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国务院发布《关于实施金融控股公司准入管理的决定》(下称《准入决定》),人民银行同步发布了《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下称《金控办法》)。下一步,在具体监管金控公司方面,人民银行还有哪些安排? 人民银行副行长、国家外汇管理局局长潘功胜9月14日在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指出,《准入决定》发布和《金控办法》的出台,意味着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工作正式起步,后面还是有很多工作需要去做的。人民银行下一步将按照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合规、稳妥有序地做好各项相关工作,主要有这么几项: 第一,要继续加强与市场沟通。在政策执行过程中,通过沟通,了解市场的情况,来回应市场的关切,提高政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 第二,完善制度框架。《准入决定》和《金控办法》初步搭建了金融控股公司的政策框架,但是还是一个比较框架层面的,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需要更具体的、更细的操作规则,比如并表管理的规则、资本管理的规则、关于关联交易管理规则等等,前期在这些方面也做了充分的准备,都有非常好的基础。 第三,开展准入管理。对于符合设立情形的企业设立金融控股公司的,人民银行按要求进行受理和审批,做好行政许可的服务工作。 第四,稳妥有序地过渡。现在已经有一部分存量企业,具备金融控股公司的特征,也符合设立金融控股公司的情形。但是,其内部的一些股权结构可能不太符合《金控办法》的要求。央行设置一个合理的过渡期,也参考了美国、日本等做法。在这个过渡期内,对存量企业分类施策,推动《金控办法》平稳实施。 第五,要持续日常的监管。人民银行将从宏观审慎管理理念出发,加强与相关部门的监管协作,加强引导金融控股公司依法合规经营,完善公司治理,有效地防控风险,提升服务经济的高质量发展的能力。
当前我国有很多事实上的金融控股公司,有些真是围绕实体经济产业链,通过技术和牌照的配合,实现资源优化配置,降低客户融资成本,促进了金融和产业链的融合;也有些企业,没有产业链,纯粹是为了金融而金融,造成了很多风险。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金融控股公司监管工作,明确要求规范金融综合经营和产融结合,加强金融控股公司统筹监管,加快补齐监管制度短板。2020年9月13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实施金融控股公司准入管理的决定》(国发〔2020〕12号),授权人民银行对金融控股公司开展市场准入管理并组织实施监管。 2020年9月13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监管办法》),对于穿透金融风险,从源头管控金融风险,进一步引导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有着积极意义。 本文将从金控公司申请、实控人准入、金控公司管理和统一金控公司监管等几个重要方面,对监管办法要点进行解读。 5个关键数字 根据《监管办法》第六条,非金融企业、自然人及经认可的法人实质控制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类型金融机构,并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设立金融控股公司: 实控金融机构含商业银行的,金融机构总资产规模不少于5000亿元,如果金融机构总资产规模少于5000亿元,但商业银行以外其他类型的金融机构总资产规模不少于1000亿元或受托管理资产的总规模不少于5000亿元; 实质控制的金融机构不含商业银行,金融机构的总资产规模不少于1000亿元或受托管理资产的总规模不少于5000亿元; 实质控制的金融机构总资产规模或受托管理资产的总规模未达到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标准,但中国人民银行按照宏观审慎监管要求,认为需要设立金融控股公司的;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企业集团,如果企业集团内的金融资产占集团并表总资产的比重达到或超过85%的,可申请专门设立金融控股公司,由金融控股公司及其所控股机构共同构成金融控股集团;也可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设立金融控股公司的同等条件,由企业集团母公司直接申请成为金融控股公司,企业集团整体被认定为金融控股集团,金融资产占集团并表总资产的比重应当持续达到或超过85%。 注意,第六条中用的是“应当”。那么企业集团需要关注自身实控的金融机构类型数量,和总金融资产规模,如果达到以上要求,是需要主动向监管部门申请成立金控公司并接受并表监管的。 企业集团应当成立金控公司的条件,需要关注五个数字: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不同类型金融机构,含商业银行总资产规模5000亿,不含商业银行总资产1000亿,受托管理资产规模不少于5000亿,金融资产占集团并表总资产的85%。 