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30日讯 (记者 张海蛟) 近日,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新城分局对舟山新湖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舟山新湖置业”)其他违法广告行为案作出行政处罚,对其罚款1.09万元,责令立即停止发布“御景国际”楼盘的违法房地产广告。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舟市监新处[2020]121号。记者查询发现,舟山新湖置业为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湖中宝”,股票代码:600208)旗下全资子公司。 行政处罚决定书指出舟山新湖置业主要违法事实如下: “2011年5月30日起,当事人舟山新湖置业经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新城分局核准登记,在舟山市定海区临城街道新城商会大厦B座1201室设立,从事房地产经营、房地产信息咨询等经营活动。 2015年4月9日,舟山新湖置业取得《商品房预售证》并开始在舟山市定海区临城街道红茅山路55号御景国际售楼处销售“御景国际”楼盘15号楼的商品房。 舟山新湖置业为了宣传上述商品房,委托舟山市某广告有限公司设计、制作了上述“风从海上来,这一刻,澎湃舟山人居新高度” 广告的内容,内含“8周年特惠 89-185方实景现房 即买即住”,“部分户型产品最高赠送可达约25m?”,“建筑面积约88方总价149万起 建筑面积约181方总价293万起”,并支付该则广告的设计、制作费用共计500元。2020年8月21日,当事人委托舟山某传媒有限公司将上述“风从海上来,这一刻,澎湃舟山人居新高度”广告发布于“舟山交通97”微信公众号上,并向该公司支付发布费用共计450元。2020年9月4日,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被查获,当事人设计、制作并发布上述广告费用共计950元。 2020年9月4日,舟山新湖置业撤下上述广告。自2020年8月21日上述广告发布至2020年9月4日撤下止,上述商品房未售出。” 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新城分局行政处罚种类、依据为房地产广告中对价格有表示的,没有清楚表示实际的销售价格和有效期限。 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新城分局责令当事人舟山新湖置业立即停止在发布房地产广告时面积未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的违法行为,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房地产广告时对价格有表示但未清楚表示为实际销售的单套价格或者本次销售房源的平均价格、价格区间,明示价格的有效期限的违法行为,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在发布广告时未明示所附带赠送的商品的品种、期限和方式的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上述罚款处罚。 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新城分局行政处罚日期为2020年11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六条指出:房地产广告,房源信息应当真实,面积应当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第一项: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第二项: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第三项:违反国家有关价格管理的规定;第四项:对规划或者建设中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以及其他市政条件作误导宣传。 新湖中宝发布2020年半年度报告显示,舟山新湖置业业务性质为房地产业;新湖中宝直接持股45%,间接持股55%。舟山御景国际项目总建筑面积为242563平方米。 新湖中宝半年报指出,公司主要业务为科技投资和地产开发。地产业务方面目前在全国30余个城市开发50余个项目,总开发面积3000万平方米。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15日讯 每日互动(300766.SZ)今日跌停,截至收盘报20.00元,跌幅20.00%。 12月14日,每日互动发布关于公司员工侵害公司利益并涉嫌违法犯罪的风险提示性公告,公告称,公司在近日开展的应收账款催收中,发现员工李某存在涉嫌通过伪造客户印章、假冒客户有关人员身份、虚假确认对账单及询证函等一系列手段,虚增销售合同侵害公司利益并涉嫌违法犯罪的情形。公司了解上述情况后,立即停止该员工一切工作,并向公安机关报案。相关公安机关已立案,该案件在侦查过程中。 每日互动称,经公司财务部门初步核查,李某涉嫌虚增2019年、2020年前三季度合同金额分别为3746.51万元、2858.19万元;为交付相应业务,公司2019年、2020年前三季度发生直接成本、费用和税金支出分别约为1070.12万元、901.68万元;由于公司为交付上述业务发生的成本、费用及税金等支出在未来能否追回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保守预计,上述事项对公司2019年、2020年前三季度净利润最大影响分别为-3746.51万元、-2858.19万元。 