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45号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新时期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20〕8号)有关要求,为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现就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公告如下: 一、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28纳米(含),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十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65纳米(含),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130纳米(含),且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于按照集成电路生产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优惠期自获利年度起计算;对于按照集成电路生产项目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优惠期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计算,集成电路生产项目需单独进行会计核算、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期间费用。 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清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等相关部门制定。 二、国家鼓励的线宽小于130纳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属于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清单年度之前5个纳税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总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10年。 三、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和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和软件企业条件,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税务总局等相关部门制定。 四、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接续年度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和软件企业清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等相关部门制定。 五、符合原有政策条件且在2019年(含)之前已经进入优惠期的企业或项目,2020年(含)起可按原有政策规定继续享受至期满为止,如也符合本公告第一条至第四条规定,可按本公告规定享受相关优惠,其中定期减免税优惠,可按本公告规定计算优惠期,并就剩余期限享受优惠至期满为止。符合原有政策条件,2019年(含)之前尚未进入优惠期的企业或项目,2020年(含)起不再执行原有政策。 六、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按照本公告规定同时符合多项定期减免税优惠政策条件的,由企业选择其中一项政策享受相关优惠。其中,已经进入优惠期的,可由企业在剩余期限内选择其中一项政策享受相关优惠。 七、本公告规定的优惠,采取清单进行管理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于每年3月底前按规定向财政部、税务总局提供上一年度可享受优惠的企业和项目清单;不采取清单进行管理的,税务机关按照财税〔2016〕49号第十条的规定转请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进行核查。 八、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按照原有政策规定享受优惠的,税务机关按照财税〔2016〕49号第十条的规定转请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进行核查。 九、本公告所称原有政策,包括:《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鼓励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2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设计和软件产业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8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适用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9号)。 十、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财税〔2012〕27号第二条中“经认定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规定和第四条“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同时停止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20年12月11日
中密控股9月1日在互动平台回答投资者提问时表示,桑尼机械目前正在申请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申请通过后即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暂时没有申请高新技术企业。
[摘要]依法成立且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在2019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关于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 汇算清缴适用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9号 现就集成电路设计和软件产业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适用政策公告如下: 一、依法成立且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在2019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二、本公告第一条所称“符合条件”是指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规定的条件。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0年5月29日
全国人大代表、科力尔(行情002892,诊股)董事长聂鹏举在接受中国证券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近年来减税降费成效显著,但由于国内外经济形势发生重大变化,当前的企业所得税仍对企业形成较大负担,建议将企业所得税税率降低至17%,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税率降低至13%,对生产高精尖且替代进口产品的生产设备支出,实行企业所得税前加计150%一次性扣除。 优化营商环境 自2007年3月《企业所得税法》制定后,我国企业所得税率一直执行25%的税率。聂鹏举认为,在当前形势下,企业负担仍然较重。“不管是向银行贷款融资,还是通过资本市场股权或债权融资,公司的净利润均是一项非常重要的衡量指标。过高的企业所得税直接影响企业的利润表,让公司财务指标大打折扣,不利于企业融资,不利于企业扩产再投资。”聂鹏举说。 另外,近些年我国劳动力红利逐渐消失,而企业所得税并未改革,过高的企业所得税率降低了企业的投资回报率,降低了企业的投资意愿。 “减税降费政策实施以来,增值税改革一直是重头戏,但并未触及企业所得税改革。”聂鹏举建议,相关部门应制订更加完善的企业所得税制度,将企业所得税税率自25%降低至17%,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税率自15%降低至13%,切实有效地减轻企业负担,提高企业的投资回报率,提升企业的投资意愿,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 提高企业科研攻关积极性 聂鹏举表示,经合组织国家大多为全球具有代表性的发达国家。近十年来,多个经合组织国家下调了企业所得税综合税率。2017年,美国进行了史上最大规模的减税改革,将美国企业所得税税率从35%大幅下调至21%。资料显示,俄罗斯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0%,瑞士为18%,新加坡为17%,均低于中国当前25%的税率。聂鹏举认为,在全球化的时代背景下,我国企业所得税不进行改革,将阻碍企业国际竞争力的提升。为鼓励公司积极开展研发和攻关,对生产高精尖且替代进口产品的生产设备支出实行企业所得税前加计150%一次性扣除,从而提高企业科研攻关的积极性,提升我国的科技实力,解决“卡脖子”的问题。 相关专题:聚焦2020年全国两会财经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