《监管办法》第二条中,明确金控公司必须实际控制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类型金融机构。那么,如果你只是实际控制两个以上的农商行,你是不能申请成为金控公司的。如果你实际控制两个以上的小额贷款公司,你也不能申请成为金控公司。不同类型的金融机构,能够让金控公司内部之间实现充分的业务协同,还能够提升金控公司的综合金融服务能力。 核心主业突出 《监管办法》第九条明确了,非金融企业要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社会声誉。那么,那种在金融市场上频频债务违约,暴露大量舆情和丑闻的非金融企业是不会被监管部门批准成为金控公司主要股东的。 《监管办法》第九条还明确了,非金融企业应当核心主业突出。比如零售行业的苏宁、房产行业的贝壳、外卖行业的美团、出行行业的滴滴,都有服务实体经济的产业链,有着自己的核心主业。有核心主业的非金融企业,获得金融牌照之后,金融业务可以为核心主业和产业链服务,促进主业更好的发展,实现金融深度融合和服务实体经济。 那些核心主业不突出,甚至没有明确产业方向,仅是为了通过金融牌照获取资金的目的,而谋求金控公司许可的非金融企业将不会被监管批准成为金控公司的股东。 明确实控人负面清单 《监管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中规定了金控公司股东、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负面清单: 曾经投资金融控股公司或金融机构,对金融控股公司或金融机构经营失败或重大违规行为负有重大责任; 五年内转让所持有的金融控股公司股份; 滥用市场垄断地位或技术优势开展不正当竞争; 关联方众多,股权关系复杂、不透明或存在权属纠纷,恶意开展关联交易,恶意使用关联关系。 很多金控公司的风险很大程度上是来自于其实控人的风险,实控人靠谱,金控公司才可能靠谱。所以,监管部门对于成为金控公司实控人的要求非常严格,从经营失败、违规、转让金控公司股份、不正当竞争等多方面对实控人的准入进行了具体约束。实控人负面清单能够从根本上控制金控公司的风险。所以,那些有着较多负面,妄图通过获取金控公司许可翻身的企业或者自然人,可以放弃幻想了。监管绝不会让有重大污点的实控人入股金控公司的。 金控公司不得为其主要股东、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提供融资支持。 《监管办法》第十六条规定: 金融控股公司除对所控股的金融机构进行股权管理外,还可以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对所控股的金融机构进行流动性支持。金融控股公司应当严格规范该资金使用,并不得为其主要股东、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提供融资支持。 这条规定实际上是针对很多庞大的金控体系风险管控的现实问题。它斩断了金控公司为其实控人自融的渠道,防止金控公司成为其实控人的提款机,防止其实控人危害金控公司其他股东权益和金控公司客户的权益。企业想要通过成立金控公司为自身融资的念头可以打消了。 三个“不得” (1)金控公司不得干预所控股金融机构的正常独立经营 《监管办法》第二十条规定: 金融控股公司不得滥用实质控制权,干预所控股机构的正常独立自主经营,损害所控股机构以及其相关利益人的合法权益。金融控股公司滥用实质控制权或采取不正当干预行为导致所控股机构发生损失的,应当对该损失承担责任。 这条规定明确了金控公司所控股金融机构的独立自主经营的权利,明确了金控公司不能随意插手、干预金控公司所控股金融机构的人事、财务、业务等经营领域。这条规定非常重要,一些金融机构在金控公司的控制之下,如果他们失去了自主决策的能力,将有很大的风险隐患。 (2)金控公司不得直接经营业务 《监管办法》第二条指出: 本办法所称金融控股公司是指依法设立,控股或实际控制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类型金融机构,自身仅开展股权投资管理、不直接从事商业性经营活动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这一条很关键。因为当前很多金融服务公司持有多张金融牌照,而且金融服务公司包含大量的员工,有时候直接参与下属金融机构的业务经营、风险管理和科技开发工作。根据《监管办法》,这种金融服务公司将不能成为金控公司的主体,除非该金融服务公司将所有和业务相关联的人员根据其所从事的业务范围剥离到对应下属的金融机构中去,该金融服务公司仅开展股权投资管理工作。 (3)未经许可不得在企业名称中使用“金融控股”或者“金融集团”字样 《监管办法》第十三条明确了金控公司的审批许可制度: 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后,应当颁发金融控股公司许可证,并由金融控股公司凭该许可证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得注册登记为金融控股公司。 金融控股公司名称应包含“金融控股”字样。未取得金融控股公司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监管办法》第六条所规定的金融控股公司业务,不得在名称中使用“金融控股”、“金融集团”等字样。 现在各省、市,还有各行业都有一些带有“金融控股”和“金融集团”名称的公司,但是在2020年11月1日之后,未获得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控股公司”或者“金融集团”就要改名了。 