对此,创业板公司管理部向每日互动发送了关注函(〔2020〕第537号),要求每日互动就涉嫌虚增的合同,补充说明合同的具体内容、向上述合同涉及的客户提供服务的具体内容和服务流程;结合销售及回款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说明上述涉嫌虚增的合同所涉及的内部控制措施是否得到有效执行及公司内控制度是否有效;补充说明上述涉嫌虚增合同事项是否涉及公司及其现任董监高,上述事项对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的影响等。 11月14日,财通证券发布研报《每日互动(300766):坐拥海量数据 价值变现起航》,研究员为虞小波。研报称,公司“个推”系产品具有较高的竞争璧全。在技术上,“个推”产品主要通过两大方面优势:省电、省流量、省资源以及高并发、高吞吐、高速度、高可靠,保障了APP用户的良好体验;在商业模式上,公司以接近免费的方式开放给开发者使用,同时增加了数据统计分析等辅助模块,使得推送服务具有“低使用成本、高替换成本”的特征,增强了用户粘性:目前“个推”系SDK已累计具有600亿安装量,是公司获取海量的数据的基石 财通证券表示,预测公司2020/21/22年归母净利润1.39、2.47、3.76亿,EPS0.35、0.62、0.94。公司在数据获取源头拥有独特的优势,且在数据变现方面,公共服务等领域可拓展空间广阔。考虑到公司业绩具备较高的成长型,给予公司2022年38XPE,目标价35.7元,首次覆盖给予公司“买入”评级。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15日讯深圳证券交易所于昨日公布的《关于对每日互动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创业板关注函〔2020〕第537号)显示,每日互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每日互动”,300766.SZ)于2020年12月14日披露《关于公司员工侵害公司利益并涉嫌违法犯罪的风险提示性公告》,深交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对此表示高度关注,并要求公司就下列事项进行核实并作出说明。 1.就涉嫌虚增的合同,补充说明以下内容。(1)合同的具体内容,包括涉及的客户、销售的具体内容、金额、结算期、结算方式、收入确认的金额、应收账款账龄、坏账计提情况等。(2)公司向上述合同涉及的客户提供服务的具体内容和服务流程,公司参与上述合同签订与执行的员工情况,在执行合同过程你公司与客户的沟通对接过程,上述合同执行过程中是否存在异常。(3)请会计师补充说明:针对2019年度涉嫌虚增的合同及对应的收入所采取的审计程序;已采取的审计程序的合理性和执行的有效性;通过执行审计程序是否获得了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2.结合公司销售及回款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说明上述涉嫌虚增的合同所涉及的内部控制措施是否得到有效执行及公司内控制度是否有效。保荐人及会计师对公司内部控制是否有效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3.补充说明上述涉嫌虚增合同事项是否涉及公司及其现任董监高,上述事项对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的影响。保荐人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4.公司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深交所要求公司就上述事项做出书面说明,在2020年12月16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并对外披露,抄送浙江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每日互动成立于2010年12月7日,注册资本4.00亿元,于2019年3月25日在深交所挂牌,截至2020年9月30日,方毅为第一大股东,持股4826.52万股,持股比例12.06%。 公司发布的《关于公司员工侵害公司利益并涉嫌违法犯罪的风险提示性公告》显示,近日,公司开展了应收账款回款催收工作,针对大额回款不力的应收客户,公司抽调专人联合直接责任业务人员前往客户办公地进行现场催款。在相关工作推进的过程中,公司发现一名负责业务的高级总监李某,可能存在通过伪造客户印章、假冒客户有关人员身份、虚假确认对账单及询证函等一系列手段,虚增销售合同的情形。公司在了解到可能存在上述虚增销售合同的情形后,第一时间暂停了该名员工的所有工作,并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 经公司财务部门初步核查,李某涉嫌虚增2019年、2020年前三季度合同金额分别为3746.51万元、2858.19万元;为交付相应业务,公司2019年、2020年前三季度发生直接成本、费用和税金支出分别约为1070.12万元、901.68万元;由于公司为交付上述业务发生的成本、费用及税金等支出在未来能否追回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保守预计,上述事项对公司2019年、2020年前三季度净利润最大影响分别为-3746.51万元、-2858.19万元。 此外,今日每日互动跌停。截至今日收盘,报20.00元,跌20.00%。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每日互动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创业板关注函〔2020〕第537号 每日互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2月14日,你公司披露《关于公司员工侵害公司利益并涉嫌违法犯罪的风险提示性公告》,我部对此表示高度关注,请你公司就下列事项进行核实并作出说明: 1.就涉嫌虚增的合同,请补充说明以下内容: (1)合同的具体内容,包括涉及的客户、销售的具体内容、金额、结算期、结算方式、收入确认的金额、应收账款账龄、坏账计提情况等。 (2)你公司向上述合同涉及的客户提供服务的具体内容和服务流程,你公司参与上述合同签订与执行的员工情况,在执行合同过程你公司与客户的沟通对接过程,上述合同执行过程中是否存在异常。 (3)请会计师补充说明:①针对2019年度涉嫌虚增的合同及对应的收入所采取的审计程序;②已采取的审计程序的合理性和执行的有效性;③通过执行审计程序是否获得了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2.请结合你公司销售及回款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说明上述涉嫌虚增的合同所涉及的内部控制措施是否得到有效执行及公司内控制度是否有效。请保荐人及会计师对公司内部控制是否有效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3.请补充说明上述涉嫌虚增合同事项是否涉及你公司及其现任董监高,上述事项对你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的影响。请保荐人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4.你公司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请你公司就上述事项做出书面说明,在2020年12月16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并抄送浙江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同时,我部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全体成员应当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责任。 特此函告。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2020年12月14日
每日互动12月14日晚公告,近日开展应收账款催收,发现一名负责业务的高级总监李某存在涉嫌通过伪造客户印章等手段,虚增销售合同侵害公司利益并涉嫌违法犯罪的情形。保守预计上述事项对公司2019年、2020年前三季度净利润最大影响分别为-3746.51万元、-2858万元。公司已向公安机关报案,该案件在侦查过程中。 伪造客户印章 公告显示,针对大额回款不力的应收客户,近日公司抽调专人联合直接责任业务人员前往客户办公地进行现场催款。在相关工作推进过程中,公司发现一名负责业务的高级总监李某,可能存在通过伪造客户印章、假冒客户有关人员身份、虚假确认对账单及询证函等一系列手段,虚增销售合同的情形。 每日互动称,公司了解到可能存在上述虚增销售合同的情形后,第一时间暂停了该名员工的所有工作,并成立内部专项小组,对可能涉及到的业务情况、合同情况、财务流程等展开自查。 每日互动表示,经公司财务部门初步核查,李某涉嫌虚增2019年、2020年前三季度合同金额分别为3746.51万元、2858.19万元;为交付相应业务,公司2019年、2020年前三季度发生直接成本、费用和税金支出分别约为1070.12万元、901.68万元;公司为交付上述业务发生的成本、费用及税金等支出未来能否追回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保守预计上述事项对公司2019年、2020年前三季度净利润最大影响分别为-3746.51万元、-2858.19万元。 值得注意的是,每日互动2019年、2020年前三季度归母净利润分别为1.09亿元、8795.8万元。本次预计损失并不导致亏损。 内控与审计失灵 对于每日互动员工李某两年累积虚增的6604万元合同事宜,多位业内人士直言,公司的内控和聘任审计机构未察觉上述问题有点匪夷所思。 每日互动于2019年3月登陆创业板,聘请天健会计事务所担任审计机构。公告显示,截至2019年12月31日,每日互动应收账款账面余额为3.3亿元,坏账准备为8248.27万元,账面价值为2.47亿元。 针对涉及虚增业务,每日互动称,已按上述销售合同内容履行了相应义务,且按企业会计准则要求进行了会计处理。鉴于上述销售合同存疑,待公安机关查明事实后,公司将根据调查结果对2019年和2020年的相关定期报告进行会计差错更正调整,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每日互动表示,将全力配合公安机关侦查工作。公司立即就相关业务展开自查,梳理有关业务往来、内部各项流程,确定所涉合同金额、相关成本费用等,并根据后续事态发展变化,进一步评估与确认可能产生的相关影响。 监管机构关注 就员工涉嫌虚增合同,深交所当晚立即下发关注函。 深交所要求补充说明合同的具体内容,包括涉及的客户、销售的具体内容、金额、结算期、结算方式、收入确认的金额、应收账款账龄、坏账计提情况等。公司向上述合同涉及的客户提供服务的具体内容和服务流程,公司参与上述合同签订与执行的员工情况,在执行合同过程中公司与客户的沟通对接过程,上述合同执行过程中是否存在异常。 内控问题亦是深交所关注重点。深交所要求公司结合销售及回款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说明上述涉嫌虚增的合同所涉及的内部控制措施是否得到有效执行及公司内控制度是否有效。补充说明上述涉嫌虚增合同事项是否涉及公司及其现任董监高,上述事项对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的影响。 此外,深交所要求会计师补充说明,针对2019年度涉嫌虚增的合同及对应的收入所采取的审计程序,已采取的审计程序的合理性和执行的有效性,通过执行审计程序是否获得了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8月3日,银保监会公布了3张涉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惠支公司及涉事人员的罚单,共对中国人寿德惠支公司及相关人员罚款43万元。 