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实施北京大数据行动计划,加快推进服务业数字化转型工程,助力首都数字经济发展和“两区”建设,日前,北京金控集团与工商银行签订数据应用合作协议,共同开启政务数据服务金融创新、助力普惠金融发展的新篇章。 北京金控集团董事长范文仲表示:“在北京市经信局的统筹协调下,北京金控发挥全市政务数据统进统出、制度化管理、创新社会应用的‘统一接口’职能,通过强化数据供给侧改革和需求侧管理,打通政、银、企之间的数据壁垒,为金融科技、普惠金融和数据产业的发展提供基础支撑。” 北京金控集团依托全市大数据行动计划,建成北京市金融公共数据专区,并经市经信局正式授权,合规开展专区的运营管理,目前已经汇聚了多个政府部门的涵盖200余万市场主体的登记、纳税、专利、政府采购等高质量数据。专区建成以来,北京金控集团以应用需求为导向,建立了标准化的数据统一接口规范,目前已对接22家商业银行。 在广泛调研金融机构需求的基础上,北京金控集团依托政务数据优势,建立了覆盖小微企业信贷准入、审批、贷后全周期的企业画像体系;涵盖企业经营情况、风险信息、政府采购等9个方面,信用、财税、竞争力等3个维度,服务个人、企业、机构等4个版本;提供涵盖企业图谱、风险扫描、征信标签查询等5项产品的企业征信服务,形成了良好的企业画像能力。 北京金控集团搭建数据操作间,在安全可控的数据操作环境内,与金融机构开展模型训练等合作,通过政务数据和金融行为数据的精确匹配和交叉比对,挖掘优质企业客群,主动精准授信,促进小微企业融资。目前,已与工商银行等金融机构开展数据合作,将政务数据内嵌进银行融资授信过程,创新打造数字融资新模式,已为近1000户北京地区小微企业主动授信约20亿元。 下一步,双方将以数据合规安全应用为前提,以普惠金融服务创新为重点,以多方安全计算等先进技术为支撑,精确定位目标客户,精准评估信贷风险,精细提供金融服务,努力破解小微企业融资难题,全力支持首都“四个中心”和“两区”建设。
12月30日晚间,科创信息公告,湖南财信金融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信金科”)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份约797.07万股,占科创信息总股本比例5%。今年9月财信金科已经通过集合竞价交易的方式在二级市场买入科创信息797.07万股。此次增持后,财信金科累计持有科创信息10%股份,成为科创信息第一大股东,并且不排除在未来12个月内增持或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 同时,科创信息公告了部分董事、监事股份减持计划进展情况。公告显示,财信金科增持股份是通过大宗交易方式,从费耀平、李杰、李建华、刘应龙、刘星沙五位原实际控制人转让而来。上述五位公司股东于12月7日公告了股份减持计划和一致行动人协议到期终止的决定。 资料显示,财信金科是湖南财信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信金控”)全资子公司,是财信金控在金融科技领域的重要布局,承担数字化建设、金融科技创新等职能。财信金控是经湖南省人民政府批准组建的国有独资公司,系湖南省唯一的省级地方金融控股公司、省属国有大型骨干企业,旗下拥有信托、证券、寿险、银行、资产管理、基金、期货等14张金融牌照。 科创信息成立于1998年,是国内数字政府及智慧企业领域领先的信息化解决方案提供商,注重在大数据、云计算、移动互联网、人工智能和可信计算等领域的技术研究和产品创新,致力于为政企客户提供软件开发、系统集成、IT运维等于一体的信息化综合解决方案。其业务已覆盖全国二十多个省份,为国家部委、省、市、县等各级单位数千家客户提供了优质的服务,涉及公安、财税、市场监管、教育、医疗、电信、玻璃等多个行业领域,并与多个行业领域龙头企业建立了长期合作关系。 值得关注的是,财信金控近期两次举牌增持科创信息,可以看出其推进数字化转型战略的决心。财信金控今年4月召开了集团IT战略规划项目启动会暨动员大会,明确2020年为集团数字化转型的元年。财信金控党委书记、董事长胡贺波在会上表示,启动数字化转型是打造集团核心竞争力、实现跨越发展的背水一战,是推进集团中长期战略规划落地、加快动能变革的关键一招。 据了解,与科创信息合作将增强财信金控科技力量、提升金融科技创新能力,助力提升现代综合金融服务能力和水平。下一阶段,财信金控还将着力于积极参与湖南省数字政府、智慧城市建设。 分析人士称,财信金控成为科创信息第一大股东后,结合政府越来越看重数据要素主动权、强调数据安全和自主可控的政策背景,科创信息的国资背景将为其协同金融与科技资源及优势,积极参与数字政府相关系统建设和数字经济产业发展提供有力帮助。
