,银行、支付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涉及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全流程管控机制,确保在金融产品或者服务的设计开发、营销推介及售后管理等各个业务环节有效落实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相关规定和要求。消费者权益保护要从营销向前延展到产品设计开发阶段,向后要延展到售后管理阶段。金融监管部门一定会检查对应产品。比如某贷款产品,在产品设计开发阶段有没有明确的环节审核消费者权益保护内容;在宣传海报设计阶段,有没有防止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讨论纪要。所以,金融监管更加注重从金融机构业务经营的过程中来确保金融机构有实实在在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举措,而不仅仅是根据举报信息和产品信息来评估。招募公告:苏宁金融于2020年8月启动“苏宁金融APP-财顾频道大V激励方案”,每月按阅读量和发文活跃度,奖励排名前50名大V,奖励金额300元-2000元不等。如果您是财经作者,欢迎入驻苏宁金融APP-财顾频道。入驻方式:关注“苏宁金融研究院”公众号,向后台发送“财顾”二字,小编将第一时间联系您办理入驻事宜。
说实话,8月20日LPR四倍的消息一出,最挠头的是各家小贷公司的老大。司法实践中,确实按照民间借贷利率上限对待小贷公司,从年化36%直降到15.4%很多小贷公司坦言:臣妾做不到。 近日,《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86号向社会公布,引发热议。以下谈谈对文件的几点认识。 近日,银保监办发〔2020〕86号向社会公布。 确立小贷公司从事的是“金融服务” 由于小额贷款公司由本地金融监管机关批准(金融局),并非国家层级的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其金融机构的身份,在不同部门法视角下,有不同答案。 司法实践中,保守地将小贷公司放贷认定为:民间资金融通,即民间借贷。受到彼时司法保护上限年化24%、36%“两线三区”的限制。随着今年8月20日,新司法保护上限落地,小贷公司放贷受到保护的利率上限也就缩水一半多。为此,某小贷协会甚至集体唱了一首《我们不一样》,以反馈内心的声音,回应很及时,86号文第一条就强调了小贷公司从事的是金融业务,潜台词为不是民间借贷。 监控资金用途 以往地方上的小贷公司,往往对资金用途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甚至协助客户造假,欺骗监管机关的检查。 86号文强调,小额贷款公司贷款不得用于以下事项:股票、金融衍生品等投资;房地产市场违规融资;法律法规、银保监会和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禁止的其他用途。飒姐认为,若增加承接类条款,对于小贷公司而言更有威慑力。 限制融资杠杆 86号文的第三条规定了小贷公司的对外融资限度:银行借款、股东借款等非标准化融资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倍,发债、ABS等标准化融资不得超过净资产4倍。相较于《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第三条“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的规定,此次限额显然更为全面与严苛。 此外,飒姐需要特别提醒各位的是,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在回答记者问题时指出,除非与86号文冲突,否则23号文等原小贷公司监管规定仍然有效。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余额不超过资本净额50%与新规的限制并不冲突,可见,未来小贷公司的融资杠杆将成为难题。 关于利率问题 即便小贷公司被司法实践认定为金融机构,不按照8月20日LPR的4倍,即15.4%。但实际上,由于2017年8月4日《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中提出金融机构放贷,超过年化24%部分可调减,由于当时的司法保护利率就是24%,实践中,认为金融机构放贷起码不能高于民间借贷利率。 这一点,我们也从某银行在温州一审败诉里得到印证。 换句话说,即便小贷公司转正为各方都承认的金融机构,在实践中也很有可能还是逃不开15.4%的魔咒。 不过小贷公司的朋友也不必过于悲观,在相关司法解释调整之前,至少在法律适用层面,法院仅可调减超过24%的利率部分。现今的衔接期间,或许正是提起诉讼保护信赖利益的契机。 写在最后 还有几个细节,请大家注意。86号文不适用于网络小贷,原因多方打听,还是不详。 文件的倾向还是降低利率,而非回复之前较高利率。同时,看到了小贷公司跟交易场所的违规行为,并直接说在明处。 飒姐坚决支持新文件,期待小贷公司的金融机构身份,早日被司法实践认可。一起努力! 以上就是今天的分享,感恩读者!
