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8日,交易商协会发布《外国政府类机构和国际开发机构债券业务指引(试行)》,明确了外国政府类机构、国际开发机构(下称“两类机构”)熊猫债的注册发行流程、信息披露要求、中介机构管理等。同时,交易商协会还发布了《境外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业务指引(2020版)》。两项指引的发布,将进一步促进熊猫债业务规范化发展,提升银行间市场开放水平,树立中国债券市场的良好形象。 据悉,《外国政府类机构和国际开发机构债券业务指引(试行)》的核心制度安排包括三方面内容。 注册发行流程方面,按照合法合规、防范风险、透明高效的原则,在现行债务融资工具注册发行流程基础上针对两类机构的特殊性进行优化。两类机构应通过主承销商提交申请函,要求主承销商出具推荐意见。对于注册有效期内分期发行,公开发行可在12个月内自主发行,12个月后应备案后发行。 信息披露方面,充分考虑国际市场的普遍做法和国内市场实际情况,兼顾投资者保护和两类机构发债便利性,要求没有财务报表的外国政府类机构披露经济数据报告,要求两类机构在发行文件中约定存续期定期披露的时间和频率,原则上应与境外市场同步,并列举了一些具体事项作为必须披露的重大事项。 中介机构要求方面,遵循投资人风险自担和中介机构尽职履责的理念,投资人应自主判断投资价值,自担投资风险;相关中介机构和人员应尽职履责;承销机构具备相应资质和经验,具备开展尽职调查等工作的能力。 《境外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业务指引(2020版)》主要在备案要求、注册文件提交、信息披露要求等方面进行优化。 近年来,熊猫债市场“建章立制”不断推进。2018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发布《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境外机构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2019年以来,交易商协会先后发布《境外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业务指引(试行)》和境外非金融企业熊猫债分层分类管理机制。2020年5月,国务院金融委办公室发布11条金融改革措施,其中包括发布《外国政府类机构和国际开发机构债券业务指引》,进一步完善熊猫债信息披露要求,细化熊猫债发行规则,稳步推动熊猫债市场发展。 经过多年试点实践,两类机构熊猫债发行人数量不断增多。交易商协会数据显示,截至2020年11月末,共有9家外国政府类机构(包括7家主权政府和2家地方政府)以及4家国际开发机构在交易商协会注册824.6亿元熊猫债,发行339.6亿元。 据接近交易商协会人士称,两项指引对两类机构熊猫债业务相关要求予以明确,有利于稳定市场预期、提高市场运行效率,对外树立良好形象,夯实银行间市场对外开放的制度基础,提升中国债券市场国际竞争力和影响力。
图片来源:微摄 为促进外汇市场可持续发展,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修订〈银行间外汇市场做市商指引〉的通知》(汇发﹝2021﹞1号,以下简称《指引》),进一步完善银行间外汇市场做市商制度。 《指引》修订主要内容包括:一是优化做市商结构,发挥综合做市商优势,不再分产品设置做市商。二是简政放权,下放尝试做市机构的准入退出管理至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丰富市场报价机构。三是规范做市交易行为,引导做市商减少对交易量的依赖,注重报价质量的提升和流动性的提供。四是明确做市商应依法履行的义务,强化其依法做市、服务实体经济的意识。 国家外汇管理局将继续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持续深化外汇市场改革发展,更好服务实体经济和金融市场双向开放。(完) 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修订〈银行间外汇市场做市商指引〉的通知》(汇发﹝2021﹞1号,以下简称《指引》)。国家外汇管理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王春英就《指引》相关内容,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指引》的修订背景是什么? 答:作为2005年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改革的一项重要配套措施,国家外汇管理局在银行间外汇市场建立做市商制度,此后适应市场发展需要,先后于2010年和2013年进行了修订完善。 目前,做市商已成为我国外汇市场的重要参与主体,对市场平稳运行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金融市场双向开放的不断推进,做市商制度也亟待进一步完善。因此,在充分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国家外汇管理局再次修订《指引》,着力提升市场报价质量和交易行为规范性,更好促进外汇市场有序发展。 问:此次《指引》修订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答:此次《指引》修订主要遵循动态竞争、奖优罚劣、规模稳定、标准透明、公开公平的原则,修订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优化做市商结构。发挥综合做市商优势,不再分产品设置做市商,鼓励做市商提高各产品综合交易和做市能力。 二是简政放权,下放尝试做市机构的准入退出管理至中国外汇交易中心,降低准入门槛,支持更多金融机构参与报价和提供流动性。 三是规范做市交易行为。加强对做市商日常监测、考核和评估,引导做市商减少对交易量的依赖,注重报价质量的提升和流动性的提供。 四是强调做市商责任。明确做市商应依法履行的义务,包括报价不得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汇价的浮动幅度、遵守外汇市场自律机制相关自律规范、积极引导客户树立汇率风险中性意识等,进一步强化做市商依法做市、服务实体经济的意识。 问:完善做市商制度对银行间外汇市场发展有什么影响? 答:一是市场结构将更加合理。银行间外汇市场将在延续“做市商—尝试做市机构—普通机构”竞争性三级分层体系的基础上并实现结构优化。第一层为类型多样、做市能力较强的综合做市商。根据当前外汇市场发展情况,现阶段做市商数量暂定25家,未来将根据外汇市场发展情况进行适当调整。第二层为数量较多、比较活跃的分产品尝试做市机构。第三层为数量众多的普通机构。 二是市场流动性将更加充分。优化做市商结构、扩充做市力量、规范做市交易行为等措施的实施,将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做市商报价质量和流动性供应水平。
