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28日讯中国证监会网站近日公布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吉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8号)显示,2018年4月下旬,通过民生证券介绍,金浦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浦集团”)董事长郭某东对浙江古纤道绿色纤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古纤道绿色纤维”)有了初步的了解。 2018年5月2日,金浦集团董事长郭某东、总经济师邵某祥、金浦地产公司财务总监杨舒媛带领团队到古纤道绿色纤维访问,并与古纤道绿色纤维实际控制人施某强达成合作共识,准备就收购古纤道绿色纤维进行进一步磋商。2018年5月9日,郭某东通过邵某祥向民生证券居某表示,原则上同意由金浦集团或集团控制的企业先以现金收购的方式收购古纤道绿色纤维51%的股份,再由金浦钛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浦钛业”)发行股份购买古纤道绿色纤维的全部股权。 2018年6月3日,郭某东与施某强在无锡宜兴东邑酒店就金浦钛业收购古纤道绿色纤维开展谈判,达成基本合作意向。邵某祥、杨舒媛参与此次谈判,杨舒媛负责配合邵某祥提供财务资料和财务方案设计。之后由邵某祥与施某强通过电话继续磋商价格问题,并向郭某东汇报。2018年6月5日,施某强到金浦集团参观,邵某祥、杨舒媛负责接待。2018年6月8日,郭某东在无锡宜兴东邑酒店与施某强经谈判后就金浦钛业收购古纤道绿色纤维方案达成一致,并签署收购协议,当时参与谈判过程的还有邵某祥、杨舒媛、居某、杨某。当晚,金浦钛业申请停牌。 2018年6月11日,金浦钛业公告重大资产重组停牌,拟通过发行股份的方式收购古纤道绿色纤维100%股权,标的公司整体估值预估为56亿元,上述股权收购事项构成重大资产重组。金浦钛业拟通过发行股份的方式收购古纤道绿色纤维100%股权事项,在公开前属于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七)项规定的内幕信息。该内幕信息形成时间不晚于2018年6月3日,公开于2018年6月8日。金浦地产公司财务总监杨舒媛等人为内幕信息知情人。 杨舒媛作为金浦地产公司财务总监,参与金浦钛业收购古纤道绿色纤维的关键性谈判,以及对古纤道绿色纤维实际控制人施某强的接待,并在收购谈判过程中向金浦集团董事长郭某东提供财务资料和财务方案设计,充分参与此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充分了解内幕信息形成及发展过程。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第三条的规定,属于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四条第(七)项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杨舒媛作出买入决策,并手机指示杨某华操作“杨某华”证券账户,通过杨舒媛丈夫的笔记本电脑以网上委托方式于2018年6月8日买入“金浦钛业”72.36万股,买入金额269.90万元。2018年11月16日已全部卖出,“杨某华”账户涉案期间交易“金浦钛业”盈利13.40万元。 “杨某华”证券账户开立于1997年1月15日,2016年4月27日至内幕信息敏感期前一直处在空置状态。2018年6月8日即金浦钛业申请停牌前一个交易日,杨舒媛向该账户突击转入270万元,几乎全部用于在当日买入“金浦钛业”,买入占比为100%,停牌前持股市值占比为100%。该账户空置后仅买入“金浦钛业”,交易品种单一,买入方式为单笔大额买入,买入时间靠近停牌时间点。杨舒媛上述交易“金浦钛业”的资金变化时间、买入时间与内幕信息发展变化时间高度吻合,交易行为异常,且杨舒媛不能提供合理说明或提供证据排除其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该交易活动。 杨舒媛的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根据杨舒媛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吉林监管局决定:没收杨舒媛违法所得13.40万元,并处以40.20万元罚款。罚没合计53.60万元。 金浦钛业是由吉林市制药厂、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总公司、深圳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三家企业法人单位采取定向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于1993年10月26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审字[1993]85号文批准于1993年11月12日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3000万股,并于1993年12月15日上市流通,股票代码为000545。2013年7月24日公司办理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公司中文名称由"吉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吉林金浦钛业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3月10日,公司中文名称由“吉林金浦钛业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金浦钛业股份有限公司”。金浦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为第一大股东,持股35.61%。 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杨舒媛担任金浦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和江苏金浦商业贸易投资有限公司董事、南京金浦小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南京金浦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监事等职务。 