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角防务披露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拟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90,437.27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将全部投资于先进航空零部件智能互联制造基地项目。
财联社5月21日讯,上交所发布关于开展公开发行短期公司债券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通知指出,试点期间,短期公司债券仅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且发行人最近3年平均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为正或最近一年末的速动比率大于1;综合实力较强、内部控制和风险控制制度健全的证券公司。 以下为原文: 关于开展公开发行短期公司债券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 上证发〔2020〕40号 各市场参与人: 为进一步拓宽企业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满足企业流动资金管理需求,根据《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现就开展公开发行短期公司债券试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短期公司债券并在本所上市的,应当具备良好的短期偿债能力。试点期间,短期公司债券仅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且试点范围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适用本所公司债券优化融资监管安排,且发行人最近3年平均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为正或最近一年末的速动比率大于1; (二)综合实力较强、内部控制和风险控制制度健全的证券公司; (三)经本所认可的其他情形。 根据试点开展情况,本所适时调整公开发行短期公司债券的试点范围。 二、公开发行短期公司债券的期限为1年及以下,具体期限由发行人根据生产经营资金需求和市场情况确定。 三、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短期公司债券,可以单独编制申请文件并单独申报,也可与其他期限的一般公司债券编制统一申请文件并统一进行申报。 公开发行短期公司债券实行余额管理。发行人在注册文件有效期内,公开发行短期公司债券的待偿余额不得超过注册规模。在满足上述要求的前提下,发行人可自主确定发行期数和每期发行规模。 公开发行短期公司债券统一申报的,应在募集说明书中约定申报的短期公司债券发行规模。 四、公开发行短期公司债券的申请文件按照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现行规定执行,发行人应当进行主体信用评级,同时可自主选择是否进行债券信用评级。 五、短期公司债券的募集资金用途应当与债券期限保持合理匹配,募集资金限于偿还1年内到期的债务和补充流动资金,不得用于长期投资需求。发行人应当在募集说明书中披露募集资金具体用途,合理解释融资需求。补充流动资金的,需在申请文件中匡算流动资金缺口并提供依据。 发行人应当加强现金管理,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并在公开发行短期公司债券的募集说明书中披露资金运营内控制度、资金管理运营模式、短期资金调度应急预案等内容。 六、发行人在注册文件有效期内首次公开发行短期公司债券的,需向本所履行发行前备案程序。首次公开发行之后,注册文件有效期内不涉及财务数据更新、未发生重大期后事项的,发行人和簿记管理人可在公告相关发行文件后直接发行。 七、发行人在注册文件有效期内进行公开发行短期公司债券后续发行时,发行人经营和财务情况若无重大不利变化或对偿债能力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的,可适当简化募集说明书中发行人基本情况、财务会计信息等相关章节信息披露内容,其他内容可以索引首次公开发行短期公司债券的募集说明书方式披露。简化后的信息披露内容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最近一期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主要财务指标表;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发生重大变化的原因; (三)最近一期业务收入的主要构成。 八、发行人主体信用评级达到AA或以上,同时满足《关于修订的通知》第一条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短期公司债券,可采取竞价、报价、询价和协议等交易方式,且其现券交易可采用多边净额结算方式。发行人主体信用评级调整为AA(不含)以下时,其公开发行短期公司债券交易方式调整及相关事宜按照本所《关于调整债券上市期间交易方式有关事项的通知》办理。 发行人主体信用评级达到AAA(不存在次级条款等影响债券信用评级的相关契约条款),且采用多边净额结算方式的短期公司债券,可作为债券质押式回购的质押券种。 九、本通知发布前已经取得核准或注册文件的公司债券,如满足本通知规定的发行人主体资质、信息披露等相关要求和发行申请文件约定的,可在发行前备案阶段明确短期公司债券的发行安排。 十、主承销商和发行人律师应当勤勉尽责,对发行人公开发行短期公司债券是否符合试点范围、信息披露要求等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受托管理人应当督查发行人按照规定和约定使用募集资金。 十一、公开发行短期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上市交易等未尽事宜,按照本所公司债券现行规定执行。 十二、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以及自律监管机构等对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工具余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三、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所此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特此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一日
中国经济网北京9月2日讯 证监会网站近日公布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显示,经查,发现阜阳大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可股份”)存在以下问题: 中国证监会发现大可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存在收入确认与原始出库记录不符,故意调整收入入账期间,以账外现金支付采购返利,指使部分个人供应商借用他人名义与公司进行交易,实际控制人占用公司资金等问题。 上述行为违反《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构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所述行为。按照《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大可股份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大可股份成立于2007年12月17日,注册资本2.17亿元,从事中高密度纤维板、人造板制造、销售等经营活动。大可股份法人代表兼董事长为邵树兵,第一大股东为沪千森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比例96.69%,且邵树兵为沪千森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大股东、董事长兼总经理,持股13.68%。 大可股份曾分别于2017年6月22日、2018年4月16日及2018年11月21日三次向中国证监会提交IPO招股书申报稿,中国证监会曾于2018年1月19日对大可股份首次的申报稿给予反馈意见,就招股书规范性问题、信息披露问题、财务会计资料等问题予以解答,并要求大可股份补充相关信息。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大可股份的招股书发现,本次大可股份IPO保荐人(主办承销商)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代表人为向晓娟、毛宗玄。发行保荐人(主承销商)收款银行为中信银行北京瑞城中心支行。 其发行人律师为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为方怀宇、唐满、卢叶苹。发行会计师事务所为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经办会计师为何晓云、谢俊。 发行资产评估复核机构为福建联合中和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经办评估师为朱小波、宋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发行人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营运的效率与效果。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发行人有严格的资金管理制度,不得有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发行人编制财务报表应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时应当保持应有的谨慎;对相同或者相似的经济业务,应选用一致的会计政策,不得随意变更。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发行人、保荐人或证券服务机构制作或者出具的文件不符合要求,擅自改动已提交的文件,或者拒绝答复中国证监会审核中提出的相关问题的,中国证监会将视情节轻重,对相关机构和责任人员采取监管谈话、责令改正等监管措施,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警告。 以下为行政处罚原文: 关于对阜阳大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阜阳大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我会发现你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存在收入确认与原始出库记录不符,故意调整收入入账期间,以账外现金支付采购返利,指使部分个人供应商借用他人名义与公司进行交易,实际控制人占用公司资金等问题。 上述行为违反《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构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所述行为。按照《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19年8月27日