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7月14日消息,受外部环境多重因素影响,财险业经营管理风险隐患浮现,对行业风险防控提岀新的挑战。为推动财险业打好防范化解风险攻坚战,银保监会将加强财险业风险防控,并开展融资性信保业务等重点风险排查。 另据记者获悉,银保监会还酝酿对不同财险公司进行差异化监管的政策,目前正在进行调研和研究。“有多少能力办多少事”的思路将贯穿于未来整个财险业发展。
据上海证券报6月30日消息,融资性信保业务这一伴随商业信用发展而问世的创新型险种,在规模快速增长的同时,野蛮生长的后遗症也随之而来——部分网贷平台违约已给多家财险公司造成重大损失。 一个多月前,银保监会印发《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业务监管办法》(下称《办法》),强化融资性信保业务监管要求。上海证券报记者独家获悉,为进一步细化《办法》的各项要求,银保监会财险部起草了《办法》的配套制度——《融资性信保业务保前管理操作指引》和《融资性信保业务保后管理操作指引》。 这两份操作指引是监管部门在结合前期风险事件中暴露的问题及行业经验做法后制定的,旨在规范操作标准,提高保险公司风控水平。目前,操作指引正在业内征求意见中。
融资性信保业务这一伴随商业信用发展而问世的创新型险种,在规模快速增长的同时,野蛮生长的后遗症也随之而来——部分网贷平台违约已给多家财险公司造成重大损失。 一个多月前,银保监会印发《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业务监管办法》(下称《办法》),强化融资性信保业务监管要求。上海证券报记者独家获悉,为进一步细化《办法》的各项要求,银保监会财险部起草了《办法》的配套制度——《融资性信保业务保前管理操作指引》和《融资性信保业务保后管理操作指引》。 这两份操作指引是监管部门在结合前期风险事件中暴露的问题及行业经验做法后制定的,旨在规范操作标准,提高保险公司风控水平。目前,操作指引正在业内征求意见中。 保前:明确履约义务人准入要素 融资性信保业务,是指保险公司为借贷、融资租赁等融资合同的履约信用风险提供保险保障的信保业务。然而,对信用风险的评估与防控并非保险公司所长,尤其是网贷平台的借款标的以普惠群体为主,更是加大了保险公司进行信用风险防控的难度。 前期多起风险事件暴露出风控短板:在盲目追求保费规模的驱动下,部分财险公司在实际操作时采取相对激进的承保策略,未对履约义务人开展实质性风险审核。 两份操作指引聚焦的正是这些问题。从保前操作指引征求意见稿来看,主要规范保险公司营销获客、核保管理、承保管理等保前业务操作行为。 根据要求,保险公司应明确履约义务人的准入要素。履约义务人为自然人的,准入要素包括但不限于:自身特征、信用状况、资产状况、借款用途等;履约义务人为企业的,准入要素还应当包括股权结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法定代表人情况,必要时可增加企业的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准入要求。 履约义务人需具备信用记录良好,无重大信用违约事件,无重大违法信息等基本条件。其中,自然人还应满足:中国国籍,年满18周岁(在校学生禁入,但政策允许金融机构开展的大学生业务除外),具有一定还款能力;企业还应满足: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或其分支机构,按核定的业务范围及授权从事经营活动且有固定经营场所,经营管理规范,具备偿债能力。 保后:建立风险预警机制 从保后操作指引征求意见稿来看,重在规范和加强承保签单后的经营管理,包括保后监控、逾期催收、理赔处理、追偿及投诉处理等环节,以及贯穿整个保后阶段的全流程风险管控。 根据要求,保险公司应建立融资性信保业务风险预警机制。保险公司可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和风险要素特征,明确设定存量客户的分类风险管理标准和阈值设定标准,按照客群资质、渠道、账龄等分别进行风险预警。 风险预警信号一般可分为红色、橙色、黄色等级别,保险公司可根据自身风险容忍度,参照业务整体风险水平并兼顾区分度设置各级别预警阈值。 保险公司还应建立风险处置工作机制,指派专人对风险预警提示进行及时处置,处置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对于红色预警信号,应暂停新增授信,并采取主动措施促使存量业务提前出清,对展业政策进行检视和调整,并明确报告机制和相应措施;对于橙色风险信号,应降低授信额度,逐步压缩存量业务,并随时关注业务质量改善情况,限期内风险状况无改善,应持续调减授信额度;对于黄色信号,实施维持性政策,密切关注业务质量,防范风险恶化。 结合目前业务环境来看,“保险公司建立健全融资性信保业务的内控体系”已成为行业共识。根据要求,保险公司应建立融资性信保业务重大风险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及时按照应急预案明确的工作方式和流程进行处置。同时,应建立常态化的督导检查机制,加大对融资性信保业务领域的监督检查力度。