当前我国有很多事实上的金融控股公司,有些真是围绕实体经济产业链,通过技术和牌照的配合,实现资源优化配置,降低客户融资成本,促进了金融和产业链的融合;也有些企业,没有产业链,纯粹是为了金融而金融,造成了很多风险。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金融控股公司监管工作,明确要求规范金融综合经营和产融结合,加强金融控股公司统筹监管,加快补齐监管制度短板。2020年9月13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实施金融控股公司准入管理的决定》(国发〔2020〕12号),授权人民银行对金融控股公司开展市场准入管理并组织实施监管。 2020年9月13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监管办法》),对于穿透金融风险,从源头管控金融风险,进一步引导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有着积极意义。 本文将从金控公司申请、实控人准入、金控公司管理和统一金控公司监管等几个重要方面,对监管办法要点进行解读。 5个关键数字 根据《监管办法》第六条,非金融企业、自然人及经认可的法人实质控制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类型金融机构,并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设立金融控股公司: 实控金融机构含商业银行的,金融机构总资产规模不少于5000亿元,如果金融机构总资产规模少于5000亿元,但商业银行以外其他类型的金融机构总资产规模不少于1000亿元或受托管理资产的总规模不少于5000亿元; 实质控制的金融机构不含商业银行,金融机构的总资产规模不少于1000亿元或受托管理资产的总规模不少于5000亿元; 实质控制的金融机构总资产规模或受托管理资产的总规模未达到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标准,但中国人民银行按照宏观审慎监管要求,认为需要设立金融控股公司的;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企业集团,如果企业集团内的金融资产占集团并表总资产的比重达到或超过85%的,可申请专门设立金融控股公司,由金融控股公司及其所控股机构共同构成金融控股集团;也可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设立金融控股公司的同等条件,由企业集团母公司直接申请成为金融控股公司,企业集团整体被认定为金融控股集团,金融资产占集团并表总资产的比重应当持续达到或超过85%。 注意,第六条中用的是“应当”。那么企业集团需要关注自身实控的金融机构类型数量,和总金融资产规模,如果达到以上要求,是需要主动向监管部门申请成立金控公司并接受并表监管的。 企业集团应当成立金控公司的条件,需要关注五个数字: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不同类型金融机构,含商业银行总资产规模5000亿,不含商业银行总资产1000亿,受托管理资产规模不少于5000亿,金融资产占集团并表总资产的85%。 《监管办法》第二条中,明确金控公司必须实际控制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类型金融机构。那么,如果你只是实际控制两个以上的农商行,你是不能申请成为金控公司的。如果你实际控制两个以上的小额贷款公司,你也不能申请成为金控公司。不同类型的金融机构,能够让金控公司内部之间实现充分的业务协同,还能够提升金控公司的综合金融服务能力。 核心主业突出 《监管办法》第九条明确了,非金融企业要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社会声誉。那么,那种在金融市场上频频债务违约,暴露大量舆情和丑闻的非金融企业是不会被监管部门批准成为金控公司主要股东的。 《监管办法》第九条还明确了,非金融企业应当核心主业突出。比如零售行业的苏宁、房产行业的贝壳、外卖行业的美团、出行行业的滴滴,都有服务实体经济的产业链,有着自己的核心主业。有核心主业的非金融企业,获得金融牌照之后,金融业务可以为核心主业和产业链服务,促进主业更好的发展,实现金融深度融合和服务实体经济。 那些核心主业不突出,甚至没有明确产业方向,仅是为了通过金融牌照获取资金的目的,而谋求金控公司许可的非金融企业将不会被监管批准成为金控公司的股东。 明确实控人负面清单 《监管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中规定了金控公司股东、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负面清单: 曾经投资金融控股公司或金融机构,对金融控股公司或金融机构经营失败或重大违规行为负有重大责任; 五年内转让所持有的金融控股公司股份; 滥用市场垄断地位或技术优势开展不正当竞争; 关联方众多,股权关系复杂、不透明或存在权属纠纷,恶意开展关联交易,恶意使用关联关系。 很多金控公司的风险很大程度上是来自于其实控人的风险,实控人靠谱,金控公司才可能靠谱。所以,监管部门对于成为金控公司实控人的要求非常严格,从经营失败、违规、转让金控公司股份、不正当竞争等多方面对实控人的准入进行了具体约束。实控人负面清单能够从根本上控制金控公司的风险。所以,那些有着较多负面,妄图通过获取金控公司许可翻身的企业或者自然人,可以放弃幻想了。监管绝不会让有重大污点的实控人入股金控公司的。 金控公司不得为其主要股东、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提供融资支持。 《监管办法》第十六条规定: 金融控股公司除对所控股的金融机构进行股权管理外,还可以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对所控股的金融机构进行流动性支持。金融控股公司应当严格规范该资金使用,并不得为其主要股东、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提供融资支持。 这条规定实际上是针对很多庞大的金控体系风险管控的现实问题。