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吉银保监罚决字〔2020〕17号),中国人寿德惠支公司存在未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的违法违规问题,具体情况如下: 未如实记录销售人员信息 2018年和2019年,中国人寿德惠支公司承保的德惠市中小学《国寿学生儿童意外伤害保险(2013版)》及附加险中,共有74笔业务系统载明的代理人为升华茂林保险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其中2018年33笔、2019年41笔。上述业务保费收入共计5,513,250元,其中2018年保费收入共计3,539,200元,被保险人共计35,392人;2019年保费收入1,974,050元,被保险人共计15,086人。该公司指定外勤员工郭某某为上述74笔业务的销售人员,并在汇交申请书中进行记录,郭某某实际未参与上述业务销售。 2018年12月18日,中国人寿德惠支公司承保了1笔保险单号为2018220124853410012642的校园意外伤害保险,该公司指定外勤员工韩某为上述业务的销售人员,并在汇交申请书中进行记录,韩某实际未参与上述业务销售。 未如实记录校园险业务保费缴纳信息 2018年12月18日,中国人寿德惠支公司承保了1笔保险单号为2018220124853410012642的校园意外伤害保险。在该公司系统、汇交申请书和被保险人清单中记录的汇交人为李某,投保人为被保险人的法定监护人,保费为每人3元,共计24,723元。被保险人共计8241人,为德惠市2018年在该公司投保《国寿学生儿童意外伤害保险(2013版)》的全体初中学生,保险金额为15万元每人,保单生效日追溯至2018年9月1日,保险期限为一年。该笔业务为中国人寿德惠支公司在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不知情的情况下承保,保费也不是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缴纳。 未如实记录学生险业务承保信息 2018年和2019年,在中国人寿德惠支公司承保的德惠市中小学《国寿学生儿童意外伤害保险(2013版)》及附加险中,共有74笔业务系统载明的代理人为升华茂林保险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其中2018年33笔、2019年41笔。该公司留存的汇交申请书等材料中记载的上述业务的汇交人均为姚某,经查姚某不直接参与上述业务的保费收取工作,被保险人清单不是由其整理,汇交申请书中的“汇交人签字/盖章”栏目中的手写签名也不是其本人签具。此外,该公司留存的上述业务的被保险人清单中的被保险人签字,不是由被保险人的法定监护人本人签具,实际均由该公司员工代签。 吉林银保监局表示,中国人寿德惠支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决定作出对中国人寿德惠支公司罚款35万元的行政处罚。 此外,行政处罚决定书(吉银保监罚决字〔2020〕18号)显示,时任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惠支公司副经理(主持工作)牟雪彤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对上述违法行为承担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吉林银保监局决定作出对牟雪彤警告并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吉银保监罚决字〔2020〕19号),时任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惠支公司团险负责人张晓川作为上述业务模式的主要执行人,应对上述违法行为承担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吉林银保监局决定作出对张晓川警告并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对2019年落实有关重大政策措施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予以督查激励的通报》,2020年支持上海市、浙江省、江西省、广东省、四川省或其辖内地区开展金融改革创新先行先试,在同等条件下对其申报金融改革试验区等给予重点考虑和支持,在相关领域加大再贷款、再贴现的支持力度,鼓励符合条件的全国性股份制银行在上述地方开设分支机构,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双创”公司债券、绿色公司债券等金融创新产品。为进一步强化正向激励,更好调动和发挥地方推进改革发展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促进形成担当作为、干事创业的良好局面,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进一步加大激励支持力度的通知》(国办发〔2018〕117号),结合国务院大督查、专项督查和部门日常督查情况,经国务院同意,对2019年落实打好三大攻坚战和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持续扩大内需、推动创新驱动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等有关重大政策措施真抓实干、取得明显成效的213个地方予以督查激励,相应采取30项奖励支持措施。希望受到督查激励的地方珍惜荣誉,再接再厉,继续大胆探索,争取新的更大成绩。今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十三五”规划收官之年,改革发展稳定任务艰巨繁重。新冠肺炎疫情带来新的挑战,做好经济社会发展工作难度更大、任务更重、要求更高,更需要调动各方面积极性,沉下心来,扑下身子,苦干实干,把工作落到实处。