鼓励风险可控下的内部协同 《监管办法》第二十二条、二十三条明确阐述了金控公司的内部协同原则: 金融控股公司与其所控股机构之间、其所控股机构之间,在开展业务协同、共享客户信息、销售团队、信息技术系统、运营后台、营业场所等资源时,不得损害客户权益,应当依法明确风险承担主体,防止风险责任不清、交叉传染及利益冲突。 金融控股公司及其所控股机构在集团内部共享客户信息时,应当确保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并经客户书面授权或同意,防止客户信息被不当使用。 金融控股公司所控股机构在提供综合化金融服务时,应当尊重客户知情权和选择权。 实际上,第二十三条明确了金控公司可以在集团内部共享客户信息,但是必须获得客户书面授权或者同意。交叉销售、综合金融服务在金控公司内部是比较普遍的,但是金控监管办法出台后,持有多金融牌照、获得许可的金控公司,势必要全面梳理各种法律文件和用户协议,更新用户授权,确保在集团内部的客户信息共享合法合规。 金控公司的销售团队、信息技术系统、运营后台和营业场所资源,如果能够在内部进行共享,将能够有效降低金控公司内部各业务的经营成本,这也会降低企业的融资成本。实际上,《监管办法》是鼓励协同的,但是也明确要求金控公司必须明确业务协同中的风险承担主体。 严格关联交易管理 《监管办法》第三十五条明确了金控公司和其股东之间、金控公司和所控金融机构之间、所控金融机构之间、所控金融机构与集团内其他机构之间、金控公司与所控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管理准则。 《监管办法》第三十五条明确指出: 关联方之间不得违背公平竞争和反垄断规则,不得各种手段隐匿关联交易和资金真实去向,不得开展不正当利益输送、损坏投资者或客户的消费权益、规避监管规定或违规操作。金控公司股东,不得与金控公司进行不当的关联交易。 金控公司如果牌照齐全、产业完整,就能够形成一个庞大的自我循环的金融生态。《监管办法》第三十五条对于金控公司的关联交易提出了非常明确、非常严格的要求,对于金控公司挑战比较大。比如金控公司内部为了某张牌照的金融机构的发展,可能将其他所控金融机构的大规模资金输送到这张牌照中来,一旦这张牌照的金融机构出现风险,势必会出现快速的风险蔓延。还有,金控公司股东可能会通过金控公司对外融资,将融到的资金用于金控公司股东的业务经营。一些上市公司成为母公司的提款机,结果发展举步维艰。所以,在金控公司关联交易方面,监管机构将严格进行监督管理。 统一的监管机制 有的金融控股公司,持有十几张牌照,实控的金融机构主体较多,分布在全国各地,业务关联性复杂,这些金融机构的监管机构也分布在各个地方。如果都是单个监管机构单独监管某个金融机构,就难以发现隐藏在金融机构之间的复杂性金融风险。所以,统一的金控公司监管机制势在必行。 金控公司的主要股东、控股股东,还有他们的入股资金来源、性质和流向都会由人民银行进行穿透式监管。对于股东虚假出资、循环注资,利用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出资等行为,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将会面临罚款、撤销行政许可甚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处罚。 值得注意的是,《监管办法》中明确阐述了对于金控公司的联合监管机制:建立金融控股公司监管跨部门联合机制。中国人民银行与国务院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国家外汇管理部门加强对金融控股公司及其所控股金融机构的监管合作和信息共享。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国家外汇管理部门与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等加强金融控股公司的信息数据共享。 联合监管,一方面有助于从监管层面将各个金融业态的信息进行充分整合,实现对于金控公司的全链条视图的掌握;另一方面可以通过联合监管机制,快速生成组合的金融风险控制方式,实现对于金融风险的有效控制。 联合监管必须要有统一的金控公司监管信息平台,否则信息不能融合,监管实现不了并表监管。《监管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建立统一的金融控股公司监管信息平台和统计制度,有权要求金融控股公司按照规定报送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其他财务会计、统计报表、经营管理资料以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 问渠哪得清如许,为有源头活水来。金控公司监管办法的发布影响深远,对于整个金融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有着深刻和重要的意义。监管办法一方面从源头上规范了金融控股公司的有序发展,提供了实现全链条金融风险管控的有力武器;另一方面,进一步有效促进和鼓励围绕实体经济而生的产业链金融的繁荣,金融将在更深层次和实体经济融合,从而能够更高质量地服务实体经济。
