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安通控股”)或将迎来它的“白衣骑士”。日前,中航信托与安通控股签订了《协议书》,若安通控股后续顺利被人民法院裁定进入破产重整程序,中航信托愿意在合理条件下参与安通控股的破产重整程序,以实现对安通控股的战略投资。 7月28日,招商局港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招商局港口集团”)也向安通控股发布《支持函》称,招商港口集团或招商港口集团指定的第三方有意向通过包括但不限于对安通控股进行战略投资等方式支持安通控股的破产重整事项。 中航信托相关人士对记者称,中航信托与招商局集团拟共同对安通控股进行战略投资。早在去年8月,在招商局集团的牵头下,招商港口、中航信托与安通控股共同签署了战略投资协议。各方基于安通控股的实际情况,选择通过破产重整的方式,帮助安通控股恢复正常经营,同时实现战略投资的目的。 在安通控股的融资图谱中,租赁公司是主力军,已经有10多家租赁公司陷入安通控股的租金违约中。一家融资租赁公司总经理告诉记者,若安通控股能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对租赁公司是利好的,但可能需要等待较长时间。另外一家租赁公司高管称,安通控股已经多期未偿还租金,不愿意让其再无偿使用租赁物,近期将把标的物船舶取回。 目前,各方正推动安通控股进入重整程序,但重整申请能否被法院受理,还具有不确定性。截至2020年7月30日下午收盘,安通控股为5.07元/每股,市净率是-6.3。 资金曾被控股股东挪用 安通控股是一家以集装箱多式联运物流服务为主业,集实业投资、船舶服务等产业并举发展的多式联运综合物流服务商。一家融资租赁公司高管称,当时对这家公司提供融资时,很看好它的业务,但没想到后来出现那么多麻烦。 7月9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决定书的公告》显示,安通控股未及时披露及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对外担保情况。经查,2017年2月至2019年3月期间,安通控股及其子公司对外提供担保(不含对子公司的担保)共计30笔,金额累计达63.34亿元,担保余额 39.99亿元。上述对外担保情况未及时披露,亦未在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半年度报告和2018 年年度报告中完整披露。 另外,经查,2018年1月至2019年8月期间,安通控股8家并表公司的资金通过广西易通物流有限公司等26家公司和2个自然人转给公司控股股东实际使用,上述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关联交易累计41.85亿元,占用余额为13.08亿元;在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上,2018 年 5月至2020年5月期间,安通控股共计发生147笔诉讼和仲裁事项,累计涉案金额37.89亿元,其中部分重大诉讼和仲裁情况未及时披露,亦未在2019 年半年度报告中完整披露。 最终,安通控股实际控制人郭东泽被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安通控股第二大股东郭东圣被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安通控股时任财务总监李良海被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数据显示,2019年末,安通控股总资产为78.57亿元,较2018年108.95亿元,减少了27.89%%;实现营业收入50.5亿元,较2018年100.58亿元减少了49.79%;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43.74亿元,较2018年的4.9亿元下降了989.94%。 10多家租赁公司还未退出 在安通控股的融资图谱中,租赁公司占据主要地位。记者根据企业预警通统计,至少有10多家租赁公司为安通控股及其子公司做了50多笔融资,借款人有:信达金融租赁、华融金融租赁、北京市文化科技融资租赁、长城国兴金融租赁、民生金融租赁、山东通达金融租赁、厦门弘信博格融资租赁、北部湾金融租赁、上海国金融资租赁、皖江金融租赁等。 其中,华融金融租赁为安通控股子公司提供了多笔借款。