各地区各部门要切实将思想认识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上来,坚定信心、迎难而上、主动作为,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在疫情防控常态化前提下,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定不移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大改革开放力度,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打好三大攻坚战,扩大有效需求,扎实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以钉钉子精神抓紧抓实抓细各项工作,确保完成决战决胜脱贫攻坚目标任务,全面建成小康社会。附件:2019年落实有关重大政策措施真抓实干成效明显的地方名单及激励措施国务院办公厅2020年5月5日(此件公开发布)附件2019年落实有关重大政策措施真抓实干成效明显的地方名单及激励措施一、在2019年脱贫攻坚成效考核中认定为完成年度计划、减贫成效显著、综合评价好的地方河北省,内蒙古自治区,吉林省,安徽省,江西省,湖北省,湖南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西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按行政区划排列,下同)2020年对上述地方在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中给予一定奖励。(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组织实施)二、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积极主动、成效明显的地方山西省,河南省,湖南省,四川省,贵州省。2020年对上述地方进一步加大易地扶贫搬迁工作支持力度,并在以工代赈资金安排上予以倾斜,支持贫困地区改善基础设施条件。(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实施)三、环境治理工程项目推进快,重点区域大气、重点流域水环境质量明显改善的地方吉林省通化市,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江苏省常州市,广东省韶关市,四川省成都市。2020年中央财政年度污染防治资金下达后,由有关省统筹中央财政切块下达的资金,安排一定比例对上述地方给予奖励。(生态环境部、财政部组织实施)四、河长制湖长制工作推进力度大、河湖管理保护成效明显的地方黑龙江省佳木斯市、肇源县,江苏省宿迁市,浙江省金华市、衢州市柯城区,安徽省黄山市,福建省三明市、永春县,江西省宜春市,山东省潍坊市、沂水县,河南省息县,湖北省宜昌市,湖南省湘潭市,广东省江门市、广州市白云区,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贵州省兴义市,青海省贵德县,宁夏回族自治区隆德县。2020年对上述地方在安排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时适当倾斜,给予每个市4000万元、每个县(市、区)1000万元奖励,用于河长制湖长制及河湖管理保护工作。(水利部、财政部组织实施)五、防范化解金融风险、营造诚实守信金融生态环境、维护良好金融秩序、健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成效较好的地方上海市,浙江省,江西省,广东省,四川省。2020年支持上述地方或其辖内地区开展金融改革创新先行先试,在同等条件下对其申报金融改革试验区等给予重点考虑和支持,在相关领域加大再贷款、再贴现的支持力度,鼓励符合条件的全国性股份制银行在上述地方开设分支机构,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双创”公司债券、绿色公司债券等金融创新产品。(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组织实施)六、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成效明显的地方北京市门头沟区,河北省正定县,内蒙古自治区五原县,吉林省图们市,上海市青浦区,江苏省昆山市,浙江省长兴县,安徽省巢湖市,福建省永泰县,江西省全南县,山东省荣成市,河南省长垣市,湖南省宁乡市,重庆市南岸区,四川省丹棱县,云南省澄江市,陕西省西安市高陵区,甘肃省康县,青海省贵德县,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2020年对上述地方在中央财政分配年度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时,各给予2000万元激励支持,主要用于“厕所革命”整村推进、村容村貌整治提升等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相关建设。(农业农村部、财政部组织实施)七、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成效显著、落实事中事后监管等相关政策措施社会反映好的地方北京市石景山区,天津市静海区,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山西省泽州县,辽宁省沈阳市,上海市虹口区,江苏省苏州市,浙江省杭州市,安徽省合肥市,福建省云霄县,河南省开封市,湖北省鄂州市,湖南省常德市,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海南省海口市,四川省成都市,贵州省毕节市,云南省昭通市。2020年对上述地方优先选择为企业登记注册便利化改革、企业年报制度改革、社会共治、企业信用风险监管、大数据监管、信用修复等商事制度改革、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试点地区;优先授予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权限;在国家广告产业园区认定中优先给予支持。