金融控股公司监管的靴子终于落地,金融防风险的藩篱更加牢固。 《国务院关于实施金融控股公司准入管理的决定》(下称《准入决定》)日前发布,明确了对金融控股公司实施准入管理,由人民银行颁发许可证。人民银行也于日前发布《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下称《金控办法》),细化准入条件和程序。两份文件均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 《金控办法》对股东资质条件、资金来源和运用、资本充足性要求、股权结构、公司治理、关联交易、风险管理体系和风险“防火墙”制度等关键环节,提出了监管要求。 已具备设立情形且拟申请设立金融控股公司的机构,应当在《金控办法》正式实施后的12个月内向人民银行提出设立申请。在股权结构等方面未达到监管要求的机构,应当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定整改计划。人民银行将合理设置过渡期,把握好节奏和时机,引导存量企业有序调整,平稳实施。 未经央行批准不得使用“金融控股”字样 近年来,我国部分非金融企业投资控股了多家多类金融机构,成为事实上的金融控股公司。其中,一些实力较强、经营规范的机构通过这种模式,优化了资源配置,提升了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但在实践中,也有少部分企业盲目向金融业扩张,隔离机制缺失,风险不断累积。在这一背景下,加强金融控股公司统筹监管,加快补齐监管制度短板,是大势所趋。 《金控办法》将符合以下情形的金融控股公司纳入监管:一是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境内非金融企业、自然人以及经认可的法人;二是实质控制两类或两类以上金融机构;三是实质控制的金融机构的总资产或受托管理资产达到一定规模,或者按照宏观审慎监管要求需要设立金融控股公司。而对于金融机构跨业投资控股形成的金融集团,参照《金控办法》确定监管政策标准,具体规则另行制定。 《准入决定》规定,经批准设立的金融控股公司,由中国人民银行颁发金融控股公司许可证,凭该许可证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得登记为金融控股公司,不得在公司名称中使用“金融控股”“金融集团”等字样。申请设立金融控股公司,实缴注册资本额不低于人民币50亿元,且不低于所直接控股金融机构注册资本总和的50%。 之所以对金融控股公司实施市场准入管理,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解释称,金融控股公司往往规模大、业务多元化、关联度较高,跨机构、跨市场、跨行业、跨区域经营,关系到国家金融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实施市场准入予以规范。同时,设立明确的行政许可,是对金融控股公司依法监管的重要环节,有利于全方位推动金融控股公司依法合规开展经营,防范风险交叉传染。 中国社科院金融所副所长胡滨认为,随着《准入决定》和《金控办法》的出台,围绕金融控股公司监管的制度框架初步形成。下一步的工作重点是,研究制定相关配套文件和实施细则,不断完善监管体系。 股权结构应简明、清晰、可穿透 《金控办法》对金融控股公司的股权结构进行了详细规定。据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介绍,金融控股公司的股权结构应当简明、清晰、可穿透,法人层级合理,与自身资本规模、经营管理能力和风险管控水平相适应,其所控股机构不得反向持股、交叉持股。 同时,金融控股公司所控股金融机构不得再成为其他类型金融机构的主要股东,但金融机构控股与自身同类型的或者属于业务延伸的金融机构并经金融管理部门认可的除外。在《金控办法》实施前已存在的、但股权结构不符合要求的企业集团,经金融管理部门认可后,在过渡期内降低组织架构复杂程度,简化法人层级。 此前,人民银行在全国选取了具有代表性的五家企业开展模拟监管试点,北京金融控股集团是其中之一。北京金融控股集团董事长范文仲认为,《金控办法》通过正负面清单方式,严格了股东资质监管,在核心主业、公司治理、财务状况、股权结构、风险管理等方面提出要求,并区分不同类型股东,实施差异化安排,对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提出更高的要求。 这些监管措施可有效防止一些实力不强、投资动机不纯、风险管控能力及合规经营理念不强的企业,通过设立或入股金控公司获取更多金融牌照,利用金控公司开展不当关联交易、套取资金等行为。 对金融市场影响正面 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指出,总体看,《金控办法》对金融机构、非金融企业和金融市场的影响正面。由股权架构清晰、风险隔离机制健全的金融控股公司作为金融机构控股股东,有助于整合金融资源,提升经营稳健性和竞争力。从长期看,《金控办法》的出台,有利于促进各类机构有序竞争、良性发展,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 范文仲认为,对非金融企业集团而言,从短期来看,一些与《金控办法》监管要求有一定差距的企业,需要根据要求进行调整,将金融业与实体产业分离,压缩股权层级,规范公司治理和并表管理。个别通过违法违规手段快速扩张的金融控股集团,将通过严格监管纠正其行为。从长期来看,《金控办法》的实施,有利于建立一个规范的市场环境,促进金控公司规范运营、良性发展。 《金控办法》曾于去年7月至8月期间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介绍说,期间共收到反馈意见594条,人民银行采纳吸收了其中大多数意见,如对金融控股公司股东实施差异化要求、延长提交金融控股公司设立申请的时限、放宽金融控股公司法人层级要求、豁免新设金融控股公司成为金融机构股东的部分资质条件、提高对违规行为的罚款金额等。