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申领6个月失业补助金的有两类人员 ●符合条件的失业农民工可发放临时生活补助 6月29日,记者获悉,为做好“六稳”“六保”工作,切实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财政厅联合下发《关于阶段性实施失业补助政策的通知》,确保失业人员待遇应发尽发,应保尽保。 《通知》明确,2020年3月至12月,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可申领6个月的失业补助金。阶段性扩大失业农民工保障范围,对《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的参保单位招用、个人不缴费且连续工作满1年的失业农民工,及时发放一次性生活补助。 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缴费满1年但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缴费6个月包含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参保失业人员,失业补助金标准按当地失业保险金的80%执行;缴费6个月以下的参保失业人员,失业补助金标准按当地失业保险金的50%执行。 对2019年1月1日之后参保不满1年的失业农民工,2020年5月至12月,参照参保地城市低保标准,按月发放临时生活补助。其中,累计参保不满6个月的,发放2个月临时生活补助;累计参保满6个月,包含不满1年的,发放3个月临时生活补助。 2020年3月至6月,将阶段性提高价格临时补贴标准,对领取失业保险金和失业补助金人员发放的价格临时补贴,补贴标准在现行标准基础上提高1倍。 《通知》规定,失业人员失业补助金只能申领一次,不得跨地区重复申领享受。领取期间不享受失业保险金、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领取失业补助金期满、被用人单位招用并参保、死亡、应征服兵役、移居境外、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被判刑收监执行的,停发失业补助金。领取失业补助金期限不核减参保缴费年限。 2019年1月1日之后参保不满1年的失业农民工临时生活补助也只能申领享受一次,不与失业补助金等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同时享受。停发情形参照失业保险金停发规定执行。 《通知》要求,各市、县(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核实领取失业补助金人员条件时,应以社保信息系统中该人员在2020年3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停止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为依据,至少有1个月以上的参加失业保险并缴费记录,不得要求参保失业人员提供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失业登记证明等证明材料,不得增加其他义务、条件或时限要求。要定期对本地区申领失业保险金、失业补助金的人员信息进行比对核查,对冒领、骗取、套取失业保险基金行为的,除追回违规发放的资金外,依法追究申领人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6月29日,记者从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近日联合印发《关于调整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标准及扩大保障范围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在提高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标准、阶段性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简化申领流程等方面作出详细规定。 提高稳岗返还标准。除困难企业、小微企业稳岗返还延续疫情防控期间已出台政策外,对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中小型企业,申请2020年稳岗返还,返还标准提高至企业及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100%;大型企业按企业及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60%执行。 及时足额发放失业保险金。对参保缴费满1年、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应及时足额发放失业保险金,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按规定发放价格临时补贴、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自2019年12月起,延长大龄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失业人员,可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至法定退休年龄。 阶段性发放失业补助金。2020年1月至12月,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参保缴费不满1年或参保缴费满1年因本人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的失业人员,经本人申请,可申领6个月失业补助金,标准按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的80%执行。 阶段性扩大失业农民工保障范围。对《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的参保单位招用、个人不缴费且连续工作满1年的失业农民工,及时发放一次性生活补助。2020年5月至12月,对2019年1月1日之后参保不足1年,目前仍处于失业状态的农民工,参照参保地城市低保标准,发放2个月的临时生活补助。 阶段性提高价格临时补贴标准。对领取失业保险金和失业补助金人员发放价格临时补贴,补贴标准在现行标准基础上增加1倍,即每人每月60元,执行期限为2020年3月至6月。 简化失业保险待遇申领流程。参保失业人员可凭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通过线上或线下申领失业保险金、失业补助金、一次性生活补助或临时生活补助,可不提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失业登记证明等材料,自审核通过次月起发放。受理期限截至2020年12月31日,发放期限可延长至2021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