近期,一家上市公司董秘被解聘的消息吸引市场人士眼球。 12月14日晚间,国盛金控公告,解聘赵岑的董秘及董事职务。赵岑曾在今年10月对国盛金控三季度业绩报告发表无法保证真实性的意见,主要因为就被接管的国盛证券是否应并入上市公司合并报表的事项有异议。 多名接近国盛金控的人士向 昨日,深交所发出关注函,要求国盛金控结合赵岑就职以来的工作情况,详细说明解除其董事职务的原因、提议人,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就在12月16日,国盛金控新的董事会召开逐项审议《关于“17国盛金”债券2020年第二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相关事项的议案》,赵岑作为董事依然行使表决权并投了反对票。根据相关规定,上市公司解聘董事还需经过股东大会审议。 深交所要求 详解“炒鱿鱼”原因 12月14日国盛金控的一则解聘公告引发市场关注。该公司称,为维护全体股东共同利益,董事会同意解聘赵岑的董秘及董事职务。 公开资料显示,赵岑曾任深交所高级经理,东莞市高能电气董秘,深圳中南成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财务与风控总监,鼎泰数控董事、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2014年8月入职国盛金控担任董秘兼财务总监。 赵岑对解聘提出反对意见,认为解聘议案所指的其涉嫌违反公司法、章程等没有依据。她表示,自不再任职财务总监以来,公司未发生因为董秘失责导致的信息披露违规情形,也没有其他事实说明董秘失责。此外,她任职以来,一直忠实、勤勉地履行了高管、董事义务。 赵岑还谈到,在国盛金控证券业务(即国盛证券)被接管、存在大额债务偿付压力、多个投资项目未达预期、实际控制人特殊控制架构下,控股股东被立案调查等背景下,董事会应正确定位公司利益。满足《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有关证券公司控股股东资格要求、妥善管理/处理股权投资项目、持续优化公司治理是未来一个时期维护公司利益的关键所在。 赵岑认为,该次董事会关于解聘的议案,提议人动机待考,在没有充分且合理理由下解聘正在依法履职的董事会秘书/董事,会议召集本身反映了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缺陷的恶化。 国盛金控上述解聘事项的具体原因有望揭晓。 12月16日,深交所向国盛金控发出关注函,要求该公司结合赵岑就职以来的工作情况,详细说明解除其董事职务的原因、提议人,是否符合《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深交所还要求国盛金控详细说明解除董事会秘书职务是否符合上述规则,并明确要求该公司需要在12月18日前回复。 根据 曾坚持国盛证券 不应被纳入合并报表 解聘已经不是第一次。 10月30日赵岑曾坚持对上市公司三季度报表作异议签署,导致国盛金控可能无法按时披露三季报。为保证三季报按时出炉,国盛金控董事会解聘其财务总监职务。 据了解,对于三季报,赵岑明确表示无法保证该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主要因为其评估后认为,国盛金控对被接管的国盛证券不满足“控制三要素”判断条件,最晚自2020年8月1日起,国盛金控对国盛证券的长期股权投资应改按权益法核算,上市公司不能将国盛证券纳入合并范围。 国盛金控认为,接管后该公司作为国盛证券唯一股东的合法身份不受影响,国盛证券运营管理持续稳定;另一方面,接管目的为规范公司股权和治理结构,并非为了改变公司对国盛证券的股权关系和获取可变回报。经综合评估上述情况后,国盛金控认为,当前获取的事实依据不足以形成企业会计准则定义下对国盛证券失去控制的判断。因此,国盛金控2020年三季度财务报表继续将国盛证券纳入合并范围。 为审慎评估变更合并范围对公司财务报表的影响,国盛金控编制了国盛证券不并表的模拟数据,可以看到变化后的总资产、负债和净现金流锐减,各项收支大幅减少。国盛金控认为这无法向投资人或报表使用人全面真实地展示该公司核心证券业务的资产状况和经营成果。国盛金控业绩由亏损变为盈利,合并下的国盛金控归母净利润为-7992.41万元,不合并的话则为9521.98万元。 资深投行人士王骥跃表示,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失去对国盛证券的控制权后,国盛金控应该以不并表来披露财报。但从投资者角度来看,投资者需要了解该公司经营情况,因为不是最终都会失去控制,有必要再披露并表数据。 多名接近国盛金控人士向 但国盛金控从10月解聘赵岑财务总监职务至11月解聘其董秘职务期间,究竟发生了什么?对此,
民营经济与民营企业无疑是今年的一个高频词。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信部等六部门联合发布《关于支持民营企业加快改革发展与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包括继续推进减税降费、进一步降低用能用网成本等38条举措,把支持民营企业发展推向更深层次。 今年以来,为响应政府号召,陕西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金控)发挥省级投融资平台和综合金融服务平台引领作用,与国内头部券商共同设立了陕西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纾困基金,注册25.15亿元,持续深度发掘陕西省内符合纾困标准的优质民营企业。 