2018年6月11日,金浦钛业公告重大资产重组停牌,本次重组拟由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南京金浦东部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现金方式先行收购标的公司浙江古纤道绿色纤维有限公司51%的股权,在上述股权转让完成后,由公司以发行股份的方式向交易对方购买其合计持有的标的公司100%股权。本次重组将构成关联交易,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2018年8月6日,金浦钛业发布交易预案。2019年5月15日,金浦钛业发布交易草案。在经过多次修改后,2019年7月8日,金浦钛业发布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本次交易中,金浦钛业拟向金浦东部投资、古纤道新材料和前海久银发行股份购买其合计持有的古纤道绿色纤100%股权。根据中通诚出具的中通评报字[2019]第12098号《资产评估报告》,评估机构采用收益法和资产基础法两种评估方法对古纤道绿色纤维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进行评估,最终选用收益法评估结果作为评估结论。以2018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古纤道绿色纤维100%股权采用收益法评估的评估值为56.53亿元,评估增值38.61亿元,评估增值率215.45%。经交易各方协商,并经上市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及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重组标的资产交易作价为56亿元。此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为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下列情况为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证券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 《证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为内幕信息。下列信息皆属内幕信息: (一)本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 (二)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三)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四)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五)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六)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七)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八)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证券法》第七十六条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收购上市公司的股份,本法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公开前,买卖该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处以三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从事内幕交易的,还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进行内幕交易的,从重处罚。 以下为原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吉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8号(杨舒媛) 当事人:杨舒媛,女,1972年1月出生,住址: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杨舒媛内幕交易“金浦钛业”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杨舒媛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和公开过程 2018年4月下旬,通过民生证券介绍,金浦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浦集团)董事长郭某东对浙江古纤道绿色纤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古纤道绿色纤维)有了初步的了解。 2018年5月2日,金浦集团董事长郭某东、总经济师邵某祥、金浦地产公司财务总监杨舒媛带领团队到古纤道绿色纤维访问,并与古纤道绿色纤维实际控制人施某强达成合作共识,准备就收购古纤道绿色纤维进行进一步磋商。 2018年5月,邵某祥率领中介机构民生证券、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和金浦集团风控审计等部门相关人员到古纤道绿色纤维开展尽职调查。 2018年5月9日,郭某东通过邵某祥向民生证券居某表示,原则上同意由金浦集团或集团控制的企业先以现金收购的方式收购古纤道绿色纤维51%的股份,再由金浦钛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浦钛业)发行股份购买古纤道绿色纤维的全部股权。 2018年6月3日,郭某东与施某强在无锡宜兴东邑酒店就金浦钛业收购古纤道绿色纤维开展谈判,达成基本合作意向。邵某祥、杨舒媛参与此次谈判,杨舒媛负责配合邵某祥提供财务资料和财务方案设计。