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再一次拿出真金白银,扶持辖区民营及中小企业通过资本市场发展壮大。 近日,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布通知,决定组织实施2022年民营及中小企业创新发展培育扶持计划。主要包括对实施IPO、新三板挂牌、重组外地上市公司并将其注册地迁入深圳市的民营及中小企业以及迁入深圳市的外地优质上市公司给予奖励;以及鼓励支持小型微型企业通过融资性担保机构获得银行贷款,对其银行贷款担保费给予补贴。 据悉,拟境内上市且已完成上市辅导的企业,最高可获得150万奖励;外地上市公司迁入的,可给予不超过500万奖励。而在小微企业银行贷款担保费资助方面,每年每家企业最高补贴额可达30万元。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表示,此举旨在促进民营及中小企业规范发展,提升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质量、市场拓展能力和综合竞争力以及自主创新能力,推动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壮大。 百万奖励支持改制上市 文件显示,此次创新发展培育扶持计划主要包括2类资助项目——改制上市培育资助和小型微型企业银行贷款担保费资助。 其中在支持企业改制上市方面,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实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IPO)、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重组外地上市公司并将其注册地迁入深圳市的民营及中小企业以及迁入深圳市的外地优质上市公司给予奖励。 据了解,该类项目为事后奖励。专项审计是否符合资助条件,根据专项审计结果,综合年度预算规模确定资助计划。对于三种不同的适用情况,奖励金额在50万至500万不等。 一是对拟在境内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已经完成上市辅导的,给予最高不超过150万元的奖励;对直接在境外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给予最高不超过80万元的奖励; 二是对已在“新三板”成功挂牌的,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对进入“新三板”创新层的,在挂牌奖励基础上再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奖励; 三是对外地优质上市公司迁入深圳行政区域的,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奖励;对按照市场运作原则重组外地上市公司,并将外地上市公司注册地迁入深圳行政区域的,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奖励。 需要注意的是,此类项目的申请单位,必须是在深圳行政区域内(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依法登记注册的民营及中小企业,并需满足以下三大要求之一: (1)项目单位在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拟在境内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IPO),并已经完成上市辅导的,或已直接在境外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IPO)。境内证券交易所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含科创板),境外上市不含柜台交易上市、借壳上市以及红筹间接方式上市。 (2)项目单位进入2020年“新三板”创新层名单的,或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在“新三板”成功挂牌。 (3)外地优质上市公司迁入深圳行政区域的,或按照市场运作原则重组外地上市公司,并将外地上市公司注册地迁入深圳行政区域的,仅限于在国内沪深两市(包括科创板)上市的企业。 同时迁入公司应符合深圳市的产业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注册地迁入深圳行政区域满一年,上年度在深圳行政区域的实际纳税总额不低于1000万元;可在完成重组或完成注册地变更的5年内申报奖励。 需要注意的是,已获得相关阶段市政府财政资金资助的,将不再重复获得资助。 小型微型企业银行贷款担保费资助 而在小型微型企业银行贷款担保费资助方面,通知指出,该项目同样为事后资助,根据专项审计结果,综合年度预算规模确定资助计划。 其中,对小型微型企业发生的单笔担保额小于500万元(含)的银行贷款,将给予实际发生的担保费最高100%的补贴;单笔担保额500-800(含)万元的银行贷款,将给予实际发生的担保费最高80%的补贴;且每年每家企业最高补贴额不超过30万元。 申请要求方面,项目单位除了要求是在深圳行政区域内(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依法登记注册的小型微型企业外,还需要在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通过融资性担保机构担保获得银行贷款,单笔贷款额在800万元(含800万元)以下,且贷款用途符合深圳产业政策规定的项目。 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还特别强调,凡贷款用途为购置车辆与房地产项目,均不在资助范围内。而对于小型、微型企业的划分,则需要依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企业〔2011〕300号)的有关规定。 京沪亦有相关政策出台 就在本月8日,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也下发通知,宣布正式开展2021年度上海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其中同样重点提及,将支持中小企业以境内资本市场上市为目的进行改制重组的项目;支持辖内法人银行、商业银行在沪分行主动承担小微企业贷款相关的附加费用,进一步降低小微企业贷款成本;并对专精特新企业的无抵押信用贷款给予一定比例的贴息。 具体来看,对于中小企业改制上市培育项目,奖励额度不超过50万元。对商业银行承担的抵押登记费、中长期财产险、评估费、公证费等附加费用,按照支出额的最高30%给予奖补,奖补范围为1000万元以下小微企业贷款业务(含个人经营贷),每家机构最高奖补100万元。 对上海专精特新企业上年度的9个月及以上的无抵押信用贷款,按照不超过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30%且不超过贷款合同额的1%(单户贷款合同额超过3000万元按3000万元计),给予贴息。项目由提供信用贷款的商业银行代为申报,在获得贴息资金后返还相关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而在2020年8月,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也对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的拟支持项目进行公示。根据公开信息,此项资金主要是为支持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为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担保(再担保)服务项目。 一方面,鼓励各机构扩大小微企业贷款融资担保业务规模,特别是扩大首贷担保、单户贷款500万元及以下担保业务规模;并对小微企业融资担保(再担保)业务规模增速快、费率降低明显的担保(再担保)机构给予业务绩效奖励。单个担保、再担保机构获得的奖励资金每年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另一方面,则支持融资租赁机构为中小微型企业提供融资租赁服务项目。单个融资租赁机构获得的奖励资金每年最高不超过500万。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21日讯银保监会网站18日公布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京银保监罚决字〔2020〕40号显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商业车险退保业务内控管理不严格,北京银保监局给予该公司警告并罚款21万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给予相关责任人崔晓博给予警告并处罚款5万元;给予陈向云给予警告并处罚款4万元。 