(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实施)八、促进外贸、外资稳定增长,积极优化营商环境成效明显的地方上海市,浙江省,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2020年对上述地方培育国家外贸转型升级基地给予优先支持。(商务部组织实施)九、促进社会投资健康发展、企业债券发行、债券品种创新与风险防范等工作成效明显的地方北京市石景山区,天津市滨海新区,浙江省绍兴市,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湖北省宜昌市,湖南省郴州市,广东省广州市,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四川省绵阳市,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从2020年起两年内,对上述地方行政区域内企业申请企业债券实行“直通车”机制(企业直接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指定的受理机构申报,实行“即报即审”,审核时间由15个工作日缩短到5个工作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实施)十、年度固定资产投资保持稳定增长,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开工、投资完成等情况较好的地方天津市,安徽省,湖南省,广西壮族自治区,云南省。2020年对上述地方在中央预算内投资既有专项中安排投资,用于奖励支持其相关专项项目建设。(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实施)十一、财政预算执行、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国库库款管理、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预算公开等财政管理工作完成情况好的地方北京市房山区,浙江省衢州市、瑞安市,安徽省合肥市、广德市,河南省郑州市、滑县,湖北省荆门市、随州市曾都区,湖南省长沙市、石门县,广东省广州市、广州市南沙区、深圳市龙华区,云南省昆明市、镇雄县,陕西省西安市、富平县。2020年对上述地方利用年度预算中单独安排的资金等予以奖励,每个市奖励资金不低于2000万元,每个县(市、区)奖励资金不低于1000万元,适当体现向中、西部地区倾斜。(财政部组织实施)十二、公路水路交通建设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好、地方投资落实到位、促进社会资本进入交通建设领域措施有力、交通债务风险防控工作落实有力的地方浙江省,河南省,湖北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四川省。2020年对上述地方申报的具备条件的交通建设项目,优先列入三年滚动投资计划、优先安排中央交通建设资金;对上述地方各新增安排中央资金5000万元,用于交通项目建设。(交通运输部、财政部组织实施)十三、地方水利建设投资落实好、中央水利建设投资计划完成率高的地方安徽省,福建省,山东省,湖北省,广西壮族自治区。2020年对上述地方在安排年度中央预算内水利投资计划时给予适当奖励,各增加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1000万元,相应减少地方配套投资。(水利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实施)十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成效好、闲置土地少且用地需求量较大的地方河北省衡水市,上海市长宁区、浦东新区,江苏省张家港市、泗阳县,浙江省杭州市,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福建省龙岩市,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安福县,湖北省武汉市,湖南省资兴市、道县,云南省昆明市。2020年对上述地方按照每个市2000亩、每个县(市、区)1000亩的标准奖励用地计划指标,在安排全国土地利用计划时单独列出。(自然资源部组织实施)十五、按时完成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且成效显著的地方黑龙江省,江西省,山东省,河南省,广东省。2020年对上述地方在分配中央财政资金时予以倾斜支持(原则上不低于上年激励力度),用于高标准农田建设。(农业农村部组织实施)十六、推进农产品流通现代化、积极发展农村电商和产销对接成效明显的地方黑龙江省五常市,江苏省沭阳县,浙江省义乌市,山东省寿光市,河南省正阳县,湖北省潜江市,湖南省湘潭县,广东省遂溪县,四川省蒲江县,陕西省眉县。2020年对上述地方在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中优先支持,并给予专项资金扶持。(商务部、财政部组织实施)十七、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进自主创新和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成效明显的地方上海市,浙江省,山东省,湖南省,陕西省。2020年对上述地方优先支持其行政区域内1家符合条件的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或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扩区或调整区位,优先支持其行政区域内1家符合条件且发展基础较好的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升级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部组织实施)十八、改善地方科研基础条件、优化科技创新环境、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以及落实国家科技改革与发展重大政策成效较好的地方江苏省,浙江省,湖南省,广东省,甘肃省。