但对于部分放松监管要求的意见未予采纳。 与征求意见稿相比,《金控办法》提高了对违规行为的处罚金额。金融控股公司的发起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违反《金控办法》规定的,由人民银行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50万元的,处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上述负责人称,这有利于促进金融控股公司及相关人员树立依法合规的经营和从业理念,营造公平的竞争环境,维护金融稳定,保护公众利益。
金融控股公司正式迎来准入决定和管理办法,中国金融领域监管再迈历史性一步。 9月13日,国务院正式发布《关于实施金融控股公司准入管理的决定》(下称《准入决定》),同日,央行公布《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下称《金控办法》),两个文件都将在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 “总体看,《金控办法》对金融机构、非金融企业和金融市场的影响正面。”央行有关负责人表示,对金融控股公司实施市场准入管理,主要考虑:一是金融控股公司往往规模大、业务多元化、关联度较高,跨机构、跨市场、跨行业、跨区域经营,关系到国家金融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实施市场准入予以规范;二是设立明确的行政许可,是对金融控股公司依法监管的重要环节,有利于全方位推动金融控股公司依法合规开展经营,防范风险交叉传染;三是体现了金融业是特许经营行业和依法准入的监管理念,也符合主要国家和地区的通行做法。 西南财经大学金融学院数字经济研究中心主任陈文对记者表示,《金控办法》整体还是穿透式的管资本,规范限制关联交易,以及在机构监管的现有格局下,由央行牵头填补监管空白,防止监管套利,从而有效防范金融风险。 金控集团实施准入 根据《准入决定》和《金控办法》内容,金融控股公司是指,依法设立,控股或实际控制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类型金融机构,自身仅开展股权投资管理、不直接从事商业性经营活动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两个文件的重点内容如下: 1、监管范围:明确非金融企业、自然人以及经认可的法人控股或者实际控制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不同类型金融机构,具有本决定规定情形的,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申请,经批准设立金融控股公司。 2、金控集团申请的必要条件:旗下如包含商业银行则资产规模不少于5000亿元;如不包含商业银行,则非银行金融机构总资产不低于1000亿元,或受托资产规模不低于5000亿元等;如并表总资产的比重达到或超过85%,可申请专门设立金融控股公司,也可由企业集团母公司直接申请成为金融控股公司。 3、股权结构:应当简明、清晰、可穿透,法人层级合理,与自身资本规模、经营管理能力和风险管控水平相适应,其所控股机构不得反向持股、交叉持股;所控股金融机构不得再成为其他类型金融机构的主要股东,但金融机构控股与自身同类型的或者属于业务延伸的金融机构并经金融管理部门认可的除外。 4、申请设立需满足:实缴注册资本额不低于人民币50亿元,且不低于所直接控股金融机构注册资本总和的50%。 北京金融控股集团党委书记、董事长范文仲表示,《金控办法》按照宏观审慎管理的理念,对非金融企业投资形成的金控公司依法准入,实施监管,将市场准入作为防控风险的第一道门槛,设立了明确的准入条件;其次,通过正负面清单方式,严格了股东资质监管,在核心主业、公司治理、财务状况、股权结构、风险管理等方面提出要求,并区分不同类型股东,实施差异化安排,对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提出更高的要求。 此外,《金控办法》对金控公司的股权结构、公司治理和风险管理提出了规范要求,要求金控公司具有简明、清晰、可穿透的股权结构,与自身资本规模、经营管理能力和风险管理水平向适应,不得反向持股、交叉持股;要求金控公司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依法参与所控股机构的法人治理,不干预所控股机构的独立自主经营;要求金控公司加强全面风险管理,强化公司治理和关联交易监管,完善风险“防火墙”制度,允许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发挥集团内部的协同效应。 范文仲表示,这些规定对于规范金控公司经营发展、遏制资金向金融领域盲目扩张、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金融风险具有重要意义。 民营金控迎大考 随着金融创新和混业经营的逐步发展,目前我国已形成多种形式的金控公司。其中,对于民营金控、金融科技企业的监管,市场格外关注。 