为进一步强化融资性信用保险和融资性保证保险业务(以下简称“融资性信保业务”)操作规范,提升财产保险公司经营融资性信保业务的风险管控水平,银保监会于9月21日发布了《融资性信保业务保前管理操作指引》和《融资性信保业务保后管理操作指引》(以下简称“两个指引”)。 据《金融时报》记者了解,在对融资性信保业务监管方面,目前已有2017年印发的《信用保证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以及今年印发的《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业务监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从经营条件、承保类型、禁止行为、承保限额等方面,对信保业务提出明确监管要求,在规范经营行为、防范金融交叉性风险、强化风险管控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受文件性质、篇幅体例等方面的限制,《办法》难以对具体内容进行逐一细化,尤其是内控管理方面,难以在保前风险审核、保后监测管理两大环节,对其操作规则、操作标准作具体要求。因此,拟通过制定‘两个指引’,建立标准化操作规范,降低保险公司承保风险,强化保险公司风险管控基础。”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说,“两个指引”具有高标准、严要求的特点,吸收了行业先进管理理念和典型经验做法,重点对系统建设、制度规范、流程管理等进行细化,具有较强的指导意义。 总体来看,“两个指引”在保前管理和保后管理两大环节分别作出细化要求。《融资性信保业务保前管理操作指引》共六章四十五条,分别在销售管理、核保管理、承保管理、合作方管理、产品管理、系统和信息管理等方面作了细化要求;《融资性信保业务保后管理操作指引》共七章三十五条,分别在保后监控、逾期催收、理赔处理、代位追偿、投诉处理等方面作了细化要求。 具体来看,“两个指引”针对当前融资性信保业务存在的突出问题逐一对照建立操作标准。 针对消费者反映较为集中的销售不规范问题,“两个指引”明确了销售管理的操作标准。比如,明确投保提示的重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保证保险的功能和属性、产品的关键信息、违约后的债务追偿、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信息上传等;线下“双录”时销售人员的操作内容与步骤;给予投保人充分的投保选择权,不得采取默认勾选、代消费者投保等方式剥夺消费者自主选择权。 针对保险公司独立风控能力不足问题,“两个指引”明确了核保和系统功能要求。比如,明确履约义务人的核保政策和客户准入标准、抵质押物的分类评估标准和管理要求、业务系统功能设置标准和指标监测预警机制等。 针对合作方管理缺失导致风险传递的问题,“两个指引”强化了合作方要求和过程管理。比如,明确销售代理机构、数据服务机构、抵质押评估第三方、追偿机构等合作方的要求,并对追偿工作的合法性提出要求。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两个指引”的印发有助于引导保险公司对标行业领先、夯实行业基础、堵塞管理漏洞、提升管控能力。“一个《办法》、两个指引”的先后出台,有助于实现“行业发展有标准,实施监管有抓手”的目的,也有助于进一步促进融资性信保业务持续健康发展。
9月21日,中国银保监会发布《融资性信保业务保前管理操作指引》《融资性信保业务保后管理操作指引》(以下简称“两个指引”),重点对融资性信保业务保前风险管理和保后监测管理两大环节建立标准化操作规范。 “两个指引”细化了《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业务监管办法》有关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强化销售环节透明性。明确销售环节信息披露的具体内容和操作要求;建立销售可回溯机制;明确承保告知内容,做好投保风险提示。二是强化风险审核独立性。明确核保政策、客户准入标准、欺诈管理内容;明确抵质押物分类、评估等标准和管理要求;明确系统功能具体内容以及信息安全性要求。三是强化合作方管理。明确销售代理机构、数据服务机构、抵质押评估第三方、追偿机构等合作方的合作要求和管理要求,防范合作方风险传递。四是建立保后监控指标和标准。将保后监控分为个体监控和整体监控两大方面,明确个体监控的方式和具体内容以及保后监控的指标要求;明确风险预警机制的分类、等级、措施等标准以及保后监测系统功能设置要求等内容。五是明确追偿方式及管理要求。明确催收禁止情形;明确追偿机构合作要求和委外追偿的管理内容;明确追偿款财务确认要求,确保财务报表真实性、准确性。六是明确理赔投诉流程及标准。明确投诉处理分级管理机制要求以及投诉处理时限、投诉回访、投诉复核、投诉建档等要求,确保消费者投诉得到有效回应。 