2020年元月,陕西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纾困基金投资了通源石油,共计持有股票3412.7777万股。协助通源石油聚焦主业、做大做强做精、化解阶段性流动性风险,帮助其实现了“轻装上阵”大发展。 由于疫情等因素影响,陕西黑猫全资子公司内蒙古黑猫煤化工有限公司年产260万吨煤化工项目建设出现资金缺口,急需资金支持以按期竣工。6月30日,陕金控以增资方式投资5亿元,保障了该项目顺利投产。 2020年9月,陕金控通过“榆林市民营经济发展基金”,向神木市国普活性炭有限公司煤基活性炭研发和生产项目投资6000万元。投产后,该项目将成为全国规模最大、研发能力最强、产品种类齐全的一家活性炭综合生产企业。 为助力陕西省内企业成功上市,陕金控设立的省级政府引导性产业投资基金——“陕西高端装备制造产业投资基金”,为陕西莱特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出资5000万元,为易点天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资5000万元,为中天引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投资5000万元。截至目前,相关企业已启动上市辅导工作。 此外,在疫情期间,陕金控迅速开通“绿色通道”,及时补给当地重点项目、大小企业的资金流通需求,鼎力支持防疫技术攻关和防疫物资生产,累计金融支持额度超过1亿元;助力脱贫攻坚,陕金控充分运用“投行思维”,发挥综合金融优势,利用基金、担保、交易、租赁等多种金融工具,支持贫困地区产业发展,带动10206户贫困户,在助力全省脱贫攻坚工作中取得显著成效。
(原标题:57家“准金控”涉足百张金融牌照 互联网巨头自成一派) 证券时报记者 潘玉蓉 刘敬元 邓雄鹰 今年11月1日起,“金融控股公司”将实施准入管理,金控公司监管办法在经过多年探索后,终于靴子落地。 据证券时报记者不完全统计,仅地方国资、民营企业和互联网巨头旗下“准金控”平台就有57家,控股、参股的金融机构数量超过百家,其中不少平台都入股了三类以上金融机构。 普华永道中国金融行业管理咨询合伙人周瑾对证券时报记者表示,未来新设金控的机构,应该主要是现有监管体系下非持牌机构,包括产业系、互联网系和地方政府系。将它们纳入金融监管体系,并且加强监管跨部门联合机制,对减少监管套利,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是非常必要的。 22家民企 准金控有望转正 9月14日,《关于实施金融控股公司准入管理的决定》、《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出台,非金融企业投资形成的金融控股公司正式持纳入了监管。11月1日起,“金融控股公司”实施准入管理。 周瑾认为,存量的准金控集团也需要比照新出台的金控办法,不少机构还存在在法人治理层级偏多、股权结构相对复杂、风险隔离制度不严格,乃至通过关联交易进行监管套利等问题,在未来更全面更严格的跨部门联合监管模式下,是需要进行整改的。 近年,在产融结合模式下,一些具有产业背景的民营企业投资控股了多种类型的金融机构,比如海航系、万向系、泛海系、复星系、先锋系、中植系、涌金系、新理益系等。 在记者统计的22家准金控性质的民营企业中,15家有参股银行或金融租赁,11家投资了信托公司,18家有证券类公司,17家有保险机构。同时,不少企业都有三类以上牌照。 产业和金融如果结合得好,对于满足各类市场主体多元化需求,服务实体经济发展方面发挥积极作用。但也有部分问题公司盲目向金融业扩张,致使风险不断累积,例如已被清算或者接管的安邦系、华信系、明天系。 汲取过去的教训,央行加强了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要求降低复杂性,把股权关系要拉直,并严格用制度来隔离实业板块和金融板块。过去,一些金控集团交叉持股、循环注资、虚假注资,还有少数股东干预金融机构的经营,利用关联交易隐蔽输送利益,这些做法已经被逐步堵上。 日前,央行副行长潘功胜表示,一些实力比较强、经营规范的机构通过准金控模式,优化资源配置,降低成本,丰富和完善了金融服务,有利于满足各类企业和消费者的需求,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 这些有金控特征的民企,在金控公司监管办法发布后会如何?周瑾向证券时报记者分析,对照现在的准入门槛,够得上金控公司标准的民企并不多的。所以民企需要在战略上考虑是否要申请金控,如果不申请,可能需要考虑更名,以及对现在的一些协同模式做调整。 一位保险投资人士则认为,金控公司试点已有一段时间,业内对金控监管也早有预期,因此预计这些准金控公司应有一定的自我评估,也可能已准备好了下一步方向,或者是调整业务布局和方向,或者是去适应和满足监管要求获得准入。 地方平台 盼望持牌经营 在准金控中,地方政府金控平台是重要的一支,它们控股多个不同类型金融机构,具有明显的金融控股公司特征。 从目前统计情况来看,我国绝大部分地区已经建立金控平台。例如上海国际集团、北京金控集团、江苏省国信集团、云投集团、鲁信集团、山西省金融投资控股集团、苏州国际发展集团、无锡市国联发展集团等。