它斩断了金控公司为其实控人自融的渠道,防止金控公司成为其实控人的提款机,防止其实控人危害金控公司其他股东权益和金控公司客户的权益。企业想要通过成立金控公司为自身融资的念头可以打消了。 三个“不得” (1)金控公司不得干预所控股金融机构的正常独立经营 《监管办法》第二十条规定: 金融控股公司不得滥用实质控制权,干预所控股机构的正常独立自主经营,损害所控股机构以及其相关利益人的合法权益。金融控股公司滥用实质控制权或采取不正当干预行为导致所控股机构发生损失的,应当对该损失承担责任。 这条规定明确了金控公司所控股金融机构的独立自主经营的权利,明确了金控公司不能随意插手、干预金控公司所控股金融机构的人事、财务、业务等经营领域。这条规定非常重要,一些金融机构在金控公司的控制之下,如果他们失去了自主决策的能力,将有很大的风险隐患。 (2)金控公司不得直接经营业务 《监管办法》第二条指出: 本办法所称金融控股公司是指依法设立,控股或实际控制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类型金融机构,自身仅开展股权投资管理、不直接从事商业性经营活动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这一条很关键。因为当前很多金融服务公司持有多张金融牌照,而且金融服务公司包含大量的员工,有时候直接参与下属金融机构的业务经营、风险管理和科技开发工作。根据《监管办法》,这种金融服务公司将不能成为金控公司的主体,除非该金融服务公司将所有和业务相关联的人员根据其所从事的业务范围剥离到对应下属的金融机构中去,该金融服务公司仅开展股权投资管理工作。 (3)未经许可不得在企业名称中使用“金融控股”或者“金融集团”字样 《监管办法》第十三条明确了金控公司的审批许可制度: 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后,应当颁发金融控股公司许可证,并由金融控股公司凭该许可证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得注册登记为金融控股公司。 金融控股公司名称应包含“金融控股”字样。未取得金融控股公司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监管办法》第六条所规定的金融控股公司业务,不得在名称中使用“金融控股”、“金融集团”等字样。 现在各省、市,还有各行业都有一些带有“金融控股”和“金融集团”名称的公司,但是在2020年11月1日之后,未获得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控股公司”或者“金融集团”就要改名了。 鼓励风险可控下的内部协同 《监管办法》第二十二条、二十三条明确阐述了金控公司的内部协同原则: 金融控股公司与其所控股机构之间、其所控股机构之间,在开展业务协同、共享客户信息、销售团队、信息技术系统、运营后台、营业场所等资源时,不得损害客户权益,应当依法明确风险承担主体,防止风险责任不清、交叉传染及利益冲突。 金融控股公司及其所控股机构在集团内部共享客户信息时,应当确保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并经客户书面授权或同意,防止客户信息被不当使用。 金融控股公司所控股机构在提供综合化金融服务时,应当尊重客户知情权和选择权。 实际上,第二十三条明确了金控公司可以在集团内部共享客户信息,但是必须获得客户书面授权或者同意。交叉销售、综合金融服务在金控公司内部是比较普遍的,但是金控监管办法出台后,持有多金融牌照、获得许可的金控公司,势必要全面梳理各种法律文件和用户协议,更新用户授权,确保在集团内部的客户信息共享合法合规。 金控公司的销售团队、信息技术系统、运营后台和营业场所资源,如果能够在内部进行共享,将能够有效降低金控公司内部各业务的经营成本,这也会降低企业的融资成本。实际上,《监管办法》是鼓励协同的,但是也明确要求金控公司必须明确业务协同中的风险承担主体。 严格关联交易管理 《监管办法》第三十五条明确了金控公司和其股东之间、金控公司和所控金融机构之间、所控金融机构之间、所控金融机构与集团内其他机构之间、金控公司与所控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管理准则。 《监管办法》第三十五条明确指出: 关联方之间不得违背公平竞争和反垄断规则,不得各种手段隐匿关联交易和资金真实去向,不得开展不正当利益输送、损坏投资者或客户的消费权益、规避监管规定或违规操作。金控公司股东,不得与金控公司进行不当的关联交易。 金控公司如果牌照齐全、产业完整,就能够形成一个庞大的自我循环的金融生态。《监管办法》第三十五条对于金控公司的关联交易提出了非常明确、非常严格的要求,对于金控公司挑战比较大。比如金控公司内部为了某张牌照的金融机构的发展,可能将其他所控金融机构的大规模资金输送到这张牌照中来,一旦这张牌照的金融机构出现风险,势必会出现快速的风险蔓延。还有,金控公司股东可能会通过金控公司对外融资,将融到的资金用于金控公司股东的业务经营。一些上市公司成为母公司的提款机,结果发展举步维艰。所以,在金控公司关联交易方面,监管机构将严格进行监督管理。 统一的监管机制 有的金融控股公司,持有十几张牌照,实控的金融机构主体较多,分布在全国各地,业务关联性复杂,这些金融机构的监管机构也分布在各个地方。如果都是单个监管机构单独监管某个金融机构,就难以发现隐藏在金融机构之间的复杂性金融风险。所以,统一的金控公司监管机制势在必行。 金控公司的主要股东、控股股东,还有他们的入股资金来源、性质和流向都会由人民银行进行穿透式监管。对于股东虚假出资、循环注资,利用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出资等行为,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将会面临罚款、撤销行政许可甚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处罚。 