银保监会表示,“两个指引”具有高标准、严要求的特点,能够引导保险公司对标行业领先、提升管控能力、防范化解风险,对融资性信保业务规范化经营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9月11日,上交所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重大资产重组》(下称《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下称《科创板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两项规则,标志着上交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规则体系精简优化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效。 并购重组信息披露形成“一本通” 上市公司持续监管规则是股票市场基础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上交所自律监管制度建设的一项重点工作。公司监管涉及的主体多、事项多,相应的规则体系也比较复杂。今年以来,随着新证券法正式施行,上交所以使用者为导向,加大规则整合、优化力度,着力打造简明、清晰、友好的持续监管规则体系。 具体来看,本次发布的《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以上交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业务指引》为基础,整合吸纳了交易所层面与并购重组相关的8项信披规则,是上交所以制度精简优化为抓手,落实证监会并购重组市场化改革,支持引导上市公司通过并购重组盘活存量、转型升级的重要举措之一。 总体来看,经过优化体例结构、简化信披要求,将交易所重组信息披露要求纳入一项业务规则中,进一步为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信息披露提供便利,降低信披成本,提高并购重组效率。规则体系优化后,交易所层面并购重组信息披露专项业务形成“一本通”,更加便于上市公司熟悉使用。 科创板监管规则删繁就简 本次发布的《科创板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归并整合了科创板复用主板的22项与规范运作相关的业务规则,并同步进行了三方面的优化。 首先,有机整合。按规则逻辑,将不同事项分门别类进行有机整合。例如,将董事会及监事会议事示范规则、审计委员会运作指引、内部控制指引并入公司治理一章,将董事选任与行为指引、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及董事会秘书管理办法整合至董监高人员一章。整合后的指引共282条,相对于整合前22项规则的530条,条文数目压缩近一半。 其次,合理简化。充分尊重科创公司自主权,调整部分与注册制改革不适应的规则要求,保持科创公司内部治理灵活度。如对董事提名、选任、考核等部分公司治理内部事项,不再作出强制性规定,由公司根据实际需要在公司章程中予以明确。同时,考虑到红筹企业在公司治理方面的特殊性,作出必要的差异化规定。 再者,突出重点。在整合、简化的同时,《科创板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专设一章,对如何有效防范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高比例股权质押等投资者反映强烈的违法违规行为和重大风险事项,从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及关键少数职责角度,进行了集中规范,切实防范市场乱象在科创板重演。 此外,本次规则整合,还大幅简化了科创板7项常用公告格式指引,包括收购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提供担保、关联交易、签订战略框架协议、增持、与私募基金合作投资等。 需要说明的是,科创板作为增量改革的板块,在上市公司持续监管体系中,既有专用型业务规则,也适用部分通用型业务规则。对于通用型规则,上交所已在官网发布并持续更新《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通用业务规则目录》,以便于市场查询和知悉。此外,上交所还重新梳理了信息披露备忘录的名称与结构,发布了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指南第1号至第8号,规则体系更为清晰、简明。
《信托公司信托产品估值指引》(征求意见稿)已于近日下发 北京商报讯(记者 孟凡霞 宋亦桐)9月3日,北京商报记者从多位知情人士处获悉,《信托公司信托产品估值指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信托产品估值指引》)近日已经向部分信托公司下发,以求统一信托产品净值化标准,指导信托公司开展业务实践。
近日,深交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联合发布《现金管理产品运作管理指引》(下称“指引”)。“指引”明确,按照《证券公司现金管理产品方案规范指南》要求设立且存续的现金管理产品,应遵照《证券公司大集合资产管理业务适用〈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操作指引》的规定,对标货币市场基金进行规范。 “千呼万唤始出来!券商版的货币市场基金监管办法终于出炉,这说明监管标尺统一是大势所趋。”一家头部券商资管机构的负责人感慨道。 作为“大集合改造”的一部分,“指引”将对保证金产品产生何种影响?对此,多数券商资管人士认为,“指引”对于风险管理、不可提取业绩报酬等方面的规定,已指明了券商保证金产品未来的改造路径。 前述券商资管机构负责人举例道,对于风险准备金,“指引”要求提高计提比例或一次性补足,并规定应在4个月内达到要求。这会对产品的投资端带来一定影响,尤其是对那些计提准备不足的机构。此外,由于不能计提业绩报酬,多数券商表示,可能将考虑提高管理费用比例,如提高产品的固定费率。 “在保证金产品改造方面,我们将尽快启动,并增加客户来源。按照‘指引’,产品的投资限制、估值和信息披露都会更严格,这显然对我们的改造工作提出了较高要求。”沪上一位券商资管人士坦言。 记者同时了解到,目前监管只是明确要求新增投资须按“指引”执行,尚未对存量投资提出整改要求。因此,对多数券商保证金产品而言,改造压力主要集中在风险计提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