有的省份还有不止一个平台,不少地市级城市也建立了当地的金融平台。总体而言,无论从持牌数量,还是从资产规模、发展态势来看,省级金控平台是地方政府金控平台的代表。 相较民企金控平台,省级金控平台一般聚集了省内最优质的金融资产,在获取政策支持及金融牌照方面有更多优势。从规模来看,省级金控平台一般体量较大,资源丰富,大多通过控股或者参股形式涉足银行、信托、证券、基金、保险等多个金融领域。 以国务院批准的五家金融控股公司模拟监管试点单位之一——上海国际集团为例,该集团是上海重要金融国资平台和国有资本市场化运作专业平台,旗下主要金融机构包括浦发银行、国泰君安证券、上海农商行、中国太保等。截至2019年12月31日,上海国际集团合并报表总资产2617.97亿元,2019年实现利润总额63.94亿元。其中,集团持有的上海市属金融机构国有权益总量占全市的比重超过60%。 从功能和作用来看,地方政府金控平台拥有丰富的金融资源,可以根据区域特点整合区域资源、引导资金配置、强化产融结合来推动全省经济发展。例如在推动中小企业和工业发展方面,广西金融投资集团下设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公司、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公司、工业投资发展公司等。 一位曾在多个地方政府平台旗下金融机构任职的金融业人士认为,地方政府设置金控平台主旨是为了提升国有资产的规模集聚效应和资源利用率,提高区域金融业竞争力。 据记者了解,地方政府对持有金控牌照态度积极,已经有一些省级地区在为金控做筹备,他们将整合区内金融牌照,希望打造持牌金控。 互联网巨头自成体系 在新经济席卷各行各业之际,传统金融机构因服务能力不足,让互联网金融得以蓬勃生长,并独成一帜,甚至有大而不能倒之势。 这些准金控的标配,是小贷牌照+支付牌照,如果谋取到控股或者参股民营银行,则能撑起更大的天地。 互联网巨头旗下准金控平台持有的金融牌照诸多。比如,蚂蚁金服持有网商银行、众安财险、国泰财险、支付宝、信美相互保险社、蚂蚁保险代理、天津金交所、蚂蚁基金销售、天弘基金等机构股权。 随着业务的壮大,纳入监管在某种程度上更是一种保护。近期,蚂蚁集团在招股书中表示,公司拟以全资子公司浙江融信为主体申请设立金融控股公司并接受监管,并由浙江融信持有相关从事金融活动的牌照子公司的股权。 不过,上海金融与法律研究院院长傅蔚冈对媒体表示,蚂蚁有大量的科技业务,不符合整体改造为金控集团的条件。将科技与金融板块分离,也有利于风险隔离和金融监管。 周瑾表示,互联网系的金融集团业务模式比较创新、发展很快,且传统上受到的监管较少,此次比照金控办法,相应的整改工作会更加复杂。 另外,准金控平台无论原来名称如何,出身怎样,最终会根据实质投资控股情况、业务组合和风险特性来监管,各家金控平台将迎来统一监管尺度和规范。 (编辑:文静)
“《准入决定》的发布和《金控办法》的出台,意味着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工作正式起步,后面还是有很多工作需要去做的。人民银行下一步将按照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合规、稳妥有序地做好各项相关工作。”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国家外汇管理局局长潘功胜9月14日在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指出。 13日晚间,国务院发布《关于实施金融控股公司准入管理的决定》(下称《准入决定》),央行同步发布了《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下称《金控办法》),酝酿许久的金融控股公司监管办法终于落地。 下一步,在金控集团具体监管方面,央行还有哪些安排?《金控办法》出台是否会对我国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格局带来改变? 整体纳入,填补监管空白 随着我国经济金融的发展和改革的不断深入,近年来,一些大型金融机构开展跨业投资,形成金融集团;也有部分非金融企业投资控股了多家多类金融机构,形成了一批具有金融控股公司特征的企业。 据《中国金融监管报告(2019)》不完全统计,截至2018年12月末,我国已有约80家金融控股公司和“准”金融控股平台。 不过,此前一直没有将金融控股公司作为一个整体纳入监管,存在着监管空白。“金控公司之所以要纳入监管,是因为考虑到其规模大、对金融稳定具有一定影响。”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副主任曾刚表示。 此次《金控办法》主要针对非金融企业投资控股的金控集团,并将符合以下情形的金融控股公司纳入监管:一是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境内非金融企业、自然人以及经认可的法人;二是实质控制两类或两类以上金融机构;三是实质控制的金融机构的总资产或受托管理资产达到一定规模,或者按照宏观审慎监管要求需要设立金融控股公司。