北京商报讯(记者 陈婷婷)作为险企“弯道超车”依赖的非车险险种之一和普惠金融的重要“助推器”,信用保证保险近年来疾驰前进。然而,跨越式发展的同时,“后遗症”也逐步出现。5月19日,银保监会发布《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业务监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提升了融资信保门槛、扩容了经营“负面清单”。分析人士指出,《办法》重点规范融资性信保业务,预计短期内该业务经营主体会减少,个人消费类业务占比有所降低。 “2017年7月,原保监会印发《信用保证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试行期限为三年,将于2020年7月到期。”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随着金融新业态的发展,信保业务风险发生了变化,现行规定的部分内容已不能完全适应保险行业和监管面临的新形势、新问题,需进一步规范和加强。 梳理发现,与现行规定相比,《办法》主要在三大方面进行了修订:一是进一步明确融资性信保业务的经营要求。二是进一步强化保护保险消费者权益。三是通过制度引导保险公司服务实体经济。 其中,银保监会重点监管的融资性信保业务是指保险公司为借贷、融资租赁等融资合同的履约信用风险提供保险保障的信保业务。《办法》区分融资性和非融资性信保业务,提高对融资性信保业务在经营资质、承保限额、基础建设等方面的监管要求。 如规定保险公司经营融资性信保业务的,应当符合最近两个季度末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75%,且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50%;总公司成立专门负责信保业务的管理部门,并建立完善的组织架构和专业的人才队伍;建立覆盖保前风险审核、保后监测管理的业务操作系统;具备对履约义务人独立审核的风险管控系统,且需接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另外,通过互联网承保个人融资性信保业务,《办法》亦指出,由总公司集中核保、集中管控,且与具有合法放贷资质的金融机构的业务系统进行数据对接。并且保险公司还要具有健全的融资性信保业务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及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要求。 对此,中国社科院保险与经济发展研究中心秘书长王向楠表示,由于融资性信保承保的是信用风险,与保险公司其他业务的差异性大,不少公司的经验不足,新规关注险企的组织架构和人才保证,要求公司成立专门的管理部门。 同时,《办法》一方面通过压缩融资性信保业务的承保限额、扩大险种范围(即商业性出口信用保险)等方式,控制风险敞口,防范业务风险;另一方面通过对融资性信保业务设置弹性限额,鼓励保险公司为普惠型小微企业提供融资增信支持、通过适度调整业务类型,支持保险公司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探索发展新业务领域。 此外,《办法》还对信保业务设置红线,包括保险公司不得承保非公开发行的债券业务、公开发行的主体信用评级或债项评级在AA+以下的债券业务(专营性保险公司除外);底层履约义务人已发生变更的债权转让业务;非银行机构发起的资产证券化业务;金融衍生产品的业务。 银保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介绍,经过研判,《办法》实施后,短期内经营融资性信保业务的主体会减少,预计融资性信保业务中个人消费类业务占比有所降低,普惠型小微企业的业务占比有所提高。此外,对融资性信保业务予以重点监管后,在存量风险逐步消化的同时,增量业务风险也将得到进一步控制。
银保监会19日消息,为进一步加强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业务(简称“信保业务”)监管,规范经营行为,防范化解风险,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信保业务持续健康发展,近日银保监会发布《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业务监管办法》(简称《办法》)。 银保监会介绍,《办法》共五章35条,主要修订内容有三大方面。 一是进一步明确融资性信保业务的经营要求。提出对接央行征信系统等经营资质要求;进一步压缩整体和单个履约义务人的承保限额;明确核心业务不得外包等独立风控要求;明确每季度开展压力测试等流动性管理要求。 二是进一步强化保护保险消费者权益。针对销售不规范问题,提出承保可回溯、强化合作方管理等要求;针对费率高问题,提出消费者可承受的经营原则;针对催收不规范问题,明确严禁催收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委外催收机构管控并制定准入退出机制等要求。为防范非法集资风险,明确禁止为不具有合法融资服务资质的资金方提供信保业务的行为。 三是通过制度引导保险公司服务实体经济。通过设置弹性承保限额的方式,引导有能力、有实力的保险公司加大对普惠型小微企业融资增信的支持力度;通过调整业务类型,扩大保险服务实体经济的业务领域。 为稳妥有序化解当前存量业务风险,《办法》设置了6个月的过渡期,对已开展融资性信保业务但不符合《办法》经营资质要求的保险公司,过渡期内,采取总额控制,逐步降低责任余额的措施;过渡期后,不符合《办法》要求的保险公司停止开展融资性信保业务(含续保业务)。 银保监会指出,《办法》对融资性信保业务可能产生三方面影响。 一是《办法》实施后,短期内经营融资性信保业务的主体会减少,但鉴于减少的公司市场份额均较少,且设置了6个月的过渡期,故不会影响融资性信保业务的整体发展和服务能力。 二是《办法》通过设置弹性的承保限额,促使保险公司调整当前业务结构,预计融资性信保业务中个人消费类业务占比有所降低,普惠型小微企业的业务占比有所提高。 三是《办法》对融资性信保业务予以重点监管,同时,进一步明确了流动性管理、内部审计、合作方管理等内控管理要求,在存量风险逐步消化的同时,增量业务风险也将得到进一步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