例如,2016年9月份,华融金融租赁为安通控股子公司泉州安通物流有限公司,提供了一笔5年期、金额为1.44亿元的借款,租赁财产为原价值2亿元的集装箱买卖合同下集装箱等4项租赁财产;2018年1月,华融金融租赁为泉州安通物流有限公司做了一笔期限7年、3.1亿元的业务,租赁财产为一批集装箱;2019年1月,华融金融租赁又为泉州安通物流有限公司提供一笔7年期、1.07亿元的租赁融资,租赁财产为冷藏集装箱。 信达金融租赁也与安通控股全资子公司泉州安盛船务有限公司多有业务往来,均未到期。仅2014年,信达金融租赁为泉州安盛船务有限公司至少5笔贷款,金额在11亿元以上,租赁期限在6-10年之间。此外,信达金融租赁还为安通控股全资孙公司海南安盛船坞有限公司提供提供多笔贷款,发放贷款时间均在2017年下半年到2018年上半年,期限为5年,目前还未脱身。 安通控股的债务人中,也有民生金融租赁的身影。2015年11月,民生金融租赁对安通控股自有船舶“海丝1”进行了售后回租,融资额1.3亿元,租赁期间2015年11月-2021年11月;2016年6月,民生金融租赁对安通控股自有船舶“刺桐1”进行了售后回租,融资额1.2亿元,租赁期间2016年6月-2022年6月。 另外,2017年10月,民生金融租赁与安通控股自有船舶“仁建泉州”进行了售后回租,融资额7000万元;2017年11月,民生金融租赁对安通控股自有船舶“仁建海口”进行了售后回租,融资额7000万元,上述均在2022年到期。 有分析人士称,无论是融资租赁公司,还是金融租赁公司,目前资产面临一定的客户及行业集中风险,关注类融资租赁资产规模和占比较高,需关注未来资产质量迁徒情况;租赁业对银行短期借款依赖度较高,资金来源有待拓宽,且资产负债期限结构存在一定的错配问题,流动性管理面临一定压力;另外,宏观经济增速放缓、经济结构调整、利率市场化以及新冠疫情对航空航运等行业及企业经营带来较大压力等因素对金融租赁公司的业务发展、资产质量带来不利影响。 中航信托与招商局集团拟进行战略投资 日前,安通控股发布《关于签订协议书的公告》称,为推进安通控股重整申请的相关工作,争取尽快进入重整程序,安通控股已与中航信托及郭东泽、郭东圣于2020年7月24日签订了《协议书》,就上述资金占用及违规对外担保事项的处理,经协商达成协议。 上述协议称,中航信托看好其与安通控股的产业协同效应及未来的发展潜力,若安通控股后续顺利被人民法院裁定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在履行相应内外部审批程序后,中航信托愿意在合理条件下通过以包括但不限于受让安通控股资本公积转增的股票等方式,参与安通控股的破产重整程序,以实现中航信托对甲方的战略投资。 对于13.09亿元资金占用的问题,上述《协议书》显示,在中航信托依法被确定成为安通控股重整投资人的先决条件下,中航信托同意承诺解决资金占用问题,以使得安通控股能够全额收回被占用的资金;对于39.99亿元违规担保债权,《协议书》称,经人民法院、仲裁机构、重整管理人等相关主体作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应由安通控股及其子公司承担清偿责任的部分,由郭东泽、郭东圣合法财产负责偿还,不足部分,在中航信托依法被确定成为安通控股重整投资人的先决条件下,由中航信托承诺予以解决。若破产重整程序中对前述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违规担保债权已由郭东泽、郭东圣合法财产作了清偿安排,则视为安通控股及其子公司的清偿责任履行完毕,则中航信托无需再解决。 “招商港口和中航信托在安通控股破产重整过程中有着协同配合;另外,从前期沟通情况看,不管是金融类债权人还是经营类债权人都高度支持安通控股的破产重整,重整投资人将充分考虑债权人的利益,在重整过程中最大限度的保障债权人利益。”中航信托相关人士称。
为健全和完善金融租赁公司监管制度体系,强化分类监管,推动金融租赁公司持续健康发展,近日,中国银保监会发布《金融租赁公司监管评级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共五章二十四条,主要包括总则、评级要素和评级方法、评级操作规程、分类监管、附则等五部分,从总体上对金融租赁公司监管评级工作作出安排。一是设定监管评级要素和方法。金融租赁公司监管评级要素主要包括资本管理、管理质量、风险管理、战略管理与专业能力四个方面,权重占比分别为15%、25%、35%、25%。《办法》还针对金融租赁公司发生重大涉刑案件等特殊情形设置了相应评级调降条款。二是明确监管评级操作规程。金融租赁公司监管评级分为银保监会派出机构初评、银保监会复核、反馈监管评级结果、档案归集等环节。年度评级工作原则上应于每年5月底前完成。三是强化监管评级结果运用。金融租赁公司监管评级结果分为1级、2级(A、B)、3级(A、B)、4级和5级共5个级别7个档次。监管评级结果级数越大表明级别越差,越需要监管关注。金融租赁公司的监管评级结果是监管机构衡量公司经营状况、风险程度和风险管理能力,制定监管规划、配置监管资源、采取监管措施和行动的重要依据。 《办法》的发布和实施,进一步完善了金融租赁公司监管规制,为强化分类监管提供了制度支撑,有利于提升金融租赁公司监管效能,促进金融租赁公司迈向高质量发展,持续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质效。