值得注意的是,《监管办法》中明确阐述了对于金控公司的联合监管机制:建立金融控股公司监管跨部门联合机制。中国人民银行与国务院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国家外汇管理部门加强对金融控股公司及其所控股金融机构的监管合作和信息共享。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国家外汇管理部门与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等加强金融控股公司的信息数据共享。 联合监管,一方面有助于从监管层面将各个金融业态的信息进行充分整合,实现对于金控公司的全链条视图的掌握;另一方面可以通过联合监管机制,快速生成组合的金融风险控制方式,实现对于金融风险的有效控制。 联合监管必须要有统一的金控公司监管信息平台,否则信息不能融合,监管实现不了并表监管。《监管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建立统一的金融控股公司监管信息平台和统计制度,有权要求金融控股公司按照规定报送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其他财务会计、统计报表、经营管理资料以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 问渠哪得清如许,为有源头活水来。金控公司监管办法的发布影响深远,对于整个金融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有着深刻和重要的意义。监管办法一方面从源头上规范了金融控股公司的有序发展,提供了实现全链条金融风险管控的有力武器;另一方面,进一步有效促进和鼓励围绕实体经济而生的产业链金融的繁荣,金融将在更深层次和实体经济融合,从而能够更高质量地服务实体经济。
国务院关于实施金融控股公司准入管理的决定 国发〔2020〕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加强对非金融企业、自然人等主体控股或者实际控制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金融控股公司行为,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现作出如下决定: 一、对金融控股公司实施准入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非金融企业、自然人以及经认可的法人控股或者实际控制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不同类型金融机构,具有本决定规定情形的,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申请,经批准设立金融控股公司。 (一)本决定所称金融控股公司,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决定设立的,控股或者实际控制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不同类型金融机构,自身仅开展股权投资管理、不直接从事商业性经营活动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二)本决定所称金融机构的类型包括: 1、商业银行(不含村镇银行,下同)、金融租赁公司; 2、信托公司; 3、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4、证券公司、公募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 5、人身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6、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机构。 (三)本决定所称应当申请设立金融控股公司的规定情形,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1、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金融机构中含商业银行的,金融机构的总资产不少于人民币5000亿元,或者金融机构总资产少于人民币5000亿元但商业银行以外其他类型的金融机构总资产不少于人民币1000亿元或者受托管理的总资产不少于人民币5000亿元; 2、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金融机构中不含商业银行的,金融机构的总资产不少于人民币1000亿元或者受托管理的总资产不少于人民币5000亿元; 3、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金融机构总资产或者受托管理的总资产未达到上述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标准,但中国人民银行按照宏观审慎监管要求认为需要设立金融控股公司。 二、设立金融控股公司的条件和程序 (一)申请设立金融控股公司,除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实缴注册资本额不低于人民币50亿元,且不低于所直接控股金融机构注册资本总和的50%; 2、股东、实际控制人信誉良好,且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 3、有符合任职条件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4、有为所控股金融机构持续补充资本的能力; 5、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有效的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制度等其他审慎性条件。 (二)中国人民银行应当自受理设立金融控股公司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经批准设立的金融控股公司,由中国人民银行颁发金融控股公司许可证,凭该许可证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得登记为金融控股公司,不得在公司名称中使用“金融控股”、“金融集团”等字样。 依照本决定规定应当设立金融控股公司但未获得批准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务院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出的要求,采取转让所控股金融机构的股权或者转移实际控制权等措施。 (三)金融控股公司变更名称、住所、注册资本、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修改公司章程,投资控股其他金融机构,增加或者减少对所控股金融机构的出资或者持股比例导致控制权变更或者丧失,分立、合并、解散或者破产,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申请。中国人民银行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 三、其他规定 (一)本决定施行前已具有本决定规定应当申请设立金融控股公司情形的,应当自本决定施行之日起12个月内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设立金融控股公司。逾期未申请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务院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出的要求,采取转让所控股金融机构的股权或者转移实际控制权等措施。 (二)非金融企业或者经认可的法人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金融资产占其并表总资产的85%以上且符合本决定规定应当申请设立金融控股公司情形的,也可以依照本决定规定的设立金融控股公司条件和程序,申请将其批准为金融控股公司。 (三)中国人民银行根据本决定制定设立金融控股公司条件、程序的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可以采取相关审慎性监督管理措施。 本决定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 2020年9月11日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就《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答记者问2020年9月13日,《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20〕第4号,以下简称《金控办法》)正式发布。日前,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就《金控办法》相关问题接受了记者采访。一、为什么要制定《金控办法》?近年来,我国一些大型金融机构开展跨业投资,形成了金融集团;还有部分非金融企业投资控股了多家多类金融机构,成为事实上的金融控股公司。其中,一些实力较强、经营规范的机构通过这种模式,优化了资源配置,降低了成本,丰富和完善了金融服务,有利于满足各类企业和消费者的需求,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但在实践中,也有少部分企业盲目向金融业扩张,隔离机制缺失,风险不断累积。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金融控股公司监管工作,明确要求规范金融综合经营和产融结合,加强金融控股公司统筹监管,加快补齐监管制度短板。2020年9月13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实施金融控股公司准入管理的决定》(国发〔2020〕12号,以下简称《准入决定》),授权人民银行对金融控股公司开展市场准入管理并组织实施监管。人民银行会同相关部门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制定形成了《金控办法》。制定实施《金控办法》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人民银行将依法依规开展金融控股公司准入管理和持续监管,防范化解系统性风险,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二、为什么对金融控股公司实施市场准入管理?根据《准入决定》和《金控办法》,人民银行对金融控股公司实施市场准入管理。主要考虑:一是金融控股公司往往规模大、业务多元化、关联度较高,跨机构、跨市场、跨行业、跨区域经营,关系到国家金融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实施市场准入予以规范。二是设立明确的行政许可,是对金融控股公司依法监管的重要环节,有利于全方位推动金融控股公司依法合规开展经营,防范风险交叉传染。