对于金融机构跨业投资控股形成的金融集团,参照《金控办法》确定监管政策标准,具体规则另行制定。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互联网企业、民营企业涌入金融领域,通过收购、参股、间接持股等多种方式,将不同金融牌照收入囊中。 曾刚对记者表示:“非持牌机构原来没有被纳入监管框架,关联交易也不管,资本充足率要求也没有,投资范围不受任何限制,导致原来游离在体系外的金融控股公司和持牌的金融控股公司相比,存在竞争上的优势,因为它们没有监管成本。”他认为,《准入决定》和《金控办法》的实施解决了竞争不公平的问题,与持牌金融机构设立的金控公司一样,将受到比较严格的约束。 潘功胜表示,《准入决定》和《金控办法》的实施,将非金融企业投资形成的金融控股公司整体纳入监管,坚持金融业总体分业经营为主的原则,从制度上隔离实业板块与金融板块,有利于防范风险跨机构、跨行业、跨市场的传染,推动金融控股公司开展有益的创新,更好地满足全社会多元化、综合化、便捷化的金融服务需求,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质效。 不改分业经营、分业监管格局 目前,我国金融业实行的是以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为主的架构。《金控办法》出台,是否意味着这一格局将来会有所改变? “这种格局是在长期实践中探索形成的,符合我国经济金融发展的现状,应当予以坚持。”潘功胜表示。 潘功胜指出,在国际上,主要的经济体也都大多采用金融控股公司的模式,由金融子公司实行分业经营。这种制度框架的安排,使股权结构和组织架构更加简单、明晰、可识别,有利于更好地隔离风险,加强集团整体公司治理和风险管控,也符合现代金融监管的要求。 潘功胜称,《金控办法》的实施不改变我国现行金融业以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为主的格局,是对现行格局的完善和补充。金融控股公司进行统一的股权投资与管理,其控股的金融机构经营具体金融业务,坚持分业经营。央行从宏观审慎管理的角度,对金融控股公司实施整体监管。金融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金融控股公司所控股金融机构实施分业监管。央行也将与相关部门建立跨部门工作机制,加强监管协作与信息共享,形成监管合力,共同推动金融控股公司的规范健康发展。 规范金控公司发展势在必行。值得关注的是,2019年7月26日,央行向社会公开征求对《金控办法》的意见,吸收采纳了其中大多数意见,如对金融控股公司股东实施差异化要求、延长提交金融控股公司设立申请的时限、放宽金融控股公司法人层级要求、豁免新设金融控股公司成为金融机构股东的部分资质条件、提高对违规行为的罚款金额等。但央行相关负责人也同时强调,“对于部分放松监管要求的意见未予采纳”。 过渡期内存量企业分类施策 “少部分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业盲目扩张,组织架构复杂、隐匿股权架构,交叉持股、循环注资、虚假注资,还有少数股东干预金融机构的经营,利用关联交易隐蔽输送利益、套取金融机构资金等。”会上,潘功胜指出。 整体来看,《金控办法》在股东资质、资金来源、穿透管理等多方面均提出了要求。比如,在设立初期,申请设立金控公司需满足实缴注册资本额不低于人民币50亿元,且不低于所直接控股金融机构注册资本总和的50%等。 这或将限制一大批资本较少的实体企业通过虚假注资、循环注资等方式违法搭建金融集团、控股金控机构的行为。另外,目前已经有一部分存量企业具备金融控股公司的特征,也符合设立金融控股公司的情形,但其内部的一些股权结构可能不太符合《金控办法》的要求。 北京金融控股集团党委书记、董事长范文仲日前撰文指出,对非金融企业集团而言,从短期来看,一些与《金控办法》监管要求有一定差距的企业,需要根据办法要求进行调整,将金融业与实体产业分离,压缩股权层级,规范公司治理和并表管理。个别通过违法违规手段快速扩张的金融控股集团,将通过严格监管纠正其行为。从长期来看,《金控办法》的实施有利于建立一个规范的市场环境,促进金控公司规范运营、良性发展。 后续,在具体金控公司监管方面,还有哪些安排? 潘功胜表示,下一步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合规、稳妥有序地做好各项相关工作。 主要包括:第一,继续加强与市场沟通。在政策执行过程中,通过沟通了解市场的情况,回应市场关切,提高政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第二,完善制度框架,《准入决定》和《金控办法》初步搭建了金融控股公司的政策框架,但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需要更具体、更细的操作规则,比如说并表管理的规则、资本管理的规则、关于关联交易的管理规则等。“前期我们在这些方面也做了充分准备,都有非常好的基础。”潘功胜称。第三,开展准入管理。对于符合设立情形的企业设立金融控股公司,央行按要求进行受理和审批,做好行政许可的服务工作。第四,稳妥有序地过渡。 