新发布的《金控办法》中第六条详细规定了“非金融企业设立金融控股公司”的三种情形,并明确规定:如果企业集团内的金融资产占集团并表总资产的比重达到或超过85%的,可申请专门设立金融控股公司,由金融控股公司及其所控股机构共同构成金融控股集团;也可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设立金融控股公司的同等条件,由企业集团母公司直接申请成为金融控股公司,企业集团整体被认定为金融控股集团,金融资产占集团并表总资产的比重应当持续达到或超过85%。 这意味着,金融资产占比是否达到或者超过85%,将成为各家公司确定金控方案的关键指标。根据记者梳理,目前,非金融企业投资控股两种或两种以上类型金融机构形成的金融控股公司,主要分为5类:国有大型企业集团,如中信集团;地方金控集团,如天津泰达集团;央企金控集团,如招商局金融集团;民营金控集团如复星国际;以及互联网企业,如蚂蚁金服等。 中央财经大学教授、中国互联网经济研究学院副院长欧阳日辉表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金融风险与实体经济要设立防火墙。金融控股监管的一个目标是对于实业和金融业务放在一起的集团公司,要求二者分开,以实现风险隔离;规定金融资产达到85%或以上的公司,才可以通过整体改造为金控集团接受监管,是审慎合理的。 《金控办法》覆盖广泛,对于金融科技企业监管的核心则在于“姓金融”还是“姓科技”。此前,很多民营金控集团问题频发,民营金控持牌监管问题也较为迫切。随着监管推进,一些金融科技企业纷纷更改名称及主营业务方向,比如,“蚂蚁金服”更名为“蚂蚁科技”、“京东金融”更名为“京东数科”。 2018年5月,监管部门选择招商局集团、上海国际集团、北京金控公司、蚂蚁金服和苏宁集团5家企业开展模拟监管试点。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杨东认为,试点机构已经积累了很多监管和合规经验。正式出台的《金控办法》在核心条款上与此前的征求意见稿基本一致,由此分析,新规不会对这类公司的相关业务模式产生大的影响。 上海金融与法律研究院院长傅蔚冈表示,金控新规具有很强的包容性,在业务层面没有新增太多监管条件,也没有对具体业务进行干涉。对金融科技企业业务模式的影响主要看是否对资本、杠杆率有额外要求,以及对联营模式是否有影响。 不过,陈文也表示,对于民营产业资本而言,一方面,构建金融板块的监管合规成本加大,部分民营产业资本可能会清退金融牌照,也有部分可能通过自然人马甲公司代持等更具有隐蔽性的方式持有金融机构股权,这方面还需要监管更为严格排查金融机构股东背景;另一方面,由于相应监管空白填补,风险得到有效控制,且在金融牌照对外开放申请的背景下,金融牌照对民资开放也是应有之意,后续金融牌照的对内开放也可能因为规则制定的完善而得到提速。 提高违规惩处 近年来,我国一些大型金融机构开展跨业投资,形成了金融集团,还有部分非金融企业投资控股了多家多类金融机构,成为事实上的金融控股公司。其中,一些实力较强、经营规范的机构通过这种模式,优化了资源配置,降低了成本,丰富和完善了金融服务,有利于满足各类企业和消费者的需求,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但在实践中,也有少部分企业盲目向金融业扩张,隔离机制缺失,风险不断累积。 早在2018年,央行行长易纲就明确指出金控集团的市场乱象:“少数野蛮生长的金融控股集团存在着较大风险,抽逃资本、循环注资、虚假注资,以及通过不正当的关联交易进行利益输送等问题比较突出,带来跨机构、跨市场、跨业态的传染风险。” 《准入决定》和《金控办法》同日出炉,意味着金融控股公司即将进入正式监管期。值得注意的是,与征求意见稿内容相比,《金控办法》提高了对违规行为的处罚金额。 《金控办法》规定,金融控股公司的发起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金融控股公司违反相关规定,将被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公司为1倍以上10倍以下),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50万元的,处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罚款(公司为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罚款)等。而此前,征求意见稿规定对单位或个人给予警告、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央行有关负责人表示,《金控办法》提高了对违规行为的罚款金额,这有利于促进金融控股公司及相关人员树立依法合规的经营和从业理念,营造公平的竞争环境,维护金融稳定,保护公众利益。 范文仲建议,在《金控办法》实施前期,金控公司准入管理及优化金融布局方面应坚持审慎原则,把握节奏,防止一哄而上。另外,在加强政策支持方面,鼓励地方政府以落实《金控办法》为契机,对金融资源进行优化整合,提高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在此过程中,对承担国有金融资本运营职能的平台,以及为贯彻落实金控监管办法新设的金控公司,可考虑对其投资金融机构数量、持股比例等方面给予有针对性的安排,并科学把握金融监管政策中相关限制性规定与《金控办法》要求的机构控制力之间的合理平衡。