2020年对上述地方在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分配中的绩效目标完成情况权重按满分计算,加大资金倾斜支持力度。(科技部、财政部组织实施)十九、在推动“双创”政策落地、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加强融通创新、扶持“双创”支撑平台、构建“双创”发展生态、打造“双创”升级版等方面大胆探索、勇于尝试、成效明显的区域“双创”示范基地北京市海淀区,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吉林长春新区,上海市杨浦区,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浙江杭州未来科技城,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福建省厦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山东省青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河南省鹿邑县,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广东省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城园区,重庆市永川区,四川天府新区,陕西省杨凌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2020年对上述区域“双创”示范基地优先支持创新创业支撑平台建设,在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等方面予以重点倾斜;对区域内符合条件的创新创业项目,优先推介与国家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国家级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基金、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等对接;优先支持区域内创新创业成果在全国“双创”活动周主会场重点展示;优先支持举办“创响中国”等重大活动,宣传推广形成的好经验好做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实施)二十、促进工业稳增长和转型升级、实施技术改造成效明显的地方辽宁省沈阳市,江苏省苏州市,浙江省湖州市,福建省厦门市,江西省吉安市,河南省洛阳市,湖南省常德市,广东省广州市、深圳市,四川省绵阳市。2020年对上述地方在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升级导向计划安排,制造业单项冠军及其他示范项目、示范企业、示范平台评定等方面予以优先支持。(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实施)二十一、大力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产业特色优势明显、技术创新能力较强、产业基础雄厚的地方天津市滨海新区,辽宁省大连市,上海市徐汇区,江苏省苏州市,浙江省宁波市,安徽省合肥市,福建省厦门市,湖北省武汉市,湖南省长沙市,广东省广州市。2020年对上述地方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建设,优先将重点项目纳入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储备库、给予较大额度和较长期优质信贷支持,在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等创新平台申报中给予名额倾斜,推动国家级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基金优先在上述地方设立子基金。(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二十二、老工业基地调整改造力度较大,支持传统产业改造、培育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承接产业转移和产业合作等工作成效突出的地方北京市石景山区,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江苏省常州市,江西省萍乡市,山东省淄博市,河南省平顶山市,湖北省襄阳市,湖南省株洲市,广东省韶关市,四川省宜宾市。2020年对上述地方优先支持在老工业基地振兴有关重大改革和重大政策方面先行先试,支持创建国家创新型产业集群和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在安排产业转型升级示范区和重点园区建设中央预算内资金时各奖励2000万元。(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二十三、培育壮大接续替代产业、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强生态环境整治、着力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等转型成效突出的地方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江西省萍乡市,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河南省焦作市,四川省泸州市。2020年对上述地方在资源型地区经济转型重大改革和重大政策方面先行先试,在安排资源型地区转型发展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资金时增加资金分配系数;中央财政在安排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时予以倾斜支持。