三是体现了金融业是特许经营行业和依法准入的监管理念,也符合主要国家和地区的通行做法。三、《金控办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金控办法》将符合以下情形的金融控股公司纳入监管:一是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境内非金融企业、自然人以及经认可的法人;二是实质控制两类或两类以上金融机构;三是实质控制的金融机构的总资产或受托管理资产达到一定规模,或者按照宏观审慎监管要求需要设立金融控股公司。对于金融机构跨业投资控股形成的金融集团,参照《金控办法》确定监管政策标准,具体规则另行制定。四、金融控股公司监管的总体思路和监管架构是什么?《金控办法》遵循宏观审慎管理理念,对非金融企业投资形成的金融控股公司依法准入,实施监管。对金融控股公司依照金融机构管理,以并表为基础,对资本、行为及风险进行全面、持续、穿透监管,规范经营行为,防范风险交叉传染,促进经济金融良性循环。《金控办法》明确,人民银行对金融控股公司实施监管,金融管理部门依法按照金融监管职责分工对金融控股公司所控股的金融机构实施监管。人民银行会同相关部门建立金融控股公司监管跨部门联合机制,加强监管合作和信息共享。五、设立金融控股公司有哪些程序?对于已具备设立情形且拟申请设立金融控股公司的,应当在《金控办法》实施之日起12个月内,向人民银行提出申请。《金控办法》实施后,拟实质控制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类型金融机构,符合金融控股公司设立情形的,也应当向人民银行提出申请。获批准的金融控股公司,凭人民银行颁发的金融控股公司许可证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名称中应当包含“金融控股”字样。六、如何规范金融控股公司的股东和资本管理?一是在核心主业、公司治理、财务状况、股权结构、风险管理等方面,对股东资质提出要求,并对主要股东、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连续盈利等提出差异化要求。二是投资资金来源应依法合规,监管部门对其实施穿透管理。三是设定负面清单,明确禁止金融控股公司控股股东从事的行为。四是建立资本充足性监管制度,金融控股集团的资本应当与其资产规模和风险水平相适应。七、对金融控股公司的股权结构有何要求?一是金融控股公司的股权结构应当简明、清晰、可穿透,法人层级合理,与自身资本规模、经营管理能力和风险管控水平相适应,其所控股机构不得反向持股、交叉持股。二是金融控股公司所控股金融机构不得再成为其他类型金融机构的主要股东,但金融机构控股与自身同类型的或者属于业务延伸的金融机构并经金融管理部门认可的除外。三是在《金控办法》实施前已存在的、但股权结构不符合要求的企业集团,经金融管理部门认可后,在过渡期内降低组织架构复杂程度,简化法人层级。八、对金融控股公司的公司治理和风险管理有何要求?一是金融控股公司应当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依法参与所控股机构的法人治理,不得干预所控股机构的独立自主经营。对金融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实施备案管理。二是金融控股公司应当在并表基础上建立健全全面风险管理体系,覆盖所控股机构和各类风险。三是建立健全集团风险隔离机制,规范发挥协同效应,注重客户信息保护。四是加强关联交易管理,集团相关关联交易应依法合规、遵循市场原则。九、为何《金控办法》提高了对违规行为的处罚金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国发〔1996〕13号)的相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金控办法》提高了对违规行为的罚款金额。这有利于促进金融控股公司及相关人员树立依法合规的经营和从业理念,营造公平的竞争环境,维护金融稳定,保护公众利益。十、《金控办法》对金融市场有何影响?总体看,《金控办法》对金融机构、非金融企业和金融市场的影响正面。由股权架构清晰、风险隔离机制健全的金融控股公司作为金融机构控股股东,有助于整合金融资源,提升经营稳健性和竞争力。从长期看,《金控办法》的出台有利于促进各类机构有序竞争、良性发展,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十一、过渡期如何安排?已具备设立情形且拟申请设立金融控股公司的机构,应当在《金控办法》正式实施后的12个月内向人民银行提出设立申请,经批准后,设立金融控股公司。其中,在股权结构等方面未达到监管要求的机构,应当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定整改计划。人民银行将合理设置过渡期,把握好节奏和时机,引导存量企业有序调整,平稳实施。十二、公开征求意见及吸收情况如何?2019年7月26日至8月24日,我们通过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及人民银行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关于《金控办法》的意见,期间共收到反馈意见594条。人民银行对意见逐一分析研究,并采纳吸收了其中大多数意见,如对金融控股公司股东实施差异化要求、延长提交金融控股公司设立申请的时限、放宽金融控股公司法人层级要求、豁免新设金融控股公司成为金融机构股东的部分资质条件、提高对违规行为的罚款金额等。对于部分放松监管要求的意见未予采纳。对于进一步细化相关条款的建议,人民银行将研究制定配套文件,不断完善金融控股公司监管制度框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