上述处罚的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一条和《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第六十九条。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京银保监复〔2019〕1047号显示,2019年12月17日,北京银保监局下发崔晓博任职资格批复,核准崔晓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副经理(主持工作)的任职资格。 京保监许可[2012]428号显示,2012年10月23日,陈向云任职资格获批复,北京监管局核准陈向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天通苑营业部副经理(主持工作)的任职资格。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保险公司有本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加强内部管理,建立严格的内部控制制度。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六十九条:保险机构或者其从业人员违反本规定,由中国保监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进行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以下为处罚原文:
中信证券最新发文指出,预计酒鬼酒(000799)2020年收入同增15%左右。内参是公司核心驱动力,预计2020年实现收入超5亿元,省内增速更快、占比65%左右。酒鬼系列,红坛&传承等处于次高端价格带,前期受疫情冲击明显,疫情可控后动销快速复苏,预计全年收入持平略增。调整酒鬼酒公司2020-2022年EPS预测至1.39/2.14/2.90元(原预测1.44/1.88/2.48元),给予公司目标价160元,对应2021年PE为55倍,上调至"买入"评级。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14日讯银保监会网站近日公布的黔东南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黔东南银保监罚决字〔2020〕15号)显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人保财险”)凯里支公司在向客户推荐车辆保险过程中,存在承诺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利益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银保监会黔东南监管分局对该支公司罚款人民币5万元。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黔东南银保监罚决字〔2020〕12号)显示,杨旭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凯里支公司向客户推荐车辆保险过程中,存在承诺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利益的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银保监会黔东南监管分局对杨旭警告并罚款人民币1万元。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黔东南银保监罚决字〔2020〕13号)显示,钟艳平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凯里支公司向客户推荐车辆保险过程中,存在承诺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利益的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银保监会黔东南监管分局对钟艳平警告并罚款人民币1万元。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黔东南银保监罚决字〔2020〕14号)显示,万子军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凯里支公司向客户推荐车辆保险过程中,存在承诺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利益的违法行为负有主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银保监会黔东南监管分局对万子军警告并罚款人民币1万元。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PICCP&C,简称“中国人保财险”)是于2003年7月由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起设立的、目前亚洲最大的非寿险公司,注册资本136.04亿元。其前身是1949年10月20日经中国人民银行报政务院财经委员会批准成立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公司于2003年11月06日在港交所上市,港股简称“中国财险”,股票代码02328.HK。人保财险第一大股东为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人保”,601319.SH),持股比例为68.98%。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保险公司有本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 以下为原文: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4日讯 中国银保监会衢州监管分局今日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衢银保监罚决字〔2020〕19号)显示,中德安联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衢州营销服务部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其他利益,周淑燕对这一违法违规行为负责。 衢州银保监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二条,对周淑燕警告,并罚款人民币1.5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个人保险代理人违反本法规定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以下为原文: 中国银保监会衢州监管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衢银保监罚决字〔2020〕19号) (周淑燕)
据甘肃银保监局24日消息,由于编造事故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近日,人保财险旗下一家分公司被罚30万元,4名有关责任人被警告,4人受罚共计19万元。 甘肃银保监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市分公司存在“内部员工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的违法违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甘肃银保监局作出处罚:对人保财险兰州市分公司罚款30万元,对付钰给予警告并处罚款5万元,对张栋给予警告并处罚款5万元,对殷颖给予警告并处罚款5万元,对杜军给予警告并处罚款4万元。 根据银保监会网站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保险公司有本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据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禁止了多项行为,第六项为: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虚构保险合同或者故意夸大已经发生的保险事故的损失程度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