(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二十四、推进质量工作成效突出的地方河北省迁安市,上海市奉贤区,江苏省泰州市,浙江省台州市,安徽省滁州市,福建省福州市,江西省赣州市,湖南省株洲市,广东省广州市,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2020年对上述地方在质量工作改革创新先行先试、国家质量基础设施协同服务及应用示范基地建设、质量技术机构优先布局建设等方面,予以激励支持。(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实施)二十五、校企合作推进力度大、职业教育发展环境好、推进职业教育改革成效明显的地方河北省,福建省,江西省,甘肃省。2020年对上述地方优先纳入职业教育改革、产教融合建设试点,在中国特色高水平高职学校和专业建设、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资金中予以倾斜支持。(教育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二十六、落实鼓励和支持就业创业政策措施工作力度大,促进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及各类重点群体就业创业等任务完成较好的地方江苏省,河南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贵州省。2020年对上述地方在安排中央财政就业补助资金时予以倾斜支持。(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组织实施)二十七、棚户区改造、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积极主动、成效明显的地方河北省石家庄市,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江苏省徐州市,浙江省绍兴市,安徽省合肥市,江西省宜春市,山东省济南市,河南省平顶山市,湖北省武汉市,湖南省常德市(棚户区改造);河北省康保县,山西省石楼县,吉林省通榆县,黑龙江省青冈县,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安徽省霍邱县,福建省惠安县,江西省于都县,河南省鲁山县,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海南省琼海市,重庆市荣昌区,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云南省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西藏自治区芒康县,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甘肃省环县,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于田县(农村危房改造)。2020年对棚户区改造工作成效明显的地方,在安排保障性安居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和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时,给予适当奖励或倾斜支持;对农村危房改造工作成效明显的地方,在安排中央财政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时,给予适当奖励或倾斜支持。(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组织实施)二十八、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成效较为明显的地方北京市海淀区,河北省秦皇岛市,山西省万荣县,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辽宁省沈阳市,上海市静安区,江苏省南京市,浙江省湖州市,福建省三明市,江西省赣州市,山东省日照市,河南省郸城县,湖北省枣阳市,湖南省长沙市,广东省广州市,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贵州省长顺县,云南省祥云县。2020年对上述地方在公立医院综合改革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分配中予以倾斜,各单独安排奖励资金500万元。(国家卫生健康委、财政部组织实施)二十九、落实养老服务业支持政策积极主动、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成效明显的地方江苏省,江西省(推进养老项目建设);上海市,湖北省,宁夏回族自治区(健全养老服务体系)。2020年对推进养老项目建设成效明显的地方,在安排年度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时,在原有投资分配基础上增加5%的奖励;对健全养老服务体系成效明显的地方,在安排年度福利彩票公益金补助地方老年人福利类项目资金时,通过工作绩效因素予以资金倾斜。(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民政部组织实施)三十、落实有关重大政策措施成效明显、创造典型经验做法且受到国务院督查表扬的地方天津市静海区,安徽省亳州市,江西省抚州市,山东省潍坊市,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重庆市荣昌区,四川省绵阳市,宁夏回族自治区隆德县。2020年对上述地方在国务院办公厅组织开展的国务院大督查及专项督查中予以“免督查”。(国务院办公厅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