6月11日,天津银保监局发布批复称,经审核,核准邦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邦银金融租赁”)副总经理吉勇、赵月平的任职资格。同时要求该公司督促上述核准任职资格人员持续学习和掌握经济金融相关法律法规,熟悉任职岗位职责,忠实勤勉履职。 官网资料显示,邦银金融租赁是经原银监会批准成立的全国性金融租赁公司,总部设在天津滨海新区,于2013年8月正式获准开业,注册资本为10亿元。2016年6月经原天津银监局批复,增资至30亿元。
股权融资作为直接融资方式能够切实帮助企业去杠杆、降成本,从而有效地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目前,我国金融机构中已有银行、证券、信托、保险和基金具有股权投资资格,金融租赁尚未获得监管部门资格批准。金融租赁公司经过十余年的发展,已经成为我国金融领域的一支重要力量,初步具备了开展股权投资业务的条件。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光大集团董事长李晓鹏提交了《关于开展金融租赁公司股权投资试点的建议》,建议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开展金融租赁公司股权投资试点,为规范金融租赁公司股权投资积累经验。 提案认为,基于五点原因,金融租赁公司已初步具备了开展股权投资业务的条件。一是实力雄厚。截至2019年末,金融租赁行业总规模接近3万亿元人民币,注册资本金合计超过2,000亿元人民币,且处于快速发展阶段,呈现强劲发展态势。行业整体的资本实力决定了其在开展股权投资业务方面具有较大潜力。二是管理规范。目前,金融租赁公司由银保监会参照商业银行标准进行监管,且已获准开业的73家金融租赁公司中,有一半以上的主要股东为商业银行,决定了其管理的规范性和展业的合规性。三是专业优势。金融租赁公司在长期的租赁物选择和管理实践中,深入掌握各行业的经营模式、行业前景、业务流程、产品特点等,积累了较为丰富的行业经验,在股权投资对象的选择和经营管理方面具有一定专业优势。四是风险可控。金融租赁公司由于在租赁期间掌握租赁物所有权,信用风险缓释能力相对较强,同时作为非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在负债水平和流动性调节方面自主性更强,在股权投资比例合理的条件下不易引发重大风险。五是有例可循。原商务部管辖下的融资租赁公司早已开始了股权投资业务实践,并涌现出中关村租赁等代表性企业,实践证明融资租赁业务与股权投资业务能够相得益彰。金融租赁公司可借鉴有关企业的业务模式与经验,探索开展股权投资业务。 对于金融租赁公司开展股权投资业务,李晓鹏给出四条具体建议:一是做好顶层设计。银保监会制定试点机构准入标准及监管办法,优先支持监管评级高、股东背景好、资本实力强、创新能力强的金融租赁公司设立投资子公司,开展股权投资业务,明确试点机构对于投资子公司出资不得超过自身资本净额的20%,并对股权类投资资产风险资产权重给予优惠计算。二是引导投资范围。监管部门及相关部委出台相关政策,引导支持试点机构优先投资于交通运输、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公共卫生、绿色环保、制造业和新基建等发展潜力大、产业带动力强的行业。鼓励引导试点机构参股、控股融资租赁公司,做大融资租赁行业规模。三是加强风险管控。借鉴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投贷联动”模式,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出台监管指导意见,试点机构具体落实,建立完善试点机构及其投资子公司之间的防火墙制度,保障实现机构隔离、资金隔离,有效避免风险交叉传染。四是建立退出机制。通过首次公开发行、并购、“新三板”和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等多元化方式,建立试点机构投资退出机制。另外,可探索建立机构间交易市场,推动实现以机构间股权转让的方式退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