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30日讯12月25日,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的《周某雪、陶某芳违法发放贷款二审刑事判决书》((2019)黔01刑终801号)显示,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阳农商行”)沙文支行行长周某雪、客户经理陶某芳、助理客户经理魏某春、马某4人在贷款的审查审批过程中未认真履行职责,向33位借款人违法发放贷款33笔,金额合计1857.00万元。4人均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而获刑。 判决书显示,被告人周某雪于2013年8月至2014年9月任贵阳农商行沙文支行行长。被告人陶某芳、魏某春、马某均系贵阳农商行员工。被告人陶某芳于2014年3月11日被任命为沙文支行客户经理,被告人魏某春、马某系该行助理客户经理。 2012年7月12日、2013年7月17日,贵州鸿骏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贵阳农商行签订担保合作协议。2013年5月至2015年2月,贵州鸿骏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彭某合作,彭某以该公司的名义在贵阳农商行白云支行开展担保贷款业务。 2014年1月至5月,彭某以陈某、龙某等作为借款人,制作了虚假资料向贵阳农商行沙文支行骗取41笔贷款,贷款金额为2314万元。 四被告人在贷款的审查审批过程中未认真履行职责,违反国家规定,向33位借款人违法发放贷款33笔。其中,周某雪签批贷款33笔,陶某芳主办贷款33笔,违法发放贷款金额为1857.00万元,现尚有1385.19万元未归还;魏某春协办贷款18笔,违法发放贷款金额为1053.00万元,现尚欠813.65万元未归还;马某协办贷款15笔,违法发放贷款金额为804.00万元,现尚欠571.53万元未归还。 一审法院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人周某雪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陶某芳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马某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四、被告人魏某春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周某雪、陶某芳、马某、魏某春均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周某雪、陶某芳、马某、魏某春身为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均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鉴于四上诉人在本案未立案前接公安机关通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在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周某雪、陶某芳、马某、魏某春均根据一审判处的罚金金额缴纳了罚金。同时考虑到本案的具体犯罪情节,可依法对四上诉人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二审法院判决如下: 一、撤销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9)黔0113刑初101号刑事判决; 二、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周某雪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罚金已缴纳); 三、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陶某芳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罚金已缴纳); 四、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马某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罚金已缴纳); 五、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魏某春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罚金已缴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资料显示,贵阳农商行成立于2011年12月23日,注册资本23.9亿元人民币,由原贵阳市云岩、南明、小河、白云四城区农村信用社(合行)改制创建而成。截至2019年末,贵阳农商行下设10家一级支行,75家二级支行,便民金融服务点(含村村通)98个,建立信用乡镇4个,信用村55个;在岗员工1755人;资产总额1033.77亿元。
中国经济网长春1月28日综合报道 据高检网消息,日前,吉林省长春市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史长友(正厅级)涉嫌受贿罪一案,经吉林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延边州人民检察院向延边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史长友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延边州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史长友在担任九台市市长,长春市九台区委书记、区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工程项目承揽、政府资金拨付、财政补贴申请等方面谋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日前,长春工业大学纪委原书记何彦通(副厅级)涉嫌受贿罪一案,经吉林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松原市人民检察院向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何彦通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松原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何彦通在担任吉林省人民检察院吉林林区分院党组书记、检察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者利用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本人及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在工程承揽、干部职务提拔调整等方面谋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索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21日讯 12月12日,滨城区人民检察院披露了《朱某宇暂予监外执行案情况通报》。2020年12月11日,滨城区人民检察院对德州银行滨州分行原副行长朱某宇暂予监外执行有关情况进行了详细调查。 经查,2020年6月24日,滨城区人民法院因朱某宇身患严重疾病对其作出暂予监外执行决定,并于同日抄送滨城区人民检察院审查。滨城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滨城区人民法院对朱某宇决定暂予监外执行所依据的滨州市人民医院CT诊断报告单、检验报告单、超声检查报告、心电图、病残鉴定报告及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组织诊断审查意见等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 2020年6月24日,朱某宇到滨城区司法局彭李司法所报到。检察机关对朱某宇接受社区矫正情况进行了监督检察,未发现脱管漏管问题。 此前,4月16日,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了《朱某宇合同诈骗二审刑事裁定书》((2020)鲁16刑终68号)。