央行负责人表示,已具备设立情形且拟申请设立金融控股公司的机构,应当在《金控办法》正式实施后的12个月内向央行提出设立申请,经批准后,设立金融控股公司。其中,在股权结构等方面未达到监管要求的机构,应当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定整改计划。央行将合理设置过渡期,把握好节奏和时机,引导存量企业有序调整,平稳实施。 “我们设置一个合理的过渡期,也参考了美国、日本等此前的一些做法。在这个过渡期内,把握好对存量企业实施分类施策,推动《金控办法》平稳实施。”潘功胜强调。 潘功胜表示,央行还将从宏观审慎管理理念出发,加强与相关部门的监管协作,加强引导金融控股公司依法合规经营,完善公司治理,有效防控风险,提升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能力。
当前我国有很多事实上的金融控股公司,有些真是围绕实体经济产业链,通过技术和牌照的配合,实现资源优化配置,降低客户融资成本,促进了金融和产业链的融合;也有些企业,没有产业链,纯粹是为了金融而金融,造成了很多风险。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金融控股公司监管工作,明确要求规范金融综合经营和产融结合,加强金融控股公司统筹监管,加快补齐监管制度短板。2020年9月13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实施金融控股公司准入管理的决定》(国发〔2020〕12号),授权人民银行对金融控股公司开展市场准入管理并组织实施监管。2020年9月13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监管办法》),对于穿透金融风险,从源头管控金融风险,进一步引导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有着积极意义。本文将从金控公司申请、实控人准入、金控公司管理和统一金控公司监管等几个重要方面,对监管办法要点进行解读。5个关键数字根据《监管办法》第六条,非金融企业、自然人及经认可的法人实质控制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类型金融机构,并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设立金融控股公司:实控金融机构含商业银行的,金融机构总资产规模不少于5000亿元,如果金融机构总资产规模少于5000亿元,但商业银行以外其他类型的金融机构总资产规模不少于1000亿元或受托管理资产的总规模不少于5000亿元;实质控制的金融机构不含商业银行,金融机构的总资产规模不少于1000亿元或受托管理资产的总规模不少于5000亿元;实质控制的金融机构总资产规模或受托管理资产的总规模未达到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标准,但中国人民银行按照宏观审慎监管要求,认为需要设立金融控股公司的;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企业集团,如果企业集团内的金融资产占集团并表总资产的比重达到或超过85%的,可申请专门设立金融控股公司,由金融控股公司及其所控股机构共同构成金融控股集团;也可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设立金融控股公司的同等条件,由企业集团母公司直接申请成为金融控股公司,企业集团整体被认定为金融控股集团,金融资产占集团并表总资产的比重应当持续达到或超过85%。注意,第六条中用的是“应当”。那么企业集团需要关注自身实控的金融机构类型数量,和总金融资产规模,如果达到以上要求,是需要主动向监管部门申请成立金控公司并接受并表监管的。企业集团应当成立金控公司的条件,需要关注五个数字: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不同类型金融机构,含商业银行总资产规模5000亿,不含商业银行总资产1000亿,受托管理资产规模不少于5000亿,金融资产占集团并表总资产的85%。《监管办法》第二条中,明确金控公司必须实际控制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类型金融机构。那么,如果你只是实际控制两个以上的农商行,你是不能申请成为金控公司的。如果你实际控制两个以上的小额贷款公司,你也不能申请成为金控公司。不同类型的金融机构,能够让金控公司内部之间实现充分的业务协同,还能够提升金控公司的综合金融服务能力。核心主业突出《监管办法》第九条明确了,非金融企业要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社会声誉。那么,那种在金融市场上频频债务违约,暴露大量舆情和丑闻的非金融企业是不会被监管部门批准成为金控公司主要股东的。《监管办法》第九条还明确了,非金融企业应当核心主业突出。比如零售行业的苏宁、房产行业的贝壳、外卖行业的美团、出行行业的滴滴,都有服务实体经济的产业链,有着自己的核心主业。