之后由邵某祥与施某强通过电话继续磋商价格问题,并向郭某东汇报。 2018年6月5日,施某强到金浦集团参观,邵某祥、杨舒媛负责接待。 2018年6月8日,郭某东在无锡宜兴东邑酒店与施某强经谈判后就金浦钛业收购古纤道绿色纤维方案达成一致,并签署收购协议,当时参与谈判过程的还有邵某祥、杨舒媛、居某、杨某。当晚,金浦钛业申请停牌。 2018年6月11日,金浦钛业公告重大资产重组停牌,拟通过发行股份的方式收购古纤道绿色纤维100%股权,标的公司整体估值预估为56亿元,上述股权收购事项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金浦钛业拟通过发行股份的方式收购古纤道绿色纤维100%股权事项,在公开前属于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七)项规定的内幕信息。该内幕信息形成时间不晚于2018年6月3日,公开于2018年6月8日。金浦地产公司财务总监杨舒媛等人为内幕信息知情人。 二、杨舒媛内幕交易“金浦钛业” (一)杨舒媛实际控制“杨某华”证券账户交易“金浦钛业” 杨舒媛作为金浦地产公司财务总监,参与金浦钛业收购古纤道绿色纤维的关键性谈判,以及对古纤道绿色纤维实际控制人施某强的接待,并在收购谈判过程中向金浦集团董事长郭某东提供财务资料和财务方案设计,充分参与此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充分了解内幕信息形成及发展过程。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第三条的规定,属于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四条第(七)项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杨舒媛作出买入决策,并手机指示杨某华操作“杨某华”证券账户,通过杨舒媛丈夫的笔记本电脑以网上委托方式于2018年6月8日买入“金浦钛业”723,600股,买入金额2,699,028元。2018年11月16日已全部卖出,“杨某华”账户涉案期间交易“金浦钛业”盈利133,987.25元。 (二)杨舒媛交易“金浦钛业”异常 “杨某华”证券账户开立于1997年1月15日,2016年4月27日至内幕信息敏感期前一直处在空置状态。2018年6月8日即金浦钛业申请停牌前一个交易日,杨舒媛向该账户突击转入270万元,几乎全部用于在当日买入“金浦钛业”,买入占比为100%,停牌前持股市值占比为100%。该账户空置后仅买入“金浦钛业”,交易品种单一,买入方式为单笔大额买入,买入时间靠近停牌时间点。杨舒媛上述交易“金浦钛业”的资金变化时间、买入时间与内幕信息发展变化时间高度吻合,交易行为异常,且杨舒媛不能提供合理说明或提供证据排除其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该交易活动。 上述违法事实,有询问笔录、通话记录、证券账户资料、银行账户资料、相关公告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杨舒媛的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 根据杨舒媛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没收杨舒媛违法所得133,987.25元,并处以401,961.75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吉林证监局 2020年12月21日
据辽宁证监局官网9月2日披露,中信钛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中信钛业”)已于8月21日与国元证券、中信证券签署上市辅导协议,并于9月1日在辽宁证监局备案。值得注意的是,这是中信钛业在接受上市辅导一年之后,因新增保荐人,又一次在当地证监局进行辅导备案。 去年7月,中信钛业与国元证券签署上市辅导协议后在辽宁证监局完成首次备案;今年7月15日,国元证券还公示了中信钛业第四期辅导工作进展报告;9月2日晚间,辽宁证监局再次公示了公司最新的辅导备案情况,中信钛业新增中信证券作为第二保荐机构。这意味着,中信钛业在经历了一年的上市辅导之后,还要重走辅导流程。不出意外的话,此次辅导时间会比上次大为压缩。 中信钛业前身为锦州钛业股份有限公司,始建于上世纪80年代,于2006年并入中信集团,并于2018年正式变更为现名。公司创建了我国第一条氯化法钛白粉生产线,自主研发的CR系列钛白粉结束了我国高档钛白粉完全依赖进口的历史。公司现有氯化法钛白粉产能6万吨/年,是同行业中唯一同时掌握沸腾氯化和熔盐氯化全流程生产工艺的企业。产品广泛应用于涂料、造纸、油墨、塑料型材等领域,已在国内14个区域建立了代理销售机制,销售网络遍布国内20多个省市以及欧美、东南亚等10多个国家和地区,主要客户均为上述行业中全球排名前十的龙头企业。 2012年,中信裕联控股(香港)有限公司(下称“中信裕联”)通过其全资子公司翰星投资收购了中信钛业76.37%的股权。2017年9月,中信金属通过对翰星投资增资,实现与中信裕联共同持有上述股权,其中中信金属持股45.82%。中信钛业剩余23.63%的股权由攀钢集团持有。据天眼查APP信息显示,中信钛业曾于2018年完成由鞍钢集团投资的战略融资,具体金额未予披露。 目前,我国钛白粉市场竞争激烈,中核钛白、安纳达和龙蟒佰利、中核钛白、安纳达等几家钛白粉生产销售公司均已通过IPO上市。
鲁北化工6月10日公告,当日中国证监会并购重组委召开工作会议,对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审核。根据会议审核结果,公司本次资产重组获得无条件通过。公司股票6月11日复牌。 据公司重组方案(三次修订版)公告,公司拟向鲁北集团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收购其持有的金海钛业66%股权,拟向锦江集团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收购其持有的金海钛业34%股权。同时上市公司拟向鲁北集团支付现金收购其持有的祥海钛业100%股权,收购完成后,金海钛业、祥海钛业成为上市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另外,上市公司拟通过非公开发行股票方式募集配套资金不超过5.49亿元。 根据交易各方确认的交易价格,鲁北集团持有金海钛业66%股权对应价值为9.11亿元,锦江集团持有金海钛业34%股权对应价值为4.69亿元。