2015年8月至12月,被告人朱某宇在明知自己没有实际偿还能力的情况下,利用其时任德州银行滨州分行副行长的身份,找来企业顶名借款,编造借款企业需要贷款周转资金等虚假理由,骗取被害人的信任,以借款企业的名义与被害人王某经营的蓝色物资公司、被害人张某签订借款合同并作为担保人,将所借款项全部用于偿还其个人债务。朱某宇先后实施合同诈骗4次,数额共计1100万元。 2015年8月18日,被告人朱某宇编造英姿绳网公司因偿还银行贷款需要周转资金的虚假理由,与蓝色物资公司签订借款200万元的《借款协议》。 2015年8月28日,被告人朱某宇编造鑫锋工贸公司因偿还银行贷款需要周转资金的虚假理由,与蓝色物资公司签订借款300万元的《借款协议》。2015年10月9日,朱某宇通过鑫锋工贸公司的账户偿还蓝色物资公司200万元。 2015年9月2日,被告人朱某宇编造恒基木业公司因偿还银行贷款需要周转资金的虚假理由,与蓝色物资公司签订借款400万元的《借款协议》。 经被害人王某多次催要,被告人朱某宇于2016年7月1日还款3万元。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朱某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企业名义,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朱某宇多次实施合同诈骗犯罪,酌情从重处罚。以被告人朱某宇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三百万元;责令被告人朱某宇退赔被害人1097万元。 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朱某宇以“他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证据不足;认定的数额没有扣除已还款部分;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朱某宇隐瞒自身存在巨额债务、缺乏偿还能力的真相,利用其系银行副行长的身份,虚构企业借款需要过桥资金的事实,骗取他人巨额钱款后用于偿还其个人债务或外借,“拆东墙补西墙”,不计后果,且直至案发也未做实质性的还款事宜,足见其主观上具有明显的非法占有的故意。另外,原审判决依据在案证据认定的欠款数额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法院认为,朱某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不属于二审必需开庭审理的情形,对辩护人所提二审开庭审理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关于上诉人朱某宇及其辩护人所提“一审处刑过重”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法院认为,朱某宇诈骗数额特别巨大,且在案发后逃匿,认罪、悔罪态度一般,一审判决时充分考量其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等依法量刑,处刑适当,上诉人朱某宇及其辩护人所提量刑重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中国经济网昆明1月21日综合报道 据高检网消息:日前,西南林业大学原党委书记吴松涉嫌受贿罪一案,经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怒江州人民检察院依法向怒江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吴松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怒江州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吴松利用担任云南大学党委副书记、校长,保山市委副书记、市长,西南林业大学党委书记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日前,云南省水利水电投资有限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陶关亮涉嫌受贿罪、国有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一案,经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普洱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陶关亮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普洱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02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陶关亮利用担任富源县副县长,云南省水利厅水利工程管理局副局长,省水利水电投资有限公司常务副董事长、党委书记、董事长等职务上的便利及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为请托人在资产认定、企业经营、工程承揽、人事安排、矿产管控等方面提供帮助,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在省水利水电投资有限公司收购云南众成公司股权过程中,滥用职权,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当以受贿罪、国有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中国经济网西安1月21日综合报道 据高检网消息:日前,陕西省公安厅原二级巡视员雷雨涉嫌受贿罪一案,经陕西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铜川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雷雨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铜川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雷雨在担任丹凤县县长、商南县委书记、商洛市公安局局长、商洛市副市长兼公安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工程建设、职务调整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中国经济网贵阳1月27日综合报道 据高检网消息,日前,贵州省政协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原主任张仕福(正厅级)涉嫌受贿罪一案,经贵州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贵阳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张仕福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贵阳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张仕福利用担任中共荔波县委书记,黔东南州委常委、政法委书记,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副州长,贵州省信访局党组书记、局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中国经济网绵阳1月27日综合报道 据高检网消息,日前,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党组书记、院长莫亚林(副厅级)涉嫌受贿罪、徇私枉法罪一案,经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达州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莫亚林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达州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莫亚林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利用本人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莫亚林身为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在刑事审判活动中违背事实和法律,为他人重罪轻判提供帮助,依法应当以受贿罪、徇私枉法罪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