有核心主业的非金融企业,获得金融牌照之后,金融业务可以为核心主业和产业链服务,促进主业更好的发展,实现金融深度融合和服务实体经济。那些核心主业不突出,甚至没有明确产业方向,仅是为了通过金融牌照获取资金的目的,而谋求金控公司许可的非金融企业将不会被监管批准成为金控公司的股东。明确实控人负面清单《监管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中规定了金控公司股东、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负面清单:曾经投资金融控股公司或金融机构,对金融控股公司或金融机构经营失败或重大违规行为负有重大责任;五年内转让所持有的金融控股公司股份;滥用市场垄断地位或技术优势开展不正当竞争;关联方众多,股权关系复杂、不透明或存在权属纠纷,恶意开展关联交易,恶意使用关联关系。很多金控公司的风险很大程度上是来自于其实控人的风险,实控人靠谱,金控公司才可能靠谱。所以,监管部门对于成为金控公司实控人的要求非常严格,从经营失败、违规、转让金控公司股份、不正当竞争等多方面对实控人的准入进行了具体约束。实控人负面清单能够从根本上控制金控公司的风险。所以,那些有着较多负面,妄图通过获取金控公司许可翻身的企业或者自然人,可以放弃幻想了。监管绝不会让有重大污点的实控人入股金控公司的。金控公司不得为其主要股东、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提供融资支持。《监管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金融控股公司除对所控股的金融机构进行股权管理外,还可以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对所控股的金融机构进行流动性支持。金融控股公司应当严格规范该资金使用,并不得为其主要股东、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提供融资支持。这条规定实际上是针对很多庞大的金控体系风险管控的现实问题。它斩断了金控公司为其实控人自融的渠道,防止金控公司成为其实控人的提款机,防止其实控人危害金控公司其他股东权益和金控公司客户的权益。企业想要通过成立金控公司为自身融资的念头可以打消了。三个“不得”(1)金控公司不得干预所控股金融机构的正常独立经营《监管办法》第二十条规定:金融控股公司不得滥用实质控制权,干预所控股机构的正常独立自主经营,损害所控股机构以及其相关利益人的合法权益。金融控股公司滥用实质控制权或采取不正当干预行为导致所控股机构发生损失的,应当对该损失承担责任。这条规定明确了金控公司所控股金融机构的独立自主经营的权利,明确了金控公司不能随意插手、干预金控公司所控股金融机构的人事、财务、业务等经营领域。这条规定非常重要,一些金融机构在金控公司的控制之下,如果他们失去了自主决策的能力,将有很大的风险隐患。(2)金控公司不得直接经营业务《监管办法》第二条指出:本办法所称金融控股公司是指依法设立,控股或实际控制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类型金融机构,自身仅开展股权投资管理、不直接从事商业性经营活动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这一条很关键。因为当前很多金融服务公司持有多张金融牌照,而且金融服务公司包含大量的员工,有时候直接参与下属金融机构的业务经营、风险管理和科技开发工作。根据《监管办法》,这种金融服务公司将不能成为金控公司的主体,除非该金融服务公司将所有和业务相关联的人员根据其所从事的业务范围剥离到对应下属的金融机构中去,该金融服务公司仅开展股权投资管理工作。(3)未经许可不得在企业名称中使用“金融控股”或者“金融集团”字样《监管办法》第十三条明确了金控公司的审批许可制度: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后,应当颁发金融控股公司许可证,并由金融控股公司凭该许可证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得注册登记为金融控股公司。金融控股公司名称应包含“金融控股”字样。未取得金融控股公司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监管办法》第六条所规定的金融控股公司业务,不得在名称中使用“金融控股”、“金融集团”等字样。现在各省、市,还有各行业都有一些带有“金融控股”和“金融集团”名称的公司,但是在2020年11月1日之后,未获得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控股公司”或者“金融集团”就要改名了。鼓励风险可控下的内部协同《监管办法》第二十二条、二十三条明确阐述了金控公司的内部协同原则:金融控股公司与其所控股机构之间、其所控股机构之间,在开展业务协同、共享客户信息、销售团队、信息技术系统、运营后台、营业场所等资源时,不得损害客户权益,应当依法明确风险承担主体,防止风险责任不清、交叉传染及利益冲突。金融控股公司及其所控股机构在集团内部共享客户信息时,应当确保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并经客户书面授权或同意,防止客户信息被不当使用。