经协商,鲁北化工拟向鲁北集团支付50%股份和50%现金,拟向锦江集团支付20%股份和80%现金。鲁北集团持有祥海钛业100%股权对应价值为2000万元,全部由上市公司以现金支付。 本次重组拟将金海钛业和祥海钛业等鲁北集团钛产业板块资产整体注入上市公司鲁北化工,可有效提升上市公司持续盈利能力,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将在原有化肥业务、水泥业务、盐业业务和甲烷氯化物业务的基础上增加钛白粉业务。 公司表示,此举有助于发挥化工行业的协同效应,充分利用循环经济,上市公司通过对钛白粉行业的布局,将进一步提升上市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增强持续盈利能力。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资产、收入规模均将显著提升,抗风险能力进一步增强。(谭鹏鹏)
鲁北集团钛业资产整体注入有新进展。 5月23日,鲁北化工披露了中介机构对证监会反馈意见回复公告、标的资产金海钛业海外销售核查报告等,同时也公布了修订后的交易报告书(草案)。 交易报告书(草案)显示,鲁北化工拟以13.8亿元收购鲁北集团持有的金海钛业66%股权和锦江集团持有的金海钛业34%股权,以0.2亿元收购鲁北集团持有的祥海钛业100%股权。收购完成后,鲁北化工将拥有金海钛业、祥海钛业全部股权,顺利切入到钛白粉领域。 “鲁北集团系国有控股企业,本次交易涉及国有资产转让,鲁北化工为上市公众公司,因此在本次转让过程中既要考虑投资者的权益,还要考虑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山东某私募研究员赵阳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 透镜公司研究创始人、资本市场研究专家况玉清也告诉《证券日报》记者,“涉及国资的资产交易中,一是要注意资产的质量,即是不是可以提升上市公司效益,另一方面也需要注意定价的公允性,有无造成国资流失或损害上市公司股东利益的问题。” 切入钛白粉领域 鲁北化工是山东省较大的磷复肥、复合肥和水泥生产企业,拥有30万吨磷铵、40万吨硫酸、60万吨水泥、100万吨复肥、0.25万吨溴素、100万吨原盐、30万吨甲烷氯化物的生产规模。 “尽管鲁北化工过去几年业绩也实现了稳定增长,但其增长的空间比较有限。要提升上市公司盈利能力,并购优质资产是一个不错的选择。”赵阳表示。 钛白粉主要用于涂料(油漆)、塑料、造纸等几大领域,与国民经济息息相关。近年来,汽车、通讯、建筑、交通等领域的快速发展带动钛白粉市场需求增长。 金海钛业是国内重要的钛白粉生产企业,拥有年产超10万吨的硫酸法钛白粉生产线,且另外一条年产10万吨的硫酸法钛白粉生产线正在建设过程中,建设完成后其生产能力将位于国内前列;祥海钛业正在筹建年产6万吨氯化法钛白粉项目。 “金海钛业具有较强的盈利能力,2018年、2019年净利润都超过9000万元。”鲁北化工董秘张金增告诉《证券日报》记者,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的产业布局将拓展到钛业领域,资产规模、收入规模进一步扩大,有助于增强公司盈利能力和核心竞争力,提升抗风险能力。 “此外,钛白粉产业与公司硫磷产业具有高度关联性。”张金增说,金海钛业产生的石膏废渣是公司水泥生产的重要原料,收购完成后,公司硫磷产业链与钛白粉产业链将实现协同发展,减少关联交易。 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本次交易还有一个背景就是,山东国有企业改革提速。 2017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创新政府配置资源方式的指导意见》提出,坚持以管资本为主,以提高国有资本流动性为目标,积极推动经营性国有资产证券化。 同年,山东出台了《关于加快推动国有企业改革的十条意见》,加快推动山东国有企业改革,力争到2020年山东省国有企业改革在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取得决定性成果,并对省属国有企业资产证券化率提出明确要求。 公告显示,将鲁北集团的优质资产注入上市公司,可有效提升鲁北集团国有资产证券化率,符合党中央、国务院及山东省政府关于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决策精神。 “因为涉及国有资产注入及重大资产重组,我们本次交易无论是从程序的合规性还是从评估定价的公允方面都做了大量工作。”张金增告诉《证券日报》记者,我们选定中介机构对标的资产进行全面尽调,对其客户和销售数据进行了核查。 鲁北集团一位高管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鲁北集团的钛产业板块资产整体注入鲁北化工,可以有效提升上市公司持续盈利能力,同时,集团钛业资产也实现资本证券化,这有助于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一季度钛白粉出口增1.5倍 今年发生的新冠肺炎疫情对标的资产的影响几何?这是投资者颇为关注的问题。 公告显示,祥海钛业6万吨氯化法钛白粉生产线正在筹建中,新冠疫情除对项目建设进度有一定延缓外,对其他方面并无影响。金海钛业方面,疫情对采购的影响主要体现为钛精矿的运输时间延长。 “由于前期储备较为充足,对一季度整体经营影响较小。”鲁北集团前述人士表示,进入二季度后,境外疫情大规模暴发,进口钛精矿的发货周期受到一定影响,但境内矿供应已趋正常,进口钛精矿供货延缓对金海钛业生产经营整体影响较小。 据统计,金海钛业2020年一季度销售出库3.13万吨,比去年同期增长27.24%。其中,一季度钛白粉累计出口1.82万吨,同比增长约150%。同期,中国钛白粉累计出口33.17万吨,同比增长43%。 “一季度出口增速较快,主要是因为金海钛业离港口较近,货物可直接到达港口,而内陆的钛白粉生产企业受国内运输环境的影响,不能及时到港。”鲁北集团前述人士表示。 针对疫情,金海钛业也采取了多种措施应对。比如,积极开拓境内终端客户,提升市场份额;对受到疫情影响较小的韩国、南非及中亚等国家、地区加大销售力度,同时也调整了原材料的采购策略。 公告显示,经初步预测,随着下半年疫情影响逐步减弱及市场拓展,金海钛业2020全年销售收入有望与2019年基本持平。(编辑 白宝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