2015年,武汉经济发展投资集团正式更名为武汉金融控股集团(以下简称“武汉金控”)。而这五年,改变的不只是名字。 五年来,武汉金控覆盖多行业的金融控股架构已然成型,目前金融、类金融牌照由2015年初的12家增加至26家,旗下湖北金租、国通信托、武汉信用担保等机构在各行业也拥有良好口碑。从经营指标看,截至2019年底,武汉金控主要指标位居武汉市属国资第一,其中营业收入481亿元,同比增长29%;利润总额24亿元,同比增长13%;净资产收益率8.2%,同比增长35%。 “五年前,集团全力推动转型;五年来,逐步确立综合金融市场领先地位;未来,我们坚定向一流综合金融服务商迈进,建立符合监管要求并且具有自身特色的金控发展之路。”武汉金控党委书记、董事长谌赞雄说。 提供多元化金融服务 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提出,金融控股公司有利于满足各类企业和消费者对多元化金融服务的需求,提升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能力。 在实践中,“多元化”如何体现?谌赞雄强调了“整合”与“协同”两方面。武汉金控整合20多个金融、类金融牌照助力经济发展,2019年为实体经济提供综合金融支持1600亿元,近五年累计超5000亿元综合金融支持。与此同时,大力推进压缩管理层级,整合退出低效无效资产,让有限的资源发挥更大的效益。据介绍,武汉金控产权管理层级由7级压缩至5级,退出低效无效资产45户,收回资金13亿元。回收的资金全部集约利用,坚定推进资产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数据显示,近三年来,盈利同比上升的并表二级公司从43%提高到83%,形成三家利润5亿元企业、两家营收超100亿元企业。 “协同”则体现在金融与类金融、金融与实业、类金融与实业以及金融内部四个方面的协同创新,通过协同为资产增值,实现“业务共融、信息共享、风险共担、合作共赢”。据了解,2019年上半年,该公司实现协同规模59亿元,新增协同收入2.8亿元。 纵观武汉金控的业绩表现,其营业收入中的70%以上、利润总额中的60%以上均为近年开拓的新事业、新板块,成为支撑集团持续健康发展的核心资产。比如,2015年开业成立的湖北金租,2019年利润总额7.4亿元,成为武汉金控创利创效“排头兵”;2017完成收购的国通信托,2019年完成信托板块利润总额6.7亿元。 谌赞雄表示,作为区域金融国资运营平台,武汉金控成立的初衷在于完善区域金融供给、壮大金融规模,“近些年的实践证明,在完成从拿钱投资的融资平台向市场化的综合金融平台转变之后,我们仍需坚守初心,走出一条改革创新强、风险防范稳、服务实体优的特色发展之路。” 主动回归服务实体经济本源 武汉金控主动回归服务实体、服务民生的金融本源,围绕实体、扎根地方、服务小微。用谌赞雄的话说,就是“不以客小而不帮,不以利小而不为”。 比如,在支持中小微企业方面,武汉金控牵头筹备两只百亿元基金,支持民营经济发展:在100亿元政策性融资担保平台方面,旗下武汉信用公司已增资19亿元,资本金达100亿元,资本实力跃居全国行业第二;在100亿元上市公司纾困基金方面,共计为武汉当代、国创资本、人福医药(600079)等地方龙头民营企业提供纾困资金50亿元,拉动实现融资超过105亿元,有效实现倍数效应,缓解了民营上市公司资金流动性困难。 今年疫情防控期间,武汉金控加强与相关医院、防疫相关企业的服务对接,开辟金融绿色通道,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和远气体(002971)是疫情防控医用氧气重要供应商之一,因大批量制备医疗氧气,急需生产营运资金。为支持抗击疫情,武汉信用公司支持和远气体从金融机构融资两亿元,和远气体快速扩大了医用氧产能,有效保障了武汉市50%以上的医用氧。 在服务区域重大项目建设方面,武汉金控支持武汉国家存储器基地建设,完成向国家集成电路基金出资50亿元,集团旗下湖北集成电路基金投资国家存储器项目69亿元,为存储器项目融资提供担保近40亿元,吸引国家基金对武汉国家存储器基地投资超过277亿元;为京东方10.5代TFT面板项目提供七年期420亿元增信支持,有力帮助京东方实业项目实现融资功能。 维护一方金融平安 防范金融风险是实现高质量发展重要保障。在业内人士看来,《办法》将从多方面加强监管,规范金融控股公司行为,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相关机构则既要坚持发展主线,又要牢牢守住风险底线。 谌赞雄介绍,近三年来,武汉金控强化董事会、风险合规部、条线部门、二级公司“四道防线”的风险管控职能建设,确立定期风险管理报告制度,实现“制度、检查、考核、处罚”四个同步,由被动防范风险逐步转向到主动防控风险。比如,成立风险防控小组,建立风险监督与评价机制,开发资本充足率管理体系,形成客户“黑名单”各项机制,制定操作风险识别报告办法,探索整体风险拨备制度,提高风险抵御能力等。 据了解,武汉金控旗下金融机构各项指标均符合监管要求,类金融机构按照行业政策审慎开展业务,实业板块无民间融资等债务风险。数据显示,截至2019年末,武汉金控不良信用风险资产率为1.48%,拨备覆盖率为213%,流动比率为1.69倍,利息保障倍数为1.57倍,所有债券、贷款本息全部按期兑付,流动性适度充裕,资本充足率高于新巴塞尔协议要求。 “五年摸索实践,武汉金控建立了适应现代金控发展的特色金融风险防控体系,有力确保整体风险可控,维护一方金融平安。”谌赞雄说,“大型综合化金融控股公司能够以更均衡的业务结构、更稳定的资金来源、更完备的风控能力,在我国金融对外开放不断深化的市场环境中显示出更大优势。”