金融控股公司所控股机构在提供综合化金融服务时,应当尊重客户知情权和选择权。实际上,第二十三条明确了金控公司可以在集团内部共享客户信息,但是必须获得客户书面授权或者同意。交叉销售、综合金融服务在金控公司内部是比较普遍的,但是金控监管办法出台后,持有多金融牌照、获得许可的金控公司,势必要全面梳理各种法律文件和用户协议,更新用户授权,确保在集团内部的客户信息共享合法合规。金控公司的销售团队、信息技术系统、运营后台和营业场所资源,如果能够在内部进行共享,将能够有效降低金控公司内部各业务的经营成本,这也会降低企业的融资成本。实际上,《监管办法》是鼓励协同的,但是也明确要求金控公司必须明确业务协同中的风险承担主体。严格关联交易管理《监管办法》第三十五条明确了金控公司和其股东之间、金控公司和所控金融机构之间、所控金融机构之间、所控金融机构与集团内其他机构之间、金控公司与所控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管理准则。《监管办法》第三十五条明确指出:关联方之间不得违背公平竞争和反垄断规则,不得各种手段隐匿关联交易和资金真实去向,不得开展不正当利益输送、损坏投资者或客户的消费权益、规避监管规定或违规操作。金控公司股东,不得与金控公司进行不当的关联交易。金控公司如果牌照齐全、产业完整,就能够形成一个庞大的自我循环的金融生态。《监管办法》第三十五条对于金控公司的关联交易提出了非常明确、非常严格的要求,对于金控公司挑战比较大。比如金控公司内部为了某张牌照的金融机构的发展,可能将其他所控金融机构的大规模资金输送到这张牌照中来,一旦这张牌照的金融机构出现风险,势必会出现快速的风险蔓延。还有,金控公司股东可能会通过金控公司对外融资,将融到的资金用于金控公司股东的业务经营。一些上市公司成为母公司的提款机,结果发展举步维艰。所以,在金控公司关联交易方面,监管机构将严格进行监督管理。统一的监管机制有的金融控股公司,持有十几张牌照,实控的金融机构主体较多,分布在全国各地,业务关联性复杂,这些金融机构的监管机构也分布在各个地方。如果都是单个监管机构单独监管某个金融机构,就难以发现隐藏在金融机构之间的复杂性金融风险。所以,统一的金控公司监管机制势在必行。金控公司的主要股东、控股股东,还有他们的入股资金来源、性质和流向都会由人民银行进行穿透式监管。对于股东虚假出资、循环注资,利用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出资等行为,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将会面临罚款、撤销行政许可甚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处罚。值得注意的是,《监管办法》中明确阐述了对于金控公司的联合监管机制:建立金融控股公司监管跨部门联合机制。中国人民银行与国务院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国家外汇管理部门加强对金融控股公司及其所控股金融机构的监管合作和信息共享。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国家外汇管理部门与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等加强金融控股公司的信息数据共享。联合监管,一方面有助于从监管层面将各个金融业态的信息进行充分整合,实现对于金控公司的全链条视图的掌握;另一方面可以通过联合监管机制,快速生成组合的金融风险控制方式,实现对于金融风险的有效控制。联合监管必须要有统一的金控公司监管信息平台,否则信息不能融合,监管实现不了并表监管。《监管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建立统一的金融控股公司监管信息平台和统计制度,有权要求金融控股公司按照规定报送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其他财务会计、统计报表、经营管理资料以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问渠哪得清如许,为有源头活水来。金控公司监管办法的发布影响深远,对于整个金融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有着深刻和重要的意义。监管办法一方面从源头上规范了金融控股公司的有序发展,提供了实现全链条金融风险管控的有力武器;另一方面,进一步有效促进和鼓励围绕实体经济而生的产业链金融的繁荣,金融将在更深层次和实体经济融合,从而能够更高质量地服务实体经济。招募公告:苏宁金融于2020年8月启动“苏宁金融APP-财顾频道大V激励方案”,每月按阅读量和发文活跃度,奖励排名前50名大V,奖励金额300元-2000元不等。如果您是财经作者,欢迎入驻苏宁金融APP-财顾频道。入驻方式:关注“苏宁金融研究院”公众号,向后台发送“财顾”二字,小编将第一时间联系您办理入驻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