四川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四川金控”)7月31日晚间公告,公司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变更为四川省财政厅,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已于7月30日完成。 四川金控成立于2017年2月,由四川省最大的投融资平台公司――四川发展(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四川发展”)出资设立。按照早期的计划,四川金控注册资本300亿元,其中首期出资100亿元,由四川发展全额出资,其余资本金在保持四川发展控股地位前提下,引进其他战略资本共同出资,预计于2025年12月31日前到位,根据四川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下达的川国资规划[2017]30号文批准,四川发展将其持有的四川发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四川发展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发展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及四川省信用再担保有限公司等四家公司股权作价54.55亿元注入公司,作为资本金。与此同时四川发展以货币资金形式向公司拨入资本金19亿元。截至2019年9月末,公司实收资本为73.55亿元,控股股东为四川发展。 公告显示,四川金控是四川省唯一的省属国有金融控股平台,公司旗下现有银行、证券、资管、增信、担保、再担保、租赁、金融科技等八大板块。截至2019年9月末,公司纳入合并范围内的2级子公司共6家。2017年―2019年,四川金控期末总资产分别为179.80亿元、188.83亿元、175.55亿元,所有者权益合计105.59亿元、110.34亿元、114.77亿元,总债务分别为68.58亿元、71.38亿元、51.38亿元,期末资产负债率分别为41.27%、41.56%、34.62%。报告期内,公司营业总收入分别为6.35亿元、8.58亿元、8.76亿元,净利润分别为1.33亿元、1.92亿元、6.50亿元。 2019年1月、2019年8月,四川省政府依据相关法规、意见,授权四川省财政厅履行省级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和管理职责。今年7月30日,四川金控完成控股股东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此次工商变更前,四川发展持有四川金控100%股权,变更后,四川省财政厅持有四川金控66.67%股权,另外33.33%股权由四川发展持有。 值得注意的是,四川金控此前表示,计划继续通过将四川发展持有的金融资产划转后作价注入、现金资本金注入、向省级财政申请资金支持、引进外部战略投资者等措施,进一步充实四川金控实收资本。如今,随着四川金控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其后续资本金如何充实还有待观察。 中诚信国际出具的最新评级报告显示,维持四川金控主体信用等级为AAA,评级展望为稳定。中诚信国际指出,四川金控业务保持垄断优势,公司旗下子公司四川发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是四川省内取得监管备案的拥有金融机构不良资产批量收购处置业务资质的省级资产管理公司,四川省发展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四川省省级国有融资担保平台,资本金规模仍为中西部第一位;公司保持突出的区域金控平台地位。2019年,公司偿还大量到期债务,使得公司财务杠杆水平下降。不过,2019年末,公司担保业务为客户代偿债务后尚未收回的款项余额较高,且可收回金额具有一定不确定性。公司资管业务还计提了资产减值准备。此外,公司各项金融业务对金融政策较为敏感,金融行业监管趋严或将对公司业务开展产生影响,且2019年公司投资收益的大幅增长不具备可持续性,公司盈利能力有待观察。
7月28日,北京金控集团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签署战略合作协议,双方将携手以“互联网+金融”为深度融合着力点,助力普惠金融数字化、智能化发展。双方表示,将按照“平等互利、优势互补、资源共享、合作共赢”的原则,发挥各自金融科技和综合服务优势,助力普惠金融数字化、智能化发展。 合作领域方面,围绕首都重大项目、重点产业开展合作,依托北京金控集团旗下小微金服平台,建设科技驱动、面向未来的智慧金融服务体系,联合开发不同场景下的在线融资产品,强化普惠金融服务支撑。 场景开发方面,双方将在5G、人工智能、云技术等方面共同探索智能化应用场景,积极改革传统金融机构的服务方式和商业模式,降低金融服务交易成本。合作重点方面,双方将通过数字化手段,重点为科技创新型企业提供专属金融服务方案,打造科技金融动态全景图,合作开发应用于科创、民营、小微企业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对科创企业提供融资支持。 北京金控集团是一家致力于服务百姓生活、服务首都发展和服务国家战略,定位于打造全国首个科技驱动、面向未来的智慧型国有金融控股平台,被人民银行定为全国5家金控公司模拟监管试点机构之一。浦发银行打造一流数字生态银行,积极探索金融创新,致力于成为新时代金融业高质量发展的排头兵。 据介绍,下一步,双方将以金融科技创新为依托,携手开展金融科技领域多元合作;发挥科技优势,强化普惠金融服务支撑;建立全维度合作通道,全面开展业务交流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